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片combo卡為壹佰元)。
(本約定條款審閱期間為七日,隨信用卡一併送達,送達逾七日未表異議者,視為同意)申請人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光銀行)間因申請持用信用卡事宜,雙方約定並願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定義
x契約所用詞定義如下:
一、「持卡人」:指經新光銀行同意並核發信用卡之人,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包含正卡及附卡持卡人。
二、「收單機構」:指經各信用卡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先行墊付持卡人交易帳款予特約商店之機構。三、「特約商店」:指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並依該契約接受信用卡交易之商店,且無其他特別約定時,包含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四、「信用額度」:指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係指新光銀行依持卡人之財務收入狀況、職業、職務或與金融機構往來紀錄等信用資料,核給持卡人累計使用信用卡所生帳款之最高限額。
五、「應付帳款」:指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係指當期及前期累計未繳信用卡消費全部款項、預借現金金額,加上循環信用利息、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或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其他應繳款項。
六、「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指依第十四條第四項或第十五條第二項計算循環信用時,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全部應付帳款結清之日止,所有入帳之每筆信用卡消費款項與預借現金金額之未清償部分,但不包含當期消費帳款、當期預借現金金額、循環信用利息、違約金及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或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費用。
七、「入帳日」:指新光銀行代持卡人給付款項予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或為持卡人♛擔墊款義務,並登錄於持卡人帳上之日。
八、「結匯日」:指持卡人於國外持卡消費後,由新光銀行或新光銀行授權之代理人依各信用卡組織按約所列匯率,將持卡人之外幣應付帳款折算為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之日。
九、「結帳日」:係指新光銀行按期結算持卡人應付帳款之截止日。超過結帳日後始入帳之應付帳款列入次期計算之。
十、「繳款截止日」:指持卡人每期繳納應付帳款最後期限之日。
十一、「帳單」:指新光銀行交付持卡人之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
第二條(申請)
信用卡申請人應將個人、財務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各欄,並依新光銀行要求提出真實及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持卡人留存於新光銀行之資料有所變動時,應即通知新光銀行。未依前述約定辦理致生任何延誤或損失,由持卡人及其保證人連帶♛責。持卡人於新光銀行核給信用額度後,承諾維持不低於新光銀行核定信用額度當時之財務狀況及清償能力,新光銀行得不定期對持卡人之職業、收入、信用情況、及持卡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等無擔保放款總額等為檢視,並得要求持卡人提出經新光銀行認可之財務證明或收入證明。
新光銀行得依持卡人用卡、繳款、其他往來資料,或與其他金融機構往來資料,進行個人信用評等。
第三條(附卡持卡人)
正卡持卡人得經新光銀行同意為第三人申請核發附卡。正卡持卡人就其本人與附卡持卡人所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之全部♛清償責任。如正卡持卡人未依前項規定清償時,附卡持卡人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清償責任。正卡持卡人得隨時通知新光銀行停止或終止附卡持卡人之使用權利。
新光銀行停止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正卡信用卡契約被終止或解除時,除另有約定外,附卡亦應隨之停止使用、契約終止或解除。
第四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新光銀行僅得於信用卡申請或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基於前項之特定目的範圍內,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同意新光銀行得將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新光銀行之往來資料(以下簡稱個人資料)提供予持卡人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國際組織、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受新光銀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及前項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同意之對象等第三人,亦得隨時於相關法規所允許之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但新光銀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信用卡
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新光銀行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更正或補充,及通知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
受新光銀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權利者,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新光銀行及受新光銀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請求連帶賠償。
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提供新光銀行之相關資料,如遭新光銀行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且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向新光銀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新光銀行應即提供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但持卡人同意新光銀行於下列情形得利用持卡人之個人資料:
一、新光銀行不定期透過郵件、通信網路等,提供各類郵購商品及各項資訊予持卡人時。
二、其他新光銀行為合於營業登記資料項目之業務需要所為之行為時。
第五條(信用額度)
新光銀行得視持卡人之信用狀況核給信用額度。但新光銀行應事先通知正卡持卡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後,始得調高持卡人信用額度。
持卡人得要求新光銀行調高或降低信用額度;新光銀行對於持卡人調降信用額度之要求,於新光銀行所規定各卡別最低額度以上者,新光銀行不得拒絕。
前二項信用額度調整,若原徵有保證人者,除調高信用額度應事先通知保證人並獲其書面同意外,應於調整核准後通知保證人。
新光銀行並得自發卡後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審視持卡人當時之信用狀況重新核給信用額度,若重新核給之信用額度高於原額度,應取得持卡人書面同意後始得調高信用額度,若重新核給之信用額度低於原額度,持卡人如不同意者,得通知新光銀行終止本契約。
前項調降額度應以全部卡種為之,不可對單一卡種或附卡提出個別申請調降。
第一項書面同意之方式,持卡人亦得透過網路
認證、自動提款機或自動貸款機之方式為之。如新光銀行未確實驗證持卡人或保證人身分,應就持卡人或保證人信用額度調高所造成損失,♛擔相關賠償責任。
持卡人除有第八條第四項第五款但書所定情形外,不得超過新光銀行核給之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但持卡人對超過信用額度使用之帳款仍
♛清償責任。
第六條(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新光銀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確保持卡人於新光銀行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之特約商店,使用信用卡而取得商品、勞務、其他利益或預借現金,並依與持卡人約定之指示方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信用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持卡人之信用卡屬於新光銀行之財產,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信用卡。持卡人應親自使用信用卡,不得以任何方式將信用卡或其卡片上資料交付或授權他人使用。
持卡人就開卡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應予以保密,不得告知第三人。
持卡人不得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以使用信用卡方式折換現金或取得利益。如經發現疑似上述情事,新光銀行有權隨時暫停或終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持卡人違反第二項至第四項約定致生之應付帳款者,亦應對之♛清償責任。
新光銀行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持卡人所
♛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第七條(年費及其他費用)
信用卡申請人於新光銀行核發信用卡後,除經新光銀行同意免收或減收年費外,應於新光銀行指定期限內繳交年費(各卡年費詳見信用卡申請書),且不得以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及第五項之事由或其他事由請求退還年費。但本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約定之情形,不在此限。
因不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致終止契約或暫停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達一個月以上者,持卡人得請求按實際持卡月數(未滿一個月者,該月不予計算)比例退還部分年費。
持卡人於收到核發之信用卡七日內,得通知新光銀行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不在此限。持卡人若於契約終止後要求新光銀行就其消費款開立清償證明書者,同意新光銀行每張清償證明書將酌收貳佰元之手續費。
持卡人因逾期催收者,應♛擔新光銀行因持卡
人逾期繳款所產生之訴訟、非訟或其他法律程序而支出之所有費用。
持卡人所持卡片因第十八條第一項原因而向新光銀行申請補發時,應♛擔補發手續費壹佰元。
(晶片combo卡為壹佰元)。
新光銀行向持卡人收取之年費、各項手續費、違約金等之計算方式及可能♛擔之一切費用每年評估調整與否,如有變動應於六十日前公告,但有不可歸責於新光銀行之事由者,不在此限。第八條(一般交易及退貨等處理程序)
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後,應立即在信用卡上簽名,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性。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時,於出示信用卡刷卡後,經查對無誤,應於簽帳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簽帳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持卡人於特約商店同意持卡人就原使用信用卡交易辦理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務、變更貨品或其價格時,應向特約商店索取退款單,經查對無誤後,應於退款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退款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但經持卡人及特約商店同意,得以特約商店自行簽認,並以持卡人保留之退貨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方式替代之。
特約商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
一、信用卡為偽造、變造或有破損、斷裂、缺角、打洞、簽名欄為空白、簽名模糊無法辨認及簽名塗改之情事者。
二、信用卡有效期限屆至、業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三、新光銀行已暫停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者。
四、持x之人在簽帳單上之簽名與信用卡上之簽名不符、持卡之人與信用卡上之照片不符,或得以其他方式證明持卡之人非新光銀行同意核發信用卡之本人者。
五、持卡人累計本次交易後,已超過新光銀行原核給信用額度者。但超過部份經持卡人以現金補足,或經新光銀行考量持卡人之信用及往來狀況,特別授權特約商店得接受其使用信用卡交易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者,特約商店得拒絕返還該信用卡。持卡人如遇有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依第四項各款以外之事由拒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或以使用信用卡為由要求增加商品或服務價格者,得向新光銀行提出申訴,新光銀行應自行或於轉請收
單機構查明後,將處理情形告知持卡人。如經查明就特約商店或預借現金機構上述情事,新光銀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對持卡人♛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條(特殊交易)
依一般交易習慣或交易特殊性質,其係以郵購、電話訂購、傳真、網際網路、行動裝置、自動販賣設備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信用卡付款,或使用信用卡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等情形,新光銀行得以密碼、電話確認、收貨單上之簽名、郵寄憑證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認持卡人意思表示之方式代之,無須使用簽帳單或當場簽名。
持卡人使用分期付款消費所占之信用卡消費額度為:每期金額×期數之總額;於分期付款期間,持卡人之信用卡如發生全部停用情事時,持卡人應立即一次付清剩餘之分期款項總額,不再享有分期付款之期限利益。
持卡人持具感應式功能卡片(如Visa PayWave、 MasterCard PayPass及JCB J/Speedy卡)進行感應式交易,應於設有感應器之特約商店購物消費或享受服務。持卡人須自行持卡完成感應式交易,經查對無誤後,應於簽帳單上簽名確認,但消費金額於新台幣3,000元以下者,毋需簽名。
除原即無法以簽名方式確認之交易(如透過電話、網際網路訂購或自助加油機等)外,持卡人於國內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如消費金額於新台幣3,000元以下者,部分美食街、電影院、大賣場或加油站等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
第十條(預借現金)
持卡人以信用卡辦理預借現金時,須依新光銀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並應繳付新光銀行依每筆預借現金金額的百分之三點五加壹佰元計算之手續費,並得隨時清償。預借現金金額於當期繳款期限截止日前如未全部清償,新光銀行得就未清償部分依第十五條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或違約金,循環利息依持卡人信用狀況經電腦評分結果所訂定之差別利率計算。持卡人不得以信用卡向未經主管機構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如經新光銀行審核同意向持卡人提供預借現金服務者,持卡人得隨時開啟或要求停止使用預借現金功能。但持卡人辦理預借現金交易時,新光銀行得以持卡人之繳款紀錄,於法令規定之限度內,作為是否核准交易之依據。
第十一條(暫停支付)
持卡人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或與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就取得金錢之金額有所爭議時,應向特約商店或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新光銀行拒繳應付帳款之抗辯。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時,如符合各信用卡組織作業規定之下列特殊情形:如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預訂服務未獲提供,或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而未取得金錢或數量不符時,應先向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如無法解決時,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新光銀行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請求新光銀行就該筆交易以第十三條帳款疑義處理程序辦理,不受前項約定之限制。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進行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交易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向特約商店解除契約者,準用前項之約定。
第十二條(帳單及其他通知)
