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前後 路段位置 方向 尖峰小時交通量 (pcu/hr) 平均旅行速率 (km/hr) 服務水準 改善前 屏 17~瑞光路 往北 1,382 24.3 F 往南 1,294 25.6 F 改善後 屏 17 延伸海豐外環道路 往北 630 36.2 B 往南 622 36.4 B 改善後 屏 17~瑞光路 往北 873 39.6 D 往南 866 39.7 D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x府為辦理「屏 17 線延伸海豐外環道開闢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屏
xxxxxxxx 000 xxx等 121 筆土地,合計面積 2.442590 公頃,並
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3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案內非編定為交通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本案工程經本府 104
年 5 月 25 日簽呈認定非屬建築法第 7 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 3 點第 2、3 項規定辦理。案內農業用地業經本府 104 年 12 月 14 日屏府農企字第 10479686200 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
此請內政部
一、 徵收土地原因:
因台 27 省道於海豐路段,速限突然降低,易發生交通安全事故,本府為發展交通,計畫避開人口較多之海豐地區開闢外環道,完工後將可改善當地居民因路幅狹小造成出入之危險…等,提升整體運輸效能及安全優良的行車空間,故辦理「屏 17 線延伸海豐外環道開闢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 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 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 xxx等 121 筆土地,合計
面積 2.442590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 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第3點規定,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除部分私有地因為道路拓寬而需納入本案工程範圍外,其餘皆屬既有道路及公有土地,對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事業區位土地、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等,均已避開。
(三) 徵收土地範圍內無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三、 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公路法第 9 條第 1 項及土地徵收條
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係屬交通事業,本府本於權責由本府工務單位簽奉核可後專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並已編列經費於 105 年度單位預算道路橋樑工程-道路橋樑興建-設備及投資-公共建設及設施費項下,詳如后附證明文件。
四、 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 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計畫道路北端起於屏東海豐北側台 27 及屏 17(黃金路)交叉路口(台 27 省道里程 50k+630),往南沿海豐圳再轉往西,以 20 公
尺兩側拓寬及外環道方式繞過海豐地區,作為台 27 海豐段外環
道路,目的係為有效改善台 27 線省道海豐路段阻塞車潮,以達交通分流效果,提升整體運輸效能及安全優良的行車空間,改善當地居民因路幅狹小造成出入之危險…等,因本案係開闢外環道,擬徵收土地在當地地形條件、行車安全考量、排水施工工作性及公路設計規劃內,優先以公有土地選用為原則,爰本計畫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有合理關連理由。
(二) 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係經本府及委託專業顧問公司多次現場勘查後,考量當地地形條件、行車安全、排水施工工作性及未來發展等,擇損害最少之原則進行規劃設計,復經召開數次審查會議後始定線,總長度約 2.45 公里,並以 20 公尺寬度為原則規劃道路範圍內各項設施配置,採雙向各雙車道設計,為達道路服務水準 B 級的要求下,最小限度徵收需求之最精簡設計,並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採公有地優先利用原則盡量避免徵收私有土地,爰本府已以損失最少為原則作拓寬規劃設計,選擇最適當且
對民眾損失最少之方案,用地勘選已達必要最小限度之範圍。
(三) 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路段係為疏解省道台 27 線由鹽埔至屏東市間於海豐地區之路寬縮減影響,以及為避免拓寬工程造成眾多建物拆遷,於海豐村東北端黃金路口將屏 17 繼續向南開闢 20 米道路作為台 27 線海
