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成果应符合现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6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 2012),如颁布新的质量标准,则按照新文件执行)等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正蓝旗财政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服务封闭式框架协议征集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正蓝旗财政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服务封闭式框架协议征集项目
(二)报价方式及最高限价:折扣率报价
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质量优先法。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顺序轮候。
最高限价:参照《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2〕65号)收费标准×50%,如按照折扣率报价的,供应商折扣率高于最高折扣率的,其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已包括审核工作所需的劳务费、技术服务费、通讯、办公场地、管理费、税费和利润等费用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的一切费用,除非上述费用在合同中另有说明,合同期内,费率不再调整。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三)框架协议有效期:1年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采购需求
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参与审核工程概(预)算、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审核竣工结算、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
一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20家,协助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预算(含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结算评审服务;
二包:会计师事务所机构5家,协助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财务决算评审服务。
(一)服务质量标准:
服务成果应符合现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如颁布新的质量标准,则按照新文件执行)等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二)业绩要求
1、一包供应商应具有可参与项目工程概(预) 算、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竣工工程结算工作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能力,并提供2020年至今不少于2项从事过财政基本建设评审类项目业绩(以服务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的佐证材料,否则视为无效。
2、二包供应商应具有可参与项目工程财务决算的专业技术能力,并提供2020年至今不少于2项同类或相似项目业绩(以服务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的佐证材料,否则视为无效。
人员投入要求
1.一包供应商拟派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拟投入本项目的其他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至少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人;其他人员需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评审评分项造价员、预算员)。具体要求:提供身份证、执业资格证、注册证书、学历证明复印件和2023年5月至今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退休返聘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其他人员还需提供从事相关工作经验工作佐证。上述复印件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二包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拟投入本项目的其他人员至少具备中级会计师职称并具备相关工作经验不少于2人。具体要求:提供项目身份证、执业资格证、注册证书、学历证明复印件和2023年5月至今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退休返聘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其他人员还需提供从事相关工作经验工作佐证。上述复印件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二)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三)征集人对入围后的供应商拟投入的人员实行登记备案管理。供应商入围后,须将投入人员名单(含管理及技术负责人、各专业技术人员,人员须与本项目响应文件拟投入人员完全相同,并附上通讯方式及个人详细资料,包括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的复印件,原件备查)通过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征集人登记备案。在服务期内,供应商发生的人员变动情况,须经征集人同意后方可变更,并及时进行登记备案。征集人将不定期地对供应商投入的技术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核实,经查实供应商擅自减少技术人员达一定比例,或实际技术人员配备达不到承诺约定的最低人数时,征集人有权暂停供应商评审服务,直至清退出框架协议。
四、付费说明
财政投资项目审核付费标准参照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和住建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2〕65号)、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办法〔2019〕16号)执行。
编制工程概(预)算、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只计基本评审费;工程结算评审支付基本评审费加效益评审费。
(一)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结算审核基本费用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二)财政投资竣工结算项目评审付费,基本费按照项目送审造价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工程结算审核效益费用:核减率5%以内部分费用由正蓝旗财政局承担、核减率5%以外部分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供应商参加评审正蓝旗财政局工程审查,除按基本付费加效益付费外,正蓝旗财政局不负担其他任何费用。
(一)如因工程等其他原因中途需停止项目审核工作的,进行退审,不支付评审服务费。退审项目满足评审要求可重新送审的,送审后原则上由原造价咨询供应商继续评审。
(二)因供应商原因导致评审服务工作终止的,不计取评审服务费。
(三)其他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付款方式
本框架协议评审服务费由正蓝旗财政局根据项目评审情况及考核情况,计算项目的付费额,按照正蓝旗财政局相关规定报批后,办理国库集中直接支付手续。
受托方在收到委托方移交项目预结算资料后,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委托方提交项目评审结果。
属于受托方原因,无法在约定的审核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累计超过7工作日的,视为受托方违约。违约累计2次,委托方给予警告处理;违约累计3次,取消其为期一年的协作评审资格。
不属于受托方原因,造成在约定的审核时间内无法完成审核工作的,受托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提出,说明原因,并征得委托方同意。
八、限时审结时间被无故延长的处罚规定
(一)受托方无故延长评审时间,委托方将按受托方承诺的初审及审结时限每逾期一天扣减该项目委托评审费的3%,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评审服务费的50%,并将暂停下一次委托项目评审机会,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受托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受托方延迟一个月以上提交合格评审报告(含附件)的,委托方将视为是受托方无法完成该项目造价评审工作,委托方有权收回工程预算资料并扣除该项目的委托评审费。
九、评审质量偏差的处罚规定
受托方对自己出具的评审结果需经过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对评审报告实行终身负责。
(一)因受托方提供的评审报告不准确,对委托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应由受托方承担赔偿责任。受托方提交的评审报告(含附件)中,工程造价在同一口径下误差不得超过3%(含3%);经委托方复核属于受托方质量原因造成的误差项目评审初审工作完成后,复审质量差错率超过2%(差错率=复、终审审(增)减额/初审审(增)减额),视为不合格,框架协议合同自动解除。
(二)受托方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除由正蓝旗财政局取消其审查资格外,还应承担经济责任,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咨询人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特别说明
(一)入围供应商须按征集文件要求和响应承诺投入本地服务能力(含工商登记、投入人员及最近三个月其中任意一个月供应商为其依法缴纳社保的证明、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到入围供应商本单位)。征集人根据需要组织人员在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入围供应商进行核实,如未达到征集文件要求和响应文件承诺的,将其清退出框架协议,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二)征集人将不定期的对入围供应商投入的技术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入围供应商委派的管理及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与响应文件承诺的人员不一致(承诺用于本项目的人员数和人员资质不可更改,增加其他专业技术辅助人员不限,但不增加服务报酬),给予入围供应商作通报处理,累计达2次的,将其清退出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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