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xxx安得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 年 2 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二月
重要提示
安信鑫安得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于 2015 年 5 月 18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924 号文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5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安信鑫安得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根据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事项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已在招募说明书中对相关表述做出了修订。其他信息内容截止日为 2022 年 2 月 1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6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13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4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0
第一部分 绪言
《安信鑫安得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安信鑫安得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信鑫安得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鑫安得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安信鑫安得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安信鑫安得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安信鑫安得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安信鑫安得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安信鑫安得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并于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3、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x 00
x
法定代表人:xx领
成立时间:2011 年 12 月 6 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 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39.84%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3.95% |
佛山市顺德区新碧贸易有限 公司 | 20.28% |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5.93%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xxx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经理、中信证券股份公司投行部经理、第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委员。
xx领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裁办公室主任、理财客户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总裁助理兼营销服务中心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
xxx先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规划发展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五矿驻深企业党委书记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xxx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科员,日本五金矿产株式会社财务部科员,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财务总部副总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五矿经易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章卉女士,董事,理学硕士。历任安永xx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广州市百果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现任帕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经理。
xxxxx,董事,经济学学士。历任福云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厦门天地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高能资本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董事等职。现任中广核财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xxxxx,独立董事,法学硕士。历任xxxxxxxxxxx、xxxx,xxx(xx)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主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
xxxxx,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苏省审计厅外资处主任科员,xxx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副所长。现任xxx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
江春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主任、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现任武汉大学二级教授,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博士生导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xxx先生,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五矿集团财务公司资金部科长,香港企荣财务有限公司资金部高级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资本运营部总经理,金融业务中心资本运营部总经理兼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纪委委员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五矿经易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监事。
xx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审计经理、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中科证券托管组副组长。现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xx女士,监事,会计学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审计经理。现任深圳市帕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事业部副总经理。
xxxxx,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吉林省国际信托 公司财务人员,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财务经理,xx士丹利xx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主管,xxx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负责人,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xxx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会计、工会财务委员、运营部总经理助理、运营部副总经理兼交易主管。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部总经理。
xxx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法务部合规法务岗,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兼合规风控部总经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xxx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xx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xxxxx,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高级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运行部襄理、市场发展部高级经理、债券基金部执行经理,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成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副组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兼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xxxxx,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民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xxxxx,副总经理,哲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经理,理财发展部高级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安信基金筹备组成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xxx女士,副总经理,文学学士。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科长、副处长,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成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公司督察长。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xxxxx,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理学学士。历任轻工业部南宁设计院电算站软件工程师,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电脑主管,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电脑工程师、布吉营业部营业部副总经理、稽核总部高级经理、经纪业务总部高级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
(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xx先生,管理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任研究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特定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价值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2017 年 5 月 5 日至今,任安信企业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安信合作
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中国制造 2025 沪港深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 5 日至 2022 年 9 月 29 日,
任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 3 日至 2021