豐地區之外環道路,加上未來高公局將於國道 3 號與台 27 線交
會處增設鹽埔交流道,完成後將更加重台 27 線之交通負荷,並形成交通瓶頸,為達侵害最小原則,本案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要求,計畫沿道路兩側拓寬為 20 公尺,並建立海豐地區外環道路,經評估此路線開闢後已儘可能減少拆遷,對公共利益最大,為達成計畫目標之最精簡設計下,目前尚無其他可替代之地區或道路,並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3 點規定,儘量避免耕地、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事業區位土地、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等,俾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
(四) 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屬道路拓寬工程,為符合工程設計永續使用之目的,並保障公共利益,經評估應取得工程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不宜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土地;因本案前經協議價購會與案內所有權人未達成協議,且未有地主表示願以其他方式提供土地,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辦理徵收取得,尚無其他取得方式。
若以其他方式取得,如(1)設定地上權、(2)聯合開發、(3)捐贈、
(4)公私有地交換等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理由如下:
(1)設定地上權:因本計畫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需要,本案土地上空或地下空間已無法提供土地所有權人做其他用途之使用,故本計畫用地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本計畫土地僅供道路使用,依工程屬性不適合聯
合開發。
(3)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土地來源之一,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尚無有捐贈意願者。
(4)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案取得之土地均須作為交通相關設施使用,本府目前持有土地均有其特定使用之用途,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現實狀況,本府無多餘土地可供交換,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
以上 4 種其他取得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業經本府召開協議價購會議,與所有權人協議結果,皆無法達成協議,依規定辦理徵收。
(五) 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改善前後 | 路段位置 | 方向 | 尖峰小時交通量 (pcu/hr) | 平均旅行速率 (km/hr) | 服務水準 |
改善前 | 屏 17~瑞光路 | 往北 | 1,382 | 24.3 | F |
往南 | 1,294 | 25.6 | F | ||
改善後 | 屏 17 延伸海豐外環道路 | 往北 | 630 | 36.2 | B |
往南 | 622 | 36.4 | B | ||
改善後 | 屏 17~瑞光路 | 往北 | 873 | 39.6 | D |
往南 | 866 | 39.7 | D |
台 27 線海豐段現況路寬 15m,目前道路服務水準為 F 級,部分海豐地區以南至屏東市區路段路寬由 20~25 公尺縮減為 15 公尺,路寬縮減常造成車速降低及回堵,導致該路段形成交通瓶 頸。本計畫屏 17 線延伸海豐外環道開闢工程完成後,在目標年(民國 130 年)服務水準可維持於 D 級,大幅提升道路之運能及交通安全。
資料來源:屏東縣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屏 17 線延伸海豐外環道開闢工
程可行性評估報告書,屏東縣政府,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五、 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 社會因素:
1. 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共 121 筆,合計面積為 2.442590 公頃,直接影響人口數為土地所有權人 156 人及其利害關係人;年齡結構:目前 20 歲以下約佔 1.1%、20 歲至 40 歲約佔 6.3%、40歲至 65 歲約佔 58.2%、65 歲以上約佔 34.4%,以中老年層居多。另間接影響或工程受益對象為海豐社區居民及附近屏東市、鹽埔鄉民眾及其他使用道路通行之不特定公眾。
2.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計畫規劃開闢外環道為 20 公尺,長度約 2,450 公尺,採既有農路及排水兩側與農地邊緣做路線規劃,徵收後相鄰農地仍可繼續維持原有用途使用。本計畫完成後,將紓解台 27 省道海
