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328 營商網上理財服務協議
致: 大新銀行有限公司香港
鑑於大新銀行有限公司(「銀行」)同意向本人/吾等提供 328 營商網上理財,本人/吾等(「客戶」)同意受以下條款及條件約束:
1. 釋義
在本協議中,以下詞彙及表述應具備下述涵義:
「管理者」指客戶指定或委任為管理者且客戶按照本行要求的方式知會本行的人士(或最多兩名人士),此等人士負責(其中包括)管理和控制服務的使用;
「授權者」指客戶指定或委任為授權者且客戶按照本行規定的方式知會本行的人士, 此等人士負責( 其中包括)批准及發出指示;
「指示」指由或聲稱由客戶或代表客戶的用戶為了實施交易或基於與使用服務相關的其他目的,而根據第3條向本行發出的任何指示。
「執行者」指客戶指定或委任為執行者且客戶按照本行規定的方式知會本行的人士, 此等人士負責( 其中包括)制定指示;
「PIN」指由本行分配或由用戶選擇的個人密碼,用戶代表客戶使用該個人密碼登入本服務;
「服務」指本行透過網站提供的網上服務和設施。根據服務,客戶可以向本行發出指示以實施交易或實現與此相關的任何目的;
「交易」指本行不時提供的任何現金管理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作出強積金供款及任何賬戶/ 交易查詢、付款交易、支薪交易及定期存款)或其他不時由銀行提供的任何交易服務( 包括但不限於就強積金供款上載供款檔案);
「用戶」指管理者及/ 或由管理者根據第2.2 條指定及委任的執行者及/ 或由客戶指定及委任的授權者;
「網站」指本行或代表本行建立、運作及/或維持的 328 營商網上理財網站及/或流動應用程式。
2. 服務
2.1 本行將在本行不時釐定的期間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向客戶提供服務。
2.2 為了取得服務的登入權,客戶應指定及委任擁有以下權力及職權的管理者:
(a) 管理及控制客戶登入及使用服務;
(b) 代表客戶發出對客戶具約束力的指示;
(c) 按照銀行要求的方式指定、委任及罷免任何人士為執行者,使該等人士能取得服務的登入權及代表客戶發出對客戶具約束力的指示;
(d) 為任何用戶向銀行接收PIN;及
(e) 透過獲銀行接受的方式就與服務有關的目的指定獲銀行接受的銀行賬戶。
3. 指示
3.1 無論銀行與客戶訂立之管轄任何交易的授權書或其他協議有何條款,銀行現被要求及獲授權(但銀行並無義務)可根據不時透過或聲稱透過服務而發出的交易執行指示行事,而毋需查詢發出或聲稱發出此等指示之人士的權力或身份或其真實性,即使此等指示存有錯誤、誤解、欺詐或模稜兩可亦為如此。
3.2 在不妨礙第 3.1 條的前提下,倘若發出或聲稱發出指示之人士未能出具或報出銀行酌情認為必需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報出用戶的PIN,或基於銀行認為適宜的任何其他原因,銀行可拒絕接受任何指示。為免生疑問,銀行在接受任何指示之前,毋須要求任何人士出具或報出任何資訊,包括任何PIN。
3.3 一經發出,所有指示均不可撤銷,且對客戶具約束力。
3.4 銀行的指示及交易記錄應為對客戶的終局性證據。
4. 責任之限制
4.1 客戶承諾其會及促使各用戶(a) 對其PIN 保密;如果客戶真誠地行事及採取一切措施慎密地保密及促使用戶採取一切措施慎密地保密其PIN,客戶毋須對透過服務作出的未經授權交易負責;(b) 倘若客戶或任何用戶知悉或懷疑有人知道或使用PIN,或已經發生未經授權之交易,則應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
銀行;如果客戶或用戶未能如此行事,客戶須對任何已經發生的未經授權交易負責;及(c) 如果客戶或任何用戶作出欺詐或嚴重疏忽的行為,包括未能妥善保密 PIN,客戶須對由此導致的所有損失負責。儘管如此,客戶無需對間接、特別或後果性的損失或損害負責。
4.2 若客戶已真誠地行事及採取一切措施慎密地對其PIN保密,則客戶毋須對包括由於下列原因而進行之未經授權交易負責:
(a) 銀行的保安系統未能防止的電腦罪案;
(b) 銀行的人為或系統失誤引致之不當交易而導致資金損失或誤放;或
(c) 銀行引致之遺漏或錯誤付款。
客戶有權要求銀行補還其因本第4.2 條所提及的原因所引致之遺漏付款而招致的利息或遲付收費。
