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合 約 書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以下簡稱甲方)立合約書人 ○○○○○○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以產學合作方式進行「○○○○○○○○○(以下簡稱本計畫)」,同意訂立本合約,並遵守如下條款:
第一條 委託服務內容
委託服務內容詳如附件一「○○○○產學合作計畫書」,計畫書視同合約之一部分,其效力與本合約書同。
第二條 計畫主持人
x計畫係由甲方 ○○○系科○○○ 擔任計畫主持人,負責本產學合作計畫之執行。
第三條 計畫執行期間
x產學合作計畫期間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條 計畫執行期間之延長
甲方如因事實需要,認為有延長之必要時,應於執行期限內提出相關資料,徵得乙方書面xxxxxx,xxxxxxxxxxx,x方不另支付。
第五條 計畫進行之瞭解與協助
乙方於計畫進行中需要瞭解執行情形時,甲方應盡力協助詳予說明,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乙方得派員至甲方實際瞭解計畫進行情況。甲方於本計
畫執行期間,如因計畫執行之需要,須乙方提供必要之協助時,乙方應予配合。
第六條 研究成果之歸屬
x計畫所完成之研究成果、相關著作權或版權,除經乙方認定歸屬乙方所有者 外,其餘皆歸屬甲方所有。惟甲方僅能將本計畫研究成果以不公開乙方機構名稱之方式發表於學術性期刊。
雙方因研究成果之歸屬所生爭議,應本公平合理之原則,協議解決之。
第七條 計畫經費及付款方式
一、本計畫經費總額計新臺幣 元整,其詳細用途如所附計畫書之經費需求表。
二、付款方式如下 : (依雙方協商後擇一)
□1.合約簽訂後由xxxx撥付甲方。
□2.合約簽訂後由乙方分 期撥付甲方 :
第一期 :合約簽訂後由乙方撥付甲方經費總額之 %,計新臺幣 元整。第二期 :甲方提出期中報告(或簡報)後,乙方撥付甲方經費總額之 %,
計新臺幣 元整。
第三期 :甲方研究完成並提出成果(或期末)報告交付後,乙方應撥付甲方經費總額之 %,計新臺幣 元整。
第八條 研究經費之撥付
乙方應將研究經費撥付甲方收存,再由甲方開具收據函覆,但乙方未如期繳款時,甲方書面催告後十日內仍未給付時,甲方得終止合約計畫。
第九條 計畫之終止
計畫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繼續進行者,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合約;甲方應即核算截至當時已完成之工作經費及已發生權責之金額後,退還尚未支用或收取不足之款項。
第十條 名稱使用
在未獲甲方之書面同意前,乙方不得利用甲方之員工及單位之名稱、校、院(系/所)徽或其他任何方式使大眾認知甲方與乙方商業發展之關連性。
第十一條成果發表
雙方同意公開其研究成果,於○○○○○○○○或國立高雄餐旅大學公開發表。
第十二條 保密義務
甲乙雙方因本計畫知悉或取得他方機密資訊者,應於本合約終止時返還之,並應於本合約終止後二年內保守秘密。
本合約所稱機密資訊者,泛指非得由公開資訊取得該方擁有之資訊。
第十三條 爭議處理
一、雙方因履約所生爭議,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平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自協調開始逾三十日尚未達成協議者,得提起民事訴訟。
二、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後,關於履約事項,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1. 與爭議無關或不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
2. 甲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因爭議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3. 本合約書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解釋及適用,因本合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其他
一、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合約或本計畫之全部或一部份轉讓或委由第三人執行。
二、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其修訂或增訂非經雙方以書面協議為之,不生效力。三、本合約經雙方完成用印後生效。
四、本合約計正本、副本各兩份,雙方各執壹份。
立合約人
甲 方: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地 址:812 xxxxxxxxx 0 xxxxx:(00)0000000
代 表 人:代理校長 xxx主 持 人:
乙 方:
地 址:聯絡電話:負 責 人: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 ○ 年 ○ ○ 月 ○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