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编号:ZB-FW-GCJL-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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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4 号线一期工程
监理招标文件
标段编号:E320301031900511000100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编制人(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2022 年 2 月 11 日
目 录
格式六 96
格式七 97
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4 号线一期工程监理 SGJL4102 标段
本招标项目 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4 号线一期工程 已由江苏省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以 苏发改基础发〔2021〕979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为建设单位多渠道筹集解决,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4 号线一期工程 的 监理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1 工程概况: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4 号线一期工程线路全长 26.2km,共设 站 19 座,含换乘站 8 座,全线为地下线。新建徐海路车辆段一座;无新建主变电所,与既有线路主变电所实现资源共享。
2.2 工程地点:江苏省徐州市。
2.3 招标范围:
对应车站、区间范围的前期专项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临时用电、管线迁改及 恢复、交通疏解及道路恢复、绿化迁移及复绿等)的监理服务;对应车站、区间范围的土建(含人防)、常规机电安装、装饰装修施工及施工过程中渣土运输的监理服务;全线安检、安防、门禁、综合监控、FAS、AFC、电扶梯、站台门等弱电系统及车辆段工艺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供货、安装调试等)的监理服务;全线联合调试、设备监造等监理服务。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对于上述工程自准备期至竣工验收的质量控制、进度控 制、造价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工作协调、安全生产监理等工作;对缺陷责任期内施工承包人实施的缺陷修复进行监理。招标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监理服务期、监理服务范围进行调整。
2.4 本标段监理控制价:2130.99 万元。
2.5 监理服务期:1825 日历天(自收到发包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至所监工程缺陷责任期满结束)。
2.6 质量要求:合格。
2.7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为 8 个标段。
序 号 | 标段号 | 建设规模 | 控制金额 (万元) | 招标范围 |
1 | SGJL41 02 | 桥上村站 | 2130.99 | 对应车站、区间范围的前期专项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临时用电、管线迁改及恢复、交通疏解及道路恢复、绿化迁移及复绿等)的监理服务;对应车站、区间范围的土建(含人防)、常规机电安装、装饰装修施工及施工过程中渣土运输的监理服务;全线安检、安防、门禁、综合监控、FAS、AFC、电扶梯、站台门等弱电系统及车辆段工艺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供货、安装调试等) 的监理服务;全线联合调试、设备监造等监理服务。 |
桥上村站~第一医院站 | ||||
第一医院站 | ||||
第一医院站~湘江路站 | ||||
2 | SGJL41 03 | 湘江路站 | 2056.86 | 对应车站、区间范围的前期专项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临时用电、管线迁改及恢复、交通疏解及道路恢复、绿化迁移及复绿等)的监理服务;对应车站、区间范围的土建(含人防)、常规机电安装、装饰装修施工及施工过程中渣土运输的监理服务;通信、信号(包括设备供货、 安装调试等相关工作)的监理服务。 |
湘江路站~矿大南湖校区 站 | ||||
矿大南湖校区站 | ||||
矿大南湖校区站~泰山路 站 | ||||
3 | SGJL41 04 | 泰山路站~嘉和路站 | 2081.70 | 对应车站、区间范围的前期专项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临时用电、管线迁改及恢复、交通疏解及道路恢复、绿化迁移及复绿等)的监理服务;对应车站、区间范围的土建(含人防,不含南三环站、泰山路站土建)、常规机电安装、装饰装修施工及施工过程中渣土运输的监理服务;全线盾构管片生产监理服务。 |
嘉和路站 | ||||
嘉和路站~南三环站 | ||||
南三环站(不含土建) | ||||
泰山路站(不含土建) | ||||
南三环站~七里沟站 | ||||
七里沟站 | ||||
七里沟站~汽车南站站 | ||||
4 | SGJL41 05 | 汽车南站站 | 2001.69 | 对应车站、区间范围的前期专项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临时用电、管线迁改及恢复、交通疏解及道路恢复、绿化迁移及复绿等)的监理服务;对应车站、区间范围的土建(含人防)、常规机电安装、装饰装修施工及施工过程中渣土运输的监理服务;全线供电系统、疏散平台(包 括设备供货、安装调试等相关工作)的监理服务。 |
汽车南站站~xxxxx xx | ||||
xxxxxxx | ||||
xxxxxxxxxxx xx中心站 | ||||
5 | SGJL41 06 | xxxxxxxx(xx 0 x线部分仅含土建) | 2179.14 | 对应车站、区间范围的前期专项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临时用电、管线迁改及恢复、交通疏解及道路恢复、绿化迁移及复绿等)的监理服务;对应车站、区间范围的土建(含人防)、常规机电安装(不含 5 号线部分)、装 饰装修(不含 5 号线部分)施工及施工过程中渣土运输的监理服务。 |
xxxxxxxxxxx xxxxx | ||||
xxxxxxx | ||||
xxxxx东站~土山寺 站 | ||||
6 | SGJL41 07 | 土山寺站 | 1887.50 | 对应车站、区间范围的前期专项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临时用电、管线迁改及恢复、交通疏解及道路恢复、绿化迁移及复绿等)的监理服务;对应车站、区间范围的土建(含人防)、常规机电安装、装饰装修施工及施工过程中渣土运输的监理服务。 |
土山寺站~乔家湖站 | ||||
乔家湖站 | ||||
x家湖站~徐海路站 | ||||
徐海路站 | ||||
7 | SGJL41 08 | 徐海路站~西贺站 | 2400.05 | 对应车站、区间范围的前期专项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临时用电、管线迁改及恢复、交通疏解及道路恢复、绿化迁移及复绿等)的监理服务;对应车站、区间范围的土 建(含人防,不含驮蓝山路站)、常规机电安装、装饰 |
西贺站 | ||||
徐海路车辆段出入线 | ||||
西贺站~杨山路站 |
杨山路站 | 装修施工及施工过程中渣土运输的监理服务;全线铺轨 (包括供货、安装调试等相关工作)的监理服务。 | |||
杨山路站~景观路站 | ||||
景观路站 | ||||
景观路站~驮蓝山路站 | ||||
驮蓝山路站(不含土建) | ||||
8 | SGJL41 09 | 徐海路车辆段 | 1980.81 | 对应车辆段范围的前期专项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临时用电、管线迁改及恢复、交通疏解及道路恢复、绿化迁移及复绿等)的监理服务;对应车辆段范围的土建(含人防)、常规机电安装、装饰装修施工及施工过程中渣土 运输的监理服务; |
车辆段上盖 |
注: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4 号线一期工程监理、x
x控制中心工程监理共计 9 个标段,同一投标人可以参加上述 3 个标段的投标,如超出 3 个标段,按照所投标段顺序(4 号线一期工程监理 SGJL4102~SGJL4109标段、xx控制中心工程监理)默认前 3 个标段为有效投标,但最多中取一个标段,如其综合得分在不同标段均排名第一时,推荐为招标控制价较高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并自动放弃其他标段的中标候选资格;以此类推直至全部投标人满足本项要求。
3.1 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 投标人须具备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3.3 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 市政公用工程或铁路工程专业国家注 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本企业注册且证书合格、有效),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是指: 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总监理工程师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 年的。
(3)总监理工程师无在监工程,或者虽有在监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书面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3.4 投标人及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其他要求:
投标人承担过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投标人自 2019 年 2 月 1 日(含)以来
承接过已完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类似工程监理业绩要求如下。
注 1:本标段需同时提供业绩①和②。业绩①、②指:①国内城市轨道交通 工程地下车站和盾构区间土建施工监理业绩;②国内轨道交通工程(指地铁、轻轨、城际铁路且仅限地下)弱电系统(至少须包括综合监控、通信、信号中的一个专业)监理业绩。
注 2:业绩①~②可进行组合,但每个业绩只可组合一次。
注 3: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指牵头人业绩)须同时提供 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的同一项目下述证明文件:①中标通知书 ②合同协议书 ③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子单位/单位/项目),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为准。类似工程监理业绩须在“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中备案。
3.5 本项目实行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及拟选派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已在“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中备案;
3.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7 投标人应取得经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报告(a.经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备 案 的 第 三方 信 用 服 务 机 构 名 称 及 联 系 方 式 请 查 阅 “ 诚 信 徐 州 ” [ 网 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征信]“征信服务机构”专栏;b.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的时限为 5 个工作日,信用报告有效期为 1 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c. 第三 方 信 用 报 告 须在 江 苏 省 信 用 服 务 机 构 管 理 系 统 (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备案)备案公示;d.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监督电话: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3.8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情形。
3.9 本标段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3.10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执行苏信用办【2018】23 号文。
4.1 本工程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采用银行电汇(必须从投标申请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汇出)、银行电子保函(必须从投标申请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开出)或保险公司电子投标保单(必须从投标申请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保费)。
4.2 投标申请人采用银行电汇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必须确保投标保证金电汇至专用账户,方可参与本工程投标。
4.3 投标申请人采用银行电子保函或者保险公司电子投标保单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请投标人通过徐州市公共资源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4.4 本工程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肆拾 x元;账户名称: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江苏银行xxxxxxx
xxxx:6009018800012738310043481
4.5 银行电子保函、保险公司电子保单的受益人(被保险人)为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银行电子保函、保险公司电子保单按照“一标段一保函(保单)”的原则。电子保函(保单)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办理。投标申请人开具的银行电子保函或者保险公司电子投标保单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
4.6 当投标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变更时,请及时在相应业务系统中变更信息,保证法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一致性。
4.7 任何以个人或非投标申请人法人单位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都将被拒绝接收。
4.8 无论任何理由,投标保证金未及时支付均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4.9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二个工作日起,以转账方式退还至其基本存款账户;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以转账方式退还至其基本存款账户。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发生的利息一并退还。
5.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1 日至 2022 年 3 月 4 日 9时 30 分。
5.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江苏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http://000.0.000.000/xxxxxxx/) ;
5.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250 元,售后不退。
6.1 投标截止时间为 : 2022 年 3 月 4 日 9 时 30 分。
6.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本工程资格审查办法执行xxx字[2017]1 号文件,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本工程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方法详见招标文件。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以下网站发布:
a.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http://xxx.xxxx.xxx.xx/xxxx/);
b.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xxxx.xxx.xx.xxx.xx/);
c.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xxx.xxxxxxxxxxxxx.xxx/); d.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xxx.xxxxxx.xxx);
e.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网站(http://xxx.xxxxxx.xxx)。
10.1 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拒绝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10.2 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在开标过程如遇到问题, 请及时联系技术支持客服电话,电话为:0000000000。
招 标 人: 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京园诚得信工程管
理有限公司
地 址: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 126-9 地 址:xxxxxxxxx 00 xx
0 xx
x x: 000000 邮 编: 221000
联 系 人: 刘训房 联 系 人: xxx
电 话: 0516-80805235 电 话: 15895203096
2022 年 2 月 11 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 000-0 x联系人:刘训房 电 话:0516-80805235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北京京园诚得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xxxxxxxxx 00 xx 0 xxxxx:xxx 电 话:15895203096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4 号线一期工程监理 SGJL4102 标段 |
1.1.5 | 工程项目名称 | 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4 号线一期工程监理 SGJL4102 标段 |
1.1.6 | 项目建设地点 | 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2、工程概况——2.2 工程地点 |
1.1.7 | 项目建设规模 | 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2、工程概况——2.1 工程规模 |
1.1.8 | 项目投资估算 | 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2、工程概况——2.4 合同估算价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建设单位多渠道筹集解决,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2、工程概况——2.3 招标范围 |
1.3.2 | 监理服务期限 | 1825 日历天(自收到发包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至所监工程缺陷责任期满结束)。 |
1.3.3 | 质量标准 | 合格 |
1.4.1 | 投标人应满足的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誉要求 | 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xx(xx); (0)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自 2019 年 2 月 1 日(含)以来有行贿 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 5 年的。 | ||
1.9.1 | 踏勘现场 |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 | 时间:2022 年 2 月 16 日 17 时 00 分前 |
形式:通过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 (xxxx://000.0.000.000/xxxxxxx)向招标人提出。 | ||
1.10.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 (xxxx://000.0.000.000/xxxxxxx)自行下载。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1.11.1 | 分包 |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1.12.3 | 偏离 | ☑ 不允许 □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 料 | 答疑澄清(如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2022 年 2 月 16 日 17 时 00 分之前通过徐州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系 统 (xxxx://000.0.000.000/xxxxxxx)向招标人提出。 |
形 式 : 上 传 至 徐 州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系 统 (xxxx://000.0.000.000/xxxxxxx),投标人自行下载。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
2.2.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截止时间 | 2022 年 2 月 16 日 17 时 00 分之前通过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xxxx://000.0.000.000/xxxxxxx)向招 标人提出。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 料 | 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有效期内,投标文件“投 标人及建造师业绩公示一览表”中勾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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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证书; (3)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师证书; 需提供扫描件的材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 “投标保证金”模块内): (1)投标保证金电汇回执单或者银行保函;(如在交易系统中使用电子投标保函,则无须提供); (2)类似工程监理业绩:①中标通知书 ②合同协议书 ③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子单位/单位/项目)④其他 (如有); (3)投标文件格式内容; (4)联合体投标时,成员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5)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单位缴纳社保证明。 | ||
3.2.5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 有,最高投标限价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为 120 日历天(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 间开始) |
3.4.1 | 投标保证金 | 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4、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与退还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 保证金的情形 | 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4、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与退还 |
3.5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 | ☑ 不允许 □允许 |
3.6.5 | 暗标要求 | 🞎不采用 🗹采用,暗标要求:监理方案采用暗标编制,暗标编制要求为:方案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彩色文字、标识图形,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和其他可识别投标单位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 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
