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指定公估人条款 A 款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交叉责任条款 A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 A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史带财险)(备-责任保险)【2020】(主) 005 号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自书面约定的保险起始日起生效。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党政机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投保本保险,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从事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或管理活动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和恶意行为;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
(六)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合同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七)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八)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五)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被保险人完整提供保险人所要求的其所能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 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但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努力做到选用可靠的、认真的、合格的工作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械、装修和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同时,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应予立即修复,并采取改进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知道意外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二)第三者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造成人身伤亡的,应提供病历、诊断证明、医疗收据、用药清单、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提供受损财产的购置发票、受损财产清单、维修费用清单、维修发票等;
(五)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书或裁决书;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一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率)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七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六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 10%,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 10%。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x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上述三项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赔款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三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扣除 5%手续费后退还剩余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除本保险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以下方法计算应退保险费:
1、保险期间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解除的,按以下公式计算应退保费:应退保费=
年保费/365*剩余保险期间的天数
2、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获取保险赔偿后,保险合同解除的,按以下公式计算应退保险费:
应退保费 =(累计责任限额– 已付赔款金额)/累计责任限额* 年保费/365*剩余保险期间的天数。
但保险责任开始后退还保险费最高不超过年保费的 95%。第三十五条 释义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和/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意外事故发生的时间即为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史带财险)(备-责任保险)【2017】(附) 435 号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范围内或其他列明场所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和相似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同主险累计赔偿限额:同主险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急救费用条款
(史带财险)(备-责任保险)【2017】(附) 238 号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在保险场所内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同主险累计赔偿限额:同主险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史带财险)(备-责任保险)【2017】(附) 290 号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包括特别标明的房东所有但由被保险人使用或控制下的家具、设备和相关附属品。
如果存在全部或部分相同保险责任的其他保单,则本附加险在该保险责任范围内仅负责赔偿超出其他保单保额部分的金额,且赔偿金额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同主险累计赔偿限额:同主险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史带财险)(备-责任保险)【2017】(附) 364 号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xx其提供的食品、饮料掺有异物或有毒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上述责任的承担是以被保险人已克尽职责防止出售或提供任何不洁的或不符合人类食用标准的食品或饮料为前提。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同主险
累计赔偿限额:同主险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锅炉爆炸条款
(史带财险)(备-责任保险)【2017】(附) 417 号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按照相关使用说明正常使用锅炉及压力容器过程中,由于其本身内部蒸汽压力产生爆炸, 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以不超过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被保险人应持有相关政府部门办法的锅炉合格证书,并保证对锅炉由合格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条款为准。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指定公估人条款 A 款
(史带财险)(备-责任保险)【2017】(附) 243 号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本保单项下发生的损失,由双方同意的由专业资质的保险公估人检验。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条款为准。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火灾爆炸烟熏及水损条款
(史带财险)(备-责任保险)【2017】(附) 293 号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在被保险人营业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而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包括由其保管和占用的业主的装置、家具)或人员伤亡时, 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条款为准。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交叉责任条款 A
(史带财险)(备-责任保险)【2017】(附) 268 号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本保险单中,组成被保险人的每一方将被视为独立可分的单位。本保险保障将适用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如同本公司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但本公司的累计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同主险累计赔偿限额:同主险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 A
(史带财险)(备-责任保险)【2017】(附) 406 号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除非于保单或有关批单中说明的除外责任、承保条款或条件明确列出,本公司放弃损失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及与其有所有权、管理权或其他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公司的代位追偿权。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条款为准。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建筑物改变条款
(史带财险)(备-责任保险)【2017】(附) 360 号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的建筑物进行改建、维修或装修及其它类似操作过程中因意外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就建筑物改变事宜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从而本公司在风险增加的情况下收取附加保费。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可行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在维修或装修过程中发生意外。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00.00累计赔偿限额:RMB50,000.00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人身侵害责任条款
(史带财险)(备-责任保险)【2017】(附) 295 号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情况造成第三者人身侵害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1、非法的拘捕、扣押、监禁或诬告;
2、侮辱、诽谤或侵犯私人权利行为;
3、非法侵犯或驱逐私人占有物权。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将是本公司承担任何责任的先决条件。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条款为准。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承租人责任条款 A 款
(史带财险)(备-责任保险)【2020】(附) 047 号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租赁的场所(或家具或设施)遭受损失或损坏,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依法不应当承担,但租赁合同或其它协议中约定被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本附加险条款对非火灾或爆炸引起的损失或损坏,免赔额为 RMB5,000.00 或损失金额的 5%,以高者为准 。
除本附加险条款上述规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电梯升降机责任条款
(史带财险)(备-责任保险)【2017】(附) 229 号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以不超过本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被保险人应持有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电梯、升降机合格证书,并保证由合格的技术人员对电梯、升降机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同主险
累计赔偿限额:同主险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史带财险)(备-责任保险)【2017】(附) 430 号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车辆在保单列明的营业场所进行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000.00累计赔偿限额:RMB100,000.00
* 此附加险为可选加费附加险 *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客人财产责任条款
(史带财险)(备-责任保险)【2017】(附) 219 号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照管和控制下的客人财产损失,并按下列限额负责赔偿:
1、对每一客人的赔偿责任以 RMB5,000.00 为限;
2 、对每一客人保存在营业场所之内的安全保管箱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以
RMB5,000.00 为限。
本附加险中,客人财产包括客人送洗的衣物。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同主险累计赔偿限额:同主险
* 此附加险为可选加费附加险 *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出租人责任条款 A 款
(史带财险)(备-责任保险)【2020】(附) 038 号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出租的房屋建筑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及(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同主险累计赔偿限额:同主险
* 此附加险为可选加费附加险 *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停车场责任条款 B
(史带财险)(备-责任保险)【2017】(附) 593 号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尽管存在相反规定,本保险扩展承保,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处于被保险人控制下的或停放于被保险人场所内或其附近的机动车辆(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车辆除外)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但本公司在此扩展条款项下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每辆车 RMB200,000.00,每次事故及累计 RMB500,000.00。且此限额是包含在明细表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之内,而并非是在其基础上的附加。
被保险人遵守以下要求是本公司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在机动车辆停放于被保险人场所内或处于其控制之下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 此附加险为可选加费附加险 *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展览会责任保险条款
