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 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具有境内外消费、分期付款、取现、转账结算、代收付、自主缴费,在境内(不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下同)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智能柜台、ATM 或存取款一体机、网上银行、中国银行 APP、缤纷生活...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为持卡人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具有境内外消费、分期付款、取现、转账结算、代收付、自主缴费,在境内(不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下同)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智能柜台、ATM 或存取款一体机、网上银行、中国银行 APP、缤纷生活 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等受理渠道进行查询、还款等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包括中银、长城两个信用卡产品品牌。
第三条 信用卡主账户具备上述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查询等交易的全部和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功能。
若无特殊说明,本章程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主账户交易。
第四条 信用卡按银行卡组织品牌分为银联卡、万事达卡、VISA卡、美国运通卡、JCB 卡等;按发卡对象分为个人信用卡和单位信用卡;按产品等级分为顶级卡、高端卡、白金卡、钛金卡、金卡、普通卡等;按信息存贮介质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异形卡、磁条和芯片复合卡、数字卡等。
第五条 发卡银行、申请人、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
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六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的单位或个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单位向发卡银行申请并获得卡 片核发,由单位指定的持有该卡片的人员。
“信用额度”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分期付款透支、透支取现等。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如还款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银行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项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约定的,信用卡持卡人归还当期累计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免息还款期”指信用卡除透支取现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当期应还款项”指截至当前对账单日,信用卡持卡人累计已经发卡银行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
(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欠款金额,是上一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当期账单的费用、利息、当期账单透支余额一定比例的总和。最
低还款额以对账单记载为准。
“分期付款”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发卡银行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按照与发卡银行约定的还款计划,向发卡银行归还应还款项,直至商品或服务总价清偿完毕为止的一种交易方式。
“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现金分期。现金提取指持卡人通过发卡银行营业网点、ATM 等渠道,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分期指发卡银行向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在其信用卡循环透支额度内支取资金并进行分期偿还的服务,持卡人需支付相应息费。
“还款违约金”指信用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按协议约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款项。
“预授权”指特约商户就持卡人预计支付金额,提前向发卡银行取得付款承诺,并在持卡人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按实际交易金额通过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进行支付结算的业务。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可通过联机或手工方式处理,无须验证卡片密码。
“移动设备卡”指基于持卡人已有信用卡(含附属卡)申请办理的加载于手机、手环等移动设备内的信用卡。
第七条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银行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向发卡银行申领个人信用卡(以下简称“个人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父母、配偶和年满 14 周岁的直系亲属申请和注销附属卡;附属卡申
请资料应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信用卡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主卡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应对附属卡项下全部欠款向发卡银行承担清偿责任。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发卡银行的规定和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保证申请表填写的内容以及向发卡银行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申请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申请表中抄录相关语句、签字确认(包括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并遵守本章程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合约》”)的各项约定。
第九条 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发放信用卡,核定信用额度(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享信用额度,各单位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由单位根据发卡银行在其核定的单位总信用额度内确定)。
持卡人可通过中国银行APP、缤纷生活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查询信用卡申请进度和结果。
持卡人申请信用卡专项分期额度时,发卡银行可根据持卡人的申请及资信情况,要求持卡人追加共同还款人或保证人、提供一定的抵质押担保。持卡人追加共同还款人或保证人、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应遵守本章程及相关合同的约定。学生申请人需提供第二还款来源,提供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担保范围为学生持卡人信用卡项下全部欠款。第二还款来源方在持卡人未按期足额清偿其欠款时应承担担保责任,按约定偿还持卡人信用卡项下全部欠款。