年 2 月 1 日,任安信鑫安得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5 月 17 日至今,任安信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2 月 26 日至今,任安信价值回报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0 年 4 月 30 日至今,任安信价值发现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经理;2020 年 9 月 3 日至今,任安信平稳双利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11 月 9 日至今,任安信优质企业三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6 月 23 日至今,任安信鑫安得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应隽女士,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投资经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投资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21 年 6 月 23 日至今,任安信恒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6 月 23 日至 2021 年 11 月 8 日,任安信优享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 19 日至今,任安信宏盈 18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6 月 23 日至今,任安信新 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鑫安得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历任基金经理姓名 | 管理本基金时间 |
xx先生 | 2017 年 7 月 3 日至 2021 年 2 月 1 日 |
庄园女士 | 2015 年 6 月 5 日至 2022 年 6 月 22 日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xx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xxxxx,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xxxxx,经济学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CFA)。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总部助理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特定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总监兼价值投资部总经理。
xxx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xx轧机(上海)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财务主管,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发展处研究员,秦皇岛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日xxx证券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研究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xx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安信基金筹备组研究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衡投资部总经理兼国际投资部总经理。
xxx先生,理学硕士。历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衍生产品部研究岗、资产管理部量化研究岗、权益及衍生品投资部量化投资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xxx先生,管理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投资部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FOF 投资部总经理。
xx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经理。
xx先生,理学博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价值投资部副总经理。
xxxxx,经济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证券投资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衡投资部副总经理。
xx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经 理、交易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资本市场部投资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暖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固收总监。现任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xx先生,管理学硕士。历任光大证券研究所研究部行业分析师,国信证券 研究所研究部高级行业分析师,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投资研究 员,太和先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总监,东方睿德(上海)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部投资总监,上海东证橡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基金经理、混 合资产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
xx连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湖南信息学院商学院电子商务教师,盛诺金投资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投资顾问部副经理,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证券评级
(二)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xx先生,经济学硕士,CFA、FRM。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资金运营部交易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交易员、东莞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投资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任凭女士,法学硕士,曾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 年加入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运营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投研助理,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xxx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投资经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投资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程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公司经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部控制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构建有效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建立合规、高效、健全、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3)控制活动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防线。
公司建立科学的授权制度。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受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执行、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实行物理隔离。公司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适当、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渠道,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公司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对原有的内部控制定期进行全面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日期:1997 年 04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陆拾陆亿零叁佰伍拾玖万零柒佰玖拾贰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托管部门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2 年 6 月底,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24 人,所有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银行自 2012 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托管的资格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丰富和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22 年 6 月底,宁波银行共托管 106 只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规模 2083.68 亿元。 4、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宁波银行总行审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审计内控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宁波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审计内控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基金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5
层
法定代表人:xx领 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82509920
联系人:江程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2)网上直销系统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银行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联支付支持的银行卡。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客户服务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x 2、其他销售机构
银行销售渠道:
(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站:xxx.xxxx.xxx.xx
(2)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5)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户服务电话:95319网站:xxx.xxxxxxxx.xx/
第三方销售公司销售渠道:
(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西环广场 T2)19 层 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
(2)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x.xx
(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xx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x
(5)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 xxx.xxxxxxxx.xx
(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法定代表人:XXXX ZHENG XX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0.xxx.xxx.xx