(史带财险)(备-责任保险)【2020】(主) 004号总 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法律及相关规定取得承办展览会资格,提供展览会服务以及进行展出工作的机构、团体、个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雇请人员(以下简称“雇员”)在展览场所内进行展出工作、装卸展品、运转机器以及其他与展览相关的活动时由于过失行为造成下列损失和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展览场所内的建筑物、各种固定设备及地面、地基的损失;
(二)雇员的人身损害;
(三)第三者的人身损害。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四)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五)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人身损害及其所有或管理的第三条第(一)款约定范围之外的财产的损失;
(二)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参展展品和参展设备的损失;
(七)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每人免赔额(率)。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x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损害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
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每人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x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
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被保险人雇员、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以下简称为“索赔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情形特别复杂的,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商议合理核定期间,并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收到索赔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
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
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收据;
(二)有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或其他证明;
(三)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
(四)财产损失清单;
(五)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与索赔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给被保险人雇员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被保险人雇员或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损害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人身损害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免赔额(率)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六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在第二十五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且赔偿时不扣减免赔额(率),但每次事故的赔偿总
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5%。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5%。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保险事故和非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法律费用是因何种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保险赔偿金额总和(不含法律费用)占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总和(不含法律费用)的比例赔偿法律费用。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 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 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的与该次保险事故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
当一次保险事故涉及多名索赔人时,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已经确认了其中部分索赔人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与这些索赔人相关的任何新增加的赔偿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x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x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时终止。
第三十四条 x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法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最后所留通讯地址时终止。
第三十五条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费5%的比例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后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如果解除时,本合同项下仍有尚未赔偿结案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在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释 义
第三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保险人:是指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员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人身损害:是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每次事故:是指一名或多名索赔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 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本合同将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在本合同中简称为每次事故。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累计赔偿限额
其中,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和已发生保险事故但还未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法律费用。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被保险人条款
(史带财险)(备-责任保险)【2020】(附) 102号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保单明细表列明的被保险人(以下称“列明被保险人”)与任何个人或组织所签订的合同,要求将该个人或组织纳入本保险保障范围内,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本保险合同视该个人或组织为附加被保险人,但对该附加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仅限于在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经营场所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列明被保险人为该附加被保险人实施经营活动引起的保险事故。
此附加条款不适用于上述附加被保险人在任何合同或协议项下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合同或协议,附加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保险人在此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限额以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相应分项限额为准,且此限额包含在保单明细表规定的主险赔偿限额之内,而并非是在其基础上的累加。
本条款未约定事宜适用保险合同的其他约定。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承包人及分包人连带责任条款
(史带财险)(备-责任保险)【2020】(附) 102号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因被保险人的承包商、分包商雇员的行为引起的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此扩展责任生效的前提条件是:
1) 此为连带责任且不属于由承包商、分包商拥有的保单保障之责任范围或无法在该保险下获得赔偿;
2) 若任何索赔属于承包商或分包商的保单的承保范围,则本保单仅就超过该保单赔偿限额以上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 本扩展保障不适用于因被保险人的建筑工程承包商、分包商雇员的行为引起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此类责任的赔偿适用“建筑物变动、维修和保养条款”。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建筑物变动、维修和保养条 款
(史带财险)(备-责任保险)【2020】(附) 056号
兹经双方同意,在投保人依约缴纳本附加条款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等类似行为造成保单明细表列明的被保险人经营场所内的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上述建筑物改变的合同价值不超过
(依保单约定)元。
发生上述行为前,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根据建筑物改变或维修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承保该风险或增加保险费。
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止在维修或装修过程中发生意外。
保险人在此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限额以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相应分项限额为准,且此限额包含在保单明细表规定的主险赔偿限额之内,而并非是在其基础上的累加。
本条款未约定事宜适用保险合同的其他约定。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自书面约定的保险起始日起生效。若投保人未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均可投保本保险,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x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身体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现工作岗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发生伤亡的;
(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无驾驶证驾驶,所驾车型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或驾驶证未按规定审验,或驾驶证审验不合格的;
(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自残或者自杀的;
(九)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罹患的可被认定为工伤的疾病以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疾病,或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或怀孕、分娩、流产,或任何原因导致的过敏症。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人的承包商或分包商的工作人员遭受的伤害;
(三)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伤亡;
(四)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国家规定特种作业工种操作证情况下进行特种作业工种操作所造成的其自身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伤亡;
(五)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保险合同列明情形之外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七)精神损害赔偿;
(八)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的间接损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三条 (一)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为工资收入一定倍数的,保险人根据投保人在投保时书面提供的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支付给工作人员的预估工资总额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届满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数,保险人据此计算实际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工作人员的姓名以及工资妥为记录,并同意保险人随时查阅。
(二)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为确定金额的,保险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保险费:
保险费=投保人数×(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伤亡费率+每人医疗费用限额×医疗费用费率)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被保险人完整提供保险人所要求的其所能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但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投保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
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
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知道工作人员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收到工作人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工作人员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二)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工作人员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事故证明书;
(三)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证明、就诊病历、诊断证明、医疗收据、用药清单、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被保险人与工作人员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书或裁决
