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技術服務契約書(稿)
計畫名稱:「高雄市南星計畫遊艇產業園
區」委託公民營事業開發委託監造工作技術服務案
契約編號:
委託機關: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公司: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9 月
「高雄市南星計畫遊艇產業園區」委託公民營事業開發委託監造工作技術服務契約【稿】
立契約書人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為辦理「高雄市南星計畫遊艇產業園區」委託公民營事業開發委託監造工作技術服務案,依高雄市政府海洋局(以下簡稱業主)所核定之工程細部設計結果,委託乙方提供工程監造之技術服務(以下簡稱本案),以維持園區開發公共設施工程施工品質,甲乙雙方議定服務契約條款如下,以為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地點與工程範圍
「高雄市南星計畫遊艇產業園區」委託公民營事業開發地點 (以下簡稱本開發區)位於高雄市南星計畫區遊艇產業園區(屬大林蒲填海計畫之中程計畫),位處xxxxx,xxxxxx,xxxxx至 80 米南星路,西至南星計畫填築完成之海埔新生地,南至鳳鼻頭漁港北側,北至大林蒲貨櫃車停車場用地南界,區內並有 50 米寬之中林路穿越西北側,總面積約 113.10 公頃。
第二條 服務範圍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及甲方核定之工程細部設計成果辦理工程監造工作,內容包括整地工程、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給水工程、污水管線工程、污水處理廠工程、中水道工程、電力及路燈工程、電信工程、景觀綠化工程、管理中心建設工程、公用下水設施和浚深、防波堤及碼頭設施工程、綠能設置、防災計畫、開發區用水及用電申請等公共工程;工程經費新台幣約 24 億
6 千萬元。
二、工程監造工作內容
(一)乙方之監造工務所包含於施工廠商於本開發區內或鄰近地區設置之施工工務所(含會議室)。
(二)各項工程開工前須編製監造計畫書並送甲方核備(各項送甲方文件或依甲方要求併呈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三)派遣工作人員長期留駐工地,監督、查證施工廠商之履約。 (四)審查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施工圖、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
案件,並督導執行。
(五)依照甲方提送業主核定總體施工預定進度,督導施工廠商執行。
(六)建立工程進度控制制度,並督導施工廠商執行。 (七)管制施工品質並依工程契約訂定工程檢驗事宜。
(八)督導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儲存(放)管理及環境保護等工作。
(九)協調與管制甲方發包工程之各標承包商、事業單位承包商、自建廠房承包商及拆遷戶間之履約及施工配合作業與其他工程涉及施工配合時之協調處理。
(十)編報監工日報、監工月報,按期提送甲方。
(十一) 工程有關簡報資料之製作(圖表或投影片)。
(十二)校驗施工廠商之放樣、施工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 (十三)監督施工廠商辦理工程材料及其他試驗。
(十四)辦理工程估驗計價。
(十五)規劃、協商及監督機電設備之試運轉及其維護、運轉手
冊之審定。
(十六)協辦機電設備操作及維護人員之訓練。
(十七)督導施工廠商編製工程施工之紀錄文件。
(十八)工程涉及變更設計時,應提報甲方,交由原設計單位進行必要之工程變更設計書圖製作。
(十九)協助甲方辦理申請建造執照或各項證照之展延、使用執照及申請接水接電事宜。
(二十)工程隱蔽部份之查驗、材料檢驗之抽樣及工程試驗,應於事前通知甲方,並會同甲方派員辦理。
(二十一)督促施工廠商按建築管理機關之規定配合辦理。 (二十二)有關建築管理上申報開工監造人欄之用章。
(二十三)依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及甲方規定時限辦理工程竣工結算、竣工圖繪製、竣工文件審查、報請驗收及協辦驗收等事宜。
(二十四)協辦履約爭議之處理。
(二十五)協助處理民眾抗爭、災害搶救或管線遷移等事項。 (二十六)協助督促施工廠商辦理工程瑕疵之改善或修復。
(二十七)其他有關施工監造事項。
三、辦理本契約各項服務,需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辨理,乙方應於簽約時將承辦技師報請甲方備查,履約期間更換承辦技師,亦同。
第三條 工作期限
一、全部工作期程自本案簽約之日起至本契約工作範圍內全部工程完工經正式驗收合格(預計民國 106 年 12 月)止,計畫
時程得配合實際執行情況延長或縮短。
二、本契約基地之工程施工需符合其相關規定,必要時各工程將分階段進行施工。乙方應依本案計畫需要,於決標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提送監造計畫書送甲方審查,經甲方同意後據以辦理。