(7)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xxx里宝盛南路 1 号院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法定代表人: 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
(8)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xx.xxx
(9)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
(10)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
(1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6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
(1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0
(13)北京创x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 /000-00000000
(1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XXX XXX XXXX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xx
(15)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 xxx.xxxxxx-xxx.xxx
(16)北京xxx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 A 座 1505 室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网站:xxxx://xxx.xxxxxxxx.xxx/
(17)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xx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xx.xxx
(18)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x
(19)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20)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2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x.xx
(2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xx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000.xx
(2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xx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0000000.xxx.xx
(2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 526 号 2 幢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xx
(2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 E 座 18 层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xx
(26)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暂停认申购定投转换业务)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0xxxxx.xxx
(2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
(29)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暂停认申购定投转换业务)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号 703 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 xxx.xxxxxxx.xxx
(30)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仅支持赎回)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 室
(3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
(32)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
(33)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北塔 33 楼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
(34)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xx.xxx
(35)京东xx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法定代表人:王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
(36)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
(3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000xxxx.xxx.xx
(38)南京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xx大道 1-5 号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177网站:xxx.xxxxxxx.xxx
(3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6 号物资控股大厦 8 楼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
(40)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x 09 室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
(41)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xx.xxx/
(42)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仅支持赎回)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住所:上海市xx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7 层
(43)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xxx路 4001 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 313 栋
E-403
法定代表人:xxx
xx服务电话: 000-000-0000
(44)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网站: xxx.xxxxxxxxxx.xxx
(45)天津市润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 181 号世纪都会 1606-1607
(46)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xxx
(4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法定代表人:xxx
xx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00xxxxxxx.xxx
(48)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
(49)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8 楼 806
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x.xxx
(50)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度小满金融总部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055
(51)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xx)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03
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x.xxx/
(52)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 号 1 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 座法定代表人:xx锋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53)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世茂大厦 C 座 12 层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
(54)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嘉盛中心 30 层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网站:xxxx://xxx.xxxxxxx.xxx 证券公司及期货公司销售渠道: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21/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53网站:xxx.xxxxx.xxx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48网站:xxx.xxxxxx.xxx
(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xxxxx服务电话:95548网站:xx.xxxxxx.xxx
(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31;000-0000-000
(8)xxx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xx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23网站:xxx.xxxxxx.xxx
(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xxx客户服务电话:95329网站:xxx.xxxx.xxx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87/0000-000-000网站:xxx.xxx000.xxx
(1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1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
(13)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xx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32/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
(14)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31/000-0000000网站:xxx.xx000.xxx.xx
(1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309网站:xxx.xxxx.xxx
(16)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xx区天府二街 198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84/0000-000-000网站:xxx.xx000.xxx.xx
(1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xxx客户服务电话:95360网站:xxx.xxxx.xx
(1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xxx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1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310网站:xxx.xxxx.xxx.xx
(2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17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或 0000-000-000
(21)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法定代表人:xxx
xx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
(22)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网站:xxx.xxxx.xxx.xx
