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臺中市政府為辦理「龍井區沙田路四段 670 巷 17 號旁 8 米計畫道路開闢工程」用地需要,擬徵收坐落臺中市龍井區龍目井段水師寮小段 119-1 地號土地,持分面積 0.000333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
件計 14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此 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龍井區沙田路四段 670 巷 17 號旁 8 米計畫道路開闢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臺中市龍井區龍目井段水師寮小段 119-1 地
號土地,持分面積 0.000333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徵收土地圖說及土地使用計畫圖。
(二)本案屬都市計畫道路,且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情形。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
及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如后附臺中市政府 109 年 6 月 24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90152970 號函,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臺中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案係依據 60 年 12 月 31 日府癸建土字第 122258 號公
告「xxxxxxxx」xxxxxxxxxx,x 000
年 9 月 11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70199908 號公告發布「變更xxxxxxxx(xxxxxxx)(xxxx)」(107年 9 月 14 日生效),仍維持原劃設路線,現況尚未徵收開闢,致本區域沙田路四段 670 巷、竹師路二段 111 巷無法直接通往祥瑞街須改道或繞道而行,本案工程開闢後,可以使祥瑞街以南區域之居民前往龍泉市場更加縮短路程與出入便利性,改善南北向聯繫功能,除可強化xx居民出入之便利性,提供用路人更完整的道路服務外,更有助於消防、救護車輛進出以落實都市消防安全,同時促進xx土地有效利用,故本案道路依都市計畫之劃設開闢,實有徵收私有土地之必要。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計畫道路寬度 8 公尺,長度約 215 公尺,工程範圍已考量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及便利性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未來工程完工後,可提供龍崗里鄰近居民永久使用,減少鄰里居民車輛通行繞道或迴車時之交通潛在威脅;打通後通往行政機關及龍泉市場等設施更加便利,亦可提升都市防災功能及加強消防救護車輛之可及性,促進住宅區土地之合理利用,本案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均為道路開闢所必需,用地範圍無法縮減,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x路段工程開闢範圍係依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進行開
闢,為兩側住宅區由沙田路四段 670 巷、竹師路二段 111
巷通往祥瑞街之唯一道路,無其他可替代之地區或道路。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道路工程打通為永久使用,為永續利用並保障公共利益,經評估應取得工程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以下為其他方式取得用地概述:
1. 設定地上權:本案屬定著於土地上之道路工程,且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後續開發管理之考量,爰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 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但本案工程未來係作公共設施供大眾使用,並無報酬及收入,故不適合聯合開發。
3. 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須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並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有願意捐贈土地之意願表示。
4. 租用:市府向土地所有權人承租,本府須每年編列租金預算,將造成市庫支出無上限情形,且本案永久為道路使用,故應取得所有權為宜,不宜租用私人土地。
5.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 7 條規定,執行機關接獲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清冊後,應於每年 6 月底前整理成適當之交換標的後公告,再由土地所有權人於交換標的投標期間投標,今年本市供交換僅一筆位於東勢區之公有土地,面積 0.052000 公頃,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未提出申請。
6. 容積移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
「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
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且容積移轉需由申請人(例如:營造廠商等)提出申請,非本府得主動要求辦理,且有礙於範圍限制,確難以採行。
綜上已無其他取得方式,本案業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踐行協議價購程序,並以 109 年 8 月 27 日府授建新地字
第 1090208742 號函文函詢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意願,業經協議價購會議後仍有所有權人未能達成協議,爰依規定辦理徵收。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依都市計畫開闢本案道路可強化現有巷道之聯繫,促使道路能提供更完整的道路服務品質,使人車通行更為便利,大幅改善目前道路不連貫等問題,減少鄰里居民車輛通行繞道或迴車時之交通潛在威脅,增加道路連結行政機關、生活購物、都市防災功能及加強消防救護車輛之可及性,且工程完工後,供鄰近居民永久使用,符合增進地方公共利益目的,整體而言對該地區實有正面之影響,故本案道路開闢確有其必要性。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 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位於龍井區龍崗里,依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109 年
