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NJIANG BAIKUNYAXUAN LAW FIRM
新疆xx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xx证发字[2021]第 04 号
新疆xx亚宣律师事务所
XINJIANG BAIKUNYAXUAN LAW FIRM
二○二一年九月
目 录
新疆xx亚宣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xx证发字[2021]第 04 号
致: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xx亚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立昂技术”)的委托,担任其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提供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于 2021 年 7 月 31 日出具了《新疆xx亚宣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
师工作报告》(xx证发字[2021]第 01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新
疆xx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xx证发字[2021]第 02 号)(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9 月 9 日出具了《新疆xx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立昂技术已对外公布 2021 年半年报,本所律师对立昂股份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查验,并据此出具《新疆xx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有关经营活动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以确保《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与前述已出具的法律文件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是前述已出具的法律文件的补充性文件,已出具的法律文件中已表述的内容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将不再复述。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声明事项及使用简称与前述已出具的法律文件保持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作为发行人申请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本所律师的补充核查,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营业执照》记载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01002999341738 |
类 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法定代表人 | x x |
注册资本 | 370,098,349.00 元 |
营业期限 | 1996-01-08 至 长期 |
住 所 |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燕山街 518 号 |
经营范围 | 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相关咨询(以资质证书为准);顶管服务;有线电视工程技术设计安装。金属材料(贵稀金属除外)、五金交电、百货土产、仪器仪表的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除外);医疗设备、医疗用品及器材的销售、医疗软件开发及销售;房产的信息中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物流信息咨询;普通货物运输代理及仓储服务;信息业务(含短信息服务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电话信息服务业务);通信器材设备、建材、化工产品的销售;塑料制品的生产及销售;增值电信业务;接收传送电视节目;广告信息发布,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业务代办;计算机设备及配件、自动化办公用品、电子产品、教学仪器、办公家具的销售;计算机信息技术咨询,柜台租赁,电脑租赁;设备维护,电子工程,代办电信业务,电信业务服务,通信设备维修;车辆停车服务;餐饮服务;互联网数据中心技术服务,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本企业商品的 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制或禁止的产品和技术除外;房屋租赁 |
二、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采用的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增资发行股份。本所律师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依法应满足的基本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发行预案》及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同股同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面值为 1.
00 元/股,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x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发行人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立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相关主管机关向发行人及其重要控制公司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以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
会认可的情形;
(2)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存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发行人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
(3)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4)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87,740.71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立昂云数据(成都)一号基地一期建设项目 | 73,994.55 | 70,006.86 |
2 | 立昂云数据(xx)xxxxxx建设项目 | 64,984.54 | 61,411.64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56,322.21 | 56,322.21 |
合 计 | 195,301.30 | 187,740.71 |
(1)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属于为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4、根据《发行预案》及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本次发行的对象为包括xx先生在内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的特定对象,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条件及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5、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的会议资料,本次发行完成后,对于xx先生所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五十九条、《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出具的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8、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xx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
98,537,255 股股份,并通过天津宏瑞间接控制发行人 10,068,549 股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 29.35%的股份,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之后,xx先生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87,740.71 万元,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的募集资金为 56,322.21 万元,占拟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未超过 30%,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第一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11,029,504 股(含),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第二条的规定。
