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6-0203
淮南市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承诺书
田家庵区政府采购中心:
【 四宜湖山世家项目(详勘) 】(项目名称)
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
中标单位:淮南市建发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486000.00 元
现将该合同报送备案。
我单位xxxx:
本合同是按照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的书面合同,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内容真实一致。
招标人(盖章):
中标人(盖章):
2021 年 5 月 17 日
GF-2016-0203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工 | 程 | 名 | 称: 四宜湖山世家项目(详勘) |
工 | 程 | 地 | 点: 淮南市田家庵区 |
合 | 同 | 编 | 号: |
(由勘察人编填)
勘察证书等级: 乙级
发 包 人: 淮南市四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勘 察 人: 淮南市建发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2021 年 5 月 17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淮南市四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勘察人:淮南市建发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四宜湖山世家项目详勘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四宜湖山世家项目(详勘)
1.2 工程建设地点:淮南市田家庵区
1.3 工程规模、特征:项目总用地面积 159139.85m2,总建筑面积约为 519000m2,拟建物主要为 23 栋 26F 住宅、10 栋 25F 住宅、1 栋 24F 住宅、1 栋 22F 住宅、1 栋 9 班幼儿园 3F、 及 9 栋多层商业用房 3F 及配电房等,场区设整体地下室(1 层)。
1.4 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2021 年 4 月
1.5 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执行以下规范规程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 版);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1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版);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静力触探技术标准》(CECS04:88);
《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GJ89-92);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2019);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标准》(CECS99:98)。
1.6 承接方式:委托
1.7 预计勘察工作量:共布设勘察孔约 331 个左右。
第二条 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 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 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 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八份。
第四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 本工程的勘察外业钻探工期 6 天(有效工日),外业结束后 4 天提交供设计使用的勘察成果资料电子版,4 天内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文本,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 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 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10号)预算包干计取费用;根据合同第五条规定需增加的勘察费,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
4.2.2 本工程勘察费包干价为人民币(大写):肆拾捌万陆仟元整(¥486000.00)(含 6% 税)。提交正式勘察报告后 10 日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勘察费的 90%,计 437400.00元;待本工程验槽结束后,发包人应向勘察人付清全部勘察费。如乙方提交正式勘察报告已满 4 年,本工程验槽还未结束,发包人应向勘察人付清全部勘察费;后期开工的项目,勘察人继续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 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 发包人责任:
5.1.1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 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5.1.3 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
5.1.4 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5.1.5 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关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1.6 勘察过程中发包人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7 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 / 元。
5.1.8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
(计算方法见 6.1);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 / 元计算加班费。
5.1.9 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10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 勘察人责任
5.2.1 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 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
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100%(其总额不超过勘察费合同总额)。
5.2.3 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 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 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6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6.2 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3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 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 50%的勘察费计 / 元;完成的工作量超过 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 100%的勘察费。
6.4 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5 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6.6 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x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1、所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质量必须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要求;
2、满足设计及图纸审查要求;
3、满足工期要求;
4、提供及时周到的现场服务。
第九条 x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向淮南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x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发包人 肆 份、勘察人 肆 份。
发包人名称: 勘察人名称:
(xx)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xxxxxxxxx 0 x
电 话: 电 话:0554-6665602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淮南洞山支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130400270930004998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xx)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2021 年 5 月 17 日 鉴证日期:2021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