书;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工作人员或者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遭受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工作人员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工作人员人身伤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因同一原因同时导致被保险人多名工作人员伤残或死亡的,视为一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对每一工作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死亡:在保险单约定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
2、伤残:
A.永久丧失全部或部分工作能力:依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在保险合同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的数额内据实赔偿,其中包括评定伤残等级前的误工补助,该误工补助按以下B款确定的方法计算。
B.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在超过5天的治疗期间,每人/天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赔偿误工补助,以医疗期满及确定伤残程度先发生者为限,最长不超过365天。保险单对此保障项目有其他约定的,以保险xxx的约定为准。
3、医疗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工作人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被保险人承担的诊疗项目、药品使用、住院服务、辅助器具(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配置费用及护理费,保险人均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标准计算。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个工作人员无论一次或多次的累计死亡、伤残赔偿金额(不包括任何医疗费用)不超过保险xxx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个工作人员无论一次或多次的累计医疗费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xxx的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率)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赔偿)限额。 第二十九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八条计算的
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最高不超过保险xxx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的25%,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
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累计金额不超过保险xxx的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第三十条 保险人按照投保时被保险人提供的工作人员名单或在保险期间经保险人书面批改确认的变更后工作人员名单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名单范围以外的工作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经保险人同意按约定人数投保的,如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人数多于投保时人数或经批改后的人数,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载明的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投保时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包括工伤保险)的情况。
发生保险事故后,如被保险人遭受工伤的工作人员已参保工伤保险,则不论工作人员是否已从工
伤保险基金获得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赔偿的各项费用和补偿。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x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上述三项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赔款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三十七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释义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该事故发生的时间即为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
附录1:短期费率表
保险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 | 十 |
期间 | 个月 | 个月 | 个月 | 个月 | 个月 | 个月 | 个月 | 个月 | 个月 | 个月 | 一个 月 | 二个 月 |
年费率的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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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24小时人身意外伤害扩展条款B
第一条 保险责任
x附加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受其雇佣期间于境内遭受意外事故而致非工伤身体伤害(包括因此而引起的死亡),保险人以保险单所载的本条款项下承保项目及责任限额为限,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 意外医疗费补偿
保险人以保险单所载的责任限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承担的其工作人员因意外事故需要治疗而向医院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住院费、救护车费、X光检查、药费和医疗用品费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牙科诊治、护理、修复或整形费用,除非是因意外而损害健全及天然之牙齿所必需的诊治费用。
(2) 意外误工费用补偿
x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遭受意外事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保险人以约定的月工资乘以保险单所载的月工资赔付比例为基数,按其实际停工月数计算给付停工留薪期间补偿金额(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停工天数计算,每月按30天计算)。除非另有约定,本保障项下月工资赔付比例与最高赔偿月数同主险项下误工费用补偿。
(3) 意外住院补偿
x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意外事故需住院治疗,保险人依保险单所载的每人每日住院给付金额,按其实际住院日数计算给付金额,每人每次意外事故的总赔偿日数以保险单所载的天数为限。除非另有约定,本补偿项下每人每日住院给付金额及每人每次意外事故的总赔偿日数同主险项下住院补偿。
(4) 意外伤残补偿
x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12个月内造成身体永久残疾后,保险人根据诊断证明参照附页《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确定伤残补偿比例,以保险单所载的赔偿限额为基数,按保险单所载比例计算给付金额。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赔偿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而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赔偿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赔偿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赔偿金。
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或不同意外事故致成上述伤残评定标准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程度且不在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时,保险人将给付各项意外伤残疾赔偿金之和,但以本项赔偿限额为限。
(5) 意外身故补偿
保险人以保险单所载的赔偿限额的100%给付赔偿。
就同一意外事故,若被保险人就同一工作人员向保险人申请意外身故补偿前曾于本条款意外伤残补偿项下获得赔付,则应给付的身故补偿金为扣除已获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如有)。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者任何直接或间接、完全或部分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工作
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内战、革命或其他战争行为,或暴乱,罢工或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行为;
2. 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从事犯罪活动、违反治安管理、斗殴或因拒捕而致伤害;
3. 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4. 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服军役,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5. 腐败物质或细菌之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脓肿者除外;
6. 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但由意外伤害所引致者除外;
7. 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或因药物过敏,或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任何非必要的手术,或因医疗事故所致的身体伤害;
8. 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工作人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工作人员的身体伤害或发生事故;
9. 因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挑衅或故意伤害他人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10. 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进行潜水、登山、滑水、滑雪、滑冰、滑板、滑翔、跳伞、攀岩、蹦极或其它类似的极限运动,或进行探险活动,或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或其他类似的搏击运动,或进行需要经过特别训练的特技表演,或参与任何职业、半职业或专业的体育运动,或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第三条 特别条款
1. 索赔证明资料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交下列证明资料(如无特别说明,所有证明材料均为原件):
(1) 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 雇佣关系的证明资料;
(3) 司法鉴定机构或三甲医院出具的伤残证明(如发生伤残);
(4) 证明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的相关付款凭证;
(5) 发生相关费用的票据;
(6) 病历记录和出院小结等住院证明(如入住医院);
(7) 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如有);
(8) 保险人所需的其它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2. 危险状况及失踪
如果由于本条款所承保之意外事故,使被保险人工作人员处于某种危险状况下,并因这一危险状况导致可赔付之损伤事项,则该损伤事项可依照本条款规定的条件进行赔付。
如果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乘坐飞机或其他陆地或水上交通工具时因该工具消失、沉没、毁坏而遭受意外事故致失踪,后经法院宣告死亡,保险人将视此情况为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给付意外身故补偿金。若于日后发现该工作人员生还,被保险人必须将已领取的身故补偿金于一个月内返还保险人。
3. 申请赔偿的通知期限
除另有约定,如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若为其它身体伤害,则应自保险事故发生日起四十五天内,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递送索赔通知。
4. 赔偿通知的充分性
索赔通知应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递交给保险人,且该通知应包括被保险人工作人员身份情况的证
明。
5. 医疗体检
于申请赔偿期内,保险人有权随时要求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作身体检查。倘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意外事故而致死亡,除非法律禁止,保险人有权要求且由保险人负担费用解剖验尸。
第四条 定义
x保险条款中出现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1. 永久残疾:是指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意外事故而致伤害,并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的12个月内虽经治疗,但机能仍然完全或部分丧失。
2. 战争:是指因任何原因引致两个或多个国家之斗争;或主权之争引起之武装冲突;或不论宣布与否的公开敌对活动;或由统治者批准而在各个国家间存在1)和平关系之中断和2)激烈之暴力争夺之状况。
3. 内战:是指同一国家或民族内之公民互相对抗、毁灭之战争。
4. 恐怖主义行为:系指同时具备如下特点之活动:
(1) 该活动是为了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之目的,而实施的暴力行为、非法使用武力或危害人的生命或有形财产的非法行为。
(2) 该活动是由个人或组织实施,无论该活动是单独行动,还是代表组织或是与组织有关的行动,但该活动不包括(无论是合法的还是事实上存在的)执政政府的行动。
(3) 该活动旨在:
i. 威胁或逼迫平民,或
ii. 破坏政府或国家的经济,或
iii.通过威胁或逼迫的方式推翻或影响合法的或事实上存在的政府管理,或
iv. 通过大规模摧毁、暗杀、绑架或扣押人质的方式影响政府管理。
附: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 级 | 项 目 | 残 疾 程 度 | 最高给付比例 |
第一级 |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 100% |
第二级 | 九 十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 75% |
第三级 |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 50% |
第四级 | 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一 二二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30% |
第五级 | 二三二四二五二六二七二八 二九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 20% |
第六级 | 三十三一三二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5% |
第七级 | 三三 三四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 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 10% |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 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 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 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 2000赫兹。