7 月人口統計資料,龍崗里現況人口約 3,122 人,主
要以青壯年人口為主,約 1,920 人,幼年人口約 471
人,老年人口約 731 人,本案擬徵收私有土地 1 筆,影響土地所有權人 22 人,占龍崗里總人口約 0.07%。透過本案道路打通能改善行車安全性與便利性,有助
於地區整體發展。
2.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開闢工程完工後,可使區域街道路相接,減少當地用路人繞道情形,更讓祥瑞街以南區域之居民前往龍泉市場縮短路程與出入便利性,改善此區域南北向聯繫功能,提升交通路網之連結性同時強化都市消防安全救護。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依本市龍井區公所 109 年 9 月 3 日龍區建字第
1090017608 號函查明結果,本案工程範圍內無符合土
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之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情境相同之經濟弱勢族群,且無合法可居住之建築改良物或設施,對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情境相同之經濟弱勢族群不發生影 響,完工後可增進鄰近用路人通行之便利性,對工程範圍外之無法搬遷弱勢族群生活型態環境亦可一併獲得改善,為此對周遭弱勢族群生活型態有正面影響。
4. 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案道路開闢工程將以完善整體規劃設計,貫通祥瑞街至沙田路四段670 巷,增加居民購菜購物之便利性,減少車輛迴車及改善用路人行走之安全性,並有利於消防及救護車輛進出與可及性,將可提升地方居民住與行的健康與安全。同時施工採環保、節能綠色工法與技術,加強周圍環境監測,以減少對環境之衝擊,故本工程完工後可增進xx居民之健康與安全。
(二)經濟因素:
1. 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工程完工後可改善鄰近道路聯繫功能,有助於xx住宅區土地有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價值及生活圈之居住便利性,帶來土地增值等效益,有助於增加相關經濟產值和稅收,對地方政府之財政有正面之影響。
2.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用地範圍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非屬糧食生產供應地區,且經查範圍無種植農作物,故徵收計畫不影響糧食安全。
3. 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案工程範圍無營運中之公司行號,雖有工廠但未合法登記且無營業事實,故不影響公司停、歇業,不會發生就業人口減少或轉業情形。本道路開闢後可完善社區交通路網,有助於土地合理使用,促進閒置土地再建設並增進社區繁榮,故整體而言對就業及轉業人口為正面影響較多。
4. 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 案打 通工程用 地 地價費用為 新臺 幣 ( 以下 同)118,548 元,本工程準備金為 55,110,000 元,已編列於 109 年「基層建設道路橋樑工程、公園新闢暨整建等建設經費」項下支應,故本案用地徵收費用足敷支應。
5.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工程範圍內土地使用現況大部分為既有道路、空地及非合法建築改良物使用,無農林漁牧產業作物,且本案僅作小面積線性工程,經評估對農林漁牧之產業鏈無影響。
6.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案內土地業經都市計畫所劃設為道路用地,規劃時已考量區域交通系統之流暢性及空間機能配置,本計畫道路工程完工後,將串聯xx既有道路促使區域xx土地利用之完整性,及縮短區域對外通行時間,使xx土地有更良好之土地發展環境,對範圍內外土地利用皆有正面效益。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案道路用地範圍內無特殊自然景觀,開闢已考量城鄉風貌永續發展與市容美觀,無大規模改變地形或破壞地表植被,故對環境衝擊甚小。
2.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依據臺中市政府文化資產處 109 年 9 月 1 日中市文資
古字第 1090010917 號函,本案徵收計畫範圍內土地並無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文化歷史古蹟,因此不發生影響,倘爾後計畫執行階段發現疑似遺址或具古物價值相關情形,將函報相關單位妥適處理。
3.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案道路開通後可完善巷道之聯繫功能,提升xx地區交通路網服務水準及完整性,有助於改善此區域xx居民通往附近市場往返之便利,無須再繞路縮短距離,亦可藉此增加地方生活居住條件及環境品質,對整體居民及用路人之通行安全及生活條件有正面助益。
4.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工程範圍內非屬環境敏感地區,亦無發現特殊動、植
物及重要物種,且道路打通屬線形工程,故對地區生態環境不發生影響。另本案依據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9 年 9 月 24 日中市環綜字第 1090108008 號函表示本案已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2款「道路興建工程」規定判認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填具「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本案爰依該規定判定無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5. 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工程完工後可以串聯沙田路四段 670 巷至祥瑞街,改善南北向聯繫功能,減少車輛繞道及迴車之交通潛在風險,大幅提高鄰近居民出入之便利性,同時增加道路都市防災功能及加強消防救護車輛之可及性,促使道路能提供更完整的服務,保障居民財產、生命安全,整體而言對附近居民、學童及用路人有正面之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
1.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交通建設為都市發展之重要指標,屬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中「永續經濟層面」面向之一。預計工程完工後將可使區域間交通往返更加順暢,提升整體生活品質與經濟環境,加速區域土地使用,促進經濟發展,進而增加稅收,形成良性循環之永續經濟,以達到國家永續發展之目標。
2. 永續指標:
道路開闢供公共使用,透過開闢可增加民眾通行進而
帶動地方繁榮與促進經濟發展,為落實環境永續發展之目標,本案道路施工工法採順應地形、地勢以降低環境衝擊,確保地方永續發展。
3. 國土計畫:
國土計畫乃基於永續發展觀點,本案用地範圍依60 年
12 月 31 日府癸建土字第 122258 號公告「台中港特
定區計畫」劃設在案,經 107 年 9 月 11 日府授都計
字第 1070199908 號公告發布「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
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四階段)」(107 年 9 月 14 日生效),仍維持原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土地使用計畫屬都市計畫,為國土計畫之一環,將有效改善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滿足經濟及社會文化發展之需要,提升生活環境品質作為辦理之目標,符合永續國土使用目標。
(五)其他因素:
1. 公益性:
本案工程依據都市計畫進行開闢,北端範圍邊界銜接沙田路四段 670 巷,南端銜接祥瑞街,惟本案現況尚未開闢,鄰近居民需改道或繞道而行,造成通行不便。道路依計畫開闢完成後,可供鄰里居民及用路人永久使用,改善用路人通行安全,並提升道路服務水準,短期而言可完善巷道之聯繫功能;長期而言可改善市區環境安全生活品質,並促進土地利用及區域整體發展,符合增進公共利益目的。
2. 必要性:
(1)工程之必要性:
本案為住宅區之鄰里道路,近鄰行政區域、xx亦有國小、市場店鋪等等,xx居民出入頻繁,工程
完工後可改善現況道路阻隔之情形,有利於xx居民人車出入,增加通行之流暢性與安全性,更有助於消防、救護車輛進出,提供用路人完整的道路服務,落實都市消防安全及促進地方發展,實有工程上之必要性。
(2)徵收之必要性:
本案業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踐行協議價購程序,惟因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持分土地為公同共有,未能取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致協議價購不成。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共 8 筆,公私共有土地 1 筆,公有土地 1 筆,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為本府建設局,私有土地總面積 0.134 公頃,經協議價購結果,協議面積為 0.133667 公頃,比例達 99.75%。本案經評估本案道路用地取得經評估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租用、公私有土地交換及容積移轉等方式取得皆不適用,為配合本地區整體發展,於達成改善交通效益下實有徵收私有土地之必要,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陳報徵收。
3. 適當性與合理性:本案道路工程依相關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進行規劃,且影響公私權益最小原則辦理。
(1)道路規劃之適當與合理性:
本案範圍係屬都市計畫道路,勘選之土地已考量用地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區域安全性、便利性及公共開放空間改善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本案範圍非屬環境敏感地區,且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使用之土地均
為達成交通改善效益必須使用最小限度範圍。
(2)計畫目的之適當與合理性:
本案依 60 年 12 月 31 日府癸建土字第 122258 號
公告「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劃設在案,經 107 年 9 月 11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70199908 號公告發布「變 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四階段)」 (107 年 9 月 14 日生效),仍維持原劃設路線,故以 因應地區間之公益需求及提升公共設施之服務水 準,進行都市計畫道路開闢。
(3)用地取得之適當與合理性:
本案工程將依都市計畫規劃之道路用地辦理用地取得作業,道路完成後將永久供交通通行使用,為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權,增進公共利益,因此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本案業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踐行協議價購程序,經協議價購結果,未能達成協議者係因 1 筆土地上公同共有22 人(持分1/72)所有權人未能全部取得同意,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申請徵收,應為適當。
4. 合法性: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及「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二場公聽會,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後續用地取得事宜。
六、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用地範圍內之建築改良物非屬合法建物,本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協議價購,建物拆除依臺中市補償自治條例補償相關設施規定給予全部拆遷處理費。未達成協議之私有既成道路土地,均列
入徵收,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無。
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無。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工程範圍北起沙田路四段 670 巷、南至祥瑞街止,範圍內東、西兩側屬住宅區,土地使用現況多為空地,往北可通往龍泉市場及龍泉國小,往南通往祥瑞街處,有一非合法建築改良物,本府依臺中市相關補償法規給予拆遷處理費,並已取得該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協議價購。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案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9 年 4 月 23 日、109 年 5 月 21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中市政府、龍井區公所及龍崗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地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新聞紙(中國時報中彰投版 109 年 4 月 24 日、109 年 5 月 22 日)及