持卡人之應付帳款如於當期結帳日前發生變動或尚未清償,除持卡人已逾期繳款進入催收程序將依新光銀行催收方式辦理外,新光銀行應按約定依持卡人指定之帳單地址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或其他方式寄送帳單。如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起七日前,仍未收到帳單,得向新光銀行查詢,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限時郵件、普通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適當方式補送,其費用由新光銀行♛擔。
新光銀行得就正卡及附卡之帳單合併印製。但附卡持卡人得請求提供附卡消費明細清單。
持卡人得致電新光銀行消費者服務專線,請求新光銀行免費提供最近三個帳款期間(含當期)內之交易明細。但倘持卡人要求發卡機構提供超過三個帳款期間以前之帳單,新光銀行得按每帳款期間收取新臺幣壹佰元之補發帳單手續費。
新光銀行將持卡人延遲繳款超過一個月以上、強制停卡、催收及呆帳等信用不良之紀錄登錄於聯徵中心前,須於報送五日前將登錄信用不良原因及對持卡人可能之影響情形,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告知持卡人。
持卡人於申請表格所載之連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新光銀行者,則以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聯絡方式或申請表格上所載連絡地址為新光銀行應為送達之處所。新光銀行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聯絡方式或申請表格所載連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郵遞之期間,即推
定已合法送達。除依法律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新光銀行依前項約定向正卡持卡人為通知及送達後,該通知於送達後對於附卡持卡人亦生效力。
第十三條(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如對帳單所載之交易明細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新光銀行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通知新光銀行協助處理,或同意♛擔調單手續費
(國內交易每筆新台幣壹佰元,國外交易每筆壹佰元)後,請新光銀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持卡人請求新光銀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約定由持卡人給付調單手續費者,如調查結果發現持卡人確係遭人盜刷或帳款疑義非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時,其調單手續費由新光銀行♛擔。
持卡人未依照第一項約定通知新光銀行,推定帳單所載之交易明細無誤。
如持卡人主張暫停支付時,於其同意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繳付帳款疑義處理費用後,得請新光銀行向收單機構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進行扣款、信用卡國際組織仲裁等主張,並得就該筆交易對新光銀行提出暫停付款之要求。
因發生疑義而暫停付款之帳款,如持卡人不同意繳付前項帳款疑義處理費用或經新光銀行證明無誤或因不可歸責於新光銀行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持卡人於受新光銀行通知後應立即繳付之,並自原繳款期限之次日起,以所適用之循環年利率計付利息予新光銀行。
持卡人與特約商店發生消費糾紛時,新光銀行應予協助,有疑義時,並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處理。
第十四條(繳款)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應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前項繳款截止日,如遇銀行未對外營業之日者,得延至次一營業日。
持卡人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當期各卡新增消費款暨預借現金之百分之十、分期消費當期應付本金及分期利息,加上其餘應付帳款之百分之五,再加計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金額、累計當期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當期循環利息、違約金、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及其他作業手續費等其他應繳費用之總和(若不足壹仟元者,以壹仟元計收),或當期總消費低於壹仟元之金額(未循環信用者)。前述「新增消費款」不
包括持卡人辦理分期付款之消費金額。前段每期最低應繳金額之比例或計算方式,因金融法令或新光銀行規範調整而異動時,經新光銀行公告於新光銀行網站後,持卡人即應遵循。
持卡人應依第一項約定繳款,持卡人就剩餘未付款項得延後付款,且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全部或一部。已付款項應依序抵沖當期帳款中之費用、利息、前期剩餘未付款項、新增當期帳款之本金,並就抵沖後之帳款餘額,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但主管機關規定全額納入最低應繳帳款或不得動用循環信用款項,除費用、利息外,得約定優先於其他帳款抵沖。
持卡人如有溢繳應付帳款之情形,應依持卡人指示或雙方約定方式處理。如持卡人無其它約定或特別指示,得以之抵付後續須給付新光銀行之應付帳款。然持卡人同意溢繳款項逾美金五萬元或等值新台幣(依新光銀行當日美金現鈔賣出匯率換算),新光銀行得於60日內經通知持卡人後,將溢繳款項以匯款匯至持卡人本人國內存款帳戶之方式,或以寄送同名禁止背書轉讓支票至帳單寄送地方返還予持卡人。
新光銀行對於持卡人到期未續卡,而其帳戶內尚有溢繳款項者,於寄發帳單時,應以顯著文字提醒持卡人並主動聯絡持卡人指示新光銀行處理。
第十五條(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
持卡人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約定繳款,並應依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款入帳日時持卡人電腦評分結果適用之差別利率年息(最高年息百分之十五:日息萬分之四點一零九)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結清全部應付帳款,或繳款後剩餘未付款項不足新臺幣壹仟元者(或等值約定給付外幣),則當期結帳日後發生之循環信用利息,不予計收。惟新光銀行得在前述最高利率範圍內視持卡人之信用狀況及與金融機構往來情形訂定信用卡差別利率,並於核卡同意後逕以繳款通知單通知調整持卡人所適用之利率。
持卡人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應依第二項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並同意新光銀行得依本約款收取違約金或催收費用,各帳單週期之違約金或催收費用之計算方式為◎當期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參佰元;連續2期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3期(含)以上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xx元。
◎持卡人至當期繳款截止日止,繳付帳款後之未繳清金額不足新臺幣壹仟元者,無需繳納違約金。
※惟持卡人違反前開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之約定連續三期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違約金,以三期為上限。
計算實例說明 (以”未繳款餘額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循環信用利息):
結帳日每月2日;最後繳款日為每月18日; 持卡人消費狀況:104年(以下同)9月20日簽帳
消費60,000元,入帳日為9月22日;10月1日簽帳消費40,000元,入帳日為10月2日。
(一)結帳日10月2日帳單明細: 1.總應繳金額:NT$100,000=$60,000+$40,000
2.最低應繳金額:NT$10,000=($60,000+
$40,000)×10%。
3.持卡人於10月18日還款5,000元,未繳款餘額為$95,000元=$100,000-$5,000。
(二)結帳日11月2日帳單明細: 1.循環信用利息:NT$1,436=$226+$1,210 NT$(60,000-5,000)×10天
(9/22∼10/2)×(15%/365)=NT$226 NT$(60,000-5,000+40,000)×31天
(10/2∼11/2)×(15%/365)=NT$1,210。 2.違約金:NT$300
3.總應繳金額: NT$96,736=$95,000+$1,436+$300。
4.最低應繳金額: NT$11,486=$95,000×5%+$1,436+$300+$5,000
第十六條(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如持卡人交易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或持卡人於國外(含設於國外之網路商店及特約商店)以新臺幣交易者時,則授權新光銀行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直接換算為新臺幣或約定外幣,並按每筆交易金額加計 1.5%計收手續費後結付。(包含新光銀行應向各該國際組織給付之手續費及新光銀行以每筆交易金額百分之0.5計算之國外交易服務費,各國際組織向新光銀行收取之手續費為交易額1%,國外交易手續費率可能隨時變更,詳細收費應以新光銀行帳單/網站公佈為準)持卡人授權新光銀行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辦理信用卡在國外使用信用卡交易之結匯手續,但持卡人應支付之外幣結匯金額超過法定限額
者,持卡人應以外幣支付該超過法定限額之款項。
第十七條(卡片遺失等情形)
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他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等情形),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新光銀行或其他經新光銀行指定機構辦理掛失手續,並繳交掛失手續費新臺幣貳佰元。但如新光銀行認為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新光銀行。
持卡人自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新光銀行♛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仍應♛擔辦理掛失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一、他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二、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之同一性方式告知他人者。
三、持卡人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者。
四、持卡人未依第一項約定向當地警察機構報案並檢具報案證明文件補行通知新光銀行者。辦理掛失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額以新臺幣參仟元為上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免♛擔自♛額(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分,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前之冒用損失,由持卡人♛擔,不適用本項自♛額之約定):
一、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時起前二十四小時內被冒用者。
二、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
三、冒用者於特定金額內免簽名之特約商店進行免簽名交易,經新光銀行確認非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持卡人有本條第二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新光銀行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其被冒用之自♛額不適用前項約定:
一、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新光銀行,或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新光銀行者。
二、持卡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約定,未於信用卡簽名致遭他人冒用者。
三、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後,未提出新光銀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正卡持卡人辦理掛失或停用手續後,於正卡掛失或停用期間,附卡持卡人不得再使用附卡。惟附卡持卡人辦理掛失或停用手續後,正卡持卡人仍得繼續使用其正卡。
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分,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前之冒用損失,由持卡人♛擔,不適用第三項自♛額之約定。
第十八條(遭冒用之特殊交易)
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遭他人冒用為第九條特殊交易之情形,持卡人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新光銀行或其他經新光銀行指定機構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但如新光銀行認有必要時,得於受理停卡及換卡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新光銀行。
持卡人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新光銀行♛擔。但有前條第二項但書或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應♛擔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之全部損失:
一、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遭冒用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新光銀行者。
二、持卡人經新光銀行通知辦理換卡,但怠於辦理或拒絕辦理換卡者。
三、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停卡及換卡手續後,未提出新光銀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第十九條(補發新卡、換發新卡及屆期續發新卡)
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或污損、消磁、刮傷或其他原因致令信用卡不堪使用,新光銀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新卡。
新光銀行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屆滿時,如未依第二十三條終止契約者,應續發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
信用卡有效期間屆滿前,持卡人如無續用之意願,須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事先通知新光銀行終止本契約或於接獲續發新卡後七日內通知新光銀行終止本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不在此限。新光銀行因終止認同卡或聯名卡之合作發行契約,持有前述該認同卡或聯名卡者,同意由新光銀行換發同一額度、同一卡別之標準卡予持卡人繼續使用,並遵守信用卡約定條款之各項約定。
第二十條(抵銷及抵充)
持卡人經新光銀行依第二十三條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之權利時,新光銀行得將持卡人寄存於新光銀行之各種存款(支票存款除外)及對新光銀行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得將期前清償之款項抵銷持卡人對新光銀行所♛本契約之債務。(支票存款須另依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之約定,終止支票存款契約後,新光銀行始得行使抵銷權)
新光銀行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持卡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一、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二、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第二十一條(契約之變更)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新光銀行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或其他持卡人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後,持卡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持卡人如有異議,應通知新光銀行終止契約。
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並於該書面或電子文件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持卡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持卡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異議期間內通知新光銀行終止契約,並得於契約終止後請求按實際持卡月份(不滿一個月者,該月不予計算)比例退還部份年費:
一、增加持卡人之可能♛擔。二、提高循環信用利率。
三、循環信用利率採浮動式者,變更所選擇之指標利率。
四、變更循環信用利息計算方式。
五、信用卡使用方式及遺失、被竊或滅失時之處理方式。
