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標的/租賃場地:凡亞藝術空間展覽館 (407 台中市西屯區河南路二段301巷16號B1)
場地租借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凡亞藝術空間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乙方承租甲方經營之場地暨設備等事宜,雙方同意簽訂本租賃契約書(以下簡稱本租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守:
第一條 租賃目的與用途
x租約為甲方與乙方因特約活動——「 」 (以下簡稱本活動)而簽訂,租賃用途詳附表一「場地租借申請表」。
第二條 租賃標的
租賃標的/租賃場地:凡亞藝術空間展覽館 (407 台中市西屯區河南路二段301巷16號B1)
第三條 租賃期間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止,詳如場地租借申請表。
第四條 保證金及租金
一、租賃保證金:新臺幣 元整
二、租金總額:合計 元整(不含5%營業稅,計算方式詳場地租借清單),乙方應於簽約時支付50%,計 元整,至遲不得晚於本租約簽訂日起算五天內(含例假日),使用租賃場地前十日(含國定假日)應支付餘款50%,計 元整。
三、如因租賃標的發生變更而衍生費用,或因乙方違約而產生賠償金,甲方均得逕自租賃保證金中扣抵。如無前述情形,租賃期間屆滿時,乙方應於七日內辦理保證金無息退還。
四、乙方應按上述規定時間繳交租金與保證金,本租約始生效力,並應配合填妥本租約附件及其他甲方要求填寫的文件。
第五條 設備與技術需求
一、 乙方應詳閱甲方「場地租借申請辦法」、「場地使用注意事項切結書」…等契約相關文件及規定,並須詳填甲方「場地租借清單」。
三、為使本活動順利進行,甲方編置本租借承辦負責人員,負責管理場地租借及相關協調及執行事宜。 除非事先通知,工作人員將不會在活動期間或之前提供其他服務。
第七條 活動取消或變更
一、取消:如遇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或不可抗力原因,例如:天災、事變、戰爭、嚴重傳染疾病、法令禁止或限制、主要活動參與者死亡、重病、臨時意外事故或主要設備故障…等原因,導致活動無法如期進行者,乙方得與甲方協調變更時間。如雙方協商同意解約,相關已繳費用由甲方無息退還。
二、變更:如乙方擬變更活動計劃,例如:租用場次增減、租借標的變更、活動形式、內容變更… 等,最遲應於租賃標的使用日前十五個工作日以書面向甲方提出申請。若乙方未依前述規定於十五個工作日前提出,甲方得視情況收取租金及保證金或停止租用。
三、如乙方因故須取消租借約定,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取消通知於租賃日15日前送達甲方者,甲方無息退還相關已繳費用。 (二) 取消通知於租賃日7日前送達甲方者, 50%租金總額。
(三) 如取消通知送達甲方時,距租賃日不足7日者,沒收保證金及50%租金總額。
第九條 租賃標的之使用限制
乙方如違反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隨時終止本租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一、 乙方應依本租約及其他契約文件規定之租賃目的與用途,使用租賃標的,且不得有違反政府法令或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之情事。
二、 除事前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將租賃標的轉租、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使用。
三、場地內禁止寵物進入
四、活動期間不允許在場地抽菸五、飲用酒精類需甲方事先同意
六、參加活動的所有客人均保留在指定區域內
七、活動期間內,乙方客戶人數不得超出場地允許人數(200 人)
第十條 租賃標的回復原狀及返還
一、 乙方應依租賃用途而使用租賃標的,保持場地清潔,並於租期屆滿時回復原狀,將承租之全部器材、道具、裝置、機器…等設備返還甲方,如因乙方致有任何損毀或故障,乙方應負責賠償或修復。如未按時拆除並回復原狀,任由甲方全權處理,留置物概視同廢棄物,所產生之拆除與清潔等相關費用,甲方得從保證金中扣抵。如保證金不足以扣抵,乙方須於7個工作日內支付補足。
第十一條 保險
一、租賃期間,甲方不對任何人員或客人損害、損失、傷害負責。
第十二條 契約之履行與修訂
x租約之履行應依誠信方法為之,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以書面方式修訂之。
第十三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x租約悉依中華民國法律為解釋及適用。如因本租約爭議而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契約效力與份數
x租約自雙方簽署日起生效。正本一式三份,甲方留存二份,乙方留存一份。(以下空白)
立書人 :甲 方: 授權簽署人:地 址: | (簽章) (簽章) | |
乙 方: 負 責 人: 身分證字號:授權簽署人:身分證字號:地 址: | (簽章) (簽章) (簽章) | |
簽署日期:中華民國 | 年 |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