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NG AN HEALTH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LTD.
PING AN HEALTH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LTD.
保 险 合 同
董事长:
追求卓越 创造典范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公司”,“集团”)于1988年诞生于深圳蛇口,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至今已发展成为融保险、银行、投资三大主营业务为一体、核心金融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并行发展的个人金融生活服务集团之一。公司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两地上市公司,股票代码分别为2318和601318。
中国平安致力于成为国际领先的科技型个人金融生活服务集团,坚持“科技引领金融,金融服务生活”的理念,以深化 “金融+科技”、探索“金融+生态”为发展模式,聚焦“大金融资产”和“大医疗健康”两大产业,并深度应用于“金融服务、医疗健康、汽车服务、房产金融、城市服务”五大生态圈,为客户创造“专业,让生活更简单”的品牌体验,获得持续的利润增长,向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价值回报。截至2017年12月31日,集团总资产达6.49万亿元,归属母公司股东权益为 4,734亿元。
中国平安致力成为智能时代的领航者。近10年来,公司建立起科技驱动发展的业务模式,在金融科技、医疗健康科技领域持续创新。2017年中国平安的专利累计申请数高达3,030项,较年初增长262.0%,涵盖人工智能、区块链、云、大数据和安全等多个技术领域。中国平安的人脸识别技术准确率达99.8%,声纹识别文本相关准确率达99.7%,达世界领先水平。
中国平安在2017年《xxx》“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中名列第16位,居全球多元化保险企业第一;美国《财富》世界 5 0 0 强第3 9 位,并蝉联中国内地混合所有制企业第一;除此之外,在英国WPP集团旗下Millwar d Bro wn 公布的
2017“ BrandZ 最具价值中国品牌100强”及“全球品牌100强”中,分別排名第8位及第61位;在Bran d Finance发布的 “2018年全球最具价值保险品牌100强”排行榜中,再度荣膺全球保险品牌第一位。在全球最大品牌咨询公司Interbrand发布的“2017年最佳中国品牌排行榜”中,名列第六位,并蝉联中国保险业第一品牌。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平安健康险”)是平安集团旗下专业健康险公司,自2005年成立至今,始终致力于成为您身边的健康管家,以提升国民健康素养为己任,积极投身健康保险事业,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与医保体系形成互补。
作为中国专业健康保险先行者,平安健康险依托平安集团世界500强金融保险集团的综合实力,汲取南非Discovery健康保险公司的成功经验,在集团大医疗健康战略支持下,确立了“健康管理+就医服务+保险保障”的经营理念。
近年来,平安健康险已在多方面取得领先优势:占据国内高端团险60%市场份额;积极探索互联网业务新模式,开创百万医疗险市场先河;引进与欧美同步的Vitality健康促进计划;医疗网络覆盖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业界首推全程无人工的智能理赔系统“E秒赔”,理赔速度可达秒级;同时建立创新实验室,推动AI等前沿技术在健康险领域的研究与应用,致力于让更多人享受优质、个性化的健康险服务。
平安健康险正朝着成为中国领先的科技健康险公司的目标持续前行。未来,平安健康险将形成个人业务、团体业务、移动业务、医保业务并驾齐驱的发展局面,面向高端、中端、普惠市场推出多样化的创新型产品。在业务高速发展的同时,平安健康险亦积极投身公益事业,秉承企业社会责任,为健康中国的发展贡献力量。
PING AN HEALTH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LTD.
保险合同号:
1 、保险单正文 1
2 、健康告知 2
3 、保险计划表 5
4 、 费率 6
5 、 条款 8
6、客户服务指南 25
7、电子发票指引 39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
币种:人民币 保单签署日期:2021年08月07日
保险合同编号
保险期间:自 2021年08月08日零时起至 2022年08月08日零时止
投保人 性别: 女 生日: 1995年08月27日 证件号码:
投保人电话
被保险人 性别: 女 生日: 1995年08月27日 证件号码:
【请核对上述个人信息,为确保您权益不受损失,如上述信息有误请尽快进行保全变更。】
保险产品 保险期间 基本保险金额/份数/档次 保险费
e生保(保证续保版2020) 1年
200万元/1份/计划一有社保
294元
适用条款:
主险: 《平安e生保(保证续保版2020)医疗保险》(平安健康〔2019〕医疗保险020号)本次保险费合计(大写):(趸缴)人民币贰佰玖拾肆圆整
为保障您的权益,请您及时完成短信或其他线上化方式推送的电子化回访或接听0000-00000的电话回访。特别约定:无
承保机构: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承保xxxx:xxxxxxxxxxxxxxxxx000xxxxxxx00xA、B、C、D、G、H
【为避免保单权益受损,请及时扫描二维码下载平安健康APP,核实保单信息并获取服务。】
健康告知
投保人确认被保险人是否有以下情况?
1. 保险情况
被保险人过去 2 年内投保人身保险或健康保险时,有被保险公司拒保、延期、加费或者附加条件承保。
2. 职业情况
被保险人目前专职或兼职从事属于《特殊职业类别表》中所列种类的职业。
3. 医疗行为
(1)被保险人过去 1 年内存在健康检查结果异常或被医生建议进一步检查、复查、随诊、诊疗(检查项目包括:血液、超声、影像、内镜、病理检查);
(2)过去 2 年内曾因病或意外手术、住院,或被医生建议手术、住院治疗。
4. 健康状况:
(1)被保险人目前或过往有下列疾病、症状或情况:
a) 肿瘤:良/恶性肿瘤(含白血病)、类癌、原位癌、癌前病变、交界性肿瘤;任何不明性质的包块/团块/结节/肿物(如甲状腺结节/肿块、乳房结节/肿物/肿块、肺结节/肺磨玻璃影/肺阴影);
b) 代谢性疾病:高血压 2 级及以上(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糖尿病;
c) 心脑血管疾病: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死、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心脏瓣膜病、心功能不全二级及以上、肺动脉高压、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脑梗死/脑出血、脑血管畸形;
d) 呼吸系统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扩张、间质性肺病;
e) 消化系统疾病:肝炎及肝炎病毒携带、肝硬化、胆石症、胰腺炎、克罗恩病(节段性肠炎)、溃疡性结肠炎、胃肠道息肉;
f) 泌尿系统疾病: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肾功能不全、多囊肾;
g) 血液、风湿免疫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严重贫血(血红蛋白<90g/L);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多发性硬化、重症肌无力;
h) 其他:帕金森氏病、癫痫、精神病、瘫痪;先天或遗传性疾病,艾滋病或 HIV 阳性,严重听力或视力障碍,脊柱/胸廓/四肢畸形或残疾,接受过组织或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畸胎瘤、葡萄胎、宫颈上皮内瘤变(CIN)。
(2)被保险人过去 1 年内存在下列症状:紫绀、抽搐、不明原因皮下出血点、咯血、进食梗噎感或吞咽困难、呕
血、黄疸(新生儿黄疸已治愈的除外)、便血(非痔疮出血)或黑便、血尿、蛋白尿、消瘦(非健身原因所致的 6
个月内体重减轻 5 公斤以上)、不明原因持续或反复发热(超过 2 周)、黑痣进行性增大(超过 6 个月)、皮肤或
粘膜的溃疡久治不愈(超过 6 个月)。
(3)2 周岁及以下被保险人:出生时体重低于 2.5 公斤,或有早产、窒息或缺氧史、发育迟缓、脑瘫的情况。
5.例外事项
x满足以下情况,则为例外事项,可进行投保:
(1)急性胃肠炎:已痊愈,无并发症;
(2)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急性肺炎、感冒:已痊愈,无并发症;
(3)急性支气管炎:单次发作,已痊愈,无并发症;
(4)急性阑尾炎:已手术治愈,无并发症;
(5)牙xx、牙龈炎、龋齿;
(6)鼻炎、咽炎、喉炎、扁桃体炎;
(7)扁桃体或腺样体手术:病理结果为良性,且已痊愈;
(8)矫正视力正常的屈光不正;
(9)新生儿母乳性黄疸:已痊愈,无并发症;
(10)软组织外伤/肌肉拉伤/表皮外伤(非颅脑外伤、非多发外伤):已痊愈,无需后续治疗,无后遗症,未遗留残障;
(11)轻/中度脂肪肝:腹部 B 超仅提示为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12)血脂异常:未经药物控制的情况下,甘油三酯<4.0mmol/L 且总胆固醇<7.0mmol/L;
(13)新生儿卵圆孔未闭/房间隔缺损:已自愈,复查心脏超声正常,且未进行过手术或被医生建议手术治疗;
(14)新生儿室间隔缺损:已自愈,复查心脏超声正常,且未进行过手术或被医生建议手术治疗;
(15)新生儿动脉导管未闭:已自愈,复查心脏超声正常,且未进行过手术或被医生建议手术治疗;
(16)乳腺小叶增生:近半年内经超声或钼靶检查确认仅患乳腺小叶增生,且不伴有乳腺其他病变;
(17)妊娠分娩(不伴有妊娠并发症或合并症,且产后痊愈)、宫外孕(已治愈)、流产(已治愈)、上环、取环、结扎;
(18)胆囊息肉:已进行胆囊切除手术,病理结果为良性,且已治愈满 6 个月,无并发症;
(19)胆囊结石(不合并胆管内结石、胰腺炎):已进行胆囊切除手术,且已治愈满 6 个月,无并发症;
(20)化脓性乳腺炎(已痊愈)、急性盆腔炎(已痊愈)、阴道炎;
(21)包皮手术、美容拉皮、隆胸手术。
针对上述问题,投保人投保时告知选择如下:
□部分为是
☑全部为否
投保人承诺全部告知属实。如有隐瞒或告知不实,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特殊职业类别表
分类 | 职业 |
农牧渔业 | 有毒动物饲养工(蛇、蝎子、蜈蚣等)、捕鱼人(内陆、沿海)、养殖工人(沿海)、远洋渔船船员、近海渔船船员 |
木材森林业 | 伐木工人、锯木工人、装运工人、挂钩工人、木材搬运工人 |
矿业采掘业 | 矿工、采掘工、爆破工、海上作业人员、潜水人员、采石业工人、采砂业工人、陆上油矿开采技术员、油气井清 洁保养修护工、钻勘设备安装换修保养工、钻油井工人、井下作业工 |
交通运输业 | 陆运:混凝土预拌车驾驶员、搬运工人、装卸工人、矿石车司机及随车工人、铁路货运、铁路搬运工人海运:救难船员、客货轮(远洋)所有随船人员 空运:民航机飞行人员、直升机飞行人员 |
建筑工程 | 建筑公司:钢骨结构工人、鹰架架设工人、铁工、焊工、建筑工程机械操作员、拆屋、迁屋工人、凿岩工、装饰装修工(室外)(基础装修至毛坯) 铁路公路铺设:现场勘测人员(山区)、铺设工人(山地)、维护工人、电线架设及维护工人、高速公路工程人员(含美化人员)、铁路舟桥工 造修船业:拆船工人 装璜:室外装璜人员、金属门窗制造工人、金属门窗装修工人安装玻璃幕墙工人、钢结构安装工、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及维护人员、电梯升降机安装工人(高空)、木制家具制造工人 测绘工程:海洋测绘工程技术人员(海上作业)、地质探测员(山区)、地质探测员(海上)、海湾港口工程人 员、水坝工程人员、挖井工程人员、桥梁工程人员、隧道工程人员、潜水工作人员、爆破工作人员、挖泥船工人 |
制造加工维修业 | 冶金业:高炉原料工、高炉炉前工、高炉运转工、炼钢原料工、炼钢工、炼钢浇铸工、炼钢准备工、铁合金电炉冶炼工、火法冶炼工、烟气制酸工、酸洗工、金属材热处理工、焊管工、金属挤压工、铸轧工、铸管工、硬质合金成型工 机械制造维修业:车床工、车工、铸造工、锻造工、冲压工、剪切工、金属热处理工、粉末冶金处理工、电切削工、锅炉设备装配工、铁心叠装工、铁路车辆制造装修工、制浆设备操作工、制浆废液回收利用工、焊接工、冲压工、剪床工、玻璃加工工 电机业:有关高压电之工作人员 水泥业(包括水泥、石膏、石灰、陶器):水泥生产制造工、采掘工、爆破工、石灰焙烧工、加气混凝土制品工、装饰石材生产工、石棉制品工、金刚石制品工 化工业:防腐蚀工、油制气工、炼焦工、焦炉机车司机、煤制气工、煤气储运工、硫酸铵生产工、过磷酸铵生产工、硫酸生产工、硝酸生产工、盐酸生产工、磷酸生产工、纯碱生产工、烧碱生产工、氟化盐生产工、缩聚磷酸盐生产工、气体深冷分离工、制氧工、工业气体液化工、二氧化硫制造工、脂肪烃生产工、橡胶生产工、化纤聚 合工、其他有毒物品生产工、火药炸药业制造人员、子弹制造人员、火工品制造人员、烟花爆竹业人员 |
出版广告业 | 战地记者、广告招牌架设人员、霓虹光管安装及维修人员 |
娱乐业 | 武打演员、特技演员、广播电视天线工、动物园驯兽师、高空杂技、飞车、飞人演员 |
文教机构 | 飞行训练教官及学员、特殊运动班学生(拳击、摔跤、跆拳道等)、武术学校学生 |
公共事业 | 电台天线维护人员、光缆铺设人员、高压线路带电检修工、变压器检修工、变电设备检修工、牵引电力线路安装维护工、电力设施架设人员、电力高压电工程设施人员 |
服务业 | 高楼外部清洁工、烟囱清洁工 |
公检法等执 法检查机关 | 警务特勤、防暴警察、武警、防毒防化防核抢险员、一般事故抢险员、消防队队员 |
军人 | 特种兵(海军陆战队、伞兵、水兵、爆破兵、蛙人、化学兵、负有xx爆破任务之工兵、情报单位负有特殊任务者)、空军飞行官兵、空军海洋巡弋舰艇及潜艇官兵、前线军人、军校学生及入伍受训新兵 |
职业运动 | 滑雪人员、橄榄球球员、摔跤运动员、职业拳击运动员、业余拳击运动员、马术运动员 |
x合同保障内容
单位:人民币元
计划一 | |||
年度总限额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住院医疗费用 | 200 x (三项合计) |
指定门诊医疗费用 | |||
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 |||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 200 x (三项合计) | |
