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不得为“信用中国” 网站 ( www.creditchina.gov.cn ) 、“ 中国 政府采购 网” 网站
成 都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及 所 属单 位 采 购 代 理 服 务 项 目
招标文件
采购人: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4日
目录
密封袋的格式 26
投标文件封面格式 27
(四)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32
(五)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33
(六)投标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 34
(七)投标人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35
(九)投标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37
(十)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供应商提供具有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38
(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9
二、实质性要求承诺 43
一、应当提供的投标人及投标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55
特别提示:投标注意事项
一、注意事项
1.熟读整个招标文件,资格条件内容、文件中实质性要求内容、符合性审查内容
(如涉及)。
2.文件中的各要求有不清楚的和格式文件中有不知道如何填写的内容,请及时打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00-00000000)。
3. 检查投标文件中每页需要签字的地方,是否已完全签字盖章并加盖骑缝章。
4. 注意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不满足视为无效投标。
5. 仔细检查投标文件的封装要求、密封性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以防漏装或混装等情形。
6. 投标人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应再检查一下投标文件是否密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以及应该注明的其他标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发现有上述问题,应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及时进行修正。
7.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投标人应及早做好准备,提前到场,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投标文件。要关注天气和道路交通状况,外地投标人宜在开标前一天到达开标现场所在地,避免出现因迟到而导致无法参与投标。
8. 本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
本须知内容仅为提醒注意事项,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规定为准。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对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所属单位采购代理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所属单位采购代理服务项
目
二、招标项目简介: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x次采购项目为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所属单位采购代理服务项目,项目基本清单如下:
序号 | 采购内容 | 代理服务期限 | 具体要求 | 选取原则 |
1 | 2022 年 8 月 -2025 年 7 月采购代理服务 |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止 | 详见招标文件项目技术服务要求 | 按顺序确定成交人,排名第一至第十名的投标人作为本项目的 中标供应商。 |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二)招标项目采购内容
1.提供采购项目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咨询服务;
2.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文件(包括编制采购需求、开展需求调查、编制采购实施计划);
3.编制采购文件;
4.在政府采购指定的公开媒介上发布公告;
5.组织开展投标人报名、开标、评标等相关工作;
6.协助草拟合同及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工作;
7.按规定对需求管理、招标、投标等政府采购相关资料进行装订和存档管理;
8.协助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9.协助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组织开展采购项目单一来源论证工作;
10.房屋租赁代理服务工作;
11.协助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购买规定品目清单中的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开展政
府采购信用融资等);
12.协助采购人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政采云平台等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系统中完善采购项目相关信息;
13.协助采购人开展采购业务培训工作;
14.协助配合处理投诉、信访、举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作出询问答复、质疑答复。
三、投标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 号)要求,投标人需进入“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布的代理机构名单;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不得为“信用中国” 网站 ( xxx.xxxxxxxxxxx.xxx.xx ) 、“ 中国 政府采购 网” 网站
(xxx.xxxx.xxx.xx)、“四川政府采购网”网站“曝光台”、“成都信用”网站等渠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五、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地点、方式: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2 年 7 月 6 日—2022 年 7 月 12 日,上午 9:00—11: 30,下午 13:3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获取地点、方式:在本项目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潜在投标人凭有
效身份证明证件和介绍信自行前往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xxxxxx 00 x,0 x 0000 x)免费获取招标文件电子档(潜在投标人自备空 U 盘拷贝),并进行相应信息登记。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2 年 7 月 27 日 9:00—10:00(北京时间)。
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成都市蜀绣西路 69 号 0811 会议室。
3、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本次招标不接受非现场投递的投标文件。
七、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2 年 7 月 27 日 10:00(北京时间)。
八、开标地点:成都市蜀绣西路 69 号 0811 会议室九、采购人及联系方式
采购人: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 址:成都市蜀绣西路 69 号联 系 人:朱先生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序 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1 | 采购人 |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 | 采购内容 |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所属单位采购代理服务项目(2022年8月至2025 年7月) |
3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4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5 | 服务期限、履约地点 | 服务期限:三年 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6 | 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强制性规定 (实质性要求) | 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须符合其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否 则以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处理。 |
7 | 现场考察、标前答 疑会 | 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另行书面通知。 |
8 | 联合体投标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9 | 合同分包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 |
10 |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注: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 |
11 | 投标有效期 (实质性要求)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 90 天 |
12 | 备选投标方案和报价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和多个报价 |
13 | 签字盖章 (实质性要求) | 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签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签字可用具有法定效力的个人印章代替)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 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
14 | 投标文件封面的标 注 | 投标文件封面上应清楚地标明资格性投标文件、其他投标文件、项目名称、 投标日期、投标人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 |
15 | 投标文件份数及格式 (实质性要求) |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为一式叁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电子文档壹份(以.doc或.docx格式存档的U盘)、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一式贰份原件。 “开标一览表”除单独密封提交外,还应编制于其他投标文件正副本内,如 有遗漏,将视为无效投标。 |
16 | 采购文件咨询 | 联系人:x先生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序 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17 | 开评标工作咨询 | 联系人:x先生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18 | 结果公告 | 评标结果等将在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 |
19 | 中标通知书领取 | 中标公告在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上公告后,请中标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和介绍信到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取中标通知书 联系人:朱先生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地址:成都市蜀绣西路69号2楼0212室 |
20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1.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xx。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 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21 | 解释 | 1.招标文件第四章第“5、”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以财库〔2022〕3 号文为准,即:认定为 200 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 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 200 万元的,从其规定。 2.供应商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 |
序 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若提供虚假承诺将被视为虚假响应,取消中标资格。 3.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 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 ||
22 | 投标保证金 | x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
23 | 履约保证金 | x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
