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SHXM-00-20221021-1178
项目编号:SHXM-00-20221021-1178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节能管理项目
公开招标文件
采购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
地 址:xxxxxx 00 x
目 录
第三章: 政府采购主要政策第四章: 招标需求
第五章: 评标方法与程序 第六章: 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第七章: 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第一章 投标邀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财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受委托,对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节能管理 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特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3、其他资质要求:3.1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3.2 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3.3 其他资格条件: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及以上。
1、项目名称: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节能管理项目
2、招标编号:招 2022-1658。
3、预算编号:5122-1310022278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节能管理,1 项
5、服务地址:xxxxxxxxxxxx 00 x
6、合同履行期限:10 年
7、采购预算金额: 5950 万元(国库资金: 0 万元;自筹资金: 5950 万元)
8、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
9、最高限价:5900 万元
10、合同履行期限:10 年
11、项目联系人:xx、xx、xxx
12、电话:00000000*1292、69691518
13、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合格供应商可于:2022-10-23 至 2022-10-31 上午 00:00:00~12:00:00;下午
12:00:00~23:59:59(节假日除外),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 HYPERLINK "xxxx://xxx.xxxx.xx.xxx.xx/" })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2.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可在 2022-10-23 00:00 至 2022-11-01 00:00 的时间内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
3.获取招标文件其他说明:
(1)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招标文件,供应商如需纸质招标文件可自行打印,也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购买(售价 1000 元)。
(2)地点:xxxxxxxxxx 0000 x 00 x
注:投标人须保证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1、投标截止时间:2022-11-15 10:3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开标时间:2022-11-15 10:30。五、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
1、投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网上招标系统网上提交。
2、开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网上招标系统。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网上开标。
3、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网上开标的相关设备(CA 证书、笔记本电脑及无线网络等)。(采购代理机构将免费提供无线网络,但对其稳定性不负责任,建议投标单位自行携带相关设备。)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 、“/”通知,请供应商
关注。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八、其他事项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 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xx.xx)网上招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采购人: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地址:xxxxxxxxxxxx 00 x
邮编:202150 联系人:xxx电话:00000000
传真:/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财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x 0000 x 00 x邮编:200050
联系人:xx、xx电话:00000000*1292传真:6226089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 | 项目名称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节能管理项 目 |
2 | 项目任务单号 | 招 2022-1658 |
3 | 采购人 | 名 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地 址:xxxxxxxxxxxx 00 x 联系人:xxx 电 话:69691518 |
4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上海财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 0000 x 00 x联系人:xx、xx 电 话:62261357*1292传真:62260898 |
5 | 最高限价及预算金额 | 本项目最高限价:5900 万元人民币本项目预算金额:5950 万元人民币 超出项目最高限价的投标无效。 |
6 | 所属行业 | 本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 列明行业 |
7 | 服务地址 | xxxxxxxxxxxx 00 x |
8 | 合同履行期限 | 10 年 |
9 | 合格投标人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 单的供应商。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3、其他资质要求: 3.1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3.2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3 其他资格条件: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 专业承包资质三级及以上。 | ||
10 | 现场踏勘 | 不组织,已获取文件供应商自行前往项目现场踏勘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00000000 |
11 | 答疑会 | 已获取文件投标人书面提问截止时间:2022 年 11 月 01 日 9 时 30 分 问题提交方式:传真件及电子邮件,需按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时间之前提交,原件(盖章)答疑会现场提交。 传真及电子邮件发送后需及时与采购代理机构确认。 答疑会时间:2022 年 11 月 1 日 10 时 0 分 地点:xxxxxxxxxx 0000 x 00 x 如所有投标人均无疑问,则答疑会相应取消。 |
12 | 投标保证金 | 金额:2 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递交/退还方式:转账(不接受个人转账)。开户名:上海财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 账号:0000000000000000 |
13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后不少于 90 日历天 |
14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11-15 10:30 |
15 | 网上投标方式和网址 | 投标方式:由投标人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 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上招标系统提交。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投标网址:{ HYPERLINK "xxxx://xxx.xxxx.xx.xxx.xx" }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采购代理机构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 成。 | ||
16 | 开标时间、开标地点网址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上招标系统(网址:{ HYPERLINK "xxxx://xxx.xxxx.xx.xxx.xx" }) 现场开标地址:xxxxxxxxxxxx 0000 xx x东区 |
17 | 网上开标的相关设备 | 网上开标的相关设备(CA 证书、笔记本电脑及无线网络等)。(采购代理机构将免费提供无线网络,但对其稳定 性不负责任,建议投标单位自行携带相关设备。) |
18 | 评标时间地点 | 另定 |
19 | 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与评标方法 | 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 |
20 | 付款方法 | 由招标人每季度初按年服务费用的 25%支付给中标人,中标人应开具发票。空调能耗数据主要有燃气表和电表数据确认,中标人发生的电费由甲方代缴,天然气表由甲方过户给中标人,正式运营后中标人自行缴纳燃气费用(其中不属于中央空调的用气部分每季度另行结算支付给中标人),若各种原因导致完成不了天然气表过户,则中标人发生的燃气费用由甲方代缴,在中标人的服务费中扣除;用电方面以双方确认的中央空调机房安装的 新电表为准,若对电表计量准确性有疑问招标方有权对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电表进行鉴定或更换,费用由中标单位支付。本次节能管理合同正式运营时间以运营交接书时间为准,运营起始能耗数据,由招标人和中标人抄表确认,此后每月 15 日,双方现场对能耗数据抄表签字确认。合同签订 15日内支付年服务费用的 20%作为合同预付款,改造完成后,按合同能正式运营结算后,该预付款冲抵前期服务费;以后每三个月为一付款周期,提前 15 日结算支付下 一周期的服务费用。付款方式 :电汇转账。 | ||
21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22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的代理服务费和专家费均由中标单位支付。代理服务费按 5000 元计取。评标专家费根据实际人数和费用另行收取(含税费),如出现非招标代理原因的流标情况,重新招标产生的专家费由中标单位承担。代理服务费和 专家费将优先从投标保证金里面扣除,余款退回。 |
