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火灾、爆炸、泥石流、ft体滑坡、野生动物毁损等意外事故;
华农保险江苏省中央财政补贴性水稻繁种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繁种农户、专业合作社或繁种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一)依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的品种、地点依法开展水稻繁种生产;
(二)繁种生产过程严格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包括但不限于隔离条件等;
(三)与取得有效的水稻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繁种企业签订水稻种子生产合同,并按合同要求生产的繁种农户、专业合作社;或取得有效的水稻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且连片繁种生产面积 100 亩以上(含)的繁种企业。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繁种(以下简称“保险水稻繁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经国家或省级农业部门审定的品种,并在当地繁种一年(含)以上;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具有水稻繁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且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三)生长和管理正常。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繁种的减产损失,
且减产率达到 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地震、旱灾、连阴雨、气温异常等自然灾害;
(二)火灾、爆炸、泥石流、ft体滑坡、野生动物毁损等意外事故;
(三)病虫草鼠害。
第五条 保险水稻繁种蜡熟期以后,由于连续三天(含)以上连阴雨或气温异常造成穗上发芽,且穗上发芽率达到 5%(含)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水稻繁种在育性敏感和开花授粉期,由于连阴雨或气温异常导致种子纯度在 96.0%(不含)以下,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亲本种子纯度和发芽率未达到国家标准;
(四)没有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生产管理。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损或放弃种植保险水稻繁种的损失;
(二)保险水稻繁种收割后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
第十条 保险水稻繁种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水稻繁种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
成本(包括:亲本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地膜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 等,不包括人工成本和土地成本),在当地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元)=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面积以保险xxx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水稻繁种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至成熟收割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xxx的保险期间范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xxx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水稻繁种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应缴保险费。保
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水稻繁种种植管理的规定,
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水稻繁种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九条 保险水稻繁种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及损失清单;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水稻繁种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水稻繁种发生本条款第四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由保险人与农业部门组织的专家组,或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委托农业领域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实际损失情况进行测定,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水稻繁种的减产率在 80%(含)以上时,视为全部损失,赔偿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二)保险水稻繁种的减产率在 20%(含)以上,80%(不含)以下时,赔偿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减产率
减产率=(每亩保险产量-每亩平均实际收获产量)/每亩保险产量×100%
每亩保险产量根据水稻繁种品种或同类型品种,按照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平均产量,在当地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水稻繁种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返青-分蘖期(含) | 每亩保险金额×50% |
孕穗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抽穗期 | 每亩保险金额×9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第二十五条 保险水稻繁种发生本条款第五条所列穗上发芽责任,且穗上发 芽率达到 5%(含)以上时,由保险人与农业部门组织的专家组,或由保险人与 被保险人共同委托农业领域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实际损失情况进行测定,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当保险水稻繁种未遭受本保险条款第四条责任减产损失的情况下,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穗上发芽率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二)当保险水稻繁种遭受本保险条款第四条责任减产损失的情况下,在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赔偿方式计算减产率之后,再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1-减产率)×不同穗上发芽率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不同穗上发芽率赔偿标准
穗上发芽率区间 | 赔偿标准 |
5%(含)-10% | 20% |
10%(含)-15% | 30% |
15%(含)-20% | 40% |
20%(含)以上 | 60% |
第二十六条 经农业领域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保险水稻繁种发生
本条款第六条所列种子纯度责任,且种子纯度在 96.0%(不含)以下时,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价值下降系数
价值下降系数=(水稻繁种合同约定收购单价-商品水稻单价)/水稻繁种合同约定收购单价
商品水稻单价根据当地价格部门发布的商品水稻近三年平均收购价格,在当地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及时核定损失。发生全部损失的,应当在接到报
案后 10 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部分损失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 20 日内完成损失核定。难以及时确定损失程度的,对灾情和受损面积进行核实并记录,采取先定责、再定损或在受损的保险水稻繁种达到成熟条件后,由保险人与农业部门组织的专家组对实际损失情况进行测定。
发生重大灾害、大范围病虫草鼠害以及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保险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适当延长损失核定时间,并向被保险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发生多次、多类型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可以多次申请赔偿,但每亩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亩保险金额。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xxx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
若无法区分保险水稻繁种与非保险水稻繁种的,保险人按保险xxx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xxx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水稻繁种实际种植面积。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水稻繁种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水稻繁种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
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二条 保险水稻繁种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
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
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确定,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保险水稻繁种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将已收取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条 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
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
第四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四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隔离:本条款要求的隔离条件,参照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或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的“种子生产技术规程”。
(二)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 16mm 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mm
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mm 以上的降雨。
(三)洪水:指ft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洪水。
(四)内涝: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积水超过植株耐淹能力,造成植株受损。
(五)风灾:指 8 级(含)以上大风,即风速在 17.2 米/秒以上即构成风灾。
(六)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失。
(七)冻灾:指因遇到 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 0℃以下的温度,引起作物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作物死亡或部分死亡的现象。
(八)地震:是地壳快速释放能量过程中造成振动,期间会产生地震波的一种自然现象。
(九)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xx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死亡、减产和绝收损失的现象。旱灾以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技术部门和气象部门鉴定为准。
(十)气温异常:异常高温或异常低温,具体标准参照当地农业或气象部门等规定。
(十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十二)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十三)泥石流: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四)ft体滑坡:指ft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五)野生动物毁损:由于野生动物破坏,造成农作物集中连片受损的灾害。以野生动物或农业技术部门鉴定为准。
(十六)病虫草鼠害:大面积、集中连片发生的,并造成农作物严重损失的病虫草鼠害。病虫草鼠害以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技术部门鉴定为准。
(十七)当地:指种子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种子生产地所在的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