豐路段交通壅塞,以及強化未來國道 3 號增設鹽埔交流道之聯絡道功能之考量,以活絡鄰近屏東海豐地區之產業與增加相關經濟產值,藉以提高農業、區域特產等之投資,增加地區之可及性及便利性。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路線係利用既有道路拓寬,並以符合公路設計規範為前提作規劃,經本府及委託專業顧問公司多次現場勘查後,需拆除之房舍多屬簡易結構或附屬構造設施,並無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已盡可能將對原居民的影響降到最低,道路開闢完成後,可提升地區交通便利性,帶動工業區運輸效率,活絡地區之產業與增加相關經濟產值,藉以提高農、漁業、區域特產等之投資,計畫周遭弱勢族群生活亦可一併獲得改善。
4. 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因台 27 省道於海豐路段,速限突然降低,易發生交通安全事故,本計畫避開人口較多之海豐地區開闢外環道,完工後將可減少居民因路幅狹小造成之出入危險性,提高行車能見距離,未來規劃時也將考量道路交通安全,設置必要之交通設施,以維護民眾安全。而於施工期內也將落實灑水、路面清洗、交通
管制等環境維護及交通維持等作業,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甚小,且完工後有助於該區域居民生命財產保護及環境改善。
(二) 經濟因素:
1. 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計畫道路拓建後,因毗鄰農地有臨路優勢條件,有利農地使用之便利性,對於附近居民土地價值亦將有所提升,惟所涉農地面積不大,對增加政府稅收之影響不大。本計畫完成後,亦可望紓解台 27 省道海豐路段交通壅塞,以及強化未來國道 3號增設鹽埔交流道之聯絡道功能之考量,增加相關經濟產值,期能藉以提高農業、區域特產等之投資,增加部分稅收。
2.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工程沿線徵收用地現況多為農地、道路或水路,有種植水稻、蔬果香蕉...等作物,部份則有農漁畜牧設施及少數民宅,惟徵收面積不大,對糧食安全影響極微。
3. 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計畫新闢道路施工期間,將引進施工就業人口;且開闢完成後,可望紓解台 27 省道海豐路段交通壅塞,以及強化未來國
道 3 號增設鹽埔交流道之聯絡道功能之考量,對於就業人口提升和增加青年回鄉就業將有所助益。
4. 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計畫工程及用地所需經費已列入「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4 年(104-107)計畫」,其相關用地費用業奉交通部公路總局核定補助 80%,並由本府依分擔比例 20%編列配合款支應,以辦理用地取得及地上物拆遷補償等作業。
5.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計畫徵收用地範圍內僅減少些微稻米、蔬果等農業及養殖漁業之產出,但不影響林、牧產業鏈。本計畫完成後,有利當地
農、漁產品之運銷,減少運輸之時間及成本,對當地農漁產品產業鏈具正面之影響。
6.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道路工程範圍已儘可能採沿既有農路及現有水利用地開闢,可達土地之完整利用,為強化未來國道 3 號增設xxxx
xxxx,xxxxx 00 x由鹽埔至屏東市間,海豐地區以南至屏東市區路段路寬由 20~25 公尺縮減為 15 公尺,常造成車速降低回堵闢設海豐地區外環道,以分散通過性車流,強化省道運輸功能,並改善當地居民出入之危險,改善交通壅塞,節省用路人旅行時間及行車成本,並作為台 27 海豐段外環道路,在生活圈道路功能分類上屬主要道路,連結屏東生活圈內道路系統,形成完整交通路網,拉近城鄉差距,活化郊區土地利用,達成區域整體規劃。
(三) 文化及生態因素:
1.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工程主要範圍內以海豐地區為主,為避免因拓寬拆遷臨路兩側私有住宅,而闢設社區外環道,可達交通分流效果,對當地城鄉風貌改變影響輕微。除此之外,為保有原有自然風貌,本工程也將配合導入生態景觀設計,維持兩側既有路樹,規劃生態草溝,對於當地景觀之提升具有加分效用。
2.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計畫範圍內無公告之文化古蹟,徵收計畫對文化古蹟並無影響。
3.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計畫係於海豐地區闢設外環道路,徵收範圍 20 公尺,施工期間也將依交通維持計畫盡量維持既有道路之通行,以減少對居民環境之直接影響,完工後將能提供更佳的道路服務品質並改善當地居民出入及生活安全,增加地區之可及性及便利性,提升交通及生活機能,並紓解台 27 省道海豐路段交通壅塞,
改善地區生活環境與生活條件,對當地之生活條件或模式改變有正面之影響。
4.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工程係於海豐地區闢設外環道路,除既有道路用地外,其餘為一般經濟作物,目前尚未發現稀有物種,對於生態環境之改變影響不大,無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長期而言對地方居民及往來人潮亦提供更佳的道路服務品質,改善居住環境品質,亦有助促進地區觀光產業,提升社會整體發展。
