信息栏 投资者信息 个人投资者适用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机构投资者适用 机构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理财产品管理人信息 机构名称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简介 本公司系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公司名称:中文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英文:“CIB Wealth Management Co.,Ltd. ”。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12...
序号 |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的具体文件名称 | 文件简称 |
1 | 兴银理财稳添利日盈【1 号】日开固收类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 |
2 | 兴银理财稳添利日盈【1 号】日开固收类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 | 产品说明书 |
3 | 兴银理财稳添利日盈【1 号】日开固收类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 议书 | (代理)销售协议书 |
4 | 兴银理财稳添利日盈【1 号】日开固收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 风险揭示书 |
5 | 兴银理财稳添利日盈【1 号】日开固收类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 | 投资者权益须知 |
兴银理财稳添利日盈【1 号】日开固收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郑重提示:
1、销售文件的组成和编制的提示
《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根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令 2021 年第 4 号)第 29 条规定,产品管理人统一编制本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和理财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机构可以接受理财公司委托编制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并应当对其编制的销售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使用前向理财公司备案。
2、投资者适当性的提示
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上述文件中的各项条款,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 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 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3、签署合同前阅读全部条款的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有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前,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各条款(特别是 “黑体字”条款以及“★”标识以及“■”标识,其中“黑体字”条款以及
“★”标识表示强调,“■”标识表示选择适用条款时适用的具体选项),充分了解理财业务的运作细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可向理财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咨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兴银理财稳添利日盈【1 号】日开固收类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协议编号:【 】
理财产品管理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22】年【10】月
特别提示页
★ 关于理财产品与存款产品的提示
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 关于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的提示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受益,投资须谨慎。
★ 关于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和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提示
x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等类似表述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投资者进行投资决定时参考。
★ 关于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的提示
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本产品在发生不利情况下(可能但不一定发生),投资者可能无法取得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本金的风险。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决策。
★ 关于销售文件的组成和编制的提示 1、销售文件的组成
《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2、销售文件的编制
根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令 2021 年第 4 号)第 29 条规定,本款产品销售文件在编制时,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情形 1:所有销售文件都由产品管理人统一编制。其中,《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均由产品管理人统一编制。
(2)情形 2:部分销售文件由代理销售机构进行编制。其中,《投资协议书》和《产品说明书》由产品管理人统一编制;《(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此等销售文件中的之一或之二或全部,由于代理销售机构的需求而由理财公司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编制。
请投资者根据理财产品销售时的实际情况,认真阅读相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内容。
★ 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提示
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销售文件中的各项条款,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 关于投资者信息的提示
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产品管理人可根据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为理财产品登记、反洗钱工作等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及相关方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
★ 关于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提示
在购买本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 关于理财产品咨询的提示
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及销售文件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咨询。
信息栏 | |||||
投资者信息 | 个人投资者适 用 | 姓名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
机构投资者适 用 | 机构名称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法定代表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
理财产品管理人信息 | 机构名称 |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
机构简介 | x公司系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公司名称:中文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英文:“CIB Wealth Management Co.,Ltd. ”。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12 月,公司注册资本为 50 亿元人民币,全部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认购并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注册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公司主要业务范围为: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和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和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经 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等。 | ||||
理财产品信息 | ★理财产品名称 | 兴银理财稳添利日盈 1 号日开固收类理财产品 | |||
★产品销售名称 | 兴银稳添利日盈 1 号 H(适用【H】类份额) | ||||
★产品登记编码 | 【Z7002022000279 】注: 投资者可依据理财产品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 (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产品信息 | ||||
★产品代码 | 【9K920010】 | ||||
★销售代码 | 【9K92001H】(适用【H】类份额) | ||||
理财产品指 定账户信息 |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开立理财卡结算账户或存折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用于本产品的资金 划转及产品分配,账号: 。 |
投资协议书注:本文件由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编制
目录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者自愿购买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的理财产品,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前言
(一)订立本投资协议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投资协议书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投资协议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理财产品运作。
2、订立本投资协议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 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7号)、《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4号)等监管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投资协议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投资协议书是规定投资协议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理财产品相关的涉及投资协议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投资协议书有冲突,均以投资协议书为准。投资协议书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投资协议书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协议书的当事人包括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和产品份额持有人。理财产品投资人自依本投资协议书取得理财产品份额,即成为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和本投资协议书的当事人,其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投资协议书的承认和接受。
第二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投资者权利与义务
1.★投资者签署本协议符合对投资者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的各种情形,其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亦未违反任何限制性规定。投资者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协议以及以其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有关文件。投资者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投资者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若投资者为个人投资者的,投资者确认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若投资者为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者确认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否则,由此导致的后果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并赔偿因此给产品管理人带来的损失。
2.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为投资者有权处分的合法资金,投资者保证不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
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者保证投资本理财产品不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产品嵌套,以及以投资本理财产品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等违规行为。
3.★投资者保证熟悉理财产品类型特征及不同销售渠道的相关规定,了解理财产品直销与代销的相关区别。
4.投资者应配合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识别合格投资者等目的进行的尽职调查及接受对其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的测评。
5.★投资者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投资者应及时到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导致的后果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产品管理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投资者同意并授权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者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并根据业务办理需要、反洗钱
工作以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需要,收集调取投资者开户留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信息、交易记录、数据信息、金融账户和其他资料,同时可向销售机构、产品托管人、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理财登记备案机构、金融交易对手方、理财快速赎回服务提供方提供、留存前述信息。
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管理人在前述范围内向相关方提供投资者信息。
6.投资者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活动,积极配合产品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投资者身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工作,并按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保证其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7.★投资者自愿向产品管理人购买本产品,接受产品管理人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投资者已仔细阅读本产品《风险揭示书》,已充分知悉本产品风险等级,并确定以上述理财资金投资本产品,投资者承诺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8.★投资者应按产品管理人要求开立理财产品指定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用于本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及理财产品利益分配,投资者承诺持有本产品期间指定账户不做销户。
9.★投资者在购买本产品时,应同时在约定的时间结点前向指定账户存入足额理财资金,并同意授权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于相应的资金归集日将投资者指定账户内相应的理财资金划转至产品管理人理财账户。对此产品管理人无需另行征得投资者同意或给予通知,无需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对于风险较高或投资者单笔购买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如投资者授权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于相应的资金归集日将投资者指定账户内相应的理财资金划转至产品管理人理财账户,则产品管理人无需另行征得投资者同意或给予通知,无需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由于投资者未存入理财资
金或理财资金不足或未在约定的时间前购买本产品而导致交易失败的,产品管理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10.★未经产品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以本产品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为投资者和任何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担保或其他权益。若投资者以本产品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时,则无需产品管理人同意。
11.★未经产品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转让、赠与本产品说明书或本产品说明书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若投资者使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开展前述行为时,则无需产品管理人同意。
12.其他在本产品所对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
(二)产品管理人权利与义务
1.产品管理人在受托运用理财资金进行投资时,应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管理理财产品资金,依法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权益。
2.在投资者持有本产品期间,产品管理人有权收取理财产品相关费用,具体费用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详见《产品说明书》。