23 | 小微企业有关政策 | 10 % 1、根据相关规定,本项目在评审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 10%的扣除,取扣除后的价格作为最终投标报价(此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价格分计算);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根据财库[2017]141 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属于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满足财库[2017]141 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 附件)。 3.根据财库[2014]68 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 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自拟)。” | ||
24 | 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 | 不允许 |
若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 |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概述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1.2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
1.3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
1.4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 5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 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2.定义
2.1 “采购项目”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
2.2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2.3 “招标人”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
2.4 “投标人”系指从招标人处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5 “中标人”系指中标的投标人。
2.6 “甲方”系指采购人。
2.7 “乙方”系指中标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投标人。
2.8 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投标文件如不满足,投标无效。
2. 9 “电子采购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
3.合格的投标人
3.1 符合《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
3. 2 《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3.1 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合格的服务
4.1 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4.2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5.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 信息发布
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公告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人均将通过“上
海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7.询问与质疑
7. 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 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 3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7. 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
7. 5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接收质疑书的联系人:采购代理机构项目经办人。
8. 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8.1 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
8.2 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8.3 招 标 人 将 在 开 标 后 至 评 标 前 , 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 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 对列入“ 信用中国” 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
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以上信用查询记录,招标人将打印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9. 其他
本《投标人须知》的条款如与《投标邀请》、《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投标邀请》、《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招标文件
10. 招标文件构成
10.1 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邀请(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4)招标需求
(5)评标方法与程序
(6)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7)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8)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
10.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投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3 投标人应认真了解本次招标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资料。一经中标,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
10.4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招投标有关活动。
11.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 15 天以
前,按《投标邀请》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通知招标人。
11.2 对在投标截止期 15 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投标截止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招标人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发送至已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且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投标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
11.3 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11.4 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采购代理机构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和通知,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投标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5 招标人召开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或者招标人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2.踏勘现场
12.1 招标人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踏勘现场,投标人需要踏勘现场的,招标人应为投标人踏勘现场提供一定方便,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服从招标人的安排。
12.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
12. 3 招标人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
12.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招标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三、投标文件
13. 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3.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13.2 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4.投标保证金
14.1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之相关条款。
14.2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无效。
14.3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采购人签署合同。
(3)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本须知的规定支付中标服务费。
(4)投标人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14.4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返还(无息)。
15.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文件应从开标之日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投标有效期比招标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15.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书面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5.3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项目服务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中标人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16. 投标文件构成
