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HCNJ2020-_____
合 同 书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佛山市xx区荷城街道长安社
区委员会禾洲股份经济合作社路灯安装工程
项目编号: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
一、项目名称及合同金额
项目名称:佛山市xx区荷城街道长安社区委员会禾洲股份经济合作社路灯安装工程
项目编号:HCNJ2020-_____
合同金额:(小写)人民币 元 ,(大写)人民币 元(总价包干)。
注:本项目投标总价为总包干报价,乙方的报价应包括:人员的人工费、材料费、社会福利、各种津贴及加班、技术服务费、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交通费、验收、各种管理费、保险、利润、通信及打印费、税金,以及不可预见费等完成本合同内容所需的一切费用。如出现任何遗漏内容需产生额外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将不再另支付任何费用。
二、工期
签订合同之日起40个日历天内完工并通过验收。
工期其他约定:甲乙双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7天内没进场施工,甲方有权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5天内经招标人的签证认可后,工期可相应顺延,双方办理同意顺延工期手续。
三、 服务地点、服务内容和工程质量
3.1甲方指定地点。
3.2 服务内容:禾洲股份经济合作社村道硬底化。
3.3 工程质量:执行国家、省或行业现行的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须达到合格标准。
四、付款方法和条件
4.1.工程按合同标准、图纸预算条件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发票,甲方在两年内不计息支付合同价的全额工程款给乙方。
4.2.付款方式:银行转账或双方商定的其他形式。
4.3.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乙方均必须与乙方名称一致。
五、履约保证金
5.1投标人在签订承包合同前,应向采购人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5000元,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签订合同。
5.2投标人无违约情况,合同期满及一切移交手续、资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内,经采购人确认后将履约保证金无息归还投标人。投标人如无充足理由单方终止合同,则履约保证金归采购人所有。
5.3若合同期间,投标人有意拖延、拒绝履行与本项目有关的人、财、物、事等方面责任与义务或处理不力时,采购人有权动用履约保证金,解决前述的相关事项,投标人不得有异议。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解决相关事项问题时,缺额资金仍由投标人负责并在工程款中扣除,相关经济、经济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6.1.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所有服务文件、方案等有审查权、批准权,有权要求乙方作出相应的改变和调整。
6.2.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人员进行工作考核,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严重失职的、有故意或恶意违约行为的服务人员。
6.3.甲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乙方提供为服务工作所必需的资料。
6.4.甲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乙方的书面请求,对有关方案、质量、进度、费用等重大问题及时给予书面的答复,使服务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6.5.甲方更换甲方项目经理,应提前 7 日书面通知乙方。
6.6.甲方在本服务项目执行阶段均不负责向乙方提供生活条件,由乙方自行解决,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应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6.7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七、 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7.1.乙方应充分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认真、勤奋地工作,为甲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服务。xxx认真执行合同文件中所规定的内容,满足甲方要求。
7.2.乙方参与本项目的人员
7.2.1乙方必须指定1名项目经理,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协调工作。
7.2.2乙方对项目人员名单进行相关调整,需要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甲方的同意。若乙方指派人员无法满足任务要求或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则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撤回或更换其人员。
7.3.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若乙方违反本款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7.4.xxx在合同生效后一周内成立项目部,确保服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7.5.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安排服务人员完成相关工作,人员数量须满足服务工作要求,不得缺席甲方书面通知(包括经确认收到的电邮、传真等)乙方参加的各种会议及现场工作;非本合同范围内的工作,乙方尽力配合,涉及成本费用增加的,双方另行协商。
7.6乙方的项目经理及服务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动,甲方要求更换及经乙方申请后甲方批准的情况除外。
7.7因乙方原因造成伤亡事故(包括因施工设施、建筑物料、围蔽和警示设备、安全措施及安全管理等造成的事故)或损毁公共设施的,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负责;
7.8由于本工程施工场地的限制,乙方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考察后,充分考虑工程材料的二次运输费以及保管费用计入合同价中,结算时不另外增加该项费用;
7.9乙方应对现场已完成的成品进行保护,人为损坏的,由乙方自行修复。如在施工过程中如有阻碍乙方施工的,乙方应提前2天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监理单位或甲方,监理单位或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天内进行现场勘察并作出回应,不进行回应的,乙方可停止施工,并在第3天开始进行工期顺延。
7.10工程开工前,施工人员及施工机械、设备要办理保险,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另行支付。
