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ZRTCJ 普通资金账户号: 姓名/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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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代理协议书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与普通的证券交易相比,转融通证券出借(以下简称“证券出借”)交易有其特有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相关风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实施细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特别提示:
一、 除与证券金融公司协商一致提前了结外,您无法在合约到期前提前收回出借证券,从而可能影响您使用出借证券。
二、 证券出借期间,证券金融公司将不对出借人提供投票权的补偿,您可能会遭受无法行使投票权的风险。
三、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若出借人为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开展对应证券出借交易,不得通过与关联方进行约定申报、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四、 转融通证券出借可能存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权益补偿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技术风险等各类风险,请您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制度等,谨慎参与。
在决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前,您还应充分了解以下风险:
一、 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金融公司每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交易所公布的费率,是证券金融公司对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向市场发出的报价,您申报证券出借交易即视为同意并接受证券金融公司的报价。该费率与其他市场收益可能存在差异。若市场收益发生变化,您可能面临无法获取更高收益的风险。
二、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费率由您与证券金融公司自行协商确定,证券交易所对申报进行实时撮合成交,已成交的申报无法撤销。您申报证券出借成交后,视为您与证券金融公司就出借费率协商达成一致。该费率与其他市场收益可能存在差异。若市场收益发生变化,您可能面临无法获取更高收益的
风险。
三、 证券出借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上市等情况,您可能面临合约提前了结或者延迟了结等风险。
四、 证券出借期限因归还日为非交易日、标的证券全天停牌或停牌至收市而顺延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证券金融公司自第 31 个自然日起将不再对出借人支付借券费用。
五、 涉及展期的各项事宜,以非约定申报成交的出借合约不允许展期;以约定申报成交的出借合约涉及展期及提前了结的,由出借人与借入人协商处理,但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及证券金融公司的相关规定。出借人应当注意展期及提前了结可能带来的风险。
六、 您出借的证券,可能存在到期不能归还、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等风险。当证券金融公司发生前述违约情形时,您无权委托本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追偿,更无权直接向本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主张归还证券、支付相应权益补偿或借券费用。您需自行与证券金融公司协商归还证券、支付相应权益补偿或借券费用及追究违约责任等事宜,协商不成的,您可自行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七、 您在参与证券出借之前,应该详细了解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可能产生的业务风险,因为证券金融公司是以自身信用向您借入证券,并不向您提供任何抵押品。
八、 本公司被取消业务资格或破产清算等风险。如果本公司被证券监管机构或者证券金融公司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或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您可能有资产损失的风险。
九、 您开展证券出借期间,不满足监管机构或我公司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本公司有权拒绝为您提供证券出借代理交易服务。
十、 被取消证券出借人资格的风险。如您严重违反证券金融公司业务规则或业务合同,如提供不实或伪造材料、出借证券存在瑕疵等,您将有被取消证券出借人资格并可能因此带来损失的风险。
十一、 您若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持股 5%以上股东(含一致行动人),或您不属于前述股东而您以您持有的该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该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参与证券出借的,应该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您应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公告义务。若您因参与证券出借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的,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
十二、 出借人、借入人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出借人同时委托借入人代理证券出借的,可能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出借人同意借入人执行相关交易,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三、 请您妥善保管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您将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遗失或者给他人使用的,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十四、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您的存续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十五、 不可抗力风险。证券出借期间,如果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您和本公司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证券出借委托代理协议的,免除双方相应责任,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所有风险。您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掌握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业务规则,并做好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避免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签署页)
本人确认已详细阅读、知晓并理解《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已做好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自愿签署《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并愿意承担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相关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签署: 日期:
(注:加盖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 年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2023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制度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转融通证券出借(以下简称“证券出借”)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在本协议中,下列词语解释为: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可以按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股票。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将借入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券等业务。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向证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出借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借入人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出借人】是指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的主体,即本协议的甲方。证券出借人分为两类,一类拥有独立交易单元,使用独立交易单元参与证券交易所业务平台报价与交易,直接申报出借证券;一类没有独立交易单元,委托为其办理指定交易或证券托管的证券公司,即本协议的乙方,通过乙方的交易单元代理申报出借证券。
【借入人】是指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的一方。
【转融券标的证券】是指由证券交易所、证券金融公司公布的可用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的证券。
【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是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代理申请出借人资格、申报证券出借指令和清算交收等服务。
【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证券金融公司】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声明和保证
2.1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2.1.1 甲方具有合法的证券出借人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进入证券市场、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
2.1.2 甲方自愿遵守国家有关转融通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金融公司依法制定并公布的相关业务制度的规定。
2.1.3 甲方已经知晓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则,充分理解相关文件的确切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全部风险。
2.1.4 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用于证券出借交易的标的证券,为其合法持有、有权处分且依法可出借的证券,标的证券上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
2.1.5 甲方违反前款规定委托乙方出借证券,引起纠纷、诉讼或国家有权机关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的,由其自行处理并承担责任,导致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1.6 甲方承诺在乙方代理其所从事的证券出借业务存在未了事项的,不更换代理证券公司。
2.1.7 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参加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存在任何虚假xx或重大遗漏,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证券出借交易数据及其他相关信息。
2.1.8 甲方如作为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开展对应证券出借交易,甲方保证不通过与关联方进行约定申报、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2.1.9 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
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需要批准或授权的,履行了批准、授权手续,且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并履行了甲方的内部程序。
2.1.10 乙方仅以经甲方内部合法有效程序所出具的有关决策文件所载事项为依据,与甲方协议开展标的证券转融通出借交易代理业务。甲方托管账户内其他投资证券品种不在前述约定事项范畴之内的,因甲方自行操作产生的出借行为及结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1.11 甲方承诺出现符合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形时,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2.1.12 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2.2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2.2.1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业务资格。
2.2.2 乙方具有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的人员、场所、设备、账户和交易单元等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
2.2.3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需要批准或授权的,履行了批准、授权手续,且不违反适用于乙方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并履行了乙方的内部程序。
2.2.4 xxxx在本协议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第三条 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权利
3.1.1 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向证券交易所及其它相关机构代为报备出借人资格。
3.1.2 有权使用自有证券账户的证券进行证券出借交易。
3.1.3 有权按本协议的约定要求乙方协助办理证券出借相关申报服务。
3.1.4 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证券出借交易的清算、交收、查询和核对服务。
3.1.5 到期收回出借证券、收取借券费用及相应权益补偿的权利。
3.1.6 甲方仅因收回出借股票使其持股比例超过 30%的,无须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1.7 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3.2 甲方义务
3.2.1 应当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及办理证券出借交易业务的相关材料,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保证在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在相关证明文件、材料过期时及时更换。
3.2.2 指定用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普通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持续保持上述账户的有效性。
3.2.3 证券出借申报时,甲方应保证证券账户中有相应足额的证券。
3.2.4 在撤销申报指令前,不得对已申报出借的证券再申报卖出、划转或另作他用,接受乙方对其申报指令的前端检查和控制。
3.2.5 应当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依法合规地申报证券出借交易指令。
3.2.6 如证券出借交易触发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应自行按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义务。
3.2.7 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3.3 乙方权利
3.3.1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办理代理证券出借交易的其他相关材料。
3.3.2 甲乙双方存在证券出借交易委托代理关系期间,乙方有权在普通交易系统对甲方账户设置“禁止销户”、“禁止撤指定”、“禁止销沪(深)A 股证券账户”。
3.3.3 有权对甲方的证券出借交易申报进行前端检查和控制,以保证甲方申报指令有效合规。
3.3.4 对甲方已申报出借的证券,在其撤销申报指令前限制其卖出、划转或另作他用。
3.3.5 有权向甲方收取为其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的相关费用。
3.3.6 如果甲方发生异常交易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协助交易所及其它监管部门依法采取风险提示、甚至限制交易等措施。
3.3.7 甲方开展证券出借交易期间,不满足监管机构或乙方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证券出借代理交易服务。
3.3.8 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3.4 乙方义务