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 |||
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 |||
年免赔额 | 1 万 | ||
赔付比例 | 100% (如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参保,但就诊时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 疗的,则赔付比例为 60%) | ||
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额* | 1 x (限给付 1 次) | ||
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 | 豁免金额等于保证续保期间内剩余保单年度对应的保险费金额 | ||
住院就医安排费用保险金 | 1 次 | ||
恶性肿瘤第三方诊疗费用保险金 | 1 次 |
注:上述方案与保险条款所附计划表不一致的,以上述方案为准。
本合同参考费率
1.首次投保、宽限期届满后重新投保或在上一保证续保期间届满 60 日后重新投保
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 单位:人民币元
年龄 | x率 |
0-5 | 1094 |
6-10 | 444 |
11-15 | 349 |
16-20 | 217 |
21-25 | 294 |
26-30 | 364 |
31-35 | 466 |
36-40 | 578 |
41-45 | 674 |
46-50 | 1101 |
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 单位:人民币元
年龄 | x率 |
0-5 | 2326 |
6-10 | 822 |
11-15 | 626 |
16-20 | 421 |
21-25 | 565 |
26-30 | 790 |
31-35 | 1105 |
36-40 | 1466 |
41-45 | 1685 |
46-50 | 2718 |
2.宽限期届满前或在上一保证续保期间届满 60 日内重新投保
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 单位:人民币元
年龄 | x率 |
0-5 | 1189 |
6-10 | 482 |
11-15 | 379 |
16-20 | 236 |
21-25 | 320 |
26-30 | 396 |
31-35 | 506 |
36-40 | 628 |
41-45 | 732 |
46-50 | 1197 |
51-55 | 1468 |
56-60 | 1883 |
61-65 | 2543 |
66-70 | 3865 |
71-75 | 5449 |
76-80 | 7474 |
81-85 | 8715 |
86-90 | 11460 |
91-95 | 14837 |
96-99 | 18295 |
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 单位:人民币元
年龄 | x率 |
0-5 | 2528 |
6-10 | 893 |
11-15 | 680 |
16-20 | 458 |
21-25 | 614 |
26-30 | 859 |
31-35 | 1201 |
36-40 | 1593 |
41-45 | 1831 |
46-50 | 2954 |
51-55 | 4790 |
56-60 | 4855 |
61-65 | 6323 |
66-70 | 9817 |
71-75 | 13854 |
76-80 | 18649 |
81-85 | 20883 |
86-90 | 26899 |
91-95 | 33353 |
96-99 | 40217 |
注:月交保费=0.084×年交保费,季交保费=0.25×年交保费,半年交保费=0.5×年交保费
平安健康〔2019〕医疗保险 020 号
阅 读 指 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e.生.保.(.保.证.续.保.版.2.0.2.0.).医.疗.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主险合同后15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
❖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
容……………………………………………………………………1、2、3.2、6.1、6.2、7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 费用型医疗险是适用补偿原则的 2.3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3.2
❖ 请留意条款所称恶性肿瘤、医院的特定含义 7.4、7.7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每6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1.5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如下: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和保证续保
1.6 保证续保权的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障计划
2.2 等待期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2.5 其他免责条款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年龄错误
6.3 合同内容变更
6.4 联系方式变更
6.5 效力终止
6.6 争议处理
7.释义
7.1 周岁
7.2 有效身份证件
7.3 住院
7.4 恶性肿瘤
7.5 专科医生
7.6 意外伤害
7.7 医院
7.8 住院医疗费用
7.9 医学必要
7.18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7.19 基本医疗保险
7.20 既往症
7.21 遗传性疾病
7.22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2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24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7.25 醉酒
7.26 毒品
7.27 潜水
7.28 攀岩
7.29 探险
7.30 武术比赛
7.31 特技表演
7.32 职业病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4.3 保险费率调整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0 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其他特殊疗法
7.11 化学疗法
7.12 放射疗法
7.13 肿瘤免疫疗法
7.14 肿瘤内分泌疗法
7.15 肿瘤靶向疗法
7.33 医疗事故
7.34 酒后驾驶
7.3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36 无有效行驶证
7.37 机动车
7.38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7.39 现金价值
5.1 合同解除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6 门诊手术费
7.17 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附表:平安 e 生保(保证续保版 2020)医疗保险计划表
险种简称:e 生保保证续保版 2020
平安 e 生保(保证续保版 2020)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x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都是您和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e 生保(保证续保版 2020)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审核您的投保申请和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后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的时间以保单记载的起讫时间为准。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
本产品接受的首次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50周岁, 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前(含99周岁),如您在上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60日内提出重新投保申请且经我们审核符合承保条件的,我们仍然同意承保。
如您在上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60日后提出重新投保申请或在保证续保权利终 止后再次投保,均将视为首次投保,需要重新核保。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或收到本主险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见 7.2)。自我们收齐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及上述资料时起,本主险合同即 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和保证续保
x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自您首次投保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每 6 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同意续保,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续保本主险合同: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依据当前保证续保期间开始时的费率表收取保险费,但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某一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年龄 超过 99 周岁,本主险合同不再接受续保并终止。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若您要继续享有本产品提供的保障,您需要按当时的费率重新投保。
若您在上一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 60 日内重新投保,我们不会因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后健康状况的变化或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而拒绝您的重新投保申请。
若任一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本主险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将不再接受重新投
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1.6 保证续保权的终止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不再接受续保,保证续保权利终止:
1) 投保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向本公司提出停止续保申请; | |
2) 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本主险合同规定的最高续保年龄; | |
3) 投保人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后 60 日内,未按照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保障 | |
计划、年龄、有无基本医疗保险等所对应的保险费率和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 | |
x缴纳方式缴纳相应的续期应缴保险费。 |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x主险合同的保障计划的各医疗保险金年度赔付限额、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额、
赔付比例及年免赔额见附表。
2.1 保障计划
2.2 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住院(见 7.3)治疗、特殊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 | |
疗的,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为等待期。 | |
被保险人自首次投保之日后至等待期结束前这一期间内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 | |
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发生恶性肿瘤(见 | |
7.4)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相应 | |
保险费。 |
以下三种情形,无等待期:
(1)因意外伤害(见7.6)发生上述情形的;
(2)您在宽限期(见4.2)届满前同意续保并且缴清续保应缴保费的;
(3)您在上一保证续保期间届满60日内,在不增加我们的保险责任的前提下经我们审核同意成功重新投保本产品的。
2.3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其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如无特别约定,本主险合同中所涉及的医院均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 | |