24 | 供应商询问 | 联系人:x先生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地址:成都市蜀绣西路 69 号 2 楼 0212 室 1.询问内容:不得涉及评审秘密、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等保密内容。 2.询问方式:询问人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询问必须提供询问人基本信息(包含具体询问内容、询问人名称或姓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3.询问提出的范围及主体:①采购文件及采购信息公告环节: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及采购信息公告的内容向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询问,仅对采购信息公告内容提出询问的,不限制询问主体。②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环节: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以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相关问题向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询问,未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得对此环节提出询问。③询问提出的时间原则上参照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效质疑的时间计算为准。 4 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社会成本,鼓励询问主体对于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利益或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或情形采用询问方式处理解决(包含但不限于文字错误、标点符号、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的情形)。 5.为降低时间成本,减少不必要的干扰,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不接受未按照约定时间(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7:00) 提出的询问。 |
25 | 供应商质疑 | 联系人:x先生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地址:成都市蜀绣西路 69 号 2 楼 0212 室 质疑范围:①针对采购文件: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②针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 |
序 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2.提出质疑函的时限要求: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质疑。 3.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供应商在法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现场、邮寄或快递提交质疑函(①采用邮寄和快递形式提交的质疑函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的本项目联系人书面签收为准;②收到质疑函后,进行质疑处理时:书面形式现场提交的以书面签收的日期为准,邮寄以收到的邮戳日期为准,快递以受送达人在签收单上签收之日为准。质疑供应商在质疑函签收后 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疑答复的,可主动电话询问本项目联系人相关事宜)。注:①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第 94 号令)规定,并使用财政部下发《质疑函》范本。 明确的请求是指:供应商需说明是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还是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想要达到的结果,如中标无效、废标、重新组织采购、赔偿、追究法律责任等; 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包含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质疑事宜时无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参加采购项目的证明、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证明提出质疑的事实存在的材料等。 如因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二条的要求,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进行质疑函补正,未进行补正或在法定质疑期内未进行补正的,其所有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②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 ||
26 | 考核 (实质性要求) | 1、采购人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代理机构考核办法,对中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人的采购工作开展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中标代理机构作出取消代理资格、限期整改并暂停代理资格等处罚。 2、中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人的采购工作期间,因各种原因受到采购人取消 代理资格处罚的,不得再参与采购人组织的以后年度类似项目招标工作。 |
27 | 承诺提醒 | 关于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出的相关资格或实质性要求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设施设备等),项目采购活动结束后,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如有必要将核实供应商所作承诺真实性,如提供虚 假承诺将报告监管部门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
特别说明:1、如本须知前附表内容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须知前附表内容为准。
2、本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1.2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2 “投标人”系指获取了招标文件拟参加投标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供应商,同时本文件中因政策法规等原因出现描述不一致的“投标人”与 “供应商”均属同一含义。
2.3 本招标文件各部分规定的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2.4 本招标文件各部分规定的时间均以北京时间为准。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本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3.2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3 向采购人领取了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控股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管理关系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单位之间存在的其他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5.2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3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
5.3.1 2 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2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3.3 回避。本次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6.1 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制作、签章、加密要求等);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五)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招标项目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七)评标办法;
(八)合同主要条款。
6.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7.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采购单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投标人认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申请,但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决定是否采纳投标人的申请事项。
7.2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在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发布更正公告;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7.3 供应商应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在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招标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该更正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7.4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
时间和开标时间。
8.1 采购人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若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8.2 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
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视为未提供该资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9.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2.联合体投标(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13.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3.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3.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否则视为投标人未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不影响有效性。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相关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3.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
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3.5 如采购项目涉及知识产权时按照此条要求执行,并在评审时作实质性审查。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分包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两部分:
14.1 第一部分:资格性投标文件(用于资格审查)
按照招标文件第四、五章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4.2 第二部分:其他投标文件(用于资格审查以外的评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4.2.1 报价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开标一览表”。本次招标报价要求:
(1)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完成本项目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本项目涉及费用包括:专家费、采购代理服务费、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文件编制费(包括编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调查、编制采购实施计划)、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费、采购项目单一来源论证费、房屋出租项目房屋租赁代理服务费。(中标投标人在代理采购人项目过程中若发生专家费的,专家费支付标准按照成都市统一标准执行)(实质性要求)
(2)报价承诺均为完成整个项目的总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必须签字或盖章确认,投标人的价格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实质性要求)
14.2.2 服务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服务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服务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投标人的服务应答应尽可能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实施方案;
(2)拟投本项目的管理、技术及服务人员; (3)服务应答表;
(4)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4.2.3 商务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人根据第七章评分细则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3)商务应答表;
(4)投标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4.2.4 其他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注: 以上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鲜章),若未加盖投标人公章(鲜章)的,则该证明材料涉及的评分项不予评分,涉及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的评审项按未通过处理。
若综合评分明细表和技术参数中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上述未提及,投标人根据综合评分明细表和技术参数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5.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15.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6.投标保证金
x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7.1 投标有效期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90 天。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必 须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以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7.2 因疫情、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不可抗力事
