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複印機出租合約書
XXXXX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立合約書人
興詠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甲方以向乙方租用下列複印機事宜,雙方簽訂本合約,議定條款如下:
一、複印機名稱:Develop , ineo+ 220 型複印機 壹 台(機號 AOED0730xxxxxxx )。二、複印機配件:(依實際租用項目勾選之)
■ 自動送稿機(型號 DF-617 )。三、租用期間:
(一) 自民國 101 年 01 月 01 日起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共計 五 年。
(二) 合約期間屆滿後,若甲方不願再繼續租用本複印機時,應於合約期滿第三十天前通知乙方,否則視同甲方願依本合約條件再續租與前項同等之時間。
四、裝機地點:台北市 XXXX 敦化南路一段 X 號 X 樓。五、費用明細:
(一) 每月份之基本租金: 新台幣 3800 元整(含稅)。
(二) 每月彩色贈送張數 200 張,黑白超印單張費用: 0.36 元整(含稅)。
彩色超印單張費用: 4 元整(含稅)。
六、費用之計算:
(一) 費用之計算,自本複印機裝機驗收完成之日起生效。
(二) 計數費用按照每月計數器所記錄之複印張數予以計算之。
(三) 當月之複印張數若低於最低計數張數時,甲方應按每月最低計數張數之金額付費。
七、付款方式:
(一)複印機租金及材料費由乙方開立發票向甲方請款,甲方應於接到發票後十五日內以下列方式之一支付。(由雙方協議勾選其一)
□ 以匯款方式存入乙方指定銀行 XXXXXX 銀行銀行 士林(008)分行、
帳號: 123-10-XXXXXXX 以現金或開立「興詠股份有限公司」抬頭、劃線,並加蓋「禁止背書轉讓」之即期支票以掛號寄交乙方,或由乙方技術員親收。
(二) 押金:甲方應於本合約簽定時以現金或即期支票一次付清押金。合約期滿或合意終止時,於甲方履行依本合約應盡義務後無息返還之,甲方並不得主張抵付租金或任何費用。
八、維護服務:
(一) 為保持複印機之良好作業狀態,乙方應提供必要之檢查與調整之服務。
(二) 維護服務工作應在乙方之工作時間內施行之,即週一至週五 8:30~12:00, 13:00~17:30,(國定例假日除外,國定例假日以政府公告為準),若要求在乙方工作時間外實施維護服務時,甲方應按乙方所規定之加班費率計算費用付費。
(三) 在正常使用操作下,由乙方提供免費維護之責任(含零件更換),但有下列情列之一者不在此限:
1. 甲方擅自將複印計數錶拆除或調整,或由非乙方技術人員調整、修理、改裝複印機時。另甲方擅自將複印計數錶拆除或調整致使計數不正確時,甲方並應給付乙方xxx作為罰金。
2. 因不可抗力之災變(如水災、火災、地震、戰爭等),或因甲方之故意過失致複印機毀損時。
3. 甲方未使用由乙方銷售之複印材料(滾筒、碳粉、鐵粉、清潔組具)時。
(四) 甲方承租複印機總張數達到 50 萬張時,可要求乙方立即更換同等型全新機並且自動延長新機器合約年限為 5 年期限,收費方式比照原合約收費條件續用。
(五) 甲方所承租機器設備,如相同問題故障率過高時,乙方無法解決,甲方可要求乙在合約未到期前或未達 50 萬張時更換同等型機器最為替代機種。
九、所有權歸屬與保管義務:
(一)本合約所租用之複印機及複印材料(碳粉、鐵粉、滾筒)暨其他一切附屬配件(紙張除外)均為乙方之財產。甲方不得將複印機出售、轉租、移轉、擔保、抵押,或作任何處置致損害乙方之權益。如有任何第三者侵害本複印機之所有權時,無論係對本複印機之管理、查封或任何處置,甲方均應出面證明本複印機為乙方所有,且應於該等情事發生時,通知乙方並依照乙方之意見處理。
(二)甲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負保管本複印機之義務,凡因甲方故意或過失而致該複印機之任何毀損或滅失時,甲方應負賠償之責。其因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致複印機因失火而毀損滅失者,亦同;甲方同意負完全賠償之責。
十、合約終止與違約處理: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暫停提供複印材料及維護保養服務,並得逕行終止本合約,搬回複印機且沒收已收款(包括押金),甲方不得異議,而甲方依本合約規定應履行之義務仍不消滅。
(一)甲方未能遵守本合約之任何條款時。
(二)甲方遭受法律之查封、執行;重整、破產;或改組;或所交付之票據未獲兌現,或其經濟信用有喪失之虞時。
十一、附則:
(一)甲方所任用之操作人員,如需訓練其使用複印機技術時,乙方得負責訓練之。
(二)甲方於租用期間如須遷移複印機時,應先通知乙方並由甲方自行遷移,其遷移費用由甲方負擔,如因遷移而發生損壞時,其維修費用由甲方負擔。又甲方要求乙方遷移時,甲方應負擔運費。倘若甲方擅自遷移,經乙方通知仍不於次日移回原址時,以違約論。
(三)甲方在合約期間內非得乙方之同意,不得逕行終止本合約,否則應給付乙方相當於捌個月之每月機器基本租金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四)本合約期滿而未續租、終止或解除時,甲方應立即將複印機歸還乙方,若有違反,乙方得自合約期滿、終止或解除之日起,按日計算租金,及按本合約之約定計算複印機材料費至複印機返還之日止;並得逕行將複印機取回,甲方不得異議。
(五)本合約若有增刪修減時,必須於雙方所執有之合約書中同時記載增刪修減之事項,並經雙方蓋章確認,始生效力。
(六)因本合約涉訟時,爭議之金額若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同意以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雙方各執乙份為憑。(印花稅各自負擔)
(八)租約期滿機器歸屬乙方所有。
立合約書人 甲 方: XXXX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 x x x統一編號: 12345678
地 址: 臺北市 XXXXXXXX 敦化南路1段3號4樓電 話: 02-257XXXX
乙 方: 興 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王 X X
地 址: 台 北 市 大 南 路 三 六 x x x xx x: 00-000XXXX
x x x: 周 X X
中 華 民 國 一百零一 年 一月 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