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前述基地內由賣方興建兩幢肆棟之大樓,A 棟興建地上 12 層旅館(座落 535 地號)、B 棟「兆美萬海」興建地上 20層集合住宅(座落 535-1 地號),A、B 棟地下三層各自獨立不相連。買方購買「兆美萬海」B 棟集合住宅,編號第戶第 樓(共計 戶),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110 年 01 月 01 日第 00001 號建造執照【附件一】(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二】,惟實際以核準之使用執照圖為準)。
本合約書依據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0901476695 號函修正版正製訂。
預售屋(房地)買賣契約書
契約審閱權
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買方攜回審閱 日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兆美生活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xxx
xx目錄
第 | 一 | 條 | 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 (第三十一條補充說明) |
第 | 二 | 條 | 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 (第三十二條補充說明) |
第 | 三 | 條 | 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 |
第 | 四 | 條 | 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第三十三條補充說明) | |
第 | 五 | 條 | 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第三十二條補充說明) | |
第 | 六 | 條 | 契約總價 | |
第 | 六 | 條之一 | 履約擔保機制 | |
第 | 七 | 條 | 付款條件 (第三十四條補充說明) | |
第 | 八 | 條 | 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 |
第 | 九 | 條 | 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第三十五條補充說明) | |
第 | 十 | 條 | 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第三十六條補充說明) | |
第 | 十一 | 條 | 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 |
第 | 十二 | 條 | 建築設計變更之處理 (第三十七條補充說明) | |
第 | 十三 | 條 | 驗收 (第三十八條補充說明) | |
第 | 十四 | 條 | 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第三十九條補充說明) | |
第 | 十五 | 條 | 通知交屋期限 (第四十條補充說明) | |
第 | 十六 | 條 | 共有部分之點交 (第四十一條補充說明) | |
第 | 十七 | 條 | 保固期限及範圍 (第四十二條補充說明) | |
第 | 十八 | 條 | 貸款約定 (第四十三條補充說明) | |
第 | 十九 | 條 | 貸款撥付 (第四十四條補充說明) | |
第 | 二十 | 條 | 房地轉讓條件 (第四十五條補充說明) | |
第二十一條 | 地價稅、房屋稅之分擔比例 | |||
第二十二條 | 稅費負擔之約定 | (第四十六條補充說明) | ||
第二十三條 | 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 |||
第二十四條 | 不可抗力因素之處理 | |||
第二十五條 | 違約之處罰 | (第四十七條補充說明) | ||
第二十六條 | 疑義之處理 | |||
第二十七條 | 合意管轄法院 | |||
第二十八條 |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 (第四十八條補充說明) | ||
第二十九條 | 未盡事宜之處置 | (第四十九、五十條補充說明) |
本兆美萬海案預售買賣契約書第一條至第二十九條為預售屋(房屋)買賣契約書合約本文、第三十條至第五十二條為合約補充條文,其他附件資料如下說明。
附件一、建造執照(附執照加註事項)
附件二、房屋平面圖、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乙份附件三、不動產開發信託告知書
附件四、付款明細表附件五、建材設備表
附件六、委辦貸款同意書
附件七、自洽貸款聲明暨同意書附件八、代刻印章同意書
附件九、遷入及裝潢(修)施工管理辦法附件十、規約草約
立契約書人
買方: (以下簡稱買方)
賣方:兆美生活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賣方)
x為「兆美萬海」房屋買賣事宜,雙方同意訂定本買賣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 | 一 | 條 | 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本條文雙方另有補充說明於第三十一條載明內容) |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 | |||
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 | |||
約之一部分。 | |||
第 | 二 | 條 | 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
(本條文雙方另有補充說明於第三十二條載明內容) | |||
一、土地坐落: |
新北市淡水區望高樓段 535 地號,面積為 2150.16 平方公 尺(計 650.42 坪)、535-1 地號,面積為 3219.39 平方公公尺(計 973.87 坪)地號等 2 筆土地,共計 5369.55 平方公
尺(計 1624.29 坪),日後若有分割或合併,均依地政機關登記之地號及面積為準,本基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
二、房屋坐落:
同前述基地內由賣方興建兩幢肆棟之大樓,A 棟興建地上 12 層旅館(座落 535 地號)、B 棟「兆美萬海」興建地上 20層集合住宅(座落 535-1 地號),A、B 棟地下三層各自獨立不相連。買方購買「兆美萬海」B 棟集合住宅,編號第戶第 樓(共計 戶),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110 年 01 月 01 日第 00001 號建造執照【附件一】(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二】,惟實際以核準之使用執照圖為準)。