六、持卡人對他人無權使用其信用卡後所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七、有關信用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與涉及持卡人權利義務之信用卡國際組織相關重要規範。
八、提供持卡人之各項權益、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
九、其他經金融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新光銀行至少每季應定期覆核持卡人所適用利率。除有不可歸責於新光銀行之事由而有需於提供期間內調整之情形外,或新光銀行已公告
或通知之持卡人權益、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外,新光銀行得每月調整持卡人所適用利率、向持卡人收取之年費、各項手續費、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等之計算方式及可能♛擔之一切費用、其他持卡人權益、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
新光銀行依第一項或第二項通知持卡人變更契約約款時,如持卡人於異議期限內表示異議,並因而終止契約者,新光銀行對於使用循環信用方式或分期付款方式繳款之持卡人,應給予至少六期之緩衝期,但原分期付款剩餘期數小於六期者,依原契約繼續履行。原信用卡契約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因繼續履行契約之需要,對新光銀行與持卡人依然有效。
第二十二條(信用卡使用之限制)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新光銀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暫停預借現金功能之使用、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暫時停止或強制停用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並應立即通知持卡人:
一、持卡人於申請時所填寫或提出之文件不實,或未於信用卡上簽名或將信用卡之占有移轉,或與他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而以信用卡簽帳方式或其他方式折換金錢或取得利益,或以信用卡向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向他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二、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他人者。三、持卡人連續二期所繳付款項未達新光銀行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
四、持卡人依法聲請和解、破產、更生、清算、前置協商、公司重整或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五、持卡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關於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者。
六、持卡人因刑事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七、持卡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
八、持卡人遭其他發卡機構強制停卡者。
九、持卡人為在學學生,無論是否已成年,經任一法定代理人或父母之一方以書面通知方式要求控管或停卡者。
十、新光銀行於發現持卡人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
分子或團體者。
十一、新光銀行於定期審查作業或認為必要時
(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持卡人涉及非法活動、疑似詐欺、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經媒體報導涉及違法案件等),得要求持卡人於接獲新光銀行通知後提供必要之個人或公司資料、或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進行說明,持卡人不願配合提供或說明者。
十二、新光銀行有相當事證足認持卡人有從事詐欺、洗錢等不法行為或疑似該等不法行為者。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新光銀行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或書面事先通知或催告,且持卡人無法釋明正當理由,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暫停預借現金功能之使用、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情節重大時,得暫時停止或強制停用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一)持卡人違反第二條第二項,新光銀行已依原申請時填載資料之連絡地址、電話通知而無法取得聯繫,或持卡人職業或職務或收入有所變動足以降低原先對持卡人信用之估計者。
(二)持卡人有一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未達新光銀行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
(三)持卡人超過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交易者。
(四)持卡人存款不足而退票者,或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而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存款不足而退票者。
(五)持卡人因本條第一項事由,遭其他發卡機構暫停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終止信用卡契約者。
(六)持卡人主要財產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者。
(七)持卡人因其他債務或稅務關係被提起訴訟,或因涉及財產犯罪行為等遭刑事偵查或起訴者。
(八)持卡人職業、職務、經濟來源或舉債情形(包含但不限於各金融機構或新光銀行所核發信用卡、現金卡及其他消費性貸款之總額度與往來之狀況)有所變動,有具體事實足供新光銀行降低原先對持卡人信用之估計者。
(九)對新光銀行(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或其他金融機構(含信用卡發行機構)之任一債務有延遲繳納本金、利息,或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有不良債信紀錄者。
(十)持卡人依約定♛有提供擔保(含保證人)之義務而不提供者。
(十一)保證人主張終止保證責任後,持卡人未於期限內另行提供適當擔保,或另提出經新光銀行認可之保證人者。
(十二)持卡人於金融機構(含信用卡發行機構)之任一債務由其保證人或其親屬或其他第三人處理,或持卡人向新光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含信用卡發行機構)要求協議債務償還方式,致新光銀行有降低對持卡人信用評估之虞者。
(十三)經新光銀行依內部信用評分系統或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置完成供金融業使用之「信用評分系統」進行信用評等結果,持卡人之信用評等有下降情形者。
(十四)持卡人未提供經新光銀行認可之財務證明或收入證明,足以降低新光銀行對持卡人之信用評估者。新光銀行為保障持卡人交易安全及維護新光銀行權益,持卡人之刷卡交易如係購買高變現之物品;或至銀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列管之風險特店刷卡消費;或有異常消費情形;或接獲信用卡國際組織、其他發卡或收單機構風險通報時,疑有使銀行蒙受損失之虞時,新光銀行得保留授權與否之權利,限制或婉拒持卡人就前述交易使用新光銀行信用卡。並得於通知持卡人後,就持卡人之信用卡進行控管,包括暫時停卡、永久停卡或主動換卡等控管作業,如持卡人不同意配合處理者,得以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所訂之方式通知新光銀行終止本契約。前項情形,如新光銀行無法即時通知持卡人者,持卡人同意新光銀行得逕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新光銀行於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事由消滅後,或經新光銀行同意持卡人釋明之理由,或持卡人清償部份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得恢復原核給持卡人之信用額度之全部或一部、原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新光銀行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調整持卡人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時,應考慮持卡人過去繳款情形,酌定適當比率或金額。持卡人如有異議,除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之情形外,新光銀行與持卡人應本誠信原則協商之。正卡或其附卡之一有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情形者,新光銀行所為之降低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逕行終止信用卡契約、或強制停卡等處置,皆包含正卡及其附卡。
第二十三條(喪失期限利益及契約之終止)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事由之一或本契約終止者,新光銀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持卡人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二項各款事由之一者,經新光銀行事先通知或催告後,新光銀行得隨時縮
短持卡人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持卡人死亡者,亦同。
新光銀行於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消滅後,或經新光銀行同意持卡人釋明相當理由,或持卡人清償部分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得恢復持卡人原得延後付款期限或使用循環利息之期限利益。持卡人得隨時通知新光銀行終止本契約,應截斷信用卡以掛號寄回新光銀行或以電話向新光銀行索取「信用卡停用授權書」並填妥寄回新光銀行或其他經新光銀行同意之方式,始生終止或解除之效力。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或信用卡有效期限屆至者,或連續十二個月(含)以上未使用且無使用循環信用餘額者,新光銀行得以書面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
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正卡持卡人及附卡持卡人均不得再使用信用卡(含有效期限尚未屆至者)。但如終止或解除其中一種信用卡契約,則僅就該契約發生效力,其他信用卡契約仍為有效。
持卡人違反前項約定、第十七條掛失停用約定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權利之約定,而仍繼續持卡交易者,應對所有持卡交易之應付帳款及其他應付款項♛清償責任。
本契約終止後,第十五條因繼續履行契約之需要對新光銀行與持卡人依然有效。
二十四條(適用法律)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依本契約發生債務之關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五條(委外業務之一般處理)
持卡人同意新光銀行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資料處理業務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委託他人處理之作業項目,於必要時得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
新光銀行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他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受新光銀行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持卡人權利者,持卡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新光銀行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第二十六條(委外業務之特別處理—委外催收之告知義務)
持卡人如發生遲延返還應付帳款時,新光銀行
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持卡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新光銀行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新光銀行營業場所及網站。
新光銀行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持卡人受損者,新光銀行應♛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其他約定事項)
本契約或其他附件各項約定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
第二十八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為第一審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九條(學生持卡人)
以學生身分申請信用卡者,新光銀行應將發卡情事通知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得因學生持卡人之父母或法定代理人要求,不經事先通知或催告,暫時停止其使用信用卡之權利,如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要求新光銀行提供其消費明細,本行得逕予提供,無須取得學生持卡人同意。
第三十條(免責聲明)
持卡人明瞭由國際或國內信用卡組織所提供緊急協助計劃中之聯絡及安排與服務,係由該等信用卡組織以外之服務提供者所提供,並由該等信用卡組織支付上述服務費用。持卡人應♛擔其所使用之醫療、法律或其他服務項目所產生之費用。上述協助係由該服務提供者盡其能力提供,可能因時間或距離或所在位置因素致使持卡人無法得到上述協助。由新光銀行或信用卡組織以外之服務提供者所建議及(或)指定之醫療及(或)法律及(或)其他專業人員,並非新光銀行或該等信用卡組織之職員或義務履行輔助人,因此新光銀行或該等信用卡組織對於任何醫療、法律,或其他服務之取得、使用、提供、不提供或結果不♛任何責任。
謹慎理財 信用至上
信用卡循環年利率:5.46%~15%(循環利率基準日期:2015年9月1日)。每筆預借現金手續費為預借現金金額乘以3.5%,加上新臺幣100元。其他費用及詳情依新光銀行網站xxx.xxxxxx.xxx.xx公告為準;客戶服務專線00-0000-0000、0000-000-000。
2016年06月版
SKB-B1606196
使用說明及約定條款
新光銀行悠遊聯名卡
竭誠歡迎您使用新光銀行悠遊聯名卡!
新光銀行所發行之「悠遊聯名卡」具備「信用卡」與「悠遊卡」之二項功能。悠遊聯名卡係由新光銀行與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發行, 新光銀行悠遊聯名卡具備非接觸式信用卡交易功能, 敬請您詳細閱讀以下使用說明。
卡片功能使用說明
非接觸式信用卡交易功能介紹: V I S A p a y W a v e 由 V I S A 國際組織提供; P a y P a s s ™由 M a s t e r C a r d 國際組織提供; J/S pe edy 由JC B 國際組織提供的非接觸式信用卡交易功能, 使用非接觸式信用卡
, 只 要 將卡 片 靠 近 標 示有 V I S A / M a s t e r C a r d / J C B 國際 組 織 標 誌 的 感 應器 , 即 可 進行信用卡交易, 此種信用卡交易所產生之簽帳單不一定需要持卡人簽名確認, 依各特約商店的規定辦理。
*持卡人持卡片表面無凸字卡號之信用卡,如特約商店以人工手動壓印卡面凸字方式進行刷卡交易時, 因無法拓印出卡號,將無法進行交易。
悠遊卡使用說明
使用範圍: 依悠遊卡公司最新公告為準, 詳情請至悠遊卡公司官網查詢。
開始使用: 悠遊卡功能無須開卡即可使用, 悠遊卡內無押金, 原始可用金額為零元,使用前須 先進行現金加值或自動加值, 悠遊卡自動加值功能一經開啟即無法關閉。若您於申 請書已同意將悠遊卡自動加值預設為開啟, 即可進行自動加值作業。惟悠 遊卡自動 加值功能預設為關閉者, 須先完成信用卡開卡作業後, 持卡人本人可至
四大超商或 至捷運各車站之悠遊卡加值機, 依其指示完成開啟程序, 方得進行自動加值作業。
加值方式與限額:
悠遊卡可重複加值使用, 每卡最高加值限額以悠遊卡公司公告為準( 目前以新臺幣 10, 000 元為上限),持卡人得以下列方式進行加值:
1 . 自動加值: 持已開啟自動加值功能之悠遊聯名卡進行扣款消費, 當悠遊卡餘額不 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 100 元時, 將透過自動加值設備, 自信用卡額度中自 動 加值新臺幣 500 元或其倍數之一定金額至悠遊卡。自動加值之數額及限額, 悉依 法令規定、悠遊卡公司及發卡銀行所訂標準辦理。悠遊卡自動加值免手續費。
2 .相關人工加值、機器加值及各地點加值金額之說明,請參閱悠遊卡公司官網。
卡片效期: 悠遊卡與信用卡之卡片使用效期相同, 悠遊聯名卡有效期限屆滿時, 悠遊卡功能及 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
新光銀行悠遊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
持卡人茲向新光銀行( 以下簡稱發卡機構) 申辦具有信用卡及悠遊卡功能之悠遊聯名卡, 有關悠遊聯名卡之使用除願遵守發卡機構信用卡約定條款外, 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
第一條 名詞xx x、悠遊聯名卡: 指發卡機構與「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悠遊卡公司) 合
作發行具有信用卡及悠遊卡功能之晶片信用卡。 二、悠遊卡: 指悠遊卡公司發行以
「悠遊卡」為名稱之電子儲值票證, 持卡人得於法
令限制範圍內, 以所儲存之金錢價值抵付交通運輸、停車場及其他服務或消費。 三、自動加值( Autoload): 指持卡人與發卡機構約定, 於使用悠遊聯名卡之悠遊卡
時, 因儲值金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新臺幣 100 元時,可透過自動加值設備
, 自悠遊 聯名卡之信用額度中, 自動加值一定之金錢價 值至悠遊卡內; 自動加值
等同持卡人之信用卡刷卡消費。