3.6.6 | 其他编制要求 | 1、投标文件形式及份数: (1)加密的投标文件(JSTF 格式)壹套。 (2)未加密的投标文件(.nJSTF 格式)光盘 1 份,监理文件电子文档 U 盘 1 份(以 U 盘形式提供的监理文件为电子版监理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CAD 版本及打印图纸的 jpg 版本或 pdf 版本等,格式自拟无固定要求)分别密封后递交。 2、本工程实行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及拟选派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已在 “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 台”中备案。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 年 3 月 4 日 9 时 30 分 投标人所有投标文件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交。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 标文件。 | ||
4.2.3 |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 | 投标文件分为加密的投标文件(JSTF 格式)和光盘、U 盘电子投标文件两部分: 1、加密的投标文件(JSTF 格式)的递交 (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JSTF 格式)上传至徐州市网上招投标系统。 (2)投标文件上传完毕后,投标人可通过网上招投标系统获取已递交投标文件的回执单,作为已递交投标文件的证明。 (3)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徐州市网上招投标系统,视为放弃其投标,网上招投标系统故障除外。 2、光盘及 U 盘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1)光盘及 U 盘电子投标文件在递交截止时间前由专人递交至徐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228 开标室。无论任何原因导致资料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视为放弃其投标。 (2)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2022 年 3 月 4 日 9时 00 分— 9 时 30 分 (3)投标文件接收人:xxx,15895203096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本次开标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自行选择任意地点登录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 xxxx://000.000.000.00:0000/XxxXxxxxxx/ 进入网上 开标大厅参与开标。 |
5.1.2 |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 | 开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废标、澄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 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 |
5.2.1 | 开标程序 |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投标人名称及电子标书上传情况; 3、投标人解密其投标文件; 4、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密并导入投标文件; 5、开标结束。 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九条:异议人对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异议。 |
5.2.2 | 解密时间 | 自开标后 30 分钟内,非投标人原因解密时间顺延。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 |
6.3.2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人 |
6.4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 a.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http: //xxx.xxxx.xxx.xx/xxxx/); b.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 //xxxx.xxx.xx.xxx.xx/); c.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 //xxx.xxxxxxxxxxxxx.xxx/); d.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 //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http: //xxx.xxxxxx.xxx)。公示期限: 3 日 |
7.1 | 定标方式 | 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人。 |
7.3 |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 不补偿 |
7.4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担保形式:/;履约担保金额:/; 提供履约担保截止期限:/; 保函开具银行为:各全国性商业银行支行及其以上的银行。 |
8.5.1 | 异议提出的时间 | 招标文件异议同 2.2.1 招标文件澄清截止时间前提出; 评标结果异议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 |
8.5.2 |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处/0516-66998691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同步诚信库 | 在制作投标文件过程中,【同步诚信库】信息并挑选的扫描件是指同步诚信库信息时这一时间点的诚信库信息。如果本次投标所挑选的扫描件在诚信库里有更新或变动的,请及时重新同步诚信库信息并重新挑选对应的扫描件,否则投标文件中所挑选 的扫描件不是变动后的诚信库内容。 |
10.2 | 异议和投诉 | 异议和投诉执行xxx字【2016】4 号文和xxx字【2017】1 号文,在网上“电子招投标平台”上提 出,不接受纸质异议和投诉。 |
10.3 | 资料证明真实性 | 投标人应当保证提供资料文件、证明凭证的真实 性,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中标资格。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0.4 | 中标数量限制 | 投标人在 / 标段中最多中取一个标段,如其综合得分在不同标段均排名第一时,推荐为招标控制价较高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并自动放弃其他标段的中标候选资格;以此类推直至全部投标人满足 x项要求。 |
10.5 | 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提供 |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前按招标人要求无偿提供投标书正、副本以及后缀名为.nJSTF 的电子投 标文件光盘。 |
10.6 | 招标代理费 | x工程招标代理费收取按苏建招办〔2015〕6 号文 执行。 |
10.7 | 人员不得更换 | 请投标人务必慎重考虑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情况, 一旦中标不得更换,否则按照合同违约条款处理。 |
10.8 | 交易市场服务费 | 交易市场服务费:费用按照《苏价服(2017)177 号》所规定的收费标准由中标人向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缴纳。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考虑此费 用。 |
10.9 | 人员不得更换 | 请投标人务必慎重考虑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情况, 一旦中标不得更换,否则按照合同违约条款处理。 |
10.10 | 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 | 1、因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模式,故特别说明如下: (1)远程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 (2)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均用专用招投标工具制作,并通过网上招投标平台完成招投标过程。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 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废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 传至徐州市网上招投标系统,视为放弃其投标,网上招投标系统故障除外。投标人如对正确使用招投标专用工具软件有疑问的,请尽早和软件公司联系 (客服电话:0000000000),软件公司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投标人通过网上招投标平台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投标人使用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生成两个文件,一个是加密(JSTF 格式)投标文件,用于上传到徐州市网上招投标系统;另一个即为不加密(NJSTF 格式)投标文件,若中标后则刻录到空白光盘上交至招标代理机构作为存档 投标文件,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 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 与现场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传送等活动。 (4)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提前进入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播放测试音频,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提前进入徐州市不见面 交易系统(登录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找到 “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 xxxx://000.000.000.00:0000/XxxXxxxxxx),找到“网上开标”模块,根据操作手册(请在徐州市网上招投标系统下载)进入相应标段的开标会议区)收听观看实时音视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讨论组中反馈,未按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加入开标会议区并完成 CA锁登录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 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废标及澄清、唱标、评审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5)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将在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并核验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然后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指令,投标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招标人原因或网上招投标平台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友情提醒:若投标人已领取副锁(含多把副锁),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 (6)开评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始终为同一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废标、澄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人,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7)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置的硬件设施有高配置电脑、高速稳定的网络、电源(不间断)、CA 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音响)、扫描仪、打印机、传真机、高清视频监控等;建议投标人具备的软件设施有:IE 浏览器(版本必须为 11 及 11 以上),江苏互联互通驱动。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 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标人自身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软件硬件设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 (8)远程开标前,投标人务必在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xxxx://000.0.000.000/xxxxxxx)业务管理-上传投标文件-上传-识别加密证书模块 中使用模拟解密功能,验证本机远程自助解密环 境。 2、友情提醒:本项目开标时通过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成远程解密、评标办法与系数抽取、文件传输、提疑澄清、开标唱标、开标情况公布等交互环节。为保证本项目远程开标会议顺利进行,特做如下提醒: (1)本项目通过网上系统递交投标文件,各投标人务必在开标日之前仔细确认投标文件已成功递交到系统内(以往项目中,经常发生投标人多次撤回修改投标文件,却忽略最终递交的步骤),若因投标人原因导致递交失败,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远程开标前,投标人务必在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xxxx://000.0.000.000/xxxxxxx)业务管理——上传投标文件——上传——识别加 密证书模块中使用模拟解密功能,验证本机远程自助解密环境。 (3)投标人进入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后,紧接着就把解密锁插入电脑上做好解密准备,在主持人的指令发出之后到解密截止时间之前有充足的解 密时间(正常情况下,每个投标人解密自己投标文件时间不到一分钟),如果投标人网络或电脑出现问题,可能会影响解密时间(若因投标人自身的网络及软硬件问题导致在解密截止时间仍然未解密,投标文件将会被打回,不能参与后续评标),请投标人务必确保电脑、操作系统、浏览器等满足远程开标的使用、具备高速畅通的网络,并确保 CA 锁不出故障。 请各投标人提前购买配置好相关设备,并提前做好设备调试,以保证远程开标时与开标主会场交互顺 畅。 |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监理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工程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工程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本项目合同估算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和质量期限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监理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监理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 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
之日起未超过 5 年的。
1.5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6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7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8 踏勘现场
1.8.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8.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8.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8.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
1.10.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 拟由分包人实施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0.3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 响应和偏离
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监理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
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1.11.4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离,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偏离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x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投标文件格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 澄清文件按本章第 2.2.2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3.2 修改文件按本章第 2.3.1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
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
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1)中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报价并填写。
3.2.2 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合同条款及格式”所列合同价格风险。
3.2.3 投标人所报费用应当包括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3.2.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5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
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3.5 备选投标方案
3.5.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5.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5.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期前上传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3.6.3 投标文件中涉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见本章第 3.1.1 项,投标人应在相应章节中建立相应链接(点击后可自动进入企业诚信库查看相应原件彩色扫描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对已在投标文件中链接的企业诚信库材料进行更新的,投标文件须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投标人有义务核查投标文件中相应链接,以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扫描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如存在扫描件无效、不清晰、不完整或链接无效等情形的,投标人应及时更新企业诚信库相关材料,并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未按本项要求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在评标时该材料不予认可。
3.6.4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5 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6 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 投标备份文件
3.7.1 投标备份文件是指投标人用专用工具编制的、与上传投标文件一致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3.7.2 投标备份文件应当存储于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中。
3.7.3 投标备份文件在出现本章第 5.3.1 项规定的特殊情况时使用。
3.7.4 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不要求提供备份文件。
4.1 投标备份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 投标备份文件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备份文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同时递交密封后的投标备份文件。投标备份文件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主决定。
4.2.2 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障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提交投标备份文件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负。
4.2.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及地点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开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2 开标程序
5.2.1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2 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可现场使用 CA 证书解密,也可在线解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
5.3 特殊情况处理
5.3.1 因“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的情形。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5.3.2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绝。
5.3.2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予以答复。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和介绍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分别对其技术文件的监理思想、理念进行说明和介绍,投标人介绍时间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评标委员会成员提问时,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6.4 评标结果公示
6.4.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6.4.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拒不答复的,投标人可按照本章
第 8.5 条的规定程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7.1 定标方式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及中标结果公告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4 履约保证金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7.5.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
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5.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异议与投诉
8.5.1 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
