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 体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F 款 ) 条 款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团 体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F 款 ) 条 款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
中美联泰大都会[2019]意外伤害保险 0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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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南
▇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 第四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第四、五、十三条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 第二十三条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第七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九条 效力中止 第十条 效力终止 第十一条 效力恢复第十二条 受益人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第十五条 诉讼时效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F 款)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前述保险单或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单、附加合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如果保险单和被保险人名单内容不一致,以保险单为准。
在本合同中,“您”指投保人(见释义);“我们”指保险人,即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您和我们”统称“双方”。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自合同生效日期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保险单生效日为基础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第三条 承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特定团体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被保险人的配偶以及年龄在 60 天至 22 周岁(见释义)(含 60 天,含 22 周岁)的子女(见释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经我们审核同意,也可以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连带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被保险人退出本合同之日自动退出。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的姓名应在被保险人清单中列明。被保险人以及连带被保险人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二、投保人范围: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三、投保人应为其符合本合同投保条件成员总数的 75%以上成员投保本保险,且参加本保险的人数不低于 5 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其中一种或几种,具体由双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本条款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了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见释义)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JR/T 0083-2013,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评定的原则
(一)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二)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三)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四)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见释义)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五)伤残评定的时间:伤残评定应在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的医疗终结后进行,如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六)“本标准”中未列明的伤残项目及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有伤残不在我们的保障范围内。
▇、在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内,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累计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
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烧伤的,或发生事故时存在下列第(1)项或第(3)项至第(12)项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释义)、滑水、跳伞、攀岩(见释义)、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见释义)及特技(见释义)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流产或分娩;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因精神病而导致的意外;
(12)、被保险人药物过敏(见释义)、医疗事故(见释义)、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给付保险金,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条 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一年以下。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合同每位被保险人的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或批单中
载明。意外身故保险金额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您可选择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以月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约定交费日期支付续期保险费。
第八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超过约定支付日未足额支付当期保险费的,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会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欠交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足额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九条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
2. 保险期间届满;
3.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十一条 效力恢复
在效力中止期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您补交足额保险费之日,合同效力恢复。在保险期间内,您未申请复效的,本合同于期满时终止。
第十二条 受益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您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在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
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
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人为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在申请意外伤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4)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三、其他
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除保险合同外,我们审核原件,审核完毕后留存复印件,原件返还给申请人或受托人。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外,我们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或核实的权利。
第十五条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会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会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天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
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如果因相关法律产生变化,导致本合同的部分内容与法律规定产生冲突,我们有权变更本合同的内容以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变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我们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的增加须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增加被保险人当时的保险▇▇率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
签发批单,并于批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对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收到通知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见释义)。若该被保险人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且我们应承担或已对其履行赔付责任的,我们不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如您要求的退保日期在我们收到通知之日之后,则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该退保日期的二十四时起终止。
若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少于 5 人或减少到符合本合同投保条件的投保人成员总数的 75%以下(不含 75%)时,书面通知投保人。书面通知发出 30 日后,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 职业、工种或者环境的变更
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或环境发生变更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于该变更发生后 10 个工作日内
(含第 1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差额。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险费差额。但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 止,对于合同生效未满一百八十天(含第一百八十天)的,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合同生效超过一百八十天的,我们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上述约定通知变更职业、工种或环境,若按照我们的职业分类,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环境的危险程度增加并且仍属于可保范围的,我们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环境不属于可保范围的,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不付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之日起终止。
第二十条 地址变更
如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一致同意的其他方式通知我们。
如您未及时以书面或双方一致同意的其他方式通知我们,我们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您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给您。
第二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
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的解除合同权将受到《保险法》及相关法规的限制;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年龄及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的解除合同权将受到《保险法》及相关法规的限制;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第二十三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证明文件的原件;
(3)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的有效证明。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项下所有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各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如果您以月缴方式支付保险费,我们不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如果有被保险人已经获得我们的保险金给付,我们不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您解除本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二十四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其他
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本合同的保险单不得以任何方式用于担保、贷款或转让。
第二十六条 释义
投保人:指与我们订立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此类意外伤害事故不包括无明确外来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后果,如过敏(见释义)、原发性感染(见释义)、细菌性食物中毒、猝死(见释义)等。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周岁:是指以户籍证明或其他法定的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子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我们保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利。
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设置的有资格进行残疾鉴定的非营利性的事业性单位,包括司法鉴定机构、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工伤职业病鉴定机构、医疗鉴定机构,不包括医院等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
毒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是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无有效行驶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或已被依法注销登记;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活动。
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中某一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净保险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65%×(1-我们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天数/保险期间天数)。月缴方式下未满期净保险费为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