5. 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因台 27 省道於海豐路段,路寬縮減以至速限降低,易發生交通安全事故,於海豐地區以南至屏東市區路段路寬由 20~25公尺縮減為 15 公尺,常造成車速降低回堵,導致該路段形成交通瓶頸,也將無法負荷未來交通需求成長,故辦理拓寬工程。本計畫由北端起於屏東海豐北側台 27 及屏 17(黃金路)交叉路口(台 27 省道里程 50k+630),往南沿海豐圳再轉往西,利用既有農路至海豐國小西南側約 300 米接回台 27 線,藉由闢建海豐地區外環道,為該區村民提供安全優良的行車空間,並有效解決現有交通瓶頸,降低產業運輸成本,帶動當地及臨近地區產業經濟成長。本計畫於工程竣工後除可改善社區居民通行安全及工業區出入便利外,並透過案內車道及附屬公共設施之適當配置及管理,亦有助於提升兩側景觀及居住品質,整合土地利用效能,提高兩側土地之市場價值,對於居民持有土地價值亦將有所提升,對於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發展提供正面的影響。
(四) 永續發展因素:
1.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本計畫係執行交通部「屏東縣生活圈道路建設( 公路系統)104-107 年計畫」,符合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制定之永續發展政策綱領,「永續的經濟」層面中面向三:交通發展:
議題一、架構臺灣地區便捷交通網,並對偏鄉交通改善有所助益。為落實「永續發展」理念及因應「節能減碳」需求,本府乃依上開理念,研擬整體的交通運輸政策,以達區域整體規劃,促進土地完整利用,俾建構屏東市地區及鄰近地區便捷之交通路網,提供優質永續之運輸服務,以永續屏東地區發展。
2. 永續指標:
公路運輸系統係民眾生活環境的一環,為確保用路人擁有安全、健康及舒適的運輸環境,本府爰海豐村東北端黃金路口將屏 17 繼續向南開闢 20 米道路作為台 27 線海豐地區之外環道路,有效改善現況路寬及海豐地區阻塞車潮,以達交通分流效果,強化縣道運輸功能,並改善當地居民出入之危險,以延長公共設施生命週期並提昇整體運輸網路運轉效率,建構地區便捷交通路網;在工程方面,將依國家『永續工程』目標,評估縮小營建規模,於施工階段時注意挖填土石方xx及減量,營建剩餘土石方與其他工程撮合交換或再利用,除了各種降低運輸工具所產生的空氣汙染及噪音防治措施外,並創造以人為本的運輸系統,重視行的安全,並能考量公路景觀與環境之調和,以減少對環境的衝擊,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綱領及永續指標生活面向之交通議題指標。
3. 國土計畫:
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有助於實踐國土空間策略計畫中「效率與效能」、「公平與均衡」、「多元與合作」等核心價值,並促進城鄉均衡發展及鄰近地區土地之有效使用。本道路拓寬工程係配合交通部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完工後將有助於區域交通運輸改善,紓解台 27
省道海豐路段交通壅塞,以及強化未來國道 3 號增設鹽埔交流道之功能,並提高道路服務品質,有利國土計畫之區域交通運輸整合規劃。工程用地屬甲種、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水利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國土保安用地者,徵收作交通事
業使用後,將依規定一併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區域計畫及國土計畫。
(五) 其他因素:
屏 17 線延伸海豐外環道係於民國 103 年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奉准
核定,因省道台 27 線由鹽埔xxxxx,x海豐地區以南至屏東市區路段路寬由 20~25 公尺縮減為 15 公尺,速限突然降低,易發生交通安全事故,加上未來高公局將於國道 3 號與台 27 線交會處增設鹽埔交流道,估計日後車流量大,恐非現有道路可負荷,本計畫避開人口較多之海豐地區開闢外環道,將另開闢外環道,目的係為有效改善現況路寬及海豐地區阻塞車潮,以達交通分流效果,提升整體運輸效能及安全優良的行車空間,改善當地居民因路幅狹小造成出入之危險…等。本計畫道路除能紓解分散台 27 線車流,更串聯區域產業道路,強化交流道之聯絡道路及生活圈之交通運輸服務功能,促進整體生活圈的均衡發展,對當地及區域發展有實質效益。
(六) 綜合評估分析:
本事業計畫具備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 公益性:
(1)工程施作完成可提高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目標。
(2) 選擇使用私有土地最少地點施設,提升土地利用價值,增進地區及社會整體發展。
(3) 促進周遭土地合理利用及產業運輸。
(4) 提高農林產業之投資與穩定成長。
(5) 提升地方觀光發展,提供安全交通運輸通道,以建構完整與順暢之交通網。
2. 必要性:
本路段係為疏解省道台 27 線由鹽埔至屏東市間於海豐地區之
路寬縮減影響,以及為避免拓寬工程造成眾多建物拆遷,於海豐村東北端黃金路口將屏 17 繼續向南開闢 20 米道路作為台 27
線海豐地區之外環道路,加上未來高公局將於國道 3 號與台 27
線交會處增設鹽埔交流道,完成後將更加重台 27 線之交通負荷,並形成交通瓶頸;本計畫闢建海豐地區外環道路,可大幅容納通過性車流,強化縣道運輸功能,以提升道路服務水準,有其必要性。
3. 適當性:
本工程沿既有道路兩側拓寬,考量xx土地利用的完整性,並減少拆遷,故沿既有農路及現有排水兩側闢設外環道,擇損害最少之原則進行規劃設計,復經召開數次審查會議後始定線,已在符合公路設計規範之前提下,以損害最小之原則作規劃考量,並減少拆遷,俾使損失降到最低;交通建設完成後將能增益地區發展潛能,經衡量本計畫帶來之利益將大於所造成之損失,可促進周遭土地合理利用及產業運輸,爰應具有適當性。開闢完成後,可分流海豐地區阻塞車潮,提升當地居民居住與出入安全,並提高該地區生活及交通品質,有效落實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執行。
