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GLYH-JC(2024)03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滁州市2024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定期检查
合同编号: GLYH-JC(2024)03
甲 方:滁州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乙 方:安徽省七星工程测试有限公司
签署地点: 滁州市
签署日期: 2024年5月 24日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滁州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受托人(乙方):安徽省七星工程测试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滁州市2024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定期检查项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检测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合同共同履行。
一、检测内容、依据与成果
1、检测内容:①、滁州市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市本级管养的 约38 座 1360.6 延米、各县(市)公路中心管养的约 379 座 20454.4 延米的 1/3 桥梁,含所有上一年度检测技术状况为三类、四类、五类桥梁)定期检查。具体明细见表:
②、2024 年滁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养护计划“危旧桥梁改造和公路安全设施精细化提升”项目的施工质量巡检。
2、检测依据:
①《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5120—2021);
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H21-2011);
③《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17);
④检测合同、协议及附件;
3、检测的主要工作包括: ①、公路资产平台全市桥梁基础数据核查、通报和维护(专业技术人员维护桥梁静态、动态基础数据);
②、现场抽查核对县(市)公路中心管养的约 1/3 桥梁和市本级管养的全部桥梁基础数据,并对桥梁进行定期检查评定;
③、将评定结果录入安徽公路资产平台桥梁管理系统,形成定期检查报告;
④、编制 2025 年滁州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和公路安全设施精细化提升”养护需求分析报告;
⑤、对本年度“危旧桥梁改造和公路安全设施精细化提升”养护工程出具每次巡检报告,针对巡查到的问题出具通报。
二、责任及义务
1、甲方
①甲方为乙方的现场检测工作进行协调、联系,为乙方创造较好的工作环境;
②检测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变更的内容、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③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检测费用;
④甲方为乙方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⑤监督检测现场,有权制止乙方影响公路安全通行的行为,发现安全隐患下发整改通知或停工通知。
2、乙方
①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委托任务后,按照甲方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人员和设备开展检测工作;
②乙方须按有关规范、标准及甲方的要求迅速开展工作,对所采用的试验检测设备、检测方法等可能对检测结果产生的不利影响负责。确保整个检测过程不受任何外界影响,确保由此开展的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③如果检测过程中需要变更检测范围和内容,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合理可行的变更操作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④乙方应讲究职业道德,不受任何不良因素干扰,乙方所有人员和设备等安全自负;
⑤乙方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有工作任务。
三、 项目费用及支付方式
1、检测费用:固定总价,合同金额:捌拾壹万捌仟元整(小写:818000.00元)。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支付合同价款的40%为预付款,完成所有桥梁定期检查的外业检查工作内容付至合同价款的70%,完成定期检查报告经业主审查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0%,桥梁和公路安全提升养护工程巡检全部完成并提交巡检报告、完成公路资产平台信息维护和下一年度桥梁和公路安全提升养护需求分析报告,一次性xxx款。
四、违约责任
1、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首先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否则违约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金额拨付(或结算)检测费用,应偿付逾期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该欠付检测费用总额的5‰计算违约金;
3、由于甲方原因,乙方中途停止检测工作,检测费用以合同费用按比例支付;
4、由于乙方原因或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检测报告,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检测费用总额的5‰的逾期违约金;
5、由于乙方原因,乙方单方停止履行合同,应当返还甲方已付检测费用的双倍金额;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
6、因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按照互利互惠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它
1、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通知、异议、交接等事项,均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对于一方的书面文件,另一方应予回复,否则视为承认或接受;
2、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 方: (单 位 盖 章 ) 乙 方: (单 位 盖 章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2024年5月24日 签订日期:2024年5月24日
二
、中标通知书
三、廉 政 合 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滁州市2024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定期检查的项目法人滁州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检测单位安徽省七星工程测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 严格执行滁州市2024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定期检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发包人的义务
(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 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 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 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 承包人的义务
(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 本合同作为滁州市2023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定期检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贰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四、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滁州市2024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定期检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检测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滁州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安徽省七星工程测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 组织对承包人检测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 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检测负责人到检测一线员工(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检测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 参加施工检测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检测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检测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检测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检测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 检测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检测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 所有施工检测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检测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检测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检测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 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检测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检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贰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