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8.5.2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 8.5.1 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初步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签字盖章 | 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章或签字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投标文件及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投标文件及有效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二)“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标准表”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服务周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服务周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或者不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1 项规定 |
详细评审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分) | (1)投标报价: 57.5 分 (2)监理方案: 24 分 (3)项目监理机构: 6 分 (4)拟投入现场的设备、检测仪器等: 4 分 (5)类似工程业绩: 8.5 分 | ||
本工程确定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为: 方法四 。 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最低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等于评标 | ||||
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 ||||
方法二: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次低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等于评标 | ||||
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方法三: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为 A,评标基准价=A×K, K 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 值的取值范围为 95%-100%。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 | ||
扣减得分。 | ||||
方法四: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为 A,最高投标限价为 B, | ||||
则:评标基准价=A×Q1+B×Q2。Q2=1-Q1,Q1 的取值范围为 10%,15%, | ||||
20%,25%,30%;Q1 取值在开标前有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评 | ||||
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 ||||
1.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 1%扣 0.3 分,每低 1%扣 0.2 分,不足 1%的按插入法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当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 57.5 分(但超出本招标文件规定 范围的不再参与评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 ||||
2.2.3 (1) | 投标报价 | 2.计算算术平均值 A 时,若有效投标文件<7 家时,取全部有效通标文件的平均值;x 7≤有效投标文件<10 家时,应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若有效投标文件≥10 家,应去掉其中的二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签字后,上述方法三、方法四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 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 | ||
算错误可作调整。 | ||||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分别明确监理方案各项评审要点的得分。除监理方案中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投标文件的监理方案各项评审 | ||||
2.2.3 (2) | 监理方案 | 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 70%。 (2)投标文件的监理方案得分应取所有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每项得分均按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 (3)本次监理方案采用暗标,暗标编制要求为:方案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 彩色文字、标识图形,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和其他可识 | ||
别投标单位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1.监理大纲内容全面,重点突出、针对性强; | 4 | (1)该项某项内容详细具体、科学合理、措施可靠, 组织严谨、针对性强,内容完整的,可得该项分值的 90%以上; (2)该项内容较好、针对性较强的,可得该项分值的 80%-90%; (3)该项内容一般、基本可行的,可得该项分值的 70%-80%; (4)该项无具体内容的,该项不得分。(如出现此情况,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统一认定,并作出说明)。 | ||
2.质量控制方案且措施得当; | 4 | |||
3.进度控制方案且措施得当; | 4 | |||
4.投资控制方案且措施得当 | 2 | |||
5.安全控制方案且措施得当; | 2 | |||
6.合同及信息管理方案且措施得当; | 2 | |||
7.现场组织协调方案且措施得当; | 2 | |||
8.针对本工程的监理工作重点和难点的相应措施和合理化建议。 | 4 | |||
2.2.3 (3) | 项目监理机构 | 1.总监理工程师( 4 分) (1)拟投入总监理工程师取得高级职称得 1 分; (2)拟投入总监理工程师具有 注册市政公用工程或房屋建筑工程或铁路工 程中任意 2 个的,得 1 分; (3)拟投入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执业年限 5 年以下的得 1 分,5 年(含) 以上的得 2 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2.监理机构( 2 分) 拟投入总监理工程代表满足“附件拟投入监理人员最低要求一览表”且其他人员承诺按照上表配备的得 2 分,否则不得分。 注册监理执业年限以执业资格证书取得的时间为准。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备案,投标时应在“投标人及总监业绩公示一览表”中勾选;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合同、社保等材料原件的扫描件应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投标保证金”模块内上传。监理承诺书在“投标保证金”模块内上传。 | ||
2.2.3 (4) | 拟投入现场的设备、检测仪器等 | 投标单位承诺投入全站仪、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回弹仪(以上设备每种最低配置为一台,并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原件扫描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投标保证金”模块内上传),得 4 分,少一样扣 1 分,扣完为止。 | ||
2.2.3 (5) | 类似工程监理业绩 | 1、投标人自 2019 年 2 月 1 日(含)以来承接过已完类似工程监理业绩, 具有 1 个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1 个得 2 分;(满分为 4 分) 注 1:本标段需同时提供业绩①和②。业绩①、②指:①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下车站和盾构区间土建施工监理业绩;②国内轨道交通工程(指地铁、轻轨、城际铁路且仅限地下)弱电系统(至少须包括综合监控、通信、信号中的一个专业)监理业绩。 注 2:业绩①~②可进行组合,但每个业绩只可组合一次。 2、投标人拟选派总监理工程师以总监理工程师身份或者副总监工程师身份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身份承接过已完 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下车站 和盾构区间施工监理业绩 监理业绩每个得 4.5 分;(满分为 4.5 分)说明: |
(1)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项目,不得作为总监理工程师类似工程业绩。 (2)总监理工程师发生过变更的,该工程的业绩属于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投标人应当提供经备案的总监理工程师变更证明。 (3)业绩应在“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备案,投标时应在“投标人及总监业绩公示一览表”中勾选。 (4)拟投入的总监理工程师以类似工程的副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身份参与本次投标的,在投标人企业业绩库中勾选上述类似工程,若上述业绩中无法体现其身份的,则须另行提供业主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投标保证金”模块内上传,否则该业绩无效。 |
1、投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自行设置总监办、驻地办等组织机构,但不得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共用餐厅等生活设施;各级监理机构所配备的人员资历不得低于下表要求。
2、现场监理人员不必在整个监理服务阶段满员配备,根据工程进展,配备满足现场需求的各阶段各专业人员。全部监理人员到岗和撤场都应事先征得招标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员到岗前,须经招标人考核合格后上岗。
3、本表中,序号 2 的岗位人员须在投标时填报,序号 3~13 的岗位人员无需填报姓名。
4、监理人员岗位及数量要求如下:
项目主要人员表
序号 | 岗位名称 | 人数 | 岗位要求 | ||
土建 阶段 | 常规机电、 装修阶段 | 安装 阶段 | |||
1 | 总监理工程 师 | 1 | 1.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注册监理工 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 ||
2 |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土建专业) | 2 | / | / | 1.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具有 8 年及以上工作经验以及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 程土建施工监理工作 5 年及以上; |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常规机电及装饰装修) | / | 1 | / | 1.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具有 8 年及以上工作经验以及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机电安装及装饰装修监理工作 5 年及以上(1 人); | |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弱电系统) | / | / | 2 | 1.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具有 8 年及以上工作经验以及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 程弱电系统监理工作 5 年及以上; | |
3 | 造价工程师 | 1 | 1 | 2 | 1.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 5 年及以上工作经验以及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 程土建施工合约管理监理工作 3 年及以上; |
4 | 测量工程师 (含检测) | 1 | 1 | 1 | 1.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 5 年及以上工作经验以及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 程土建施工测量监理工作 3 年及以上; |
5 | 试验工程师 | 2 | 1 | 1 | 1.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 5 年及以上工作经验以及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 程土建施工试验监理工作 3 年及以上; |
6 | 安全工程师 | 2 | 1 | 2 | 1.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 5 年及以上工作经验以及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 |
程土建施工安全工作监理 3 年及以上; | |||||
7 | 盾构工程师 | 4 | / | / | 1.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 5 年及以上工作经验以及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 程土建施工隧道监理工作 3 年及以上; |
8 | 土建(结构)工程师 | 4 | / | / | 1.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 5 年及以上工作经验以及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 程土建施工结构监理工作 3 年及以上; |
9 | 常规机电安装工程师 | / | 4 | / | 1.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 5 年及以上工作经验以及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 程常规机电监理工作 3 年及以上; |
10 | 装饰装修专业工程师 | / | 2 | / | 1.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 5 年及以上工作经验以及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 程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工作 3 年及以上; |
11 | 弱电系统安装工程师 | / | / | 5 | 1.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 5 年及以上工作经验以及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 程土建施工安装监理工作 3 年及以上; |
12 | BIM 工程师 | 1 | 1 | 1 | 1.熟悉 BIM 软件,可熟练操作; |
13 | 监理员 | 14 | 14 | 14 | 1.监理员上岗培训证书 2.具有 3 年及以上工作经验以及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 程土建施工监理工作 1 年及以上; |
注 1:弱电系统安装阶段,专业监理工程师需按具体工作内容配备,至少包含:自动售检票、综合监控
(包括 BAS、ACS、FAS、气体灭火系统等)2 人,站台门、电梯、自动扶梯、安检 2 人,车辆段设备 1 人。注 2:弱电系统安装阶段,监理员需按具体工作内容配备,至少包含:自动售检票、综合监控(包括 FAS、
BAS、ACS、气体灭火系统等)4 人,站台门、安检、电梯、自动扶梯 2 人,车辆段设备 1 人。注 3:需配备联络员 1 名,要求驻场办公,协助招标人的资料整理、联络协调等工作。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监理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项目监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拟投入现场的设备、检测仪器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类似工程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 评标准备
3.1.1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分工:评标委员会由本地和异地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
3.1.2 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具有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同等的表决权。
3.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2 初步评审
3.2.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1.1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2.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1.2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2.3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1.3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2.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3.2.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进行。
3.2.6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
的;
3.如投标函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加盖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
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5.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6.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7.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8.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拟派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的;
9.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或应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的
工程超出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的;
10.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
投标的除外;
1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2.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3.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的;
14.投标文件提出的监理范围、监理服务期、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16.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7.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18.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3 详细评审
3.3.1 按本章第 2.2.2 规定的方法确定评标基准价。
3.3.2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方案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3(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监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3(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拟投入现场的设备、检测仪器等计算出得分 D。
(5)按本章第 2.2.3(6)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类似工程监理业绩计算出得分 E。
3.3.3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4 投标人得分=A+B+C+D+E。
3.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
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5 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3.5.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
3.5.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判断:有竞争性的,按有效投标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3.5.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合同编号:
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4 号线一期工程监理SGJL4102 标段
监理合同
委托人: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人:
年 月 日
委托人(全称):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就本建设工程监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名称: 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4 号线一期工程监理 SGJL4102 标段
2. 建设地点: 徐州市
3. 建设规模: 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4 号线一期工程线路全长 26.2km,共设站 19 座,含换乘站 8 座,全 线为地下线。新建徐海路车辆段一座;无新建主变电所,与既有线路主变电所实现资源共享。
监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约定等,对本工程实施监理服务。监理服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和监理范围,详述如下:
(1)工程范围包括: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4 号线一期工程线路全长 26.2km,共设站 19 座,含换乘站
8 座,全线为地下线。新建徐海路车辆段一座;无新建主变电所,与既有线路主变电所实现资源共享。
(2)监理范围包括:对应车站、区间范围的前期专项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临时用电、管线迁改及恢复、
交通疏解及道路恢复、绿化迁移及复绿等)的监理服务;对应车站、区间范围的土建(含人防)、常规机电
安装、装饰装修施工及施工过程中渣土运输的监理服务;全线安检、安防、门禁、综合监控、FAS、AFC、
电扶梯、站台门等弱电系统及车辆段工艺设备(包括设备供货、安装调试等相关工作)的监理服务;全线联
合调试、设备监造等监理服务。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对于上述工程自准备期至竣工验收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合同管理、
信息管理、工作协调、安全生产监理等工作;对缺陷责任期内施工承包人实施的缺陷修复进行监理。招标人
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监理服务期、监理服务范围进行调整。
1.监理服务期限:1825 日历天(自收到发包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至所监工程缺陷责任期满结束)。
2.土建施工计划总工期: 。其中: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土建工程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1.本工程的监理服务合同为: □费率合同 □单价合同 ☑ 总价合同 。
2.签约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
3.签约合同价(含税价格):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其中,增值税税率 ,税金: 。监理酬金的计取和结算 执行《专用条件》 。
本协议书与下述内容一起构成监理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条件;
(4)通用条件;
(5)监理酬金清单;
(6)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