4. 合法性:
本案係執行「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4 年
(104-107)計畫」,業經交通部 103 年 9 月 10 日交路(一)字第
1038600473 號函核定分項計畫明細,並依交通部公路總局 103年 9 月 19 日路規計字第 1031006721B 號函辦理。另依據公路法第 9 條第一項:「公路需用之土地,得依法徵收或撥用之。」
及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必須者為限:…第 2 款、交通事業…」,已符合計畫之合法性。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一) 用地範圍內土地改良物有建築改良物、農作物及養殖物。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二) 本工程範圍內私有既成道路,均已列入徵收。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北端起於屏東海豐北側台 27 及屏 17(黃金路)交叉路口,往南沿海豐圳再轉往西,利用既有農路至海豐國小西南側約 300 米接回台 27線,於海豐南側部分路段緊鄰現有排水西側佈設,其餘南北兩側邊界則多為農地及零星民宅。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因範圍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無須取得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同意及辦理相關維護措施。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 本府業於 104 年 6 月 25 日、104 年 9 月 18 日、104 年 11 月 13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第三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
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屏東縣政府、屏東縣議會、屏東縣長治鄉公所及三山里、海豐里、仁義里、信和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並刊登新聞紙【104 年 7 月 1、104 年 9月 21 日及 104 年 11 月 16 日等三天登於臺灣時報第 19、22 綜合
資訊及第 30 人事資訊版】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於 104 年 7 月 9、
104 年 10 月 2 日及 104 年 11 月 27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臺灣時報】文件影本及張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及三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 公聽會上業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
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或錄影存檔。本案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
(三) 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4 年 7 月 30 日、 104 年 10 月 29 日、104 年 12 月 25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屏東縣政府、屏東縣議會、屏東縣長治鄉公所及三山里、海豐里、仁義里、信和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 已於 104 年 11 月 27 日第 3 場公聽會針對 104 年 10 月 2 日第 2
場公聽會及 104 年 10 月 2 日第 2 場公聽會針對 104 年 7 月 9 日
第 1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
應及處理,詳如后附104 年12 月25 日屏府工土字第10481749400
號函及 104 年 10 月 29 日屏府工土字第 10474655600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 本府以 105 年 3 月 9 日屏府工土字第 10507683300 號及 105 年 3
月 9 日屏府工土字第 10507690700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
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分別於 105 年 3 月 22 日上午 10 時與下午
14 時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該協議價格委由不動估價師事務所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調查鄰近土地買賣實例等政府相關公開資訊,並斟酌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及其他影響因素等綜合考量後,推估出各宗地一般正常交易價格。而本府為期能提升民眾協議價購意願,減少補償價格爭議,併考量經費狀況後,爰簽奉核准以不動估價師事