3.产品管理人应按照约定披露产品相关信息。
4.产品管理人及/或销售机构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向投资者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的利益分配并将对应资金划入投资者约定账户后, 即视为产品管理人已向投资者完成利益分配和资金的清算分配。因投资者约定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账户变更或异常, 投资者应及时到产品管理人及/或销售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因投资者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产品管理人及/或销售机构无法向投资者进行正常利益分配和资金清算分配, 由此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产品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5.★产品管理人将严格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另有规定或者投资者同意披
露外,产品管理人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漏与投资者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产品管理人将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以收集、存储、使用、传输、提供等方式处理投资者信息。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产品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组织要求和本协议的约定,处理投资者信息。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组织要求,本产品的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本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的受托人或管理人、相关投资顾问等,下同)有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等报送投资者信息,产品管理人将应投资合作机构的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投资合作机构、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提供相关信息,并要求上述信息接收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
因理财产品管理运作的需要,产品管理人、销售机构可购买、使用、租用专业信息服务供应商提供的信息系统、数据服务(如数据传输系统、客服系统、登记系统、CA认证服务、可信时间戳服务等)。在使用上述系统的过程中,理财产品及投资者部分信息可能会被暂时采集并存储在信息服务供应商的服务器上、或由其工作人员进行维护。产品管理人将要求信息服务供应商、销售机构履行保密义务。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知悉并同意上述情况。
6.在理财产品投资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有权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理财产品进行维权,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等权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7.产品管理人全权负责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 有权参加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相关的所有会议, 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产品管理人有权代表投资者利益, 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 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委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
8.★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投资者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
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产品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9.产品管理人不承担对第三人支付本产品项下投资者清算产品后分配金额以及相关权益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产品管理人在此特别披露: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是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若产品管理人聘请其担任本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或产品托管人的,产品管理人应履行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要求的必要程序。
11.产品管理人负责维护理财产品运作相关的自有业务系统和技术设施。
12.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并办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理财产品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13.其他在本产品所对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产品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或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交易系统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非产品管理人所引起或能控制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互联网系统、电力系统故障等情形。
(二)对由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产品管理人不承担相应责任,但产品管理人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同时负有过错,则应由双方各自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二)双方同意,发生下列情况造成损失时,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
1.对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监管机构管理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而导致的相关风险及损失,双方当事人互不承担责任;
2.本协议书中涉及的相关到期日或分配日如遇节假日,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双方当事人互不承担责任;
3.★如投资者违反本协议所做的声明和保证,或本产品投资者所涉及的资金被有权机关全部或部分冻结或者扣划,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且产品管理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此给产品管理人或产品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一)法律适用
x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xxxxxxx、xxxxxxxxxxxxxxx)。
(x)★争议解决
双方在本协议书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友好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以如下第【壹】种方式解决:
(壹)向产品管理人住所地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纠纷,在仲裁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同意选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庭的开庭地点选择在【/】开庭。
第六条 协议的签署和效力
(一)★协议的签署
1.投资者若通过销售机构线下渠道购买本产品的,本协议自投资者签字/盖章后则为签署。
2.投资者若通过销售机构线上渠道购买本产品的,本协议自投资者在系统中点击确认则视为签署。
(二)★协议的效力
1.投资者确认其已了解本产品所对应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构成与相关内容,《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有关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2.投资者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投资者已经阅读并认可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书》、
《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已就投资于本产品做出独立的判断。
3.本协议书具备独立性。如投资者与产品管理人之间存在多份协议书,则各协议书之间相互独立,每一份协议书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协议书。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得本协议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协议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4.本协议自投资者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第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意见反馈
投资者对本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向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反馈,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由专人接听、记录您的意见或建议,并由各方协商共同解决。
(二)联络方式
1、产品管理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15-95561
2、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的联络方式,具体以《(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的内容为准。
交易信息栏 | ||
理财产品名称 | ||
产品份额类别 | 【 】类份额 | |
交易类型 | 认购 | 金额:小写: ,大写: 元整。 |
申购 | 金额:小写: ,大写: 元整。 | |
赎回 | 份额:小写: ,大写: 份。 | |
交易时间 | 交易申请日 | 【 】年【 】月【 】日 |
签署栏 | ||
★签署声明 | 1、在签署本《投资协议书》以前,投资者已认真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的全部内容,明确一份完整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构成与内容,明确本产品投资者与产品管理人之间构成信托法律关系,明确本产品作为资产管理产品应受到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范与调整,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产品管理人已提醒投资者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投资者要求做了相应条款的说明,投资者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并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理解,投资者做出的任何决策均出于自身独立的判断,是投资者真实的意思表示。 2、投资者认可本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已清楚知悉投资者应注意查询的事项和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责任,同意产品管理人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相关通知和披露。 3、投资者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书》等全套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关于投资理财产品及其全部风险的有关内容,同意本次认购/申购/赎回受上述协议约束。明确本理财产品作为资产管理产品应受到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范与调整,同意接受本产品的投资方案、费率、认购/申购/赎回安排与上述文件所做风险提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现决定认购/申购/赎回, 并授权产品管理人根据投资方案进行投资。 | |
投资者签署栏 | 个人投资 者适用 | 投资者(签字): |
机构投资者适用 | 投资者(盖章):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
(本《投资协议书》共有三份签署文本,第一联销售机构留存,第二联投资者留存,第三联产品管理人留存。)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兴银理财稳添利日盈【1 号】日开固收类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
理财产品管理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22】年【10】月
目录
第一条 释义
(一)在本产品投资协议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参与主体用语
(1)★管理人/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人:指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理财”)。
(2)托管人/产品托管人/理财产品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于2005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具备理财产品托管资格。托管人负责履行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办理清算、交割事宜,与管理人对账,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等职责。
(3)★销售机构:指具备理财产品销售资格的机构。按是否销售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可分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代销机构指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在其渠道开展向投资者宣传推介、销售产品管理人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活动。
“销售”是指面向投资者开展的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1)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并直接或间接提供认购、申购、赎回服务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2)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3)为投资者办理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4)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产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及相关《(代理)销售协议书》中的约定。
(4)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可以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自然人和法人。
(5)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 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指供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理财公司进行理财产品电子化报告和信息登记的电子信息系统。
2. 法律文件用语
(1)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指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提供的,用于描述产品特征,约定权利义务的文件。具体指《兴银理财【稳添利日盈【1号】日开固收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上述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经产品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可以编制《(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
(2)《投资协议书》:指管理人统一编制的《兴银理财稳添利日盈【1号】日开固收类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产品说明书》:指管理人统一编制的《兴银理财稳添利日盈【1号】日开固收类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4)《(代理)销售协议书》:指管理人统一编制的《兴银理财稳添利日盈【1号】日开固收类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或代理销售机构接受产品管理人委托自行编制的《兴银理财稳添利日盈【1号】日开固收类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文件名称以代理销售机构实际编制为准),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5)《风险揭示书》:指管理人统一编制的《兴银理财稳添利日盈【1号】日开固收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或代理销售机构接受产品管理人委托自行编制的《兴银理财稳添利日盈【1号】日开固收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文件名称以代理销售机构实际编制为准),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6)《投资者权益须知》:指管理人统一编制的《兴银理财稳添利日盈【1号】日开固收类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或代理销售机构接受产品管理人委托自行编制的《兴银理财稳添利日盈【1号】日开固收类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文件名称以代理销售机构实际编制为准),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 理财产品用语
(1)理财产品登记编码:指本款理财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信息登记后,由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发放的唯一性的理财产品编码。投资者可依据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
(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产品信息。
(2)理财产品代码/产品代码:指产品管理人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为理财产品设置的内部识别码。