(8) 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 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 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 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除本附加险条款上述规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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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医院定义条款(扩展医保定点医院)A
医院: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医院的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法称职的专业医生和护士提供24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诊所或其主要功能不是作为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烟、戒毒等或类似的非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
如果医院在境内,须为二级或三级医院,或医保定点医院,或本公司指定医院,但若受伤工作人员需要紧急救护不受此限制。
除本附加险条款上述规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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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承保非社保目录用药条款A
兹经双方明确,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医疗费用补偿保障项下承保的医疗费用应包括在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医院内所发生的非社保目录用药费用及其他约定医疗费用。
除本附加险条款上述规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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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就餐时间意外伤害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相应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任何工作人员在保险明细表列明的被保险人经营场所就餐时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死亡。根据本附加条 款,该工作人员在上述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死亡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被视为该工作人员在受雇过程 中,从事本保险明细表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所发生。
除本附加险条款上述规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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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上下班途中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任何工作人员在上班、下班的途中(合理的行走路线)遭受意外而致伤、残、死亡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上班:指工作人员按惯例从固定居住地前往被保险人指定的工作地点,包括因工作需要前往其他企业、单位。
下班:指工作人员按惯例从被保险人地点返回其居住地。
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是包含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之内的,而非是在其基础上的附加。
除本附加险条款上述规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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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住院津贴补助条款A
本保险为雇主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x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工伤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而住院治疗,保险人依本附加条款约定的每人每日住院给付金额,按其实际住院日数承担赔偿责任,每人每次事故的总赔偿日数以保险合同所载的天数为限。
第二条 理赔文件
被保险人申请住院津贴补助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医疗诊断书或住院证明原件;
2.医疗费用明细或医疗证明文件(医疗费用收据)出院小结及住院清单原件。第三条 条款适用
除本附加险条款上述规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释义】
住院日数:指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满24小时为1 日。若该工作人员因同一保险事故而需间歇性入住医院,保险人将视为同一住院原因计算住院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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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公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对于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境内,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工外出期间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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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运动或娱乐活动意外伤害条款
一、保险责任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相应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参加被保险人或以被保险人名义组织的福利性娱乐或体育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受伤,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做出的生效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为准。
如果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能够从被保险人其他保险方案包括社会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偿金的,本保险人仅负责赔偿超出部分。
二、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从事以下高风险运动中所发生的意外伤害或死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航空飞行, 但乘坐民航客运飞机除外;
2) 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
3) 足球,以业余身份参加除外;
4) 滑翔运动;
5) 打猎、赛马以及其他骑术类竞技活动;
6) 曲棍球;
7) 摩托车竞赛、驾驶或乘坐发动机排量50cc以上的摩托车;
8) 登山、攀岩、攀崖;
9) 跳伞;
10) 汽车竞赛;
11) 职业运动;
12) 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木工机械;
13) 地穴探险;
14) 跳水、滑水及水上竞技;
15) 冬季运动,冰上溜石活动和滑冰除外;
16) 摔跤、拳击、武术、柔道、空手道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赤手空拳的竞赛;
17) 驾驶游艇离开海岸5公里及以上;
18) 其他高风险运动。
2.被保险人参加的娱乐或体育活动活动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举行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条款适用
除本附加险条款上述规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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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不计工伤保险赔偿条款A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依法可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的死亡及伤残赔偿不影响或者减少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除本附加险条款上述规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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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紧急交通费用条款A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在投保人缴付相应附加保险费的前提下,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其工作人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本保险明细表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或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而严重受伤需紧急就医或救护所支付的紧急交通费用。
紧急交通费用是指受伤工作人员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参加救护的人员实际发生的车船票费和其它合理必需的费用,且有正式票据为凭,若紧急交通费用的全部或部分已在本保险合同其它承保项目下得到赔偿的,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保障下仅给付剩余部分(如有)。
除本附加险条款上述规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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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责任扩展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在保单有效期内以及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承保地域范围内,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导致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从事与保险xxx的被保险人所经营的业务相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造成的伤残或死亡。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将依照本保单的约定内容承担赔偿责任。
除本附加险条款上述规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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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伤残评定标准伤残赔偿比例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双方就保险合同中使用的伤残评定标准和伤残赔偿比例进行特别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保险合同所列保险事故造成伤残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伤残评定标准和伤残赔偿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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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新员工自动保障与申报宽限期条款(申报宽限期:5天)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本保险合同约定如下: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被保险人的全体工作人员名单及其信息资料(包含工种、工资、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等)作为保险费计算和理赔的基础。若发生名单或该信息资料变动时,投保人须以书面形式在约定的日历天数内(即申报宽限期)向保险人申报,由保险人确认后办理批改手续,相应的变更于次日零时生效,并据此计算变动人员的承保期间和实际应收保险费。保险人将以被保险人最新申报的名单为理赔的依据。
若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身体伤害的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尚未列入名单,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保险人仍同意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于事故发生时可以提供最新的全体工作人员信息;
2.被保险人于事故发生时可以提供合理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其他相关入职证明文件,说明遭受身体伤害的工作人员因为是在上述申报宽限期内入职所以尚未申报。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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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法定传染病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保险人同意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保单列明的承保地域内,从事与被保险人相关的工作中因罹患法定传染病,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法定传染病:指的是各政府在其传染病防治法规内,条列出特定项目的传染病发生时,医师或医疗机构需向卫生主管机关报告,并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治疗甚至隔离等措施,通常是具传播速度快、病情严重、致死率高等特性的列明传染病。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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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条款A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在投保人已缴付相应附加保险费的前提下,保险人同意在满足下列条件下,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予以给付,但以下表载明金额为限。
本保单所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x仅在以下情况下给付:
1. 因工伤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工作人员本人提出与被保险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 因工伤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作人员与被保险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级 | 人民币15x |
6级 | 人民币12.5x |
7级 | 人民币10x |
8级 | 人民币7.5x |
9级 | 人民币5x |
10级 | 人民币2.5万 |