四、餘額轉置: 係指將悠遊聯名卡中「悠遊卡」餘額結清, 並轉置至持卡人之信用卡帳戶,直 接扣抵其信用卡帳款, 如經抵扣後仍有餘額時 , 則依照發卡機構溢繳款規定辦理 , 但若悠遊卡餘額為負值時, 不論自動加值功 能是否已開啟, 持卡人同意將該筆 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 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餘額轉置之工作時間約需 40 個工作日。
五、特約機構: 指與悠遊卡公司訂定書面契約, 約定持卡人得以悠遊卡支付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
第二條 悠遊卡之使用一、開始使用:
悠遊聯名卡之悠遊卡功能無須開啟即可使用, 新/ 補/ 換發悠遊聯名卡之悠遊卡內可用金額為零元; 持卡人如欲使用自動加值服務時, 應先完成信用卡開卡及自動加值功能開啟作業,自動加值功能一經開啟後, 持卡人嗣後即不得再要求關閉。
二、使用範圍: 悠遊卡之使用功能由悠遊卡公司提供, 持卡人得憑悠遊卡內儲值之金錢價值, 依 悠遊卡公司之「悠遊卡約定條款」或悠遊卡公司公告之使用範圍內為特定範圍之 消費使用,請參考網址: xxx.xxxxxxxx.xxx.xx。
三 、 加 值 方 式 與 金 額 :
( 一) 自動加值: 持已開啟自動加值功能之悠遊聯名卡進行扣款消費, 當悠遊卡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新臺幣 100 元時, 將透過自動加值設備自信用卡額 度中自動加值新臺幣 500 元或其倍數之一定金額至悠遊卡。自動加值之數額及 限額,悉依法令規定、悠遊卡公司及發卡機構所訂標準辦理。悠遊卡自動加值 免手續費。
( 二) 其他加值方式: 依悠遊卡公司之「 悠遊卡約定條款」或悠遊卡公司官網公告之 方式辦理。
四、卡片效期: 悠遊卡與信用卡之卡片使用效期相同, 悠遊聯名卡有效期限屆滿時,悠遊卡功能及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
五、悠遊卡儲值餘額不計利息, 並由悠遊卡公司全數辦理信託, 保障持卡人權益。 六、悠遊卡儲值餘額不可移轉性: 信用卡到期續發或毀損補發時, 其悠遊卡儲值餘額
將無法併同移轉至續發或補發之新卡或其他卡片中, 僅得依「餘額轉置」作業辦理。
第三條 悠遊聯名卡遺失、被竊、滅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一、悠遊聯名卡係屬發卡機構所有, 持卡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並保管該卡,
避免卡片遺失、被竊、詐取、滅失或遭第三人占有, 並應防止他人獲悉持卡人之卡片相關資訊。
二、悠遊聯名卡如有遺失、被竊或有其他喪失占有情事時( 以下簡稱遺失之情形),持卡人應儘速通知發卡機構辦理信用卡掛失停用手續,停止悠遊卡之功能。
三、記名式悠遊聯名卡完成第二項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 悠遊卡扣款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儲值餘額將於完成掛失手續後約 40 個工作日內, 按悠遊卡公司掛失後三小時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 扣除由發卡機構負擔遭冒用自動加值之金額( 該款項將返還予發卡機構) , 如有剩餘餘額, 將退還至持卡人信用卡帳上。但若掛失後三小時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為負值時, 不論自動加值功能是否已開啟,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
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第四條 悠遊聯名卡補發、換發、屆期續發及停用 一、悠遊聯名卡發生遺失之情形,發卡機構得依持卡人之申請, 補發具有相同功能而
悠遊卡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使用。 二、悠遊聯名卡發生污損、消磁、刮傷、毀損、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卡片不堪使用時,
得申請換發新卡, 舊卡 之自動加值功 能與悠遊卡功能亦隨之終止。 持卡人應 保持卡片及其上晶片之完整 性, 並將卡片 掛號寄回發卡機構。 補發新卡之悠遊卡 儲值餘額為零, 舊卡之悠遊 卡儲值餘額將 由發卡機構於收到卡片後辦理「 餘額轉 置」作業。
三、悠遊聯名卡有效期限到期時, 其悠遊卡即無法繼續使用, 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除 發生任何終止悠 遊聯名卡契約 之事由外,發 卡機構同意 續發具有相同 功能而悠遊卡儲值金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 卡人繼續使用。到期舊卡之悠遊卡儲值餘額
, 將由發卡機構於卡片到期日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四、悠遊聯名卡功能停用時, 悠遊卡自動加值與悠遊卡功能亦隨之終止, 持卡人應將
卡片保持完整並以掛號寄回發卡機構辦理「餘額轉置」作業。第五條 悠遊卡功能停用及悠遊卡餘額處理
悠遊聯名卡有效期間內, 持卡人欲停用悠遊卡功能停用時, 持卡人可透過下列管道辦理悠遊卡全部餘額退還作業, 一經退卡退費, 即無法再使用悠遊卡功能及悠遊卡自動加值,惟信用卡仍維持有效: 一、持卡片及個人身份證明文件親至悠遊卡客服中心辦理悠遊卡退卡, 悠遊卡餘額以
現金方式返還, 並收取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二、至捷運各車站之悠遊卡加值機
( AVM) 執行退卡交易, 嗣由發卡機構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第六條 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疑義之處理 一、持卡人得將卡片置於「悠遊卡查詢機」或至捷運各車站詢問處查詢悠遊卡餘額或
最近六筆交易紀錄, 如有悠遊卡交易相關問題, 可電洽悠遊卡公司客服電話: 000- 0000 (手機及金馬地區請撥 02 -412-8880)
二、發卡機構應於持卡人的信用卡帳單中顯示悠遊聯名卡之悠遊卡自動加值之日期及金額。
三、持卡人如對上開交易紀錄之餘額有疑義時, 得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檢具「聲明書」及發卡機構要求之文件通知發卡機構查證處理。
第七條 終止事由持卡人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約定條款之情事時, 發卡機構及悠遊卡公司得逕行暫 停或終止持卡人使用悠遊卡, 自動加值功能將隨之終止: 一、持卡人以所持悠遊聯名卡至「悠遊卡」之營運範圍及特約機構或發卡機構指定之
地點,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 二、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機構偽
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 或以任何方式折
換金錢、融通資金或取得不法利益。 三、持卡人違反發卡機構信用卡約定條款或
遭發卡機構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
權利、逕行終止信用卡契約或強制停卡。第八條 應付費用處理
持卡人依本約定條款應付之作業處理費、手續費及其他費用等, 將列入持卡人信用卡應付帳款中併同請款。 惟當持卡人自行向悠遊卡公司申請終止契約作業或悠遊卡書面交易紀錄時, 悠遊卡公 司得向持卡人收取手續費或逕自悠遊卡之儲值餘額中扣抵,手續費金額依悠遊卡公司 之「悠遊卡約定條款」辦理。
第九條 約定條款之變更 x悠遊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如有增刪或修改時, 依發卡機構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辦理
。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悠遊聯名卡之悠遊卡使用, 除本約定條款已有規定者外, 說 明若有未盡事宜, 悉依發 卡機構信用卡約定條款、悠遊卡公司之「悠遊卡約定條款」及其他相關公告規定等辦 理。
悠遊卡約定條款
悠遊卡約定條款為悠遊卡公司依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訂定,如有終止或變 更事項,請依悠遊卡公司最新公告為準。
悠遊卡公司資訊如下: 一、悠遊卡公司識別標幟:
『 』『 』
二、消費爭議處理申訴( 客服)專線: 412 -8880 (手機及金馬地區請撥 02 -412-8880)三、悠遊卡客服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
四、網址: xxx.xxxxxxxx.xxx.xx 五、地址: 115 xxxxxxxxx 0-0 x 00 x
第一條 法源依據依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及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辦理。
第二條 名詞定義
一、電子票證指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 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
、憑證或其他形式之債據, 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 二、發行機構
即悠遊卡公司。 悠遊卡公司係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申請為發行機構, 並發行以「 悠遊卡」為名稱之電子票證。
三、持卡人 指以使用悠遊卡為目的而持有悠遊卡之人。 四、特約機構
指與發行機構訂定書面契約,約定持卡人得以發行機構所發行之悠遊卡, 支付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
五、受託機構指與發行機構訂定書面契約, 提供無記名悠遊卡之販售服務及辦理無記名悠遊卡之餘 額返還作業, 並約定持卡人得以發行機構所發行之悠遊卡, 辦理加值 作業者。 六、押金持卡人為租用悠遊卡而向發行機構提供,用以擔保持卡人妥善保管或返還悠遊卡等債 務之金錢。
七、押金制悠遊卡 指發行機構租賃予持卡人並要求持卡人繳付押金之悠遊卡。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規定, 已支付押金之持卡人得於返還悠遊卡予發行機構時,申請返還押金。 八、賣斷制悠遊卡 指持卡人從發行機構或與發行機構合作發行之機構購買或取得之悠遊卡,持卡人購卡 或取得後不能要求退回悠遊卡之價金。
九、記名式悠遊卡 卡片僅限記名之持卡人本人使用, 並享有掛失服務之悠遊卡。 十、無記名式悠遊卡 發行機構發行,供不特定人使用之悠遊卡。 十一、遞延性商品或服務
係指交易時允諾在特定期間內, 提供完成主要給付義務, 而非一次性給付之商品或服務。
第三條 申購記名式悠遊卡之申購人應將基本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各欄, 並 依發行機構規定提 出真實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發行機構保留申請核准與否 之權利。 前項申購人填載之基本資料有所變動時, 應以書面通知發行機構,但發行機構與其他 機構所合作發行或依政府相關規定發行特種悠遊卡者,從其規定。 持卡人如擅自向非經發行機構認可之其他第三人辦理申購悠遊卡,發行機構對於該悠 遊卡 之功能及效用不負任何責任,該持卡人亦不得主張本契約之相關權利。
第四條 保密發行機構、特約機構及受託機構對於申購人申請或持卡人使用悠遊卡之資料, 除其他 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 應保守秘密。
發行機構不得利用持卡人資料為第三人從事行銷行為;亦不得未經申購人書面同意從事發行特定目的以外之行銷行為。
第五條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及持卡人使用安全須知
一、發行機構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悠遊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並為持卡人處理在發行機構、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使用悠遊卡之交易。
二、押金制悠遊卡之所有權仍屬發行機構所有。發行機構就押金制悠遊卡所載軟體及資料擁有管理之權利。發行機構如有升級/ 更換悠遊卡相關作業系統、軟硬體設備或其他相類似情事之需求者, 得鼓勵或促使押金制悠遊卡持卡人於一定合理期限內返還該悠遊卡, 並配合發行機構之指示辦理換發新卡( 如不換發亦可辦理終止契約)。除持卡人購置新卡之費用外, 發行機構因換發悠遊卡程序所生費用,由發行機構承擔,不另向持卡人收取。
三、持卡人購買或取得賣斷制悠遊卡, 發行機構將不再擁有該悠遊卡之所有權, 惟發行機構保留管理該悠遊卡所載軟體及資料的權利。
四、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悠遊卡, 不得以悠遊卡作為不合法交易之支付工具。 五、
記名式悠遊卡除發行機構另有約定外, 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
將悠遊卡之占有轉讓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 六、持卡人違反前二項約定仍完成交易者,持卡人不得主張其因此交易完成之扣款或
墊款無效。 七、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法擅自變造悠遊卡, 包括但不限於擅自拆解悠遊卡摘取晶片
、天線及所儲存的軟體及資料, 或向非經發行機構認可之其他第三人購買或取得經擅自變造之悠遊卡。如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而有違反前開約定之情事, 致發行機構蒙受或產生任何費用、支出、損失或損害者, 發行機構有權向持卡人請求合理之費用及/或賠償, 並得向持卡人請求新台幣一千元之違約金。
八、若持卡人持遭擅自變造之悠遊卡與發行機構或經發行機構認可之其他第三人進行交易者, 發行機構將不提供相關服務( 包括但不限於加值、扣款、毀損換發、掛失、退還儲值餘款及退還押金 100 元等服務), 如因上開情事致持卡人無法完成交易或產生糾紛或爭議者, 發行機構亦不負任何責任。
九、因持卡人竄改或干擾或容許任何人竄改或干擾持卡人悠遊卡上之資料, 致發行機構因此蒙受或產生任何費用、支出、損失或損害者, 發行機構有權向持卡人請求合理之費用及/或賠償。
十、除前開約定外, 擅自變造悠遊卡者應依法令規定自行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
十一、持卡人購買悠遊卡或以悠遊卡進行交易時, 應認明悠遊卡公司之識別標幟:
『 』『 』,避免損害自身權益。 十二、持卡人辦理加值、退費或扣
款時,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人員有權要求持卡人出
示悠遊卡, 持卡人拒絕出示悠遊卡或所出示之悠遊卡未印有悠遊卡公司識別標幟
『 』『 』者, 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得拒絕提供相關服務。 十三、臨櫃加值時, 應取出悠遊卡, 俾使服務人員辨識是否為悠遊卡公司發行之悠遊
卡。 十四、非經發行機構書面同意, 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以悠遊
卡為載具、或就電子票證儲存之資料或持卡人使用電子票證之個人資料等為本契約約定事項範圍以外之添附、加工、使用、利用或運用。如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而有違反前開約定之情事, 致發行機構蒙受或產生任何費用、支出、損失或損害者, 發行機構有權向持卡人請求合理之費用及/ 或賠償, 並得向持卡人請求新台幣一千元之違約金。
第六條 使用範圍、使用期限 持卡人僅得於標示發行機構識別標幟之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營業場所、網站或自動化 服務設備使用悠遊卡。 發行機構發行之悠遊卡無使用期限。但發行機構配合「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所稱大眾 運輸事業提供優惠而發行之悠遊卡者,不在此限。 發行機構依前項但書規定所發行之悠遊卡包括台北觀光護照一日券、二日券、三日券 及五日券, 其使用期限及終止使用後之處理方式分別約定如下: 一、票卡使用期限,是由第一次使用當日起算, 以票卡正面標示之天數為有效天數,
必須連續使用, 票卡自啟用當日起算, 至到期日捷運、公車營業截止時間為止皆
有效。
二、票卡經使用或毀損, 恕無法辦理退卡。如票卡未使用且外觀正常,需以完整包裝
, 於購買後七天內至捷運售票車站詢問處或悠遊卡營業處所, 於營業時間內辦理退卡,每筆收取退卡手續費 20 元。
三、票卡因故無法感應使用, 在票卡外觀完整且無人為毀損情況下, 可至捷運售票車站詢問處或悠遊卡營業處所,於營業時間內換發新票卡。
鑒於悠遊卡之物理特性( 如生命週期),若無法順利感應,發行機構得訂定悠遊卡發行一定期限屆至時, 持卡人應依發行機構之指示辦理換發新卡(如不換發亦可辦理終止契約), 用以回收汰換老舊悠遊卡, 並保障持卡人合法使用權益。除持卡人購置新卡之費用外,發行機構因換發悠遊卡程序所生費用, 由發行機構承擔,不另向持卡人收取。為達成悠遊卡多用途支付使用之目的, 發行機構於推廣悠遊卡新增之附加功能服務時
, 得自行或由經發行機構認可之第三人隨時提供新增之附加功能服務, 惟對於上開新增附加功能服務之提供, 發行機構得限定一定期間之使用期限。為此, 發行機構應於提供新增之附加功能時, 事先公告於發行機構公司網站或營業處所或其他明顯處所,俾持卡人充分知悉。發行機構如決定延長新增附加功能服務之提供期間者,亦同。
第七條 悠遊卡自動扣款之方法 悠遊卡之扣款方式得依與特約機構之約定採線上即時交易或其他非線上即時交易方式 進行。除雙方另有約定外, 悠遊卡之儲值餘額應以新台幣為計價單位( 元以下四捨五入)。持 卡人應按發行機構公告之使用方式於儲值餘額內扣帳支付交易帳款。 如交易帳款逾儲值餘額時, 該筆悠遊卡交易不會完成,亦不會部分扣款,但下列情形 者不在此限: 一、單次墊款持卡人使用於「發展大眾 運輸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之費
用。 二、發行機構允許持卡人同時提供現金或禮券補足該筆交易差額。
如因持卡人同時攜帶二張以上之悠遊卡,致悠遊卡感應設備同時感應二張以上之悠遊卡, 造成重複扣款時,發行機構應協助持卡人解決爭議及退款。
第八條 加值方式持卡人應於發行機構設置或授權之人工服務櫃檯、自動化服務機器、自動加值功能設 備、網站或行動通訊網路或發行機構與銀行合作提供之自動加值服務, 就重複加值式 之悠遊卡辦理加值, 並應即時確認加值後儲值餘額是否正確。
第九條 儲值餘額限制每張悠遊卡之儲值餘額不得超過新台幣壹萬元。 悠遊卡之儲值餘額及押金均不計算利息。
第十條 收費項目發行機構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費用或逕自悠遊卡之儲值餘額及 押金中扣抵: 一、掛失補發及換發費用:記名式悠遊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
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及毀損或持卡人資料異動而需換發等情形, 持卡人申請掛失補發或換發時, 每次費用依下列方式收取: 1. 結合信用卡發行之悠遊卡, 如掛失後不申請補發者, 持卡人與發行機構之契約 關係即行終止;掛失補發或換發之實際發生費用依各信用卡發卡機構約定條款定 之, 惟掛失補發費用上限為新台幣 200 元。 2. 非結合信用卡發行之悠遊卡, 如掛失後不申請補發者, 應收取掛失手續費新台 幣 20 元, 持卡人與發行機構之契約關係即行終止;如申請掛失補發或換發者,費 用為新台幣 100 元。