4.3 銀行不對由於其行為或遺漏而導致客戶蒙受的損失負責,但此等損失是由於銀行疏忽或故意違約則除外,在此情況下,銀行的責任僅限於此等行為或遺漏的直接後果。
5. 保證
5.1 客戶據此向銀行作出以下保證:
(a) 其將不准許除用戶以外的人士登入服務,且除用戶以外的人士將不得使用服務或任何PIN;
(b) 在銀行提供服務屬於非法或銀行不能針對客戶執行本協議的國家或司法管轄區,其將不會登入服務;
(c) 其將不會且不會嘗試還原、分拆,拆解或以其他方式篡改與服務相關的任何軟件及網站的任何部分;
(d) 其確保用戶每次在登出服務之後盡快清除瀏覽器緩存記憶,且各用戶將在每次使用服務之後立即退出瀏覽器;及
(e) 在使用服務過程中,其將嚴格遵循且確保各用戶嚴格遵循銀行不時提供的用戶指引。
5.2 客戶同意,銀行可向用戶提供或披露與任何客戶賬戶及交易相關的資訊。
6. 其他規定
6.1 客戶登入或使用網站的前提條件是客戶同意受適用協議(包括但不限於 328 營商網上理財網站使用者協議的條款及條件約束(即在網站公佈並可能由銀行不時修訂的條款及條件)(「使用者協議」)。倘若本協議的條文與使用者協議的條文就有關登入或使用網站存在衝突,概以使用者協議的條文為準。
6.2 除非銀行另有同意,否則客戶根據指示執行的交易須受限於:(i) 相關交易的特別條款及條件(可在網站上找到);(ii) 任何適用之戶口開戶書條款;及(iii) 或銀行不時通知客戶的其他條款及條件(統稱為「特別條款及條件」)。倘若本協議的條文與特別條款及條件的條文之間存在衝突,概以後者為準。客戶同意,發出執行交易的指示即表示其同意相關的特別條款及條件。
6.3 銀行可徵收銀行不時就客戶使用服務而規定的費用及收費,且客戶據此授權銀行從客戶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中扣除所有產生的費用及收費。
6.4 銀行可透過事先向客戶發送通知而修訂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
6.5 未經銀行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出讓或轉讓其於本協議的權利或義務。
6.6 任何一方均可透過提前30 天向對方發送書面通知以終止本協議,惟銀行可出於銀行認為適當的原因或客戶違反本協議而立即終止本協議。本協議應在客戶
(如適用)身故、精神殘疾、破產、清算、解散或針對客戶委任接管人、清盤人或受託人或其他類似人員之後自動終止,惟銀行對客戶擁有的累積權利將在終止之後繼續有效。
6.7 根據本協議發出的任何通知或通訊應以書面(或銀行可能要求的其他方式(包括電子方式))作出,並在親自遞交或透過一般郵件郵寄至(如向客戶發出) 客戶在銀行最後記錄的地址或(如向銀行發出)銀行的任何一間大新銀行分行(或發送至銀行可能不時通知客戶的其他單位或地址),或若傳真至銀行的傳真號碼(由銀行不時通知客戶),則在銀行書面認收之時被視為已有效送達;或若銀行透過傳真向客戶發送,則在發出之時被視為已有效送達。
6.8 若客戶由一名以上人士組成,則此等人士應承擔共同及個別責任。
6.9 本協議提及的條款是指本協議的條款。除非本協議的文意另有所指,否則提及一個性別應包括所有其他性別,提及單數應包括複數,反之亦然。
6.10 本協議應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管轄及據此解釋,並且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非專屬管轄權管轄。
6.11 倘若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及條件於任何時候在任何方面屬於或成為非法、無效或不可執行,則剩餘條款及條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可執行性將不受影響。
6.12 銀行放棄或延遲行使本協議項下之權利、權力、特權或補救不以任何方式削弱或影響此等權利、權力、特權或補救的行使或構成對全部或部分權利、權力、特權或補救的放棄,單次或部分行使權利、權力、特權或補救亦不妨礙進一步行使此等權利、權力、特權或補救或行使其他權利、權力、特權或補救。
6.13 倘若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禁止排除或限制責任,本協議概無條文被視作排除或限制任何責任。