(7)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形成的有关变更、洽商、纪要、信函、备忘录或补充协议等,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之一。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及规范标准的规定实施监理服务,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监理工作条件和支付相应的监理酬金。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徐州 。
本合同协议书经合同双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成立并生效。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其中委托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监理人执正本 份、副本份;正本、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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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开户银行:账 号: 邮政编码:
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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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词语定义
合同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和术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工程: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或其标段。
(2)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指本工程适用的规范、标准、规程、导引等,以及委托人制订的技术要求;
(3)其他合同文件:指由合同双方签字构成合同文件组成,但不属于合同文件明示类别的其他文件。
(4)委托人: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
(5)监理人: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服务、承担监理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6)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7)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8)施工承包人:指在本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或其合法的继承人。
(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0)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在项目机构中履行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具有一定工程监理实践经验的监理人员。
(11)监理规划:指由监理人编制并被委托人认可,用来指导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12)监理实施细则:指由监理人编制,用来指导监理机构具体开展专项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应体现监理机构对于建设工程在专业技术、目标控制方面的工作要点、方法和措施。
(13)监理酬金:监理人完成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工作所应获得的服务报酬,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格进行确定,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14)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的服务活动。
(15)缺陷责任期:指施工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的义务,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6)天/日:“天”和“日”具有同样含义,是指一个公历日,不是指工作日。
(17)月: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
(18)季:每年按 1-3 月、4-6 月、7-9 月、10-12 月划分为 4 个时间段,每个时间段称为一个季,也称季度。
1.2 语言文字
x合同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并以中文解释为
准。
1.3 适用法律法规
x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家、江苏省和徐州市等颁布的法律法规;合同有效期内,如果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则此后继的法律法规将自动适用于本合同。
法律法规的范围是否包括国家、江苏省和徐州市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名录,见专用条件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监理酬金清单;
(7)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
(8)其他合同文件。
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内容的文件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合同履行中形成的有关变更、洽商、备忘录或补充协议等,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之一,应视其内容与上述合同文件的关系确定解释顺序。
2.1 监理服务目标
监理人应对工程建设目标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造价等实现既定控制目标,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等满足项目需要,做好安全监理工作,全面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提供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实现委托人预定的合理建设目标。
2.2 监理服务范围
x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1)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3)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监理服务依据
(1)国家、江苏省、徐州市颁布的法律法规;
(2)本工程相关规范、标准、规程、导引、图集、标准图纸等;
(3)本工程立项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4)本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5)委托人制订的建设管理制度和要求等;
(6)本工程的监理合同;
(7)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协议及附件;
(8)本工程施工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
(9)与监理服务相关的其他依据。
2.4 监理服务内容
监理人在开展监理工作中,应按照国家、行业和江苏省、徐州市有关建设监理的要求完成相应工作。本条所列的监理服务各阶段内的具体监理工作,具体详见专用条件。
2.4.1 质量监理服务内容
2.4.1.1 工程质量控制
(1)督促施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通过检查落实,确保各种保证体系良好运转;报委托人备案。
(2)参与设计交底,组织图纸会审,做好图纸会审记录;
(3)审查施工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的资质,审核其人员资格;
(4)及时督促施工承包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并审核签署意见,报委托人备案;
(5)审查施工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要求施工承包人对拟开工的分部(分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或季节性施工在施工前编写专项施工方案上报监理人审批,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审查结论,施工方案未经批准,该分部(分项)工程不得施工。
(6)当施工承包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审查其提供的鉴定证明和确认文件;
2.4.1.2 工程测量质量控制
(1)参与设计交桩工作,进行基础点复测,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复测成果;
(2)审查施工承包人测量仪器设备型号数量是否满足工程需要,检定证明是否齐全;
(3)审查施工承包人上报的测量方案,并审核签署意见,报委托人备案;
(4)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测量放线成果,对施工控制网、施工轴线控制桩等施工测量成果进行复测。
2.4.1.3 质量旁站及工程验收
(1)要求施工承包人按照徐州市相关规定、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平行检测与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
(2)按验收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工序对工程质量进行实测实量验收。验收后应认真填写工序质量验收单及有关记录;
(3)负责组织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4)对施工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进行审查,组织对拟竣工单位工程进行预验收,并对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核查。参加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的监理资料,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2.4.1.4 质量隐患及质量事件处理
(1)在施工承包人出现质量问题、质量隐患或委托人要求暂停施工时,有权暂停部分工程施工,在施工承包人进行了整改并提出复工申请,经检查合格后,签发复工令;
(2)对可以通过返修或返工弥补的质量缺陷,审批施工承包人的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对处理结果进行重新验收;对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签发《工程暂停令》,责成施工承包人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征得委托人同意,批复施工承包人处理,对处理结果进行重新验收。
2.4.1.5 工程质量检查与巡视
(1)制定工程质量检查巡视制度,对施工承包人的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进行随时检查巡视,总监办和驻地办应组织定期检查(总监办每月不少于两次,驻地办每周不小于一次),并督促施工承包人及时整改;
(2)严格执行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将事故情况、涉及的承包人及其责任人员及时上报委托人进行处理。
2.4.1.6 工程档案资料管理
(1)监理人应遵循徐州市相关文件的要求,及时进行监理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编制、组卷、归档及移交;
(2)监理人应给工程资料管理人员配置先进的档案器具和计算机,以满足工程资料管理的要求,配置的库房面积应符合监理资料存放要求;
(3)监理人应建立健全监理档案管理体系,并编制切实可行的监理资料管理办法、监理人对施工承包
人工程资料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移交管理办法等,并报委托人备案;
(4)监理人对施工承包人的施工资料应进行全过程、全方位跟踪管理,按委托人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对施工资料的编制、组卷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应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督促整改;
(5)监理人应做好工程档案的(预)验收工作;
(6)监理人应配合好委托人及各上级单位对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做好与委托人的书面信息传达汇报工作。
2.4.2 进度控制监理服务
(1)建立健全监理单位进度控制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
(2)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实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
(3)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资源配备,及时督促施工承包人按计划配备施工资源;
(4)审批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总体、年度、季度、月度进度计划,组织分解委托人批准的总体工程进度计划和委托人下发的阶段工程进度计划,并监督施工承包人按计划实施工程。按时填报进度统计表,当进度严重偏离计划时,要及时协调和处理并核批施工承包人的修正计划;
(5)审核施工承包人上报的甲供材料需求计划。
2.4.3 造价控制监理服务
(1)造价控制:监理人应按时审核工程量核算、月度计量、专项工作计量、变更(洽商),督促检查承包人工程资金管理和承包人的劳务费用管理,建立健全监理人的费用控制体系。
(2)清单核算:按照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规定的清单项目、计量原则和计量方法,对工程量清单按分项工程进行分解和核算,按时按要求完成清单核算成果表;
(3)增补清单:严格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土建施工合同约定,对增补单价进行审核。
(4)计量与支付:依据合同文件和程序要求,对施工承包人提交的中间计量单和季度支付报审表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填写中间计量审批单、季度计量汇总报审表,初签中期支付凭证,完成工程量现场确认工作后报委托人;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用的报审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中的相关程序;
(5)受理工程变更、洽商事宜,审查、签认《工程变更单》及审核、签认《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后报委托人审批;
(6)受理索赔、分包等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初评估和处理意见后报委托人审批;
(7)审核签认甲供材料计量支付数量
2.4.4 合同管理服务内容
(1)合理划分子项目,明确各子项目的范围;
(2)确定项目的合同结构,绘制项目合同结构图;
(3)协助委托人处理有关索赔事宜,并处理合同纠纷;
(4)进行各类合同的跟踪管理并定期提供合同管理的各种报告。
(5)监理人按照委托人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编制本合同段范围内施工相关履约管理办法(含请销假制度等)对施工人员进行履约行为的监管;
(6)按照委托人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要求,负责对施工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的日常考勤、人员更换审核、人员进场计划调整审核等管理工作;
(7)参与委托人组织的对施工承包人的进场人员和人员进场计划的澄清与核准;
(8)负责审核施工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退场计划;
(9)按照住建部建质〔2011〕111 号文件要求,对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进行考核记录,并及时上报委托人进行处理。
2.4.5 安全监理服务内容
(1)监理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理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理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明确职责,编制完善、可行的安全监理方案、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含安全风险)。
(2)监理人应对施工承包人开工控制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承包人建立健全安全xx施工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审核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有效上岗证件、施工机具合格证及相关安全保护措施,督促施工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督促、检查施工承包人办理各类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许可证及申报,督促施工承包人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和委托人的要求上报各项安全专项方案、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审核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并认真审核、督促施工承包人对预案的演练与改进。
(3)监理人负责对施工承包人的临电方案进行审核,对现场临时用电进行监督、检查,对现场临电设备的测试、调试过程进行旁站、验收,并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4)监理人应对施工承包人的现场机械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进场机械进行核查、验收,并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5)监理人应对施工承包人的现场各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负责日常安全巡查,同时对安全防护设施的资质资料进行备案,对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并监督使用。
(6)监理人应对施工承包人的xx施工进行督促、检查、验收。负责审批承包人的xx施工和环境保护方案,参与围挡、大门等临时设施的验收,检查标示牌和平安卡的落实情况,检查并督促施工承包人落实排污、排水、扬尘、材料码放等xx施工措施,减少工程对xx环境的影响,同时督促施工承包人做好卫生防疫、治安保卫和现场消防工作,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加强日常xx施工的监督检查。
(7)监理人应对防汛、防火及重大节假日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落实。督促施工承包人做好防汛防火预
案、防汛防火物资的落实工作,负责值班制度的落实、检查工作。
2.4.6 其他监理服务内容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监理服务内容,详见专用条件。
3.1 一般义务
3.1.1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进场计划、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3.1.2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1.3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3.1.4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3.1.5 监理人须就完成监理工作过程中的相关事宜,按委托人同意的方式和规定期限及时报告。若在工作中遇到本工程范围内、职权范围外的疑义,只要涉及到委托人或本工程利益,监理人应有责任和义务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委托人。
3.2 履约担保
3.2.1 除非专用条件另有约定,监理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5 日内,且在签订本合同之前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方式、内容和金额,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3.2.2 如果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委托人有权从履约担保的金额中获得赔偿或者收取违约金,不足部分委托人有权继续要求赔偿。监理人应当保证履约担保足额有效,担保期限覆盖监理合同期限。
3.2.3 在监理人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 30 天内或者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委托人将把履约担保凭证原件或者款项退还监理人。
3.3 联合体
3.3.1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3.2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方全面履行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3.4 总监理工程师
3.4.1 监理人应将投标文件填报的总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作为监理人唯一的合法代理人,代表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受理与监理人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事项。
3.4.2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 14 天内,将其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通知委托人和施工承包人。
3.4.3 监理人原则上不应更换其总监理工程师,但如果根据需要必须更换时,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批准,更换后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施工承包人,同时明确前任到期时间及新任开始时间;在委托人和施工承包人收到相应通知之前,任何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或更换均不产生合同效力。
3.4.4 总监理工程师应执行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每月带班监理时间不得少于 22 天。因故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委托人代表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负责其外出期间的监理工作。
3.4.5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其他监理人员:
(1)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监理人员进场,调换不称职监理人员;
(3)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4)签发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5)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6)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7)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费用与工期索赔;
(8)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
验收;
(9)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4.6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任何此类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在委托人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收到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相应通知之前,此类权力与职责的委托或撤销不应产生合同效力。由监理人员按照授权作出的任何批准、审查、证书、同意、审核、检查、指示、通知、建议、请求、检验或类似行为,应与总监理工程师做出的具有同等效力。
3.5 监理人员
3.5.1 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其主要监理人员的资格应当得到委托人的认可。
3.5.2 监理人选派的监理人员的资历必须符合要求。监理人必须投入合格的监理人员,在委托人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依据、监理工作标准,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的履约实施全面控制。
3.5.3 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工程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时,应当具备同等资历,并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同意。
3.5.4 经委托人确认的投入监理人员在工程进行的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更换。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常驻工地现场,离开工地时,应获得委托人代表的批准。
3.5.5 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