第十条 发卡银行可根据需要对持卡人授信额度进行重检,发卡
银行可依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状况和外部风险环境的变化,对其信用卡账户进行动态管理,包括授信额度动态调整、止付卡片、冻结账户,或要求持卡人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提供担保等。
第十一条 担保人在持卡人未按期足额清偿其欠款时应承担担保责任,按约定偿还持卡人信用卡项下全部欠款。
第十二条 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应共同遵守本章程、《合约》和其他与发卡银行签署的相关协议,按相关规定使用信用卡。
第十三条 发卡银行为持卡人设立人民币及/或外币账户,部分信 用卡还可设立电子现金账户,外币账户币种根据具体信用卡币种设立。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交易经由相关信用卡组织/机构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或电子现金账户;除本章程及《合约》另有约定或信用卡组织/机构另有规定外,经由除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网联清算有限公司之外的相关信用卡组织/机构提供外币清算服务的,以外币清算并记入信用卡外币账户,但持卡人选择单一人民币记账业务等特殊服务或与国际卡组织合作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除外。
如持卡人申请开通单一人民币记账功能,则持卡人在除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网联清算有限公司的相关信用卡组织/机构及其会员联网的POS 机、ATM 或存取款一体机等交易渠道成功进行交易的,当地币种与卡片外币币种不一致时,当地币种按卡组织官网外汇卖出牌价汇率折算成卡片外币币种(万事达卡组织采用交易日期汇率,其他卡组织采用入账日期汇率),发卡银行以卡片外币币种授权该交易,
并将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按发卡银行入账当日发卡银行公布的外汇卖出牌价(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按前一工作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记入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持卡人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汇兑风险、损失和相关机构收取的跨境交易货币兑换手续费。通过外卡组织(VISA、万事达、JCB、美国运通等)的退税、退货、返消费金等交易因结汇相关规定,计入卡片外币账户。
第十四条 个人卡人民币账户及电子现金账户的资金可通过持卡人现金存入或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发卡银行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设置上限。个人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可通过持卡人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币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或通过境外汇款存入,或按规定购汇存入。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应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单位信用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应从该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直接以销货收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的外汇账户应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境内外汇账户的管理规定,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应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收到实体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按照持卡人在申请资料上留存的签名样式签名,及时办理卡片激活手续。激活需通过持卡人预留手机号码。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电子银行动态口令认证工具等账户存取工具和安全认证工具,交易凭证,以及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卡验证码等卡片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以及有关密码、手机验证码等验证信息。上述工具、凭证或信息仅限
持卡人本人使用,发卡银行工作人员无权代持卡人保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用于 ATM 机、电话银行、商户消费、网上银行、中国银行 APP、缤纷生活 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移动设备卡绑定及其他有关服务的个人密码、电子查询密码以及手机验证码等信息。
持卡人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单位)账户,不得出租、转借、转让、出售或泄露给其他个人或机构。如持卡人被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持卡人在发卡银行所有账户 5 年内不得办理非柜面业务,5 年内不得在发卡银行新开立账户。按照监管要求,惩戒期满后,如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发卡银行将严格审核相关申请。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持卡人负责,并承担因此给发卡银行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持卡人可使用密码(如动态口令,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按银行卡组织、发卡银行规定或依持卡人习惯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如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以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手机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卡验证码等卡片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款项。凡使用密码、手机
验证码、指纹进行验证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基于持卡人签
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和/或卡片信息而办理的各项交易(如通过销售点终端、手工受理、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信用卡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通过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不需要持卡人提供电 话银行密码的,以发卡银行的语音记录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需要持卡人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持卡人办理 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 话银行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