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如果被保险 | |
人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院范围外接受诊疗,尤其是在私立医院,公立医院特 | |
需部、vip部、国际部或国际医疗中心接受诊疗的,对于因此产生的所有医疗费 | |
用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
医院范围
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院(见7.7)接受治疗产生如下医疗费用的,我们依照下列约定 在一般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内给付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在医院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见7.8),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对等待期后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后30 日内
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见7.11)、放射疗法(见7.12)、肿瘤免疫疗法(见7.13)、肿瘤内分泌疗法(见7.14)、肿瘤靶向疗法(见7.15)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门诊手术费(见7.16)。
对于因上述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3.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住院前7日内或出院后30日内
被保险人在 ,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合理且
初次
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见7.17),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
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中不包括上述第2项所列明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赔付限额后,我们依照下列约定在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我们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确诊疗的,
发生恶性肿瘤,在医院接受治
赔付限额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在医院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见7.18),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对等待期后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后 30 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3. 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内或出院后30日内,因为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 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中不包括上述第2项所列明的恶性肿瘤特 殊门诊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确诊需要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疗的,对于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院进行上述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如下公式计算每次就诊应当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或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一次就诊应当给付的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年
免赔额余额)*赔付比例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的,我们按照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无论被保险人在一个保单年度或多个保单年度、初次发生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
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
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
说明:
(1)一次就诊指一次住院,或一次门诊(包括特殊门诊或一般门诊急诊)。 一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
(2)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 = 被保险人每次就诊发生的合理且 | |
必要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从基本医疗保险(见 7.19 | |
或公费医疗获得的费用补偿 | |
(3)年免赔额:指一个保单年度内须先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医疗费用金额。 | |
年免赔额余额:指本保单年度内经本次理赔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抵扣剩 |
一次门诊指被保险人在一日(零时起至二十四时止)在同一所医院同一个科室的就诊。
)
余的免赔额。
举例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保 险 责任范 围 x医疗费用① | 从 社 保或公 费 医疗所 获 补偿 ② | 医 疗 费用有 效 金额 ③=①-② | 免赔额余额 ④=上次的免赔 额 余 额 - ③,且≥0 | 本 次 赔 付 金 额 ⑤ | ||
投保后 | —— | —— | —— | 10000 | —— | |
第 一 次就 诊 | 15000 | 0000 | 0000 | 0000 | 0 | |
第 二 次就诊 | 30000 | 16000 | 14000 | 0 | 10000 (14000 -4000) | |
第 三 次就 诊 | 45000 | 20000 | 25000 | 0 | 25000 | |
被保险人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的费用补偿不能用于抵减免赔额,从 | ||||||
其他途径获得的费用补偿可以用于抵减免赔额。 | ||||||
(4)赔付比例:如投保时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参保、 | ||||||
但就诊时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则赔付比例为 60%;其他情况下, | ||||||
该赔付比例为 100%。 | ||||||
(5)最高给付金额: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在医院进行治疗,我们累计给付 | ||||||
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不超过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赔付限额。 | ||||||
当一般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达到年度赔付限额时,一般医疗保险责任终止;如被 | ||||||
保险人继续对其等待期后经确诊初次发生的恶性肿瘤进行治疗,我们给付恶性 | ||||||
肿瘤医疗保险金,且我们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不超过恶性肿瘤医疗 | ||||||
保险金的年度赔付限额。 | ||||||
(6)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 | ||||||
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的, | ||||||
我们将按上述约定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 |
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住院就医安排费用保险金
恶性肿瘤第三方诊疗费用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经过向我们申请并审核通过后,我们将安排被保险人在我们指
定范围内的医院住院治疗。 | 由此产生相关医疗服务费用,我们将在本项保险责 | |
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住院就医安排费用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不涉及免赔额亦不 | ||
包括任何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医院所收取的费用。 | ||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仅承担一次住院就医安排费用保险金。住院就 | ||
医安排费用保险金将由我们直接支付给提供就医安排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 ||
被保险人无需支付该部分费用且不应当向我们申请该部分保险金的支付。 |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等待期满后,被保险人自其出生以来初次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或疑似恶性肿瘤的,经过向我们的申请,可获取中 国大陆境内三级甲等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疗专家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医疗检查报告作出的独立第三方诊疗意见。由此产生的专家诊疗费用,我们在本项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恶性肿瘤第三方诊疗费用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不涉及免赔额。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仅承担一次恶性肿瘤第三方诊疗费用保险金。 恶性肿瘤第三方诊疗费用保险金将由我们直接支付给提供专家诊断意见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被保险人无需支付该部分费用且不应当向我们申请该部分保险金的支付。
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如在该保证续保期间内,您继续续保的,我们免予收取该保证续保期间内剩余各保单年度的保险费。该保证续保期间结束后,我们不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的一种恶性肿瘤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或者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 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见 7.20)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 关费用;
(2)遗传性疾病(见 7.2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7.22);
(3)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牙科保健及 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4)如下项目的治疗: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雀斑、老年 斑、痣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
(5)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
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6)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营养、减肥、增胖、增高费用;
(7)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 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9)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 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10)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
购买或租赁费用;
(1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7.23);
(12)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见 7.24)确定)、性病;