3.5.6 监理人的工作人员不能满足要求或造成工程损失时,委托人有权根据该监理人员造成的影响或工程损失情况,要求监理人支付违约金。
3.5.7 现场监理人员可不必在整个监理服务阶段满员配备,但应专业齐全,符合每阶段工作需要。全部监理人员到岗与撤场都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
3.5.8 监理人应当根据工程情况,配备相应专业的安全人员,实施安全xx监理工作。
3.5.9 监理人员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例外放行,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5.10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逾期未回复的视为确认。
3.6 履行监理职责
3.6.1 监理人及其监理人员应按合同约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定,履行监理职责。职责内容见上述规范的相应规定。
3.6.2 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并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6.3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工程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帮助委托人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6.4 监理人在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委托人或者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拟定处置意见
并与委托人、承包人协商确定。有时间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
3.6.5 监理人应当按照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程序对工程变更、索赔文件、进度款支付申请、验收申请、结算申请等及时进行审核或者回复。需要报委托人审核或者批复后回复承包人的,监理人应在约定的一半回复期限届满前向委托人提交审核或者批复文件并注明回复的最迟时间。
3.6.6 监理人受委托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监理人行使下述权力之前,应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并向施工承包人出示相应批准证明:
(1)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
(2)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进行变更;
(3)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工期延长;
(5)发出变更指令;
(6)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7)批准现场签证、索赔;
(8)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费用增加额;
(10)确定暂估价项目实施方式及其金额;
(11)确定索赔额;
(12)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委托人批准的其他权力;
(13)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3.7 监理人自备设施
3.7.1 监理人自备设施的费用已包含在监理人的投标报价中。
3.7.2 监理人自备设施设备应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包括办公设备、专用检测测量设备、交通工具等,详见专用条件。
3.7.3 合同履行中,委托人如果认为监理人的自备设施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监理人添置或更新相应的自备设施,监理人应当予以执行,否则在监理考核中予以扣分。
3.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3.8.1 监理人应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3.8.2 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3.8.3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监理人员自行交纳工伤保险和(或)危险人员意外险,发生保险事件后,由监理人自行理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保险合同应向委托人报备。
3.8.4 监理人应按照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建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委托人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规范员工工资支付行为,及时支付员工工资(包括监理人雇用的农民工或劳务工的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并要求施工单位每月如实报送农民工或劳务工工资支付情况。
3.9 委托人财产
3.9.1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期间编制的计划、图纸、说明书、报告、声像材料等全部监理文件,均被视为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在本合同完成或终止前,将上述监理文件连同明细清单一并移交给委托人。
3.9.2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均属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在使用时应予以爱护。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上述设施、设备和剩余的物品按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3.10 转委托
3.10.1 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转委托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允许监理内容转委托的,受托人的资格能力应与监理内容相适应。监理人应与受托人就委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人对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转委托的约定详见专用条件。
3.10.2 监理人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监理内容进行转委托,也不得将全部监理内容肢解后以分项委托的名义进行转委托。
3.11 保密
3.11.1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保密工作。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专用资料或保密资料。
3.11.2 本工程的施工现场属于保密范围,未经委托人的同意,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第三方参观现
场。
3.12 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服务酬金,应当专款专用于本合同监理工作。
4.1 提供工作条件
4.1.1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现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
详见专用条件。
4.1.2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中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的便利条件。委托人在协调关系时,监理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协助。
4.2 提供资料
除非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
(1)与工程有关的施工承包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与工程有关的图纸、勘察报告、地下管线资料以及有关技术文件。
(3)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4)与本工程有关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4.3 支付担保
4.3.1 除非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应向监理人对等提交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方式、内容和金额,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4.3.2 如果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酬金,监理人有权从支付担保的金额中获得相应的监理酬金,不足部分监理人有权继续要求赔偿。委托人应当保证支付担保足额有效,担保期限覆盖监理合同期限。
4.3.3 在委托人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 30 天内或者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监理人应将把支付担保凭证原件或者款项退还委托人。
4.4 委托人代表
4.4.1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进行业务联系。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期限见专用条件,或由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
4.4.2 委托人可根据需要可能随时更换其代表,更换后应书面通知监理人,同时明确前任到期时间及新任开始时间;在他们收到相应通知之前,任何对委托人代表的任命或更换均不产生合同效力。
4.5 授权通知
4.5.1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及时书面通知施工承包人或者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4.5.2 委托人变更上述授权事项时,应提前 7 天通知承包人。
4.6 决定和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4.7 支付酬金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监理人的服务酬金。
5.1 监理人的权利
除非专用条件另有约定,监理人在工程监理范围内,享有委托人授予的以下监理权利:
(1)参与施工承包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文件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的审核权。
(3)对项目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4)按照全面性、可行性、针对性、先进性、自主性的原则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设计或者产品设计,参与或组织审查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设计,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5)根据委托人的授权组织、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工作(包括设计联络、施工接口、工程接口等),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施工接口包括但不限于拆迁工程、交通疏解、绿化迁移等工程与主体工程的接口、土建施工与设备安装装修施工接口等;工程接口包括但不限于系统设备安装工程间的接口、系统设备安装施工与土建施工接口等。
(6)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7)项目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8)对设备生产或者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9)在设备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得支付工程款。监理人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应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10)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分部工程,有权拒绝发布开工令。
(11)如承包人的主要施进场人员的从业资格、持证上岗等情况不符合相关法规、委托人的工程管理规定等,监理人可勒令承包人整改,并视具体情况可代表委托人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可
在计量支付中扣除。
(12)委托人授权监理人的其他内容。
5.2 撤换承包人有关人员
监理人在工程监理中如发现施工承包人的施工队伍或人员工作不力,可以要求承包人予以撤换,直至向委托人提出更换承包人的建议。
5.3 公正独立处理争端
5.3.1 在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均须首先提交监理人,由监理人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5.3.2 如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应根据监理职能,公正独立地进行调解,并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争议事项提交调解、仲裁或,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6.1 决定与审批权
6.1.1 委托人拥有对项目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设计、使用功能、技术要求的决定权,以及对变更、洽商、签证和索赔的审批权。
6.1.2 委托人有权否定监理人在本工程中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决定和行为,并有权向监理人进行经济索赔。
6.2 人员变更审核权
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投入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等各位监理人员时,必须替换为资格及经验同等或更好的人员,而且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审核同意。即使委托人同意人员更换,监理人仍须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3 工作质量考核权
6.3.1 委托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规范标准和委托人管理规定,包括并不限于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考核管理办法等,对监理人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6.3.2 监理人连续三个月考核分数低于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分数的,将被视为不能按照监理合同履行监理服务,委托人可以要求扣除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酬金或要求撤换总监等监理人员或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因此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6.4 赔偿请求权
6.4.1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6.4.2 如监理人员发现违反廉政责任书的严重行为,接受承包人或供货商提供或给予的任何利益、花红、折扣、贿赂、贷款等,委托人有权要求撤换人员或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因此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7.1 变更情形
7.1.1 监理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酬金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监理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5)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7.1.2 合同成立之后由于法律变化引起的监理变更,调整其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酬金。法律变化指任何适用本工程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徐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同时满足下述两个条件即构成一项法律变化:
(1)颁布新的相关法律或任何相关法律的实施、修订、废止或执行的任何变动,使得受影响方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或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成为不合法的;
(2)使得受影响方在该项事件发生后不少于 30 天的连续期间内,无法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或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7.2 合理化建议
7.2.1 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合同变更条款的约定。
7.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1 监理酬金的计取
监理工作酬金的类别、计取方法、计量货币等,详见专用条件。
8.2 监理酬金的支付
8.2.1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 7 天前,向委托人提交酬金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8.2.2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付款申请中的合同价款或部分合同价款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 14 日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的通知。监理人收到委托人的异议通知后必须在 14 日内给予委托人书面答复,否则,将视为接受委托人的支付处理办法。
8.2.3 监理人在请求委托人支付首付款、进度付款、单位工程验收付款、工程结算收尾付款、工程缺陷责任期限满付款等款项时,应向委托人提供相应金额的有效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
8.3 监理酬金的调整
8.3.1 监理酬金包括但不限于:监理单位驻地建设费、人员服务费、交通费、办公设备、用品费、监理设备使用维护费、监理服务风险费、保险费、前期服务费、结算收尾费、缺陷责任期服务费、竣工资料整理费、各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等。
8.3.2 当工程工期调整或延期导致监理服务期延长时,监理人应视为正常服务,其合同价款总额保持不
变。
8.3.3 在签订本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人服务费用的变化,其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8.3.4 在签订本合同后,因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而引起的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其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8.3.5 在监理服务范围内,工程实施过程中,仅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或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发生变化的情况,按所监理工程结算价进行调整。结算时监理服务收费的调整与确定,详见专用条件。
8.3.6 平行试验和抽样检测的费用,详见专用条件。
8.4 专家费用的承担
在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的或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9.1 不可抗力的确认
9.1.1 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战争、恐怖活动、动乱、暴动、地震、海啸、瘟疫、水灾、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委托人、监理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等其他情形。
9.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
9.1.3 因政府审批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同意按不可抗力原则处理。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争议进行处理。
9.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履约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监理人应在结束后 48 小时内,向委托人通报受损情况以及预计恢复的
费用;持续发生时,监理人应每隔 7 日向委托人报告一次受损情况,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日内,向委托人正式提交受损情况及预计恢复费用的书面报告和有关资料。
9.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9.3.1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或发生争议的,按争议的约定办理。
9.3.2 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和不可抗力后,监理人有义务协助各方使损失减到最小。对监理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由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3.3 如果不可抗力严重影响合同以致无法继续履行,委托人有权通知监理人终止合同。一旦发出此项通知,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损害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在此以前发生的任何违约所应享有的权利。
9.3.4 因出现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仅能部分履行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支付终止之日前监理服务的全部费用;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等,双方各负其责;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0.1 监理人违约
10.1.1 监理人的违约情形如下: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
(3)监理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
(4)违反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0.1.2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如下:
(1)违反合同约定责任
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改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2)过失或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了经济损失、产生质量或安全事故、工期延误责任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或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而
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产生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应当向委托人承担损失赔偿或支付违约金,相应部分的监理酬金,委托人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该部分的酬金监理人应予返还。
(3)质量控制责任
因监理人过失质量不合格或者产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委托人有权选择 A 采用损失赔偿方式或 B 采用支付违约金方式要求监理人承担责任;监理人同意按此方式承担责任。
A 采用损失赔偿方式:①如监理人对委托人的损失负有间接责任时,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赔偿为:工程直接损失额×监理酬金率。②如监理人对委托人的损失负有直接责任时,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赔偿额为工程直接损失额,但最终赔偿额不超过监理人的监理酬金总额。