務所之評定市價(三山段等 158 筆地號之土地單價 3100-6700 元/平方公尺)做為本次協議價格,並附於上開開會通知單內一併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另本案徵收土地宗地市價依本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105 年第 3 次評議委員會之評定市價(三山段等 158
筆地號之土地單價 3100-9000 元/平方公尺)
(二) 申請徵收前,皆已併前開開會通知單,以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並均已合法送達。其中所有權人x○○等人於協議價購會議中有意見之xx,除經本府及相關單位人員現場說明外,亦已載於會議紀錄中並個別函覆;然所有權人田○
○等人於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復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均無提出xx意見。
(三) 協議價購及xx意見通知本府已依土地登記簿記載之住址辦理送達,通知遭退回或無法送達者,已以 105 年 2 月 22 日屏府工
土字第 10505109100 號函、105 年 3 月 25 日屏府工土字第
10509902600 號函、105 年 4 月 12 日屏府工土字第 10511684600
號函、105 年 4 月 22 日屏府工土字第 10513014300 號函及 105
年 6 月 27 日屏府工土字第 10521395700 號函向戶政、稅捐及外交部領事機關查明新址,並依新址寄發通知且依法送達。又本案土地所有權人x○○等人有地址不明、遷出國外及死亡情形,經洽轄區戶政、稅捐及外交部領事機關僅查得新址及部分繼承人住址,已依該住址寄發通知,復以 105 年 5 月 18 日屏府工土字第
10516334801 號、105 年 6 月 8 日屏府工土字第 10519231201 號公告,將協議價購通知及協議價購會議紀錄對該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全體繼承人辦理公示送達,並給予合理之xx意見期限;綜上,均已確實使土地所有權人有xx意見之機會並均已合法送
達。
(四) 本案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與各土地所有權人以市價協議取得用地,其中所有權人陳○○等 37 人於協議價購會議同意與本府協議價購。然餘所有權人無讓售意願及因未出席會議、未於期限前表示讓售意願而視為拒絕協議…等因素,致未能達成協議價購,本府爰基於工程實際需要依法申請徵收。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及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圖: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本案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十六、安置計畫:
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情形;因本案工程需拆除多屬簡易結構或附屬構造設施,尚無因徵收致無屋可居住或情境相同者之情形,故無需洽請本府社政單位查詢及辦理安置作業。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 計畫目的:有效改善現況路寬及海豐地區阻塞車潮,以達交通分流效果,提升整體運輸效能及安全優良的行車空間,改善當地居民因路幅狹小造成出入之危險…等。並強化未來國道 3 號增設鹽埔交流道之聯絡道功能之考量,溝通鹽埔與屏東市區等各鄉鎮,帶動沿線觀光發展,以活絡屏東海豐地區之產業與增加相關經濟產值,藉以提高農業、區域特產等之投資,增加地區之可及性及便利性。
(二) 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 計畫進度:預定 105 年 10 月開工,107 年 4 月完工。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 應需補償金額總數:約 116,131,771 元。
(二) 地價補償金額:99,131,771 元。
(三) 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約 15,500,000 元。
(四) 遷移費金額:約 1,500,000 元。
(五) 其他補償金額:0 元。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 準備金額總數:新台幣 252,342,000 元。
(二) 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所需經費已列入交通部公路總局「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4 年(104-107)計畫」,核定總經費 252,342 千元(計中央補助款 201,975 千元、xxxx
xxx 00,000 xx),xxxx本府 105 年度單位預算道路橋樑工程-道路橋樑興建-設備及投資-公共建設及設施費項下,經費預算尚足敷支應(詳如附本府保留預算簽文、預算書影本、交通部公路總局 103 年度計畫核定文件影本及已提送本府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之相關證明文件)。
土地使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照片)
徵收土地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