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並於 109 年 5 月 4 日、109 年
6 月 1 日於龍泉社區活動中心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證明
文件及二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9 年 5
月 13 日、109 年 6 月 15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中市政府、龍井區公所及龍崗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業於民國 109 年 6 月 1 日第二場公聽會針對 109 年 5 月
4 日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出之
xx意見進行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9 年 6 月 15 日
府授建新地字第 1090142945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 109 年 7 月 13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90167473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並檢送協議取得說明資料、xx意見通知書、協議價購同意書(載明協議價購地價)併同寄發提供予所有權人,並於 109 年 7 月 24 日於龍井區公所三樓會議室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召開協議價購會議,依規定以市價與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詳如后附協議價購通知單及 109 年 8 月 4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90185004 號函協議價購會議紀錄影本,協議價購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均已合法送達。
(二)本案訂定協議價購價格有 3%為議價之空間,案經估價師於協議價購會上向所有權人說明協議價購地價評估過程,因部份所有權人未於 109 年 8 月 5 日前出具協議
價購同意書。本案經送本市地價評議委員會 109 年第 7
次會議評議通過之徵收補償地價(估價基準日:109 年 3
月1 日)比原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土地之價格為低,
為保障各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益,本府再以 109 年 8 月 27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90208742、1090287421 號函再次函詢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之意願。
(三)經前協議價購會議及後續函詢結果,共有陳○○等人及本徵收地號內陳○○等 8 人之公同共有(持分 1/48)皆完成同意價購,唯剩林○○等 22 位公同共有(持分 1/72)未能全數取得同意,無法完成價購,因此視為協議價購不成立,惟經評估後無其他取得方式可辦理,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陳報徵收。
(四)本案於申請徵收前,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併前開會通知單,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xx意見,該通知均已合法送達,而所有權人陳○○等 5 人於得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本府皆已書面回覆,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覆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
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
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工程範圍內無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亦無合法建築改良物須配合拆除致無屋可居住或情境相同情形,故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須訂定安置計畫之情形。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為改善地區交通動線及區域之發展,其路線及寬度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希冀藉由完整打通巷道完善同榮路之道路服務功能,有助於民眾通行便利性、強化道路連接功能,同時落實都市消防安全及環境品質改善。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定 110 年 3 月開工,110 年 10 月底完工。
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須補償金額總數:118,548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118,548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 元。
(四)遷移費金額:0 元。
(五)其他補償費:0 元。
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
本府 109 年度之「基層建設道路橋樑工程、公園新闢暨
整建等建設經費」準備金為 1,270,000,000 元,其中本案工程用地取得費用準備金為新台幣 55,110,000 元,故足敷支應本案徵收價款。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
本案開闢工程土地費用已編列於 109 年度之「基層建設道路橋樑工程、公園新闢暨整建等建設經費」業務計畫之經費預算內支應,本案目前用地地價補償費 118,548元,編列經費足敷支應。
(三)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之相關證明文件。
需用土地人:臺 中 市 政 府
代 表 人:市 長 x x x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09 月
土地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照片)
8-1
徵收土地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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