发卡银行信用卡支持无卡、移动设备卡、二维码等支付应用方式,发卡银行可根据产品创新、优化的需要进行支付方式拓展。
持卡人可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将本人信用卡(部分特殊卡种除外)在其选定的支付平台或商户中通过协议签约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或者直接输入账户及验证信息完成直接支付。
在签约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时,发卡银行将与支付平台或商户根据约定或其他合法的身份验证方式识别持卡人身份及操作的真实性,持卡人知悉若开通快捷支付业务将另行签署支付平台或商户提供的关联协议,并承诺已知晓并将认真阅读、理解相关使用规则和可能的风险。
签约开通后,持卡人将按照支付平台或商户的交易验证方式完成关联信用卡的支付。持卡人知晓并理解业务开通为本人自主选择,愿意承担信用卡快捷支付业务可能带来的交易风险。
持卡人也可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将本人信用卡(部分特殊卡种
除外)在其选定的支付平台或商户中通过协议解约发起已签约的快捷
支付业务的关停申请。
持卡人在互联网、MOTO 类商户等非面对面卡基支付渠道使用信 用卡的,基于商户提供的持卡人卡号、有效期和卡验证码等卡片信息 和/或卡片密码、电话银行密码、动态口令认证工具、手机验证码或 相关身份验证信息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 之一或全部构成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持卡人须在安全的互联网环境 下使用信用卡,对于非发卡银行原因所导致的互联网交易风险和损失,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持卡人使用带有非接触标识的 VISA、万事达、JCB、美国运通卡,可在贴有 “VISA”、 “MasterCard”、“JCB”、“American Express”标识且具备非接触式受理环境的商户进行限定金额的非接触式交易。持卡人使用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具备电子现金账户的银联IC 卡,可在贴有“银联”标识且具备非接触式受理环境的商户进行限定金额的非接触交易及电子现金脱机交易。
持卡人可根据风险偏好,通过发卡银行缤纷生活 APP、中国银行 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信用卡客服电话,或前往发卡银行网点等方式自行选择是否开通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并合理设置交易限额,开通后也可自主选择关闭本服务。关闭该服务后,在部分商户小于一定金额(具体由中国银联规定)以下的“闪付”交易有可能会因无法输入密码而导致失败,持卡人可改为插卡方式完成交易。小额免密免签交易、电子现金脱机交易和非接触式交易无需密码验证,打印凭证也无须持卡人签名确认。小额免密免签交易、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交易和非接触式交易均视为本人交易,持卡人承担因交易而产生
的责任。
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交易凭证上无签名(插卡交易)、密码非本人输入或未输入密码、移动设备卡非本人绑定、付款码非本人出示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
持卡人在发卡银行或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智能柜台或其他渠道使用发卡银行信用卡时,发卡银行按照记账币种记入发卡银行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或对应的外币账户。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办理的消费、存款、取款、转账等各类交易,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要求以及信用卡组织/机构、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本章程、《合约》等的有关规定。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发卡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第十九条 信用卡账户单笔透支限额、日透支限额、月透支限额、年透支限额、单笔转账限额、日转账限额、ATM 或存取款一体机每日取款限额、使用信用额度每日取款限额、在境外取现每日和每月累计限额、现金分期现额、电子现金账户单笔交易限额、日累计交易限额、月累计交易限额、卡片和账户余额上限等,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合约》的约定,持卡人可通过致电发卡银行信用卡客服电话 ( 境 内 0000000000 或 4006695569 , 境 外 x000000000000 或
x000000000000)的方式查询上述限额。
第二十条 持卡人境外消费或取现形成的外币账户透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凭发卡银行提供的外币账户项下交易账单,可用外币现钞和外汇存款偿还、或用人民币购汇还款。信用卡的
外币账户是钞户,持卡人向信用卡账户汇款时,按照现钞记入外币账
户。购汇还款汇率均使用官方网站外汇卖出价。
第二十一条 发卡银行按持卡人申请信用卡时指定的本人及联系人的单位地址、个人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号码或有效身份证件等个人信息为持卡人提供服务及发送对账单、短信、催收函以及有关法律文书、诉讼文件。上述信息如有变更,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发卡银行 24 小时信用卡客服电话(境内 0000000000 或 4006695569,境外
x000000000000 或x000000000000)或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发卡银行按持卡人申请表中预留的或后期修改的唯一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送达的上述文件或信息均为有效送达。
第二十二条 发卡银行通过 24 小时信用卡客服电话( 境内 0000000000 或 4006695569,境外x000000000000 或x000000000000)
等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受理等服务。
发卡银行于每月指定日期(账单日)形成对账单并向持卡人预留地址、手机号码或邮箱发送(不包含电子现金账户相关信息)。持卡人在账单日起 15 天内未收到对账单或其账单信息,应主动向发卡银行查询,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其账单信息为理由拒绝偿还欠款。如在账单日起计 30 天内,持卡人未向发卡银行提出异议,则视为持卡人已收到对账单或其账单信息并认可其准确无误。持卡人若对对账单或其账单信息有异议,应在账单日起 30 天内按照《合约》的约定向发卡银行提出异议,否则视为对账单准确无误,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信用卡账单有欠款,不能更改账单日。
如遇信用卡丢失或被盗,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发卡银行 24 小时信用卡客服电话(境内 0000000000 或 4006695569,境外x000000000000
或x000000000000)办理挂失手续,也可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智能
柜台、网上银行、中国银行 APP、缤纷生活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自助设备等受理渠道办理挂失手续。挂失自挂失手续办理完毕且系统受理成功后生效,原卡同时失效,发卡银行将发送挂失成功短信至持卡人预留手机号码。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对挂失生效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持卡人拒绝配合发卡银行进行相关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明的除外。对于含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卡片上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卡片丢失后产生的电子现金账户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在办理挂失手续时,可通过致电发卡银行 24 小时信用卡客服电话(境内 0000000000 或 4006695569,境外x000000000000 或