16.1 投标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二部
分构成。
16. 2 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具体包含的内容,以第四章《招标需求》规定为准。
17. 商务响应文件
17.1 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以电子采购平台设定为准);
(3)《投标报价分类明细表》等相关报价表格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4)《资格条件响应表》;
(5)《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6)第四章《招标需求》规定的其他内容;
(7)相关证明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所规定的内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18. 投标函
18.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函》。
18.2 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投标函》,或者填写不完整的,评标时将按照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
19. 开标一览表
19.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19.2 《开标一览表》是为了便于招标人开标,《开标一览表》内容在开标时将当众公布。
19.3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或者未提供《开标一览表》,导致其开标不成功的,其责任和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0. 投标报价
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服务内容、合同履行期限、工作范围和要求。本招标文件明确的服务标准及考核方式。
其他投标人认为应考虑的因素。
20.3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投标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20.4 除《招标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种单项服务的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文件中包含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招标人对于其投标均将予以拒绝。
20.5 投标报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投标报价,招标人均将予以拒绝。
20. 6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各类报价分类明细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20.7 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标明的项目最高限价。
20.8 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21. 资格条件响应表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2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以证明其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
21.2 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资格条件响应表》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的,为无效投标。
22.技术响应文件
22.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响应文件,对招标
人的技术需求全面完整地做出响应并编制服务方案,以证明其投标的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2.2 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表格、图纸和数据等各项资料,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
23.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23.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23.2 投标文件中凡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和加盖公章。投标人应写明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投标文件,则应当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投标人自拟授权书格式,则其授权书内容应当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内容)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其中对《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等需要进行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审查的文件,投标人未按照上述要求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和加盖公章的,其投标无效;其他“表”“式”“函”等,投标人未按照要求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或者其他填写不完整的,评标时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扣分,投标人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标结果。
23.3 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目前,少数投标人制作的投标文件存在编写繁琐、内容重复的问题,既增加了制作成本,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增加了评审成本,影响了评审效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请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注意下列事项:
(1)评标委员会主要是依据投标文件中技术、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等指标来进行评定。因此,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xx明了,编
排合理有序,与招标文件内容无关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料不要编入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应规范,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规范填写,扫描文件应清晰xx、上传文件应规范。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4. 投标文件的递交
24.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参考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投标内容。投标的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24.2 投标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投标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招标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投标人必须按时提供,否则投标人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标结果,并且招标人将对该投标人进行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4.3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投标人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或投标失败的,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5.投标截止时间
25.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邀请(招标公告)》规定的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上传并正式投标。
25.2 在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的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5.3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投标文件,招标人均将拒绝接收。
26.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6.1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对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进行修改和撤回。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26.2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6.3 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规定被没收。
五、开标
27. 开标
27.1 招标人将按《投标邀请》或《澄清公告》(如果有的话)中规定的时间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组织公开开标。
27.2 开标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参加开标。开标主要流程为签到、解密、唱标和签名,每一步骤均应按照电子采购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
27.3 投标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开标后,投标人进行签到操作,投标人签到完成后,由招标人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投标文件的加密。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投标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半小时,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投标人,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
如电子采购平台开标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