件,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7.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8.1 投标文件分为资格性投标文件和其他投标文件两部分,且该两部分应分册装订。
18.2 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进行密封。资格性投标文件用于采购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其他投标文件用于评标委员会评审。
18.3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为一式叁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电子
文档壹份(以.doc 或.docx 格式存档的 U 盘)、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一式贰份原件。(实质性要求)
18.4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装订成册,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18.5“开标一览表”除单独密封提交外,还应编制于其他投标文件正副本内,如有遗漏,将视为无效投标。(实质性要求)
18.6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逐页编码,可双面打印。
18.7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左侧胶装,不得散装或者活页装订;若投标文件内容较多,可分册装订,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18.8 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印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18.9 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签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签字可用具有法定效力的个人印章代替),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实质性要求)。
18.10 投标文件封面上应清楚地标明资格性投标文件、其他投标文件、项目名称、投标日期、投标人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
18.11 本招标文件要求的复印件是指对图文进行复制后的文件,包括扫描、复印、影印等方式复制的材料。
18.12 投标文件应根据上述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项目名称、投标日期、投标人名称。
19.2 资格性投标文件、其他投标文件、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电子文档,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资格性投标文件”、“其他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 “电子文档”字样,并注明项目名称、投标日期、投标人名称,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20.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
20.2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应当拒收,并告知投标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20.3 采购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20.4 本次招标不接受非现场投递的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 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公章。修改书应按投标人须知第 19 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2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撤回投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22.1 开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人、投标人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由采购人主持,投标人代表参加。评标专家不参加开标活动。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2.2 开标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22.3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先检查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将投标人单独提交用于开标唱标的“开标一览表”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宣读。
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确认投标文件情况,仅限于确认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反映开标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要求开标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并在评标时予以认定处理,但不得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22.4 开标时,“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2.5 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6 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投标人代表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了的,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22.7 合格投标人不足 10 家的,不得开标。
开标会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会开始。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会议记录人以及根据情况邀请的现场监督人等工作人员,根据“投标文件递交登记表”宣布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名单。
(2)宣布会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根据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的检查结果,当众宣布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开标唱标。主持人宣布开标后,由现场工作人员按任意顺序对单独用于开标唱标的“开标一览表”当众进行拆封,由唱标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同时,做好开标记录。唱标人员在唱标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或有明显错误的,应即刻报告主持人,经工作人员和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投标人代表现场进行澄清或确认。
(4)唱标完毕后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需现场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唱标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提出,并要求会议记录人在开标记录中予以记录,或者另行提供书面异议资料,不签字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唱标内容和结果,且不得干扰、阻挠开(唱)标、评标工作。
(5)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所有投标人代表应立即退场 (招标文件要求有演示、介绍等的除外)。同时所有投标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
以方便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评标结果投标人在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查询。
开标和评标过程进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档。 25.资格审查
采购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评标结果等将在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27.1 中标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中标通知书须在采购人对评标结果确认之后发出。
27.2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7.3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采购人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应当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7.4 中标公告发出后,中标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和介绍信到采购人处领取中标通知书。
28.1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8.2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8.3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
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9.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人将任何合同义务分包。 30.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人将任何合同义务转包。
中标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1.1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采购合同一致。
31.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法规变化的,以变化后的政策法规为准,
具体变化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32. 履约保证金无。
33.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3.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考核办法,对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中标人作出取消资格、限期整改并暂停资格等处罚。中标人代理采购人的采购工作期间,因各种原因受到采购人取消代理资格处罚的,不得再参与采购人组织的以后年度类似项目招标工作。
x项目涉及采购单位支付服务费用的,采购人及其下属事业单位、企业将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人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各项服务费用。
35.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8)将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中标资格或者认定中标、投标无效。
因国家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隶工作已经完成,采购代理机构参与采购活动时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承诺函或由采购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并将查询记录存档。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采购代理机构信用信息查询渠道
“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 xxx.xxx.xx)等。
2.采购代理机构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在资格审查阶段完成。
3.采购代理机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
采购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并将查询记录存档。
4.采购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的使用: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本项目的将被拒绝。
(一)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
x招标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和第七章中“1.总则、2.评标方法、3.评标程序”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招标文件不再做调整。
(二)保密
各采购当事人不得透露有关成功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任何情况;投标人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合同授予意向等情况均不得对外透露。
(三)其他
x招标文件中作为实质性要求的内容,除明确要求需在投标时提供承诺函等证明材料的外,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仅对投标文件是否违背实质性要求进行审查,如该项未违背实质性要求,视为满足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涉及企业资质、产品认证、人员执业资格等描述与国家最新要求不一致时以最新要求为准。
一、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
二、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投标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格式中“注”的内容,投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保留在投标文件中,未保留的视为投标人默认接受“注”的内容。
四、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
目无关,在不改变投标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投标人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附件:密封袋的格式
项目名称:
资格性投标文件/其他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开标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投标日期:
投标文件封面格式
正本或副本