x000000000000)或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按规定办理补卡手续。
第二十三条 信用卡损坏或密码遗忘,持卡人可通过致电发卡银行 24 小时信用卡客服电话(境内 0000000000 或 4006695569,境外
x000000000000 或x000000000000)或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按规定办理换卡手续或补制密码手续。办理换卡手续后,对于旧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的,若该账户余额可读取,则持卡人可前往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将该账户余额转至新卡电子现金账户,或继续脱机消费直至旧卡该账户余额为零;若该账户余额不可读取,持卡人应将旧卡交还发卡银行,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在发卡银行规定时间内全部转移至新卡的电子现金账户。如遇信用卡密码遗忘情况,持卡人可通过致电发卡银行 24 小时信用卡客服电话(境内 0000000000 或 4006695569,
境外x000000000000 或x000000000000)、中国银行 APP、缤纷生活 APP、
网上银行、智能柜台或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按规定办理改密手续。第二十四条 发卡银行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过期信用卡卡
片自动失效。若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不继续使用信用卡,应 在有效期届满前 50 天内以书面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发卡 银行并办理销户手续,否则发卡银行视同持卡人继续使用信用卡,发 卡银行将为持卡人提供更换新卡服务。更换新卡后,持卡人、发卡银 行双方权利义务以本章程或本章程完成修订并公告生效的版本为准。如因发卡银行与合作单位或组织终止合作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原卡 的,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可发放其它信用卡产品作为补换,发卡银行 将通过官方网站或缤纷生活 APP 渠道对产品停发及换卡情况进行披 露。对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或账户状态异常的信用卡账户,发卡银行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此外,发卡银行有权根据对持卡人历 史用卡记录情况的评估结果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持卡人信用卡项下 欠款不因卡片有效期届满、换卡、销卡等原因而变更或消灭。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按发卡银行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并向发卡银行全额清偿正式销户前该卡项下欠款。若电子现金账户有余额,持卡人可于正式销户前,通过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支取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者选择脱机消费直至卡片余额为零。
持卡人办理销户,可选择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填写销户申请书或致电发卡银行 24 小时信用卡客服电话( 境内 0000000000 或 4006695569,境外x000000000000 或x000000000000)办理销户。自
持卡人递交销户申请 45 天之日起,发卡银行为其办理正式销户手续。
持卡人应承担信用卡正式销户前该卡项下全部欠款,并且所有未清偿欠款在申请办理销户时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一次性清偿。持卡人
未全额清偿的,发卡银行不予办理销户手续。对于销户后发生的信用 卡欠款,发卡银行保留相应追索权利。若持卡人还清欠款后信用卡账 户有余额,可前往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支取余额。单位信用卡销户时,单位信用卡账户余额应当转回其对应的单位结算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单位信用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指定和撤销,单位应对所有单位信用 卡项下全部欠款向发卡银行承担清偿责任。
主卡销户后,据其发出的所有附属卡也同时销户。在主卡及附属卡均已销户的情况下,主卡持卡人及所有附属卡持卡人仍需负责清偿一切通过使用主卡及所有附属卡所进行交易的全部欠款。
第二十六条 除部分产品以外,发卡银行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对于计付利息的产品,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内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非现金透支交易(除透支取现交易外的交易)从发卡银行非现金透支交易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当天,遇节假日不顺延,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一般为 20-50 天,具体到期还款日和免息还款期等以持卡人申请的信用卡产品的规则为准。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信用卡账户账单内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账单内全部欠款的,全部欠款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持卡人应按本章程支付每期账单透支利息,如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将收取还款违
约金,透支利息由非现金透支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 款天数正常计息。以信用卡办理现金透支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现金透支交易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发卡银行 按月计收复利。
持卡人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
×100%+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超过信用额度金额×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分期付款约定的每期应计入账单还款额× 100%(发卡银行将向下取整到元)),持卡人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 5%支付还款违约金(还款违约金=(上期最低还款额-本期您已还款金额)×5%)。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发卡银行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全部欠款(包括透支取现、透支利息,不包括还款违约金等相关费用)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起息日收取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对.应.的.最.高.年.