x条款所称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仅指工作人员在发生工伤时已经生效的书面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任何之后签署或生效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除外。
除本附加险条款上述规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页内容完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就餐时间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如果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在被保险人处所地址内就餐时遭受伤害或死亡,可视为在雇佣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特殊天气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特殊天气条件下,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前往工作地点工作,雇员在正常上下班途中及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或身故。
特殊天气包括台风暴风雨雷暴情况。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月申报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应于每月月底申报当月新增或减少雇员的名单。经保险人认可,新增的雇员按当月实际入职日期予以承保,被保险人按日比例交纳相应保费;减少的雇员自离职之日开始取消承保,保险人按日比例退还相应保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
(事故发生制)
史带财险备-责任[2014]主7号
为了维护您的权利及知悉您应尽的义务,同时能确实了解本保险单的承保范围,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单的条款。
本保险单条款中的“列名被保险人”是指本保险单承保明细表列名的被保险人或依本保险单的约定视同被保险人的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而“本公司”则指提供本保险的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
“被保险人”是指符合本保险单第二部分“被保险人”定义的任何个人或组织。
本保险单中以双引号“ ”特别标示的其他文字及语句均有其特殊意义,请遵照第五部分“定义”的解释。
第一部分 承保范围
第一条-“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责任一、保险协议
(一)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本公司依本保险单的约定负赔偿责任。本公司有权利及义务协助被保险人就该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进行抗辩。但是,本公司对于不属于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人身损害”或 “财产损失”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无抗辩义务。同时本公司有权自行对任何“意外事故”进行调查并对其产生的索赔或“诉讼”进行处理。但是:
1. 本公司所负的赔偿责任总额以本保险单第三部分-责任限额的约定为限;且
2. 当本公司所支付的赔偿金额或和解金额达到本保险单承保范围第一条、第二条或第三条条款下所规定适用的责任限额时,本公司的抗辩权利或义务终止;
除上述规定外,本公司无责任或义务支付其他任何金额、费用或提供其他服务。但本保险单第四条-附加赔付中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二)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故”须发生于“承保区域”内;且
2. 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故”须发生于保险期限内;且
3. 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开始以前,没有任何属于本保单第二部分-谁是被保险人第一段的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授权的雇员已经得知该“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已经全部或部分发生。若已有上述被保险人或由被保险人授权的雇员在保险期限开始之前已得知部分或全部的事故或索赔发生,那么在保险期限开始后的该“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延续、变化或恢复均被视为在保险期限开始前就已发生。
(三)“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发生于保险期限内,且本保险单第二部分-谁是被保险人第一条列明的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授权员工(有权接受或发出有关事故或索赔的通知)
在保险责任开始以前并不知晓已经发生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该“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包括在保险期限结束后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持续、变化和恢复。
(四)当本保险单第二部分-谁是被保险人第一条列明的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授权员工(有权接受或发出有关事故或索赔的通知)得知该“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该“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发生时间以下列最先发生者为准:
1. 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收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全部或部分通知;
2. 被保险人及其授权雇员收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书面或口头索赔通知;或
3. 被保险人及其授权雇员由任何其他方式得知“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已发生或开始发生。
(五)由“人身损害”所引起的损害赔偿包括由任何个人或组织所提出的由于该“人身损害”而引起的护理、误工损失或死亡的损害赔偿。
二、除外责任
x保险不适用于下列(一)到(十七)所列事项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 故意行为所致损失
被保险人故意所为或在其预料之中所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但本除外条款不适用于为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而采取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行为所导致的“人身损害”。
(二) 契约责任
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而承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本除外条款不适用于:
1. 即使没有该合同或协议存在,被保险人仍应负担的赔偿责任; 或
2. 因履行“被保险合同”所定义的合同或协议所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 失”。若因属于“被保险合同”的责任,而对他人产生的合理的律师费用及必要的诉讼费用也被视为因“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损失,但是:
(1) 对他人的责任或是对被保险人以外的他人的抗辩费用以该“被保险合同”的约定为限。
(2) 与民事诉讼和调解有关的抗辩所产生的律师费用及诉讼费用须符合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约定。
(三) 酒精类饮料所致的责任
由下列原因所导致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1. 导致或促使任何人酒醉;
2. 向未成年人或已受酒精影响的人提供酒精类饮料; 或
3. 违反任何有关酒精类饮料的销售、赠与、分销、或使用的法令或规定。
本除外条款仅在被保险人经营酒精类饮料的生产、分销、销售或供应业务时适用。
(四) 劳工补偿法和类似的法律法规
依据有关劳工补偿、残障福利或失业补偿法律法规或其他类似法律法规,被保险人对
其雇员应负的赔偿责任。
(五) 雇主责任
对以下人员所造成的“人身损害”:
1. 对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下列原因且在下列期间造成的“人身损害”:
(1) 受雇于被保险人;或
(2) 履行与被保险人经营有关的职责;或
2. 对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或姊妹,因上述1.之情形所导致的“人身损害”。
本除外条款适用于被保险人作为雇主或其他任何身份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且被保险人对他人所承担的上述“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须有予以分担或补偿的义务。
本除外条款不适用于被保险人依据“被保险合同”所承担的责任。
(六) 污染
1.任何因下列实际的、所谓的或有危险的“污染物”的排放、散布、渗透、移动、释放或溢出,而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1)污染发生于或源于被保险人所有、占用、租用或借用或者曾经所有、占用、租用或借用的房屋、地点及场所。但下列情况不适用本条款:
(a)在建筑物内由烟、烟雾、蒸汽或者煤烟引起的“人身损害”,该烟、烟雾、蒸汽或者煤烟是由建筑物的供热、制冷或者除湿设备而产生或者源于该设备的,或者是由建筑物占用者或其客人为个人使用的目的对水进行加热的设备而产生的;或
(b)如被保险人为建筑承包人及所有人或承租人并以附加被保险人的身份附加于保单上,则以附加被保险人的身份于上述场所、地点、位置经营而可能产生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并且该场所、地点或位置并未为附加被保险人以外的任何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承租;或
(c)因“恶意之火”所引起的热气或烟雾所导致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2)污染发生于或源于任何时候被被保险人或他人用来处理、储存、处置或加工废弃
物的任何场所或地点;
(3)污染发生于或源于任何时候作为废弃物由下列人员或为下列人员运送、储存、处理、处置或加工:
(a)任何被保险人;或
(b)被保险人可能对其负法律责任的任何个人或组织; 或
(4)污染发生于或源于任何被保险人、承包人或分包商因直接或间接代表被保险人而将“污染物”携带至其执行职务的房屋、地点及场所。但本款规定对下述情形不适用:
(a)“机动设备”或其零件的电力、压力或机械功能正常运转所需的油料、润滑油或其他液体,若从用以盛装、储存或接受的部件泄漏所导致的“人身损害”或 “财产损失”。但如上述液体的渗漏是因故意行为所致,或上述液体是被保险人、承包人或分包人因执行工作所需而携至该场所并因执行工作而渗漏的不在承保之列;
(b)因被保险人或其承包人、分包人因从事与被保险人有关的工作而携至建筑物内的材料所散发的瓦斯、烟雾或蒸汽渗漏所导致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或
(c)因“恶意之火”所导致的热气或烟雾所致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5)直接或间接代表被保险人的承包人或分包人在任何场所从事测试、监控、清理、
移除、封锁、处理、去毒、中和或任何评估“污染物”影响所产生的损失。
2. 因任何下列 (1)、(2)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成本或费用:
(1)任何被保险人或其他人因请求、要求、命令或法律规定而对“污染物”所进行的测试、监控、清理、移除、封锁、处理、去除毒素、中和或任何评估“污染物”影响的活动。
(2)因对“污染物”进行测试、监控、清理、移除、封锁、处理、去毒、中和或任何评估“污染物”影响的活动而遭政府及其代表机构的索赔或“诉讼”。
但是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保险人依本条第1款(1)、(4)项要负担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七) 航空器、车辆或船舶
任何因被保险人所有、操作、租用或借用的任何航空器、车辆或船舶在拥有、保养、使用、或托管过程中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使用包括操作及“装
卸”。
如果被保险人在监督、聘用、雇用、训练或监控他人时存在疏忽或其他过错而导致的赔偿责任,且该“意外事故”所导致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所涉及任何所有、维修、使用或托付于他人的航空器、车辆或船舶是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操作、租用或借 用,则本除外条款同样适用。
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
1. 船舶在列名被保险人所拥有或租借的场所靠岸或上岸;
2. 非列名被保险人所有但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
(1)长度小于26英尺;且
(2)非以收费为目的从事客运或货运的船舶;
3. 停放于被保险人所有或租用场所的“车辆”,但以该“车辆”并非被保险人所有、租用或借用为限;
4. 依与被保险人所有、保养或使用的航空器或船舶有关的任何“被保险合同”所承担的责任;或
5.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1)附属于符合“机动设备”定义的陆地交通工具或作为其组成部分的机器或设备的操作,如果该机器或设备并不受制于其许可证签发地或主要停放地区的强制或金融责任法律或其他机动交通工具保险法律;或者
(2)操作任何“机动设备”定义第(六)项2或3中列明的机器或设备。 (八) 机动设备
因下列原因所导致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1. 因任何列名被保险人所拥有、操作、租用或借用的“车辆”运送“机动设备”;
或
2. 在进行、练习或准备任何预先安排的赛车活动、超速比赛、撞车比赛或特技活动表演时使用“机动设备”。
(九) 战争
直接或间接由于以下事件引起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1. 战争,包括未宣布的战争或内战;
2. 武装部队的类似战争行为,包括任何政府、主权机关或其他政府当局使用军事人员或其他武装力量为了阻止或防御实际或预期的攻击的行动;或
3. 暴动、叛乱、革命、篡权、或政府当局采取的阻止或防卫此类事件的行动。
(十) 对以下财产造成的损失:
1. 被保险人所有、租用或占用的财产,包括由于被保险人或其他个人、组织或实体对该财产进行修理、更换、加强、重建或保养而产生的任何成本和费用(包括为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而支付的成本和费用);
2. 被保险人变卖、赠送、丢弃的不动产, 且“财产损失”是由该不动产的任何一部分所造成的;
3. 被保险人借用的财产;
4. 被保险人照管、保管或控制下的他人财产;
5. 被保险人或任何直接或间接代表被保险人的承包商或分包商在不动产上从事工作造成对该部分不动产的“财产损失”;
6. 由于“被保险人的工作”对任何财产的特定部分错误操作而导致必须恢复、维修或更换该特定部分财产。
本除外事项的1、3、4项不适用租给被保险人的租期连续且少于或等于7天的场所及其场所内物品的“财产损失”(火灾损失除外)。第三部分-责任限额中对租给被保险人场所的损失有单独的限额。
本除外事项的2不适用于如该场所是“被保险人的工作”,并从未被被保险人占有、出租或作出租之用而被占据。
此除外条款的3、4、5和6不适用铁路附属设施协议项下所承担的责任。
此除外条款的6不适用于包含在“产品责任及完工操作风险”中的“财产损失”。
(十一) 对“被保险人的产品”本身的损失
“被保险人的产品”本身或其任何部分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十二) 对“被保险人的工作”的损失
因“被保险人的工作”或其任何部分所导致“被保险人的工作”的“财产损失”,且该损失包含在“产品责任及完工操作风险”定义内。
但此除外条款不适用于因代表被保险人的分包商执行工作而导致相关损失。
(十三) 对于“受损财产”造成的损失以及对未遭受有形损害的财产造成的损失
因下列原因导致“受损财产”或未遭受有形损害财产的“财产损失”:
1. “被保险人的产品”或“被保险人的工作”本身的瑕疵、缺陷、不足或具有危险性;
2. 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行事的人迟延或未履行合同或协议的条款约定。
本除外条款不适用于如“被保险人的产品”或“被保险人的工作” 用于预期用途后因受突发、意外的有形损害导致其他财产不能使用的损失。
(十四) 产品、工作或“受损财产”的召回
因“被保险人的产品”、“被保险人的工作”、或“受损财产”存在已知或可疑的瑕疵、缺陷、不足或危险状况,导致其从市场或任何使用者或组织撤回或召回,被保险人或其他人因不能使用、撤回、召回、检查、修理、重置、调整、移除或处理而产生任何损失、费用或开支而提出的损害赔偿。
(十五) 个人权利侵害及广告侵害
因“个人权利侵害及广告侵害”引起的“人身损害”。
(十六) 电子数据
因电子数据丢失、不能使用、损坏、变异、不能登入及不能操作所引起的损失。
本除外责任条款下的电子数据是指存储为或存储于、制作或使用于、传输至或来自于计算机软件(包括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硬盘或软盘、光盘驱动器、磁带、驱动器、存储单元、数据处理设备或其他用作电子控制设备的媒介的信息、资料或程序。