3、公司于 2017 年 1 月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0 号)核准,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70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 116,935,000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 26,000,000 元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 90,935,000 元,募集资金到
位时间为 2017 年 1 月 23 日。
2018 年 12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金泼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83 号),核准发行人 2018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经核查,募集配套资金
到位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9 日。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事项的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 日,距离前次募
集资金到位的时间已超过 18 个月,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第三条的规定。
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发行监管问答》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三、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1、发行人完成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后的股本结构
发行人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
成补偿股份回购注销手续,并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取得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回购注销完
成后,发行人的总股本为 370,098,349 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 8 月 31 日出具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按股份性质统计)》,本次回购注销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为:
股份结构 | x次回购注销前 | 本次回购注销 (股) | 本次回购注销后 |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非流通股 | 180,189,184 | 42.75 | -50,935,911 | 129,253,273 | 34.92 |
高管锁定股 | 98,179,341 | 23.29 | 98,179,341 | 26.53 | |
首发后限售股 | 75,853,336 | 17.99 | -50,935,911 | 24,917,425 | 6.73 |
股权激励限售股 | 6,156,507 | 1.46 | 6,156,507 | 1.66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241,340,277 | 57.25 | -495,201 | 240,845,076 | 65.08 |
三、股份总数 | 421,529,461 | 100.00 | -51,431,112 | 370,098,349 | 100.00 |
2、发行人前十名主要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排名 | 股东名称或姓名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持有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数量(股) |
1 | x x | 98,537,255 | 26.62 | 73,902,941 |
2 | xxx | 27,908,689 | 7.54 | 20,931,517 |
3 | xxx | 11,877,166 | 3.21 | 11,877,166 |
4 | xxx瑞 | 10,068,549 | 2.72 | 0 |
5 | 金 泼 | 6,620,306 | 1.79 | 6,620,306 |
6 | xxx | 4,570,659 | 1.23 | 0 |
7 | 徐州立源 | 4,046,466 | 1.09 | 0 |
8 | xxx | 3,152,894 | 0.85 | 0 |
9 | 新疆德源添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50,641 | 0.82 | 0 |
10 | 周 路 | 2,523,687 | 0.68 | 1,892,765 |
合 计 | 172,356,312 | 54.55 | 115,224,695 |
3、发行人前十名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先生直接持有xxxx(第 4 大股东)73.99%的股权,系xxxx的实际控制人。
(2)xxx女士(第 2 大股东)通过北京瑞邦间接控制徐州立源(第 7 大股东),系徐州立源的实际控制人。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发行人前十名其他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x次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后,xx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 98,537,255 股股份,并
通过天津宏瑞间接控制发行人 10,068,549 股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的股权比例由
25.76%增至 29.35%,xx先生仍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x次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后,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先生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xxx女士,xx先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已降至 5%以下。
xxx女士,中国国籍,住所为海南省xxxxxxxxxx 0 xxxxx,xxxxxx:65010519691204XXXX,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要求。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xxx女士持有发行人 27,908,689 股股份,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7.54%。
(四)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质押情况
x次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后,并据发行人提供的质押登记文件,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存在以下股份质押情形:
序号 | 股东姓名 | 持股总数(股) | 质押股数(股) | 质押权人 |
1 | x x | 98,537,255 | 59,961,197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五)公司回购补偿股份的情况
2021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暨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的议
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21 年 6 月 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以上董事会议案均已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经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总价人民币 1 元的价格定向回购并注销补偿义务人当期应
补偿 51,431,112 股股份。上述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实施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421,529,461 元变更为 370,098,349 元。
2021 年 6 月 1 日,立昂技术与沃驰科技业绩承诺方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在触发《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的情形时,金泼愿意以其所持公司股份承担萱汐投资、上海泰卧、xxx、xxx所面对的部分股份补偿义务;金泼、萱汐投资、上海泰卧、xxx、xxx在按照本协议履行补偿义务的过程中,如金泼的超额补偿无法执行时,萱汐投资、上海泰卧、xxx、xxx按照原比例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xx先生与其他补偿义务人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在不改变金泼等补偿义务人向立昂技术共同承担原有协议约定义务的原则下,在触发《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的情形时,xx先生愿意以其所持公司股份承担其他补偿义务人所面对的部分股份补偿义务。因此,公司在保持回购总股份数不变的情形下,回购各补偿义务人的具体股份以实际执行《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根据立昂技术与沃驰科技业绩承诺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沃驰科技业绩承诺方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其分别出具的承诺,调整后业绩承诺方实际补偿股份数量如下:
补偿义务人 | 应补偿股份数(股) | 实际补偿股份数(股) |