B 采用支付违约金方式:单位工程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监理人按照专用条件的约定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监理人对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质量事故的发生负间接责任或直接责任的,监理人应按照专用条件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监理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施工安全及xx施工监理的主要内容,或监理不力、管理不到位的,以及在施工中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的,属违约行为,按照专用条件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4)工期延误责任
因监理人的原因使总工期延误,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监理人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每延长一个月的赔偿金=监理酬金÷监理合同期限(月总数)。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折算。
(5)人员不到位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实际进场人员不能与投标时承诺一致或监理人员长期不能按工程需要到位的,监理人应按照专用条件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在下列情形下,监理人更换人员,监理人应按照专用条款向委托支付违约金: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
监理人员在到任 6 个月内更换的;
监理人员在到任 6 个月后,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
因监理人原因,人员无法胜任相应工作,委托人要求更换的。
当监理人因人员不到位向委托人应承担的违约金超过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数额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要求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有权从当期支付的监理酬金中扣除人员不到位的违约金。
(6)造价控制的质量责任
监理人员在实施造价控制时,如计量或计价审核不严,经委托人审核出入较大(该次工程量核减超过
10%或者总价款核减超过 10%),如无正当理由和原因,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监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计量支付工作,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7)未及时履行监理审批职责的责任
监理人员未按承包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提交与本项目监理有关的报表、审批文件(包括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进度款等的审批)和专题报告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单位限期整改,限期内仍未完成提交的,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8)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责任
监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视为监理人违约,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9)怠于检验的责任
监理人员未尽监理职责,造成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进入工程现场或使用到工程中的,视为监理人违约,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10)共同责任的划分
如果监理人与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11)对第三人的责任
监理人在履行本监理合同时,应当对自己或其代理人的错误行为、疏忽或违约,包括侵犯版权或发明权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损害、伤害、死亡、费用、诉讼和索赔要求承担相关责任,包括但并不限于法律费用而给予委托人充分有效的补偿,并保障委托人免受由此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12)索赔不成立的责任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10.2 委托人违约
10.2.1 委托人的违约情形如下: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
(2)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酬金;
(3)违反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10.2.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委托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监理人赔偿,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
(2)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 天,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监理人可以解除合同,逾期付款利
息按下述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酬金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3)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产生的费用支出。
10.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0.4 索赔
委托人或监理人中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 28 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 7 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 7 日提供一次该事件
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资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 28 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否则,无论是委托人还是监理人均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 适用法律法规
x合同约定:法律法规的范围包括国家、江苏省和徐州市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2.2 监理服务内容细化
(1)工程范围: 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4 号线一期工程线路全长 26.2km,共设站 19 座,含换乘站 8 座,
全线为地下线。新建徐海路车辆段一座;无新建主变电所,与既有线路主变电所实现资源共享。
(2)阶段范围: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
(3)工作范围:对下述工程自准备期至竣工验收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工作协调、安全生产监理等工作;对缺陷责任期内施工承包人实施的未完成工作、缺陷修补与缺陷调查工作的监理服务,参与施工工程结算审核等。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监理服务期、监理服务范围进行调整。
前期工作范围:对应车站、区间范围的前期专项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临时用电、管线迁改及恢复、交通疏解及道路恢复、绿化迁移及复绿等)的监理服务,其中燃气、电力管线迁改监理工作不含质量、验收内容。
土建工作范围:对应车站、区间范围的土建(含人防)、常规机电安装、装饰装修施工及施工过程中渣土运输的监理服务。
弱电系统工作范围:弱电系统安装的工程监理(包括设备供货、安装调试等相关工作)及技术咨询服务,全线联合调试、设备监造等监理服务。系统设备包括火灾自动报警、气体灭火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节能控制系统、环控柜设备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安检设备与门禁、自动售检票(含相应清分)、综合监控系统、站台门和电梯、自动扶梯、车辆段工艺设备等。
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调研、设备采购、合同谈判、设计联络、生产监造配合、工厂验收、编制审核各专业系统设备国产化清单、供货管理、合同管理、施工安装监理、安装材料管理、接口管理与协调、施工质量和进度的控制、单体调试、本系统联调、与相关系统联调、设备系统预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综合联调、试运行、运行临管、竣工验收、试运营、竣工结算、审计、工程质量保证期结束直至最终验收提供全过程的工程监理及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委托人认为应属监理人职责范围之内的其他所有工作。
2.3 监理服务依据
(9)其他监理依据:
1.施工合同、图纸及说明;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批复性文件(包括环保部批复、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报
告书及其批复(包括环保部批复、市环保局预审意见);
3.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制定的相关技术及验收标准等。
2.4 监理服务内容
2.4.6 其他监理服务内容约定如下:
2.4.6.1 监理人应对工程施工前条件进行验收。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重要部位和环节,应按照工程自身风险和xx环境风险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承包人应对技术、环境、人员、设备等相关条件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自控自检,监理人组织发包人、设计人、承包人、第三方监测人等单位对相关条件进行验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
重要部位和环节包括并不限于:
☑ 土建工程: 暗挖穿越特级风险源,暗挖穿越污水管,暗挖穿越河湖,盾构始发到达,盾构开仓,盾构
穿越特级风险源;暗挖竖井开挖,暗挖马头门开挖,暗挖扩大段开挖,暗挖(首次)初支扣拱开挖,暗挖穿
越一级风险源,暗挖大断面(首段)临时支撑拆除,盾构区间联络通道开口施工,盾构穿越一级风险源,深
基坑开挖,搭设高模板的现浇梁、板混凝土浇筑等。
☑ 常规机电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设计联络、图纸交底、图纸会审、首件验收、出厂验收、监造、联调
联试等。
☑ 系统机电安装工程:机电安装、装修施工;全线通信、信号、供电、安防、门禁、综合监控、FAS、
AFC、等系统设备及车辆段工艺设备的设计联络、图纸交底、图纸会审、首件验收、出厂验收、监造、开箱
验收、设备基础施工、设备吊装和安装、单机调试;全线联合调试等。
2.4.6.2 材料、构配件质量控制
(1)建立现场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程序,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并且完成见证取样工作。要求监理人在现场配备常规的实验室,或者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开展监理的平行检测。平行检测的次数(或数量),应不少于相关规定的次数(或数量);
(2)审查施工承包人进场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要求施工承包人按规定进行复试,并现场检验签认审查结论;
(3)审批施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核查进场
新材料、新产品鉴定证明和确认文件。对进场材料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试验,必要时进行平行检验或会同委托人到材料厂家进行实地考察、实施监管。
☑ 土建工程:审查混凝土、砌筑砂浆配合比申请、混凝土浇灌申请,并应对现场搅拌计量设备及现场管
理进行检查,对预拌混凝土单位资质和生产能力进行考察;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控制进行预拌驻站监理,负
责搅拌站内的原材料进场检验、配合比审批、生产过程管理、出厂检验、供应管理、28 天强度检验及评定结
果审查等工作;
☑ 常规机电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1、检查供应商的货物质量记录,包括对材料、部件的鉴定和专门测试、 试验结果,必要时对产品要求重复测试和产品抽检。2、设备到货后,组织发包人、承包人、供应商等进行设
备交接、检查和验收,包括设备包装、标注和托运等。3、检查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等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
要求,其材质证明、产品合格证、各种检验报告是否齐全,并满足技术要求。4、设备到货验收和交接后,提
交该项监理工作报告。
☑ 系统机电安装工程:1、检查供应商的货物质量记录,包括对材料、部件的鉴定和专门测试、试验结 果,必要时对产品要求重复测试和产品抽检。2、设备到货后,组织发包人、承包人、供应商等进行设备交
接、检查和验收,包括设备包装、标注和托运等。3、检查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等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
求,其材质证明、产品合格证、各种检验报告是否齐全,并满足技术要求。4、设备到货验收和交接后,提
交该项监理工作报告。
2.4.6.3 质量旁站及工程验收
(2)加强开展监理的预控工作,避免不合格品及质量事故的出现,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工程项目实施旁站监理,进行全过程控制,做好旁站记录;
☑ 土建工程:基础工程的桩基工程、挡土墙基底、隧道墙脚及仰拱的虚渣处理、承载力检测、土方回填、
结构工程的混凝土浇筑、施加预应力、施工缝处理、钢筋隐蔽过程、衬砌结构、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
构工程的重要部位焊接、机械连接安装、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样、新技术、新工
艺、新材料、新设备试验过程等。
☑ 常规机电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1、安装工程的重要部位焊接、机械连接安装,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
2、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样,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试验过程等;3、对设备安装旁站,检
查设备安装、固定、接线、密封是否符合安装标准。 4、依照设备安装现场的接线图,检查电力和通信电缆、
配线箱是否连通。5、组织供应商、承包人进行设备和系统预组装、调试。
☑ 系统机电安装工程:1、安装工程的重要部位焊接、机械连接安装,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2、建筑材 料的见证取样、送样,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试验过程等;3、对设备安装旁站,检查设备安装、
固定、接线、密封是否符合安装标准。 4、依照设备安装现场的接线图,检查电力和通信电缆、配线箱是否
连通。5、组织供应商、承包人进行设备和系统预组装、调试。
2.4.6.4 安全风险监理内容如下:
(1)负责按照国家、行业、徐州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徐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技术管理体系以及相关支持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开展安全风险监理和安全巡视工作,重点加强对施工承包人安全风险控制的监管工作,全面掌控工程的安全状态;
(2)负责施工图的安全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负责施工现场的视频监控,按照徐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技术管理体系的要求实施监控工作;
(4)负责按照徐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技术管理体系相关要求进行现场巡视、预警及信息报
送;
(5)监督、检查施工承包人安全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6)督促施工承包人进行设计安全性核查,地质、环境核查和补充调查,以及安全风险深入识别与风险工程分级调整等工作,并对地质、环境核查报告以及风险工程分级调整进行审核;
(7)审批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风险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含监控实施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方案,对特、一级风险工程应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8)审批施工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实施的空洞处理方案,并对空洞处理工作进行现场旁站和空洞处理效果的评价验收;
(9)监督检查施工承包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方案的落实情况,并对重要的薄弱环节、重大风险点进行安全监xxx;
(00)监督检查施工承包人施工监测、现场安全巡视、信息报送及风险事务处理的执行情况,并对施工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反馈;
(11)负责监督检查施工承包人风险工程预警事务的处理;
(12)当发现风险工程处于不安全状态时,应立即督促施工承包人及时处理,及时上报委托人,并监督落实监控管理分中心反馈的意见;
(13)负责工后阶段环境风险工程修复处理和空洞探测的方案审查、实施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14)负责对人员进出上下的临时楼梯、爬梯的搭设方案,施工中的临时脚手架(特别是结构施工的承重脚手架),模板的支护方案进行审核验收,并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组织施工前的安全条件验收。
(15)监理人应掌握监理标段安全生产状况,对施工现场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驻地的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每天应不少于 1 次,总监办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每周应不少于 1 次,发现安全隐患应
督促、跟踪施工承包人按照“四定”落实整改,对于施工承包人敷衍或屡教不改的行为,书面上报委托人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四定:指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定负责人、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措施、定复查。)
2.4.6.5 环保监理内容如下:
(1)会同委托人及环保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承包人对环境敏感点原始情况进行记录、编制成册、存档。根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文件及初步设计环保专篇等,对环境敏感点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2)参与施工图会审,确保设计文件中包含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并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批复要求。
(3)会同环保监理单位组织审查施工承包人制定《环境保护方案》及专项环境保护方案,将审定意见报至委托人。
(4)参与涉及环境敏感点的设计变更,及时发现问题并上报。
(5)监督检查施工承包人环境保护措施方案的落实情况,确保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的实施同步进
行。
(6)参与对施工承包人的环境保护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价,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将检查结果形成检查记录,在检查中如发现重大环境问题时,可向施工承包人下达《监理通知书》或《工程暂停令》。
(7)定期参加环保监理例会。
(8)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参与处理项目环境保护事故,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按治理意见实施监督。
(9)配合相关单位解决施工期环境扰民问题。
(10)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变更环评工作。
(11)配合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督促施工承包人对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3.2 履约担保
3.2.1 履约担保的方式、内容和金额:
履约担保的方式:□现金担保 □银行保函 □担保公司保函 □其他方式。履约担保的内容:/;
履约担保的金额: /;
3.2.3 担保的退还的其他约定: /。
3.5 监理人员
监理人员的专用资格、人员数量要求: 见附录 A 监理机构人员一览表。
3.6 履行监理职责
3.6.6(13)监理人行使之前应经委托人事先批准的其他情形: 无 。
3.7 监理人自备设施
监理人自备设施: 自行配备满足办公和生活的需要 。
3.9 委托人财产
监理工作完成或者终止时,监理人移交委托人财产的时间和方式: 监理服务完成或中止 14 天内,向委 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机构移交。
3.10 转委托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转委托的约定: 不允许 。
4.1 提供工作条件
4.1.1 委托人为监理人提供的工作条件: 签订合同时根据施工单位提供工作条件为准。
4.2 提供资料
委托人提供监理工作依据资料的其他约定: 监理过程中所需的其他依据资料 。
4.3 支付担保
4.3.1 支付担保的方式、内容和金额:
支付担保的方式:□现金担保 □银行保函 □担保公司保函 □其他方式。支付担保的内容: / 。
支付担保的金额: / 。
3.2.3 担保的退还的其他约定: / 。
4.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期限为:(填写委托人代表姓名及其授权范围、期限)。
4.6 决定和答复
委托人作出决定和答复的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5.1 监理人的权利
监理人的权利的其他约定:
(1)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
(2)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3)决定工期延长;
(4)发出变更指令;
(5)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6)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7)确定费用增加额;
(8)确定暂估价金额;
(9)确定索赔额;
(10)发包人授予的其他权力。
5.2 征得委托人事先批准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或者专用条件中约定权利时,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批准:
6. 委托人的权利
6.2 人员变更及审批权增加内容:
序号 | 更换人员职位 | 审批权属 |
1 | 总监理工程师 | 基础设施公司总经理、集团分管领导、集团公司总经理 |
2 |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 基础设施公司总经理、集团分管领导 |
3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基础设施公司总经理 |
6.3 工作质量的考核权
根据发包人的管理办法综合考核。
7.1 变更情形
7.1.1 监理合同履行中发生变更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酬金的调整方法: 无
(5)本合同约定监理合同变更的其他情形: 无 。
补充内容:合同通用条款 7.1.中所述情形均不予变更,本项目为总价包干。
7.2 合理化建议
7.2.2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造价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1 监理酬金的计取
监理工作酬金的类别:同合同协议书“五 监理酬金”条款。
监理酬金的计取方法:固定总价。
监理酬金支付货币为: 人民币 ;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为: /
8.2 监理酬金的支付
(1)首付款
首付款的支付额度和时间要求:签约合同价的 5% ;支付时间为签订合同后 14 日内支付。
(2)进度款
监理人完成生活区搭设,具备办公、生活条件,前期管线迁改、交通疏解、绿化迁移等前期专项工作基 本完成,土建施工方的开工报告批准后,支付合同款的 3%;从土建工程正式开工后每 3 个月支付一次监理进度款,每次为合同款的 3%,至土建工程竣工后累计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55%;从安装工程正式开工后每 3 个月支付一次监理进度款,每次为合同款的 3%,至安装工程竣工后累计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75%。
(3)单位工程验收付款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通过后 14 日内,累计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80%。
