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其中个人卡又可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和白金卡;按照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照是否联名分为联名卡和非联名
江西银行信用卡章程(2022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西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并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支付后还款,具有信用消费、分期付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其中个人卡又可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和白金卡;按照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照是否联名分为联名卡和非联名
卡;按是否制作实体卡分为实体卡和非实体卡(或称“数字卡”、“虚拟卡”)。信用卡使用银联、VISA 和其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标识。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x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并经发卡机构同意
获得核发信用卡的申请者(单位卡指定人员)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
“账户信用额度”(也称“账户授信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名下的某一账户核定的在 信用卡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
“信用卡交易”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完成的消费、存款、取款、转账等行为。
“交易日”指信用卡实际发生交易时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将持卡人信用卡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
(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和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及未超信用额度使用信用卡的前提下,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预授权”是指特约商户通过 POS 或其他方式,就持卡人预计支付金额向发卡机构索取付款承诺的过程。
“溢缴款”是指持卡人还款时多缴的金额或存放在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
“预借现金”即取现,是指可以用信用卡在柜面或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取现透支、转账透支等。
“分期付款”指持卡人使用贷记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发卡机构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按照与发卡机构约
定的还款计划,每月向发卡机构归还当期应还款项,直至商品或服务总价清偿完毕为止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二章 功能用途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信用卡是具有信用消费、特惠商户刷卡优惠、循环信贷、分期付款、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七条 持卡人凭信用卡可以在银行卡组织及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并可在贴有银行卡组织标识的 ATM 机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现金业务。
第三章 申领条件和申领手续
第八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并能合法支配其账户资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它经济组织等,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信用卡(单位卡)。信用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书面指定和撤销。申领单位承担所有本单位信用卡
(单位卡)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九条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且资信状况良好的中国居民、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不超
过 15 张信用卡(个人卡)主卡,如已持有本行 15 张信用卡,则在注销原持有的信用卡之前,无法申请新的信用卡。信用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申领个人卡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两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
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且本人亲自签字确认和提交相关资料,并与发卡机构签订领用合约。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确认遵守《江西银行信用卡章程》并履行相关合约中各项条款。
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后续风险管理、异议核查等信用卡相关业务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xxx信有限公司等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公安机关、司机机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通信运营商(或其授权的服务商)及其他合法存有乙方信息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为甲方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第三方数据服务合作方)或个人查询和使用其个人信息(包含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证件有效期、学历、职业、有效联系方式、婚姻
状况、社保、公积金、房产、车产、金融资产、违法犯罪信息、信用状况、司法失信、消费信息、设备信息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相关资料自业务存续期结束后至少 5 年。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xxx信有限公司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其它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其个人信息。发卡机构依法对收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的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出于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等目的向保险公司、联名卡合作方等与发卡机构有直接合作关系的机构提供申请人个人信息。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在对持卡人款项催收时向依法提供催收服务的第三方提供申请人个人信息。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转让其拥有的针对申请人的债权时,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向债权受让方提供用于业务处理所必须的申请人个人信息。发卡机构承诺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的方式要求接收申请人个人信息的机构履行申请人个人信息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
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未通过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同时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预借现金及手续费、违约金及追索费用等)。
第四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信用卡透支及分期资金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投资(如购买股票、有价证券、期货、理财等金融产品、购房或进行房地产经营)等领域,严禁流入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
第十四条 持卡人申请信用卡时可选择凭“密码+签名”消费或凭签名消费,收到信用卡时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消费时,如使用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
效凭证;如选择的是凭签名消费,请务必保管好自己的卡片,谨防卡片遗失或被盗用,一旦遗失请立即致电发卡机构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同时向发生遗失、被盗或泄密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并根据发卡机构要求向其提供相关报案材料
等(如需)。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持卡人应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发卡机构发行的带有 “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 IC 卡同步开通闪付和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营业网点或 24 小时客服电话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十五条 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到发卡机构或按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六条 发卡机构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如持卡人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对有效期内未启用的信用卡,发卡机构可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已过期的信用卡,持卡人在按照发卡机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持卡人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本章程、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继续有效,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已过期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等权利。如因发卡机构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发卡机构可发放其他同等
级卡片。持卡人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
第十七条 持卡人向发卡机构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发卡机构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发卡机构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为 1000 元,最高金额上限为 100 万元,期限不超过 5
年。对预借现金业务申请分期还款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
万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期限不超过 2 年。分期付款每期扣款金额入账后,还款规则、计息规则以及违约金等费用计收规则与普通消费相同,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未全额偿还分期金额前,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持卡人应按当期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第十八条 发卡机构为持卡人设立本外币账户,并核定人民币账户信用额度,持卡人名下的多个账户信用额度、分期信用额度、现金提取额度和附属卡信用额度等受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设置的总授信额度上限控制,在信用卡总授信额度内,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不得超过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持卡人境外交易按结算日当日我行对外汇率结算。
第十九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等,以提前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对信用卡账户信用
额度进行调整。发卡机构有权基于风险管控因素,不预先通知持卡人情况下降低信用卡账户额度或停止其信用卡使用,并可直接将相关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
第二十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应以人民币偿还对账单所列明的款项,还款顺序为:上期欠款金额、本期利息、本期费用(违约金等)、本期透支取现款、本期透支消费款。