化.利.率.为.1.9...9.%.(.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
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个别产品利率浮动见产品申请详情页面),按月计收复利。年化利率折算案例详见中国银行官方网站公示。
第二十八条 发卡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发卡银行对外公布的服务收费业务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计入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发卡银行对外公布的中国银行服务价目表。若持卡人未支付有关
费用,发卡银行将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
发卡银行变更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提前通知持卡人,变更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合约》的约定对持卡人生效。
发卡银行信用卡激活后收取年费,卡片未激活则不收取年费。卡片激活后的首个账单日为年费收取日,此后每年的年费均在此日期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收取。
发卡银行信用卡年费减免规则一般包括不减免年费、免收固定期限的年费、消费满额满笔冲销当年年费、消费满额满笔免收下一年年费。如果持卡人的卡片为免收固定期限的年费,免年费期限是以卡片申请成功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则不会收取年费;如果持卡人的卡片为消费满额满笔冲销当年年费,则持卡人在当年年费收取后满足相关消费条件,为持卡人冲销当年已收取的年费;如果持卡人的卡片为消费满额满笔免收下一年年费,则持卡人在年费收取日前消费满足相关条件后,不会收取下一年年费;取现、转账以及消费退货类交易不计入免年费消费笔数和金额。
部分特殊工艺制卡和 IP 主题卡将收取工本费,工本费将于卡片激活时产生,并于卡片生成后的首个账单中显示;核发新卡、挂失补卡、到期换卡或任何情况下的重置换卡均收取。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可从发卡银行官方网站查询。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若选择自动转账还款,应确保在到期还款日 前两天持卡人指定扣款账户余额充足,并核对账单中显示的扣款账号,以确保发卡银行扣款成功。如持卡人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以缴清持 卡人与发卡银行约定的还款金额,发卡银行将从持卡人指定扣款账户
中扣除已有全部余额,如自动转账还款失败或扣款金额不足时,持卡
人须及时通过其他渠道主动办理还款业务,否则持卡人将支付透支利息等额外款项。
第三十条 持卡人不得以和发卡银行以外的第三方(含商户、收单银行等)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清偿信用卡欠款,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第三十一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持卡人如未遵守本章程、《合约》或违反其他与发卡银行签署的协议等规定使用信用卡;或持卡人拒绝配合发卡银行提供尽职调查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发卡银行有合理理由怀疑持卡人涉嫌洗钱或其上游犯罪、恐怖融资、扩散融资、违反制裁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活动,或持卡人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或发卡银行出于执行我国反洗钱法律规定、基于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必要;或持卡人账户被洗钱、欺诈、侵权、恐怖融资、刑事犯罪、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违法违规行为利用;或因与其他第三方(持卡人、发卡银行之外的自然人、单位)发生纠纷导致发卡银行被卷入诉讼或遭受损失;或持卡人未能按时偿还信用卡欠款或个人贷款;或发卡银行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持卡人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已过期、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或发卡银行发现持卡人存在或疑似存在利用虚假交易等手段进行信用卡套现、套取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利用信用卡资金用于房地产、生产经营、投资理
财、偿还贷款或信用卡欠款等政策限制性或者禁止性领域;或监管部门通报或发卡银行监测发现持卡人存在或疑似存在利用信用卡进行涉赌涉诈行为;或境内外监管或执法部门确认为信用卡卡面与磁条等信息不符;或持卡人已与发卡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达成信用卡个性化分期还款计划;或持卡人提交并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持卡人用卡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或发卡银行有合理理由怀疑持卡人信用卡存在风险的其他情形,发卡银行有权立即停止上调持卡人信用卡授信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新增授信等操作;限制持卡人持有发卡银行卡片的透支消费及透支取现交易;对持卡人持有发卡银行卡片提高交易监测力度,采取短信提示、电话提示、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拦截交易、暂停非柜面交易、延迟支付结算、紧急止付、调减授信额度;未偿还款项(含未结清分期计划)视为全部到期,要求持卡人一次性清偿全部欠款;要求持卡人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提供担保;发卡银行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或司法途径(如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等方式向持卡人催收欠款;行使担保物权,向担保人追索,或行使抵销权从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划款项以抵销对应金额的信用卡欠款;收回持卡人信用卡,终止与持卡人业务关系,拒绝继续提供服务等措施,并保留追究持卡人责任的权利。
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持卡人应承担因此给发卡银行造成的损失(如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如发生法院等有权
机关因需扣划持卡人资金而致发卡银行资金被扣划的,发卡银行有权
采取扣划持卡人资金等措施予以补偿发卡银行因此所受的资金损失。在划扣持卡人账户资金时,如账户币种与信用卡欠款币种不同的,发卡银行有权按扣款时发卡银行适用的外汇牌价折算。持卡人应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汇兑风险、损失、佣金及其他费用。
(二)发卡银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发卡银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
(三)持卡人充分知悉并同意,发卡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出于办理涉及持卡人信用卡业务(含分期)授信管理(包含授信审批、贷后管理、征信异议处理、个性化分期还款)的目的,采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持卡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个人征信报告中的个人基本信息1、信息概要和借贷交易信息明细、本人个人信息变更内容)。
持卡人充分知悉并同意,如持卡人发生违约事件,发卡银行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对持卡人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不良信息。
(四)因不可抗力(如发卡银行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法律政策的颁布和调整等客观情况)导致银行服务不能正
1 即按《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标准数据采集规范个人基本信息(二代试行)》规定的个人基本信息,如有更新,
以最新版为准。