(4)工程结算尾款
工程结算、收尾、整改工作完成后 14 日内,累计支付至最终合同价款的 90%。工程结算完成后一年内支 付至最终合同价款的 97%。
(5)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付款
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付至最终合同价款的 100% 。
注:上述付款均应在监理人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予以执行,因监理人未提供增值税发票或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合格,委托人有权拒付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8.3 监理酬金的调整
8.3.5 在监理服务范围内,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或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发生变化的情况,按所监理工程结算价不予调整。
8.3.6 平行试验和抽样检测的费用: (☑ 委托人承担 □监理人承担) 。
10.1 监理人的违约
(3)质量控制责任
B 采用支付违约金方式: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的违约金为:监理人已实施监理行为,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就的,违约金为该单位工程监理酬金的 10%;由于监理人原因未实施监理行为的,违约金为该单位工程 监理酬金的 30%。
监理人对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质量事故的发生负间接责任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金额为:
(工程直接损失额×监理酬金费率,且不低于 2 万元/次)。
监理人对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质量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工程直接损失额×监理酬金费率×2,且不低于 5 万元/次)。
监理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施工安全及xx施工监理的主要内容,或监理不力、管理不到位的,以及在施工中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金额为: 视情节严重赔付违约金 20 万元~50 万元。
(5)人员不到位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实际进场人员不能与投标时承诺一致或监理人员长期不能按工程需要到位的,监理人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每天人民币 5000 元(不足一天按一天计,下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每天人民币 3000 元/人、专业监理工程师代表每天人民币 1000 元/人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监理人员更换应按总监理工程师人民币 300000 元/人、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人民币 200000 元/人、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民币 100000 元/人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因工程各阶段需要而调整相应专业人员(不含总监理工程师)的除外。
当监理人因人员不到位向委托人应承担的违约金超过 签约合同价 80% 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要求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造价控制的质量责任
监理人员在实施造价控制时,如计量或计价审核不严,经委托人审核出入较大(该次工程量核减超过 5%或者总价核减超过 5%),如无正当理由和原因,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按核减工程费×
酬金费率,(且不超过该部分工作应计取的监理酬金总额)。
监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计量支付工作,监理人应按每延误 1 日按每次 1000 元/日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7)未及时履行监理审批职责的责任
监理人员未按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提交与本项目监理有关的报表、审批文件(包括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进度款等的审批)和专题报告的或规定限期内未完成提交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的违约金为 5000 元/次。
(8)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责任
监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为: 按委托人的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9)怠于检验的责任
监理人员未尽监理职责,造成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进入工程现场或使用到工程中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的违约金为:(按进场物资价值×酬金费率,且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00 元/次向委托人支付违
约金)。
10.2 委托人的违约
10.2.1 委托人的违约其他情形: /
10.2.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委托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监理人赔偿,赔偿金额为: / 。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1)种方式:
(1)提请 徐州仲裁委员会 进行仲裁。
(2)向 /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因监理人违约,委托人维权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保全费等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1、渣土运输,计价时须经监理审核,监理人应根据施工进度判断渣土运输工程量的准确性。
2、监理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自行设置总监办、驻地办等组织机构,但不得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共用餐厅等 生活设施。
3、现场监理人员不必在整个监理服务阶段满员配备,根据工程进展,配备满足现场需求的各阶段各专业 人员。全部监理人员到岗和撤场都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员到岗前,须经委托人考核合格后上岗。
监理机构人员一览表
序号 | x项目中担任的监理职务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技术职称 | 持证情况 | 进场时间 |
附录 B 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委托人: (单位名称)
监理人: (单位名称)
鉴于:监理人在 (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本项目)过程中,已经或将要接触或获得涉及委托人的保密资料及将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且因工程需要,委托人需向监理人披露相关保密资料,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委托人披露的保密资料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予以保密。
为此,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经自愿协商,达成保密协议如下:第一条 保密资料
(一)委托人向监理人披露或将要披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商业资料、技术资料、经营信息以及其他委托人尚未公开的资料;
(二)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任何分析、编辑、研究、咨询成果、技术信息或其他文件资料。
(三)以上资料包括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其它资料。
(四)上述保密资料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媒介体现,也可通过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介质形式传递。
第二条 保密义务
(一)监理人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委托人提供的保密资料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适当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保密资料,采取至少不低于对自身保密信息之保护手段进行保密。
(二)监理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除依照法律强制性的要求外,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披露委托人的保密资料以及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三)如果监理人基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必需披露相关的保密资料,监理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委托人,同时,监理人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委托人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保密资料的传播;
(四)监理人不得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其他泄密和使用行为;
(五)监理人只能为完成本项目而使用保密资料;
(六)除监理人为完成本项目需要时而将保密资料披露给必需直接参与本项工作、必需知晓保密资料的职员之外,监理人不能将保密资料透露给其它任何人,包括不能在互联网、局域网公开正在制作参与投标或
已经中标的资料;在监理人职员知悉、接触该保密资料前,监理人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和保密资料的保密性及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并促使该等职员履行与监理人同等的保密义务;
(七)监理人不能将保密资料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复制或仿造;
(八)监理人必须给予参与的相关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教育,要求其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严格遵守本协议规定,若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包括已离职员工)违反本协议规定,均视为监理人违反本协议约定,并监理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九)无论委托人在向监理人披露相关信息、资料或监理人接触、知悉相关资料,或在资料形成过程中,是否表明该资料为保密资料,监理人均应依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保密义务,而无需委托人明确告知。
(十)如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归还或销毁保密资料,监理人应立即归还或销毁保密资料,且有关销毁凭证应同时送交给委托人。
(十一)若监理人与第三方合并、被第三方兼并或被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监理人不得向该第三方披露任何委托人的保密资料;监理人应立即将委托人的保密资料归还,或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予以销毁,同时送交委托人有关销毁凭证。除非事先获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继续使用该保密资料。
第三条 保密期限
监理人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全部保密资料以合法方式为公众知悉之日止;不因项目的中止、终止、解除等而失去对监理人的约束力。
第四条 返还信息
(一)当委托人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交回保密资料时,监理人应当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保密资料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保密资料的文件;
(二)没有委托人的书面许可,监理人不得丢弃和处理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保密资料。
(三)委托人有权随时对监理人承诺保密情况进行检查。第五条 知识产权
除非委托人明确地授权,监理人不能认为委托人授予其包含该保密资料的任何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监理人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条款均将视为违约,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所有损失,并向委托人支付本项目合同总金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投标前后在互联网或局域网公开投标结果的,委托人有权取消监理人中标资格,若已签订合同,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一切损失均由监理人承担;
(三)监理人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委托人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保密资料的传播,所需费用及责任由监
(四)监理人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形,无论故意与过失,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第七条 其他
(一)本协议中标题仅为阅读方便,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对本协议内容的解释。
(二)本协议对双方及其权利义务继承人均有约束力。
(三)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
(四)本协议中如有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是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且不影响到本协议整体效力的,则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仍应完全有效并应被执行。
(五)一方当事人没有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任何权利的放弃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做出。
(六)双方都承认,如有违本协议,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将难以估量,并承诺:委托人可以向法院或有关部门申请保护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该等权利的行使不影响其继续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和补偿权。
(七)本协议及其附件(如有)构成了委托人和监理人之间就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宜达成的全部和唯一的
协议,并取代了一切先前达成的谅解、安排、约定或通信。
(八) 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录 C 廉政责任书
廉政责任书
委托人(甲方): (公司名称)
监理人(乙方): (公司名称)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甲乙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甲乙双方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监理法规,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
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x责任书作为监理合同的附件,与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录 D 安全责任保证书
安全责任保证书
委托人(全称): (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 (简称乙方)监理人(全称): (简称丙方)
为确保 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依照国家、建设部及徐州市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各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和徐州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本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审核乙方、丙方的资质及合同履行能力,审核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的资质。
2.向乙方移交本工程施工场地,并明确乙方进入施工场地的安全责任。
3.在工程施工前向乙方提供本工程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地质资料;相邻建(构)筑物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提供本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按甲乙双方确认的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用付款计划按时、足额向乙方付款。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等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意外伤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6.不对乙方、丙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7.不明示或者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8.有权对乙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有权制止,责成其改正,并可视为违约给予经济处罚;对不按要求改正者,甲方有权加重经济处罚;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凡发生事故的,甲方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9.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有权对丙方实施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并有权对丙方违反监理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未尽到监理义务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及向丙方追究因此造成的事故的相关责任及违约责任。
10.行使与乙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安全方面条款规定的甲方的权利与义务;行使与丙方签订的监理合同中安全方面条款规定的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是本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总负责单位,对本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确保生产安全、工程安全和不因工程施工而危及xx建(构)筑物、各种管线、道路交通等公众环境安全及人身财产安全。
2.乙方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本合同段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为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
人。
3.乙方单位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及《徐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合同文件的相关要求,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切实担负起责任范围内的安全责任。
4.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主管安全的负责人,配备专业齐全且不少于合同约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乙方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有相应的执业资格,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述人员应报丙方核查、报甲方备案,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对施工中的特种作业人员乙方必须选取合格的持证人员上岗。
5.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用必须用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在财务管理中应单独列出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和费用清单。
6.工程分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乙方应审查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并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7.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施工现场总负责单位的权利、义务,与其他和工程有关的由甲方直接发包的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统一管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防护设施、明火作业和进出洞口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8.建立完整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培训档案,按计划、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施工作业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得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9.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全面和专项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涉及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线管线等xx环境安全的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派专人监督安全生产,对每个作业班次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关键工序实施现场时时监督检查,检查应留有记录。
10.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徐州市关于安全生产的规范、标准,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实体防护,并在施工现场的各个危险部位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1.对甲方提供的地质勘查、市政管线、相邻建(构)筑物等相关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查,如果发现资料
与实际不符,应当立即向甲方和丙方报告,并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施工作业前必须对地下管线进行物探。
12.根据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及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制定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有包括保证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线管线及xx公众环境安全在内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涉及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线管线等xx环境安全的重大风险点和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应符合编制、审批程序。
