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
编号: 年 字 号
借款人:见本合同签署页贷款人:见本合同签署页
(详细信息见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
借款人、贷款人经平等协商,根据双方签署《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下称“《额度协议》”),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额度协议》具体约定见本合同见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一)。
第一条 贷款币种及金额
本合同项下所有金额均以贷款货币计价。具体约定见本合同见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二)、
(三)。
第二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放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算。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四)。
第三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仅限于本合同约定事项。
借款人申请向贷款人叙做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恐怖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目的,交易不违反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的制裁规定。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支出,不得用于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禁止银行贷款投入的项目、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证券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金融资产投资等。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五)。
第四条 利率与计结息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
1、采用浮动利率方式(如无特殊说明,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均为采用单利方法计算的年化利率)。首次定价日为实际放款日。重新定价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 1、自实际放款日起,每经过一个合同约定的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重新定价日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首日,即实际放款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为当月最后一日。方式 2、每年 1 月 1 日重新定价一次。
若为分次放款,各次放款的首次定价日为该次放款的实际放款日。重新定价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 1、自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每经过一个合同约定的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重新定价日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首日,即第一个实际放款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为当月最后一日。方式 2、每年 1 月 1 日重新定价一次。
各浮动周期内,采用加减基点定价,贷款利率=各定价日采用的参考利率+所加基点 或贷款利率=各定价日采用的参考利率-所减基点。
2、参考利率可从下述利率中选择:(1)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其它参考利率。
关于参考利率调整:如遇国家利率政策变化导致参考利率发生调整或取消,贷款人有权在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决定参考利率的变更事宜。贷款人在进行上述调整前,将提前一定合理时间通知借款人,通知将采用网点公告或其他贷款人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如借款人不接受上述利率变更的,应在通知发布后及时向贷款人申请提前结清剩余贷款本息,否则将视为借款人接受上述利率变更。
3、关于利率加减基点数的调整:
如遇相关国家政策、监管规定等对利率加减基点数进行调整,本合同其时执行的利率加减基点数必须按该调整执行的,按该调整执行,双方同意由贷款人据此确定新的利率加减基点数,本合同执行该新的利率加减基点数。
如遇相关国家政策、监管规定等对利率加减基点数进行调整,本合同其时执行的利率加减基点数可按该调整执行的,贷款人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届时公布的相关规定确定新的利率加减基点数,新的利率加减基点数按下述任一方式确定:
(1)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执行新的利率加减基点数。
(2)贷款人有权根据相关国家政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届时公布的相关规定,视情况给予借款人较原适用的利率加减基点数更优惠的利率加减基点数,并确定具体适用的优惠利率加减基点数及优惠期。如贷款人未明确优惠期的,贷款人有权随时取消执行优惠利率加减基点数。贷款人将以短信、电话、电子邮件、官网公告、电子渠道公告等一种或几种方式告知借款人上述优惠信息,其中,借款人联系方式以本合同载明的或按本合同约定变更的借款人信息为准。优惠期届满,或贷款人取消执行优惠利率加减基点数的,自动恢复执行优惠前原适用的利率加减基点数。
在执行国家利率加减基点数的政策调整期间,或贷款人单方给予借款人的优惠利率加减基点数执行期间,如借款人连续出现逾期 3 次(含 3 次)以上情形,或发生贷款人认为
可能影响借款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贷款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本合同执行的优惠利率加减基点数。
4、贷款利率的参考利率选择、加减基点、浮动周期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
(六)。
(二)计息
根据不同还款方式,按贷款人适用的计息方式计算利息,应还利息计算方式见第七条。
(三)结息和付息
结息日为付息日的前一日。付息日与还款日为同一日,若最后一期到期日不在付息日,则该贷款的最后一期到期日为付息日。
具体付息方式以实际放款日确定的还款计划为准。
(四)罚息
1、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2、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3、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挪用的,按照罚息利率较高者计收利息。
4、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约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具体规定详见“第十条 特别签订条款”。贷款逾期后涉及重新定价日的,从重新定价日起,罚息利率在重新定价日利率基础上加收。
5、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实际天数
×日罚息利率。
(五)贷款结息与付息方式、罚息利率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七)、(八)。
第五条 提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本合同项下提款,须提供如下资料: 1、《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用款申请表》;
2、借款人最新的身份证明和收入证明(与申请额度的时间间隔三个月以内的可不再提交);
3、贷款用途证明文件,如购买商品的发票,购销合同、协议或借款人保证并说明其合法用途的个人声明等;
4、拟将贷款转入的账户信息,包括销售商、经销商账户信息、借款人提供的交易对手账户授权材料或借款人个人账户信息;
5、如借款人需要贷款人分期向销售商、经销商划转款项的,借款人还应提交付款进度材料;
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第 3 款)。
上述条件未满足,贷款人有权拒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但贷款人同意放款的除外。