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一)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 ■法定停車位 □獎勵停車位
□自行增設停車空間,B 棟地下第 層平面式,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 號之停車空間計 位,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編號第 號車位 個,其車位規格為□長 6.00 公尺*寬 2.50
公尺*高 2.10 公尺、□長 5.50 公尺*寬 2.50 公尺*
高 2.10 公尺、□長 5.50 公尺*寬 2.30 公尺*高
2.10 公尺。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如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 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依第二目之比例計算之。(各層停車空 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二】,惟實際以核準之使用執 照圖及地政機關登記面積為準。
(二)前目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車位(小) :規格長 5.50 公尺*寬 2.30 公尺*高 2.1
公尺,其持分面積為每位 255 /100000。
車位(標準):規格長 5.50 公尺*寬 2.50 公尺*高 2.1
公尺,其持分面積為 277/100000。
車位(大) :規格長 6.00 公尺*寬 2.50 公尺*高 2.1
公尺,其持分面積為 302/100000。合計停車位總持分:(共計 140 位)
車位(小) 255/100000* 6 位 +車位(標準) 277 /100000* 129 位+車位(大) 302/100000* 5 位 = 38773/100000
(三)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
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第 三 條 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土地面積:
買方購買『兆美萬海』B 棟 戶 樓,其土地持分面積 平方公尺(計 坪),應有權利範圍為 /100000。計算方式係『兆美萬海』B棟專有部分面積 平方公尺(計 坪)占
『兆美萬海』B 棟區分所有全部專有部分總面積
11923.52 平方公尺(計 3606.86 坪) 計算比例,再乘以
『兆美萬海』B 棟總面積 3219.39 平方公尺(計 973.87坪)。為滿足持分總和為壹,若有進位取捨問題,應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
二、房屋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包含:
(一)專有部分,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1.主建物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2.附屬建物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包括:
■陽臺 平方公尺( 坪)。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其屋簷 X 平方公尺( X 坪)及雨遮 平方公尺 ( 坪)。
(二)共有部分,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三)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 %。三、前二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
方應依第五條規定互為找補。
第 四 條 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本條文雙方另有補充說明於第三十三條載明內容)
一、本房屋共有部分項目包含■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門廳、■走道、■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蓄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兼作停車使用)、■屋頂突出物、■健身房、■交誼室、■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詳如補充說明第三十三條)。
二、本「兆美萬海」共有部分總面積
1. 共有部分總面積:
本社區共有部分總面積為 10161.86 平方公尺(計
3073.96 坪)(含停車位面積 3940.06 平方公尺;計
1191.87 坪)
2. 共有部分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本社區共有部分總面積扣除全部應有停車位總面積
(3940.06 平方公尺;計 1191.87 坪)後,
依買受專有部分面積與 B 棟全部專有部分總面積 (11923.52 平方公尺;計 3606.86 坪)之比例計算。
第 五 條 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本條文雙方另有補充說明於第三十二條)
一、 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二、 依第三條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
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
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 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三、 前款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第 六 條 契約總價
x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二、房屋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一)專有部分: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1.主建物部分: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2.附屬建物陽臺部分: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二)共有部分: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三、車位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第 六 條之一 履約擔保機制