(13)未经我们同意的非现场诊疗,被保险人未亲身前往医院接受诊断和治疗
(代诊)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14)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
(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等费用;
(15)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6)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7)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见 7.25),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26);
(18)被保险人在进行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的高风险运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
∙ 运动过程中必然涉及 2 米以上水深的水面或水下运动,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各级别的潜水(见 7.27)、自然水域游泳(包括人工湖或人工水库)、跳水运动;
∙ 运动过程中必然涉及距离普通正常理解的地面超过 10 米的高空的运动,包括但不限于跳伞、蹦极、非商业性的驾驶飞机等飞行器飞行、滑翔机或滑翔伞、攀岩(见 7.28)等;
∙ 运动过程中必然涉及冰面高速运动或雪地高速运动的业余或职业运动竞赛,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竞速滑冰运动或花样滑冰运动、冰球、滑雪运动;
∙ 运动过程中进入未经人工开发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探险(详见 7.29)运动和除商业航线飞行外的航空航天活动;
∙ 各类搏击或军事运动,如武术比赛(见 7.30)、摔跤比赛、彩弹射击等仿真枪战运动;
∙ 各类特技表演(见 7.31);
∙ 除竞走、跑步以外的竞速运动,如赛马、赛车等。
(19)由于职业病(见 7.32)、医疗事故(见 7.33)引起的医疗费用;
(20)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3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3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7.36)的机动车(见 7.37)导致交通意外引起的医疗费用;
(2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2)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23)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24)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25)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相关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未经医生建议自行进行的任何治疗或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药品;
∙ 虽然有医生处方,但药品不是自开具该处方的医生所执业的医院购买的
(以药品费票据为准);
∙ 虽然有医生建议,但相关治疗不是在医院进行的或相关费用不是由医院收取的(以相关医疗费票据为准);
∙ 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涉及的药品费用;
∙ 虽然有医生处方,但剂量的超过 30 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2.5 其他免责条款 除“2.4 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如“1. 您与我们的合同”“2.2 等待期”、“2.3 保险责任”、“3.2 保险事故通知”、 “6.2 年龄错误”、“7 释义”及附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❸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的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本主险合同中约定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约定的医院就诊的, 应在 3 日内通知我们,并在病情好转后及时转入约定的医院。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疗病历或出院小结、检查检验报告及药品明细处方;
(5)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和医疗费用结算清单(被保险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需包含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
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如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上述 30 日期间会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扣除期间自我们作出的通知到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到达保险人之日止。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
❹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的年龄、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以及投保人投保时选择的保险计划确定。您可以选择一次性全额支付保险费,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若您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 60 日内申请续保或重新投保,您应于前述 60 日内 |
支付应缴保险费;若您未在前述 60 日内支付应缴保险费,本主险合同自合同约 | ||
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保证续保期间也将随之终 | ||
止。 | ||
4.2 | 宽限期 |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 |
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按约定支付应缴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 ||
7.38)的次日零时起 30 日为宽限期。如您在宽限期内补交应缴保险费,那么对 |
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 | 如您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 |
交纳应缴保险费,则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上一交费周期结束时届满,本保 | |
险合同效力终止。对于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 | |
任。 |
4.3 保险费率调整 您的保费会随着您的年龄增长而改变。同时,我们每年都会检视费率,使其反映我们的整体理赔经验和医疗通胀等在内的一系列因素。我们将根据本主险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计算基础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同一投保区域等某一类人群的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开始时须按调整后重新投保当时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如果您不同意费率调整的,您可以放弃重新投保本保险,不再开始新的保证续保期间。
❺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合同解除 您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7.39)。
您申请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❻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 |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 |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 |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 |
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 | |
还保险费。 |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 | |
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 |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 | |
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6.3 合同内容变更 x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者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对本主险合同进行变更,视为您的书面申请,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6.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预留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5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主险合同中列明的其他合同解除的情形。
6.6 争议处理 x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❼ | 释义 | |
7.1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见 7.2)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
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
7.2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如居民身份 |
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营业执照等。 | ||
7.3 | 住院 |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 |
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或其他不合理的住院。 | ||
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 24 小时在床、在 | ||
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 | ||
床位费等情况。 | ||
7.4 | 恶性肿瘤 | 指由医院的专科医生(见7.5)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以下定义的恶性 |
肿瘤。 | ||
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 | ||
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 | ||
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 ||
(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其中不包含: | ||
(1)原位癌; | ||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xx金氏病; | ||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
(5)TNM 分期为T1N0M0期或者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罹患艾滋病期间所罹患恶性肿瘤。 | ||
7.5 | 专科医生 |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 ||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 | ||
册; | ||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 | ||
书》; | ||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 ||
7.6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7.7 | 医院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 |
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包括疗 | ||
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 | ||