二、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悠遊卡持卡人向發行機構申請終止契約退還全部儲值餘額時, 應支付手續費新台幣 20 元。賣斷制悠遊卡申請終止契約時須出示悠遊卡進行 鎖卡程序始得退款,押金制悠遊卡須返還悠遊卡始得退款。(卡片使用滿 5 次
(含
)以上且滿 3 個月(含),免收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若押金制悠遊卡於購卡兩日
內未使用者,得至本公司或本公司所屬客服中心辦理退卡,免收退卡手續費。)
三、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 持卡人除得於發行機構所提供自動化服務機器免費查詢悠遊卡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外, 得依下列收費標準, 親自向發行機構申請提供 5 年內之書面悠遊卡交易紀錄, 收費標準為第一頁之工本費新台幣 20 元,第 二頁起每頁加收新台幣 5 元。
﹙ 例一: xx申請書面查詢 8 月 1 日至 8 月 5 日悠遊卡交易紀錄, 經列印後共一
頁
, 需支付工本費新台幣 20 元。 例二: 小遊申請書面查詢 8 月 1 日至 12 月 25
日悠遊卡交易紀錄, 經列印後共三頁
,需支付工本費第一頁 20 元+第二頁 5 元+第三頁 5 元,共計 30 元。﹚
四、卡片處理費: 凡悠遊卡一經辦理終止契約後立即鎖卡, 無法再使用, 如須續用須加收處理費 50 元( 但社會福利卡於各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記名服務費: 悠遊卡持卡人向發行機構申請卡片記名服務時, 應支付記名費用新台幣 50 元。但與其他記名工具結合之悠遊卡, 如社福卡、學生證悠遊卡、悠遊聯 名卡等應依各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押金發行機構所發行之押金制悠遊卡, 得向持卡人收取押金 100 元。已支付押金之持卡人 得於向發行機構返還悠遊卡時, 申請返還押金。但悠遊卡有墊款金額未結清時, 發行 機構得以押金抵償持卡人對於發行機構之未結清債務。若悠遊卡因人為損毀或卡層被 剝離、摺曲、切割、破損、塗寫或在悠遊卡上以任何方式附加物品且無法回復, 發行 機構得依持卡人使用票卡之期間,按下列比例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後返還持卡 人, 但如前揭毀損事由係因悠遊卡公司、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所致者, 則不再另行向 持卡人收取費用。
一、票卡使用未滿 2 年者, 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 100 元。 二、票卡使用達 2
年未滿 3 年者, 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 60 元。 三、票卡使用達 3 年未滿 4 年者,
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 40 元。 四、票卡使用達 4 年未滿 5 年者,自押金抵償悠
遊卡毀損費用 20 元。 五、票卡使用達 5 年以上者, 無需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
﹙ 例: xx使用悠遊卡已 2 年 5 個月, 退卡時卡片餘額因代墊車資為負 18 元, 且因卡
片遭人為毀損, 故退費金額=押金 100 元- 代墊金額 18 元- 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 60元, 故退還卡片押金 22 元。﹚
第十二條 退款辦法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行機構在可確定悠遊卡之金錢價
值餘額且無疑義帳款, 並扣除約定之手續費後,應退回其所發行悠遊卡之餘額:
一、 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提示悠遊卡經進行鎖卡程序或依本契約第十五條辦理掛失手續後,請求發行機構終止契約者。記名式悠遊卡若遭人為毀損,仍可退儲值餘額。
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依本條款第十條收取, 若持卡人要求以郵寄退費通知單, 需另付郵資( 平信 5 元, 掛號 25 元)。 二、無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終止契約者, 須出示悠遊卡進行鎖卡程序,始得辦理退款
, 押金制悠遊卡之押金退款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辦理退款。無記名式悠遊卡遭人為毀損, 若可讀取卡片晶片資料, 或外觀號碼可供辨識, 經本公司查核無誤後得辦理退還儲值餘額。
持卡人依前項約定請求終止契約時, 持卡人須支付寄送款項之郵資( 或轉帳費)。
﹙ 例: 小遊不欲繼續使用無記名式悠遊卡, 退卡時卡片餘額為 100 元, 且要求以掛號
郵寄退費通知單, 經查明該卡使用未達 5 次, 且無人為毀損, 則退費金額=卡片押
金 100 元+卡片餘額 100 元- 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20 元- 掛號郵寄費用 25 元
= 155 元。﹚ 無記名發行之悠遊卡,除終止悠遊卡使用之情形外,發行機構不得應持卡人要求返還 所發行悠遊卡之全部或部分餘額。 持卡人請求終止契約時, 若退款總金額為新台幣 3 , 000 元以上或因卡片異常於受託機 構之設備無法判讀餘額,可填寫申請單並由受託機構收取卡片,送回發行機構處理。 持卡人須支付寄送款項之郵資
( 或轉帳費),惟卡片非人為毀損, 或退款總金額達新 台幣 3 , 000 元以上且以轉帳匯款者, 無須負擔上述費用。
第十三條 發行機構提供之消費者保障機制 發行機構就持卡人儲存於悠遊卡之款項,除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繳存準備金外,其餘款項並依電子票證 發行管理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已全數交付信託 且押金制悠遊卡之押金,已辦理銀行 十足履約保證。 發行機構依前項規定將發行悠遊卡所收取之款項交付信託予信託業者時, 該信託之委 託人及受益人皆為悠遊卡公司而非持卡人,故信託業者係為悠遊卡 公司而非為持卡人 管理處分信託財產, 惟持卡人得請求發行機構或信託業者提供信 託契約相關約定條款 影本。持卡人對於依第一項規定存放於信託業者之信託財產, 就因悠遊卡所產生之債權, 有 優先於悠遊卡公司之其他債權及股東受償之權利。 發行機構應將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消費者保障機制之規定公告於發行機構公司網站及
營業處所或其他明顯處所。
第十四條 個人資料保護及交易資料之保管、安全之處理
發行機構為提供悠遊卡相關服務而向持卡人蒐集取得之個人資料, 應予以妥善保存,
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進行處理及利用。 發行機構應確保交易資料之隱密性及安全性,並負責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 除特約機構為「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者,且可於持卡人 交易時顯示悠遊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者外, 發行機構所簽定之特約機構於持卡人持 悠遊卡完成交易時, 須提供可顯示悠遊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之交易憑證供持卡人核 對。
第十五條 悠遊卡之遺失、被竊或毀損滅失 無記名式悠遊卡如有滅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 持卡人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 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七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記名式悠遊卡如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 持卡人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發行機 構或其他經發行機構指定之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 並依本契約第十條繳交相關費用
。惟如發行機構認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 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發行機構。 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依前項規定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掛失,即視為完成掛失手續, 並自完成掛失手續後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應由發行機構負擔。但因悠遊卡之扣款為 非線上即時交易,故依前項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仍由持 卡人自行負擔。 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於辦理掛失手續後, 未提出發行機構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 查、未依第二項規定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 之行為者,其被冒用之損失應全部由持卡人負擔。 悠遊卡如有毀損, 或記名式悠遊卡有遺失、被竊或滅失情事時, 持卡人得申請發行機 構換發或補發悠遊卡, 但其原因係由於發行機構、 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所致者, 不得 向持卡人請求支付悠遊卡換發工本費;如非因上述機構所致者, 得向持卡人請求依本 契約第十條所規範應收取之費用, 另押金制悠遊卡並得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計算押金之 抵償及返還。前項毀損、遺失、被竊或滅失之補、換發卡, 發行機構如有正當理由, 得不發給相同 卡面圖案、卡片材質、形狀、大小之悠遊卡。
第十六條 持卡人使用限制及悠遊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 有下列情形時,發行機構所簽定之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悠遊卡 交易:
一、悠遊卡為偽造、變造或有毀損、斷裂、缺角、打洞、扭曲之情事者。 二、依本契 約第十五條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三、發行機構依本契約第五條已暫停持卡人使用悠遊卡之權利者。 四、非發行機構所規定得持有特定記名式悠遊卡之持卡人 本人。 五、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之機器或網路連線設備等,不能讀取或辨識悠遊卡資 料者。 六、持卡人於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營業時間以外時間要求交易者。 七、發行機構有事實合理懷疑持卡人有非法或不正常交易之情事者。 八、持卡人單筆交易超過 1000 元或當日交易累積超過 3000 元, 惟繳納政府部門規費
及支付公用事業( 依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二條定義) 服務費、學雜費、醫藥費、公共運輸( 依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定義及纜車、公共自行車)、停車等服務費用或配合政府政策且具公共利益性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持卡人以悠遊卡進行扣款交易之相關商品或服務, 如未獲特約機構提供、商品或服務
瑕疵、商品退貨或服務取消或錯誤溢付款項等事宜, 持卡人應先洽特約機構尋求解決
, 發行機構並應提供交易資料協助解決紛爭。 前項提供交易資料之費用,如經查明係屬特約機構服務之瑕疵,該費用得由發行機構 向特約機構收取; 反之, 則依本契約第十
條規定向持卡人收取。 持卡人以悠遊卡向特約機構進行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扣款交易,發生未收到商品或服 務之消費糾紛, 並向特約機構求償無門時,經持卡人檢附交易憑
證( 如遞延性商品或 服務之訂貨單正本、發票正本或其他足以有交易事實之憑證等)及原購貨卡片, 且經 本公司查證無誤後,由本公司負責返還持卡人相關款項。 持卡人使用悠遊卡支付以里程計費之公共運輸服務費用而遭鎖卡時, 其解卡之處理流 程應依各運輸業者之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悠遊卡收回、大量購卡及銀行服務 為回收汰換老舊悠遊卡,發行機構保留依本契約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於一定期限屆至後 收回、註銷持卡人悠遊卡的權利,但發行機構將會採取合理步驟,將對持卡人可能造 成的不便減至最低程度。持卡人須按照發行機構所公告或通知的方式提交原悠遊卡, 以便辦理補發手續。發行機構會將有關押金( 如適用)及餘額( 如有)退還持卡人。 悠遊卡乃專為多用途支付及相關服務而設,並非作為匯兌或轉移款項媒介。同一持卡
人購買電子票證達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數量或金額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由發行機構加以記錄。發行機構得全權決定拒絕個人或組織提出的多次、高價值或重複的購買等權利。發行機構聯同一些參與銀行提供自動加值服務,持卡人可透過任何一家有關銀行另行 申請其他有關服務。參與銀行所提供的自動加值服務,可能設有獨立的附加條款及細 則,在使用此等服務前, 持卡人應細閱及決定是否同意有關條款及細則。
第十八條 契約之終止、變更 持卡人得隨時通知發行機構終止本契約,本契約終止後, 持卡人仍得依本契約第十一 條申請返還押金及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申請退還扣除相關手續費用後之儲值餘額。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發行機構應於其所在地之日報、發行機構專屬網站及 營業處所同時以顯著明確文字公告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生效日期,暨告知持 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 持卡人未於前項公告開始後三十日內異議並通知發行機構終止本契約者,視同承認該 修改或增刪約款。
第十九條 送達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於申請表格所載之連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 所變更而未通知發 行機構者,則以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連絡地址為發行機構應 為送達之處所。發行機構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 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 地址或申請表格所載連絡地址發出後, 經通常郵遞之期間, 即推定已合法送達。 發行機構受政府機關委託發行之記名式悠遊卡, 由政府機關為前項之通知及送達。
第二十條 適用法律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依本契約發生債權債務之關
係, 其法律行為之成立 要件、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一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 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作業事項委託 發行機構於必要時, 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將特定事務 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及 相關規定委由適當之第三人辦理。 悠遊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同意發行機構將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 包括委託受託機構 提供無記名電子票證之販售、退卡、電子票證加值作業、資訊系統之開發及維護、客 戶服務、現鈔及電子票證運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 於必要時, 得依法委託適當之機構合作辦理。持卡人並同意發行機構於前述目的範圍內得將其個 人必要資料提供予該機構。發行機構不得將個人資料提供予前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
第二十三條 其他 x契約之約定條款係就一般悠遊卡持卡人所作之約定。如持卡人持有與悠遊卡公司共 同發行或合作發行具悠遊卡功能之卡片(例如: 悠遊聯名卡),請向共同或合作發行 公司查詢相關權利義務。
謹慎理財.信用至上
信用卡循環年利率:5.46%~15%( 循環利率基準日期:2015 年 9 月 1 日)。每筆預借現金手續費為預借現 金金額乘以 3.5%,加上新臺幣 100 元。其他費用及 詳情依新光銀行網站 xxx.xxxxxx.xxx.xx 公告為 準;客戶服務專線 00-0000-0000、0800-081- 108。
2015 年 09 月版
認識您的信用卡
x,如:最近一期扣繳憑單影本、定期存單影本等,請於三天前撥打本行服務專線,新光銀行將會再針對您的資料審核,予以調整。
計算實例說明(以”未繳款餘額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循環信用利息):
共16位數,是專屬於您的新光銀行信用卡卡號。
2.卡片有效期限(西元)
您使用新光銀行信用卡的起始年月份及截止年月份。
3.持卡人英文名字
請使用與護照相同之英文姓名。
4.卡片磁條
存錄您個人的重要資料,請妥善放置並遠離磁性物品,避免因卡片折損、消磁而失去功能。
5.簽名檔
為確保您的權益,收到卡片後請立即以原子筆於卡片背面上簽名(中、英文皆可)。日後刷卡消費時,將以您的簽名作為身份辨認依據。若不慎簽錯,請勿任意塗改,並請立即與本行聯絡洽詢換卡事宜。
6.客戶服務專線
歡迎來電(02)2171-1055或0000-000-000洽詢信用卡相關事宜。
■當您收到新申請、毀損補發、掛失補發或到期換卡的新卡時,煩請您注意下列事項,以確保您的權益:
1.信封包裝是否完整?如果包裝不完整,有可能是郵寄途中遭人攔截或破壞。
2.xx個人資料是否正確無誤?如果資料不正確,可能會影響到您後續使用卡片的便利性及無法收取本行寄送之相關資料。
3.卡片正面左下方英文名字是否與護照或申請填寫時相同?