(十七) 违法散布材料
由于违反或被指称违反下列法规的行为或疏忽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人身损害”或 “财产损失”
1. 美国《电信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电消法”)及其修正案或增补案;或
2. 美国《2003年控制主动提供的色情和产品推销邮件骚扰法》及其修正案或增补案;或
3. 除上述《电信消费者保护法》和《2003年控制主动提供的色情和产品推销邮件骚扰法》之外的禁止或限制发送、传输、交流或散发材料或信息的任何法律、法令或条例。
除外条款第(三)至(十四)项不适用于因火灾对出租给被保险人或经所有人同意由被保险人临时占用的场所造成的损失。本保险单第三部分-责任限额中就此设定了单独的保险赔偿限额。
第二条-“个人权利侵害和广告侵害责任”一、保险责任
(一) 列名被保险人依法对因其业务引起第三人的“个人权利侵害及广告侵害”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本公司依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本公司有权利及义务就该请求
损害赔偿的“诉讼”进行抗辩。但是,本公司对不属于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个人权利侵害及广告侵害”所提出的“诉讼”无抗辩义务。同时本公司有权自行对任何侵害事件进行调查并对其产生的索赔或“诉讼”进行处理。但:
1.本公司将依本保险单第三部分-责任限额的规定支付赔偿金额;且
2.当本公司所支付的赔偿金额或和解金额已达到本保险合同第一部分-承保范围第一条、第二条或第三条条款下所列明的相应规定适用的相应赔偿限额时,本公司进行辩护的权利及义务终止。
除上述规定外,本公司无责任或义务支付其他任何金额、费用或提供其他服务。但本保险单第四条-附加赔付中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二) 引发上述第(一)项所列“个人权利侵害和广告侵害”的被保险人的侵害行为必须在保险期限内及在承保区域内发生。
二、除外责任
x保险对下列各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故意侵犯他人权益
被保险人明知其行为将会侵犯他人权益而仍作出或指使他人作出的行为而导致的“个人权利 侵害和广告侵害”。
(二) 故意散布虚假资料
明知资料不实,被保险人自行或指使他人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散布该虚假资料而造成对第三人的“个人权利侵害和广告侵害”。
(三) 发生在保单期间开始前发布的资料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期间开始前,首次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发布的资料所导致的“个人权利侵害或广告侵害”。
(四) 犯罪行为
被保险人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个人权利侵害和广告侵害”。
(五) 契约责任
被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所承担的“个人权利侵害和广告侵害”责任,但是当该合同或协议不存在时,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六) 违反合同
被保险人因违反合同所致的“个人权利侵害和广告侵害”,但在默示合同中同意被保险人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广告创意的不在此限。
(七) 商品的质量或性能与广告宣传不符
因被保险人的商品、产品或服务没有达到其“广告”中所描述的质量水平或性能所导致的“个人权利侵害和广告侵害”。
(八) 价格标示说明错误
因被保险人在“广告”中对商品、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进行错误描述所导致的“个人权利
侵害和广告侵害”。
(九) 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或商业机密
因被保险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机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导致的 “个人权利侵害和广告侵害”。 本款除外条款中的其他知识产权不包括在被保险人的 “广告”中使用他人的广告创意。
但该除外条款并不适用于在被保险人的“广告”中对著作权、商标标识及广告用语的侵权行为。
(十) 被保险人从事传媒及互联网业务
从事下列行业的被保险人所造成的“个人权利侵害和广告侵害”:
1. 广告、广播、出版或电视广播;
2. 为他人设计或设定互联网网站内容; 或
3. 互联网搜索、互联网访问、互联网内容或者网络网服务的供应商。
但该除外条款并不适用第五部分定义项下第十四条“个人权利侵害和广告侵害”中第
(一)、(二)、(三)所规定的侵害事件。
非从事上述行业的被保险人为自己或他人在互联网上设置网页框架、边框或链, 或放置广告的行为均不被视为从事商业广告、广播、出版和电视广播行业。
(十一) 电子聊天室或电子布告栏板
因被保险人主持、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电子聊天室或者电子布告板所导致的“个人权利侵害和广告侵害”。
(十二) 未经授权擅用他人名称或产品
被保险人未经授权在自己的电子邮件地址、域名或其他任何类似手段中使用他人的名称或产品所造成的“个人权利侵害和广告侵害”。
(十三) 污染
在任何时候,由于实际发生、认定或者具有威胁的排放、散布、渗漏、移出、释放或者溢出“污染物”所导致的“个人权利侵害和广告侵害”。
(十四) 与污染有关的事项
由于下列事项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
1. 任何被保险人或其他人因请求、要求、命令或法律规定而对“污染物”所进行的测试、监控、清理、移除、抑制、处理、去毒、中和或任何应对、评估“污染物”影响的活动; 或
2. 因对“污染物”进行测试、监控、清除、移除、封锁、处理、去毒、中和或任何评估“污染物”影响的活动而遭受政府或其代表机构提出索赔或“诉讼”。
(十五) 战争
直接或间接由于以下事件引起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1.战争,包括未宣布的战争或内战;
2.武装部队的类似战争行为,包括任何政府、主权机关或其他政府当局使用军事人员或其他武装力量为了阻止或防御实际或预期的攻击的行动;或
3.暴动、叛乱、革命、篡权、或政府当局采取的阻止或防卫此类事件的行动。 (十六) 违法散布材料
由于违反或被指称违反下列法规的行为或疏忽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人身损害”或 “财产损失”
1. 美国《电信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电消法”)及其修正案或增补案;或
2. 美国《2003年控制主动提供的色情和产品推销邮件骚扰法》及其修正案或增补案;或
3. 除上述《电信消费者保护法》和《2003年控制主动提供的色情和产品推销邮件骚扰法》之外的禁止或限制发送、传输、交流或散发材料或信息的任何法律、法令或条例。
第三条-医疗费用一、保险责任
(一) 本公司负责赔偿符合以下所述条件之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1. 发生在被保险人所有或租用的工作处所;
2. 发生在被保险人所有或租用的工作处所相邻的道路上;或
3. 因被保险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但本条款以下列各项条件为限:
1. 该事故必须是在保险期限内及“承保区域”内发生;
2. 医疗费用仅限于应自事故发生当日起一年内支出并向本公司报告的部分;且
3. 受害人必须在本公司要求是到本公司指定的医生处进行检查,检查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二) 无论被保险人对意外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本公司将负责支付上述医疗费用。但是该费用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下所适用的保险赔偿限额,并且仅限于以下各项:
1. 意外事故发生时支出的急救费用;
2. 必须的医疗、手术、X光和牙科服务(包括补牙手术)费用;及
3. 必须的救护车、住院、专业护理和丧葬费用。
二、除外责任
x公司对下列各方或各项“人身损害”所导致的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被保险人
除“义工”外的任何被保险人。
(二)雇员及承租人
任何被保险人的雇员或任何被保险人的承租人。
(三)在正常占用场所受伤害
正常占有被保险人所拥有或租用的某一场所, 并在该场所遭受伤害的人。
(四)劳工补偿法和类似的法律法规
无论是否为被保险人的“雇员”,只要发生“人身损害”后依据劳动补偿法、残障福利法或者类似法律能够得到赔偿的人。
(五)体育活动
在练习、操练或参加任何身体锻炼、比赛、运动或职业体育竞赛时受伤的人。
(六)“产品及完工操作风险”
任何“产品及完工操作风险”定义所包含的“人身损害”。
(七)承保范围第一条规定下的除外责任
所有在承保范围第一条规定下的除外责任。
第四条-附加赔付
一、对于本公司调查、和解的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或本公司进行抗辩的针对被保险人的“诉讼”,本公司将支付以下费用:
(一) 本公司发生的全部费用。
(二) 对于“人身损害”责任保障所承保的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或违反交通法规而支付的250美元的保证金,但本公司并无义务提供此保证金。
(三) 释放被扣押财产的保证金,但仅以保单列明的保险赔偿限额为限,但本公司并无义务提供此保证金。
(四) 被保险人应本公司要求协助索赔或“诉讼”的调查或抗辩所产生的全部合理费用,包括因此导致的实际误工损失,但最高以每日250美元为限。
(五) 被保险人在“诉讼”中应当支付的所有诉讼费用,不包括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的律师费用。
(六) 被保险人根据判决应支付的从赔偿请求发生到判决生效前的利息,但以本公司所支付的那部分损害赔偿金的利息为限。如果本公司曾提议按本保险合同使用的赔偿限额支付赔偿损害金,则本公司不再支付任何在提出上述提议后所产生的判决前利息。
(七) 在判决生效以后,且在本公司就适用的保险赔偿限额以内的判决赔偿金进行支付、提议支付或向法庭缴纳保证金前,判决赔偿总x所产生的所有利息。
上述赔偿支出并不减少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赔偿限额。
二、当本公司为针对被保险人的“诉讼”进行抗辩,同时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人也是该“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时,则当下列所有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公司会为索赔请求人进行抗辩:
(一) 对索赔请求人的“诉讼”是由于“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或协议所承担的索赔请求人对损失应负的责任;
(二) 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在本保单承保责任范围之内;
(三) 在同一“被保险合同”下,被保险人承担了对索赔请求人的抗辩义务或抗辩费用;
(四) 本公司确认在“诉讼”请求和“意外事故”中被保险人和xx请求人没有利益冲突;
(五) 索赔请求人和被保险人要求本公司对“诉讼”进行抗辩,并同意本公司指派同一律师为二者进行抗辩;且
(六) 索赔请求人应当:
1. 书面同意:
(1) 配合本公司对“诉讼”进行调查、和解或抗辩;
(2) 立即将收到与“诉讼”相关的索赔请求书、法院通知、传票或法律文书的复印件送交本公司;
(3) 通知其他承保了相同责任的保险公司;且
(4) 配合本公司与其他承保相同责任的保险的协调;且
2. 提供本公司下列书面授权:
(1) 取得与“诉讼”有关的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 为索赔请求人对该“诉讼”进行抗辩。
只要符合上述条件,本公司为索赔请求人进行抗辩所支出的律师费、必要的诉讼费用以及索赔请求人应本公司要求所支出的必要诉讼费用,本公司将在附加赔付项下负责赔偿。
尽管在本保险单第一部分承保范围第一条“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责任范围项下除外责任第 (二)款第2项另有规定,以上支付并不属于“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而且也不减少保险赔偿限额。
在附加赔付项下,本公司为索赔请求人进行抗辩和负担律师费、必要的诉讼费用的义务在以下条件下终止:
(1) 本公司因支付裁决或和解已用完保单列明的相应保险赔偿限额;或
(2) 不再符合上述第四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
第二部分 谁是被保险人
第一条、本保险单的列名被保险人依下列情形确定:
一、 如果列名被保险人是个体工商户,则该列名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均可以作为本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但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义务仅限于列名被保险人个人单独所从事的经营有关的活 动。
二、 如果列名被保险人是合伙单位,则该列名被保险人、合伙人及其配偶均可作为本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但其被保险人的身份仅限于其从事与列名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活动。
三、 如果列名被保险人是公司,则该列名被保险人为本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可作为被保险人,但其被保险人身份仅限于其履行职务的行 为。股东也可作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其履行股东责任时。
四、 如果列名被保险人是合伙或公司以外的组织,则该列名被保险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均可作为本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但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的被保险人身份仅限于其履行职务的行为。股东、联营方、合作方或出资人也可作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其履行股东、联营方、合作方或出资人的责任时。
五、 如果列名被保险人为信托公司时,该列名被保险人及其受托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但其被保险人的身份仅限于作为受托人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也可作为本保险单的被保险人:
一、 上述列名被保险人“义工”,但他们的被保险人的身份仅限于其履行与列名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职责,或上述列名被保险人的“雇员”,但不包括列名被保险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如果列名被保险人不是合伙企业、合营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和管理人员(如果列名被保险人是有限责任公司),但是他们的被保险人的身份仅限于在列名被保险人的雇佣范围内的行为或其履行与列名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职责。但是,当发生以下责任时被保险人的“义 工”或“雇员”不视为本保险单的被保险人:
(一) 以下“人身损害”或“个人权利侵害和广告侵害”:
1.该“义工”或“雇员”在受雇期间或履行与列名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职务时对下数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或“个人权利侵害和广告侵害”:
(1)列名被保险人;
(2)列名被保险人的合伙人或投资人(如果列名被保险人是合伙企业或合营企业);
(3)列名被保险人的股东投资人(如果列名被保险人是有限责任公司);
(4)在受雇期间或履行与列名被保险人的经营有关的职责时的其他“雇员”;
(5)在履行与列名被保险人的经营有关的职责时的其他“义工”;
2.该“义工”或“雇员”由于上述本项(一)1.原因对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的“人身损害”或“个人权利侵害和广告侵害”;
3.该“义工”或“雇员”有义务分担他人或偿还他人由于上述(一)1.或2.描述的“人身损害”或“个人权利侵害和广告侵害”而必须支付的损害赔偿金;或
4.该“义工”或“雇员”因提供或无法提供专业健康护理服务而导致的“人身损害”或“个人权利侵害和广告侵害”。
(二) 对以下财产造成的“财产损失”:
1.列名被保险人的“义工”或“雇员”所有、占用或使用的财产;
2.对列名被保险人、其任何“雇员”、“义工”、任何合伙人或合资人(如为合伙或合营企业时)、或任何股东(如果被保险人是有限责任公司)所租用、照管、保 管、或控制、或无论何种目的而进行支配的财产。
二、 为列名被保险人担任不动产管理人的个人或团体(列名被保险人的“雇员”或“义工”除外)。
三、列名被保险人死亡时的临时财产保管人,但仅限于一下情形:
(一) 以其维护或使用该财产所导致的责任为限;且
(二) 以指定法定代表产生之前的责任为限。
四、列名被保险人死亡后的法定代表,但仅限于管理遗产产生的责任。法定代表享有列名被保险
人在本保险单项下所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除合伙、合营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任何列名被保险人新收购或设立的机构均视为列名被保险人,但仅限于列名被保险人对该机构拥有所有权或持有多数股权,且该机构并无类似的保险存在。但是:
一、本条款所提供的保障有效期限截止于被保险人收购或成立该机构之日起九十天或本保险单保险期满日,以两者最先发生者为准;
二、承保范围第一条不适用于任何发生于列名被保险人收购或成立该机构前的“人身损害”或 “财产损失”;且
三、承保范围第二条不适用于任何发生于被保险人收购或成立该机构前由于侵权引起的“个人权利侵害和广告侵害”。
任何与现在或过去的合伙、合资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有关的个人或机构均不能视为被保险人,除非该合伙、合资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在本保险单中为列名被保险人。
第三部分 责任限额
第一条、在保险单明细表中所列的责任限额及本部分各项规定为本公司最高赔偿限额,而不论下列各项的数目多少:
一、被保险人;
二、赔偿请求或“诉讼”;或
三、提出赔偿请求或“诉讼”的人或组织。
第二条、本保险单的一般累计赔偿限额是本公司对以下项目的累计最高赔偿总额:
一、承保范围第三条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承保范围第一条规定的损失,但不包括由“产品责任及完工操作风险”定义中包含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损害赔偿金额;及
三、承保范围第二条规定的损失。
第三条、产品责任及完工操作累计赔偿限额是指承保范围第一条规定下对“产品责任及完工操作风险”定义中包含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而累计支付的最高赔偿限 额;
第四条、在本部分上述第二条规定下, 个人权利侵害和广告侵害累计赔偿限额为本公司根据承保范围第二条,对于任何人或组织遭受的所有“个人权利侵害和广告侵害” 损害赔偿而累计支付的最高赔偿限额。
第五条、在本部分上述第二条或第三条规定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是指以下各项一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
一、承保范围第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金额;及
二、承保范围第三条规定下因任一“意外事故”导致的所有“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所造成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在本部分上述第五条规定下,列名被保险人租用场所损害赔偿限额是指承保范围第一条规定下,对列名被保险人租用的场所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因火灾对列名被保险人租用的或经业主许可临时占用的处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而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
第七条、在本部分第五条规定下,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在承保范围第三条的规定下任何个人遭受“人身损害”所导致的医疗费用而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
本保险单的赔偿限额分别适用于每个连续年度及任何不足于12个月的剩余期限(自保险单明细表中所列之保险期限开始之日起)。但对于在本保险单生效后,保险期限延长了12个月以内的附加保险期限的情况,为了确定保险赔偿限额,该附加保险期限将被视为前一个保险期限的一部分,不因延长该附加保险期限而增加本保险单的赔偿限额。
第四部分 商业综合责任险基本条款第一条、破产
被保险人或其资产破产或失去偿付能力时,并不解除本公司就本保险单所应负的责任与义务。第二条、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侵害、索赔或“诉讼”时的义务
一、列名被保险人对可能发生索赔的“意外事故”或侵害,应尽快通知本公司且确认本公司已收到。通知的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 “意外事故”或侵害发生的原因、时间及地点;
(二) 受害人及目击证人的姓名、住址;及
(三) “意外事故”或侵害所致伤害或损害的性质及位置。二、如果任何被保险人收到索赔或“诉讼”,列名被保险人必须:
(一) 立即详实记录索赔或“诉讼”内容及收到的日期;并
(二) 尽快通知本公司。
同时列名被保险人应当尽快确认本公司已收到以上书面索赔或“诉讼”的通知。三、列名被保险人及其他相关被保险人必须:
(一) 立即将所收到任何有关索赔或“诉讼”的请求、通知、传票或法律文件的复印件送交本公司;
(二) 授权本公司取得各项记录及其他信息;
(三) 配合本公司就该索赔或“诉讼”进行调查、和解或抗辩;及
(四) 在其他个人或组织因适用于本保险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须对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本公司要求,协助本公司对该个人或组织行使权利。
四、除必要的急救费用外,非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承诺任何赔款、承担任何责任或负担任何费用,但被保险人自己支出费用或自愿负担赔款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相关义务,导致保险事故损失扩大或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
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三条、对本公司的法律诉讼
在本保险单承保范围下,任何个人或组织均无权:
一、将本公司列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的“诉讼”的共同被告,或以其他方式使本公司参与该“诉讼”; 或
二、根据本保险单的承保范围对本公司起诉,除非上述的个人或组织完全履行本保险单的所有规定。
某一个人或组织可以依据经同意的和解协议或终审判决起诉本公司要求给付赔偿金,但本公司对于不属于赔偿范围或超过保单保险赔偿限额的赔偿金仍不负赔偿责任。本保险单所称经同意的和解协议,是指经本公司、被保险人及索赔人或其法定代表共同签署同意和解及解除责任协议。
第四条、其他保险
x保险单承保范围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的应付的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拥有其他有效并可取得赔偿的保险单存在时,本公司责任范围将受到下列限制:
一、基层保险
除下列两款的情况外,本保险单均为基层保险。如果本保险为基层保险,本公司的责任范围不受影响,除非其他保险亦为基层保险。此时,本公司将与所有其他基层保险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方法分摊赔偿金额。
二、超额保险
有下列情形时,本保险单为以下保险的超额保险: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他有效保险,不论该保险为基层保险、超额保险还是其他形式保险: 1.该等有效保险对“列名被保险人的工作”提供企业财产保险、扩展责任保障、建筑商
风险、安装险或其他类似保险;
2.该等有效保险对列名被保险人租借的或经业主许可临时占用的场所提供企业财产保险;
3.该等有效保险为列名被保险人购买并用以保障其作为承租人对所租借的或经业主许可临时占用的场所造成“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责任;或
4.因保养或使用航空器、车辆或船舶所造成的损失,但该损失不在本保险合同第一部分第一条“身体损害”及“财产损失”的责任第二款责任免除条款第七条航空器、车辆或船舶的限制范围内。
(二)任何其他对列名被保险人有效的基本保险,它以批单把列名被保险人列为附加被保险 人,因而对列名被保险人因其经营场所或经营业务,或其产品及完工操作引起损害时所应负的责任提供保障。
当本保险为超额保险时,若其他保险人有责任为被保险人就任何“诉讼”提供辩护,则在本保险合同第一部分承保范围,第一条“身体损害”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及第二条“个人权利及广告侵害的责任”项下,本公司无义务对该“诉讼”进行辩护;若无其他保险人提供辩护,则本公司承担该辩护责任,但是本公司应被赋予被保险人对其他保险人的权利。
当本保险作为其他保险的超额保险时,本公司仅对超过以下各项金额之和的损失承担本公司应分担的赔偿责任:
(一)在无本保险的情况下,所有其他保险应偿付的损失总额;以及 (二)所有该等其他保险的免赔额和自负额总额。
本公司将与本超额保险条款以上各段未提及的、被保险人并非专门为赔偿超过本合同保险单所列赔偿限额而购买的其他保险,共同赔偿所有剩余损失。
三、赔偿责任分担方式
如所有其他有效保险允许等额分摊时,本公司也当依此方式办理。在此方式下,每一保险人等额分担赔偿直至该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限额已赔尽或损失已全部获得赔偿,以最先发生者为准。
若任何其他保险不允许等额分摊基础,本公司将根据保险赔偿限额分摊。在此方式下,每一保险人应负的赔偿金额以该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限额在所有保险赔偿限额之和中所占比例进行分摊。
第五条、保险费的调整和结算
一、本公司应当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及费率计算保险费。
二、本保险单上所列的保险费仅为预付保险费。在每一结算期满时,本公司将计算该期实际应付保险费,并通知投保人缴付结算保险费。保费调整和结算的时间为账单上列明的时间。若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内,投保人已支付的预付保险费和结算保险费之和大于其实际应付保险费时,本公司应将保险费超收部分退还投保人。
三、投保人必须保存本公司结算保险费所需的相关资料、记录,并根据本公司要求,随时提供复印件。
第六条、xx
投保人接受本保险单时,即表示同意以下事项:
一、明细表中的叙述是准确的及完整的;
二、该叙述是根据投保人对本公司所作的xx;且
三、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xx签发本保险单。如果投保人隐瞒或错误xx了任何与本保险有关的事实或情况,则本公司可解除本保险单。
第七条、被保险人的独立性
除了在本条款项下对保险赔偿限额以及明确对第一列名被保险人约定的权利或义务外,本保险单提供的保险:
一、视每一列名被保险人为本保险单的唯一被保险人;且二、分别独立适用于每一被索赔或“诉讼”的被保险人。第八条、代位求偿权
如果被保险人有权就本公司根据此保险单已赔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进行追偿,则本公司有权代被保险人进行追偿。被保险人不得在损失发生后做出任何有损该追偿权的行为。应本公司要求,被保险人需提出“诉讼”或向本公司转移此权利并协助本公司行使该权利。
第九条、本公司决定不予续保时的义务
x本公司决定对本保险单不予续保,将不迟于到期日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保险单明细表上的
第一列名被保险人。
若不予续保的书面通知以邮寄方式,则邮寄凭证足以作为已通知的证明。
第五部分 定义
一、“广告”是指被保险人以吸引客户和支持者为目的,而向社会公众或某一特定市场提供关于被保险人的商品、产品或服务的广播宣传和宣传资料。包括:
(一)宣传资料包括在网络或其他类似电子传播媒介上提供的信息;且
(二)就网址而言,“广告”仅指被保险人以吸引客户或者支持者为目的,而对被保险商品、产品或服务进行宣传的部分。
二、“车辆”是指
(一)为了用于公共道路上行驶而设计的陆用机动车、拖车或挂车,包括其任何附属机械和设备。
(二)需要遵守其执照发放地或主要停放地的强制性或经济责任法律或其他机动车辆保险法律的任何其他陆上运输工具。
但“车辆”不包括“机动设备”。
三、“人身损害”是指任何人遭受的身体伤害、疾病,包括在任何时候由其中任一原因引起的死亡。
四、“承保区域”是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xx,xxxxxxxxxxxxxxx);
(二)国际水域或领空。但仅限于发生在上述(一)项所指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旅行或运输途中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或
(三)世界范围:
1.如果“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是由下列原因造成:并且
(1)被保险人在上述(一)所指国家或地区制造或者销售的商品或产品;或者
(2)居住地在上述(一)所指国家或地区的人为被保险人业务而短期外出的行为;
2.被保险人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需由上述(一)所指国家或地区法院审判或者经本公司同意的和解协议作出规定。
五、 “雇员”是指包括与被保险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被派遣劳动者”,而不包括“临时工”。
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根据任何法律规定或依据被保险人的公司章程规定所担任被保险人的高级管理职位的人员。
七、“恶意之火”是指火势变得无法控制或突然超出预定范围的火。
八、“受损财产”是指除“列名被保险人的产品”或“列名被保险人的工作”之外的有形财产,由于下列原因不能使用或者不能充分使用:
(一)明知存在瑕疵、缺陷、不足或者危险隐患的“列名被保险人的产品”或“列名被保险人的工作”是该财产的一部分;或者
(二)被保险人未能履行合同或协议的条款;
而上述有形财产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恢复使用功能:
(一)修理、重置、调整或者移除“列名被保险人的产品”或“列名被保险人的工作”;或者 (二)被保险人履行合同或协议的条款。
九、“被保险合同”是指
(一) 场所租约。但因列名被保险人租用的或经业主同意暂时被临时占用的场所被火灾损坏而对任何个人或组织进行赔偿的那部分合同除外;
(二) 铁路测线协议;
(三) 任何车辆或铁路通道的通行或者特许协议,但与在距铁路50英尺或50英尺以内进行建设或拆除作业相关的除外;
(四) 根据法令规定对市政当局的赔偿责任,但与应市政当局要求施工相关的除外;
(五) 电梯维护协议;
(六) 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的那一部分(包括因执行市政工程所产生的赔偿责任)。根据该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承担另一方对第三方的个人和组织的 “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的民事侵权责任。民事侵权责任是指在不存在任何合同或协议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所要承担的责任。
上述(六)中不包含下列合同或协议:
1.因建设或拆除施工所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而对铁路的赔偿。该施工距离铁路财产50英尺以内且影响任何铁路架桥或者高架桥、轨道、xx、隧道、地下通道或者十字路口;
2.因下列原因建筑师、工程师或者查勘师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 (1)筹备、同意、或未能筹备或同意地图、商店制图、意见、报告、勘查、命令、顺序
改动、制图与制定规格;或
(2)指示、命令或未能指示、命令,且该行为为伤害或损失的近因;或者
3.如被保险人为建筑师、工程师或查勘师时,由于其提供或未能提供专业服务,(包括在以上第2项中列明的内容和监督、检查、建筑或工程活动),造成伤害或损失,被保险人根据该合约或协议而承担责任。
十、“被派遣劳动者”是指被保险人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从该劳务派遣单位接受派遣劳务者, 由其执行与被保险人业务经营相关的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不包括“临时工”。
十一、“装卸”是指采用下列情形下搬运财物:
(一) 将财物从验收之地被搬运上飞机、船舶或“车辆”;
(二) 对财物在飞机、轮船或“车辆”内搬运;或者
(三) 将财物从飞机、轮船或“车辆”搬离至最终目的地。
但“装卸”不包括使用任何非附属于飞机、船舶或“车辆”上的机械设备所作的搬运,但手推车不在此限。
十二、“机动设备”是指下列陆地运输工具,包括任何附属机械或设备:
(一) 推土机、农业机械、叉车和其他设计主要用于非公共道路的运输工具;
(二) 仅在列名被保险人拥有或租用的场所及附近使用的运输工具;
(三) 履带式运输工具;
(四) 主要为以下各项固定安置提供移动功能的运输工具,无论该运输工具否自行驱动:
1.动力起重机、铲车、装卸机、挖掘机或钻孔机;或
2.建造或铺设道路之设备,例如平路机、铲土机或压路机;
(五) 未列入以上(x),(x),(x),(x)项内的非自行驱动运输工具,并且是主要为以下各项固定附属设备提供移动功能的运输工具:
1.空气压缩机、泵和发电机,包括喷淋、焊接、建筑清洁、地质勘探、照明和井下设备;或
2.用于升降工人之车载升降台和类似设备;
(六) 不属于上述(一),(二),(三),(四) 所列明的,且非以人员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为主要目的的运输工具。但是下列能够自行驱动且带有下列固定附属设备的运输工具应归属于“车辆”,而非“机动设备”:
1.主要为以下目的而设计的设备:
a. 清除积雪;
b. 道路保养,但不用于建造或铺设道路;或
c. 道路清扫;
2.安置于汽车或卡车底盘,并用于升降工人的车载升降台和类似设备;
3.空气压缩机、泵和发电机,包括喷淋、焊接、建筑清洁、地质勘探、照明和井下设备。
但是,“机动设备”不包括需要遵守其执照发放地或主要停放地的强制性或经济责任的法律或其他机动车辆保险法律的陆上运输工具。受强制性或经济责任的法律或其他汽车保险法律管辖的陆上运输工具被视为“车辆”。
十三、“意外事故”是指一个意外偶然事故,包括在连续或重复处于实质上相同的损害情形下。十四、“个人权利侵害及广告侵害”是指因为下列一个或者多个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包括由
此导致的“人身损害”:
(一) 非法逮捕、拘留或监禁;
(二) 恶意控告;
(三) 所有人、房东或出租人或其代表非法进入他人所占有的房间、住所或处所,或将他人驱逐出其所占有的房间、住宅或处所;