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 ||
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按该约定执行。 | ||
7.8 | 住院医疗费用 | 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在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 (1)床位费 |
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不高于双人病房的住院床位费(不包括单人病房、套
房、家庭病床)。
(2)陪床费
指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我们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合法监护人(限一人)在医院留宿发生的陪床费;或女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我们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一周岁以下哺乳期婴儿在医院留宿发生的陪床费。
(3)重症监护室床位费
指住院期间出于医学必要(见7.9)被保险人需在重症监护室进行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而产生的床位费。重症监护室指配有中心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其他监护抢救设施,相对封闭管理,符合重症监护病房(ICU)、冠心病重症监护病房
(CCU)标准的单人或多人监护病房。
(4)护理费
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
(5)膳食费
指住院期间根据医生的医嘱,由作为医院内部专属部门的、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膳食费用。膳食费应包含在医疗账单内;根据各医疗机构的惯例,可以作为独立的款项、也可以合并在病房费等其他款项内。
(6)检查检验费
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7)治疗费
指住院期间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合理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具体以就诊医院的费用项目划分为准。
本项责任不包含如下费用: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其他特殊疗法(见7.10)费 用。
(8)药品费
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药品费中不包含中草药费用。
(9)医生费
指包括外科医生、麻醉师、内科医生、专科医生的费用。
(10)手术费
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材料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11)救护车使用费
指住院期间以抢救生命或治疗疾病为目的,根据医生建议,被保险人需医院转诊过程中的医院用车费用,且救护车的使用仅限于同一城市中的医疗运送。
7.9 医学必要 指被保险人接受治疗或服务、使用器械或服用药品符合以下条件:
(1)医师处方要求且对治疗被保险人疾病或伤害合适且必需;
(2)在范围、持续期、强度、护理上不超过为被保险人提供安全、恰当、合适的诊断或治疗所需的水平;
(3)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
(4)非主要为了个人舒适或为了被保险人父母、家庭、医师或其他医疗提供方
的方便;
(5)非病人学术教育或职业培训的一部分或与之相关;
(6)非试验性或研究性。
7.10 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其他特殊疗法
物理治疗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等)来治疗疾病,具体疗法包括电疗、光疗、磁疗、热疗等;
中医理疗是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实施的针灸治疗、推拿治疗、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
其他特殊疗法包括顺势治疗、职业疗法及语音治疗。
7.11 化学疗法 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化疗是使用医学界公认的化疗药物以杀死癌细胞、抑制癌细胞生长繁殖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本合同所指的化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进行的静脉注射化疗、服用药物等方式的化疗。
7.12 放射疗法 指针对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放疗是使用各种不同能量的射线照射肿瘤组织,以抑制和杀灭癌细胞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本合同所指的放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的专门科室进行的放疗。
7.13 肿瘤免疫疗法 指应用免疫学原理和方法,使用肿瘤免疫治疗药物提高肿瘤细胞的免疫原性和对效应细胞杀伤的敏感性,激发和增强机体抗肿瘤免疫应答,并应用免疫细胞和效应分子输注宿主体内,协同机体免疫系统杀伤肿瘤、抑制肿瘤生长。本合同所指的肿瘤免疫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7.14 肿瘤内分泌疗法 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内分泌疗法,用药物抑制激素生成和激素反应,杀死癌细胞或抑制癌细胞的生长。本合同所指的内分泌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7.15 肿瘤靶向疗法 指在细胞分子水平上,针对已经明确的致癌点来设计相应的靶向治疗药物,利用具有一定特异性的载体,将药物或其他杀伤肿瘤细胞的活性物质选择性地运送到肿瘤部位攻击癌细胞的疗法。本合同所指的靶向治疗的药物需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
7.16 门诊手术费 指门急诊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医疗费用,包括外科医生费、手术室费、恢复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
7.17 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门诊急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
(1)医生诊疗费:指被保险人门急诊期间发生的主诊医生或会诊医生的劳务费用,包括挂号费。
(2)治疗费:指门急诊发生的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合理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具体以就诊医院的费用项目划分为准。
本项责任不包含如下费用: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其他特殊疗法(释义同 7.10) 费用。
(3)检查检验费:指门急诊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
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 X 光费、心电图费、B 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4)药品费:被保险人每次门急诊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药品费中不包含中草药费用。
(5)救护车使用费:指为抢救生命由急救中心派出的救护车运送被保险人至医疗机构的费用,救护车的使用仅限于同一城市中的医疗转送。
7.18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包括床位费、陪床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护理费、膳食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医生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各项费用释义同“7.8 住院医疗费用”。
7.19 基本医疗保险 x主险合同所称的基本医疗保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7.20 既往症 指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常有以下情况:
(1)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发生,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7.21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7.22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7.2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7.24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国际统一的疾病分类方法,它根据疾病的病因、病理、临床表现和解剖位置等特性,用一种系统有序的组合编码的方法对疾病进行分类。目前世界通用的是第 10 次修订本《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分类》,(ICD-10)是该分类第 10 次修订本的的简称。
7.25 醉酒 指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100 毫克。
7.2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27 | 潜水 |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7.28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7.29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 |
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 | ||
原始森林等活动。 | ||
7.30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 |
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
7.31 | 特技表演 |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
7.32 | 职业病 |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 |
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认定需遵循《中 | ||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鉴定程序。 | ||
7.33 | 医疗事故 |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
7.34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 | ||
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
7.35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驾驶 |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 | ||
驾车。 | ||
7.36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未取得行驶证; | ||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
7.37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 |
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
7.38 |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 |
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
7.39 | 现金价值 | 现金价值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
(1)首次投保、或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 60 日后续保或重新投保的: | ||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30 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 | ||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30 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 |
天数-30) / (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30)],经过天数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计算。
(2)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 60 日内续保或重新投保的:
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计算。