27.4 投标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根据各投标人填写的《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自动汇总生成《开标记录表》。
投标人应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开标记录表》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作出确认的视为其确认《开标记录表》内容。
六、评标
28. 评标委员会
28.1 招标人将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8.2 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29. 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
29.1 开标后,招标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资格
条件响应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少于 3 家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29.2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实质性响应是指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9.3 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不参加进一步的评审,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9.4 开标后招标人拒绝投标人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
29.5 招标人可以接受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的内容。
30. 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修正
30.1 《开标记录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记录表》为准。
30.2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
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0. 3 投标文件中如果有其他与评审有关的因素前后不一致的,将按不利于出错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对于不一致的内容,评标时按照对出错投标人不利的情形进行评分;如出错投标人中标,签订合同时按照对出错投标人不利、对采购人有利的条件签约。
31. 投标文件的澄清
31.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评标委员会作出说明或答复。
31.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31.3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4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在评标中更加有利。
32.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32.1 评标委员会只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32.2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标,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33. 评标的有关要求
33.1 评标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
33.2 评标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所有知情人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33.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评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招标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3.4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均无义务向投标人做出有关评标的任何解释。七、定标
34.确认中标人
除了《投标人须知》第 37 条规定的招标失败情况之外,采购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中标人。
35. 中标公告及中标和未中标通知
35.1 采购人确认中标人后,招标人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
网”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35.2 中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将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5.3 未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携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至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或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原因。
36.投标文件的处理
所有在开标会上被接受的投标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中标与否,招标人均不退回投标文件。
37.招标失败
在投标截止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在资格审查时,发现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或者在评标时,发现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确定为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失败公告。
八、授予合同
38. 合同授予
除了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4 条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
39. 签订合同
中标人与采购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0.其他
电子采购平台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考电子采购平台(网址: xxx.xxxx.xx.xxx.xx)中的“在线服务”专栏。
第三章 政府采购主要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和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对于参与响应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以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评标时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待遇,实行优先采购。
上述认证证书在投标截止时间已经过期的不得作为评标时的依据。
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包件,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扣除(工程项目为 5%),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允许分包的项目或包件,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投标人,给予其报价 5%的扣除(工程项目为 2%),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第三章 评标方法与程序
一、 资格审查
招标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资格条件响应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少于 3 家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二、投标无效情形
1、 投标文件不符合《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2、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除上述以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外,投标文件有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标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投标无效。
三、评标方法与程序
(一)评标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总分为 100 分。
(二)评标委员会
1、本项目具体评标事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 7 人组成。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响应情况、投标文件编制情况等,按照《投标评分细则》逐项进行综合、科学、客观评分。
(三)评标程序
本项目评标工作程序如下:
1、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
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也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在评标中更加有利。
3、比较与评分。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评分细则》,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
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各评委按照评标办法对每个投标人进行独立评分,再计算平均分值,评标委员会按照每个投标人最终平均得分的高低依次排名,推荐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如果供应商最终得分相同,则按报价由低到高确定排名顺序,如果报价仍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表决。
(四)评分细则
本项目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1、投标价格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价格评分:报价分=价格分值×(评标基准价/评审价)
(2)评标基准价:是经符合性审查合格(技术、商务基本符合要求,无重大缺、漏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