(3)理财产品销售代码/销售代码:指本款理财产品若设置不同产品份额类别,为在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过程中区分不同产品份额类别,管理人在同一理财产品代码项下,为每类份额类别设置的唯一性内部识别码。
(4)理财产品风险等级: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为产品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经过审慎评估后确定的产品风险等级。若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产品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评估结果不一致时,代理销售机构应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的评级结果。
(5)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指销售机构对理财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价的过程。
(6)适合投资者:指适合购买本产品的投资者类型。
(7)理财产品份额:指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单位数额。投资者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单位数额享有理财产品利益、承担理财产品风险。理财产品份额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8)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资产净值/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资产总值-理财产品负债总值。
理财产品资产总值是指理财产品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理财产品负债总值是指理财产品运作及融资时形成的负债价值总和,包括融资资金本息、应付各项费
用(包括托管费、认购费、固定管理费、业绩报酬、其他费用等)、应付税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9)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理财份额净值/产品份额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1份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理财资产净值/产品总份额。投资者按该份额净值进行理财产品申购、赎回和终止时分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保留5位小数。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可以展示为当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和累计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当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指产品当前的份额净值。
累计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指产品当前份额净值及产品成立到现在单位理财产品份额分红之和。
(注:若无特别说明,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通常指当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10)理财产品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和理财产品负债的价值,以确定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过程。
(11)★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12)★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指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的参照相关数值标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13)★理财产品利益/理财利益:指投资者因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取得或有权取得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分配的理财产品资产。
(14)利益分配:指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理财产品利益分配。
(15)期间分配:指在理财产品终止日(不含当日)前的理财产品利益分配。
(16)终止分配:指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当日及之后的理财产品利益分配。
(17)认购:指投资者根据本协议约定在认购期/募集期内申请购买本产品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18)申购:指理财产品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首次申购,指未进行认购的投资者,在理财产品成立后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投资者全额赎回不再持有理财产品份额后再次申购的,视同首次申购处理。
追加申购,指已经完成认购或首次申购的投资者,在理财产品成立后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19)赎回:指理财产品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赎回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即投资者申请将理财产品份额兑换为现金。
(20)巨额赎回:单个开放日中,本产品的产品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下同)之和达到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约定百分比,为巨额赎回。
(21)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方式,将理财产品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22)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距可赎回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23)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买入返售、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4. 期间与日期
(1)日:指自然日。
(2)交易日:指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共同正常开盘交易日。
(3)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
(4)成立日:指本产品开始运作的日期。
(5)终止日:指本产品终止的日期。
(6)估值日:指产品管理人对理财产品项下资产进行估值的日期。
(7)分配基准日:指本产品管理人以该日日终产品份额净值计算并确定可供分配的投资期间理财利益的日期。
(8)分配日:指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理财产品利益分配的日期。
(9)募集期:指理财产品成立前,理财产品管理人接受理财产品认购的时间。
(10)持有期:指自产品成立日/申购确认日起,投资者持有该产品份额的期间。
(11)产品存续期:指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至理财产品终止日的期间。
(12)清算期:指自本理财产品终止日至投资者理财利益到账日之间的期间。
5. 费用
(1)★认购费:指投资者认购产品时需缴纳的费用。
(2)★申购费:指投资者申购产品时需缴纳的费用。
(3)★赎回费:指投资者赎回产品时需缴纳的费用。
(4)★销售服务费:指因理财产品销售行为产生的费用。
(5)★投资管理费:指因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产生的费用。
(6)★产品托管费:指因理财产品进行托管产生的费用。
(7)★超额业绩报酬:指产品管理人依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规则收取的浮动性质的管理费用。
6. 其他
(1)元:指人民币元。
(2)适用法律:指在理财销售文件签署日和履行过程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包括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行业协会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理财产品名称 | 兴银理财稳添利日盈 1 号日开固收类理财产品 |
★产品销售名称 | 兴银稳添利日盈 1 号 H(适用【H】类份额) |
★产品登记编码 | 【 Z7002022000279 】 注 : 投 资 者 可 依 据 理 财 产 品 登 记 编 码 在 中 国 理 财 网 (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产品信息。 |
★产品代码 | 【9K920010】 |
★销售代码 | 【9K92001H】(适用【H】类份额) |
★产品份额类别 | 1.本产品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投资者类型、销售渠道等因素,对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类别。 2.本产品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每类理财产品份额以下内容将单独设置: (1)销售名称 (2)收费方式 (3)销售服务费 (4)销售代码 (5)销售对象 (6)销售起点金额(认购、申购的起点金额) (7)投资者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8)投资者持有本产品的最高限额、最低限额 (9)分别计算和公告产品份额净值 3.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认购的产品份额类别。 注:本产品说明书所列示产品份额类别仅为本产品项下某一类产品份额。其他类别的产品份额情况以产品管理人披露为准。 |
★产品基本类型 | 公募、开放式、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 |
产品募集方式 | 公募 |
产品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产品投资性质 | 固定收益类 固定收益类产品是指根据监管相关规定,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的产 品。 |
产品收益特征 | 非保本浮动收益 x产品不保证本金且不保证收益。本产品的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 |
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的本金并不提供保证,也不承诺任何固定收益。 | |
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风险评级 | x产品属于【□ R1、■ R2、□ R3、□ R4、□ R5】理财产品,本评级为理财产品管理人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注:若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销售对象 | x产品适合以下类型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一般机构客户 □金融同业客户 |
★销售场景 | x产品可在销售机构线上渠道和线下渠道等场景进行销售。 特别提示:当销售机构销售产品风险评级为 R4 及以上的理财产品时,可在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进行,也可与非机构投资者当面书面约定,依据销售机构的政策在营业网点之外的其他场景进行 (具体政策以销售机构公布执行的为准)。 |
销售机构 | □ 直销适用 本产品由产品管理人销售。 ■ 代销适用 本产品由代理销售机构销售。 代理销售机构合作业务情况以产品管理人公告为准,具体代理销售机构以《(代理)销售协议书》为准。 |
理财产品管理人 |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理财产品托管人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产品规模 | 1.本产品计划初始募集规模为【30】亿元,最小成立规模为【/】亿元。 2.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品规模进行调整,产品最终规模以产品管理人实际募集/管理的金额为准。 |
产品期限 | 无固定期限 |
认购期/募集期 | 1.本产品认购期/募集期为:【2022】年【5】月【25】日【9;00】至【2022】年【5】月【25】日 【17:00】。 2.投资者在认购期/募集期内认购本理财产品后,理财资金将在成立日开始进行投资。 3.认购期/募集期内资金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息,认购期/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资金。 |
★投资冷静期 | x产品为公募理财产品,无投资冷静期设置。 |
成立日 | 1.本产品的计划成立日为:【2022】年【5】月【26】日(遇节假日顺延)。 2.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提前或延后产品成立日期,并相应调整其他产品要素,将依约定进行公告。 | |||
★封闭期 | 1.本产品封闭期为:【/】年【/】月【/】日。 2.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或赎回申请。 | |||
★申购/赎回安排 | 1.本产品在封闭期后,产品按以下规则设置开放期: (1)本产品成立后,在封闭期之后的每个【工作日】为开放日,开放日开放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2)产品管理人公告暂停开放的日期除外。 2.申购安排 (1)申购的时间 本产品封闭期后的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投资者可于开放日内提交申购申请,产品管理人公告暂停开放的日期除外。 (2)申购的确认 3.赎回安排 (1)赎回的时间 本产品封闭期后的每个开放日开放赎回。投资者可于开放日内提交赎回申请,产品管理人公告暂停开放的日期除外。 (2)赎回的确认 | |||
赎回申请日 | 赎回日 | 赎回确认日 | 赎回确认方式 | |
开放日内交易时间: | 赎回申请日当日 | 赎回日后的下一个开 | 产品管理人在赎回确认 |
申购申请日 | 申购日 | 申购确认日 | 申购确认方式 |
开放日内交易时间: | 申购日后的下一个开 | 产品管理人在申购确 | |
申购申请日当日 | |||
【0:00】-【17:00】 | 放日 | 认日对投资者的申购 | |
开放日内非交易时 | 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 | ||
申购申请日后的下 | 申购日后的下一个开 | ||
间:【17:00】-【24: | 认,并登记理财份额。 | ||
一个开放日 | 放日 | ||
00】 | |||
申购申请日后的下 | 申购日后的下一个开 | ||
非开放日 | |||
一个开放日 | 放日 |
【0:00】-【17:00】 | 放日 | 日对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注销理财份额。 | ||
开放日内非交易时 间:【17:00】-【24: 00】 | 赎回申请日后的下一个开放日 | 赎回日后的下一个开放日 | ||
非开放日 | 赎回申请日后的下 一个开放日 | 赎回日后的下一个开 放日 | ||
注:赎回款项于赎回日后【1】个开放日内支付给投资者。 4.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如遇非工作日,则产品管理人做相应调整。 ★注:关于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工作服务时段的提示 ①为本产品办理相关交易的实际工作服务时段,因代理销售机构的不同可能存在差异(可能晚于销售文件约定的起始时点开始或早于销售文件约定的终止时点结束),投资者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的展示为准。 ②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工作服务时段,最早不得早于销售文件约定的起始时点、最晚不得晚于销 售文件约定的终止时点。 | ||||
★销售起点金额及递增金额 | 个人客户 5 万元,以 0.01 元的整数倍递增。(适用【H】类份额) ★注:关于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金额的提示 ①本产品在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金额,因代理销售机构的不同可能存在差异(可能高于销售文件约定的销售起点金额),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展示为准。 ②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销售文件约定的销售起点金额。 | |||
★认购、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 (适用【H】类份额) 1.认购的数量限制 单一投资者认购上限为【/】。如需突破上限,请与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客户经理联系。 2.申购的数量限制 (1)单一投资者申购上限为【/】。 (2)产品存续期间,单一投资者最高持有份额上限为【/】份,符合产品管理人流动性管理的稳定资金除外。 如需突破上限,请与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客户经理联系。 3.赎回的数量限制 (1)单一投资者赎回上限为【/】。 |
(2)投资者可全部或部分赎回其理财份额,但是部分赎回后单一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不得低于 【0.01】份。受理财利益分配去尾规则的影响,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较低时可能无法取得利益。巨额赎回情景发生时,投资者的可赎回份额需要根据巨额赎回规则确定。 ★注: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50%。 (1)投资者认购或申购确认后可能导致其持有份额超过产品总份额50%的,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认购、申购。 (2)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该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管 理人不再接受该投资者对本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 | |
★巨额赎回的认定 | 单个开放日中,本产品的累计产品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 下同)之和达到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
理财产品份额发售面 值 | 1.00 元 |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 1.若产品投资资产运作出现损失的,产品份额净值下降,投资者分配所得可能小于投资者初始投资资金。投资者分配所得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2.产品实际终止日之前的估值日公布的产品份额净值已扣除交易手续费、销售服务费、产品托管费、投资管理费。 3.产品管理人依约定公布产品份额净值,产品管理人以赎回日产品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利益分 配。 |
★业绩比较基准 | (适用【H】类份额) 1.业绩比较基准的说明:【基于当前对未来市场的判断,根据拟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信用利差、久期敞口以及流动性溢价,预判组合的波动幅度。】。 2.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管理人对本产品设定业绩比较基准:【2.75%-3.50%】。 3.业绩比较基准的提示: (1)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2)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 本产品时,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产品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 本产品不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