由於信用卡可在國外使用,而消費金額較高時,商店可能會核對您的謢照資料,故應注意您英文名字的正確性。上述如有問題請儘速來電,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卡使用前須完成下列事項:
■本行各卡別信用額度之最低限額規定
x行對各卡別信用額度之最低限額為新臺幣壹萬元。
全球緊急支援服務
當您出國旅遊或洽商時,一定不希望因為遺失信用卡,而無法享有信用卡所附帶的相關服務,新光銀行與國際組織為免除您的疑慮,為持卡人提供全天候二十四小時無休的的緊急救援,醫療諮詢等服務。國際組織將為您辦理卡片掛失,在本行核准之後,並會提供替代卡或緊急現金供您使用,讓您無憂無慮繼續完成您的旅程。無論您在世界上任何地方,您可撥打下列電話與我們聯繫:
*當您的電話接通時,您可說“Mandarin,Please”,客戶服務人員將會與您以華語溝通。
■台灣地區免付費服務電話:0080-1- 444-123
■全球緊急服務中心電話:+1-303- 000-0000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台灣地區服務電話:886-2- 0000-0000
■台灣地區免付費服務電話:00000-00-0000
■全球對方付費電話為當地國碼+1-636- 722-7111
■PLAZA貴賓服務中心-台北服務電話:000-0-0000-0000
■PLAZA全球貴賓服務中心電話:x00-0-0000-0000
信用卡費用計算說明
結帳日每月2日;最後繳款日為每月18日:
持卡人消費狀況:104年(以下同)9月20日簽帳消費60,000元,入帳日為
9月22日;10月1日簽帳消費40,000元,入帳日為10月2日。
(一)結帳日10月2日帳單明細:
1.總應繳金額:NT$100,000=$60,000+$40,000
2.最低應繳金額:NT$10,000=($60,000+$40,000)×10%
3.持卡人於10月18日還款5,000元,未繳款餘額為$95,000元=
$100,000-$5,000
(二)結帳日11月2日帳單明細:
1.循環信用利息:NT$1,436=$226+$1,210。
NT$(60,000-5,000)×10天(9/22~10/2)×(15%/365)=NT$226 NT$(60,000-5,000+40,000)×31天(10/2∼11/2)×(15%/365)
=NT$1,210
2.違約金:NT$300
3.總應繳金額:NT$96,736=$95,000+$1,436+$300
4.最低應繳金額:NT$11,486 =$95,000×5%+$1,436+$300+$5,000
■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3.5%+NT$100計收。
■掛失手續費
每卡NT$200(無限卡、世界卡免收掛失費NT$200),係銀行將客戶掛失資料通報全球信用卡系統所需費用,持卡人自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本行♛擔(不包含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份)。
■國外消費匯率計算
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結付。若持卡人交易貨幣非為新臺幣或持卡人於國外(含設於國外之網路商店及特約商店)以新臺幣交易者時,則授權貴行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
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並按每筆交易金額加計1.5%計收手續費後結
1.完成開卡手續(開卡電話及程序請參閱寄發新卡之貼卡函背面說
付。(包含國際組織收取之手續費目前為1%以及本行作業手續費目前
x)。為避免他人盜用您的卡片,開卡時請輸入您的資料,若資料無誤方得完成開卡手續。
2.開卡手續完成後,請立即在卡片背面簽名處簽名(中、英文皆可,請勿以鉛筆等易塗改之工具書寫)。為避免他人盜用您的卡片,全國的商店都將為您檢視簽帳單上的簽名。若簽帳單與信用卡背面的簽名不符,商店將會拒絕當筆交易。
3.請將信用卡妥善保管及使用,切勿將信用卡交付他人使用。
信用額度
■信用額度就是所謂的循環信用額度,是一種透支額度。當閣下申請新光銀行信用卡時,本行會依據您個人的財務能力、信用紀錄等資料,為您設定最高的信用額度。在此額度內,您可刷卡消費,並享有循環信用付款的便利。您可運用的信用額度,是指兩次付款期間內,正、附卡相加的最高消費限額(含未到期分期償還待付金額)。例如:若您原本信用額度為15萬元,而您的正、附卡已累積消費10萬元,那麼您剩餘可運用的信用額度還有5萬元。
■出國或特殊需要時可暫時提高信用額度
x閣下持卡滿6個月以上,並於出國前或因特殊需要(如結婚、生子)臨時急需提高額度時,請於三天前撥打本行服務專線02-2171- 1055與我們聯絡。我們將依您所提供之文件(如最近一期扣繳憑單影本、定期存單影本等)及以往的消費、信用紀錄予以調整。申請臨時性額度調整以不超過一個月為原則,待臨時調整期限過後,本行將會調回您原本的信用額度。此外,調高額度的部分,無法使用循環額度付款方式,就超出原信用額度之交易金額,須一次繳清。
■閣下主動要求提高信用額度
x閣下持卡滿6個月以上,且能提供較申請信用卡時更充分之財力證
■違約金
持卡人未於繳款截止日前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或延誤繳款期限者,將依下列方式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
◎當期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2期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3期(含)以上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xx元。
◎持卡人至當期繳款截止日止,繳付帳款後之未繳清金額不足新臺幣壹仟元者,無需繳納違約金。
※惟持卡人違反前開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之約定連續三期以上
(含)者,其應付之違約金,以三期為上限。
■最低應繳金額
您的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當期各卡新增消費款暨預借現金之百分之十、分期消費當期應付本金及分期利息,加上其餘應付帳款之百分之五,再加計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金額、累計當期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當期循環利息、違約金、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及其他作業手續費等其他應繳費用之總和
(若不足壹仟元者,以壹仟元計收),或當期總消費低於壹仟元之金額(未循環信用者)。前述「新增消費款」不包括持卡人辦理分期付款之消費金額。
■循環信用利息計算方式與實例說明:(相關費率暨生效日請依本行網
站公告內容)
循環信用利息: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帳款入帳時持卡人電腦評分結果適用之差別利率年息(最高年息百分之十五;日息萬分之四點一零九)自起息日起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其中,分期帳款以帳單繳款截止日次日為起息日,其餘帳款以各筆帳款入帳日為起息日。
為0.5%)。因市場匯率波動,折算匯率或簽帳當日之匯率會有所不同,皆以特約商店請款當日之國際組織訂定匯率為準。
■調閱簽帳單手續費
國內交易每筆NT$100,國外交易每筆NT$100。
■溢付款
1.經確認有重覆入帳或溢付款項之情事者,得列為溢付款,用以沖抵下期帳單金額。
2.如卡友須本行開立支票退款者,需酌收作業費用NT$50。
3.溢付款退至本人於發卡行以外之存款戶,須酌收取成本費用
NT$100。
4.個人信用卡帳戶內,倘有溢付款,請洽本行服務電話處理相關事宜。
■帳單日
本期帳單之產生日期,亦為本期循環利息之結算日。
■調閱三個月前歷史帳單
申請調閱三個月前歷史帳單,每份NT$100。(無限卡免收手續費)
■清償證明
申請核發清償證明者,每份NT$200。
■逾期催收費用
持卡人應♛擔本行因持卡人逾期繳款所產生之訴訟、非訟或其他法律程序而支出之所有費用。
■簡易通信貸款繳息明細作業費
每次收取作業費用NT$300。
■卡片毀損補發手續費
每卡酌收NT$100。(補發晶片COMBO卡每卡收取NT$100)
■緊急替代卡手續費
每卡酌收美金185元。
■簽帳程序
簽帳消費
全球共同清算匯率而來,而因市場匯率波動,折算匯率或簽帳當日之匯率會有所不同,皆以特約商店請款當日之國際組織訂定匯率為準。
A.先將信用卡交給服務人員,特約商店將會為您刷卡,並於簽帳單上記錄您的消費金額。
B.拿到簽帳單時,請查對卡號及「新台幣總金額」(TOTAL NT)之數字
■預借現金密碼申請
預借現金功能
是否正確,如在國外消費,請查對幣別及金額是否與您的消費相符。 C.如查對無誤,請在"X"處簽名,筆跡需與新光銀行信用卡背面簽名一致。 D.簽帳後,請取回簽帳單持卡人存根及您的信用卡。
※請注意,當特約商店服務人員取走您的信用卡後,請盡量不要讓卡片離開您的視線。如果簽帳單因故需要重寫時,為避免仿冒或盜簽,請確定原簽帳單已銷毀。
■簽帳時請留意
A.簽帳時,xx請閣下注意下列事項:
(1)您的信用卡視同現金,當您使用信用卡時,請注意姓名、卡號是否正確。
(2)壓印於簽帳單上,並檢查記載金額是否正確(特別是總額部份)當您確認一切正確無誤後,方可簽署。空白或填寫未完全的簽帳單,切勿簽署!
(3)請妥存簽帳單副本,以茲記錄查證。
(4)結帳後,請確認服務人員交回之信用卡是為您所有。
(5)持卡人持卡片表面無凸字卡號之信用卡簽帳時,如特約商店以人工手動壓印卡面凸字方式進行刷卡交易時,上述卡片因無法拓印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xx航空聯名卡為特殊規格之雙磁條卡片,如於日本地區較為舊式之刷卡機可能會發生無法順利過卡情形,無特店代號無法人工授權時,建議特店轉接其收單行處理。
(7)持卡人於國內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倘消費金額於新臺幣3,000元以下者,部分之美食街、電影院、大賣場或加油站等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
B.持卡消費時,如果閣下欲取消該項交易,或特約商店服務人員將金額寫錯時:
(1)當場將手刷簽帳單撕毀(通常一式三聯)或請商店重刷一筆"♛"向金額簽帳單。
(2)或取得特約商店之退款證明。
(3)或整份簽帳單註銷,重新印刷金額正確之簽帳單。
■商店不收我的卡片怎麼辦?
1.卡片因為碰到磁性物品而導致磁帶消磁-聯絡本行辦理換卡事宜。
2.您忘記繳款-請趕快繳款以恢復正常使用,以免影響您的權益。
3.金額過大,超過特約商店可授權之範圍-請商店向本行取得授權密碼。
4.自動授權系統忙線中或線路不正常-請商店向本行取得授權密碼。
■想要退貨怎麼辦?