x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台北富邦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本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附件三】予買方。
□價金返還之保證
x預售屋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x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x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x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第 七 條 付款條件
(本條文雙方另有補充說明於第三十四條載明內容)
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附件四】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
如賣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
第 八 條 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買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賣方。
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前項情形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 九 條 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本條文雙方另有補充說明於第三十五條載明內容)
一、地下層停車位
x契約「兆美萬海」地下層共三層,總面積 6263.05 平方公尺( 1894.57 坪),扣除第四條所列地下層不屬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外,其餘面積 3940.06 平方公尺( 1191.87 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二、法定空地
x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區分所有權人共用。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
用該共有部分者,得予除外。三、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四、法定空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規約草約訂定之。
第 十 條 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本條文雙方另有補充說明於第三十六條)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之建材設備表【附件五】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賣方建造本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三、前款材料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測規範,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四、賣方如有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第 十一 條 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 110 年 12 月 2 日之前開工,
民國 117 年 12 月 1 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
停工期間。
(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第 十二 條 建築設計變更之處理
(本條文雙方另有補充說明於第三十七條載明內容)
一、買方申請變更設計之範圍以室內隔間及裝修為限,如需變更污水管線,以不影響下層樓為原則,其他有關建築主要結構、大樓立面外觀、管道間、消防設施、公共設施等不得要求變更。
二、買方若要求室內隔間或裝修變更時,應經賣方同意於賣方指定之相當期限內為之,並於賣方所提供之工程變更單上簽認為準,且此項變更之要求以一次為限。辦理變更時,買方需親自簽認,並附詳圖配合本工程辦理之,且不得有違反建管法令之規定,如須主管機關核准時,賣方應依規定申請之。
三、工程變更事項經雙方於工程變更單上簽認後,由賣方於簽認日起 10 日內提出追加減帳,以書面通知買方簽認。工程變更若為追加帳,買方應於追加減帳簽認日起十天內繳清工程追加款始為有效,若未如期繳清追加款,視同買方無條件取消工程變更要求,賣方得拒絕受理並按原設計施工。
工程變更若為減帳,則於交屋時一次結清。若賣方無故未予結清,買方得於第十三條之交屋保留款予以扣除。雙方
無法簽認時,則依原圖施工。
第 十三 條 驗收
(本條文雙方另有補充說明於第三十八條)
本案非位於有天然瓦斯地區,其相關約定詳見補充說明。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第一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由賣方負擔;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外,其管線費及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賣方負擔。
二、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買賣雙方議定之;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
第 十四 條 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本條文雙方另有補充說明於第三十九條載明內容)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三、賣方違反前二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屋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二)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三)本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五、第一款、第二款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 十五 條 通知交屋期限