附表:
平安e生保(保证续保版2020)医疗保险计划表
单位:人民币元
保障项目 | |||
年度保险金赔付限额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住院医疗费用 | 200 x (三项合计) |
指定门诊医疗费用 | |||
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 |||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 200 x (三项合计) | |
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 |||
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 费用 | |||
年免赔额 | 1 万 | ||
赔付比例 | 100% (如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参保,但就诊 时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 疗的,则赔付比例为 60%) | ||
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额* | 1 x (限给付 1 次) | ||
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 | 豁免金额等于保证续保期间内剩 余保单年度对应的保险费金额 | ||
住院就医安排费用保险金 | 共 10 万 | ||
恶性肿瘤第三方诊疗费用保险金 |
*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是定额给付性质的,其给付与上述赔付比例及年免赔额无关。
*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仅限一次,新的保证续保期间您依然需要缴纳保险费。
客户服务指南
一、保全服务
(一)满期交费指南
为使您(指投保人,下同)的保险合同持续有效,充分维护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中“如何交纳保险费”的相关内容,并按规定及时交付满期保险费。在此,特别提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1、在规定的交费日之前,您可以通过我公司发送的缴费提醒短信、邮件或前往平安健康 APP、一账通等官方平台主动缴纳满期保费;您也可以在绑定自动缴费账户的前提下选择自动缴费方式进行满期保费的缴纳;
2、您的满期保费可能会按下年度被保险人年龄增长而发生变化,请核对保险合同上所载费率表,或直接向我公司进行咨询。同时我公司也将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向您进行交费提醒,敬请留意;
3、请核对您存入保费的账号信息是否与投保单上的一致,并确保在保单应交日时该账户中有足够的金额(应多于应交保险费与当地银行规定最低存款余额及银行卡扣年费之和),以保证交费成功;
4、若您发现交费转账未成功,请及时与本公司联系,避免利益损失。若您在转账交费成功后未能收到收款凭证的,也可保留最后一次账户的扣款记录作为交费凭证,不会对保险权益产生任何影响。
(二)常见申请项目指南
常见申请项目应备资料 | |||
1、在本表中,“您”指投保人,“我公司”指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本表中仅列明部分常见业务项目的申请指南,相关内容未来可能发生变化,最新规则及未尽事宜,您可通过登录“ 平安健康” APP 、“ 平安健康生活” 微信公众号以及平安健康险官网 xxxxx://xxxxxx.xxxxxx.xxx/ 点击在线客服图标进行咨询。 3、若您需要申请本表内各项业务,可直接联系您的保单服务人员,下方标记“*”的项目,也可以由 您登陆一账通或“平安健康生活”微信公众号后进行自助申请。 | |||
项目 | 说明 | 受理时间 | 应备资料 |
*保单联系信息变更 | 当您的保单寄送地址、保单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请及时申请该保全项目进行变更。 | 保单效力终止前 | 2 |
*满期缴费方式变更 | 当您的满期缴费方式或缴费账户需要变更,请在保单满期前办理满期缴费方式变更。 | 保单交费期满前 | 2、7 |
个人客户信息变更 | 如您需要更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更新留存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可申请该保全项。此处的电话与邮箱将用于接收各 类我公司发送的提醒或服务短信。 | 保单效力终止前 | 2、3、4、5 |
年龄性别错误更正 |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性别在投保时告知错误,将影响保险权益,请及时申请该保全任务进行更正。 | 保单效力终止前 | 2、3、4、5、 7 |
保单补发 | 纸质保单遗失后,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及时申请补发,首次补发不收取工本费,第二次及以后将收取工本费 10 元,补发以后原保单作废。 | 保单效力终止前 | 2、3 |
*退保 | 在保单到期终止前,您有权利提交退保申请终止保险责任,如为纸质投保的保单,需在退保时一并退 还保单原件。 | 保单效力终止前 | 1、2、3、7 |
增加家庭成员 (仅适用于家庭单) | 当您需要增加家庭成员时,可在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增加人员需符合条款规定的投保规则。 | 保单效力终止前 | 2、6、7 |
减少家庭成员 (仅适用于家庭单) | 您有权利在保险期间内申请减少被保险人,减人后剩余人员需符合条款规定的投保规则。 | 保单效力终止前 | 2、3、7 |
注:上述标记“*”的项目为已开放可放在一账通网上自助登录操作的项目。 |
应备资料:
1、保险单原件 2、申请书
3、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4、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
5、必要的证明资料 6、健康告知
7、以投保人为户名的个人储蓄账户信息
(三)保单管理 E 服务介绍
为了您能够更方便的对保单进行管理,我们目前已推出网上自助服务,已支持多项保单服务自助操作,您只需花费几分钟时间,在我司官网首页 xxxxxx.xxxxxx.xxx,或我司官方微信公众号“平安健康生活”,以“一账通”用户登陆,即可享受我们为您提供的便捷服务,免去您联系服务人员并填单递交各种书面材料的烦恼。
使用流程:
在平安官网首页完成一账通用户注册
登陆一账通用户,进入“保险-〉健康保险”频道
进入健康险页面下“保单管理”或“个人资料管理”菜单,选择具体服务
录入并确认提交对应的信息
完成信息维护,并可查询操作记录及结果
目前可以支持的申请项目:
1、 保单满期缴费方式变更:
您可在一账通内对您作为投保人名下的保单,随时维护满期缴费方式变更,以便于下一年度重新投保自动扣款。 2、 理赔账号维护管理:
您可在一账通内对您作为被保险人名下的保单,随时维护理赔账号信息,以便后续发生理赔时自动转账收取理赔款。
3、 犹豫期退保/总单退保:
若您需要解除您作为投保人名下的保单合同,可以在此直接进行金额确认及退保处理。需要注意,超过犹豫期后的一般退保,将会给您带来损失。
4、 保单联系信息变更:
您可对您的保单联系信息进行更改,包括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也可以对您名下不同保单分别指定联系方式。
5、 保单挂失/挂失取消
x您的纸质保单遗失,为保证您的保障不受影响,可申请保单挂失,完成后保单即会锁定并无法操作任何保全或理赔,直至您本人申请保单挂失取消。
(四)保单服务相关注意事项
1、申请资格人委托他人办理时,除需持以上应备资料外,同时应提供申请资格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必须包括:保单号码、被委托人证件姓名、被委托人身份证号、委托事项、委托起止日期、委托人签字。
2、上述申请业务中,涉及到的补退费款项,我公司将全部通过转账方式进行收取或支付,若您委托他人代为办
理业务,且无法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名的,退费转账支付金额不超过 5 万元。
3、如果申请资格人为未成年人,可以由其监护人行使权利,并同时提供监护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如需提供健康及财务告知,必须由告知人(或其监护人)亲笔填写并签字确认。
5、若您投保的是家庭单,申请减少部分被保险人,减保后仍须符合条款承保条件;减少被保险人后,或因参保的家庭成员中部分被保险人达到条款约定最大重新投保年龄而责任终止后,若不再符合家庭单定义,则您在续年度将不再享有家庭费率优惠,请留意。
* 账户需为我公司已开通转账服务的银行的个人结算账户,详情请您登录“平安健康”APP、“平安健康生活”
微信公众号以及平安健康险官网 xxxxx://xxxxxx.xxxxxx.xxx/ 点击在线客服图标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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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赔服务
(一)预授权(适用于有预授权项目的保单)
客户拟接受保单列明的预授权项目治疗前,请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平安健康 APP 或者服务热线向本公司提出预授权申请。紧急情况下,如被保险人未能及时获得预授权的,被保险人需在开始接受相关医疗项目治疗后 48 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以免影响您的理赔比例。如您保单享有直接结算服务,且同时申请,请通过平安健康 APP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供病史资料至我司。
预授权结果不代表最后赔付结论,赔付结论以理赔部审核结论为准。
(二)理赔时效
对于标准件(指符合保险责任且无需进行调查的中文案件),我们会在资料完整之日 5 个工作日内结案。对
于非标准件,我们将严格根据保险法规定,在资料完整之日起 60 天内结案。通常情况下,我们将在资料完整之
日起 30 内结案。
(三)APP 线上申请流程
1、下载平安健康 APP,注册成功后,进行线上理赔申请。申请标准如下:
(1)门诊:单次在线申请不设限额,保单年度内在线申请金额累计不超过 3 万元;
(2)住院:单次在线申请金额不超过 5 万元,保单年度内在线申请金额累计不超过 10 万元。 2、线上理赔代申请规则如下:
团单:
(1)如分单下的被保人均为成年人,则只能由被保人本人为自己申请理赔;
(2)如分单下有未成年被保人,则主被保人可以为自己和未成年被保人申请理赔。个单:
(1)如保单下被保人为成年人,则只能由被保人本人为自己申请理赔;
(2)如保单下被保人为未成年人,则需由投保人为未成年被保人申请理赔。
(四)理赔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为您办理理赔申请时所需的基本材料,但由于保险事故的具体情况不同,本公司可能还会需要您提供一些与本次理赔相关的其他材料,如果需要,我公司理赔部门会及时与您联系。您提出理赔申请后,如材料不齐全或材料不准确的,我公司会及时通知您补充相关材料。
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理赔申请及领取理赔保险金,需提供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需注明授权范围和授权时段),同时提供委托人、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国大陆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件)。
如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需提供代为办理理赔事宜的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复印件。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理赔申请材料清单 | |||||||
资料名称 | 门急诊 | 住院 | 住院津贴 | 重疾 | 伤残 | 意外身故 | 疾病身故 |
理赔申请书 | √ | √ | √ | √ | √ | √ | √ |
保险合同 | √ | √ | √ | √ | |||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 | √ | √ | √ | √ | √ | √ |
继承权公证书(如受益人为 法定)或遗产继承声明 | √ | √ |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 鉴定书 | √ | √ | |||||
户口注销证明 | √ | √ | |||||
意外事故证明 | √ | √ | |||||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材料 | √ | √ | √ | √ | √ | √ | √ |
司法鉴定书(必要时) | √ | √ | |||||
门诊急病历/出院小结 | √ | √ | √ | √ | √ | ||
关键性检查检验报告(含病 理报告) | √ | √ | √ | √ | √ | ||
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发票复 印件、第三方报销分割单原件) | √ | √ | √ | ||||
医疗费用明细或处方 | √ | √ | |||||
收款账户复印件 | √ | √ | √ | √ | √ | √ | √ |
注:
1、如您的合同有特别约定,按合同特别约定处理。
2、如为身故理赔申请,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法医鉴定书、户口注销证明至少一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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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健康 e 生保(保证续保版 2020)服务手册
(版本号:PAHHS201909P157)
尊敬的先生/女士:
感谢您选择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很荣幸为您提供服务!