3.4.1 向甲方进行证券出借交易的投资者教育。
3.4.2 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机构报备甲方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人资格。
3.4.3 协助甲方办理证券出借相关申报服务。
3.4.4 为甲方提供证券出借交易的清算、交收、查询和核对服务。
3.4.5 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业务规则及操作
4.1 甲方参与证券出借交易应当具备出借人资格,并向所在的乙方开户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乙方审核通过且签署本协议及相关风险揭示书的,由乙方为甲方向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机构报备转融通证券出借人资格。
4.2 甲方应当确定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用于证券出借交易的沪、深两市普通证券账户,以存放拟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金融公司归还的证券;甲方应当在商业银行及乙方分别开立用于证券出借交易的资金账户,用于收取证券金融公司支付的转融通费用以及权益补偿资金。
4.3 乙方在受理甲方申请材料和签署协议前,应当向甲方真实、完整和准确地讲解业务规则、协议内容和揭示风险,进行投资者教育。
4.4 甲方可通过乙方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提交证券出借申报指令。+
4.5 甲方出借的证券品种应当在交易所及证券金融公司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之内,否则交易指令无效。
4.6 甲方证券出借交易期限、费率等要素应当符合交易所及证券金融公司的要求,否则交易指令无效。
4.7 甲方应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及交易所关于标的证券出借、展期、提前了结
等交易申报及撤销申报时间的要求进行相关交易的申报及撤销申报。
证券金融公司及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报时间要求进行调整的,依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4.8 对于交易日全天停牌的证券,乙方不接受甲方申报。临时停牌的证券,停牌期间不接受申报,但可以撤销申报。
4.9 证券出借申报指令分为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甲方有证券出借意向的,可提交非约定申报指令。非约定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流通类别、期限、出借、费率、证券数量、甲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甲方和证券金融公司就出借证券品种、数量、期限和费率等达成一致的,可提交约定申报指令。约定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流通类别、期限、出借、费率、证券数量、甲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约定号由证券金融公司统一分发。
4.10 证券交易所对非约定申报和约定申报分别进行撮合。非约定申报采用集中撮合方式成交;约定申报按约定的对手方实时撮合成交生成成交数据,并对借入人和甲方的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撮合时间依据证券交易所规定执行。甲方委托成交结果以市场结算机构最终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当日成交回报仅供参考。
4.11 乙方有权对甲方申报指令进行前端检查,检查甲方的出借证券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 甲方是否在合格出借人名单范围内;
(二) 检查出借证券是否在转融通标的证券范围内;
(三) 检查甲方证券账户内是否拥有与申报数量相对应的证券;
(四) 检查出借证券流通类别、申报数量、最低单笔申报数量、最大单笔申报数量是否符合证券出借交易的相关规则;
(五) 检查交收路径是否完整、准确;
(六) 检查出借证券是否全天停牌或是否在临时停牌期间。
4.12 乙方对甲方申报指令检查通过后,为甲方向交易所提交申报指令的同时冻结甲方普通证券账户内的出借证券,以防止甲方对已申报出借的证券卖出、划转或另作他用;检查未通过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进行申报。
4.13 乙方有权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证券金融公司确定的每只证券当日出借数量的限额等通知的规定,对甲方出借证券数量进行申报限制,以防止影响转融通业务合理成交。
4.14 证券出借交易期限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归还日为到期日的下一日。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归还日标的证券停牌的,顺延至该证券的复牌日。顺延未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证券金融公司按原费率和顺延自然日天数向甲方支付借券费用;顺延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证券金融公司自第 31 个自然日起不再向甲方支付借券费用。因标的证券停牌导致归还日顺延超过 3 0 个自然日的,甲方可以自行与证券金融公司协商采取现金方式清偿。
4.15 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进行收购,且归还日在收购公告之日起3 个交易日之后的,归还日提前至收购公告之日起的第3 个交易日。
标的证券终止上市,且归还日在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归还
日提前至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的第 3 个交易日。
4.16 甲方和借入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对约定合约进行展期或提前了结,证券金融公司同意后可以展期或提前了结。
4.17 根据证券金融公司业务规则,证券金融公司在借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金融公司向甲方提供权益补偿:
(一)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
(二)证券发行人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
(三)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
4.18 权益补偿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权益类型为现金红利或利息的,权益补偿日为归还日;
(二)权益类型为送股、转增股份的,权益补偿日为权益证券上市日和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
(三)权益类型为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派发权证的,权益补偿日为权益证券上市日的下一交易日和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
(四)权益类型为配股权的,权益补偿日为配股除权日的下一交易日和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
4.19 权益类型为现金红利或者利息的,由证券金融公司根据甲方出借证券应得的资金,在权益补偿日归还甲方。
权益类型为送股或者转增股份的,由证券金融公司根据甲方出借证券应得的股份数量,在权益补偿日归还甲方。
权益类型为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证券金融公司于权益补偿日以现金形式补偿甲方。补偿金额小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予补偿。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优先认购证券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发行认购价格)×可优先认购证券数量。
权益类型为发行人无偿派发权证的,由证券金融公司于权益补偿日以现金形式补偿甲方。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派发权证数量。
权益类型为配股权的,由证券金融公司于权益补偿日以现金形式补偿甲方。权益金额小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予补偿。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权益登记日收盘价-除权参考价)×出借证券数量。
4.20 转融券交易提前了结的,相关权益补偿一并提前了结,权益补偿日需按照证券金融公司相关规则重新计算,其中归还日为提前了结日。
4.21 证券金融公司或交易所调整权益处理规则的,以证券金融公司或交易所最新规则为准,甲方对此无异议。
4.22 在甲、乙双方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甲方同时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出借交易时,可能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形;甲方完全知悉上述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形及由此带来的风险,同意乙方执行相关交易。
