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
塞浦路斯共和国教育与文化部
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教育与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高等教育学位互认的利益和优势,同时为推动两国在高等教育领域开展合作,促进两国高等院校学生往来,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宗旨
x协议旨在促进中国和塞浦路斯两国在高等教育领域对所授予的学历和学位的互认,以便学生或毕业生到对方国家高等教育机构继续学习。为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双方将指定有关机构提供认证方面的信息,并根据现有规定和做法提供具体建议。
第二条适用范围
2.1 根据两国当前立法,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囯和塞浦路斯共和国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和文凭。
2.2 本协议中的“高等教育机构”指:在中国: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经批准设立的公办和民办高等院校及具有学位授予权的科学研究机构。
在塞浦路斯:
根据塞浦路斯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公立和私立大学。
2.3 本协议中适用的中国和塞浦路斯经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
和课程清单,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予以确认。
2.4 如经确认的高等教育机构名单有所变化,比如减少或增加,双方应按照本条款所述,通过外交渠道通知对方。
2.5 双方尊重两国高等教育机构和政府指定机构在认证境外学位证书和文凭方面的自主权。
3.1 中国
第三条
中方和塞方的学历资格框架介绍
高等教育证书分为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3.1.1 专科毕业证书
高中毕业生在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后,可进入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学习。经过二到三年学习,可获得专科毕业证书。
没有进入高等职业或技术学校学习的高中毕业生在通过全国自学考试后仍可获得专科毕业证书。
3.1.2 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
高中毕业生在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后,可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本科课程)。完成四年学习后(医学、建筑等专业为五年),可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未能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人员,在通过法定方式达到相关要求后,如参加全国自学考试,也可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学生可通过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以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3.1.3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
学士学位获得者或具有同等学力者,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后,可进入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机构(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高等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学习,完成二到三年的学习和
/或研究后,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可获得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以获得硕士学位证书。
符合条件的学士学位获得者或具有同等学力者,也可通过完成同等学力教育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后,向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单位申请以获得硕士学位证书。
3.1.4 博士学位
硕士学位获得者或具有同等学力者,通过相应考试可进入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学习,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博士学位证书。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
符合条件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也可通过完成同等学力教育并达到国家标准后,向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申请以获得博士学位证书。
学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攻读博士学位,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博士学位证书。
3.2 塞浦路斯
高等教育证书包括文凭(高中毕业后两年教育),高等教育专科文凭(高中毕业后三年全日制教育),学士学位,研究生文凭,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3.2.1 文凭(高中毕业后两年教育)
获得高中毕业后两年教育文凭,需完成两年全日制学习,完成后可申请进入高等教育专科文凭阶段教育,即高中毕业 后三年全日制教育。
3.2.2 高等教育专科文凭(高中毕业后三年教育)
获得高等教育专科文凭(高中毕业后三年教育),需完 成三年全日制学习,完成后可申请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学士)。
3.2.3 学士学位
本科阶段学习(学士)需完成四年全日制学习(即完成
240 个欧洲学分)。
3.2.4 硕士
硕士阶段(硕士)包括三到四个学期全日制学习(需完成 90-120 个欧洲学分或完成 75 个欧洲学分获得职业硕士)。完成学习后,学生可获得文学硕士、理学硕士、教育学硕士和工商管理硕士等。硕士阶段论文不是必须的。如有论文要求,其工作量不应超过整个课程学习量的一半。
3.2.5 博士
博士阶段(博士)(三到四年学习)教育完成后可获得博士学位。博士阶段课程要求包括:至少 60 个欧洲学分、综合考试、向三人委员会就研究计划进行答辩,同时,研究
论文需确保原创性。
3.2.6 入学要求
在塞浦路斯,高中毕业证书或同等资历证书是进入大学进行本科阶段学习的先决条件。
在进入传统公立大学前,学生需参加具有竞争性的入学考试,即塞浦路斯全国考试。考试后,学生会被进行排序。特殊类别学生的入学需要通过特殊流程(基于社会的、经济的和其他的标准)。对教学语言的掌握同样是入学标准之一
(掌握塞浦路斯共和国官方语言希腊语或土耳其语,或部分地区使用英语或法语)。塞浦路斯开放大学是一所提供开放和远程教育的公立大学,该校招生根据综合各种因素的积分制体系来完成,比如本科阶段成绩(获得学士学位后才可申请研究生课程的学习,获得高中毕业证书后才可申请本科阶段的学习)、在相关领域的专业或学习经历(取决于相关学习课程)等。需提交相关申请并满足一定要求后才可申请私立大学。学生希辅修本校内某一课程和/或从另外一个经认证的大学转入该大学,需要符合该大学以及提供该辅修课程所在系的内部流程。硕士阶段(硕士)入学的最低要求是获得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力。博士阶段入学的最低要求是学士或硕士学位或同等学力。具有硕士学位或同等学力的博士生可以申请免修部分或全部必修课程(如果全部免修则学习时间会缩短至三年全日制)。
第四条
塞浦路斯高等教育机构毕业生进入中国高等教育机构学习
4.1 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保留依据自身规定决定各学习课程入学资格、年级和考试成绩的权利。
4.2 中国政府指定机构/组织依据自身规定决定申请者是否具备同等资格和学力。
4.3 学生如获得塞浦路斯官方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士学位,在满足特定入学要求后,可申请就读中国硕士学位课程。
4.4 学生如获得在塞浦路斯经过官方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士和/ 或硕士学位,并达到特定入学要求且继续深造专业与此前学习经历相似,可以申请就读中国的博士学位课程。
第五条
中国高等教育机构毕业生
进入塞浦路斯高等教育机构学习
5.1 塞浦路斯高等教育机构保留依据自身规定决定各学习课程入学资格、年级和考试成绩的权利。
5.2 塞浦路斯政府指定机构/组织依据自身规定决定申请者是否具备同等资格和学力。
5.3 学生如经获得中国官方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士学位,在满足特定入学要求后,可申请就读塞浦路斯硕士学
位课程。
5.4 学生如获得经中国官方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士和/或硕士学位,并达到特定入学要求且继续深造专业与此前学习经历相似,可申请就读塞浦路斯博士学位课程。
第六条
修改、变更和修订
6.1 任一方可书面要求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和修订。
6.2 任何修改、变更和修订应经双方同意,并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且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6.3 修改、变更和修订在双方确定的日期生效。
6.4 修改、变更和修订不应影响修改、变更和修订作出之前或当日由/基于本协议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解释和/或实施和/或运用而引起的分歧或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无需通过第三方或国际法庭解决。
第八条 生效和终止
8. 1 在双方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已各自完成本国内协议生效所需流程当日后六十天,本协议生效。
8.2 任何一方可通过外交途径随时终止本协议。在对方通过外交途径收到终止协议书面通知六个月后,本协议终止。
8.3 在协议终止前经过认证的学历资格持有人的权利依然有效。另外,在协议终止前已启动的评估申请程序应继续完成。
下列签署代表, 由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议上签字, 以兹证明。
本协议于 2017 年 5 月 13 日 在 北京 签订,一式三份,每份均用中文、希腊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若不同文本有不同解释,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塞浦路斯共和国
教育部 教育与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