金 泼 | 33,981,149 | 38,981,149 |
xx投资 | 5,954,309 | 4,175,521 |
上海泰卧 | 4,792,863 | 3,361,045 |
xxx | 4,316,113 | 3,026,719 |
xxx | 1,673,698 | 1,173,698 |
xxx | 641,682 | 641,682 |
广州市欣聚沙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71,298 | 71,298 |
合 计 | 51,431,112 | 51,431,112 |
2021 年 8 月 24 日,发行人发布了《关于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的
公告》(编号:2021-073),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补偿股份回购注销手续。
2021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取得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
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该执照记载:注册资本为 370,098,349
元。
四、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021 年 6 月 23 日,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暨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的议案》,公司以总价人民币 1 元的价格定向回购并注销补偿义务人当期应补偿股份 51,431,112
股股份。上述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实施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421,529,461 元
变更为 370,098,349 元。
2021 年 8 月 24 日,发行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
理完上述补偿股份的回购注销手续。2021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取得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该执照记载:注册资本为 370,098,349 元。
五、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许可
经中国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批准,立昂云数据(成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编号: B1-20212485),准许立昂云数据(成都)有限公司在广东、四川范围内从事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二)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取得的xx技术企业证书
九安科技的《xx技术企业证书》已于 2021 年 8 月 2 日到期,根据九安科技出具的说明,九安科技最新的《xx技术企业证书》正在办理中。
(三)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取得的其他认证证书
经补充核查,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新取得了 3 项其他认证证书,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证书名称 | 证书号码 | 认证内容 | 发证单位 | 有效期至 |
1 | 立昂技术 | 有限广播电视 施工总承包服务认证证书 | ABP-FW-2021 -069 | 有限广播电视施工总承包服务(临时)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 | 2022.06.29 |
2 | 信息系统建设 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 | CS3-6500-000 163 | 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达到良好级)(CS3) |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 | 2025.07.15 | |
3 | 极视信息 | 信息系统建设 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 | CS2-6500-000 420 | 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达到良好级)(CS2) |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 | 2025.07.15 |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一家关联方,为副总裁xx先生担任总经理的公司,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深圳立昂联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GUBBF7X | |
类 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王福成 | |
注册资本 | 1,000.00 万元 | |
营业期限 | 2021-06-18 至 长期 | |
住 所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xx区社区xx南一道 002 号飞xx科技大 厦 9C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通信传输设备专业修理;通信交换设备专业修理;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不含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影视录放设备制造;广播影视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互联网设备制造;互联网设备销售;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电子产品销售;教学专用仪器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贸易代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 |
董监x | xxx担任执行董事;xx担任总经理;xx担任监事 | |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北京联京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 70.00 |
杭州云数据 | 30.00 | |
合 计 | 100.00 |
(二)关联担保
1、发行人控制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序 号 | 期间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 | 担保金额(万元) | 担保期间 |
1 | 2021 年度 1-8 月 | 极视信息 | 立昂技术 | 900.73 |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年 |
2 | 极视信息 | 立昂技术 | 1,000.00 |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年 | |
3 | 立昂同盾 | 立昂技术、xx及 其配偶、xx | 600.00 |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二年 | |
4 | 立昂旗云 | 立昂技术、大一互 联 | 7,000.00 |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年 |
2、发行人作为被担保方
序号 | 期间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 | 担保金额 (万元) | 担保期间 |
1 | 2021 年 度 1-8 月 | 立昂技术 | xx及其配偶 | 12,940.00 |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两年 |
2 | 立昂技术 | xx及其配偶 | 4,192.86 |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年 | |
3 | 立昂技术 | xx、立昂同盾 | 1,000.00 |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年 | |
4 | 立昂技术 | xx及其配偶 | 4,999.68 |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两年 | |
5 | 立昂技术 | xx、立昂同盾 | 2,000.00 |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两年 | |
6 | 立昂技术 | xx及其配偶 | 2,000.00 |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年 | |
7 | 立昂技术 | xx及其配偶 | 2,445.99 |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两年 | |
8 | 立昂技术 | xx及其配偶 | 2,354.00 |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两年 | |
9 | 立昂技术 | xx、立昂同盾 | 108.00 |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两年 |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租赁房屋
1、xx信息向上海旗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租的房屋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
到期,双方于 2021 年 9 月 1 日重新签订《租房合同书》,将租赁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