刷卡後想退貨或事後才想退貨必須獲得特約商店之同意,可要求特約商店辦理信用卡退款手續。
若商店使用手刷簽單,您可請商店將原簽帳單一式二聯或三聯撕掉;若商店使用電腦簽單,應請商店重刷一筆"♛"項金額處理。
■如何使用信用卡訂機位或更改行程?
當您向旅行社或航空公司訂機位時您需提供您的信用卡卡號以做證明,如果您需取消或更改航程請務必記得索取退款證明,以避免日後發生請款糾紛。
■如何以信用卡給小費?
在國內大部份餐廳消費時,會有固定比例的服務費直接加在總金額上,您可直接在簽帳單上簽名即可。但在國內少部份餐廳或或國外若干地區,帳單上的小費欄(TIPS)和總金額欄(TOTAL)則是空白,需由您自行填寫小費金額再加總後,填入總金額欄內,當您簽名後,即表示以信用卡給予小費。
■國外消費如何計算?
在國外使用信用卡消費是以外幣計算,匯率係以信用卡國際組織所制定
請於核卡後,來電本行申請:本行將依您消費、繳款狀況及信用紀錄等相關資料進行審核,並依審核結果發送簡訊通知,本行客服專線: 00-0000-0000。
■手續費用算法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的3.5 % 加N T$10 0 計算手續費,假如您借了
NT$10,000,此筆預借現金手續用=100+10,000×3.5%=450元。
■使用地點
國內:(1)全國貼有NCCNET標誌或財金公司標誌的自動提款機預借現金。
(2)全國可辦理預借現金指定之金融機構櫃台。
(3)電話預借現金:週一至週五中午11點前致電02-2171- 1055,如經審核通過,當日即可將款項撥入您指定帳戶。(另需收取匯款手續費NT$30)
國外:(1)全球經VISA、MasterCard或JCB國際組織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國外會員銀行及特約商店櫃台(請出示您的護照辦理)。
(2)全球貼有VISA、MasterCard或JCB國際組織標誌的自動櫃員機ATM之使用步驟插入卡片並輸入個人密碼及預借金額即可。
■預借現金額度
您的信用卡在國內外ATM預借現金,您的信用卡預借現金額度視其消費及繳款情形依本行授信政策而定。
■其他注意事項
1.櫃檯預借現金時,請務必本人前往,並攜帶信用卡及身分證。
2.為保障您的權益,請勿將「預借現金密碼」告訴他人或與信用卡放在一起,更勿將密碼寫於信用卡上。
3.日本航空聯名卡卡友如欲在日本地區預借現金時,只能透過日本當地郵局(ATM)預借現金。
信用卡消費分期約定書
1.「信用卡消費分期付款」產品專案限本行持卡人(下稱申請人)申請。申請人於簽署本約定書前,業已經過七日審閱期間,審閱並充分了解本約定書全部條款,及本專案對申請人所生之風險。
2.申請人有分期需求時,需致電本行客服中心辦理每筆分期交易。
3.本約定書效力及於申請人名下持有本行所有之信用卡(含正、附卡)。
4.申請「消費分期」專案時間為申請人帳單結帳日前兩個工作天;申請「帳單分期」專案時間為申請人(不含商務卡及分期七卡)繳款截止日前三個工作天,且申請單筆消費及帳單分期不適用申購共同基金、爭議款、退貨交易、預借現金、代償款項、風險性、預付型交易、已辦理分期付款之消費、各項費用及非消費款項等
(本行就各消費類型是否為上述排除交易之定義保留解釋及准駁與否之權限);另申請「帳單分期」專案申請人需繳足當期最低應繳金額,且當期帳xxx消費金額扣除當期最低應繳金額後之餘額達 NT3,000元以上始得申請。
5.分期專案收費方式:
6.如本行提供特殊專案分期利率優於本約定書第五點之分期利率時,則申請人同意以該特殊專案之期數、分期利率等活動內容為主。
7.申請人如主動提前結清上述分期付款專案之剩餘款項,本行得收取提前結清處理費新台幣200元(收取方式如下,還款期數未超過總期數
的1/2者,收取200元;還款期數等同或已超過總期數的1/2者,收取
品或其數量不符或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而未取得金錢或數量不符,持卡人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於爭議帳款扣款期限截止前十五個工作日向發卡機構提出並主張扣款。持卡人對於同一筆交易僅能向
行收取仲裁處理費為美金500元,新臺幣金額依國際組織之匯率計算。
分期專案收費方式 | 分期專案利率 |
消費/帳單分期專案之每期 | 單筆消費分期利率之總費用年百分率,3 期 |
分期應繳金額計收方式, | 約7.5%∼15%,6期約10.5%∼15%,12期約 |
採「本息平均攤還方式」 | 13.5%∼15%。 |
計價,除利息外,本行得 | |
酌收每筆分期交易開辦費 | 帳單分期利率之總費用年百分率,3期約6.5%∼ |
新台幣100元,惟總費用年 | 15%,6期約8.5%∼15%,12期約10.5%∼15%, |
百分率不得超過15%。 | 18期約12.5%∼15%,24期約14.5%∼15%。 |
分期付款須知
發卡機構申請一次爭議帳款,有關各信用卡國際組織就商品或服務
100元),計入信用卡帳單中收取,惟總費用年百分率不得超過15%。
8.分期付款專案每期本金、利息、手續費將全額計入信用卡帳單當期最低應繳金額,不得動用循環;若未繳足當期最低應繳金額,將依本行約定利率(即循環信用利率)計收分期本金餘額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9.申請人所繳付款項依序沖抵費用、違約金、利息、每期應付之分期本金、前期剩餘未付款項、新增當期帳款本金;申請人如有溢繳應付帳款情形,於申請人申請領回前,其餘額得由本行暫時無息保管,且申請人如無其他特別指示,得以抵付後續須給付本行之應付款項。
10.本分期付款作業須於申請人有效信用卡固定額度內辦理,尚未還款之所有應繳金額均會佔用申請人之信用額度。
11.本行保有核准與否及修正、暫停或終止本專案之權利,本約定書構成信用卡契約之一部,如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終止,或申請人主動終止信用卡契約關係時,本約定書即自動終止。
12.申請人已使用循環利息者,不得申請帳單分期。但經本行同意者,不在此限。
13.其他未盡事項,悉依所申請之分期專案及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辦理。
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注意事項
一、信用卡僅為支付工具,信用卡機構對買賣商品或服務之瑕疵或履行並不♛保證責任,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先審慎評估。例如,在購買各行業商品(服務)禮券時,應注意禮券已依各行業之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提供履約保證。
二、刷卡時,請特別注意帳單或商品/服務合約上所列之交易金額與日期、付款方式(載明信用卡卡號)、個人資料及購買之商品/服務內容是否完整無誤,若購買非銀貨兩訖(預付型)商品/服務時,更應注意商品/服務提供有效期間及條件是否明確記載,務必於交易時確認商品/服務或合約內容完整無誤後,才刷卡簽帳。若為非銀貨兩訖
(預付型)產品,帳單或商品/服務合約之原本(或正本)及相關文件(例如購貨證明、收據、使用紀錄收據及表單、會員卡或晶片卡、上課證等)應於刷卡完成時取得上述文件,並保存至商品/服務有效期間屆滿或收到貨品確認無誤。
三、保存每一筆消費簽單,等到月結帳單寄到時,逐筆核對,如對交易明細暨帳款通知書所載事項有疑義,包括無此筆交易、重覆請款、交易金額有誤、已以其他方式付款等,應立即向特約商店或發卡機構詢問並請求處理。
四、當購買之商品或服務有未獲提供(含預借現金未吐鈔)之情形時,應先向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如無法解決時,應依照發卡機構之約定條款之規定,檢附第二條所列示之相關證明文件主張爭議帳款;如持卡人與商店雙方已取得協議,發卡機構將不會接續處理持卡人之爭議帳款。本行受理爭議帳款之客服電話:00-0000-0000。
五、請持卡人購買非銀貨兩訖(預付型)之商品/服務時,應注意其提供商品/服務期限及主張爭議款扣款期限,以保障自身權益。
六、茲就發卡機構處理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主張爭議帳款之程序(以下簡稱
「處理爭議帳款程序」)需要持卡人配合之重要事項,摘要如下:
(一)所謂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係指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
未獲提供之爭議帳款扣款期限如下:
註一:交易清算日係指收單機構將該筆交易交付於清算組織進行資料處理的日期,每筆交易清算日持卡人可逕洽發卡機構。
註二:請注意「處理爭議帳款程序」應以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詳細規則為準。各信用卡國際組織對「處理爭議帳款程序」有制定或變更規則、解釋及仲裁會員機構爭議之最終權限,所以持卡人主張爭議帳款,不表示一定可以退款或對於分期付款未付部分無須再繳款。
信用卡國際組織 | 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提出扣款請求之期限 |
當服務或商品未提供時,需於交易清算日或服務約定提供日起120日曆日(含例、假日)內,且追溯時間不得超過交易清算日之540日曆日。 ‧服務未提供舉例說明:如98年1月15日以Visa卡購買某俱樂部會員資格,但俱樂部在99年2月10日停業,而持卡人之會員資格仍為有效時,發卡機構應於99年2月10日起120日曆日內,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之540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商品未收到舉例說明:如99年1月15日以Visa卡購買傢俱,並約定於99年3月15日將傢俱送至持卡人指定地點交貨,但3月15日當天商店卻表示無法交貨時,發卡機構應於99年3月15日起120日曆日內,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之540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 |
1.當商品未收到時,需於交易清算日或商品約定送達日起120日曆日內。舉例說明:如99年1月15日以MasterCard卡購買傢俱,並約定於99年3月15日將傢俱送至持卡人指定地點交貨,但3月15日當天商店表示無法交貨時,發卡機構應於99年3月15日起120日曆日內提出扣款請求。 2.服務未獲提供 (1)一次性提供服務:需於交易清算日或服務約定提供日起120日曆日內。 舉例說明:如98年1月15日以MasterCard卡支付98年3月15日所提供的服務費用,但3月15日當天商店表示無法提供服務時,發卡機構應於98年3月15日起120日曆日內提出扣款請求。 (2)服務中斷(非屬一次性提供服務):需於交易清算日或特約商店無法提供服務日起120日曆日內,但追溯時間不得超過交易清算日起算之540日曆日。 舉例說明:如98年1月15日以MasterCard卡購買某俱樂部會員資格,但俱樂部在99年2月10日停業,而持卡人之會員資格仍為有效時,發卡機構應於99年2月10日起120日曆日內,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交易清算日之540日曆日。算日起算之 540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 |
1.於97年9月30日 前之交易,為自交易清算日120日曆日內。 2.於97年10月1日後之台灣國內交易,需於交易清算日或特約商店無法營業日起120日曆日內且交易清算日起540日曆日內;若為國際交易,則於自交易清算日120日曆日內。 |
(二)如果持卡人刷卡購買商品/服務的提供期間超過前述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規定,則於該期間過後,發生特約商店無法繼續提供商品/服務的情形時,因為持卡人已無法透過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處理此類爭議,所以持卡人購買該類商品/服務前,宜審慎評估將來無法獲得商品/服務之風險。
(三)倘持卡人對於爭議帳款要求發卡機構向信用卡國際組織提出仲裁者,持卡人需向發卡機構承諾支付仲裁程序可能產生之相關處理費用。惟仲裁結果有利於持卡人,持卡人無需♛擔全部或部份仲裁處理費。x
■本行並非商品標的物及贈品進口人、出售人、贈與人或經銷人,與商品出售人間亦無代理、合夥關係或提供保證,本行於商品買賣中僅涉及代墊款項之資金關係,且已將商品售價總金額一次墊付商品出售人。本行亦未介入商品之交付或商品瑕疪等買賣之實質關係,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受商品出售人之商品為由拒付商品總價金之信用卡帳款。
■持卡人使用本行信用卡進行商品買賣之交易後,相關出退貨、服務及上述價差之退款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向商品出售人解除契約者,持卡人應先逕洽商品出售人尋求解決,如無法解決,得請求本行該筆交易以「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辦理。
■本行保留分期付款核准與否之權利,凡交易一經核准即不得變更分期總金額及分期期數;未繳清全部分期金額前,亦不得更改信用卡帳單週期。經本行同意提前清償者,其手續費將不予退回。
■尚未繳付之分期款項,將會佔用持卡人之信用額度;倘分期付款期間內持卡人之信用卡發生停卡、不續卡、逾期繳款、信用貶落或有債務不覆行之虞等情形,則所有未清償之分期金額將視為全部到期,全部列入下期信用卡帳單,持卡人不得再享有分期之優惠。
■分期付款限於信用額度內使用,恕不接受臨時額度申請。
■分期付款交易金額將依分期期數按月平均攤還(以月為一期),分期總價除以分期期數除不盡之餘額,併入第一期應付金額繳納。每期分期付款應付金額於持卡人每月信用卡帳單中列示,並依新光點點紅利酬賓計劃、加油金回饋計劃、哩程數計劃、現金點回饋計劃計算點數。
■每期分期本金、分期手續費及分期本金超過信用額度之部份,將全額計入當期最低應繳金額中,並列於信用卡帳單上,未於帳單繳款截止日前繳清者,悉依臺灣新光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分期零利率係指免收分期手續費,惟未繳足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者仍依循環信用利息計算方式計收)。
■持卡人應妥善保留"分期付款簽帳單"或"電子簽帳端末機簽帳單據收執聯"以便日後查詢。
■持卡人若需退貨,請依商店之退貨規定,於限定期間內持原發票及"分期付款簽帳單"或"電子簽帳端末機簽帳單據收執聯",始得取消該分期付款交易。倘該分期付款交易為多筆商品者,則辦理退貨時需退回全數商品,無法核准單筆商品分別退貨之申請。
■信用卡分期付款之商品及其價格、適用分期期數及手續費依本行或特約商店公告為準。
■其他分期付款應注意事項以本行網站公告為準,本行保留修改之權利。
學生使用信用卡注意事項
■在使用新光銀行信用卡前,請先詳閱隨信用卡一同寄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以瞭解雙方的權利義務,並依自己的經濟能力消費,以避免因信用過度擴張,導致♛債過多無力償還或信用不良的紀錄,為自己造成經濟♛擔,及留下信用瑕疵紀錄。
■信用卡是幫助您理財的工具,可以讓您在經濟能力之內,先滿足消費需求,再視情況,一次付清消費款項或使用「循環信用」方式延後償還消費款項。
■信用卡一旦遺失,容易被盜用,因此使用和保管時應特別注意。信用卡一旦遺失請立即來電00-0000-0000向本行掛失。建議您,若您同時擁有多張信用卡及金融卡,請儘量避免重複放置且勿將卡片接近高溫場所與磁場,以免卡片磁條喪失磁性。
■學生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前,應先告知父母並取得同意,藉以使用信用卡學習自主理財的♛責態度,以及早建立良好之個人信用紀錄。
毀損補發
■卡片損毀怎麼辦?