(本條文雙方另有補充說明於第四十條載明內容)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一)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二)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三)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四)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 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第 十六 條 共有部分之點交
(本條文雙方另有補充說明於第四十一條載明內容)
一、賣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買方按月繳付共有部分管理費。
二、賣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移交之。
上開檢測責任由賣方負責,檢測方式,由賣方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賣方並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雙方已否移交。
檢附社區規約草約如【附件十】第 十七 條 保固期限及範圍
(本條文雙方另有補充說明於第四十二條載明內容)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
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二、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第 十八 條 貸款約定
(本條文雙方另有補充說明於第四十三條)
一、第六條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由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
二、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目處理:
(一)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部分,賣方同
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部分,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 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二)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三)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天(不得少於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三、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第 十九 條 貸款撥付
(本條文雙方另有補充說明於第四十四條載明內容)
本契約有前條貸款約定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違反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賣方。
第 二十 條 房地轉讓條件
(本條文雙方另有補充說明於第四十五條載明內容)
一、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前款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 (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之手續費。
第二十一條 地價稅、房屋稅之分擔比例
一、地價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賣方應負擔之稅額,由買方應給付賣方之買賣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買方自行繳納。
二、房屋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第二十二條 稅費負擔之約定
(本條文雙方另有補充說明於第四十六條載明內容)
一、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但買方未依第十四條規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買方負擔。
二、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擔。但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賣方負擔。
三、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四、應由買方繳交之稅費,買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將此等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第二十三條 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
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賣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或 年 月 日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買方者,從其約定。
二、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不可抗力因素之處理
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契約房屋不能繼續興建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賣方應將所收價款按法定利息計算退還買方。
第二十五條 違約之處罰
(本條文雙方另有補充說明於第四十七條載明內容)