(3)评审价:投标报价无缺漏项的,投标报价即评审价;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的,按照其他投标人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其缺漏项价格,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不超过其投标报价 10%的,其投标报价也即评审价,缺漏项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中,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超过其投标报价 10%的,其投标无效。
(4)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包件,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扣除(工程项目为 5%),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允许分包的项目或包件,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投标人,给予其报价 5%的扣除(工程项目为 2%),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
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5)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文件其他评分因素及分值设置等详见《投标评分细则》。
评标内容及标准
综合评分法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节能管理项目包 1 评分规则:
评分项目 | 分值区间 | 评分办法 |
报价得分 | 0~10 | 报价分=价格分值×(评 标基准价/评审价) |
对本项目供/用能情况的了解程度 | 0~5 | 根据投标人深入了解招 标人供/用能情况,能开展现场调研和现场测试,了解项目存在的问题,对项目需求充分理解等进 行综合评审。能完成测试并充分理解本项目的,得 5 分;基本能完成测试并 基本理解本项目的,得 3分;不能完成测试且不理解本项目的,得 1 分。其 余情形不得分。 |
重要设备基本要求 | 0~5 | 1、所投产品热水锅炉制热量以及对应招标需求 满足情况。(必须提供制造商承诺函并注明制热 量并加盖制造商公章),都满足得 2 分,有一项不满足不得分。2、所投产品燃气发电热水机组,提供制造商承诺函并注明 额定制热功率、最高热水 温度、额定热水流量、额 |
定电压/频率、功率因数、综合效率等参数并加盖 制造商公章,都满足得 3 分,有一项不满足不得分。 | ||
空调系统节能改造 | 0~10 | 1、提供空调系统合理详细的技术改造方案,方案详细合理且有针对性的,得 4 分;有方案但不具有 针对性的,得 2 分。方案不符合要求不得分。2、技术改造方案中需提供 空调改造系统图、机房改造平面图、室外管道平面图,改造图纸详细合理且有针对性的,得 6 分;有改造图纸但不具有针对 性的,得 3 分。其余情形 不得分。 |
节能改造实施及调试 | 0~6 | 根据提供完善合理的安装施工方案(含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控制方案)依据方案的完整 性、合理性、可控性等进行综合评审。方案详细合 理且有针对性的,得 6 分;有方案但不具有针对性 的,得 3 分。其余情形不 得分。 |
节能改造项目管理人员 | 0~3 | 投标单位项目管理人员 |
中具备高级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能源审计师资质的,每提供一个得 1 分,最高得 3 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关人员 证书及近 2 个月的社保证 明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 ||
制度完整性 | 0~5 | 投标单位所提供得下述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人身安全制度、设备安全制度、系统安全制度、动火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制 度、攀登安全制度、劳保配置等。每提供一个完整有效的制度,得 1 分;最 高得 5 分。 |
投入运行维护人员 | 0~5 | 投标单位具有制冷工证人员的,得 1 分;高级能 源管理师人员的,得 2 分;节能量评估师人员的,得 2 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 提供相关人员证书及近 2 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
项目运营及服务方案 | 0~10 | 提供项目的运营与服务方案,从人力方案组织、低负荷运行补偿策略、设备维护保养、供能保障措施、操作流程、以及应急 保障预案等方面进行阐 |
述,运行及服务期间提供 24 小时不间断在线诊断服务,定期提供系统诊断报告并保证系统永远在 最优化运行等。1)人力方案组织方案完整且有 针对性的,得 2 分;有方案但不具有针对性的,得 1 分;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2)低负荷运行补偿策略方案完整且有针 对性的,得 2 分;有方案 但不具有针对性的,得 1分;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3)设备维护保养方案完整且有针对性的,得 2 分;有方案但不具有针 对性的,得 1 分;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4)供能保障措施及应急保障 预案方案完整且有针对 性的,得 2 分;有方案但 不具有针对性的,得 1 分;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操作流程方案完整且有 针对性的,得 2 分;有方案但不具有针对性的,得 1 分;未提供方案的,不 得分。 | ||
业绩 | 0~8 | 投标人承担过中国大陆 |
地区中央空调节能运营服务项目且该项目已完 成建设,处于正常运营中的,有 1 个得 1 分,最多 得 8 分,其余情形不得分。注: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及 2022 年度任意一期结算 发票。 | ||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认证 | 0~5 | 投标人获得国家认监委 认可的“合同能源管理等级资质证书”,在建筑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锅炉窑炉改造、能量系统优化领域中,有 2 个及以上领域均为 5A 得 5 分,1个领域 5A 得 4 分,有一个领域 4A 得 3 分,有一个领域 3A 得 2 分, 有一个领域 2A 得 1 分,其他不计分。注: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得分不累加,以 等级最高的计分。 |
投标人信用 | 0~2 | 投标人获得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信用评级证 明 AAA 得 2 分,其他得 1分,没有不得分。注:本项最高得 2 分。须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不得 分。 |
综合实力 | 0~10 | 1、投标人所投热水锅炉 |
具有压力控制器、温度控 制器、液位控制器、高发温度传感器、排气温度传感器、热水温度传感器、防爆片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得 2 分,无证明材料不得分(复印件须加盖制造商公章,否则不计分)。 2、热水锅炉设计使用寿 命大于 30 年得 2 分;热 水锅炉设计使用寿命 20~30 年得 1 分;热水锅炉设计使用寿命低于 20 年不得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制 造商公章,否则不计分)。 3、投标人采用集成化输 配系统,且泵组、阀组具有有效节能措施,得 2 分,其余不得分。(需提供样 本及详细说明。)4、投标人所投空调主机建立了 能耗监测平台并显示累积水电气耗,提供已使用同功能一种机型的用户 实景截图的得 2 分,需具备用户详细信息;其余情 况不得分。 | ||
所投设备售后服务保障 | 0~10 | 1、需对供货设备提供全 年 365 天、全天 24 小时 |
联网监控,并具备异常提醒和故障报警功能;2、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在项目地有独立的售后服务 人员,故障发生后能在 2小时抵达现场;3、设备保养次数:每年需对供货设备进行 4 次以上巡视保养,且设备售后服务由制造商直接提供,并出具证明材料。4、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空调 售后服务的《商品售后服务认证证书》五星级认 证。投标人每满足一项得 2.5 分,最高得 10 分。不 满足不得分。 | ||
安装维修能力 | 0~2 | 投标人具有中国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能力等级证书,A 类 I 级得 2 分,A类Ⅱ级得 1 分,A 类Ⅲ级 得 0.5 分,其他不得分。 |
中央空调节能专利 | 0~4 | 投标人每具有一项中央空调节能相关的国家级 发明专利的得 2 分,本项 满分 4 分。 |
第四章 招标需求
采购内容 | 服务期 | 最高费用 |
节能管理项目 | 10 年 | 项目限价:人民币 590 万元/年, 10 年费用合计5900 万元(全院建筑 面积 120638 ㎡。项目费用包含节能改造投资费用,中央空调系统维护保养费用,中央空调机组能耗费用(天然气费、电费),中央空调及锅炉房等运维人员全部费用,中央空调各类机组、锅炉设备全部维修人工以及 500 元以下耗材费用,中央空调末端设备维修人工以及 200 元以下耗材费用,不包含卫生 热水费用,不含空调末端电费) |
注:1)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总建筑面积 120638 ㎡。
2)2021 年能源单价计算:电价:0.7208 元/度, 天然气价:夏季 3.53 元/m
4)中标人的节能改造投资额在完工后进行审计,若审计金额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改造投资金额存在差额,招标人将在审计完成后的下个季度合同款内一次性扣除。
一、 项目要求
1.1 建设目标
1.1.1 降低医院空调能耗
本项目采用节能管理模式,在满足医院公共区域及办公楼宇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中标人自行投资开展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综合节能改造,改造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中央空调系统、室外管网系统、中央空调机房空调能耗计量等。中标价格作为中央空调运行维保及空调能耗总包费用,服务期间招标人约定的中央空调机房电费、天然气费由中标人进行支付。
1.1.2 解决医院空调系统存在问题
解决医院空调系统改造投资需求,保证医院的空调使用要求。
1.2 总体要求
1.2.1 改造原则:由供应商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因地制宜,选择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技术或产品,技术或产品要求技术成熟、稳定可靠。
1.2.2 改造要求:
1.2.2.1 整合院区中央空调系统设备及管网,提升空调系统运行效率,确保每栋楼空调系统正常运行。
1.2.2.2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制冷季前完成改造,采暖季需正常供应空调,改造期间不得影响空调效果和医院正常营业。
1.2.3 需要对中央空调机房空调用电、用气、卫生热水用量进行计量,使得项目节能效果可计量、可监测、可考核,相关计量系统由中标单位负责安装,招标单位负责审核。
1.3 技术要求
1.3.1 节能改造技术要求
1.3.1.1 节能措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以及工艺、设备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产品设计及设备安装应符合《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24915-2010)规定。
1.3.1.2 项目节能率的确定可按照 GB/T 13234 节能量计算方法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1.3.1.3 项目的技术改造不能影响医院空调的正常使用,并保证项目运行的安全