您的《平安 e 生保(保证续保版 2020)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合同”)由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保。
同时,为履行相关保险责任,由本公司委托第三方服务商为您提供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以下服务:
⚫ 就医服务
(1) 恶性肿瘤第三方诊疗(适用恶性肿瘤第三方诊疗费用保险金责任)
(2) 住院就医安排(适用住院就医安排费用保险金责任)
本服务手册旨在帮助您了解上述健康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及申请流程,以便更好维护您的权益。
敬请注意
⚫ 本服务手册旨在指导您更好地使用保险合同相关的各项服务,如发现相关内容与保险合同不一致,请以保险合同为准。
⚫ 本服务手册中介绍的保险合同相关的各项服务有效期与保险合同有效期一致。
⚫ 等待期:服务等待期与保险责任等待期一致。等待期内无法申请使用保险合同相关的各项服务。
⚫ 本公司将结合医疗服务环境等情况动态优化或调整保险合同相关的各项服务的有关款项,本公司保留对本服务手册所有细则的解释、服务内容的变更等权利。您可下载平安健康 APP 查询本服务手册的最新版本。
⚫ 请您完整阅读本服务手册,尤其是其中加粗字体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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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就医服务
二、服务流程说明三、其他注意事项四、常见问题解答
一、 就医服务
x公司委托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为被保险人提供“恶性肿瘤第三方诊疗、住院就医安排”2 项就医服务。
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1 恶性肿瘤第三方诊疗服务说明
服务内容:根据被保险人的疾病情况和就医需求,由专业的分诊医生协助被保险人根据需求预约全国肿瘤专家团队的专家提供专业书面的诊疗建议和治疗方案建议。
适用人群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恶性 肿瘤(癌症)或疑似恶性肿瘤(癌症)。 |
使用前提 | ⚫等待期后方可使用; ⚫提供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 ⚫如客户申请现场面诊的,医院就诊时相关门诊费用自理; |
服务标准 | 自确认需求及材料收集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反馈专家(副主任以上职称) 书面回复的第二诊疗意见报告。 |
专家范围 | 北京、上海、广州等 46 个城市,157 家专科或综合医院的 1200 名肿瘤专 家团队 |
使用次数 | 每个保险期间 1 次且不可跨保单累计 |
1.2 住院就医安排服务说明
服务内容:客户因患病需医院住院治疗时,为客户协调安排进行住院治疗。在客户获得并提供住院单后,为其安排主诊医生或优选推荐医生的住院床位,并在就诊过程中,由陪诊专员全程陪同,予以协助。
适用人群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 确诊需住院治疗并开具住院单。 |
使用前提 | ⚫等待期后方可使用; ⚫已获取服务范围内医院开具的住院单; ⚫服务安排并不代表保单理赔结果,最终理赔结论仍需理赔提交后以我司最终理赔结论为准。 |
服务标准 | 自确认需求并确定就诊方案后 10 个工作日内推荐并安排住院床位。 |
服务范围 | 北京、上海、广州及深圳等 140 个城市,1002 家专科或综合医院(详见 附件一) |
使用次数 | 每个保险期间 1 次且不可跨保单年度累计 |
请注意:如开具的是特需部住院单,不在本主险合同理赔范围内,请关注您的保险责任的理赔范围并慎重选择开具住院单的类型。
前款所述定义释义:
医院:本合同所指医院为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二、 服务流程说明
用户可通过下载平安健康 APP,访问就医页面或我的保单,在保单服务中根据页面提示输入信息提交服务申请,或通过拨打我司 24 小时服务热线 95511-7 申请服务。
2.1 恶性肿瘤第三方诊疗服务
第32页
流程说明:
1) 登录平安健康 APP,进入首页【保单查询】页面;
2) 点击对应保单下方【专家二诊】按钮,按照页面提示提供相关信息,进行服务申请(必须提供已初步确诊的相关病历资料);
3) 健康专员与客户联系,协助进一步完善收集资料,并确定二诊专家;
4) 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书面诊疗意见反馈客户;
2.2 住院就医安排服务
登录平安健康 APP
进入
【保单查询】
点击
【住院预约】
输入相关信息
沟通就医需求
确定就医方案
安排入住医院
流程说明:
1) 登录平安健康 APP,进入首页【保单查询】页面;
2) 点击对应保单下方【住院预约】按钮,按照页面提示提供相关信息,进行服务申请(必须提供所需住院医院开具的住院单);
3) 健康专员与客户沟通确定治疗安排及方案;
4) 确定就医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协助客户完成入院;
5) 入院当天,全程陪同客户完成入院流程三、 其他注意事项
1、 服务注意事项
1.1 健康管理服务仅限被保险人本人使用,不可转让给他人;
1.2 如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服务申请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其申请;
1.3 本服务手册中介绍上述就医服务三项服务单个保单年度内各仅限使用一次;
1.4 恶性肿瘤第三方诊疗、住院就医安排服务完成预约后,因客户原因放弃或取消服务的,视同该次服务已完成;
1.5 恶性肿瘤第三方诊疗须基于已明显诊断后使用,如已检查未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建议先自行就诊待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后再行申请本服务;
1.6 在使用就医服务中所产生的“挂号费、治疗费、检查费、药费”等在院费用需被保险人自理。
1.7 若涉及带病投保、条款免责事项、在等待期内出险等情况,将不能享受本服务。
1.8 本公司仅提供住院安排服务的协调沟通,不干涉医院内治疗、诊断等相关医疗行为,医疗服务请遵守医院规定。
2、服务声明
2.1 本服务由本公司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为您提供,若您与供应商因服务而产生的任何纠纷,本公司会尽力协调解决,但不因此负任何法律责任。
2.2 在提供本服务时,如本公司xx正在申请或享受本服务者并非您本人,本公司有权立即拒绝提供本服务并保留追偿的权利。
2.3 本公司尊重并保护您的隐私权,未经您许可本公司不会将任何与您相关的信息泄露给无关的第三方。为了更好的为您提供服务,本公司及服务供应商可能会就您申请的服务向您询问姓名、性别、电话号码、地址、社保情况等信息,您有权决定是否提供相关信息,
但本公司不承担由信息不全导致的损失。
2.4 在下述情况下,您任何信息的披露,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1)当政府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本公司披露您个人资料时,本公司将根据执法单位之要求或为公共安全之目的提供您的个人资料;
(2)由于您将个人信息告知他人,由此导致的任何个人资料泄露;
(3)任何由于计算机问题、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影响网络正常经营之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您个人资料泄露、丢失、被盗用或被篡改等;
(4)本公司根据您的服务申请,在协调服务商或其他第三方机构为您提供本服务时将在必须披露的范围内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披露。
2.5 由于您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或不能反映当前情况的相关资料,而导致本服务发生缺失偏差或延误,相应责任将由您自行承担。
2.6 对于本公司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各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或骚乱、物质短缺或定量配给、暴动、战争行为、政府行为、通讯或其他设施故障或严重伤亡事故等,致使本公司延迟或未能履行本服务的,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四、 常见问答
Q1: 哪些疾病可以申请住院就医安排服务,需要什么材料?
A:住院就医安排服务不限制疾病,但是需要医生开具住院单,即医生认为该疾病有住院指征,需要住院治疗,我司可协调医院床位,并在住院当天安排陪诊人员全程协助您尽快入住病房,省去您长时间排队的烦恼。请在平安健康 app 申请服务时将医院开具的住院单拍照上传,健康专员将在 1 个工作日内与您取得联系,为您提供服务,请保持手机畅通。
Q2:哪些疾病可以申请恶性肿瘤第三方诊疗服务?