★理财产品费用 | (适用【H】类份额) 1.认购费:【/】。 2.申购费:【/】。 3.赎回费:【/】。 4.销售服务费:年化费率【0.20%】。 5.投资管理费:年化费率【0.20%】。 6.产品托管费:年化费率【0.03%】。 7.超额业绩报酬:本产品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8.产品管理人保留变更上述理财产品收取费率标准的权利。 |
税收 | x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
理财产品份额的转让 | 理财产品份额的转让将依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销售机构的业务政策执行。 |
理财产品份额的质押 | 理财产品份额的质押将依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销售机构的业务政策执行。 |
注:关于本产品代理销售的特别提示
x产品【H】类份额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代销。 1、产品风险评级:邮储银行对本产品的风险等级评定结果为PR2中低风险等级。
2、销售对象:适合经邮储银行风险评估评定为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的个人客户。
第三条 理财产品的认购
(一)理财产品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
x产品认购期/募集期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提前或延后产品成立日期,并相应调整其他产品要素,将依约定进行公告。
2.认购的方式
产品成立之前,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销售渠道认购。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线下渠道认购的,应签署有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认购期/募集期 | 认购确认方式 | 认购确认日 |
募集期开始日至募集 期终止日 | 产品管理人在产品成立日对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并登记理财份额。 | 产品成立日 |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线上渠道认购的,应根据销售机构线上渠道的具体要求执行。 3.认购的确认
认购期/募集期内产品管理人可受理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提交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认购成功,产品管理人将在认购确认日确认投资者是否认购成功。认购是否成功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认购确认日系统完成处理后,查询产品份额。
4.认购的价格
x产品的认购价格为每份理财份额人民币1.00元。 5.认购的费用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6.认购份额的计算
x产品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产品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理财产品承担。 7.认购的起点和追加金额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8.认购的数量限制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9.募集期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投资者认购资金在产品认购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但在产品认购期所产生的利息不作为理财资金进入理财运作,不计算理财利益。
(二)认购的原则
1.“金额认购”原则,即认购以金额申请。
2.认购申请可以在对应认购期截止前撤销,最终申请确认情况以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线下渠道或线上渠道确认的结果为准。
(三)拒绝或暂停认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理财销售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3.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认购的情况消除时,产品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认购业务的办理。
(四)日期遇非工作日的调整
前述日期(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期及认购确认日等)如遇非工作日则产品管理人可做相应调整。产品管理人对上述日期保留变更的权利,调整后的日期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中所载明的日期为准。
(五)投资者持有理财份额的限额和理财产品总规模限额
产品管理人有权决定理财份额持有人持有本产品的最高限额、最低限额和本产品的总规模限额。
第四条 理财产品的申购与赎回
(一)理财产品的申购 1.申购的时间
x产品设置开放期,具体的申购时间以《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投资者可于开放日内申购,产品管理人公告暂停开放的日期除外。
2.申购的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的销售渠道申购。不同销售机构的销售渠道,申购确认时效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线下渠道申购的,应签署有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线上渠道申购的,应根据销售机构线上渠道的具体要求执行。 3.申购的确认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开放日内产品管理人可受理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投资者在开放日交易时间内提交申购申请的,产品管理人在当天受理该申购申请。客户在非交易时间内提交申购申请的,产品管理人视同下一个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受理该申购申请。提交申购申请并不代表申购成功,产品管理人将在申购确认日确认投资者是否申购成功。申购是否成功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申购确认日系统完成处理后,查询产品份额。
4.申购的价格
申购价格为申购日的产品份额净值。 5.申购的费用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6.申购份额计算
x产品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产品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理财产品承担。 7.申购的起点和追加金额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8.申购的数量限制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二)理财产品的赎回 1.赎回的时间
x产品设置开放期,具体的赎回时间以《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投资者可于开放日内赎回,产品管理人公告暂停开放的日期除外。
2.赎回的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的销售渠道赎回。不同销售机构的销售渠道,赎回确认时效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线下渠道赎回的,应签署有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线上渠道赎回的,应根据销售机构线上渠道的具体要求执行。 3.赎回的确认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开放日内产品管理人可受理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投资者在开放日交易时间内提交赎回申请的,在当天受理该赎回申请。投资者在非交易时间内提交赎回申请的,视同下一个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受理该赎回申请。提交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赎回成功,产品管理人将在赎回确认日确认投资者是否赎回成功。赎回是否成功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4.赎回的价格
赎回价格为赎回日的产品份额净值。 5.赎回的费用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6.赎回金额计算
x产品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该产品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理财产品承担。 7.赎回的数量限制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申购和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产品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提交时,适用的产品份额净值都是
未知的。
3.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对应申购日、赎回日截止前撤销,最终申请确认情况以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线下渠道或线上渠道确认的结果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四)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暂停理财资产估值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理财资产净值。
4.本产品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权益,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本产品的申购。
5.产品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理财份额持有人权益时。
6.理财产品规模过大,产品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理财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理财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形。
7.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理财销售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产品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五)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暂停理财资产估值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理财资产净值。
4.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出现异常市场情况,管理人无法开展产品的流动性管理。
5.本产品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权益,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本产品的赎回。
6.发生单个投资者在赎回日申请赎回的理财产品份额超过限额的。
7.发生巨额赎回。
8.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理财销售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系统故障或其他非产品管理人及产品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产品运作流程。
10.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的相应赎回款项将会在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产品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或支付业务赎回款项的办理。
(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决定:(1)不接受超出部分的净赎回申请,但投资者可于下一开放日重新进行赎回申请;(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如产品管理人认为有必要,针对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的相应赎回款项将会在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投资者。(4)理财产品连续两个开放日(含)发生因巨额赎回导致拒绝赎回情况的,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根据产品管理人披露的开放日可重新进行申购和赎回。(5)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措施。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在发生巨额赎回产品管理人暂停接受投资者赎回申请时,产品管理人将依约定发布相关公告信息。
(七)日期遇非工作日的调整
前述日期(包括但不限于申购日、申购确认日、赎回日以及赎回确认日等)如遇非工作日则产品管理人可做相应调整。产品管理人对上述日期保留变更的权利,调整后的日期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中所载明的日期为准。
(八)投资者持有理财份额的限额和理财产品总规模限额
产品管理人有权决定理财份额持有人持有本产品的最高限额、最低限额和本产品的总规模限额。
第五条 理财产品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x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在保持理财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和比例 1.投资范围
x产品主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范围可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进行调整):
(1)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及其它银行间和交易所资金融通工具。
(2)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债、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等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等。
(4)国债期货、利率互换、债券借贷。
(5)投资于上述资产的符合监管要求的公募基金、基金公司或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等。
(6)其他风险不高于前述资产的资产。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说明书约定,避免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投资者同意本产品可能投资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承销、管理的符合本产品投资范围规定的资产,本产品可能与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产品管理人
/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互为交易对手或从事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2.投资组合比例:本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
3.本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将依约定公告理财投资对象与投资比例。
4.如果法律法规对本说明书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特别提示:
(1)产品管理人应当自产品成立日起【3】个月内使产品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协议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内,本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协议的约定。产品管理人将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在规定的范围内运用理财资金进行投资。
(2)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产品管理人依约定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3)★产品管理人应当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进行相应公告。超
出前述约定投资比例的,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投资者有权不接受变更,并通过赎回退出本产品。
(4)★产品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其他相关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以专业技能管理理财产品资产,依法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产品管理人不对本产品的收益情况作出承诺或保证,亦不会承诺或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安全。产品管理人按照本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由此所产生的损失,产品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0%。
(2)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 30%。
(3)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和每个交易日开放的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5%。每只定期开放式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2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该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4)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 90 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 7 个工作日内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其他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均应当持续符合前款比例要求。
(5)每只开放式理财产品每日确认且需当日支付的净赎回申请不超过前一工作日产品 7 个工作日可变
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每只开放式理财产品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6)本产品因为流动性需要可开展存单质押、债券正回购等融资业务,本产品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 140%。
(7)本产品投资资产组合久期不超过【5】年。
(8)本产品投资的各类债券主体(发行人或担保人)或债项评级达到 AA 级(含)以上。
(9)本产品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占理财产品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50%。
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监管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本产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
的除外。
2.其他投资限制:
(1)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兴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产品管理人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兴业银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2)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 2018 年第 6 号)第三十五条所列示资产之外,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兴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规定禁止或限制理财产品投资的情形。
3.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投资策略
x产品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 产品管理人设置业绩比较基准。
1.产品管理人设置业绩比较基准并进行公告,具体以当期《产品说明书》 “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2.★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3.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产品时,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产品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产品管理人不设置业绩比较基准。
(六)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 产品管理人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1.产品管理人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并进行公告,具体以当期《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2.★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作为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的参照,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3.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适用于本产品时,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产品可以变更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并及时公告。
■ 产品管理人不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第六条 理财产品的资产
(一)理财产品的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理财产品的资产独立于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的财产,并由产品托管人保管。
2.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产品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规定的处分外,理财产品的资产不得被处分。
3.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理财产品的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产品管理人管理运作理财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产品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产品的理财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二)理财产品的有关账户
1.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产品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2.开立的理财专用账户与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理财产品的有关账户相独立。
第七条 理财产品项下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理财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理财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频率
x产品存续期间,每周进行一次估值。如遇产品申购日/赎回日、季度、半年度、年度末等时间节点管理人将增加估值日。
(三)估值对象
x产品所拥有的各类证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估值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满足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具体认定规则的债权类资产。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等。估值方法具体如下:
(1)债券类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主要依据为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如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与市场收盘价存在差异,且管理人认为收盘价更能体现其公允价值,可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采用收盘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鉴于其不存在活跃市场,或未来现金流难以确定,导致第三方估值数据和市场收盘价均无法准确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采用估值技术对其进行估值,管理人会对估值模型的有效性进行持续有效评估,并尽可能地予以修正。
(4)对在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市场已发行未上市流通的债券,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数据,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及相应的估值标准,分别进行估值。
2.境外债券
对于境外发行的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估值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不满足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标准的债权类资产。可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的价格数据或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4.上市公司股票估值
上市公司股票包括正常流通普通股、流通受限股票、长期停牌股票和新发行未上市股票。具体估值方法如下:
(1)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估值日有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价格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3)通过公开、非公开等方式取得且有明确限售期的股票,在限售期内,应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引入流动性折扣进行估值。流动性折扣可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数据,或采用看跌期权法以及其他合理的估值方法分析确定。
(4)长期停牌股票,根据停牌原因、停牌时间及停牌公司公告等信息,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新发行未上市股票,如果发行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发行价作为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已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重大事件的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未上市公司股权
以公允价值计量,应综合考虑被评估企业实际情况、市场交易情况及其他可获得的信息,采用市场法、收益法、重置成本法等估值技术,结合流动性折扣等因素评估公允价值。
6.优先股
优先股交易量及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定价信息的,可按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可根据优先股股息支付条款,采用估值模型或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7.证券投资基金估值
(1)非上市基金估值
1)本产品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基金净值未公布的,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2)本产品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1)本产品投资的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照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产品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基金净值未公布的,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3)本产品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8.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
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指理财产品投资的除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主要包括: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估值日资产管理人提供的单位净值进行估值,估值日产品单位净值未提供的,可参考最近可获取的净值确定公允价值。
9.衍生金融工具估值
期货、互换、期权、远期、权证等衍生金融工具场内交易的,按估值日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上述衍生金融工具场外交易的,按照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或采取相应的衍生金融工具估值模型进行估值。
10.存款、拆借、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的估值
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如有估值技术能更准确反映其公允价值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产品托管人商定后,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估值的公平性。具体操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执行。
13.★估值方法的调整
x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规定,需要调整估值方法的,管理人应按相关规定要求使用调整后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1.产品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产品总份额计算,四舍五入保留5位小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生巨额赎回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产品管理人可提高单位产品净值的精度。
2.产品管理人对理财资产估值后,将产品份额净值发送产品托管人,经产品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产
品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 如产品管理人或产品托管人发现理财估值违反本说明书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理财份额持有人权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六)估值主体
理财会计责任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理财资产净值计算和理财会计核算的义务由产品管理人承担。本产品的理财会计责任方由产品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产品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产品管理人对理财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暂停估值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估值。估值条件恢复时,将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1.理财产品投资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3.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前一估值日内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4.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理财产品的利益分配
(一)理财利益的分配类型
1. 依据分配时点,理财利益的分配可分为“期间分配”与“终止分配”。
2. 依据分配方式,理财利益的分配可分为“现金分配”与“非现金分配”。
(二)理财利益的分配原则
1.本产品利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每一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可调整本产品利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理财利益的分配方案 1.分配方案要点:
(1)本产品的分配时点包括“期间分配”和“终止分配”。
(2)本产品的分配方式仅采取“现金分配”。
2.具体理财利益分配方案由产品管理人拟定,并由产品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3.产品管理人有权视理财产品收益情况进行主动分配,相应分配基准日、分配方案由管理人及时披露。
(四)理财利益的分配 1.理财利益的分配日
(1)若为期间分配的,原则上产品管理人应于分配基准日后【5】个工作日内分配理财利益(如有)。
(2)若为终止分配的,产品管理人应按“第十条 理财产品的终止与清算”中产品清算期的相关约定向投资者分配理财利益(如有)。
2.具体的理财利益分配以实际情况为准。
第九条 理财产品的费用与税收
(一)理财产品的费用 1.理财产品费用的种类
(1)理财产品的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
(2)理财产品的销售服务费;
(3)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费及超额业绩报酬;
(4)理财产品的产品托管费;
(5)理财产品的证券交易费用;
(6)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
(7)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理财产品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理财产品的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
1)认购费:费率具体数值以《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2)申购费:费率具体数值以《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3)赎回费:费率具体数值以《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2)理财产品的销售服务费
x产品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理财资产净值与销售服务费每日费率每日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理财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依照上述约定,从理财财产中支付。费率具体数值以《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3)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费
x产品的投资管理费按前一日理财资产净值与投资管理费每日费率每日计提。投资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投资管理费年费率÷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投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理财资产净值
投资管理费依照上述约定,从理财财产中支付。费率具体数值以《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4)超额业绩报酬
x产品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5)理财产品的产品托管费
x产品的产品托管费按前一日理财资产净值与产品托管费每日费率每日计提。产品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产品托管费年费率÷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理财资产净值
产品托管费依照上述约定,从理财财产中支付。费率具体数值以《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6)上述理财产品的证券交易费用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理财财产中支付。
(7)上述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理财财产中支付。产品管理人因处理上述事务而先行垫付上述费用的,管理人有权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优先受偿。
3.★理财产品费用的调整
(1)发生巨额赎回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产品管理人有权对赎回日至赎回确认日之间的各项费用进行减免。
(2)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对理财产品费用的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进行调整。产品管理人对费用的调整将依约定进行公告。
(二)理财产品的税收
x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理财产品承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产品账户中扣付,由产品管理人进行申报和缴纳。
第十条 理财产品的终止与清算
(一)理财产品的终止
1.★提前终止
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内,投资者无权要求提前终止该理财产品。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内,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管理人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产品:
(1)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2)遇有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收益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3)因投资者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4)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5)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6)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正常运作。