常使用的,发卡银行将向持卡人提供必要的协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发卡银行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发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五)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发放信用卡,核定信用额度(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享信用额度,各单位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由单位根据发卡银行在其核定的单位总信用额度内确定)。
(六)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用卡状况及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向持卡人换发新卡。
第三十二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书面或通过中国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提供发卡行信用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合约》、使用说明、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等。
(二)发卡银行应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务。
(三)发卡银行应依法对申请人及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监管另有规定或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发卡银行应设立 24 小时信用卡客服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五)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发卡银行将向持卡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申请人、持卡人享有自主选择产品或者服务、公平交易、依法获得赔偿、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在使用产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享有知悉其使用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二)持卡人享有按照规定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三)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四)持卡人有权要求发卡银行按约定提供信用卡服务,并对服务质量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
(五)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发卡银行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六)持卡人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证要求。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的,相关费用(如有)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资料,由本人亲自签名确认,并同意发卡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或按照约定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其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应承担信用卡(个人卡含附属卡,下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在发卡银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发卡银行可从该信用卡账户中扣收因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
卡银行的款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
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个人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房地产、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偿还贷款或信用卡欠款等政策限制性或者禁止性领域。
(三)持卡人同意将在申请表指定的唯一通讯地址(申请表中勾 选的单位地址或住宅地址作为唯一通讯地址,未选或多选视为指定单 位地址为唯一通讯地址)、电子邮箱作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上述内容以及持卡人在发卡银行预留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信息等信息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发卡银行规定 的方式办理资料变更,否则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可通过短信、缤纷生活 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或手机号码方式向其发送与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并保留终止发送的权利。
(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卡验证码等卡片信息、密码和手机验证码信息。若因信用卡、相关卡片信息、密码或手机验证码、手机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申请人/持卡人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交易背景真实、合法,资金不用于洗钱、恐怖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目的,交易不涉及联合国、中国或其他国际组织、国家制裁。
(六)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银行、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银行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或在电子渠道包括通过智能柜台、网上银行、中国银行 APP、缤纷生活 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等签字或勾选同意即表示愿意遵守本章程、信用卡申请表、《合约》上所载条款,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行业惯例、信用卡组织/机构的规定以及《合约》等办理。在使用联名信用卡、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等服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持卡人可通知致电信用卡客服电话(境内 4006695566 或 4006695569,境外+861066085566 或+861066086569)
的方式了解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基于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变化、系统升级、业务变化或收费变更等原因,发卡银行可变更本章程。如变更本章程,将提前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持卡人,若持卡人有异议,有权选择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若持卡人选择不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视为同意接受本章程,持卡人在本章程实施后所持有或已申请的、发卡银行发行的所有信用卡均受本章程约束。本章程中所称通知均指发卡银行通过其营业网点、24 小时信用卡客服电话(境内 4006695566 或 4006695569,境 外 +861066085566 或 +861066086569 ) 或 官 方 网 站
(https://www.boc.cn)等对外发布公告或者通过短信、微信、对账单或信函等方式告知持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