性、可靠性。
1.4 设备要求
使用现在先进、节能的设备替换原有设备的,需要征得招标人同意,并保证新投入设备必需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文件,不影响医院正常运营。
1.5 验收标准
中央空调系统的验收:在改造完成后,工程质量满足国家标准,空调系统运行能满足医院现有空调运行要求,项目改造完成后中标人出具竣工图等资料及改造总结。
1.6 保修和售后服务要求
1.6.1 中标人应具备专门的售后服务管理部门并设置维修备品备件库,空调机组维修 2 小时内到达现场,常规维修 12 小时内完成,重大维修 7 天内完成,投标文件中应列出具体响应方式及保障措施。
1.6.2 中标人投资的热水锅炉和燃气发电热水机设备维修和保养,在合同期内均由中标人负责,其他投资设备及工程按国家标准执行。
1.7 节能管理服务合同年限:10 年
1.8 合同支付和结算方式
1.8.1 合同费用以投标费用为准;结算电价、气价以当期物价局颁布的执行价格为基准。
1.8.4 中标人进场正式运营后,医院现有编制锅炉工仍有未退休在岗上班的,按 4416 元/月/人返还给招标人,费用在每季度结算时扣除。
1.8.5 中标人进场正式运营后,医院现有中央空调维保单位合同及中央空调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未履行完的,按正式运营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成的时间折算费用返还给招标人,费用在每年最后一个季度付款结算时扣除。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基本服务内容及要求 1、提供制冷、采暖
中标人保证医院中央空调正常运行,按要求提供制冷、采暖。 2、中央空调系统节能改造内容及进度要求
中标人根据医院中央空调现状,热水锅炉等设备安装、锅炉房系统改造、室外管网改造、冷冻机房改造需要在空调换季停机时间内完成。
3、中央空调系统维保、维修
4、中央空调水质管理
合同期内,中标人每年进行一次中央空调系统清洗管理,主要内容为对中央空调系统冷温水和冷却水系统进行加药管理,对整个空调系统进行除垢杀菌,并在制冷前对冷却塔进行清理。
5、中央空调系统综合管理
合同期内,中标人配备足够的技术人员,服务本项目的人员配备不少于 8 人,按
照院区运行的要求,严格执行 24 小时值班制,严格落实特种设备运行管理的各项规定,中央空调机房的运行操作、检查、设备维修保养及中央空调系统巡查、制度文件编制、保障设备安全和用能体验;其中配备 1 名经验丰富的运营经理以
提供运营技术指导,配备至少 1 名有相关资质的工程师提供紧急抢修、维护服务,
配备 1 名信息员以提供需要的资料、数据、报告等。 6、风险管理
(二)中央空调运行时间
中标人现场运营人员实施中央空调开关机和机房日常管理。中标人常驻运营人员与医院项目负责人每日现场人员确认开关机时间,并在中央空调每日运行记录表签字确认,开机时间以双方约定的中央空调开启时间表为主,同时中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指令灵活调整中央空调开启时间。
三、中央空调系统改造内容及要求
医院中央空调系统于 2004 年投入使用,已经运行 17 年时间,为了提升中央空调系统运行稳定性和提高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效能,改造内容如下:
(一)改造内容
序号 | 项目 | 改造内容 |
一、9#楼锅炉房及室外管道改造项目 | ||
1 | 热水锅炉 | 制热量 2326kW,含集成式一体化泵组,台数 1 台。 |
2 | 燃气发电热水机组 | 发电量:22kW,热水循环量:4m³/h(供回水△t=10℃),台数 2 台。 |
3 | 二次配电 | 9#楼配电间至锅炉房设备用电电缆等。 |
4 | 室外管道铺设 | 9#楼锅炉房到 6#楼冷冻机房热水管道,接至 6#楼机房。 |
5 | 工程安装 | 含新增设备安装、锅炉改造、蒸汽锅炉拆除、燃气管道改造等。 |
二、6#楼冷冻机房改造项目 | ||
1 | 中标人负责改造内容 | 负责机房内原有设备及管道拆除,所有新增设备、空调系统管道与阀门及卫生热水管道与阀门安装,机房内配电柜电气改造及新增设备电气安装,机房内给排水改造,原有螺杆机空调水泵、冷却水泵配套的低阻力过滤器和低阻力止回阀采购及安装,改造完成后确保中央空调系统及卫生热水系统能满足医院 需求及正常运行。 |
2 | 招标人负责改造内容 | 更换原有机房内螺杆机空调水泵、冷却水泵,新增热水泵及热水泵配套的低阻力过滤器和低阻力止回阀、板式换热器、分水器及集水器、2 套全自动加药装置、2 套全自动软水装置,3套膨胀水箱等设备采购,门急诊空调管道及卫生热水管道进机 房一米,新增冷冻机房所需配电至机房内配电柜上端。 |
三、中央空调机房能耗计量 | ||
1 | 中央空调机房能耗计 量 | 实现 6#楼冷冻机房、7#楼冷冻机房、9#锅炉房央空调机房用 电、用气量及全院卫生热水用量在线监测及计量。 |
四、日常精细化运维管理 | ||
1 | 日常精细化运维管理 | 1 中央空调机房及锅炉房用电、用气结算; |
2 现场派驻空调运维人员 8 人; 3 中央空调机房设备维保; 4 中央空调系统水质管理; 5 中央空调末端维护(含末端清洗,含 200 元以下配件); 6 中央空调机房系统节能运行管理; 7 中央空调机房系统使用及巡查管理; 8 中央空调机房系统安保; 9 中央空调机房 8S 管理; 10 负责中央空调系统维修保养、机房管理以及巡视,保障设备安全和用能体验(冷冻机、锅炉设备含人工及 500 元以下配件,空调末端含人工及 200 元以下配件)。 | ||
以上改造内容由中标人进行全额投资改造,招标人负责的除外。 |
(二)、主要设备技术参数要求 A.热水锅炉技术要求
1、基本参数要求
热水锅炉技术内容 | 技术参数及要求 |
基本要求 | 热水锅炉机组,配套一体化泵组 |
台数 | 1 台 |
制热要求 | 制热量≥2326kW |
功能 | 单制热 |
额定进出口温度 | 60/80℃ |
热水承压 | ≥0.8MPa |
排烟温度 | ≤125℃ |
负荷调节范围 | 由投标人提供具体数据 |
设计寿命 | ≥30 年 |
电源 | 三相 380V/50HZ |
其他 | 随机配置控制柜 |
2、关键配置和技术要求
2.1 燃烧器应为锅炉专用燃烧器,严禁采用组装燃烧器,排烟 NOX≤30mg/m3。燃烧器品牌为利雅路、奥林或同等级品牌,机组控制电气件为知名品牌。
2.2 投标热水锅炉出厂前进行整机保温,并详细叙述防止保温层年久老化、脱落及人为损坏的措施。提供设备外保温层和响应措施的实景图片。
2.3 高发筒体内应采用卧式火管及干背式后烟箱结构,火管内具有提高燃烧换热效率的措施;产品设计须可进行筒体内维护和火管清洁。
2.4 所投热水锅炉组应具有易损件、易耗件使用寿命倒计时显示功能以提高维护保养的便利性(提供截图证明)。
2.5 其他控制系统要求:
具有故障自动检测及预警功能、软故障自动复位功能,预防运行中的停机故障;具有时、日、周定时自动开关机功能。
2.6 为及时发现和规避衰减,投标人应为热水锅炉组建立精准的能耗监测平台,公开热水锅炉累积水、电、气耗。计量机房能源消耗(水电气)消耗情况,并且可以了解机组实时的运行效率。能效显示应具准确,确保招标人能直观读出。
(提供同功能机型能耗监测平台截图证明)
远程开关机:对热水锅炉、泵组设备实施远程一键开机和一键关机;远程工况设置:通过远程监控平台可设置热水目标供水温度设置;
故障远程报警:空调主机故障可通过 internet 网络远程反馈故障信息至空调制造商;
1、输配系统由各投标人根据自身投标产品的性能和要求,参考下述配置清单及相关性能描述进行配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方案必须确保设备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若配置产品未能达到使用要求,投标单位应无偿提供更换和承担由此
带来的损失赔偿。 2、配置要求:
2.1 所投一体化输配系统应工厂集成化,投标人不能提供一体化输配系统的,可根据本章配置及功能要求为基本配置进行拼装,确保符合设计、使用及安装要求。
2.2 配置要求:含主机出口至泵组的管路;含泵组、泵组电气控制系统、自动计量系统、低阻力过滤集箱、低阻力止回阀、燃气流量计等。含空调主机控制柜、泵组控制柜及控制柜到空调主机、泵组的电源线缆(不含配电柜进线)。
2.3 要求泵组控制信号可反馈至主机控制屏,通过主机控制屏实现一键开关机。
2.4 全套泵组要求采用整体支架,紧凑安装并保证足够维护空间。
2.5 管道过滤集箱及止回阀须采用低阻力型,减少泵组运行耗电,提供水泵配置及配电功率。(提供低阻力过滤器和止回阀的工作原理说明及已出厂设备实物照片)
3、配置清单
3.1 投标人具有一体化集成输配系统的,参照以下配置清单;投标人不能提供一体化输配系统的,可根据以下配置及功能要求自行深化设计,确保符合设计、使用及安装要求。
编号 | 名称 | 设备规格及性能参数描述 | 单位 | 数量 |
1 | 水泵 | 提供的水泵流量扬程需与设计图纸一致,确保使用需求,水泵电机防护等级为 IP55,绝缘等级 F级;水泵的叶轮、泵轴要求为不锈钢材质;水泵 电机轴承要求采用进口轴承。 | 台 | 2 |
2 | 泵组电气控 制柜系统 | 水泵启停控制。 | 套 | 1 |
3 | 低阻力过滤 集箱 | 压损≤15kpa,1 套;低阻力。 | 套 | 1 |
4 | 低阻力止回 阀 | 压损≤15kpa,1 套;低阻力。 | 套 | 1 |
5 | 燃气流量计 | 燃气涡街流量计,自带 4~20mA_拟量输出及数字 | 套 | 1 |
显示功能,可显示瞬时流量及累计流量;防护等 级 IP67。 | ||||
6 | 能源计量系统 | 要求配置超声波流量计,计量热水实时热量,配置电量测量仪计量泵组电耗。流量计大小配置应 等同于水管管径。 | 套 | 1 |
7 | 隔振器 | 安装于水泵下方 | 套 | 2 |
8 | 整体支架 | 底座采用整体金属支架连接一体 | 套 | 1 |
9 | 管路等 | 以上泵组等之间的管路连接等相关 | 套 | 1 |
B.燃气发电热水机组技术要求
燃气发电热水机组技术内容 | 燃气发电热水机组技术参数及要求 |
台数 | 2 台 |
额定制热功率 | 45kW |
最高热水温度 | 70℃ |
额定热水流量 | 4m³/h(△t=10℃) |
额定发电功率 | 22kW |
额定电压/频率 | 400V/50Hz |
功率因数 | 0.96 |
综合效率 | ≥95 % |
燃料类型 | 天然气 |
燃气压力 | 1.8~2.5kPa |
其他要求:为方便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建议投标供应商配合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共计 7 份(1 正 6 副)。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 1501 号四层,邮编: 202150。联系人:朱佳,电话:62261357×1219。纸质版投标文件接收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送达,逾期不再接受任何资料。如果纸质投标文件与网上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一致,以网上提交的投标文件为准。
说明:
为保证招标的合法性、公平性,投标人认为上述采购需求指标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的,可在收到或下载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招标人将及时进行调查或组织论证,如情况属实,招标人将对上述相关技术需求指标做相应修改。
二、项目服务与管理要求
1、本项目投标人中标后应按照本项目招标需求所要求的服务范围、内容及目标要求提供服务。
2、投标人应具备上海市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在上海市场实施本项目服务所需的资质(包括国家和本市各类专业工种持证上岗要求)、资格和一切手续(如有的话),由此引起的所有有关事宜及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项目负责人应为中标人在职人员,具有类似本项目的服务管理经验,项目组人员的数量应足够满足本项目服务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3)中标人在组织项目服务实施期间,应按采购人实际服务需求落实所对应提供的服务工作,中标人在项目服务实施期间应做好相关管理记录,保证满足采购人服务需求。
(4)经采购人确认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人员及数量,未经采购人书面批准不得随意调换或撤离,若自行更换或撤离,按照合同违约处理。
(5)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要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上述的具体要求