(四) 以任何口头或书面散播资料的形式诽谤或诋毁个人或组织,或其商品、产品或服务;
(五) 以任何口头或书面散播资料的形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六) 在被保险人的“广告”中剽窃他人的广告创意;或者
(七) 在被保险人的“广告”中侵犯他人的版权、商标或标语;
十五、“污染物”是指任何固体的、液体的、气态的、或热态的刺激物或污染物,包括烟尘、蒸汽、烟灰、雾、酸、碱、化学物质和废弃物。其中废弃物包括可再回收、再恢复和可
再生物质。
十六、“产品责任及完工操作风险”是指:
(一)包括所有发生在被保险人所拥有或租借的场所以外,由“列名被保险人的产品”或 “列名被保险人的工作”所引起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但不包括以下情况:
1.产品仍由被保险人实际占有;或
2.尚未完成或已放弃的工作,但是“列名被保险人的工作”是否已经完成,以下列时间中最早发生者为准:
(1)当列名被保险人合同规定的所有工作均完成时;
(2)如果被保险人合同规定需在多个工作地点进行工作,则当涉案工作地点的所有工作均完成时;
(3)当某工作场所上的那部分工作已为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包括从事同一项目施工的其他承包商或分包商)投入其预定使用时。
其他方面已完成但仍需保养、维修、修改、修理或替换的工作应视为已完工。
(二)“产品责任及完工操作风险”不包括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1.财物运输,除非伤害或损失是由于被保险人在向运输工具装卸时在该运输工具内引起的,而该运输工具非为列名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
2.由于工具、未安装设备或废弃的或未使用的材料引起的;
3.由于产品或操作引起的,且该风险受“产品责任及完工操作风险”以外的其他保单列明风险类别保障并受一般累计赔偿限额限制。
十七、“财产损失”是指:
(一)对有形财产的物质损害,包括由此导致该财产不能使用的损失。所有不能使用的损失应视为在物质损害发生时已发生;或
(二)有形财产虽未遭受物质损害但不能使用的损失,所有不能使用的损失应视为发生在引起该财产不能使用的“意外事故”发生的当时。
就本保险而言,电子数据不属于有形财产。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脑软件(包括系统和应用软件)、硬盘、软盘、光盘驱动器、磁带、驱动、存储单元、数据处理器或其他使用电子控制设备的媒介所储存、创建、使用或传输的信息、事实或程序。
十八、“诉讼”指对本保险单所适用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个人权利侵害及广告侵害”引起损害赔偿提起请求而进行的民事诉讼程序。“诉讼”包括:
(一)必须由被保险人提出或在本公司同意情况下提出的针对上述损失赔偿提起的仲裁程序;或
(二)被保险人在本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提出的针对上述损失赔偿请求的任何其他争议处理程序。
十九、“临时工”是指列名被保险人为替补休假的长期“雇员”,或应季节性、短时间工作量需求所雇佣的人员。
二十、“义工”是指非列名被保险人的“雇员”,而依据列名被保险人确定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列
名被保险人的指示进行工作和行动,并且无需列名被保险人或其他人就其工作支付费用、工资或其他报酬的人员。
二十一、“列名被保险人的产品”
(一)“列名被保险人的产品”是指:
1.列名被保险人的产品除不动产外,由下列人员制造、销售、处理、分销或者处置的任何商品或产品:
(1)列名被保险人;
(2)其他以列名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交易的人;或
(3)列名被保险人已收购其业务或资产的个人或组织;及
2.与该商品或产品有关的容器(运输工具除外)、材料、部件或设备。 (二)“列名被保险人的产品”包括:
1.在任何时间对“被保险人的产品”的适用性、质量、耐久性、性能或用途所作的担保或xx;及
2.提供或未能提供警告或说明。
(三)“列名被保险人的产品”不包括自动售货机,或其他出租或者提供他人使用但未出售的财物。
二十二、“列名被保险人的工作”:
(一)是指:
1.列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所从事的工作或经营活动;以及
2.与该工作或经营活动有关的材料、部件或设备。 (二)包括:
1.在任何时间对“被保险人的产品”的适用性、质量、耐久性、性能或用途所作的担保或xx;及
2.提供或未能提供警告或说明。
第六部分 保险单一般事项
x保险单的全部承保事项均受以下条件限制:一、解除
(一)保险单明细表上列明的投保人可以提前将书面解除通知邮寄或送交给本公司,以解除本保险单。
(二)本公司可以将书面解除通知邮寄或送交给投保人,以解除本保险单,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若因投保人不缴纳保险费而解除保单,本公司必须在解除生效日前至少10天发出解除通知;
2.若因其他原因解除保单,本公司必须在解除生效日前至少30天发出解除通知。
(三)本公司应将书面解除通知邮寄或送交给本公司所知道的保单投保人的最新通讯地址。 (四)书面解除通知应当列明保单解除生效日。本保险单将自该解除生效日终止。
(五)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本公司扣除10%手续费后退还剩余保险费;本公司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如本保险单被解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未到期保费给投保人,但最高不超过年保费的90%。
若在保险期限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获取保险赔偿后,本保险单解除的,本公司按以下公式计算应退保险费:
应退保费 =(累计赔偿限额– 已付赔款金额)/累计赔偿限额* 年保费/365*剩余保险期限的天数。
不论本公司是否已经退还未到期保费,本保险单将自解除生效日终止。
(六)如果解除通知采用邮寄方式,邮寄凭证可以作为解除通知发出的充分证明。
二、保险变更
x保险单包括投保人与本公司就承保事项达成的所有协议。保单明细表中第一列名被保险人经本公司同意有权对保单条款提出变更申请。保单条款只有通过本公司签发批单才能对条款变更或删减,签发的批单是本保单的一部分。
三、查阅被保险人的账册和档案
在保险期限以及保险期限届满后三年内的任何时间,本公司可以查阅被保险人与本保单有关的账册和档案。
四、查勘
(一)本公司有权利但没有义务:
1. 随时进行查勘;
2. 对于发现的问题,向被保险人提交查勘报告;并且
3. 提出改进建议。
(二)本公司没有义务进行任何检查、xx、提出报告或提出改进建议,所有此类活动仅就可保性及保费计算而为。本公司不为任何人或组织履行保证工人或社会公众安全或健康的职责。本公司也不担保下列情况:
1. 是否安全或卫生;或
2. 是否符合法律、规章、规定或标准。
(三)上述(一),(二)的规定不仅适用本公司,还适用任何提供保险检查、查勘、报告或建议的评级、咨询、估价或者类似服务的组织。
(四)上述(二)的规定不适用于依据有关国家的相关法规、法令或规章而由本公司进行的与锅炉、压力容器或升降机的证书有关的任何检查、勘查、报告或改进建议。
五、保险费
保险单明细表上列明的投保人:
(一) 负有支付全部保险费的义务;且
(二) 享有收取本公司退还保费的权利。
六、法律适用和争议处理
如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有关本保险单的争议,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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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被保险人---销售商(指定)条款-(史带财险)(备-责任保险)【2020】
(附) 148 号
明细表
附加被保险人(销售商)名称及地址 | 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 |
名称: Xxxxxx.xxx Services LLC., and its affiliates, subsidiaries and assignees 地址: c/o Amazon, P.O. Box 81226, Seattle, WA 98108-1226, USA | 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产品” |
(若本明细表中未载明任何信息,将签署本批单所需的信息将在保险单中列出) |
第二部分 谁是被保险人经修订以明确被保险人还包括上述明细表中所列机构或个人(以下称为 “销售商”),但仅限于承保此经销商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分配、销售以上所载的“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所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并增加以下责任免除规定:
1、本保险关于销售商的保障不承保:
a. 经销商依照任何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应对“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无该合同或协议的存在也应由销售商承担的赔偿责任除外;
b. 未经记名被保险人授权同意的任何明示保证;
c. 由销售商故意对“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所作的任何物理或化学形态的改变;
d. 重新包装;除非打开包装仅仅是为了检验、展示、测试或在生产商的指示下对产品的部件进行替换,并且以原包装材料进行重新包装;
e. 在于分销或销售“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有关的经营活动中,销售商未能按其已承诺的,或通常应由其提供的,对产品进行检验、调校、测试或维护等相关服务;
f. 展示、安装、维护或维修;
g. 已由记名被保险人分销或销售的产品,根据经销商的要求或已被经销商贴记标签或重新贴记标签、或用作其他物品或物质的包装材料、部件或组成部分的;
h. 仅仅由销售商、其雇员或其代表的过失而致其行为或疏忽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但此责任免除规定不适用于 d 款中的例外情况。
2、本保险不承保向记名被保险人提供被保险产品,或者该产品所需成分、零部件或包装的任何其他被保险的机构或个人。
本保险合同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
理赔诉讼费用在责任限额内(且适用相同免赔额)
-史带财险备-责任[2014]附 59 号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负责赔偿的附加理赔诉讼费用包含在声明事项列明的赔偿限额内。当本公司支付的法院判决金额、和解金额以及附加理赔诉讼费用的总和达到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时,本公司对于诉讼或索赔进行抗辩的义务终止。
本公司仅就附加理赔诉讼费用中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免赔额以上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合并单一总限额条款-史带财险备-责任[2015]附 132 号
即使保单有相反约定,无论在该保单或任何同一保险项目下的其他保单中记名被保险人或附加被保险人的数量、提起的索赔或诉讼案件的数量、提起诉讼或索赔的自然人或组织的数量,本公司的合并总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保单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承保区域(指定国家)条款-史带财险备-责任[2014]附 58 号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第五节第4条关于“承保区域”的定义被完全删除并被替换如下:
本保险单中“承保区域”的定义被修改为:世界任何地方,针对您在亚马逊(Xxxxxx.xxx)上销售的商品或产品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司法管辖条款-史带财险备-责任[2014]附 57 号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根据[附表]范围内有相应管辖权和审判能力的法庭作出并及时告知本公司的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附表:
世界任何地方,针对您在亚马逊(Xxxxxx.xxx)上销售的商品或产品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免赔额条款-史带财险备-责任[2014]附 55 号
兹经双方同意,除非本保险单有相反的规定,被保险人须自行承担每次索赔最先发生的(保险单列明免赔额)赔偿或费用。
本公司对于附加赔付的赔偿责任,仅限于每次索赔超过(保险单列明免赔额)以上的部分。
为了使赔偿请求或诉讼尽速结案,本公司可视情况先行支付一部份或全部的免赔额。但本公司先行代为支付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在接到本公司通知后,应立即摊回。
强制性/非强制性安全标准条款-史带财险备-责任[2014]附 63 号
被保险人保证被保险产品完全达到所销售或分销国家或地区的强制性(/自愿性)安全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否则,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单注销通知条款-史带财险备-责任[2014]附 62 号
x公司可以向投保人/记名被保险人以邮寄或送达保单注销书面通知方式注销保单,但通知期限以下列为准:
(a) 如果本公司因投保人/记名被保险人未缴纳保费而注销保单,注销通知应至少提前10天;或
(b) 如果本公司因其他原因注销保单,注销通知应至少提前30天。
本公司会将书面注销通知邮寄或送达到记名被保险人的最新地址。注销通知会载明保险单的注销生效日。保险单将自该生效日起终止。如果注销通知采用邮寄的方式,邮寄收据应视为已送达的充分证明。
指定产品除外条款-史带财险备-责任[2015]附 131 号
x条款规范保单以下部分:商业综合责任险 承保范围产品/完工责任 承保范围 附表:
指定产品: |
除在保单明细表或附加被保险人条款中列明的产品之外的所有产品 |
x保单不承保任何包括在“产品-完工责任风险”范围内的由于上表中“被保险人的产品”引起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除上述修订,本保单的其他条款、除外责任和条件将继续适用。
核能责任除外条款-史带财险备-责任[2015]附 120 号
不管在此保单里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此保险被认定为从属于如下核能责任除外条款:
1. 此保险不适用于如下:
A. 任何责任保险项下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
1) 至于此保单下的被保险方,也是指由核能责任保险协会、相互原子能责任保险商、加拿大原子能保险协会、以及他们任何一个继承者签发的保单下的被保险方;或可能指只适用于超越责任限度而起终止作用的任何此保单项下的被保险方。
2) 由核材料的有害物质产生的。至于任何个人或机构,依据1954 年的原子能法令或其中的任何法律修正案,都被要求维持财政保护。至于被保险方,如果未被签发保单,根据由美国或其中的任何代理机构一起参加订立的协议,和任何个人或机构一起都可以有资格向美国或其中的任何代理机构得到补偿。
B. 在任何医疗支付保险下,由任何个人或机构操作核设施所引起的以及核材料的有害物质所引起的身体伤害所产生的费用。
C. 在任何责任保险下,由核材料的有害物质所引起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
1) 核材料是在被保险方或代表被保险方拥有或操作的任何核设施中产生的,或从某些地方排放或分散出来的。
2) 在废燃料或废物被被保险方或代表被保险方的一方所持有、搬运、使用、加工、储藏、运输、或处理时,含有核材料。
3) 和任何核设施的计划、建设、维修、操作以及使用有关的被保险方的服务、材料、零配件或设备的分配所引起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但是如果此设施位于美国或加拿大,此除外条款仅适用于由此设施引起的财产损失以及因此的任何财产。
职业赔偿除外条款-史带财险备-责任[2014]附 17 号
x保险单对于被保险人提供的任何专业服务和建议,或者未能提供上述服务或建议,以及与之相关的任何错误、遗漏引起的责任,不予承保。但本除外条款不适用于被保险人雇佣的医务人员在被保险人的场所提供急救服务以及其他医疗服务过程中,提供的专业医疗服务或建议,或未能提供这样的服务或建议而引起的赔偿责任。
恐怖主义除外条款-史带财险备-责任[2014]附 22 号
如本保险单或批单无相反规定,合同双方约定:
一、本公司对于直接或间接因任何恐怖主义的行为或与其有关的行动所致任何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费用支出或赔偿责任,不负赔偿责任,且不论此等损失是否同时或先后与其它原因事件有关联。
二、 本条款所谓恐怖主义(Terrorism)行为系指任何个人或团体,不论单独或与任何组织、团体或政府机构共谋,运用武力、暴力、恐吓、威胁或破坏行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理念或其它类似意图的目的,包括企图推翻、胁迫或影响任何政府,以致使民众或特定群众处于恐惧状态。
三、 本公司对于直接或间接为抑制、防止、镇压或以任何恐怖主义或与其有关的行动所致的任何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费用支出或赔偿责任不负责赔偿。
美国境内经营除外条款-史带财险备-责任[2014]附 11 号
尽管有相反的规定,本保险的“承保区域” 和“司法管辖范围”是指美国和加拿大以外的任何国家或地区;但此限制并不适用于出口到美国和加拿大的产品。
“司法管辖范围”是指本公司有义务对第三者为寻求赔偿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或诉讼代替被保险人进行抗辩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