资格性投标文件/其他投标文件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投标日期:年 月 日
(采购单位):
本授权声明: (投标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为我方参加“ ”( 项目名称)投标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我单位均予承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我单位承担。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亲自参加投标,而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适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被授权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外籍人士的,则提供护照复印件)。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本人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就参加你单位组织的 (采购项目名称)投标活动,并参与项目的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我单位均予承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我单位承担。
特此证明。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参加投标时适用本证明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外籍人士的,则提供护照复印件)。
①投标人若为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 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 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④若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⑤若为自然人:提供 “身份证明材料”。
注:1.以上证明材料应满足此条要求①发证机关有年检要求的,应按规定通过年检;②在有效期内;③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企业若已更换为三证合一的则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他组织提供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或护照等)均具备此条同等效力;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7〕41 号)等政策要求,若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已实行多证合一的,提供多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四)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1、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承诺函(原件)。
2、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提供 2021 年度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有效财务报告(至少包含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注:①投标人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②承诺函格式自拟,或参照《承诺及声明函》的格式提供承诺函。
(五)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注:格式自拟,或参照《承诺及声明函》的格式提供承诺函。
(六)投标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
1、提供 2021 年以来任意三个月的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有依法缴纳税收良好记录的承诺函原件;(注:证明材料可为银行电子回单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或有效票据的复印件)
2、提供 2021 年以来任意三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承诺函原件;(注:证明材料为银行电子回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或有效票据复印件)
3、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注:格式自拟,或参照《承诺及声明函》的格式提供承诺函。
(七)投标人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
注:格式自拟,或参照《承诺及声明函》的格式提供声明函。如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投标人将被认定投标无效或被取消中标资格。
(采购单位) :
我公司(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现xxxx及声明如下: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未与其他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
7.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8.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行为。
9.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本单位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10.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情形。
11.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12.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采购单位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单位)自愿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所带来的所有法律责任。
投标人名称: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个人名章)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九)投标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采购单位):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现xxxx如下:
(投标人名称)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主要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期限)均无行贿犯罪记录。
我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单位自愿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所带来的所有法律责任。
投标人名称: (xx)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投标日期:
注:投标人成立时间超过十年的,在“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期限”处填写“十年内”;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十年的,在“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期限”处填写“自我单位成立之日起至今”。
(十)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供应商提供具有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1.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 号)要求,提供在 “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布的代理机构名单的截图。
2.提供未与其他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承诺函。
注:承诺函格式自拟,或参照《承诺及声明函》的格式提供承诺函。
无
(采购单位:)
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招标文件,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次项目投标。我方授权(姓名、职务)代表我方(投标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1.我方自愿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投标报价以开标一览表为准,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履约时间为
。
2.我方承诺:投标有效期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90 日。
3.我方完全理解采购人不一定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的投标人的行为。
4.一旦我方中标:
4.1 我方承诺积极配合采购人办理领取中标通知书事宜,同时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4.2 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于合同签字生效后,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项目约定工作内容。
4.3 我方愿意提供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4.4 我方自愿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完成采购项目,接受采购人按照采购合同约定金额支付采购资金。
4.5 我方在参与本项目履约过程中涉及国家相关强制标准的,均按照该标准执行。
5.我方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 目的的行为。
6.若取得本项目中标资格,同意在项目公告时按照国家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关于信息保护、信息安全等要求发布涉及我单位相关的信息,现予以确认。
7.我方同意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履约并承诺: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我方将自动失去成交资格:
7.1 如果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7.2 我方提供了虚假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
7.3 在投标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
7.4 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由于我方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并履行合同。
8.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电子文档 1 份,用于开标唱标的“开标一览表”一式二份。
9.我方承诺在参加本项目投标过程中,已认真研读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的相关内容,完全识别招标投标相关风险(含不利因素)并已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应对措施,积极主动尽职尽责,愿意承担错过投标时间、错过开标解密时间、错过澄清、说明、补正时间、以及授权书过期或失效等情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所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年 月 日
(采购单位):
我方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现xxxx及声明如下:
1.我方已认真阅读并接受本项目采购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
2.我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投标人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行为。与我方存在直接控 股关系的单位为: ;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为:
(如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相关供应商填“无”)。
3.我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本单位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4.我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我单位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本项目采购人的工作人员的情形。
5.我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情形。
6.我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与采购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7.我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8.我方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9.我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我方完全同意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费用”、“合同分包”、“合同转包”、“知识产权”等实质性要求,并承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履行。
10.我方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如我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我方承诺提供相关技术文档,并提供无限期技术
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如我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非自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已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自愿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所带来的所有法律责任。
投标人名称: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个人名章)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标报价(元) | 备注 |