如借款人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良好,在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贷款用途范围内,如借款人出现合理的紧急用款需求,可向贷款人申请提供适当简化的受托支付交易证明材料。贷款人经评估审核通过后,认为风险可控的,可先行将借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借款人应于资金支付后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条第 3 款的约定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的交易证明材料。如借款人未按时提供材料或贷款人事后审核认为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受托支付要求的,借款人应立即归还该笔已发放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第 2 款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条 贷款的发放
贷款人在同意借款人提款申请后,按以下方式中的一种发放贷款: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账户。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全部贷款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对于用途为经营的,不可进行中行账户转账及非中行同名账户转账。
放款账户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条第三款。
第七条 贷款的偿还
1、借款人可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进行还款:
□等额本息还款。该方式下,在不发生参考利率调整、加减基点数调整或贷后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担保条件变更、利率变更等)时,除首期还款日(首期)与最后一个还款日(末期)外,其余各还款周期应还的本息合计金额相等(以下简称还款定额),还款定额根据还款总期数、贷款金额和贷款利率进行确定。除首、末两期外,各期应还利息=截至上一次还款日未偿还本金×适用利率×本期计息期限,各期应还本金=还款定额-各期应还利息。首期应还利息=全部贷款金额×日利率×放款日(含)至首期还款日(不含)计息天数。最后一个还款日应归还所有剩余未还本金及利息。
如果放款日至首期还款日计息天数短于一个还款周期,则首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等于还款定额,首期应还本金=还款定额-首期应还利息。末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小于还款定额。
如果放款日至首期还款日实际天数长于一个还款周期,即借款人在首次还款之前占用贷款资金天数超过合同约定的一个还款周期,将导致借款人首期和/或末期还款金额超过还款定额。其中,当按计息天数计算的应还利息不超过还款定额时,首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等于还款定额,首期应还本金=还款定额-首期应还利息,贷款正常执行的情况下,末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大于还款定额;如果按计息天数计算的应还利息超过还款定额时,首期只还息不还
本且应还金额大于还款定额,贷款正常执行的情况下,末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大于还款定额。
□等额本金还款。该方式下,各期应还本金=全部贷款金额/还款总期数,各期应还利息
=上期还款后剩余本金×适用利率×本期计息期限。
□按期还息到期一次还本。该方式下,各期只偿还利息,各期应还利息=全部贷款金额
×各期计息期限×适用利率。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到期一次性清偿本息。该方式下,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本息。应还利息=全部贷款金额×计息期限×适用利率。
□规则还息,灵活还本。该方式下,还息周期和还本周期分别确定,各期应还本金由贷款人和借款人按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约定执行,各期应还利息=上期还款后剩余本金×本期计息期限×适用利率。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其他还款方式。贷款本金按照约定方式偿还,各期应还利息=上期还款后剩余本金×各期计息期限×适用利率。
2、前款所称“适用利率”指本合同约定的还款周期内适用的贷款利率,以年/月/日利率为单位, 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计息期限以还款日为基准,对年对日
(对月对日)的情况下,视为整年(月)。对于计息期限有不足整年(月)的零头天数的情况
(如提前还款等情况),该期应还利息=截至上一次还款日未偿还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截至上一次还款日未偿还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计息期内不含整年(月)的,年
(月)数为零。
3、借款人应自发放贷款后首期还款日开始按期还款,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适用的还款周期。后续还款日为首期还款日在后续各期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当期还款日。
4、如遇参考利率调整、加减基点数调整或贷后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担保条件变更、利率变更等)等可能影响贷款计息金额或贷款利率的情况,将重新计算后续应还本息金额。借款人应自上述变更发生后下一个还款日开始,按照重新计算的应还本息金额还款。
如在一个还款周期之中贷款利率发生调整,该还款周期内采用分段计息:上次还款日到利率调整生效日的前一日按照旧的贷款利率计算,剩余天数按照新的贷款利率计算。
5、本合同签订日利率与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执行利率不同的,以实际执行利率计算的还款金额为准。
6、为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指定还款账户。若借款人指定还款账户需要变更,可通过贷款人指定的营业网点或网上自助形式办理。通过营业网点变更的,借款人应在最近一个约定还款日之前,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网点提交书面申请,在获得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办理变更手续。通过网上银行自助变更的,无需提前通知贷款人,但不得在还款日当天办理。由于借款人未履行上述约定造成的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人保证在每期还款日的前一日以所借币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款项,并在此
授权贷款人于还款日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应还贷款本息。
7、若账户币种与还款币种不同,按扣收时贷款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8、本条所称还款周期指两个相邻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在计算时包含前一个还款日,不包括后一个还款日。
9、还款日、还款方式、还款账户信息等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一)、(二)、
(三)、(五)。
第八条 提前还款
1、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应符合贷款人相关条件。
2、若借款人需要办理提前还款,可通过书面形式申请或网上自助形式办理。通过书面形式办理的,借款人应提前一定时间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予以办理。提前还款申请一经贷款人确认即不可撤销。借款人提前还款须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提前还款手续。通过网上银行自助办理的,无需提前通知贷款人,客户可在网上银行自行完成提前还款手续。
3、对于提前还款部分,除计收正常利息外,贷款人有权按一定标准计收违约金,通过书面形式办理的,借款人应在提前还款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一并向贷款人支付。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的,提前还款违约金标准以借款人在网上银行确认的《网上银行个人贷款提前还款协议》约定为准。
4、提前还款条件、提前申请时间、违约金计收标准约定见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四)。
若依本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为本合同办理公证的,本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和贷款人到公证机关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
一、合同签订人信息 | |
1、借款人信息 | |
姓名 | |
身份证件号码 | |
住址 | |
邮编 |
电话(手机) | |
2、贷款人信息 | |
名称 | |
负责人 | |
住所地 | |
邮编 | |
电话 | |
传真 |
二、贷款信息 | |||