制定相应的服务管理措施,同时应适当考虑购买自己员工和第三方责任保险,并在报价措施费中列支必须的费用清单。
三、合同履行期限要求
本项目应按照《投标邀请》中所要求的期限完成本项目服务的全部内容及工作要求。
四、服务标准与验收要求
1、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地方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与本项目有关的各项服务标准、规范、规章要求,并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标准、规范等不一致的,以要求高的为准。
2、本项目验收将由采购人组织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
3、本项目连续 2 次验收未获通过,委托方有权取消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
五、报价要求
1、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0 条要求进行报价。
六、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投标报价分类明细表》
(4)《资格条件响应表》
(5)《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7)《投标人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一览表》:
包括类似项目的有效合同复印件等,其中合同复印件应包含合同金额的合同首页和有合同双方盖章的尾页。
(8)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
(9)联合投标时,提供《联合投标协议书》
(10)投标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若为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
(11)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12)投标人应提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
(13)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4)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投标人应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截止至开标日成立不足三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5)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
(16)投标人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认证证书
(17)最近一个季度为项目经理和项目组主要人员依法缴纳社保费的证明
2、技术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人对采购项目总体需求的理解以及投标的服务方案。投标人应详细描述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方案,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2)项目负责人情况表
(3)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需附有效期内的相关服务所需的资质(如有)、专业人员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专业工种持证上岗证书等)
(4)服务实施质量保证措施说明(格式自拟)
(5)售后服务内容及措施说明(格式自拟)
(6)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以上各类响应文件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格式自拟除外)。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指引
包 1 合同模板:
[合同中心-合同名称]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合同履行期限
2.1 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2 服务地点: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南门路 25 号。
2.3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验收
5.1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保密
6.1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 付款方式:
由招标人每季度初按年服务费用的 25%支付给中标人,中标人应开具发票。空调能耗数据主要有燃气表和电表数据确认,中标人发生的电费由甲方代缴,天然气表由甲方过户给中标人,正式运营后中标人自行缴纳燃气费用(其中不属于中央空调的用气部分每季度另行结算支付给中标人),若各种原因导致完成不了天然气表过户,则中标人发生的燃气费用由甲方代缴,在中标人的服务费中扣除;用电方面以双方确认的中央空调机房安装的新电表为准,若对电表计量准确性有疑问招标方有权对电表进行鉴定或更换,费用由中标单位支付。本次节能管理合同正式运营时间以运营交接书时间为准,运营起始能耗数据,由招标人和中标人抄表确认,此后每月 15 日,双方现场对能耗数据抄表签字确认。合同签订
15 日内支付年服务费用的 20%作为合同预付款,改造完成后,按合同能正式运营
结算后,该预付款冲抵前期服务费;以后每三个月为一付款周期,提前 15 日结算支付下一周期的服务费用。付款方式 :电汇转账。
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
8.1 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 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 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6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6 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 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 0 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5.3 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 3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0. 合同附件
20.1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
20.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一、商务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1、投标函格式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的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 (姓名和职务)被正式授权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按照网上投标系统规定向贵方提交投标文件 1 份。
据此函,投标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招标文件规定,我方的投标总价为(大写)元人民币。
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3.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 日。
4.如我方中标,投标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5.如果我方有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任何行为,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6.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
7.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其他任何投标。
8.我方已充分考虑到投标期间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并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或投标失败的,承担全部责任。
9. 我方同意开标内容以电子采购平台开标时的《开标记录表》内容为准。
我方授权代表将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开标记录表》中与我方有关的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授权代表未进行确认的,视为我方对开标记录内容无异议。
10.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及其投标货物和相关服务,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地址: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2、开标一览表格式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节能管理项目包 1
服务内容:节能管理 | 服务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指 定内容 | 合同履行期限:10年 | 最终报价(总价、元) |
开标一览表格式见电子采购平台,并在该平台填写。
说明:(1)“金额(元)”指每一包件投标报价,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
(2)“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合同履行期限”:投标人只需填写“响应”。
(3)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和《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报价。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公章): 日期:年月日
3、投标报价分类明细表格式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号:
序号 | 分类名称 | 报价费用 | 备注 |
详见明细( ) | |||
详见明细( ) | |||
详见明细( ) | |||
详见明细( ) | |||
详见明细( ) | |||
详见明细( ) | |||
其他费用 | 详见明细( ) | ||
利润 | 详见明细( ) | ||
税金 | 详见明细( ) | ||
报价合计 |
说明:(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和《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报价。
(3)投标人应根据分类报价费用情况编制费用明细并随本表一起提供。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公章):
日期:年月日
4、资格条件响应表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号:
项目内容 |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 投标检查项 ( 响应内容说 明 ( 是 /否)) | 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投标文件名称 | 备注 |