2、2020 年 10 月 6 日,沃驰科技与杭州汇智科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下称 “汇智科创”)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汇智科创将位于xxxxxxxxx 00 x 0 x 0 x租赁给沃驰科技,租赁面积为 868 ㎡,租赁期限自 2020
年 10 月 6 日至 2023 年 10 月 5 日。2021 年 8 月 24 日,沃驰科技与汇智科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该合同约定:前述《租房租赁合同》中的约定的租赁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不一致,经双方确认实际租赁面积为 773 ㎡。
3、2020 年 12 月 23 日,沃驰科技与汇智科创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
合同约定:汇智科创将位于xxxxxxxxx 00 x 0 x 0 x租赁给沃驰科技,
租赁面积为 531 ㎡,租赁期限自 2020 年 12 月 23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2 日。2021
年 8 月 24 日,沃驰科技与汇智科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该合同约定:前述《租房租赁合同》中的约定的租赁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不一致,经双方确认实际租赁面积为 270 ㎡。
4、杭州云数据向杭州东方电子商务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租的房屋于 2021
年 9 月 8 日到期,双方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将租赁期限
延长至 2024 年 9 月 8 日,租赁面积由 50 ㎡变更为 25 ㎡。
5、立昂同盾向xxx承租的房屋于 2021 年 8 月 21 日到期,双方于 2021
年 8 月 22 日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租赁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8 月 21 日。
(二)知识产权
1、软件著作权
经补充核查,立昂技术控制的沃驰科技、杭州上岸新取得 12 项软件著作权,该等软件著作权明细如下:
序号 | 著作权人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首次发表日期 | 登记日期 |
1 | 沃驰科技 | 易峰市场软件 | 2021SR1102668 | 2021.6.8 | 2021.7.27 |
2 | 沃驰科技 | 女装电商小程序 | 2021SR1106808 | 2021.6.8 | 2021.7.27 |
3 | 沃驰科技 | IPTV 酷动健身系统 | 2021SR1106866 | 2021.6.3 | 2021.7.27 |
4 | 沃驰科技 | 移动花卡推广系统 | 2021SR1106865 | 2021.6.4 | 2021.7.27 |
5 | 沃驰科技 | 联通大王卡推广系统 | 2021SR1103557 | 2021.6.3 | 2021.7.27 |
6 | 沃驰科技 | IPTV 酷动健身训练 APP | 2021SR1102667 | 2021.6.4 | 2021.7.27 |
7 | 杭州上岸 | 五哲电商体育系统 | 2021SR1104887 | 2021.6.2 | 2021.7.27 |
8 | 杭州上岸 | 网红排期系统 | 2021SR1103587 | 2021.6.1 | 2021.7.27 |
9 | 杭州上岸 | 悠生活软件 | 2021SR1103584 | 2021.6.2 | 2021.7.27 |
10 | 杭州上岸 | 网红营销推广平台 | 2021SR1106677 | 2021.6.5 | 2021.7.27 |
11 | 杭州上岸 | 词库搜索采集软件 | 2021SR1106639 | 2021.6.5 | 2021.7.27 |
12 | 杭州上岸 | 视频推广辅助平台 | 2021SR1106637 | 2021.6.1 | 2021.7.27 |
2、域名
经补充核查,立昂技术及其控制的公司拥有的域名中有 3 项域名到期并已申请延期,该等域名的明细如下:
序号 | 分类 | 所有权人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注册时间 | 到期时间 |
1 | 华东基地 | 沃驰科技 | xxxxxxx.xxx | 浙ICP 备 15025887 号-2 | 2015.8.19 | 2022.8.19 |
2 | 华东基地 | 杭州修格 | xxxxxxx.xxx | 浙ICP 备 14031299 号-1 | 2014.8.27 | 2022.8.27 |
3 | 华东基地 | 广州上岸 | x00x.xxx | 粤ICP 备 18116842 号-1 | 2018.9.7 | 2022.9.7 |
八、发行人控制的公司
(一)新设公司
经补充核查,2021 年 8 月 25 日,杭州云数据对外投资新设了一家控股子公司,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杭州云桥网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4MA2KK1EA1T |
类 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 路 |
注册资本 | 1,024.00 万元 |
营业期限 | 2021-08-25 至 长期 |
住 所 | xxxxxxxxxxxx 0 x X00 x 0 x 000 x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物联网设备销售; 物联网设备制造;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图文设计制作;摄 |
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电子产品销售;软件销售;网络设备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通信设备制造;5G 通信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大数据服务;办公设备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 服务 | ||
董监高 | 周路担任执行董事,xxx担任总经理,xx担任监事 | |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杭州云数据 | 60.00 | |
河南纳迦科技有限公司 | 40.00 | |
合 计 | 100.00 |
(二)注销公司
经补充核查,发行人控制的海南新生代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目前正在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 2021 年 9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7 日。发行人控制的杭州极趣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注销。
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召开一次董事会和一次监事会。具体内容如下:
2021 年 8 月 25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和《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2021 年 8 月 25 日,发行人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和《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十、发行人的税务
(一)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自 2021 年 1 月起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执行 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二)财政补助
经补充核查,发行人 2021 年 1-8 月财政补助情况如下:
序号 | 补贴内容 | 补贴金额(元) | 补贴文件 |
1 | 社保补贴 | 158,406.33 | 财行[2019]11 号 |
2 | xxxxxxxxxxxxx,0000 年市第三批文创专项资金与参展补助 | 311,000.00 | 杭财教[2020]57 号 |
3 | 中小企业补助 | 30,000.00 | 关于西湖区 2020 年浙 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资助的公示 |
合 计 | 499,406.33 |
十一、其他事项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涉及的法律事项外,公司本次发行涉及的: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及技术等标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其他法律事项未发生变化,对该等法律事项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相关意见和结论。
十二、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实施细则》、《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发行监管问答》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发行人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任何情形;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
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xx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签署页)
新疆xx亚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xxx
负责人:xxx xxx
签署日期:202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