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中电财务就国有资本金的继续使用签署展期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相关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拟与关联方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电财务”)就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电子”)以前年度已发放至公司的项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简称“国有资本金”)的继续使用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展期协议》暨关联交易事宜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经营班子提交的相关材料,考虑到中国电子通过中电财务以委托贷款方式发放本公司使用的项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简称“国有资本金”) 16,500 万元(项目均已按投向完成投入)目前仍暂不具备国有资本金注资条件,为保证资金的继续使用,公司建议就前述国有资本金使用事宜与中电财务签署
《委托贷款借款展期协议》,展期一年,贷款基准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我们认为本次贷款展期使用事宜有利于满足公司资金安排和调度的需要,且利率符合市场水平,决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议。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xxx、xx、xxx
2017 年 12 月 26 日
二、独立意见
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中国电子为支持公司发展,在尚不具备注资条件的情况下把项目国有资本金先行发放公司使用,及时提供了项目资金,确保了项目投入的顺利完成。后续中国电子根据相关规定将原发放的项目国有资本金改为通过中电财务以委托贷款的方式提供给公司继续使用,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现考虑到原委托贷款协议期限即将届满,且公司目前仍暂不具备国有资本金注资条件,公司拟就前述资金的继续使用与中电财务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展期协议》,利率不变,资金使用用途不变。
我们认为,前述贷款展期有利于在银行贷款资金从紧的趋势下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协议定价依据未偏离贷款利率市场的公允性,未损害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xxx、xx、xxx
2017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