三、乙方應依照雙方商訂之各項工程服務工作預定期限,辦理各項工程服務,不得拖延。但如因不可抗拒之因素,致影響進度時,不在此限。
四、甲方得視需要,隨時協商乙方調整或修訂工作預定進度,由雙方以書面為之。
五、本園區各項工程配合細部設計成果審核程序及雜項設施執照申請期程辦理實際工程之開工,乙方應配合辦理監造工作至工程驗收合格並完成結算止。
第四條 服務費用
一、有關本案工程監造服務費用經雙方議定,總計約為新臺幣○○○○○○○元(含稅)。
二、工程範圍與工作期限如有變更時,服務費用得由雙方另行議定之。
第五條 付款辦法
一、服務費之給付:乙方以甲方依實際工程施工進度比例由業主完成估驗計價後,請領該期同比例之服務費用。
二、各期付款均由乙方開立統一發票向甲方具領。
三、各期服務費用 50%以現金匯入指定帳戶,另 50%服務費用以 15日期票支付。
第六條 變更設計
x工程施工期間,如需辦理局部變更設計或法規變更修正時,乙方於工作範圍內應隨時配合。
第七條 契約終止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一)乙方接受委託辦理之工作,未得甲方同意擅自轉包者。惟建築法第十三條規定之專業工程部分不在此限,但應先以書面通知甲方,並經甲方同意後方可辦理。
(二)乙方未能依約定時限完成本契約規定應辦事項,經甲方書面通知或經甲乙雙方協調決議,時限內仍無法完成,甲方認為乙方無能力完成者。
(三)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之情形者。
(四)乙方違約或發生重大事故,甲方認其不能履行本契約責任者。
(五)乙方或其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六)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二、甲方未依前項規定通知乙方終止契約者,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三、契約經依第一項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之契約。
四、契約因政策變更,甲方得終止部分或全部契約。
五、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者,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已完成之履約
標的,甲方按以下規定結算服務費:乙方於接到甲方之書面通知應立即停止工作,甲方應負擔乙方截至契約終止日為止,應付乙方已完成工作部分之監造服務費用,乙方如有超領款項,應即無息歸還甲方。
六、非因政策變更而有終止必要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七、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雙方並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第八條 契約責任(工程監造之義務與責任)
一、甲方
(一)代表人員
甲方將指派代表,督導乙方監造及處理一切與本契約工程有關事宜。
(二)工程資料及行政支援
甲方應儘速將本契約工程有關之各項必要資料提供乙方使用,並提供行政上之協助及配合,以期乙方能按照進度辦理服務。
二、乙方
乙方所派遣之工程人員,應按工程契約圖說及應遵循之工務規定或程序,憑藉其學識與經驗,執行工程監造事宜。
(一)監造主管
乙方應於開工前,指派十年以上工作經驗並曾辦理土地開發或工業(園)區開發案施工或監造之主管一名,並具相關專業技師(土木、結構、水利、大地) 或建築師或工地主
任資格,報請甲方同意備查後並進駐工地專職本案監造業務,代表乙方執行本契約及派遣人員之管理工作。
(二)工程師
1.乙方應隨工程進度指派合格之工程師,辦理本契約所規定之工程監造服務,並另有二名專責品管工程師,負責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業務。
2.乙方應依工程實際需要派遣足夠之工程師,負責各項工程監造業務,若因工程師員額不足影響監造業務品質時,應依甲方要求增補,乙方不得拒絕及據以要求增加額外費用。
(三)乙方指派之主管人員及工程師姓名與學、經歷資料,應報請甲方核備。如有異動時應立即報請甲方同意後始得為之。
(四)工作人員之守則:乙方所派遣之工作人員應xx自持,如有不法行為時,應負法律責任。
(五)工作人員之保險:xxx負責辦理其執行本契約工作人員之安全保險。如發生意外傷亡或其他意外情事,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涉。
(六)乙方派遣人員,如有不稱職情形,經甲方列舉具體事實並通知乙方後,應即撤換之。
(七) 甲方督導人員執行任務時,如遇困難阻礙或工程不合規定時,乙方應隨時協助解決。
(八) 乙方派遣人員中應包含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資格之人員,負責協助甲方監督施工人員,針對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規定之
