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上汽集团与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
战略合作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用好上汽集团与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战略合作资金,特制定本实施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二条 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及下辖上海大剧院、上海歌剧院、上海芭蕾舞团、上海民族乐团可申请本项资金。
由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所属的多家单位联合主办、承办或协办的项目,原则上只能由一家单位提出资助申请。
由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所属单位与非所属单位联合主办、承办或协办的项目,应在事先经主办单位同意并协调好内部关系后,提出资助申请。
第三条 x项资金将充分考虑资助方上汽集团品牌的推广战略,主要资助国际、国内有影响力的舞台艺术演出和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其中每年资金总量的10%用于策划大型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
第三章 申报受理
第四条 x项资金是指大剧院艺术中心收到战略合作资金扣除税费和相关成本费用后的资助资金。申请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之前,受理项目为次年1月至12月31日期间的演出项目,直至合作期满。
第五条 申报项目资助须提交《上汽集团与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战略合作资金申报表》一式八份。
一般情况下,提交材料均不予退回,申报单位需自行备份。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六条 x项资金项目评审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5-7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合作方代表,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代表,音乐、戏剧、舞蹈等领域专家,媒体评论家等。
由评审委员会提出项目资助的立项建议和资助金额建议,最后由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党委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审定批准资助项目与金额。
第七条 项目评审采取要素综合评估,评审要素包括项目的社会效益与影响力、合作方赞助回报、经费预算合理性等。
第五章 签约拨款
第八条 x项资金拨款前,艺术中心与受资助方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双方按照协议条款执行。
第九条 受资助方的资金账户以《项目资助协议》中约定的账户为准,资助拨款期限,按照协议规定执行。如获资助方违反协议,弄虚作假、挪用资助经费、侵犯知识产权或违法社会公德等,艺术中心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销该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由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受资助方在经费的使用上,须符合国家有关财税规定。
第十一条 受资助者必须接受本项资金对资助项目的评估和监管。按照规定向本项资金提交《资助项目成果报告书》,并提交与本项目有关的文本、音像资料、图片、照片等相关成果资料。
对评估结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责任主体需上报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方案,若整改后仍不见效者,本项资金将酌情在下一期项目申请优先权及资助金额等方面采取一定的限制;对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的项目,应及时上报,本项资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延期、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
第十二条 x项资金对申报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并根据诚信记录对所申报单位进行相应的奖惩制度。上汽集团与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战略合作资金设立后第一年为信息收集期,自第二年起实施奖惩考核制度。
申报阶段:由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对申报项目的经费合理性进行审核。
验收阶段:由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根据受资助项目结项报告,就项目的市场效益、社会效益等各方面会对资助项目进行量化评估。
审计阶段:由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对资助项目进行审计,就资助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以及项目完成目标进行审计。
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根据上述3个阶段的诚信记录,对所资助单位进行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附件:
1.《上汽集团与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战略合作资金申报表》
2.《上汽集团与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战略合作资金资助项目成果报告书》
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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