(一)额度协议 | |||
□ 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 | |||
协议编号 | |||
(二)贷款币种 | |||
(三)贷款金额 | |||
大写 | |||
小写 | |||
(四)贷款期限 | |||
总月数 | |||
(五)贷款用途 | |||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 | |||
(六)贷款利率 | |||
参考利率选择 | 截至实际放款日的前一个工作日(首次定价情况下)/重新定价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重新定价情况下),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截至实际放款日的前一个工作日(首次定价情况下) /重新定价日的前一个工 作日(重新定价情况下),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 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其它参考利率 |
□ | □ | □ |
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浮动利率方式定价。如无特殊说明,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均为采用单利方法计算的年化利率。 | ||
(1)首次定价日的贷款利率 (首次定价日定义请参见本合同正文第四条第(一)款) | ||
在参考利率基础上的加减基点 (正值为加点,负值为减点) | ||
(2)重新定价日的贷款利率 (重新定价日定义请参见本合同正文第四条第(一)款) | ||
在参考利率基础上的加减基点 (正值为加点,负值为减点) | ||
(3)浮动周期 | ||
□ | 每 [ ] 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 | |
□ | 每年 1 月 1 日重新定价一次。 | |
(七)付息方式 | ||
□ | 按月付息 | |
□ | 按季付息 | |
□ | 双方约定的其他付 息方式 | |
以上付息方式如与实际放款日确定的还款计划不一致,以实际放款日确定的还款计划为准。 | ||
(八)罚息 | ||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 ||
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
三、贷款发放信息 | ||
贷款支付方式 | □ | 自主支付 |
□ | 受托支付 | |
放款账户户名 | ||
放款账户账号 | ||
放款账户开户行 |
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具体报告时间为 。
四、还款信息 (以实际放款日确定的还款计划为准。) | ||||
(一)首期还款日与后续还款日 | ||||
□ | 首期还款日为放款日在第一个还款周期对应日之前的最后一个 [ ]日 | |||
□ | 首期还款日为放款日起经过一个还款周期后的 [ ]日 | |||
□ | 首期还款日为放款日在一个还款周期后的对应日,当期没有对应日的,则当期最后一日为首期还款日 | |||
后续还款日为首期还款日在后续各期的对应日,当期没有对应日的,则当期最后一日为当期还款日。 | ||||
(二)还款方式 | ||||
还款方式 | ||||
还款周期 | ||||
(三)还款账户信息 | ||||
户名 | ||||
账号 | ||||
(四)提前还款 | ||||
提前还款条件 | □ 借款人已正常还款满 期 | |||
□ 每次提前还款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元 | ||||
□ 其他 。 | ||||
提前申请时间为 天。 | ||||
违约金标准为:提前还款本金部分 个月贷款利息(注:贷款利息按照提前还款日适用利率计算)。(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的,免收违约金) | ||||
(五)还款计划表 (仅适用规则还息灵活还本、协议还款的还款方式) | ||||
本金还款顺序号 | 本金还款日期 | 本金还款金额(元) | 还款次数 | 还款周期 |
1 | ||||
2 | ||||
3 |
4 |
五、公证 | ||
本合同是否需要办理公证 | 是 | 否 |
□ | □ | |
如需办理公证,合同签订后 [ ] 个工作日内,借款人应和贷款人。到公证机关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 ||
根据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公证费由 □借款人 / □贷款人承担。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主,且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的,公证费由贷款人承担) |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备注说明:作选择性填写)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 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并按照申请
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依法向借款人具体办理本合同项下贷款手续的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
诉。
□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个人信息授权
有关个人信息处理事宜具体详见《个人信息授权书》、《敏感个人信息授权书》、《对外提供个人信息授权书》。
第十三条 借款人信用信息授权
有关个人信用信息处理事宜具体详见《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及报送授权书》。
第十四条 借款人声明与承诺
1、借款人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凭证等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交易背景及贷款用途真实合法;
3、借款人未向贷款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署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和已经对外提供的担保;
4、若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或借款人、担保人账户被查封,借款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要求且借款人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
5、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接受并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查验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贷款支付及用途等情况的信贷检查和监督;
6、本合同签订后,如贷款人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变化而无法按约定发放贷款或履行本合同其他内容的,不构成违约,如需借款人配合完成相关合同变更的,借款人应在贷款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配合;
7、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每笔借款的清偿顺序。
第十五条 违约事件及其处理
(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
(2)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3)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4)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的支付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未定期向贷款人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或拒绝接受并配合贷款人对包括贷款支付及用途等情况的信贷检查和监督;
(5)发生抵/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的情形,借款人不按贷款人的要求恢复抵/质押物的价值也不提供其他担保的;
(6)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或担保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借款人拒绝;
(7)借款人、担保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8)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9)借款人在与贷款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10)借款人信用状况恶化;