6.14 此中文版本只供參考之用,如與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2019 年1月
大新銀行2019 年版權所有,保留所有權利。
支薪/ 自動轉賬付款服務章則及條款
公司(定義詳見下文)使用大新銀行有限公司(“銀行”)的支薪/ 自動轉賬付款服務,即同意或被視為同意受此下所載之章則及條款約束:
1. 就支薪/ 自動轉賬付款服務而言:
(a) 銀行獲公司授權,按公司擬備並向銀行提交的其後電子撥款檔案(“撥款檔案”)透過銀行對外自動轉賬系統於撥款檔案所提述的付款生效日期,向戶口付款。
(b) 銀行獲公司授權,於付款生效日期前一個銀行營業日,從公司指定並不時通知銀行的戶口
(“來源戶口”)扣取付款總額。如付款生效日期是星期六/ 星期日/ 公眾假期/ 非銀行營業日,該指示將會在下一個銀行營業日執行。銀行亦獲公司授權從該等戶口扣取處理因處理該等自動轉賬項目及任何退還項目所招致的任何費用。
(c) 直至另行通知為止,銀行獲公司授權,處理來源戶口的扣款,儘管此舉可能導致來源戶口出現透支或增加透支,惟若來源戶口未備有必需的款項,銀行將有權不兌付該等款項。
2. 公司確認及明白銀行對外自動轉賬系統屬以數字形式為基礎的系統,並同意銀行將無責任確保任何戶口持有人的姓名(如撥款檔案所示)與銀行的記錄中的戶口持有人姓名相同或相似,及確認款項轉入(或轉出,視乎情況而定)與撥款檔案所示的號碼相同的戶口即構成銀行妥善及完整地遵從公司的指示。
3. 公司確認銀行向其提供用以生成撥款檔案的電腦軟件
(如有)均屬銀行財產,並同意該等電腦軟件將只可由公司使用。在此下所提供的相關服務一經終止,公司須立即銷毀該等電腦軟件。銀行有權隨時向公司發出書面通知,更新及要求歸還該等電腦軟件。
4. 銀行在任何情況下均無須就銀行在此下提供的服務或公司使用銀行或Alpha-HRMS 或銀行不時指定的其他軟件供應商所提供的電腦軟件,而導致或引起的屬任何性質的任何損害或損失向公司負責。除非銀行未有真誠行事,否則公司須彌償銀行因此下提供的服務的使用而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導致或與之有關的所有訴訟、法律程序、責任、申索、損失、損害、費用及開支,並使銀行不會因此而受損。
5. 公司應時刻遵守及遵從使用328 營商網上理財的保安指引(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6. 如此下所提供的任何服務超過一年未被使用,銀行有權在不向公司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在銀行的檔案中維持或刪去公司的記錄。
7. 公司保證,其已獲得或將會獲得撥款檔案所提述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指的資料當事人就向銀行披露其個人資料的同意,及銀行可為公司不時指示銀行的目的使用有關個人資料。
8. 銀行可按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權,向公司發出七天事先書面通知及不具理由終止此下所提供的服務。
9. 就此等章則及條款而言,“公司”指使用此下所提供服務的實體(包括但不限於有限公司、獨資經營、合夥經營、社團、會社、協會、業主法團、職工會、信託及聯營企業)。
10. 銀行可按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權隨時及不時透過在網站(定義見 32 8 營商網上理財網站使用者協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張貼經修訂版本,修改或修訂任何或所有此等章則及條款。公司謹此同意在有關經修訂章則及條款的相關生效日期後公司進入網站或網站可供公司使用,即構成公司對有關經修訂章則及條款的接納。
11. 此等章則及條款須受香港法律所規管並據之解釋, 公司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非獨有司法管轄權所管轄。
12. 此等章則及條款的中文版本僅供參考之用。如此等章則及條款的英文及中文版本間有任何意義差歧或抵觸,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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