A:恶性肿瘤第三方诊疗服务疾病限制为罹患恶性肿瘤或疑似恶性肿瘤,由于肿瘤疾病的治疗方式方法各医院可能不一,而我们为您选择的是全国知名肿瘤医院或医生所组成的咨询网络,对您治疗方案向您提供专业书面的建议,请在平安健康 app 申请服务的时候将医院相关检查报告及病历资料拍照上传,健康专员将在 1 个工作日内与您取得联系,为您提供服务,请保持手机畅通。
Q3:服务申请后什么时候能够安排上?
A:您在平安健康 app 申请服务并提交相应的资料后,健康专员将在 1 个工作日内联系您并启动服务,在资料收集完整并与您确定就医方案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住院就医安排)协助您入住病
房或 5 个工作日内(恶性肿瘤第三方诊疗)出具专家医生的书面第二诊疗意见报告。 Q4:申请服务需要额外付钱吗?
A:使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相关的各项服务时不会向您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但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医疗费用需要您自行承担,如住院押金,药费,手术费等。
Q5:住院就医安排服务安排后是否就意味着一定可以理赔?
A: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相关的各项服务是否使用与保障责任是否可赔付无直接关联,服务安排并不代表保单理赔结果,最终理赔结论仍需您提交理赔申请后,以我司最终理赔结论为准。
附件一:
绿通服务医院覆盖城市范围,最新列表信息以本公司网站最新公布为准,网址如下: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xxx/00000000.xxx
省 | 市 | 覆盖医院数量 |
安徽省 | 安庆市 | 2 |
安徽省 | 蚌埠市 | 3 |
安徽省 | 亳州市 | 1 |
安徽省 | 池州市 | 1 |
安徽省 | 滁州市 | 2 |
安徽省 | 阜阳市 | 4 |
安徽省 | 合肥市 | 14 |
安徽省 | 淮北市 | 2 |
安徽省 | 黄山市 | 1 |
安徽省 | 六安市 | 2 |
安徽省 | 马鞍山市 | 4 |
安徽省 | 铜陵市 | 4 |
安徽省 | 芜湖市 | 4 |
安徽省 | 宿州市 | 2 |
xxx | xxx | 0 |
xxx | xxx | 56 |
福建省 | 福州市 | 27 |
福建省 | 泉州市 | 9 |
福建省 | 厦门市 | 15 |
甘肃省 | 兰州市 | 11 |
广东省 | 潮州市 | 1 |
广东省 | 东莞市 | 13 |
广东省 | 佛山市 | 14 |
广东省 | 广州市 | 54 |
广东省 | 河源市 | 1 |
xxx | xxx | 0 |
xxx | xxx | 0 |
广东省 | 揭阳市 | 3 |
广东省 | 茂名市 | 4 |
广东省 | 梅州市 | 2 |
广东省 | 清远市 | 2 |
广东省 | 汕头市 | 3 |
广东省 | 汕尾市 | 1 |
广东省 | 韶关市 | 3 |
广东省 | 深圳市 | 20 |
广东省 | 阳江市 | 3 |
广东省 | 云浮市 | 2 |
广东省 | 湛江市 | 7 |
广东省 | 肇庆市 | 2 |
广东省 | 中山市 | 4 |
广东省 | 珠海市 | 4 |
xxxxxxx | xxx | 0 |
x | x | xxxx数量 |
xxxxxxx | xxx | 0 |
xxxxxxx | xxx | 00 |
贵州省 | 贵阳市 | 1 |
xxx | xxx | 0 |
xxx | xxx | 4 |
河北省 | 石家庄市 | 13 |
河南省 | 商丘市 | 3 |
河南省 | 郑州市 | 22 |
黑龙江省 | 哈尔滨市 | 24 |
湖北省 | 鄂州市 | 2 |
湖北省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2 |
湖北省 | 黄冈市 | 2 |
湖北省 | 黄石市 | 2 |
湖北省 | 荆门市 | 3 |
湖北省 | 荆州市 | 4 |
湖北省 | 十堰市 | 6 |
湖北省 | 随州市 | 2 |
湖北省 | 天门市 | 2 |
湖北省 | 武汉市 | 15 |
湖北省 | 仙桃市 | 1 |
湖北省 | 咸宁市 | 2 |
湖北省 | 襄阳市 | 3 |
湖北省 | 孝感市 | 3 |
湖北省 | 宜昌市 | 5 |
湖南省 | 常德市 | 2 |
湖南省 | 郴州市 | 3 |
湖南省 | 衡阳市 | 9 |
湖南省 | 怀化市 | 3 |
湖南省 | 黄石市 | 3 |
湖南省 | 娄底市 | 1 |
湖南省 | 邵阳市 | 4 |
湖南省 | 湘潭市 | 4 |
湖南省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2 |
湖南省 | 益阳市 | 2 |
湖南省 | 永州市 | 2 |
湖南省 | 岳阳市 | 3 |
湖南省 | 张家界市 | 1 |
湖南省 | 长沙市 | 15 |
湖南省 | 株洲市 | 2 |
吉林省 | 吉林市 | 6 |
吉林省 | 长春市 | 17 |
江苏省 | 常州市 | 9 |
江苏省 | 南京市 | 23 |
江苏省 | 南通市 | 6 |
江苏省 | 苏州市 | 4 |
江苏省 | 无锡市 | 6 |
省 | 市 | 覆盖医院数量 |
江苏省 | 镇江市 | 4 |
江西省 | 南昌市 | 18 |
辽宁省 | 鞍山市 | 4 |
辽宁省 | 本溪市 | 4 |
辽宁省 | 朝阳市 | 2 |
辽宁省 | 大连市 | 15 |
辽宁省 | 丹东市 | 4 |
辽宁省 | 抚顺市 | 3 |
辽宁省 | 阜新市 | 3 |
辽宁省 | 葫芦岛市 | 1 |
辽宁省 | 锦州市 | 4 |
辽宁省 | 辽阳市 | 1 |
辽宁省 | 盘锦市 | 1 |
辽宁省 | 沈阳市 | 15 |
辽宁省 | 铁岭市 | 2 |
xxx | xxx | 0 |
xxxxxx | xxx | 0 |
x蒙古自治区 | 呼和浩特市 | 8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银川市 | 3 |
青海省 | 西宁市 | 6 |
山东省 | 济南市 | 18 |
山东省 | 济宁市 | 3 |
山东省 | 青岛市 | 13 |
xxx | xxx | 0 |
xxx | 烟台市 | 4 |
山西省 | 大同市 | 4 |
山西省 | 晋城市 | 3 |
山西省 | 晋中市 | 2 |
山西省 | 临汾市 | 2 |
山西省 | 太原市 | 20 |
山西省 | 阳泉市 | 1 |
山西省 | 运城市 | 1 |
山西省 | 长治市 | 1 |
xxx | xxx | 00 |
xxx | xxx | 37 |
四川省 | 成都市 | 24 |
四川省 | 广元市 | 1 |
四川省 | 乐山市 | 1 |
四川省 | 绵阳市 | 4 |
四川省 | 南充市 | 2 |
四川省 | 内江市 | 1 |
四川省 | 遂宁市 | 1 |
四川省 | 宜宾市 | 1 |
xxx | xxx | 0 |
xxx | xxx | 40 |
xxxxx | xxx | 0 |
x | x | 覆盖医院数量 |
xxxxxxxx | xxxxx | 0 |
xxx | 昆明市 | 17 |
浙江省 | 杭州市 | 23 |
浙江省 | 嘉兴市 | 4 |
浙江省 | 宁波市 | 8 |
浙江省 | 温州市 | 2 |
重庆市 | 重庆市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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