1 | 20 万(不含 20 万)以上的项目代理服务费 | 预算金额在 20 万人民币以上(大于 20 万人民币)的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参考《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规定执行,由项目中标人支付。 | 含专家费 |
2 | 20 万(含 20万)以下的项目代理服务费 | 预算金额在 2 至 20 万人民币的(大于等于 2 万人民币小 于等于 20 万人民币)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采取定额方 式支付,每个项目人民币 3000 元,由采购人支付。 | 含专家费 |
3 | 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文件 | 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文件(包括编制采购需求、开展需求调查、编制采购实施计划),费用采取定额方式支付。其中,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时未开展需求调查的,每个项目人民币 3000 元;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时开展了需求调查的,每个项目人民币 4000 元,上述费用均由采购人支付。 | 含专家费 |
4 | 协助采购项目履约验收 | 履约验收费用采取定额方式支付,每批次 3000 元,由采购人支付。 | 含专家费 |
5 | 单一来源论证 | 单一来源论证费采取定额方式支付,每个项目人民币 3000 元,由采购人支付;同一采购项目的单一来源论证与需求论证(若需要)只收取一次费用。 | 含专家费 |
6 | 房屋出租项目代理服务费 | 招租成功并签订租赁合同的住宅类房屋租赁代理服务费由承租人按照 500 元/套支付 | |
招租成功并签订租赁合同的非住宅类房屋租赁代理服务 x由承租人按照 800 元/套支付。 |
注:1.本项目采用单项报价形式,具体结算以实际代理类别、代理数量进行结算。
2.所有项目流标,乙方不得收取代理服务费(因流标等原因导致再次招标,论证、验收违反合同或法律规定需要重复进行的,均按一次计算价格)。因采购人原因导致采购中的采购项目中止采购的,采购人应当按照上述费用标准结合采购进度支付相应款项。
3.中标投标人在代理采购人项目过程中若发生专家费的,专家费支付标准按照成都市统一标准执行。
4.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完成本项目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5.“开标一览表”除了单独密封递交外,其他投标文件(正副本)也应当提
供,如有遗漏,将视为无效投标。
投标人名称: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个人名章)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其中 | 专职人员总 数 | |||||
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总 数 | |||||
注册资金 | 参加政府采 购培训合格人员总数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注: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对不涉及的内容可填写“/”,不影响投标资质及效力。
投标人名称: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个人名章)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序号 | 招标要求 | 投标应答 | 详见投标文件第 页 |
注:供应商须对招标文件第二章 14.2.3 商务部分(包含但不限于此部分)据实对不能响应的部分进行填写,已响应的无须列入此表,对未列入此表又存在不响应情况的按虚假响应处理。
投标人名称: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个人名章)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序号 | 招标文件要求服务内容 | 投标应答 | 偏离情况 |
注:①供应商须把招标文件第六章中技术服务要求全部列入此表进行响应。
②按照招标项目技术要求的顺序逐条对应填写。
③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投标人名称: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个人名章)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年份 | 项目名称 | 采购单位 | 备 注 |
注:投标人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业绩提供四川政府采购网上结果公告截图为准)。
投标人名称: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个人名章)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类别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常住地 |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
项目负责人 | ||||||||
其他管理人员 | ||||||||
注: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对不涉及的内容可填写“/”;本表所列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成员信息将作为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是否属于串通投标的情形。
投标人成交后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须报采购人书面同意,否则将暂停直止取消该投标人业务。
投标人名称: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个人名章)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注:由投标人自行编写(格式不限)。
投标人名称: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个人名章)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 号)要求,投标人需进入“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布的代理机构名单;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一)投标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二)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 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三)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时提供针对本次投标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
(四)投标人代表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原件。
注:投标人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若虚假响应,取消中标资格。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及范围是:根据财库〔202 2〕3 号文件关于“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 200 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 200 万元的,从其规定。本章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鲜章)。
第五章 资格性审查
一、应当提供的投标人及投标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
1.投标人若为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若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5.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注:1.以上证明材料应满足此条要求①发证机关有年检要求的,应按规定通过年检;②在有效期内;③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企业若已更换为三证合一的则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他组织提供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或护照等)均具备此条同等效力;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7〕41 号)等政策要求,若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已实行多证合一的,提供多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二)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1.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承诺函(原件)。
2.提供 2021 年度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有效财务报告(至少包含审计报
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注:承诺函格式自拟,或参照《承诺及声明函》的格式提供承诺函。
(三)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注:承诺函格式自拟,或参照《承诺及声明函》的格式提供承诺函。
(四)投标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
1.提供 2021 年以来任意三个月的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有依法缴纳税收良好记录的承诺函原件;(注:证明材料可为银行电子回单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或有效票据的复印件)
2.提供 2021 年以来任意三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承诺函原件;(注:证明材料为银行电子回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或有效票据复印件)
3.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
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注:承诺函格式自拟,或参照《承诺及声明函》的格式提供承诺函。
(五)投标人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
注:承诺函格式自拟,或参照《承诺及声明函》的格式提供声明函。如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投标人将被认定投标无效或被取消中标资格。
(六)投标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1.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投标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10 年内(若供应商成立不足 10 年的,承诺期限为成立之日起至今)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
2.投标人未提供有效承诺函的,由采购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查询,并将查询记录存档,查询结果与承诺函具有同等效力。
注:①投标人采用提供承诺函方式响应的,其内容必须符合上述第 1 款的要求,否则将视为无效承诺;②如投标人未提供有效承诺函,且未在投标文件中书面载明其“现任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信息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七)提供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而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承诺函;
(八)提供未参加过本项目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承诺函;
(九)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 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注:采购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并将查询记录存档。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本项目的将被拒绝;
(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原件
注: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亲自参加投标,而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适
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被授权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
印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外籍人士的,则提供护照复印件)。
(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注: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参加投标时提供本证明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外籍人士的,则提供护照复印件)。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承诺函。
注:承诺函格式自拟,或参照《承诺及声明函》的格式提供承诺函。
(十三)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1.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 号)要求,提供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布的代理机构名单的截图。
2.提供未与其他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承诺函。
注:1.以上承诺及声明函可参照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相关格式或自拟格式填写均有效。
2.本项目资格审查仅限于本章涉及的所有内容,若投标人未按照要求提供齐全,其资格审查作未通过处理。
3.投标人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以上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投标人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5.本章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鲜章)。二、资格审查程序
1.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四十四条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的资格性审查结果。