一、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買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第二十六條 疑義之處理
x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於買方之解釋。
第二十七條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八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本條文雙方另有補充說明於第四十八條載明內容)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賣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買方。本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十九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條文雙方另有補充說明於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載明內容)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依本房屋預定買賣合約,經買賣雙方同意以下補充第三十至五十二條或磋商條款如下:
第 三十 條 x約第一條至第二十九條依內政部範本修訂經買賣雙方同意以下補充第三十一至五十二條如下:。
第三十一條 補充說明第一條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一、除第一條之各式書面文件、資料外,賣方(銷售人員)就本契約之內容或土地、房屋、停車位之位置、景觀、設備…等,如有其他任何說明或承諾,買方已要求賣方另行記載於下,而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其記載並經雙方確認無誤。
■無其他說明或承諾事項;
□其他說明或承諾事項如下:
。
買方簽章:
第三十二條 補充第二條及第五條: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雙方土地買賣面積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面積為準,買方所登記之土地持分面積不得低於本約第三條約定買方之土地持分面積 平方公尺(計 坪),買方所登記之土地持分面積如超過百分之二時,賣方同意不找補,買方同意不解除契約。
二、本『兆美萬海』案建物所有權面積範圍僅涵蓋 B 棟『兆美萬海』部份,並不涵蓋 A 棟『旅館區』部份,買方全體同意xx高樓段 535、535-1 地號無法獨立分割,買賣雙方共同遵守分管方式如下:
(一)基地大樓以地界界分為『兆美萬海』及『旅館』兩區,分管範圍詳如「範圍圖」:(分管範圍以 A 棟面淡海路左側建築物結構體邊界為起算點,起算 77 CM 為界)
A 棟面淡海路左側建築物結構體邊界為起算點,起算 77CM 為界
(二)本社區『兆美萬海』依法成立管理委員會,『旅館區』依法成立管理負責人,分別在各自分管範圍內,執行各區公
共事務管理。
(三)本社區『兆美萬海』之共有部分由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使用及管理,『旅館區』之共有部分由飯店區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使用及管理,應各自維護管理。
(四)買方同意前述分管同意須於第一次區分所有權會議定案通過且日後不得以修改規約或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議或其他相關或類似方法予以變更。日後買方將買賣標的轉移、出租或出借時,前述分管同意對買方之受讓人、承租人、借用人或其他使用人均具同等約束力。買方應將分管同意內容充分告知,如因買方未履行告知義務,致賣方或第三者受有損害時買方應負賠償之責。
三、本『兆美萬海』案合約室內停車空間依法設於地下一、二、三層平面,其產登於依合約第二條第三款第(二)目之持分,買方已充分了解並同意,該停車位價格已反應本車位之樓層、位置、尺寸、週遭環境設備、進出空間、停車難易..等,買方可就車位減少之面積主張依比例計算減少價金。
買方簽章:
第三十三條 補充第四條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份之項目列舉補充說明:
(本『兆美萬海』大樓列入共有部份之項目包含但不限於以下
項目)本大樓地下一層至地下三層合計總面積扣除 140 個汽車車位(包含平面及斜坡道面積)應分配面積後之共用項目:地下各層梯廳及排煙室、升降機間、特別安全梯樓梯間、機房等、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緊急發電機房、台電配電場所、防災中心、電表空間、機車及自行車停車空間和車道、垃圾暫存室、垃圾車裝卸位、行動不便車位、電信機房、警衛室、消防機房及中繼機房、水箱、公設維修空間及走道、噴灌機房、污水機房、機房……等;一樓之大廳、緩衝空間、儲藏室、衛浴間;地面各層特別安全梯樓梯間、升降機間、電梯間、梯廳、排煙室……;屋頂突出物各層機房、梯廳、排煙室、樓梯間、升降機間、電梯機房、水箱、管理維護使用空間…等依法令應列入共同部份之項目。
第三十四條 補充說明第七條付款條件
除交屋保留款外,自備期款至遲應於使用執照取得後一個月內繳交完成。
第三十五條 補充第九條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第四款 一、位於 B 棟B 1 戶 2 樓、B 2 戶 2 樓、B 3 戶 2 樓、B 4 戶 2
樓、B 5 戶 2 樓、B 6 戶 2 樓、B 7 戶 2 樓之露台,為與其相鄰之專有部份之區分所有權人約定專用,惟其使用需符合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社區規約及相關法令規定合法使用。
二、買方同意無償提供賣方空間存放維修本建案之設備材料儲藏空間。
第三十六條 補充第十條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一、如因法令規定或為全體共有人之共同利益必須為建築、結構、水電、消防、電信、瓦斯…等變更設計,買方同意由賣方逕為變更及施工,不另行通知,相關費用由賣方負擔;
另為求設計美觀、大樓整體精緻格調,立面外觀及公共空間之舖面、植栽、招牌、照明、傢俱、飾品…等,買方同意賣方有調整權利,亦不另行通知。
二、本買賣合約室內依檢附平面圖施作隔間。第三十七條 補充第十二條建築設計變更之處理
一、第一款所述之室內隔間及裝修,雙方同意係指增減室內隔間、插座、開關、網路、電話,以本約建材表【附件五】所附建材為限,亦即不受理買方提供材料由賣方代工施作。
二、第二款所述之相當期限雙方同意為賣方通知後一星期內提出變更要求。
三、客變作業須配合賣方客變原則以不涉及建照變更及不得違反建築相關法令。
四、客變至遲應於所購買樓層向下三層 RC 完成前,經繳費確認後客變始生效,賣方有權酌收加計超過第十二條約定之客變次數之管理費,但若全棟結構體完成後即不再受理任何變更要求;檢附之詳圖依賣方提供之圖例繪製,賣方保有對於買方變更要求同意與否之權利。