第二十二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对已出账单部分还款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偿还:自记账日起逾期 1-90 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自记账日起逾期 91 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 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偿还。
第二十三条 信用卡(个人卡)累计透支取现总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的 50%,每日ATM 等自助渠道累计透支取现额度为 10000 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个人卡账户存入的资金应是持卡人的合法 收入。个人卡本外币账户的资金以现金或转账存入。本外币账户的使用均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单位卡本外币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单位的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款存入单位卡账户。
第二十六条 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时,持卡人应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或致电 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及时办理挂失,发卡机构在核对相关资料后进行相关挂失处理,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并生效,并按照公示收费标准收取挂失手续费。挂失生效前所发生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单位卡由申领单位)承担。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的,由持卡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分期付款、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卡机构、特约商户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发卡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外币账户的开立与使用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信用卡在境外发生的取现、转账、消费等交易,每卡、每日、每月、每个自然年累计控制额、异常交易管理、限制名单管理等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 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在发卡机构认可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持卡人在需要进行预授权的特约商户进行消费时,结账金额根据持卡人实际消费情况进行结算,持卡人不可因结账金额超过预授权金额为由拒绝还款。
第五章 x息规定
第三十一条 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利率:18.25%),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发卡机构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含还款溢缴部分)不计付利息。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一)免息还款期待遇。从发卡机构记账日至发卡机构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 前,偿还所使用全部款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最长免息还款期为 56 天。
(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每期账单持卡人需要偿还的最低金额即是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的 10% + 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 + 全部预借现金 +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 各项费用和利息。如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将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未全额偿还信用卡当期应还款项或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自记账日起对每笔交易按日利率万分之五
(年利率:18.25%)记收利息直至清偿为止,并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支取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自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利率:18.25%)记收利息。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
额,发卡机构除计收透支利息外,还将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收违约金;因持卡人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
第三十五条 发卡机构按照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第六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相关方面查询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依法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通过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定并调整信用额度。
(二)对超过 6 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发卡机构有权采取降低账户信用额度、停用信用卡等措施。
(三)对不遵守有关法规、《江西银行信用卡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发卡机构有权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资信状况恶化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持卡人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持卡人资信状况经发卡机构评估存在异常等)或卡片风险管控因素,限制或取消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调降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中止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
(四)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
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持卡人的信用卡的权利;发卡机构按照持卡人的个人信息发出
通知后视为持卡人已接收并知晓通知内容,有权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即可因发卡机构认为的正当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六)持卡人未在发卡机构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发卡机构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行使质权;从持卡人在发卡机构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 收;向担保人追索;将持卡人违约信息在发卡机构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布等。如持卡人恶意透支存在犯罪嫌疑的,发卡机构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
(七)在出现可疑交易或信用卡有被盗刷风险时,发卡
机构有权立即暂停信用卡的使用或关闭相关信用卡权益或功能,并有权向持卡人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七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或公布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文件,包括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 二 ) 发 卡 机 构 设 立 24 小 时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00-000-0000,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
办理等服务。
(三)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发卡机构应通过电子账单、或对账单、对账簿等方式,定期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相关资料进行保密。但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五)为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利,持卡人如在发卡机构办理信用卡业务,发卡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相关部门、机构或个人查持卡人的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必须取得持卡人的授权。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持卡人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合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查询最近 12 个月的对账单。
(四)持卡人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询或异议申请。
(五)持卡人对其账务有疑义,在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时限内,可向发卡机构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持卡人须支付调阅签购单手续费。
(六)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依法划扣卡内资金的除 外。
第三十九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遵守发卡机构制定的本章程及《江西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等相关条款。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和《江西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的用卡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
(二)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它有关资料。
(三)持卡人和担保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发卡机构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卡片及卡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卡号、有效期等)、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交易凭证、身份证件信息和其他个人信
息等。若因卡片或密码等信息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不得将上述信息泄露给他人,对于非因发卡机构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上述信息泄露等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欠款,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款、分期付款应还款、利息、年费、违约金等;不得以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持卡人应按实际欠款金额支付款项及相关费用。
(六)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x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银联、VISA、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 等银行卡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x章程由江西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并通过发卡机构网站公告。本章程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
始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四十二条 x章程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
效,原《江西银行信用卡章程(2020 年修订版)》同时废止。如不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