2.通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 10 家的,不得评标。
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资格性审查时被判定为未通过的,采购人将现场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如对资格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应立即向采购人反馈意见。(说明:无论投标人是否收到通知或提供反馈意见,均不影响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投标人对资格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其反馈意见仅限于采购人对资格审查结论的正确性进行复核,避免出现审查错误。)
一、服务主要内容
(一)提供采购项目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咨询服务;
(二)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文件(包括编制采购需求、开展需求调查、编制采购实施计划);
(三)编制采购文件;
(四)在政府采购指定的公开媒介上发布公告;
(五)组织开展投标人报名、开标、评标等相关工作;
(六)协助草拟合同及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工作;
(七)按规定对需求管理、招标、投标等政府采购相关资料进行装订和存档管理;
(八)协助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九)协助采购人组织开展采购项目单一来源论证工作;
(十)房屋租赁代理服务工作;
(十一)协助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购买规定品目清单中的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等);
(十二)协助采购人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政采云平台等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系统中完善采购项目相关信息;
(十三)协助采购人开展采购业务培训工作;
(十四)协助配合处理投诉、信访、举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作出询问答复、质疑答复。
代理项目委托信息应当以采购人出具的委托单据为准。
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 2021-22 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
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4〕214 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令第 110 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01 号、《政府采购质
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川财规〔2021〕8 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延长《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有效期的通知 川财采〔2022〕7 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上线试运行的通知》川财采〔2022〕41 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四川省 2020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成都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规定以及行业技术要求进行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服务。
三、代理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2025 年 7 月 31 日。
四、采购人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代理机构考核办法,对中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人的采购工作开展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中标代理机构作出取消代理资格、限期整改并暂停代理资格等处罚。中标人代理采购人的采购工作期间,因各种原因受到采购人取消代理资格处罚的,不得再参与采购人组织的以后年度类似项目招标工作。
五、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法规变化的,以变化后的政策法规为准,
具体变化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1.1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87 号令)等法律规章,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1.2 评标工作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市财政局专家库中抽取的政府采购评标专家 4 人,采购人代表 1 人)负责。
1.3 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1.4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招标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
义、重大缺陷;
(2)审查投标人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3)根据需要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4)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中标人;
(5)起草评标报告并进行签署;
(6)向招标采购单位、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评标过程独立、保密。投标人非法干预评标过程的行为将导致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6 评标委员会评价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对于投标人而言,除评标委员会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1.7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事项,可提请招标采购单位书面解释说明。发现招标文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可以拒绝评标,并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说明情况(注明法律法规依据)。
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3.评标程序
3.1 审查招标文件和停止评标。
3.1.1 评标委员会正式评标前,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文件中实质性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3.1.2 招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
(1)招标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招标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之外的评标方法,或者虽然名称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但实际上不符合国家规定;
(6)招标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3.1.3 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停止评标:
(1)招标采购单位未提供必要的与采购项目有关的政策制度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继续评标将导致违法或者错误评标的;
(2)有关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依法独立评标的;
(3)其他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正常履职的情形。
3.1.4 出现本条规定应当停止评标或者可以停止评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标。
3.1.5 资格性检查。采购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投标人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不按招标文件第五章要求的内容提供资格性审查资料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且影响投标文件的资格性的; (3)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
3.1.6 符合性检查。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对符合资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本招 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事项仅限于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投 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必须以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否则,不能对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臆测符合性审查事项。
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外,本项目投标人或者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符合性检查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2)投标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3)投标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投标有效期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4)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标底和其他报价规定的;
(5)技术、服务应答内容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6)招标文件有明确要求,但投标文件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7)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8)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注: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全部通过上述符合性审查内容;如有任意一项未通过的,应在符合性审查报告中载明未通过的具体原因,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时被判定为未通过的,采购人将现场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如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采购人反馈意见。采购人在评审结束前将收到的反馈意见及时告知评标委员会。(说明:无论投标人是否收到通知或提供反馈意见,均不影响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且采购人对此将不承担任何的责任。投标人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其反馈意见仅限于评标委员会对评审结论的正确性进行复核,避免出现评审错误。)
3、通过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 10 家的,不得评标。
3.2 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未作无效投标处理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服务、商务等方面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3 复核。评分汇总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
3.4 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数量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人。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报价相同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
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也相同的并列,优先选择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或脱贫攻坚地区的投标人;报价相同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也相同无投标人属于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或脱贫攻坚地区的或投标人均属于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或脱贫攻坚地区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中标候选人。(不发达地区或脱贫攻坚地区的投标人需提供属于不发达地区或脱贫攻坚的相关证明材料,少数民族地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投标人注册地为少数民族地区。)
评标委员会可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的,只有在获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人。未获得采购人的书面同意,评标委员会不得在招标文件规定之外推荐中标候选人,否则,采购人可以不予认可。
3.5 出具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后,应当向招标采购单位出具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人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授标建议,报价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报价的合理性予以特别说明。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评标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不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评标结果。
3.6 评标争议处理规则。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人投标文件 做无效处理等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认定过 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反 映。