第三十八條 補充第十三條驗收
一、自來水、電力、電信、污水之外管線及引進位置、方式,買方悉同意按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二、買方同意依本約所附建照平面附圖及依本約第十二條建築變更設計雙方同意以該平面圖為驗收、交屋標準。
三、有關「接通自來水、電力」及「達成天然瓦斯配管可接通狀態」之管線費用,補充並約定如下:
(一)賣方通知買方驗收時,自來水、電力均應達接通狀態,內、外管線費用由賣方負擔。
(二)本預售屋非位於有天然瓦斯地區,目前並無供應天然瓦斯,全體買方同意共同委託賣方提出申請本建案之天然氣管道,達成瓦斯配管內外線管可接通狀態,管線費依下列方式處理:一、預售屋基地範圍內配管,由賣方負擔。二、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賣方負擔 □買方負擔,並於對保時預繳 15 萬元,該筆費用於交屋結算依單據多退少補。
四、契約及廣告圖說所示共有部份,依第 16 條辦理點交予管理委員會, 不列入買方驗收範圍。
五、買方應於收到通知後七日內驗收;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據為交屋複驗標準,並且同意依約交付交屋保留款,買方同時簽立完成交屋同意書予賣方,同意貸款銀行直接撥入賣方指定帳戶,始完成交屋手續。
買方簽章:
第三十九條 補充第十四條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第四款
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預繳房屋管理費每月 100 元/坪、汽車位管理費每月 500 元/
位、機車位管理費每月 100 元/位,各預繳 3 個月,及公共基金
1,000 元/坪整。
第 四十 條 補充第十五條通知交屋期限第三款:
買方應按本建案建造執照加註事項及規約草約規定管理使用。第四十一條 補充第十六條共有部份之點交
一、買方同意於成立管理委員會後,不論是否已向有關機關報備完成,即需與賣方辦理公共設施移交,不得藉詞拒絕移
交,逾期六個月未接收者,視為已接收。
二、區分所有權人若已達法定可成立管委會的比例時,賣方需於最晚三個月內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並成立管委會,買方不得藉詞拒絕成立管委會辦理公設點交。自法定可成立管委會日期起算六個月內如買方未成立管委會致未能接收完成,視為已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接收。
三、買方使用本社區各項公設,應共同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本社區管理規約草約、各項管理使用辦法(包含代管期間臨時管理使用辦法)等,起造人於代管期間公設點交前,對社區公共設施負管理維護責任,設門禁之公共空間有權暫不開放住戶使用。
四、本戶房屋自通知交屋日起,若賣方房屋仍於銷售期間階段,賣方得無償使用社區一樓之大廳、緩衝空間、公共衛浴廁所、各層公共電梯、各層公共梯廳及排煙室、儲藏空間、部分庭院及出入口佈置標誌作為客戶引導及接待使用,其他公共區域 例如屋頂平台、屋突空間、一樓大廳、地下停車空間及公共設施等供帶看使用。
五、賣方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將依法定工程造價提列公共基金存入主管機關公庫專戶,本社區『兆美萬海』與『旅館區』依建物登記面積比例拆分為本社區『兆美萬海』之公共基金與『旅館區』之公共基金二筆。全體買方皆瞭解並同意本社區『兆美萬海』之公共基金為『兆美萬海』區分所有權人所有;『旅館區』之公共基金為其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互不干擾,唯撥領方式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並授權賣方依本條規定執行。
買方簽章:
第四十二條 補充第十七條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
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
(一)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
(二)外牆、地下室牆面、屋頂層(含屋突層)、花台、陽台、露台等施工範圍內防水防漏保固三年。各戶防水保固一年。
(三)裝修、一般設備部份(如外牆之磁磚,裝飾材料等均屬之)及非結構部份均保固一年。
(四)電梯設備保養、保固一年(含許可證申請)。 (五)機電工程保固一年。
二、固定建材及設備依第十七條契約預定效用保固。三、除上列述外,其餘皆不在保固範圍
四、如因建材或設備損害所連帶之損失,例如裝潢、家電、…等,賣方概不負責。
第四十三條 補充第十八條貸款約定第一款、第二款
一、買方未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委由賣方協助提供金融機構或買方自洽金融機構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不論任何原因 (如:不需辦理貸款、買方向金融機構表明暫緩撥款、附帶任何條件或期限撥款…等),買方應於賣方通知給付貸款截止日一次給付貸款全額,逾期未給付或票據未兌現時,依本約第八條規定辦理。
二、若買方自行辦理貸款,不論任何原因致賣方無法如期取得全部貸款者,買方需於賣方通知給付貸款截止日或金融機構通知未能取得全部貸款,當日起一次付清,逾期未給付
或票據未兌現時,依本約第八條規定辦理。
三、賣方如於買方未履行撥付約定之全部金融貸款前,已將房屋產權過戶至買方名下,買方應於賣方指定期限內,無條件配合將該產權登記返還賣方,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買方應於簽立本約簽妥委辦貸款同意書【附件六】、自洽貸款聲明暨同意書【附件七】。
五、原條文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三目所稱接獲通知日定義,雙方同意約定為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算二十日。
六、為配合產登、貸款、稅捐、實價登錄申報、水電分攤過戶等作業,買方同意委由賣方代刻印章一枚,應於簽立本約同時簽妥代刻印章同意書【附件八】。
七、依內政部消費者(買方)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注意事項,第十二條買方自行辦理貸款之規定: 買方如欲自行辦理貸款,除於訂約時明示自行辦理外,並立貸款撥款委託書予賣方,賣方則須配合買方貸款需要提供房地權狀或配合辦理貸款手續,賣方如因而增加之費用支出得向買方求償。
八、如買方不辦理貸款或自願少貸最遲於通知辦理貸款時確定。
(一)依附件四:付款明細表金融貸款所列金額依賣方通知期限內(依下列期限及比例)以現金或即期支票繳納與賣方:
1.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十五日繳納 40/100。
2.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十日繳納 30/100。