(23)中大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远洋国际中心 2 号楼 901-910 室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
(24)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304 或 0000-000-000
(2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网站:xxxxx.xxxxxx.xxx
(26)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
冲基金中心 406
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
(27)xxx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xx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xx
xx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
(28)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xx
客户服务电话: 95391/000-000-0000
(29)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 95396
(30)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14 或 000-0000-000
(31)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xx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325网站:xxx.xxxxx.xx
(3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357网站:xxxx://xxx.00.xx
(33)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
(34)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
(35)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站:xxx.xxxx.xxx.xx
(36)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
(37)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38)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322网站:xxx.xxxx.xx
(39)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x
(4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xx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
(4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层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
(42)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六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
(4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 12-18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站:xxx.xxxxx.xxx.xx
(4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网站:xxx.xxxx.xxx
二、登记机构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xx领 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82560289
联系人:xxx
x、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xxx
x办律师:xx、xxx
x、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执行事务合伙人:xxx
电话:(010)00000000、(0755)25028288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xxx、xx联系人:xxx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 2015 年 5 月 1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924 号文注册。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从 2015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6 月 2 日止,有效份额为
2,495,390,544.02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72,200.06 份基金份额,两
项合计 2,495,462,744.08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726 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x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6 月 5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x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x基金已于 2015 年 6 月 8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含申购费)。
3、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含申购费),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4、投资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全部一同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赎回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6、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1.00%。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用) | 申购费率(%) |
M<100 万元 | 0.08% |
100 万元≤M<500 万元 | 0.04% |
M≥500 万元 | 1000 元/笔 |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
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5)基本养老保险基金;6)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7)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8)养老目标基金;9)职业年金计划;
10)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本基金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用) | 申购费率(%) |
M<100 万元 | 0.80% |
100 万元≤M<500 万元 | 0.40% |
M≥500 万元 | 1000 元/笔 |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率
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份额类别 |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 | 赎回费率(%) |
A 类赎回费率 | T<7 | 1.50% |
7≤ T<30 | 0.75% | |
30≤T<180 天 | 0.50% | |
180≤T<365 天 | 0.10% | |
T≥365 天 | 0 | |
C 类赎回费 | T<7 天 | 1.50% |
7≤T<30 天 | 0.50% |
T≥30 天 | 0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100%归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 30 天(含 30
天)但少于 9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75%归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超
过 90 天(含 90 天)但少于 18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50%归入基金资产;
对持续持有期超过 180 天(含 180 天)但少于 73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赎回的养老金客户,将不计入基金资产部分的赎回费免除。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参加其他销售机构的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投资者在开展对应基金促销活动的机构办理业务的适用该销售机构的费率,基金管理人可不再另行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某投资人(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本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25 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8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50,000/(1+0.80%)=248,015.87 元申购费用=250,000-248,015.87=1,984.13 元
申购份额=248,015.87/1.0520=235,756.53 份
即:投资人(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投资 25 万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可得到 235,756.5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0=100,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2 万份,持有时间为 20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20,000×1.2100=24,200.00 元赎回费用=24,200.00×0.10%=24.20 元
净赎回金额=24,200.00-24.20=24,175.80 元
即:投资者(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赎回本基金 2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0 天,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24,175.80 元。
例:某投资者(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 万份,持有时间为 2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680=10,680.00 元赎回费用=10,680.00×0.50%=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 元
即:投资者(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26.60 元。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x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的,除未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x基金已于 2015 年 6 月 8 日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x基金已于 2015 年 6 月 8 日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x基金将以严格的风险控制为前提,结合科学严谨、具有前瞻性的宏观策略分析以及深入的个股/个券挖掘,动态灵活调整投资策略,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较为确定且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x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资产(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x基金旨在追求绝对回报,注重风险控制,通过严谨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和个券精选策略控制下行风险,通过多样化的投资策略实现基金资产稳定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x基金将研究与跟踪中国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资本市场变动特征,依据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考虑经济环境、政策取向、资金供求状况和流动性因素,分析类别资产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根据最优风险报酬比原则确定资产配置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