(11)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在与贷款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12)向贷款人申请提供适当简化的受托支付交易证明材料,但相关材料不真实、不
完整或存在误导;
(13)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
(14)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2、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
(4)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压降授信额度、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等;
(5)下调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所有授信资产的风险分类;
(6)宣布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7)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8)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
(9)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直接扣划款项用于清偿贷款本息。账户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收时贷款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10)依法处分抵(质)押物;
(11)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2)行使其他担保物权;
(13)要求借款人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权或向贷款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
(14)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适用《额度协议》的规定。
2、双方均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本合同签订后,如贷款人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变化而无法按约定发放贷款或履行本合同其他内容的,不构成违约,如需借款人配合完成相关合同变更的,借款人应在贷款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配合。
3、借款人有义务按照贷款人要求配合提供和更新本人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提供有关交易的背景信息。
如借款人拒绝配合贷款人开展尽职调查,或贷款人发现有关借款人交易存在违法违规,或贷款人有合理理由怀疑借款人涉嫌洗钱、恐怖或恐怖融资,或借款人受到联合国、中国或
其他需适用的制裁,或借款人的交易涉及违反有关制裁规定,贷款人有权中止或终止业务关系。
4、如借款人对业务、收费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拨打贷款人 95566 客服热线、或到贷款人各营业网点咨询或反映;如果借款人认为贷款人行为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借款人也可通过 95566 客服热线、营业网点进行投诉,受理借款人的问题后,贷款人
会及时、妥善处理,并在 15 天内给予借款人答复;如借款人对答复意见不满意,也可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法院等机构申请调解、仲裁、诉讼,以保护借款人的正当权益。
5、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6、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地址(含住址、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双方确认有效的送达地址。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合同履行时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包括但不限于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管辖权异议及复议、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和执行等诉讼阶段所有程序,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通知书、告知书、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电子支付令等)。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或仲裁机构、法院可通过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借款人信息”中填写的借款人手机号码(短信),以电子送达方式向借款人送达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
同时约定送达地址及电子送达方式的,可选择任意一种方式,送达到借款人指定地址与电子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就同一事项或法律文件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均具有送达效力,以最先送达日为送达之日。
上述借款人地址或方式如有变更,变更一方将提前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贷款人变更后的地址、方式。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中,任意一方地址或方式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或方式变更通知义务。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其在本合同所确认的送达地址或方式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或方式。
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或方式不准确、送达地址或方式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一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进入借款人指定系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本款关于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所作的约定,为本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的条款;如发生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被确认无效或撤销等情形时,本条款继续有效。
7、借款人承诺在通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均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按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及联系方式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由此引起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8、若贷款人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划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承接并管理,借款人对此表示认可。贷款人授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或承接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以该机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或申请强制执行。
9、借款人与贷款人其他权利与义务的约定: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借款人签字,贷款人的负责人或其授权签署人签署并加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
效。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声明:本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内容,接受本合同的约束,并已特别注意了字体加黑或加下划线的条款。贷款人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本人自愿签署本合同。
借款人: 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