糾舉、裁罰、環境及安全衛生各項文件製作,並協助組成安全衛生協議組織及辦理勞安教育訓練,並確實執行。
第九條 通則
一、讓渡
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讓渡、轉移或處分本契約或其任何部分,亦不得讓渡、轉移或處分其權利、義務及索賠要求。
二、工程文件及紀錄之保密
x契約有關之各項工程文件及甲方供乙方參考之技術資料文件,乙方及所有服務人員有代為保密之義務。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任何文件之全部或一部分給與、轉讓或售與任何第三人。
三、法令之遵守
乙方應負責確保其指派辦理本契約工程服務人員,在工作期間,切實遵守各項有關之法令及規章。
四、通知
執行本契約有關之通知,原則上以書面為之。惟必要時,得以電話或口頭通知,並再以書面備查。書面通知應由專人或以郵件,送達本契約所列明甲乙雙方之地址,或任何一方以書面規定之其他地址。
五、甲方與乙方一切往返函件應以中文為主。如有技術性之說明、圖表及其他文件,亦可採用英文並附中譯文。
六、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
因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如颱風、地震、豪雨、洪水等天然災害、戰爭、時疫或政府機構根據國家之法令規章,徵用雙方工
作場所人員等)而不能履行契約義務時,雙方不負任何責任。颱風、豪雨、洪水等災害,乙方應監督施工廠商預作因應措施,並應於發生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後,儘速以書面通知甲方,並提出必要之因應措施。
七、本契約有效期間,甲方得要求乙方,就其服務範圍提出說明或
派員出席集會研商,乙方不得拒絕。
八、依本契約所完成之著作(除專利權外),以乙方為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時讓與甲方,乙方並承諾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xxxx對其職員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應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但書規定,與其職員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乙方得另作第二原稿存於乙方作為存證資料,並得於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無償利用或重為著作,惟因本契約作業所衍生之特定發明、創作或專利經甲方以書面保留者除外。乙方於執行契約期間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權,如有違反者,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九、乙方不得對甲方人員或受甲方委託之廠商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持或其他不正利益。
第十條 補充協議
x契約條文如有未盡事宜或疑義,雙方應共同協商,經雙方同意,得以附件補充之。
第十一條 涉訟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
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提起民事訴訟。
(二)依其他法律申請調解。
(三)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三、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依據法律,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 契約附件
x契約附件所載各條款,與本契約具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 契約時效
x契約及附件自雙方簽訂經甲方向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完成報備後生效,至全部工程竣工驗收結算並付清服務費後之次日起失效。
第十五條 契約份數
x契約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六份,由甲方收執四份,乙方收執二份。
契約正本所需印花,由分執各方自理。
第十六條 其他
x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中華民國政府相關法令辦理。
立契約書人
甲 方: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印信)法定代理人: (簽章)地 址:台中市北區五權路 401-1 號
乙 方: (印信)法定代理人: (簽章)地 址:
保 證 人: (印信)法定代理人: (簽章)地 址: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