法定基本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 信用中国” 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 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 |
供应商。3、其他资质要求: 3.1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3.2 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3.3 其他资格条件: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 质三级及以上。 | ||||
联合投标 | 不接受联合投标 | |||
中小企业 | 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 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5、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号:
项目内容 |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 投标检查项 ( 响应内容说 明 ( 是 /否)) | 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投标文件名称 | 备注 |
投标保证金 | 见投标人须知 | |||
投标文件密封、签署等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1、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投标函》、《开标一览表》、 《资格条件响应表》、《实质性要求响应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适用于纸质投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须经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成功后,系统即自动加密);3、在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自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在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的情况下,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招标 文件要求提供被授权人身份 |
证。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 止后不少于 90 日历天 | |||
投标报价 | 1、不得进行选择性报价(投标报价应是唯一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2、不得进行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投标报价;3、投标人的报价不得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并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4、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标明的项目最高限价;5、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的,缺漏项部分的报价按照其他投标人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计算出的缺漏项部分报价不得 超过投标报价的 10%。 | |||
合同履行期 限 | 10 年 | |||
付款方法 | 由招标人每季度初按年服务费用的 25%支付给中标人,中标人应开具发票。空调能耗数据主要有燃气表和电表数据确认,中标人发生的电费由甲方代缴,天然气表由甲方过户给中标人,正式运营后中标人自行缴纳燃气费用 (其中不属于中央空调的用 |
气部分每季度另行结算支付给中标人),若各种原因导致完成不了天然气表过户,则中标人发生的燃气费用由甲方代缴,在中标人的服务费中扣除;用电方面以双方确认的中央空调机房安装的新电表为准,若对电表计量准确性有疑问招标方有权对电表进行鉴定或更换,费用由中标单位支付。本次节能管理合同正式运营时间以运营交接书时间为准,运营起始能耗数据,由招标人和中标人抄表确认,此后每月15 日,双方现场对能耗数据抄表签字确认。合同签订 15 日内支付年服务费用的 20%作为合同预付款,改造完成后,按合同能正式运营结算后,该预付款冲抵前期服务费;以后每三个月为一付款周期,提前15 日结算支付下一周期的服务费用。付款方式 :电 汇转账。 | ||||
“★”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中标有“★” 的要求:详见文件。 | |||
合同转让与分包 | 合同不得转让。分包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除中标方投 标文件中已说明的委托专业 |
事项外,非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中标方不得进行对外专业分包,也不得将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给 他人。 | ||||
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 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 秩序的行为。 | |||
其他 | 投标文件不得存在招标文件 及法律法规认定投标无效的其他情况。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致:上海财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我 (姓名)系 _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 (姓名,职务)以我方的名义参加贵方
项目的投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投标文件澄清、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贵方收到我方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除我方书面撤销授权外,本授权书自投标截止之日起直至我方的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始终有效。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在此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反两面)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 住所:
日期: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
日期:
7、投标人类似项目一览表
序号 | 年份 | 项 目 名称 | 项 目 内容 | 服 务 时间 | 合同金额 (万元) | 用户情况 | ||
单位名称 | 经办人 | 联系方式 | ||||||
1 | ||||||||
2 | ||||||||
3 | ||||||||
4 |
说明: 类似项目的有效合同复印件等,其中合同复印件应包含合同主要内容、金额、签订时间、双方盖章等。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8、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格式
(一)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
2、地址:
3:邮编:
4、电话/传真:
5、成立日期或注册日期:
6、行业类型:
(二)基本经济指标(到上年度 12 月 31 日止): 1、实收资本:
2、资产总额:
3、负债总额:
4、营业收入:
5、净利润:
6、上交税收:
7、从业人数:
(三)其他情况:
1、专业人员分类及人数:
2、企业资质证书情况: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我方同意根据招标人进一步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予以证实。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9、《联合投标协议书》格式(如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适用
10、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 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 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 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 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 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 期:
说明:(1)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2)如投标人为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需分别出具上述《中小企业声明函》。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
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安置残疾人
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比例 %,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说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如投标人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
12、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我方(投标人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公章)日期:
1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自行提供)
14、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本公司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
录。
特此声明。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公章):日期:
二、技术响应文件有关表格格式
1、项目负责人情况表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号:
姓名 | 出生年 月 | 文 化 程 度 | 毕 业 时 间 | ||||
毕业院校和专业 | 从事本类项目工作年 限 | 联 系 方式 | |||||
职业资 格 | 技 术 职 称 | 聘 任 时 间 | |||||
主要工作经历: 主要管理服务项目: 主要工作特点: 主要工作业绩: 胜任本项目负责人的理由: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2、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包号:
项目组成员姓 名 | 年龄 | 在项目组中的 岗位 | 学历和毕业时 间 | 职称及职业资 格 | 进入本单位时 间 | 相关工作经历 | 联系方式 |
……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