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83 证券简称:*ST 博信 公告编号:2022-004
证券代码:600083 证券简称:*ST 博信 公告编号:2022-004
xxxx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xxxx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及执行结案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结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6,000 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在以前年度定期报告中将借款本金 88,800,000 元计入公司负债,并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了利息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截至2021 年12 月31 日,公司应付厦门瀚浩款项合计10,545.93万元(未经审计),本次和解将形成重组收益 4,554.09 万元,具体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为准。
xxxx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厦门xx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20 年 6 月,厦门市恒创瀚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瀚浩”)
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就公司向厦门瀚浩借款 8,880 万元提起仲裁。
2020 年 11 月,公司收到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2020)穗
仲案字第 3286 号]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借款 8,880 万元及利息
(以 8,880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 月 9 日起按照年利率 6%计至实际清偿之
日起止);2、被申请人偿付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 100 万元;3、本案仲裁费 604,830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通知
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粤 01 执恢 134 号],具体内容如下:1、因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恒创瀚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 3286 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责令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恒创瀚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 94,813,203 元(暂计);交纳执行费 162,213 元(暂计)。2、如实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报告财产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公司设立于华夏银行苏州平江支行(账号:1245100000464576、账户类型:一般户)、光大银行xxxxxx(xx:37170188000101889、账户类型:一般户)、农行苏州苏州金阊新城支行(账号:10554801040017015 的银行账户、账户类型:一般户);同时,冻结公司持有的博仕智能科技(xx)xxxx、xxxx(xx)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新盾保装备有限公司、广州博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苏州博铭科技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
本次重大诉讼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xxx.xxx.xxx.xx)披露的《*ST 博信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2020-046)、《*ST 博信关于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2020-092)、《*ST 博信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2020-093)、《*ST博信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2020-099)《*ST 博信关于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2020-101 )、《*ST 博信关于公司涉及仲裁进展的公告》
( 2021-010 )、《*ST 博信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及资产冻结的公告》
( 2021-012 )、《*ST 博信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及资产冻结的公告》
(2021-038)。
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近期,公司与厦门瀚浩经友好协商,达成了和解意向,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xxxx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恒创瀚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xxxxxxxxxx 00 xxx
x方(被执行人):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地址:xxxxxxxxxxxxx 0 x姑苏软件园 B2 栋
甲方与乙方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广州仲裁委员会于 2020 年 10 月 10 日作
出(2020)穗仲案字第 3286 号裁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甲方已向xxxx
xxxxxxxxx,xxxxx(0000)x 00 xx 000 x(x称“本案”)。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本案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
第一条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本案中乙方债务包括借款 88,800,000
元,利息 10,700,400 元,律师费 100 万元,仲裁费 604,830 元,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就第一条乙方债务以人民币总计陆仟萬元整(¥6000万元)达成执行和解。本案执行和解应在xxxxxxxxxxxxxx,x方应在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本案的执行终结裁定、结案通知、解除财产冻结裁定后当日在扣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从乙方被冻结的资金账户中强制执行扣划的华夏银行苏州平江支行( 账号: 1245100000464576、扣划金额:71,388.16 元)、光大银行xxxxxx(xx:
37170188000101889、扣划金额:10,258.07 元)合计 81,646.23 元后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伍仟玖佰玖拾壹万捌仟叁佰伍拾叁元零柒角柒分
(¥59,918,353.77 元)。并将相关款项支付至厦门市恒创瀚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收款账户(下称“收款账户”)。
第三条 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向收款账户支付 59,918,353.77 元款项后,即视为乙方已按照(2020)穗仲案字第 3286 号案仲裁裁决履行完毕全部应付债务及义务,乙方不再承担任何对甲方的任何给付义务。甲方同意本案作结案
处理,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第四条 甲方承诺: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按时、足额付清全部款项后,即视为乙方已履行本案所有义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解除,除本案外双方再无其他法律纠纷、争议,已决或未决诉讼、仲裁关系。甲方不会再就本案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五条 甲方应在收齐款项前向执行法院提交《结案申请书》及相关解冻申请文件,并配合本案执行法院或乙方办理其他执行结案手续。甲方按时收到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足额款项后,不会就本案向乙方再提起任何仲裁或诉讼,否则需立即返还本案已付全部款项并向乙方支付 3000 万违约金。
第六条 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时间或金额支付款项的,甲方有权申请继续执行本案原全部债权,相关执行终结裁定、结案通知、解除财产冻结裁定等法院文件均视为无效。
第七条 x协议未作约定的其他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自行承担。
第八条 x协议于双方盖章之日起成立,乙方董事会出具决议同意本协议时,本协议生效。
三、《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情况
公司已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向厦门瀚浩足额支付(2021)粤 01 执恢 134 号
案的和解款项总计人民币 6,000 万元,其中包括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公司被冻
结的资金账户中强制执行扣划的资金合计 81,646.23 元。2022 年 1 月 25 日,厦门瀚浩出具了《收款确认书》,确认公司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按时、足额付清全部款项。
四、执行结案情况
2022 年 1 月 25 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结案通知书》
[(2021)粤 01 执恢 134 号],主要内容如下: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恒创瀚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确认被执行人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 162,213 元已上缴国库。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五、执行裁定以及资产解除冻结情况
1、2022 年 1 月 25 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
[(2021)粤 01 执恢 134 号之二],主要内容如下: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博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博仕智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杭州新盾保装备有限公司、博信智联(苏州)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博铭科技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份额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2022 年 1 月 25 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主要内容如下:“对被执行人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10554801040017015)、华夏银行(账号:1245100000464576)、光大银行(账号:37170188000101889)账户内对存款以 94,975,416 元为限的冻结措施已经解除。”
六、本次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及执行结案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在以前年度定期报告中将借款本金 88,800,000 元计入公司负债,并
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了利息费用、律师x等相关费用。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应付厦门瀚浩款项合计 10,545.93 万元(未经审计),本次执行结案将形成
重组收益 4,554.09 万元,具体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为准。七、报备文件
1、《执行和解协议》
2、厦门xx出具的《收款确认书》
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粤 01 执恢 134 号]
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21)粤 01 执恢 134 号之二]
5、中国农业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
特此公告。
xxxx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