3.7 投标人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评标委员会全
体成员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给予投标人必要的反馈时间。
3.7.2 投标人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投标人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不得以此让投标人实质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得影响投标人公平竞争。本项目下列内容不得澄清:
(1)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其他实质内容;
(2)投标人投标文件中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指标和商务应答;
(3)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的证明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3.7.4 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的,不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唱标时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为准;
(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出现文字错误,导致金额无法判断的除外;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出现计算错误、明显人为工作失误的除外;
(4)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5)对不同语言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出现本条第(2)项规定情形,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且超过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但未超过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应以单价汇总金额作为价格评分依据。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注:评标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可以要求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直接作无效投标(无效)处理。
3.8 低于成本价投标处理。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投标人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投标人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xx。
投标人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投标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投标人比较情况等就投标人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投标人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9 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评标结果。
3.9.1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拟出具评标报告前,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及时组织 2 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情况要求评标委员会现场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标: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规定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标,重新出具评标报告,并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原有的评标报告自动无效,但应当留存归档。
3.9.2 招标采购单位复核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不得离开评标现场。
3.9.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标:
(1)评标委员会已经出具评标报告并且离开评标现场的;
(2)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3.9.4 存在本条 3.9.1 规定情形,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工作人员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现场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标,评标委员会拒不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标的,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发放评标报酬,并及时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采购活动中止进行。
4.1 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采用相同的评标程序、评分办法及标准进行评价和比较。
4.2 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4.3 除价格因素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评分。
4.4 综合评分明细表
4.4.1 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为原
则。
序 号 | 评分 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备 注 | 得 分 |
1 | 履约经验 | 20 分 | 1.投标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含)以来在成都市本级代理的政府采 购项目,每一个业绩得 0.5 分,最多得 10 分; 2.投标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含)以来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四川省范围内的规划和方案编制、咨询管理服务、造价、设计、评审项目),每一个业绩得 0.5 分,最多得 10 分。 注:以上各项业绩不重复计分。(提供项目业绩清单以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中标/成交结果信息截图为准,没有或未提供不得分,不得虚 假响应,否则将被取消资格) | ||
2 | 信誉 | 24 分 | 1.投标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含)以来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取得采购 人好评的意见调查表,每具有一个得 0.5 分,最多得 3 分(以采购单位盖章为准)。 2.根据投标人在 2018-2020 年度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考 核评价)结果进行评审:其中任意一年考核等次为优秀(或得分 90 分 以上,含 90 分)的得 5 分,良好(或得分 80 分-90 分,含 80 分)的 |
得 3 分,中等(或得分 70 分-80 分,含 70 分)的得 2 分,合格(或得 分 60 分-70 分,含 60 分)的得 1 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年考核取 得相应等次的,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加分(如有 1 年优秀得 5 分,有 1 年良好得 3 分,有 1 年考核不合格不得分,则三年总得分为 8 分), 其余情况不得分,未参加 2018-2020 年度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 督检查的也不得分。(本项最多得 15 分) 3.投标人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 2 分(认证范围包含政府采购项目,提供证书复印件及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页查询截图证明资料,否则不予认定)。 4.投标人成立至今参与地市级及以上的财政部门的政策研讨、座谈、调研的,每有一次得 0.5 分,最多得 2 分。(提供财政部门盖章的证明材料,如邀请函、通知等) 5.投标人自 2020 年(含)以来获得权威媒体对政府采购行业领域颁发的荣誉证书,每提供一个得 0.5 分,最多得 2 分。(权威媒体是指中国政府采购报社、政府采购信息报社、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四川日报,提供荣誉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招标结果公告后,采购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查看原件,如实际情况与投标描述不一致 的,将取消中标资格) | |||||
3 | 人员情况及人员配备 | 17 分 | 1.投标人拥有不少于 5 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 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人员得 2 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1 名专职人员加 0.5 分,最多加 3 分(专职人员需提供四川省财政厅颁发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投标人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在职证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因四川省财政厅近期已暂停组织培训,故培训合格证在暂停前最后一期培训时(2019 年 6 月 11 日)仍在有效期内的,本项目均予认可。(本项最多得 5 分) 2.拟投入本项目的负责人具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得 1 分,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得 1 分,具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书得 1 分,从事政府采购工作至少 5 年以上(含)得 1 分。(注:①提供四川省财政厅颁发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 投标人公章;因四川省财政厅近期已暂停组织培训,故培训合格证在暂停前最后一期培训时(2019 年 6 月 11 日)仍在有效期内的,本项目均予认可;②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③提供政府采购专家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④提供本项目负责人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 5 年以上(其中在投标人至少工作 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等在职证明加盖投标人公章;每项需按照对应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否则该项不得分)(本项共 4 分) 3.除本项目负责人外,投标人每有一名获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书的工作人员得 0.5 分,最多得 6 分。(提供投标人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在职证明和专家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予认定)。 4.投标人具有合作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的得 2 分(提供委托协议书及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注:1、本项第 1 点和第 3 点人员可重复。 |
4 | 公司 情况、办公 场所 及交 通状 况 | 13 分 | 1.投标人在成都市主城区具有独立的、固定的办公场所,同时具有开标室 1 个和评标室 1 个得 1 分;每增加 1 个开标室或评标室加 0.5 分, 最多加 3 分(提供产权证明或租房协议,开标评室提供公司照片);办公场地有明确功能分区(包括供应商等候区、采购人等候区、专家等候区、开评标区、办公区),区域划分明确且相互独立,能充分避免人员交叉得 2 分。(本项 6 分) 2.投标人在成都市主城区的办公场地面积在 500 平方米(含)以上的 得 5 分,面积在 400 平方米(含)至 500 平方米(不含)得 3 分,面 积在 400 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得 1 分。注:提供租房协议或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招标结果公告后,采购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考察,如实际情况与投标描述不一致的,将取消中标资格。(本项最多得 5 分) 3.投标人提供办公场所音视频等设备配置:提供设备清单及品牌型号, 图片以及发票证明。配置齐全得 2 分,每缺一项扣 0.5 分,扣完为止。 (配置包含但不限于公共区大屏、自助排号机,开标室投影及展台、监控、拾音器、控制终端,评标室监控、拾音器、控制终端、呼叫器,监控室显示器、耳麦、沙发,机房设备、通讯设备储存柜、档案密集架) 注:成都市主城区指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成华区、金牛区、x x区。 | ||
5 | 行政处罚等情况 | 10 分 | 投标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含)以来,未受到各级财政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或作出的对代理机构有效并成立的投诉处理决定 (仅限于过错在采购代理机构的投诉处理决定)的得 10 分。 注:以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为准;没有上述情形的投标人提供承诺函得 10 分,未提供得 0 分,有上述情形的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如实填写(如提供材料不实或少提供的或虚假 承诺的直接取消资格)。 | ||
6 | 招标代理服务方案 | 13 分 | 评审小组对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招标代理服务方案(具体包括项目组织协调、采购方案、采购代理工作流程、响应及进度保障、内控管理制度、质量保障、采购xx方案及保密方案、对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处理方案、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方案、业主培训、对陪标围标的有效控制、档案管理制度、其他服务等)进行综合评价,以上各项内容完全满足本项目需求(方案内容符合本项目实际,各项内容齐全、流程描述详尽、可行性强)得 13 分;每缺少一项扣 1 分;每有一项 内容存在缺陷扣 0.5 分,扣完为止。 注:缺陷指内容阐述与本项目实际情况存在偏差、或过于简略、或存在无关的内容、或内容描述不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 | ||