2、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x基金将自上而下地在利率走势分析、债券供求分析基础上,灵活采用类属配置、久期配置、信用配置、回购等投资策略,选择流动性好、风险溢价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和信用质量较高的品种,实现组合稳健增值。
(1)类属配置
从当前宏观经济所处环境和现实条件出发,深入分析财政货币政策取向、流动性供求关系和利率走势等,比较到期收益率、流动性、税收和信用风险等方面的差异,在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国债、地方债、央票等债券品种间选择定价合理或低估的品种配置,其中也包括浮动利率债券和固定利率债券间的比例分配等,以分散风险提高收益。
(2)久期配置
及时跟踪影响市场资金供给与需求的关键经济变量,分析并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在利率水平上升时缩短久期、在利率水平下降时拉长久期,从长、中、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配置
在基金投资过程中,个券的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该券的内外评级结果。信用评级包括主体信用评级、债项信用评级和评级展望,评级对象包括除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其他各类债券。
在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债券的主体信用评级主要包括经营历史、行业地位、竞争实力、管理水平、投资计划、股东实力、财务报表等。本基金采取内外部评级结合的方法,参考外部评级筛选出符合要求的信用债券建立研究库。根据内部评级办法,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研究库中的信用债券进行综合评估,建立信用债券的投资库。
在具体操作方面,本基金通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财务指标对债券发行人的盈利能力、资本结构、偿债能力进行综合评分,对发行人股东类型、主承销商、担保人属性、授信额度等方面进行定性分析。此外,本基金对债券发行人的财务数据、公司公告、行业发展趋势等信息进行动态更新和持续跟踪,并分析上述因素对债券信用风险的影响。寻找引起信用水平变化的主要因素,密切关注可能调整信用评级的债券。同时,建立相应预警指标,
对信用债券投资库进行动态调整和维护。在投资操作中,适时调整投资组合,降低信用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4)回购策略
x基金将在精确的投资收益测算基础上,积极采取回购杠杆操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条件下为基金资产增加收益。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本基金将在适当时点和相关规定的范围内积极进行债券融资回购,以增加组合收益率。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x基金的可转债的投资采取基本面分析和量化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本基金管理人行业研究员对可转债发行人的公司基本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对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进行充分论证。在对可转债的价值评估方面,由于可转换债券内含权利价值,本基金将利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方法对可转债的价值进行估算,选择价值低估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3、股票投资策略
x基金将坚持价值投资理念,理性地分析中国证券市场的特点和运行规律,在扎实深入的公司研究基础上,重点发掘出价值被市场低估的股票,将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潜力最大程度地转化为投资者的稳定收益。本基金坚持以研究支持决策的原则,主要以自下而上的方式精选价值型和价值成长兼具型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1)以 PE/PB 等估值指标入手对价值型公司进行评估
上市公司的持续稳定的现金收益和盈利的稳定增长前景是股价上涨的长期内在推动力。综合使用多种估值方法,可以对整体市场的位置把握更加到位,有助于进行跨界思考和比较,同时在个别公司应用时要注意灵活性。
(2)以长期发展的眼光选择成长股
在对上市公司进行估值时,即注重分析盈利能力,同时更加看重盈利的持续性、稳定性和成长性,以兼容成长性的眼光指导价值型选择方法。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x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4、衍生品投资策略
x基金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下,合理利用权证等衍生工具做套保或套利投资。投资的原则是控制投资风险、稳健增值。其中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对冲持仓现货波动风险为主要原则。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x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以风险对冲、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将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结合股指期货的估值定价模型,与需要作风险对冲的现货资产进行严格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实现基金资产增值保值。
(2)权证投资策略
x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采用权证估值量化模型评估权证的内在合理价值,谨慎参与权证投资。另外,本基金还可利用权证与标的股票之间可能存在的风险对冲机会,获取相对稳定的投资收益。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所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5、风险管理策略
x基金的目标是追求相对稳定的绝对回报,科学的风险管理是实现本基金目标的重要保障。本基金将参照多因素风险预算模型技术,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动态调整仓位和投资品种,锁定收益、减少损失,并在实际投资操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投资流程和操作权限,在投资的各个环节持续监测、控制和管理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x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将在基础资产类型和资产池现金流研究基础上,分析不同档次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本着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确定资产支持证券类别资产的合理配置,同时注意流动性风险,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量规模,对部分高质量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实现基金资产增值增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如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5.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5.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12)、(18)、(19)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x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 1 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3.00%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旨在为持有人提供高于定期存款的稳定增值回报,在未来利率市场化带来的资金成本上升中具有优势,而从过往历史数据看,“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 1 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3.00%”绝大部分时间都能战胜通货膨胀,市场上同类基金也多采用类似的业绩比较基准。综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市场情况,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定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 1 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3.00%”。
如果未来利率市场化推进导致资金成本大幅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 1 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或通货膨胀明显上行,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位停止编制、公布该基准利率,或有更具权威、更科学的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基金产品风险等级
进行重新评定,因而本基金的产品风险等级具体结果应以各销售机构提供的最新评级结果为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x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来源于《安信鑫安得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4 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人民币元 ) |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180,578,061.38 | 25.19 |
其中:股票 | 180,578,061.38 | 25.19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499,243,748.53 | 69.65 |
其中:债券 | 499,243,748.53 | 69.65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x合计 | 26,974,570.23 | 3.76 |
8 | 其他资产 | 9,999,406.19 | 1.40 |
9 | 合计 | 716,795,786.33 | 100.00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2,664,798.40 | 0.38 |
B | 采矿业 | 27,682,000.00 | 3.92 |
C | 制造业 | 69,685,749.60 | 9.86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4,617,180.00 | 0.65 |
E | 建筑业 | 23,328.03 | 0.00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105,550.64 | 0.01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2,662,500.00 | 0.38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 262,291.04 | 0.04 |
J | 金融业 | 44,036,373.80 | 6.23 |
K | 房地产业 | 28,687,000.00 | 4.06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66,037.26 | 0.01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50,198.91 | 0.01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18,161.78 | 0.00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6,891.92 | 0.00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180,578,061.38 | 25.55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 600519 | 贵州茅台 | 10,000 | 20,500,000.00 | 2.90 |