請將損毀的卡片剪斷寄回台北郵局第36-282號信箱收,並註明卡片毀損要補發,本行會在收到後儘速寄出。
■卡片不續用如何辦理?
1.卡片到期若持卡人不願續卡,請在舊卡有效期限到期前三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本行不要寄發新卡。
2.卡片未到期時停卡,請持卡人電洽本行客服專員00-0000-0000。
■如何保護卡片?
1.拿到卡片時,請閱讀所有資料確定無誤後於卡片背後簽名。
2.請勿將一堆卡片重疊放置在一起以避免磁性互相干擾,還要遠離磁性物品。
3.請將卡片放置於皮夾固定位置中妥善保管。
4.消費時請先確定金額是否正確才可簽名,並確定商店交還給您的是您自已的卡片。
5.卡片若毀損或消磁,可向本行申請新卡,每卡酌收NT$100(晶片 COMBO每卡收取NT$100)。
6.為避免卡片消磁,建議閣下勿將卡片與手機一同放置。
持卡人自辦理掛失手續後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本行♛擔(不包含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份)。但若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或可歸責之冒用情況,則應由持卡人自行♛擔最高新臺幣參仟元之自♛額
(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份,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前之冒用損失,則全額由持卡人♛擔)。但若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或可歸責之冒用情況,或持卡人怠於立即掛失,或未於卡片背面簽名者,則應由持卡人自行♛擔掛失手續完成前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詳情請參考約定條款第十七條。
『新光銀行』紅利酬賓計劃活動
1.持卡人使用本行信用卡消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月帳xxx消費金額每滿20元即可自動累積紅利點數1點,但單筆消費金額未滿20元者,不予計入:
(1)持卡人持有本行發行之無限卡、世界卡、商務卡、新鑽卡或鈦鑽卡之正卡者。(2)持卡人已成功辦理自動扣繳信用卡帳款且未取消者。(3)持卡人申請信用卡電子帳單且取消書面帳單成功者。
費等)。(6)公用事業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電信費等)。
(7)學費、學雜費。(8)保險費(新光人壽傳統型續期保險費/新光人壽投資型保險費)。(9)稅款(如綜所稅、地價稅、房屋稅、牌照稅等)。(10)特定行銷活動專案。(11)其他經本行公告不得計算現金點數之項目。
3.每戶持卡人之現金點數累計期間以二年為一期,於正卡持卡人每年生日當日零時為基準日,以系統自動清除「持卡人兩年前累積而未兌換之現金點數」。(現金點數有效使用期限,以信用卡帳單上所載為準)。
4.兌換現金點數須經本行自動語音系統完成,現金點數以每50點為兌換單位,不足之點數自動歸入剩餘點數,且僅正卡持卡人得兌換現金點數。
5.本行信用卡正卡持卡人於申請兌換現金點數後,若有延滯繳款或違反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所定喪失期限利益或終止契約情事者,本行有權停止兌換;惟於延滯繳款情形,得於繳清全部款項後(包括違約金、循環利息等),繼續參加現金點數回饋計劃活動。
6.詳細活動辦法以本行網站公告為準,本行得隨時修正、暫停或終止本活動及本辦法。
『加油回饋金』回饋計劃活動辦法
2.持卡人如未符合第1點之條件,則以當月帳xxx消費金額累積滿
帳單
■如何變更資料
搬家或換工作了,請記得通知我們,若是您有任何資料的變更,請電話通知00-0000-0000本行更改資料,如此一來才不會使帳單或最新訊息寄丟。
■沒收到帳單或消費帳款有問題怎麼辦?
您通常會於結帳日後一週左右收到帳單。若您在10日內未收到帳單的話,請撥行本行服務專線(02)2171-1055。若是帳單上的消費與自已消費不符合時,可來電查詢,若是對某一筆消費有問題,必須調閱簽帳單,則需在當期帳單繳款截止日前向本行申請,申請後可暫時不需繳納此筆款項,但經確認無誤為您的消費後應支付調閱簽單手續費,國內交易每筆NT$100,國外交易每筆NT$100,此筆消費金額外亦需繳交循環利息
卡片掛失
■如何辦理掛失
◆國內掛失
x您在國內遺失新光銀行信用卡,請立即致電00-0000-0000,全天候皆有專人為您解說如何辦理掛失及緊急補發之手續。
◆國外掛失
如您的信用卡在國外遭竊或掛失時,請您依照以下方式掛失:
(1)MasterCard 1-1-800-307-7309。其他地區撥美國對方付費電話:0-000-000-0000。
(2)亦可直撥886(國碼)-2(區碼)-2171-1055向本行辦理掛失。
(3)JCB卡:美國地區(免費電話):0-000-000-0000。美國以外地區(對方付費電話):0-000-000-0000。
(4)亦可直撥886(國碼)-2(區碼)-2171-1055向本行辦理掛失。
※注意:持卡人應依本行之要求,於回國後將掛失書面報告送至本行。
■申請緊急替代卡
x您出國旅遊或洽公時,信用卡不慎遭竊或遺失,卻仍需要使用信用卡時,可利用上述方式辦理掛失手續,並表明欲申請緊急替代x,本行將會與國際組織聯繫:
1.國際組織會主動與您聯絡,並通知您取卡的時間、地點與方式。
2.若您逾期未取,緊急替代卡將會被註銷,但您仍須♛擔製作費用。
3.緊急替代x僅於指定時間內有效,待您回國後請與本行聯繫。
4.緊急替代卡僅供一般消費使用,無法做自動提款機預借現金及打電話等交易。
■當您辦理掛失手續後,本行將收取掛失手續費NT$200(無限卡、世
界卡免收掛失費)
3,000元以上者,始有積點比例之回饋,但單筆消費金額未滿20元者,或非回饋紅利點數之消費均不予計入。
3.持卡人使用本行信用卡(不包含分期7卡、日本航空聯名卡、寰宇御璽卡、寰宇鈦商卡、新光加油卡、京城銀行聯名卡、天官武財神認同卡、新光悠遊卡、世界商務卡、手機信用卡)簽帳消費均可累積紅利點數,但下列項目不予計算累積點數:(1)信用卡年費。(2)循環信用利息。(3)逾期繳款所衍生之費用(如違約金、利息)。(4)預借現金之本金、手續費及利息。(5)通信貸款之本金、手續費及利息。(6)餘額代償之本金、手續費及利息。(7)繳納其他一般信用卡有關之手續費用(如掛失手續費、毀損補發費、調閱簽單費用、緊急替代卡手續費等)。(8)公用事業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電信費等)。(9)各項稅款(如綜合所得稅等)。(10)學雜費。
(11)新光人壽投資型保險費用。(12)特定行銷活動專案。(13)其他經本行公告不得計算紅利點數之項目。
4.每戶持卡人之紅利點數累計期間以2年為一期,於正卡持卡人每年生日當日零時,以系統自動清除「持卡人2年前累積而未兌換之紅利點數」。(點數有效使用期限以信用卡帳單所載為主)
5.新光銀行於通訊交易中,僅涉及代墊款項之資金關係,並未介入商品之交付或商品瑕疵等買賣之實體關係。持卡人使用本行信用卡進行通訊買賣交易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應向商品企業經營出售人尋求解決,如無法解決時,得請求本行就該筆交易以帳款疑義程序處理。
6.本行信用卡正卡持卡人於申請兌換紅利酬賓計劃活動之回饋項目後,有延滯繳款或違反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所定喪失期限利益或終止契約情事者,本行有權停止兌換;惟於延滯繳款情形,得於繳清全部款項後(包括違約金、循環利息等),繼續參加紅利酬賓計劃活動。
7.持卡人於兌換回饋項目時,即視為同意本行及提供商品的廠商將其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於兌換商品作業之範圍內予以電腦處理。
8.其他活動詳情以本行網站公告為準,本行得隨時修正、暫停或終止本活動。
『現金點數』回饋計劃活動辦法
1.持卡人使用本行指定之信用卡(寰宇御璽卡/寰宇鈦商卡、天官武財神認同卡、京城銀行聯名卡);持卡人使用上述指定之信用卡簽帳消費,均可累積現金點數,每筆消費享該筆消費金額之0.3%回饋,單筆消費回饋之現金點數採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未滿1點恕不計算,每點現金點數價值新臺幣1元。
2.下列項目不予計算現金點數:(1)信用卡年費。(2)循環信用利息。(3)逾期繳款所衍生之費用(如違約金、利息)。(4)預借現金之本金、手續費及利息。(5)繳納其他一般信用卡有關之各項手續費用(如掛失手續費、毀損補發費、調閱簽單費用、緊急替代卡手續
1.持卡人使用「新光加油卡」簽帳消費之消費款項,每筆消費皆得享該筆消費金額之0.3%回饋(約每167元累積1點),單筆消費回饋之加油回饋金採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未滿1點恕不計算,每點加油回饋金價值新台幣1元。
2.下列項目不予計算加油回饋金:(1)信用卡年費。(2)循環信用利息。
(3)逾期繳款所衍生之費用(如違約金、利息)。(4)預借現金之本金、手續費及利息。(5)繳納其他一般信用卡有關之各項手續費用(如掛失手續費、毀損補發費、調閱簽單費用、緊急替代卡手續費等)。
(6)公用事業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電信費等)。(7)學費、學雜費。(8)保險費(新光人壽傳統型續期保險費/新光人壽投資型保險費)。(9)稅款(如綜所稅、地價稅、房屋稅、牌照稅等)。(10)特定行銷活動專案。(11)其他經本行公告不得計算加油金之項目。
3.每戶持卡人之加油回饋金累計期間以二年為一期,於正卡持卡人每年生日當日零時,以系統自動清除「持卡人兩年前累積而未折抵之加油回饋金」。(加油回饋金有效使用期限以信用卡帳單所載為準)
4.本行將在每月信用卡帳單上,列出該月帳單結帳日止所累積之加油回饋金。累積之加油回饋金以每月寄發之帳單上所載為準。
5.系統自動折抵時,若有延滯繳款或違反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所定喪失期限利益或終止契約情事者,本行有權停止自動折抵;惟於延滯繳款情形,得於繳清全部款項後(包括違約金、循環利息等),繼續參加加油金回饋計劃活動。
6.詳細活動辦法以本行網站公告為準,本行得隨時修正、暫停或終止本活動及本辦法。
謹慎理財 信用至上
信用卡循環年利率:5.46%∼15%(循環利率基準日期:2015年9月1日)。每筆預借現金手續費為預借現金金額乘以3.5%,加上新臺幣100元。其他費用及詳情依新光銀行網站xxx.xxxxxx.xxx.xx公告為準;客戶服務專線00-0000-0000、0000-000-000。
2016年6月版 SKB-B1606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