(7)所投资资产部分或全部提前偿付。
(8)提前终止产品比维持产品运作更有利于保护产品持有人的权益。
(9)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延期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延长本理财产品的终止日:
(1)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导致产品项下对应的投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
(2)因资金在途等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收回资金;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产品管理人接受赎回申请后无法分配;
(4)其他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延期终止的情形。
产品管理人决定延期终止的,应依据约定进行公告。
(二)理财产品的清算
1.理财产品到期日为理财产品终止日(含提前终止)。产品到期后,理财产品终止运作,进入清算期,清算期不计算投资收益。理财资产清算后扣除理财相关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并清偿理财产品负债后,理财
利益按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清算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将依约定进行公告。
2.产品管理人决定部分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按以下约定处理:
(1)部分提前终止的比例:理财产品将按比例(已变现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部分提前终止,同时根据产品最新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和份额计算并支付投资者相应的理财利益,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份额则按比例注销。
(2)部分提前终止的利益分配:产品管理人将依照协议约定公布部分提前终止日并指定利益分配日(一般为部分提前终止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以内)。产品管理人应将理财利益于指定的利益分配日(遇节假日顺延)向投资者分配。
理财产品部分提前终止日(含当日)至理财利益实际到账日之间,理财资金不计算收益。
3.理财产品到期日产品管理人按照《产品说明书》“第十条 理财产品的终止与清算”中延期终止的事项延长本理财产品终止日的,产品管理人应在原产品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已变现资产按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分配。理财产品终止日相应顺延至理财产品全部变现之日。待全部资产变现后,产品管理人依照清算条款分配理财利益至投资者账户。
此外,在投资者与管理人另行协商一致延期终止本产品的情况下,相应延期期间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费用等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原则
产品管理人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渠道
1.产品管理人将以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电子销售渠道等)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本理财产品认购期和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将通过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开展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工作。请投资者及时关注。
2.★产品管理人通过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理财产品有关信息,即视为已适当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如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直接联系投资者的,将依据本说明书投资者信息中投资者预留的信息进行通知。因投资者原因而导致该等通知失败的,产品管理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3.投资者应定期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获知有关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也视为产品管理人已适当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投资者承诺将及时接收、浏览和阅读该等信息。如投资者对本产品的运作状况有任何疑问,可向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进行咨询。
4.在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保留变更信息披露渠道的权利。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
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成立、产品终止、募集信息、产品份额净值、暂停申购或赎回、投资对象和比例、产品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杠杆水平、利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主要投资风险、估值方法变更、收费标准变更等信息。
(四)信息披露的频率和时间 1.产品成立公告
x产品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将发布产品成立公告。 2.重大事项公告
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 2 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3.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分为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定期报告。产品成立超过 90 日后且剩余存续期超过 90 日以上,产
品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个
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产品成立不足 90 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日的,可以不编制产品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4.到期公告
如果产品管理人主动提前终止本产品,产品管理人将提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本产品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发布产品到期公告。
5.开放日公告
产品管理人在申购日/赎回日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开放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购日/赎回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产品份额累计净值、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如有)等。
6.估值日公告
产品存续期间,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估值日公告,估值日公告披露的内容包括估值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产品份额累计净值、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如有)等。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此外,如遇其他特殊情况,以产品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
7.临时公告
(1)★产品管理人对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估值方法、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如有)等保留变更的权利,如发生变更,调整后的要素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变更公告中所载明的内容为准。产品管理人将提前 2 个工作日发布变更公告。
特别提示:在一个完整投资周期结束前,管理人有权通过更新产品说明书中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如有),以明确列示下一个完整投资周期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如有),若相关基准数值发生变更的,不再另行发布公告。
(2)在发生产品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购申请、暂停接受投资者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巨额赎回、暂停理财产品估值、采用摆动定价等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将于 3 个交易日内告知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和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在发生涉及产品认购、申购或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事项时,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
(3)理财产品清算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前,根据与投资者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
(4)★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护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有权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并提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5)其他临时性公告
除前述事项外,如出现其他突发事件,需在事件发生后及时进行披露。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当管理人对理财产品进行相应变更(包括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或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等)时,若构成对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或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大变更的,投资者有权不接受变更,并可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方式退出(若为封闭式理
财产品的,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可由管理人另行决定投资者的退出方式)。若投资者未选择退出本产品的,则视为已理解并接受管理人的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 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
(一)投资者投资本产品可能面临的特定风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拟投资市场和资产的风险:
(1)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风险 1)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风险
x产品投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时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等因素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市场风险;债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信用质量降低等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信用风险;可能因市场成交量不足、缺乏交易对手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2)投资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风险
x产品投资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时可能面临以下风险:该衍生品资产可能实行保证金交易制度,具有高杠杆性,高杠杆效应放大了价格波动风险;若本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注:基差是指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可能对本产品投资产生不利影响;本产品持有的衍生品合约临近交割期限,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时,可能发生展期过程中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的情况,对投资产生不利影响;当本产品投资的衍生品保证金不足时,可能使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注:以上特定风险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本产品可能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本金及收益损失的所有因素。
(二)投资者投资本产品可能面临的一般风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风险: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或资产,如果相关投资的债务人、交易对手等发生违约,信用状况恶化等,投资者将面临投资损失的风险。
2.利率风险: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果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并导致本产品所投资产的收益大幅下跌,则可能造成投资者遭受损失;如果物价指数上升,理财产品的净值收益水平低于通货膨胀率,造成投资者投资理财产品遭受损失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宏观政策面、利率、汇率变动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产品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投资风险、债券投资风险、商品投资风险以及衍生品投资风险等。
4.流动性风险:若本理财产品为开放式产品的,管理人按本说明书约定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在理财产品面临流动性风险时,管理人将根据本说明书约定的方式采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投资者可能面临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
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出现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的情况下时,可能导致本产品的投资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流动性风险。
5.法律与政策风险:国家监管政策、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产品的设立、投资及管理等的正常运行,甚至导致本产品发生损失。
6.延期分配风险: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导致理财基础资产不能及时变现而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分配,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从而导致本产品部分资金的延期分配。
7.早偿风险: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影响产品正常运作时、本产品的投资资产等不能成立或者提前终止、或者司法机关要求、或发生其他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等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产品,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机会风险。
8. ★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需要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具体公告方式以理财产品合同所载明的公告方式为准。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投资者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但未及时告知产品管理人的,致使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9.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因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可能致使理财产品面临损失的风险。
10.管理人风险: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投资资产相关服务机构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或者上述主体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11.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自本产品开始募集至认购期结束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产品最小成立规模(如有约定),或融资人取消融资计划,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等原因,经产品管理人谨慎合理判断难以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有关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产品,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产品不成立并及时返还投资者资金,投资者将承担投资本产品不成立的风险。
12.操作风险:由于产品管理人的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13.估值波动风险:本理财产品可能投资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公募基金、基金公司或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前述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可能收取业绩报酬,当前述资产管理产品计提业绩报酬时,本理财产品的产品份额净值存在下跌的风险。
14.估值差错风险:理财投资基础资产时涉及对资产估值不准确、及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及产品托管