2 | 601088 | 中国神华 | 850,000 | 19,142,000.00 | 2.71 |
3 | 000002 | 万 科A | 700,000 | 13,832,000.00 | 1.96 |
4 | 600036 | 招商银行 | 200,000 | 9,742,000.00 | 1.38 |
5 | 002867 | xxx | 524,921 | 9,333,095.38 | 1.32 |
6 | 601225 | 陕西煤业 | 700,000 | 8,540,000.00 | 1.21 |
7 | 600048 | 保利发展 | 500,000 | 7,815,000.00 | 1.11 |
8 | 601633 | 长城汽车 | 160,000 | 7,766,400.00 | 1.10 |
9 | 300059 | 东方财富 | 200,000 | 7,422,000.00 | 1.05 |
10 | 000776 | 广发证券 | 300,000 | 7,377,000.00 | 1.04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367,153,000.00 | 51.94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326,863,000.00 | 46.24 | |
4 | 企业债券 | 15,672,000.00 | 2.22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9,985,000.00 | 1.41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9,341,748.53 | 1.32 |
8 | 同业存单 | 97,092,000.00 | 13.74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499,243,748.53 | 70.63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112110090 | 21 兴业银行 CD090 | 600,000 | 58,224,000.00 | 8.24 |
2 | 190207 | 19 国开 07 | 500,000 | 50,160,000.00 | 7.10 |
3 | 210206 | 21 国开 06 | 500,000 | 50,035,000.00 | 7.08 |
4 | 210404 | 21 农发 04 | 500,000 | 49,995,000.00 | 7.07 |
5 | 112110151 | 21 兴业银行 CD151 | 400,000 | 38,868,000.00 | 5.50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x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以风险对冲、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将选择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结合股指期货的估值定价模型,与需要作风险对冲的现货资产进行严格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实现基金资产增值保值。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所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 21 国开 06(证券代码:210206 CY)、 21 国开 03(证券代码:210203 CY)、21 国开 02(证券代码:210202 CY)、19国开 07(证券代码:190207 CY)、20 交通银行 01(证券代码:2028029 CY)、 21 兴业银行 CD151(证券代码:112110151 CY)、21 兴业银行 CD090(证券代码:
112110090 CY)、21 农发 04(证券代码: 210404 CY)、21 农发 02(证券代码:
210402 CY)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021 年 1 月 8 日,国家开发银行因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违规经营被银保监会罚款 4,880 万元【银保监罚决字〔2020〕67 号】。
2021 年 8 月 20 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规经营被中国人民银行罚款 62 万元【银罚字〔2021〕23 号】。
2021 年 10 月 20 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规经营被国家外汇管理
局上海市分局警告,通知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422.32 万元【上海汇管罚字〔2021〕3111210701 号】。
2021 年 1 月 13 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规经营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保局协会通报批评【银保监消保发〔2021〕2 号】。
2021 年 1 月 15 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通报批评、通知整改。
2021 年 7 月 7 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规经营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保局协会通报批评【银保监消保发〔2021〕12 号】。
2021 年 7 月 21 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规经营被国家外汇管理局
福建省分局警告、通知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00.11 万元【闽汇罚〔2021〕
5 号】。
2021 年 8 月 20 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规经营被中国人民银行罚款 5 万元【银罚字〔2021〕26 号】。
2021 年 4 月 12 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罚款人民币 2479.3 元【乌住建罚决字﹝2021﹞002 号】。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x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3)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 名称 | 金额(人民币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210,332.84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9,787,188.03 |
5 | 应收申购款 | 1,885.32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9,999,406.19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公允价值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110045 | 海澜转债 | 7,500,757.60 | 1.06 |
2 | 110064 | 建工转债 | 1,151,000.00 | 0.16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 6 月 5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比较如下表所示:
1、安信鑫安得利 A:
阶段 |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5.6.5-2015.12.31 | 4.00% | 0.07% | 2.76% | 0.01% | 1.24% | 0.06% |
2016.1.1-2016.12.31 | 5.58% | 0.12% | 4.51% | 0.01% | 1.07% | 0.11% |
2017.1.1-2017.12.31 | 7.93% | 0.13% | 4.50% | 0.01% | 3.43% | 0.12% |
2018.1.1-2018.12.31 | -1.51% | 0.27% | 4.50% | 0.01% | -6.01% | 0.26% |
2019.1.1-2019.12.31 | 13.17% | 0.34% | 4.50% | 0.01% | 8.67% | 0.33% |
2020.1.1-2020.12.31 | 16.22% | 0.42% | 4.51% | 0.01% | 11.71% | 0.41% |
2021.1.1-2021.12.31 | 5.34% | 0.27% | 4.50% | 0.01% | 0.84% | 0.26% |
2015.6.5-2021.12.31 | 61.72% | 0.27% | 29.78% | 0.01% | 31.94% | 0.26% |
2、xxx安得利 C:
阶段 | 份额净值 | 份额净 | 业绩比较 | 业绩比 | ①-③ | ②-④ |
增长率① | 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基准收益率③ | 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
2015.6.5-2015.12.31 | 3.30% | 0.06% | 2.76% | 0.01% | 0.54% | 0.05% |
2016.1.1-2016.12.31 | 5.32% | 0.11% | 4.51% | 0.01% | 0.81% | 0.10% |
2017.1.1-2017.12.31 | 7.73% | 0.13% | 4.50% | 0.01% | 3.23% | 0.12% |
2018.1.1-2018.12.31 | -1.71% | 0.27% | 4.50% | 0.01% | -6.21% | 0.26% |
2019.1.1-2019.12.31 | 12.93% | 0.34% | 4.50% | 0.01% | 8.43% | 0.33% |
2020.1.1-2020.12.31 | 16.00% | 0.42% | 4.51% | 0.01% | 11.49% | 0.41% |
2021.1.1-2021.12.31 | 5.14% | 0.27% | 4.50% | 0.01% | 0.64% | 0.26% |
2015.6.5-2021.12.31 | 58.66% | 0.27% | 29.78% | 0.01% | 28.88% | 0.26% |
注: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1 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3.0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x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 A 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某一类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x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x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x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x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x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相关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或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或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x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xx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xx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及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x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波动,并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此外,回购交易中由于融资方(正回购方)违约到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会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8)新股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本基金所投资新股价格波动将对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9)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
理能力、财务状况、世行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