4.23 交易所相关业务、交易平台生成的转融券出借成交数据作为转融券合约的电子凭证,是甲方与证券金融公司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证券金融公司到期不能归还甲方出借的证券、不能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等情形时,甲方无权委托乙方、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单位追偿,也无权直接向乙方、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等单位主张归还证券、支付相应权益补偿或借券费用。
4.24 甲方应按乙方规定缴纳转融券证券出借交易相关佣金及按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税务机关等部门规定缴纳相关税费。相关佣金及税费收取标准、
调整事项以前述机构规定及乙方公告为准。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全部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5.2 甲方委托乙方出借证券的,应保证其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甲方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出借成功的,甲方应承担透支资金或证券的补偿责任。乙方可对甲方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留置、扣划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追偿。
5.3 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及乙方业务规则的,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
5.4 甲方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因其证券账户中证券不足导致已成交的证券出借合约交收违约的,甲方应按照已成交的证券出借合约金额的 0.05%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乙方有权直接进行违约金的划扣。证券出借合约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证券出借合约金额=已成交出借证券数量×出借日证券收盘价。
5.5 甲方进行证券出借交易过程中,若甲方发生违约情形的,乙方可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协助证券金融公司通知甲方、查询甲方的财产信息、依法协助办理相关的财产冻结和扣划等手续。
第六条 通知与送达
6.1 甲方提供相关联络方式供乙方通知使用,并承诺所提供的联络方式真实、有效、畅通。甲方联络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通知的时间视为送达时间。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的,乙方以甲方原留存的联络方式为准。
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结果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6.2 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通知义务,按照下述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通知送达的,视为乙方已经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通知义务,同时视为甲方对乙方欲通知的
内容已全部知悉:
(1)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以电子邮件发出时视为通知送达;
(2)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的,以手机短信发出时视为通知送达;
(3)以录音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已经送达;电话三次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通知送达;
(4)如协议约定以公告方式通知的,乙方公告发出后视为通知送达。
甲方承诺,只要乙方通过以上任何一种方式向甲方发送了通知,均视为乙方履行了本协议约定的通知义务。如果非因乙方原因使得甲方未能收到上述通知,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免责条款
7.1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7.2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7.3 甲方与乙方任何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私下签订的全权委托协议或约定的有关全权委托或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之事项,均属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管理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协议和约定事项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8.1 如果甲乙双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本协议终止: (一) 甲、乙双方协商解除本协议的;
(二) 本协议下甲方的证券账户已在乙方撤指定或转托管; (三) 任何一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四) 任何一方被交易所、证券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五) 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六) 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协议终止情形。
协议终止条件发生时,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对方终止协议,但终止本协议并不影响本协议终止生效前已进行的相关业务。
8.2 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业务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修改或增补协议内容时,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在乙方网站或乙方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自乙方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的,则公告内容自公告之日即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若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开户网点提出异议的,则乙方不再为甲方办理新的证券出借交易。对于甲方尚未了结的证券出借合约,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
8.3 本协议签订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证券金融公司相关规则等发生修订,并与本协议相关条款冲突的,则按照修订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和证券金融公司的相关规则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第九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9.1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规则的约束。
9.2 本协议执行中如出现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附则
10.1 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作的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甲乙双方口头或书面确认,若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相关条款为准。
10.2 本协议采用纸质方式签署。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协议应由甲方本人签署,如甲方为机构客户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10.3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在协议期到期前一个月甲乙双方未书面通知对方到期终止协议的,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以此类推。
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风险,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甲方(机构盖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