13.施工前,须认真审阅经甲方确认并提供的施工图纸,发现设计图纸与规范要求不符或设计图纸标注不明时,应立即与设计单位联系,并及时形成文字记录。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由双方签字确认。
14.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审查后的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施工,不允许随意改变、简化施工程序、工法、工艺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对xx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设施等公众环境的保护措施,严格控制地表沉降,如遇有不明情况,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解决方案。
15.做好工程及xx环境的监控量测工作,施工前应制订监控量测方案,监控量测方案及其布点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监控量测数据要求准确可靠,并及时绘制曲线图表,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甲方、丙方。
16.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根据有关规定,落实各项xx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17.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车辆、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起重机械、大型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应当具有生产制造单位的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在有效的检测期内的检测合格证明,并经进场查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应设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不得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或国家规定应该报废和淘汰的车辆、设备、机具、设施。
18.按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设施等,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19.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20.结合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应对包括自然灾害在内的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突发事件立即组织进行紧急处置避免事态扩大,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立即上报,并立即通知监理人,同时通
知委托人;委托人有权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但不替代承包人的上报”。
21.按照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及其他按照国家和徐州市的规定应当承保的人员承保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
22.接受甲方和丙方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甲方、丙方及有关方面在安全检查中要求进行整改的安全事故隐患和不安全行为,立即进行改正。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评比活动,并按活动规则接受奖惩。
23.行使与甲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安全方面条款规定的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4.乙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实现如下安全生产目标:
24.1 本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目标为:档案齐全、现场xx,确保工程实施过程中零死亡,无设备、管线、消防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1)制度完善:依据国家、建设部相关法律法规,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制订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
(2)责任落实: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责任网络,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应自上而下层层分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责任落实到人。
(3)档案齐全:建立各种管理、施工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档案;建立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建立专业设备检测认证档案;建立各项预防监控措施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方案档案,以上档案完整齐全。
24.2 安全管理
(1)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必须按照 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试行)〉的通知》(建质[2012]86 号)、《徐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执行。
(2)乙方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组织管理机构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人,根据工程投资和用工规模,设置安全管理专门机构,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3)乙方项目经理部必须全面落实各级职能人员安全岗位责任制,执行率达 100%,项目经理全面承担安全施工责任。
(4)乙方项目经理部必须按照规定履行对专业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应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加大检查处罚力度,确保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符合要求。
(5)乙方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和施工组织设计中采取的安全措施贯彻落实,且执行率必须达 100%,经费保证率达 100%。
(6)项目经理部除履行日常安全检查外,每月必须组织 3 次以上施工现场安全全面检查,隶属分公司每
月必须组织 1 次以上施工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及时落实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7)乙方必须按照规定对基坑支护与降水、端头井加固、联络通道施工、土方开挖、高大模板、脚手架、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并保证措施到位率 100%,
中间检查验收合格率 100%,确保无土体坍塌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事故发生;同时按照要求编制临时用电等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执行,无触电事故的发生。
(8)乙方必须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评估,同时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制度,并能切实做好日常检查,充分利用风险管控系统的数据,加强预防预警和响应工作。
(9)乙方必须针对轨道工程特点制定和持续完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按合同要求及工程施工需要设置常备应急抢险装备和抢险队伍,并保证每季度至少演练培训 1 次,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响应。
(10)乙方对合同段工程xx的管线、房屋、桥梁等建筑物、构造物必须详细调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或加固,确保无重大管线断裂、泄漏事故发生。
(11)乙方必须按照规定要求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鼓励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2)乙方人员必须挂牌上岗,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着装。
(13)乙方必须建立工地用工花名册,完善民工工资发放登记手续,保证民工工资及时发放到位,确保无因民工工资上访事件的发生。
24.3 安全教育
乙方项目管理部工人岗前三级教育率 100%,各工序安全交底率 100%,特种工人持证上岗率 100%,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率 100%,继续教育率 100%。
第四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受甲方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和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做好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
2.建立健全安全监理管理体系、制定各项安全监理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制定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3.建立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安全监理职责。按合同约定配齐专职安全监理人员,总监办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监理人员,每个驻地办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安全监理人员应当专业齐全,经过安全监理业务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包含安全监理方案的项目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涉及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线管线等xx环境安全的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5.按照有关规定对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线管线等的专项保护措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控量测方案,事故应急抢险预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总平面布置图,临时设施设置及排水、防火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核乙方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
划。
6.根据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检查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目标的设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等情况;审查各级管理人员合法资格,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7.核查乙方及其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乙方与分包及相关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督促乙方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在核查开工条件同时核查乙方安全生产准备工作。
8.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有关规定以及施工合同约定,检查乙方安全生产管理、作业行为和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包括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安全标志设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使用等情况。督促乙方进行安全自查,并抽查其自查情况。
9.施工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每日应不少于两次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驻地的专职安全监理人员每日应不少于一次进行安全检查,总监办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每周应不少于一次,并参加乙方每周组织的安全检查和甲方组织的安全检查。
10.对涉及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xx环境安全的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监理,施工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应对每个作业班次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关键工序实施现场跟班监督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驻地的专职安全监理人员每日应不少于两次进行安全检查。
11.根据风险源类别等级编制监控管理方案,对风险源实施监控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等。
12.施工过程中,应对监控量测数据及时进行分析,出现监测对象沉降、变形严重超过控制范围的隐患险情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暂时停止施工并督促乙方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险情进一步扩大,同时报告甲方并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防控方案。
13.检查施工机械、设备、设施的进场验收、保养、年检手续;参加模板支撑体系的验收,对工具式脚手架、落地式脚手架、临时用电、基坑支护等安全设施的验收资料及实物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检查起重机械拆装单位企业资质、租赁合同、设备定期检测报告、专项拆装方案、作业人员上岗证,并在安装完毕后检查乙方的安装验收手续。
14.在日常巡视和安全检查中发现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出监理指令,要求乙方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由总监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甲方。
1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徐州市的规定,对安全事故进行处理和报告。
16.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安全监理资料,并做好资料管理工作。
17.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评比活动,并按活动规则接受奖惩。
18.行使徐州市规定的以及与甲方签订的监理合同中安全方面条款规定的监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在抢救受伤人员、减少进一步损失、保护现场的同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立即上报,并立即通知监理人,同时通知委托人,并不得隐瞒事故真相,如有违反,导致事故责任无法确认的,事故责任及事故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委托人有权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但不替代承包人的上报。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中规定的一般等级以上(含一般)事故的,以及发生因地铁施工原因导致对地面建(构)筑物等xx环境或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营造成重大隐患,影响其使用功能或损坏,需要组织社会力量紧急抢险的事故。
3.施工期间轨道公司将按照《徐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和《徐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xx施工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实施考核与奖惩。
4.乙方在质量管理过程中未达到上述责任目标要求和管理要求的,甲方有权按照相关约定对乙方予以经济处罚。
第六条 x协议条款与国家和徐州市的有关法规不符时,按国家和徐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x协议作为甲、乙、丙三方分别签订的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的附件,与上述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上述合同时生效和终止。
第八条 x协议未尽之事项,依据国家和徐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可由三方协商处理解决。
第九条 x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现场办公用房提供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 | .办公用房(B) | 6 间 (3 间/施工标段) | 20 平方/间 | 根据进度 | 监理单位使用 (含工点办公) |
2 | 办公设施 | 提供相应的办公设施 | |||
3 | 车辆 | 监理单位自行解决 |
附录 F 土建施工监理招标 BIM 相关要求
土建施工监理招标 BIM 相关要求
1.BIM 技术应用相关
徐州轨道交通工程将在本工程的全生命周期内推广使用 BIM 技术,各施工方(含工程监理、设备监理)须配备 BIM 团队和软硬件、应用 BIM 技术辅助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工作,在轨道集团的统一规划和要求下,在施工过程中应用 BIM 技术辅助施工开展、提交满足徐州 BIM 技术应用交付标准的施工及竣工 BIM 模型成果。
工程监理须将监理工作开展与 BIM 技术应用充分结合。在 BIM 咨询方的支持下,在进行施工监理过程中,须对各施工方的施工 BIM 模型创建进行计划与执行管理、定期组织 BIM 例会、运用 Vault 设计协同平台开展基于 BIM 模型可视化的施工合理性审核、监督检查现场施工交付物与施工 BIM 模型的一致性、对施工方的 BIM 工作成效进行考核。
工程监理在施工阶段的 BIM 技术应用落地监督检查的工作,须在轨道集团的领导和监督下进行,接受轨道集团的考核,根据考核办法进行奖惩,考核结果纳入进度款支付的验收确认流程。如投标人无法达到招标人规定的 BIM 工作要求或消极对待工作推进要求,如人员投入及软硬件投入不到位、成果超过 3 次无法及时交付、交付成果质量超过 3 次考核不通过等,招标人有权将 BIM 工作内容交予招标人指定的第三方来实施,相应款项由招标人代为向指定第三方支付,招标人已完 BIM 工作不计费用补偿,对于造成招标人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以上工作具体取费标准以招标人官方指导价为依据。(此项条款建议写在合同内)
2.建设管理平台相关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应积极使用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徐州地铁 BIM 建设管理云平台)填报施工监理资料,基于平台开展相关工作,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接受平台研发单位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2)平台内发布标段内的通知公告;汇总并上报施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例如:前期资料、施工期资料、验收相关资料等;对于施工情况和进度较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并将结果上传至平台;对于施工情况和进度较差的单位给予警告并将结果上传至平台。
(3)平台上进行进度管理:每周编制并上传项目施工进度报表。按照地铁公司管理要求编写及上传监理日志、周报、月报、备忘录及通知单。
(4)平台上进行安全管理:针对需要验收的危大专项施工工程,必须发起验收告知单,并通知其它参建单位;组织其他参建单位对危大专项工程进行验收并将结果上传至平台;发起隐
患整改的通知单。
(5)平台上对上传至平台中的(流程至监理单位)资料进行检查确认。
(6)其他业主交代的关于平台类的事项。
附件一:
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标准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格条件 | 投标申请人具备 的条件或说明 |
1 | 企业营业执照 | 有效期内 | 投标文件“ 投标人及总 监业绩公示一览表” 中勾选 |
2 | 企业资质等级 | 参见招标公告有效期内 | 投标文件“ 投标人及总监业绩公示一览表” 中 勾选 |
3 | 注册总监理工程师 | 参见招标公告有效期内 | 投标文件“ 投标人及总监业绩公示一览表” 中 勾选 |
4 | 投标保证金 | 按招标公告要求缴纳 | 电汇回单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投标保 证金”模块内。。 |
5 | 失信被执行人查询 | 执行招标公告 | 以 “ 信 用 中 国 xxx.xxxxxxxxxxx.xxx.xx” 公布的信息为准 |
6 | 其他要求 | 执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 |
7 | 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 书 | 招标文件第三章格式六 | 原件扫描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投标保证金” 模块内上传。 |
8 | 监理承诺书 | 招标文件第三章格式七 | 原件扫描件在投标文件 制作工具“投标保证金”模块内上传。 |
注: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勾选的扫描件和原件的扫描件,其中不清晰或缺项漏项均作无效投标处理。
同步诚信库注意事项
此次更新仅针对投标工具中【同步诚信库】功能
通过同步诚信库可以获取:
⮚ 单位基本信息
⮚ 项目经理信息
⮚ 企业获奖
⮚ 企业业绩
投标人可通过【点击此处可挑选材料】按钮挑选所需的信息
注意事项:
在制作投标文件过程中,【同步诚信库】信息并挑选的扫描件是指同步诚信库信息时这一时间点的诚信库信息。如果本次投标所挑选的扫描件在诚信库里有更新或变动的,请及时重新同步诚信库信息并重新挑选对应的扫描件,否则投标文件中所挑选的扫描件不是变动后的诚信库内容。
建议投标人在生成标书后,检查不加密文件中投标人及建造师业绩公示一览表中的信息与扫描件是否是当前招投标系统中最新的扫描件。
投 标 函
:
一)根据已获取 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招标文件后,做出监理费报价如下:监理费 万元。
(二)质量控制:达到 标准。
(三)工期控制: 。
(四)我单位将严格按监理人员执业守则,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我方制定的监理规划、细则进行监理,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工程按期交付。
(六)贵单位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投标人(法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印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为 的工程监理,签署上述工程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 (姓名)为我的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的投标。授权委托人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投 标 人(法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印章):
附:
年 月 日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计划投入的主要检测设备表
序号 | 设备或仪器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 量 | 国别产地 | 备 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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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9 |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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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
13 | |||||
14 | |||||
15 |
主要监理人员表
序号 | 姓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称 | 岗位证号 | 学历 | 专业 | 监理业绩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