人对理财产品费用计提出现错误,将导致本产品估值差错,可能影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15.★代销风险:本理财产品若通过非产品管理人自有渠道进行销售的属于代理销售,认购/申购时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由代理销售机构从投资者清算账户扣收并划付管理人,赎回理财产品份额时相应款项由管理人按约定划付至代理销售机构,并由代理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支付投资者应得理财利益。不同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渠道,其申购/赎回确认时效可能存在差异。如因投资者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或代理销售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代理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代理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由代理销售机构与投资者依法协商解决,但前述约定不免除因代理销售机构过错依法应由代理销售机构承担的责任。
16.★不同理财产品份额类别存在差异的风险:理财产品管理人可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销售渠道等因素,对理财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产品设置不同理财产品份额类别。不同类别的理财产品份额在销售名称、收费方式、销售服务费、销售代码、销售对象、销售起点金额(认购、申购的起点金额)、投资者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投资者持有本产品的最高限额最低限额、计算和公告产品份额净值方面存在差异。
17. 关联交易风险:若本产品的销售机构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鉴于兴业银行是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尽管兴业银行已建立健全关联方产品销售管理制度,但上述关联关系仍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和投资风险,进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利益。
(三)★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示例: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的理财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若理财产品运作期间,该理财产品投资标的出现风险,则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理财收益,甚至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将遭受损失,在最不利的极端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兴银理财稳添利日盈 1 号日开固收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x理财产品不保证理财本金的安全及理财收益。在您选择购买本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有关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在购买理财产品前,请您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确保自己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面临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二、★本产品基本信息
(一)产品名称、销售名称及产品登记编码
产品名称:兴银理财稳添利日盈 1 号日开固收类理财产品。销售名称:兴银稳添利日盈 1 号H(适用【H】类份额)
产品登记编码:【Z7002022000279】。
(二)产品类型
公募、开放式、【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理财产品。
(三)产品期限
【无固定期限】。
本产品其他信息详见《产品说明书》。
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的理财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在发生最不利的情况下(可能但不一定发生),投资者可能无法取得理财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理财本金的风险。
三、本产品的风险评级及适合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一)产品风险评级
x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最终定义为【PR2】(产品管理人定义的产品风险评级为【R2】;代理销售机构定义的产品风险评级为【PR2】)。若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产品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评估结果不一致时,代理销售机构应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的评级结果。
(二)适合投资者类型
1、销售机构认为本产品适合以下投资者类型:
■ 个人投资者:【□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
□机构投资者:□一般机构客户【□ C1、□ C2、□ C3、□ C4、□ C5】,□金融同业客户。
2、销售机构在销售本产品时,其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划分与表述可能与产品管理人存在差异,即采用销售机构设置的标准。
销售机构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投资者明示其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划分与“适合投资者类型”的表述。
四、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一)投资者投资本产品可能面临的特定风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拟投资市场和资产的风险:
(1)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风险 1)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风险
x产品投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时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等因素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市场风险;债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信用质量降低等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信用风险;可能因市场成交量不足、缺乏交易对手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2)投资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风险
x产品投资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时可能面临以下风险:该衍生品资产可能实行保证金交易制度,具有高杠杆性,高杠杆效应放大了价格波动风险;若本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注:基差是指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可能对本产品投资产生不利影响;本产品持有的衍生品合约临近交割期限,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时,可能发生展期过程中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的情况,对投资产生不利影响;当本产品投资的衍生品保证金不足时,可能使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注:以上特定风险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本产品可能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本金及收益损失的所有因素。
(二)投资者投资本产品可能面临的一般风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风险: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或资产,如果相关投资的债务人、交易对手等发生违约,信用状况恶化等,投资者将面临投资损失的风险。
2.利率风险: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果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并导致本产品所投资产的收益大幅下跌,则可能造成投资者遭受损失;如果物价指数上升,理财产品的净值收益水平低于通货膨胀率,造成投资者投资理财产品遭受损失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宏观政策面、利率、汇率变动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产品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投资风险、债券投资风险、商品投资风险以及衍生品投资风险等。
4.流动性风险:若本理财产品为开放式产品的,管理人按本说明书约定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在理财产品面临流动性风险时,管理人将根据本说明书约定的方式采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投资者可能面临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出现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的情况下时,可能导致本产品的投资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流动性风险。
5.法律与政策风险:国家监管政策、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产品的设立、投资及管理等的正常运行,甚至导致本产品发生损失。
6.延期分配风险: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导致理财基础资产不能及时变现而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分配,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从而导致本产品部分资金的延期分配。
7.早偿风险: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影响产品正常运作时、本产品的投资资产等不能成立或者提前终止、或者司法机关要求、或发生其他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等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产品,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机会风险。
8.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需要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具体公告方式以理财产品合同所载明的公告方式为准。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投资者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但未及时告知产品管理人的,致使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9.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因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可能致使理财产品面临损失的风险。
10.管理人风险: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投资资产相关服务机构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或者上述主体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11.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自本产品开始募集至认购期结束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产品最小成立规模(如有约定),或融资人取消融资计划,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等原因,经产品管理人谨慎合理判断难以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有关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产品,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产品不成立并及时返还投资者资金,投资者将承担投资本产品不成立的风险。
12.操作风险:由于产品管理人的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13.估值波动风险:本理财产品可能投资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公募基金、基金公司或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前述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可能收取业绩报酬,当前述资产管理产品计提业绩报酬时,本理财产品的产品份额净值存在下跌的风险。
14.估值差错风险:理财投资基础资产时涉及对资产估值不准确、及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及产品托管人对理财产品费用计提出现错误,将导致本产品估值差错,可能影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15.★代销风险:本理财产品若通过非产品管理人自有渠道进行销售的属于代理销售,认购/申购时投 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由代理销售机构从投资者清算账户扣收并划付管理人,赎回理财产品份额时相应款项由管理人按约定划付至代理销售机构,并由代理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支付投资者应得理财利益。不同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渠道,其申购/赎回确认时效可能存在差异。如因投资者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或代理销售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代理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代理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由代理销售机构与投资者依法协商解决,但前述约定不免除因代理销售机构过错依法应由代理销售机构承担的责任。
16.★不同理财产品份额类别存在差异的风险:理财产品管理人可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销售渠道等因素,对理财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产品设置不同理财产品份额类别。不同类别的理财产品份额在销售名称、收费方式、销售服务费、销售代码、销售对象、销售起点金额(认购、申购的起点金额)、投资者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投资者持有本产品的最高限额最低限额、计算和公告产品份额净值方面存在差异。
17.关联交易风险:若本产品的销售机构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鉴于兴 业银行是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尽管兴业银行已建立健全关联方产品销售管理制度,但上述关联关系仍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和投资风险,进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利益。
(三)★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示例: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的理财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若理财产品运作期间,该理财产品投资标的出现风险,则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理财收益,甚至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将遭受损失,在最不利的极端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五、【投资者适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用于评估投资者对金融工具及投资目标的相关风险的态度。投资者可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所属投资者类型,购买适合的理财产品。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您及时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风险揭示方:产品管理人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风险揭示书共有三份签署文本,第一联销售机构留存,第二联投资者留存,第三联产品管
理人留存。)
年 月 日
日期:
投资者签字:
请投资者在此抄录:
★投资者需抄录的内容: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依照销售机构设置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划分标准(详见《投资者权益须知》),投资者确认自
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投资者填写):【 】
★本人已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已完全理解理财产品投资的性质和面临的风险,本人确认产
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对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限制本人权利、增加本人义务以及有关免除、限制产品管理人责任或产品管理人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本人予以说明,本人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
投资者确认栏
(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本风险揭示书共有三份签署文本,第一联销售机构留存,第二联投资者留存,第三联产品管
理人留存。)
年 月 日
日期:
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机构投资者(盖章):
请投资者在此抄录:
★投资者需抄录的内容:本公司(单位)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依照销售机构设置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划分标准(详见《投资者权益须知》),投资者确认自身
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投资者填写):【 】
★本公司(单位)已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已完全理解理财产品投资的性质和面临的风险,本
公司(单位)确认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对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限制本公司(单位)权利、增加本公司(单位)义务以及有关免除、限制产品管理人责任或产品管理人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本公司(单位)予以说明,本公司(单位)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
投资者确认栏
(适用于机构投资者:一般机构客户)
(本风险揭示书共有三份签署文本,第一联销售机构留存,第二联投资者留存,第三联产品管
理人留存。)
年 月 日
日期:
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机构投资者(盖章):
请投资者在此抄录:
★投资者需抄录的内容:本公司(单位)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本公司(单位)已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已完全理解理财产品投资的性质和面临的风险,本
公司(单位)确认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对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限制本公司(单位)权利、增加本公司(单位)义务以及有关免除、限制产品管理人责任或产品管理人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本公司(单位)予以说明,本公司(单位)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
投资者确认栏
(适用于机构投资者:金融同业客户)
兴银理财稳添利日盈 1 号日开固收类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
(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投资者)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通过销售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直销:产品管理人销售/■ 代销:代理销售机构销售,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的形式购买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理财”)作为产品管理人管理的理财产品。
请仔细阅读本《投资者权益须知》,行使您在本业务项下的权益。
一、理财产品购买流程
(一)开立或持有销售机构邮储银行账户,该账户用于本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及分配,您应确保持有本产品期间所指定账户不做销户。
(二)接受并完成销售机构邮储银行对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选择适合的产品。
(三)请仔细阅读《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销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如有),确认已同意相关内容、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无疑问和异议后,签署相关销售文件,并办理购买手续。
(四)销售机构邮储银行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均可办理理财产品的购买手续,但是对于具体理财产品,产品管理人将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发售渠道。
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评级
(一)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说明
1. 您首次购买兴银理财的理财产品前,需要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填写《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该评估结果有效期一年,并将作为评价您是否适合购买理财产品的重要因素。您可以通过销售机构邮储银行线下渠道或线上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您及时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2.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与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销售机构邮储银行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个人投资者由低至高分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五个等级】。其中,【保守型】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激进型】为风险承受能力最高类别。
邮储银行代销理财产品风险评级说明
风险级别 | 风险程度 | 风险程度描述 | 目标投资者 |
产品净值波动性很小, | |||
净值回撤可能性及幅度 | 经邮储银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 ||
PR1 级 | 低 | 很小,发生投资损失可 | 评估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 |
能性很小,客户获得正 | 型、激进型的投资者 | ||
收益可靠性很高。 | |||
PR2 级 | 中低 | 产品净值波动性较小, | 经邮储银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
按照监管要求,邮储银行作为代销机构应对代销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邮储银行与兴银理财对产品风险等级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邮储银行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同时以邮储银行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类型与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对应关系为:
净值回撤可能性及幅度较小,发生投资损失可能性较小,客户获得正 收益可靠性较高。 | 评估为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的投资者 | ||
PR3 级 | 中等 | 产品净值存在一定波 动,净值可能发生回撤或发生投资损失,但幅 度较小。 | 经邮储银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的投资者 |
PR4 级 | 中高 | 产品净值波动性较大,净值可能发生一定幅度的回撤,发生投资损失的幅度、可能性较高,到期兑付存在一定不确 定。 | 经邮储银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进取型和激进型的投资者 |
PR5 级 | 高 | 产品净值波动性大,净值可能发生较大幅度回撤,发生投资损失的幅度、可能性高,产品到 期兑付不确定高。 | 经邮储银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激进型的投资者 |
三、关于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机构邮储银行网站(xxx.xxxx.xxx)。具体信息披露条款以
《产品说明书》中“信息披露”约定为准。四、关于投诉与建议
(一)您对本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向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邮储银行反馈,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邮储银行将由专人接听、记录您的意见或建议,并由各方协商共同解决。
(二)联络方式
1. 邮储银行联络方式:
(1)邮储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和投诉热线 95580;
(2)邮储银行全国各营业网点。
2. 兴银理财联络方式:
兴银理财客户服务热线:40015-9556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销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投资者: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 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甲方对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以下途径反映:(一)销售理财产品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的工作人员;(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和投诉热线(95580)。
甲、 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适用范围
(一)乙方代理销售理财公司管理发行的理财产品。
(二)甲方在乙方购买理财公司管理发行的理财产品之前应签署本协议。
(三)理财公司提供的《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与本协议共同组成一份完整的销售文件。
(四)投资者详细阅读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相关公告。
二、重要提示
1.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信息等重要凭证和各类交易密码,不得将上述信息、物品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委托第三方保管,亦不得私下将上述信息、物品委托乙方人员代为保管,以甲方结算账户密码及电子银行认证工具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凭证和电子银行认证工具,乙方工作人员无权代甲方保管。
2.理财产品不同于存款,有损失本金的风险;甲方购买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详见《风险揭示书》。乙方作为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非理财产品的管理机构,对理财产品的业绩不承担任何保证和其他经济责任,不承担理财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对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的约定应以该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另行约定。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工作人员向甲方介绍的产品投资建议、产品收益表现和业绩比较基准等市场分析和预测信息仅供甲方参考,甲方据此做出的任何决策出于投资者自身的判断,投资决策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不构成乙方的本金及收益承诺。
3.根据产品投资范围、风险收益特点、流动性等不同因素,乙方代销的理财产品分为 PR1(低风险产品)、PR2(中低风险产品)、PR3(中等风险产品)、PR4(中高风险产品)、PR5(高风险产品)五个风险等级,以产品说明书中披露的乙方对代销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为准。甲方在乙方进行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分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五 个等级。甲方根据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选择与甲方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不得购买高于甲方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
4.甲方购买乙方代销的理财产品前,需通过乙方的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有效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甲方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若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已超过有效期或者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发生了可能影响甲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且甲方再次购买理财产品的,请甲方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5.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对甲方相关资金账户进行资金扣划等相关操作。
6.对于甲方通过乙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方式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受限于本产品),甲方确认通过乙方上述渠道点击同意本协议,即表明甲方已自主阅读并清楚知悉本协议全部内容,同意受本协议约束。
7.甲方有权通过乙方的营业网点、手机银行、个人网银等电子渠道行使对个人信息查阅、修改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三、 产品销售服务
1.理财产品交易时间、巨额赎回等约定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约定为准;
2.乙方作为代销机构接受委托,代理交易申请及查询,但不保证交易一定成功,甲方可以在理财公司确认交易后一个工作日及之后到乙方网点柜台、手机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等渠道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如因申请未得到理财公司确认或因甲方未及时查询确认结果而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负责代扣代缴甲方应缴纳的税款。
4.私募类理财产品在销售确认后,甲方享有 24 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甲方如改变投资决定,可以按乙方约定方式解除已经签署的销售文件并退款。
5.在单笔投资金额较大、产品风险较高或所投资产品的投资比例发生调整时,乙方作为销售机构无需与甲方再次进行确认。
6.因甲方原因投资本金不能从其账户足额划转,导致相关理财产品购买不成功的,该理财产品相关法律协议不生效,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理财产品购买不成功的相应款项将划入甲方购买时使用的结算账户。
7.甲方在此同意乙方在向甲方销售理财产品时将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认乙方的系统记录以及录音、录像构成对甲方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的证据,并且在甲方和乙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8.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协议、《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相关销售文件的约定,办理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不得擅自拒绝接受甲方的认(申)购、赎回申请。
9.乙方通过官方网站(xxx.xxxx.xxx)披露在售及存续的代销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四、信息与隐私保护 (一) 投资者信息收集
为了提供代销个人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同时为了履行反洗钱、投资者资质审核和销售适当性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义务,甲方同意乙方收集甲方的如下信息:
1.投资者的姓名、性别、国籍或地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职业、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证件到期日、金融账户等;
2.乙方在向投资者提供销售服务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如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中投资经验、投资风格、家庭资产等信息。
3.办理业务所需的其他必要信息。
上述信息是乙方为甲方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所必需的,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收集以上信息,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按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关的服务或履行乙方需向甲方承担的义务。以上金融账户等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会对甲方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但乙方会采取适当方式保护甲方信息安全。
(二) 投资者信息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用于如下用途:
1.与理财公司进行验证核对投资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职业和地址等)及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交易记录、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开展的录 音录像、凭证信息等);
2.为投资者提供产品销售相关提示信息、对账单、交易确认信息等;
3.乙方管理分析和数据统计等;
4.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报送的信息。 (三) 投资者信息保护
乙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投资者的信息安全。乙方保存投资者个人信息期限自理财销售服务终止后不少于 20 年。
五、甲方承诺严格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会参与或协助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活动等违法行为。甲方将配合乙方及理财公司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识别客户身份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信息。乙方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甲方的资金或甲方的交易行为与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免责条款
(一)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协议终止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无过错且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遗失本协议、甲方的协议被盗用、本协议交易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尽力保护甲方的利益,减少甲方的损失。
七、争议处理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并依其解释。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购买理财产品使用的结算账户开户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八、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协议生效。
1、甲方通过乙方网点柜面渠道购买本产品,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将以签章的购买回执作为签署依据,与协议一并生效。甲方通过乙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方式购买理财产品,甲方通过点击“确定”或“接受”或“已阅读并同意”或“同意”或“提交”或其他同等含义词语,即视为已签署,表示同意接受本协议、对应《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相关销售文件的全部约定内容,认可其法律约束力。甲方认可电子渠道所产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二)协议终止。
除本协议约定甲方或乙方享有的提前终止权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或交易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及《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其他。甲方通过乙方的网点柜面渠道购买本产品时,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
份,且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