7 | 投标文件规范性 | 3 分 | 1.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或者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的;2.投标人拒绝澄清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或澄清、说明、补正的内容也不能说明问题的;3.投标文件制作不规范(如目录和页码未对应,未装订),响应不全面,格式不规范,内容不整齐。无上述问题得 3 分,每发现 1 个上述问题扣 1 分,扣完为止。 |
本次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十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不符合招标要求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在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上公告。 6.定标
6.1 定标原则:本项目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6.2 定标程序
6.2.1 评标委员会将评标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 10 名中标候选人,并按照综合得分高低标明排列顺序。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6.2.2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注意,采购人按照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不能认为采购人只能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采购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确定后一顺序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类推。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前 10 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6.2.3 根据采购人确定的中标人,采购人在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上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6.2.4 采购人不解释中标或落标原因,不退回投标文件和其他投标资料。
6.2.5 中标的投标人不得进行转包。
6.2.6 如中标的投标人因生产能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投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侯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1)遵守评标工作纪律;
(2)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独立评标;
(3)不得泄露评标文件、评标情况和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4)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向评标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5)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标并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
(6)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标过程中受到的非法干预情况;
(7)配合答复处理投标人的询问、质疑等事项;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1)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回避的规定。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标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标;
招标采购活动中参加招标文件咨询、论证或者编制的,除采购人代表以外,不得参加该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
(2)评标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招标采购单位统一保管;
(3)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4)评标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标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标格式评分和撰写评标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标意见签字确认;
(5)在评标过程中和评标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资料,除因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
(6)服从评标现场招标采购单位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标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7)遵守有关xx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招标采购单位的请托。
(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2)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5)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7)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1)答应参加评审活动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迟到,且不及时告知抽取终端工作人员,导致评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2)不遵守评审现场工作纪律的;
(3)明显故意拖延评审时间的;
(4)抄袭其他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的;
(5)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导致评审过程、评审结果违法违规,情节轻微不构成行政处罚的;
(6)索取高于规定的劳务报酬,或者要求先给付报酬再进行评审,或者因劳务报酬低而拒绝评审、拒绝签署评审报告的;
(7)不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记录或者反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的;
(8)存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但不构成行政处罚行为的。
甲方(采购人):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乙方(采购代理机构):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实施甲方(包含局机关和局属各企业、事业单位)代理采购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双方同意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履行合同。
一、代理服务时间:合同签订日起-2025年7月31日。二、代理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及项目的需要主要开展以下业务: 1.提供采购项目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咨询服务;
2.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文件(包括编制采购需求、开展需求调查、编制采购实施计划);
3.编制采购文件;
4.在政府采购指定的公开媒介上发布公告;
5.组织开展投标人报名、开标、评标等相关工作;
6.协助草拟合同及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工作;
7.按规定对需求管理、招标、投标等政府采购相关资料进行装订和存档管理;
8.协助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9.协助采购人组织开展采购项目单一来源论证工作;
10.房屋租赁代理服务工作;
11.协助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购买规定品目清单中的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等);
12.协助采购人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政采云平台等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系统中完善采购项目相关信息;
13.协助采购人开展采购业务培训工作;
14.协助配合处理投诉、信访、举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作出询问答复、质疑答复。
代理项目委托信息应当以甲方出具的委托单据为准。
1.采购预算金额 20 万元以上(不含 20 万元)的采购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考《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规定执行,代理费用由乙方向中标人收取。 2.采购预算金额在 2 万元至 20 万元人民币的(大于等于 2 万元人民币小于
等于 20 万元人民币)采购项目,代理费采取定额方式支付,每个项目人民币 3000
元,代理费用由乙方向甲方(实际采购人)收取。
3.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文件(包括编制采购需求、开展需求调查、编制采购实施计划),费用采取定额方式支付。其中,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时未开展需求调查的,每个项目人民币 3000 元;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
划时开展了需求调查的,每个项目人民币 4000 元,上述费用均由乙方向甲方(实际采购人)收取。
4.协助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履约验收费用采取定额方式支付,每批次 3000
元,由乙方向甲方(实际采购人)收取。
5.单一来源论证费采取定额方式支付,每个项目人民币 3000 元,由乙方向甲方(实际采购人)收取;同一采购项目的单一来源论证与需求论证(若需要)只收取一次费用。
6.房屋代理项目:招租成功并签订租赁合同的住宅类房屋租赁代理费由承租人按照 500 元/套支付,非住宅类房屋租赁代理费由承租人按照 800 元/套支付。
7.乙方在代理甲方项目过程中若发生专家费的,专家费支付标准按照成都市
统一标准执行。
8.所有项目流标,乙方不得收取代理费(因流标等原因导致再次招标,论证、验收违反合同或法律规定需要重复进行的,均按一次计算价格)。因采购人原因导致采购中的采购项目中止采购的,采购人应当按照上述费用标准结合采购进度支付相应款项。
9.每个项目在收取代理费用前,乙方须向甲方(实际采购人)提交付款申请书并向甲方(实际采购人)开具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付款申请书及发票后支付相应的代理费用。
1.甲方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审定乙方提交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相关文件文本。并有权要求乙方对其中与采购需要相关的地方进行修改,但修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或甲方代表应在采购项目的开标时到场监督。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代理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4.甲方有权确定乙方的具体工作内容。
5.如甲方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发现乙方在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的合同约定、法律、法规或采购程序并经确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正或直接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6.甲方应当向乙方及时、无偿、真实、详细的提供书面的且加盖单位公章的采购需求书,配合编制和及时确认采购文件。
7.甲方监督人员必须持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到场监督。
8.甲方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1.乙方应当依法开展采购活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乙方应指定专门人员为甲方的采购项目提供服务,人员如有变动应书面通知甲方。
2.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有权建议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3.如甲方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乙方可以建议甲方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
4.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为甲方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5.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招标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
6.乙方工作人员如与本采购项目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7.在代理活动中不得泄露依法应当xx的任何信息。
8.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
9.乙方不得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10.乙方在进行开标、评标时,应在具备监控设施的条件下实施,应收集采购活动过程中的各项资料,特别是收集开标、评标工作监督记录的声像资料。乙方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所有招标、投标文件、声像资料归集、整理并装订成册后全部向甲方移交完毕。
六、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七、其他
x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法规变化的,以变化后的政策法规为准,具体变化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1.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也由违约方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第三方损失。
3.双方对代理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方与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