3.使用執照核發後五十五日繳納 30/100。
(二)除賣方違反合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約定外,買方不得提出任何理由遲延繳款;買方如有遲延繳款,應按本約第八條辦理;賣方並得停止辦理後續約定事項
及過戶手續。
九、原條文第十八條第二款所稱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補充說明如下:
(一)承貸銀行依買方個人信用條件等評估,審核撥放之核貸金額成數屬歸責於買方。
(二)金額機構核貸條件、規定、利率依買方申貸當期承貸銀行公告之整批專案條件,買方得自洽金額機構擇優辦理。
(三)法令變更及不可抗力之因素例如戰爭、疫情、政經…等影嚮,屬非可歸責於雙方。
十、依第十八條貸款約定第二條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部份若經買賣雙方協議由賣方提供買方採按月攤還(年限依第十八條雙方約定),買方同意賣方進行第二順位追加抵押權設定。
買方簽章:
第四十四條 補充第十九條貸款撥付
買方同意金融機構須於辦竣抵押權設定與所有權移轉之當日或次營業日無條件依撥款委託書撥入賣方指定帳戶。如賣方無違反本合約第十九條規定,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買方拒撥付貸款時,除配合房地產權返還過戶給賣方外,並負賣方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補充第二十條房地轉讓條件
買方須於通知對保作業前,提出換約或讓渡作業或指定登記等轉讓申請,因而衍生的稅務成本應由買方負擔;唯賣方為配合政府政策得不受理買方提出的申請。
第四十六條 補充第二十二條稅費負擔之約定第四款
買方應於對保時預繳相關稅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約共計 20~60 萬元整(B2、B3、B5、B6、B8、B9 各層暫收 20 萬,B1、 B4、B7 各層暫收 30 萬,B3-20F 暫收 40 萬,店舖暫收 60 萬),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上述費用不含天然瓦斯配管費用及瓦斯押表費。買方如未按時預繳及配合第十四條第四款履行義務,依本約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辦理,未依約辦理貸款對保手續致賣方無法向承貸銀行領取貸款時,依本約第八條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補充第二十五條違約之處罰
一、買方違反本約第七條付款條件(補充說明第三十四條)、第八條逾期付款,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並得解除契約。
二、買方違反第十九條貸款撥付時,賣方得以行使買方簽立之擔保本票債權或依本約第八條處理,並得向買方請求延遲取得貸款金額之利息損失(自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算 45天起至賣方實際取得買方貸款之日止,按統籌代辦金融機構貸款之實際放款利率計算);買方並應賠償賣方之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
第四十八條 補充第二十八款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x約之附件與本約具同等效力,雙方應共同遵守履行,,如有任何一部分違約,視同全部違約。
第四十九條 質押禁止補充第二十九款未盡事宜處理
買方不得以基於本約所取得之權利提供予第三人作為擔保或質押,其因此所造成賣方之損失應由買方負責賠償。如因買方
與第三人發生糾紛,致買方基於本約所取得之權利或金融貸款作為第三人假扣押、假處分或遭其他強制執行處分時,賣方得解除本契約。
第 五十 條 通知及送達補充第二十九款未盡事宜處理
買賣雙方所為之徵詢或通知事項,可依本約所載之任一通訊方式為之,通訊方式如有變更應即時以存證信函通知他方更正;如有拒收或無法送達情事,均以第一次通知視為送達日期。
第五十一條 公共管理
一、管理委員會未成立以前,買方同意由賣方或賣方委託之物業管理公司擔任管理維護工作。
二、本建案公共用電除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由建案全體住戶共同平均分攤,納入各戶電費單內,公共用水則由社區管理費中支付。
第五十二條 建造執照產權移轉交代事項
一、高層建築物燃氣設備空間,請依內政部 101 年 9 月 28 日
台內營字第 1010808746 號函辦理、本案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起造人應於屋頂平台出入口加設監視攝影裝置,並於社區公共設設點交時,一併列入點交項目、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不得有二次施工行為,以上事項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事項。
二、樓板挑高或挑空之建造執照申請案,起造人或所有權人不得於上下樓板間加蓋任何構造物,如有違建情事經發現屬實者,應無條件自行拆除或接受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事項。
三、xxx不得擅自變更,應由所有權人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負起維護管理責任,並列入公寓大廈規約及買賣契約中載列明確及產權移轉交代事項。
附 件:
附件一、建造執照(附執照加註事項)。
附件二、各戶房屋平面圖、各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乙份。附件三、不動產開發信託告知書。
附件四、付款明細表。附件五、建材設備表。
附件六、委辦貸款同意書。
附件七、自洽貸款聲明暨同意書。附件八、代刻印章同意書。
附件九、遷入及裝潢(修)施工管理辦法。附件十、規約草約
立契約書人
買方(姓名或公司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 籍 地 址:
通 訊 地 址:□
□同戶籍地址連 絡 電 話:
E M A I L:
賣方(姓名或公司名稱):兆美生活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xxx
xx(或商號)統一編號:54837028
公司(或商號)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一段 216 號 7 樓A2 室公司(或商號)電話:(00)0000-0000
不動產經紀業:
名 稱:(公司或商號):公司(或商號)統一編號:負 責 人:
公司(或商號)地址:公司(或商號)電話:
不動產經紀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地 址:
電 話:
經紀人證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