7.1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佛山市及xx区城市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确保环境卫生、施工安全。乙方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和警示措施,确保施工的安全以及xx环境的卫生、秩序,建筑物料尽量做到当天使用当天运到,用剩的建筑物料必须当天清理或堆放在施工围蔽范围内,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1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 乙方的违约责任
8.1.本项目服务期即为乙方的责任期。
8.2若因乙方过失、失职、故意或恶意等原因,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从合同款中扣除一部分作为违约金,单次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
8.3过失违约责任
8.3.1乙方在责任期内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时,因其过失给甲方造成了损失,应当向甲方赔偿,单次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
8.3.2乙方的过失行为成立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8.3.2.1该行为是由于乙方缺乏经验,或有经验而未预见,或由于乙方的其它原因造成的;
8.3.2.2该行为的产生并非由于乙方的主观故意或恶意;
8.3.2.3该行为给甲方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
8.4失职违约责任
8.4.1乙方在责任期内,因其失职行为给甲方造成了损失,应当向甲方赔偿,单次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
8.4.2乙方的失职行为包括:
8.4.2.1工作准备不充分、工作计划不严密;
8.4.2.2服务工作不到位、缺乏责任心;
8.4.2.3服务人员不能按本合同的要求到服务现场;
8.4.2.4不能按合同的要求按期或及时向甲方报送各种报告,导致甲方的决策失误;
8.4.2.5其它一些不积极、主动、及时的处理属于服务工作范围内的问题和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行为。
8.5.故意或恶意违约责任
8.5.1当乙方明知其某些行为会给甲方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失,但仍然故意或恶意实施,而给甲方造成了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实际损失。
8.5.2发生上述故意或恶意违约行为后:
8.5.2.1如果该行为没有(或仅仅有趋势)给甲方造成损失和带来额外的责任,甲方可将当事人驱逐出现场,并由乙方在取得甲方确认后选派合格人员进行补充;甲方亦可单方面解除服务合同并拒绝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
8.5.2.2如果该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并带来额外的责任,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服务合同并拒绝支付合同价款。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并承担甲方因相关额外责任受到的损失。
九、 质量标准
9.1符合国家、省或行业现行的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须达到合格或以上质量等级标准。
其他要求
9.2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工期每延误一天,甲方将对其收取工期违约金每天200元。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后延。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5天内经监理单位、甲方的签证认可后,工期可相应顺延,双方办理同意顺延工期手续。
十、保密要求
乙方必须如约承担合同履行时所应该尽的一切保密义务。乙方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料、数据进行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且保密责任不因合同的中止或解除而失效。
十一、违约责任
11.1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遵守合同条款的规定,有严重的违规行为,不接受甲方的管理监督,甲方可立即全面中止合同的执行。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11.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3乙方故意延误甲方委托业务的执行,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11.4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十二、争议的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三、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税费
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五、其它
15.1本合同所有附件、招标文件、比选响应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15.3 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15.4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十六、合同生效:
16.1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
16.2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甲方 份,乙方 份,招标代理 两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共计 页A4纸张,缺页之合同为无效合同。
16.3本合同签约履约地点:广东省佛山市xx区。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名称:
银行帐号:
开 户 行: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质量保修养护期
1.1 质量保修期从自竣工验收签字之日算起730日历天。
2. 质量保修责任
2.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
2.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2.3 在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2.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3. 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等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4. 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
5 .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委托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