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約係根據教育部 88 年 6 月 23 日台文(三)字 88060545 號公告,95 年 6 月 5 日台文字第 09500069854D 號令修訂的「海外遊學定型化契約範本」訂定。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甲方攜回審閱 (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
本合約係根據教育部 88 年 6 月 23 日台文(三)字 88060545 號公告,95 年 6 月 5 日台文字第 09500069854D 號令修訂的「海外遊學定型化契約範本」訂定。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甲方攜回審閱 (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
學員所有權益均獲國家級保障,敬請詳細閱讀條款簽名後,自行保留一份契約書,另一份交回華禾存底。
海 外 遊 學 定 型 化 契 約 書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華禾全方位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同意就本海外遊學事項訂立契約書,以玆共同遵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第 一 條 海外遊學之定義
x契約所謂海外遊學,係指參加中華民國疆域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正式、非正式教育機構或其附屬機構學校之語言課程與戶外教學和旅遊之活動,非以取得正式學制之學歷文憑或資格為目的。
第 二 條 適用範圍及順序
甲、乙雙方關於本次海外遊學活動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本契約中未約定者,依我國有關法令或習慣定之。附件、廣告及當事人間之口頭約定,亦為本契約之一部,不得約定其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或僅供參考。
第 三 條 未成年人之訂約
甲方應具備完全之行為能力。
若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本契約始為有效。若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
第 四 條 海外遊學活動之項目及其期間
x海外旅遊學習活動期間自 99 年 07 月 04 日至 99 年 08 月 01 日止,全程共計 29 天;內容包括研修及戶外活動,其中研修活動與課後活動自 99 年 07 月 05 日至 99 年 07 月 31 日止;旅遊活動則安排在此段時間內的週三與週末,詳細活動安排請參考附件遊學每日行程表。
前項研修內容依本約第五條之規定;旅遊活動依本約第六條之規定。
第 五 條 海外研修機構及相關之課程、食宿、交通
x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海外研修機構為美國xx福尼亞州 加州預科大學 California Preparatory College。所上課程為上午 ESL 美國文化課程 + 全日或半日戶外教學活動 。每日安排不同主題,增加學生對西方社會的認知,及加強聽語說的能力。每週上課 12-15 小時,授課師資均為該校具有大學畢業或研究所以上學歷之專業語言教師。活動時間及地點如附件遊學行程表辦理。
所有學生在開學第一天經過英語能力分級測試後,分配到適當的班級上課,其課程內容、教學進度均由學校按xx編排,結業時每位學生獲頒暑期修業證書乙紙。
學校設備有: 教室、學生活動中心、電腦室、交誼廳、特約健身中心 等。住宿地點為: 學校旁邊特約旅館 Good Nite Inn / 2 人一房 / 附冷氣衛浴 。
用餐方式為: 三餐全包 / 早餐、午餐、晚餐均由學校安排 / 夏令營為團體自助餐 。交通方式為: 每日徒步上下學(約 5 分鐘)/ 活動時由學校專車接送 。
第 六 條 預定旅遊地區及協辦單位
x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旅遊地點為 美國加州洛杉磯地區風景名勝 ,包含迪士尼樂園、環球影城,由乙方國外合作學校 xxxxxx xxxx,xx: 1030, Xxxxxx Xx., Xxxxxxxx, Xxxxxxxxxx, XXX 00000 ,電話: (000)000-0000 。
第 七 條 旅遊學習費用
x團遊學費用共計新台幣 $174,900 元整,包含研修費用與旅遊費用。雙方當事人若有特殊約定,則費用將依約定價格而有所增減。
甲方應依下列約定繳付團費,但雙方當事人另有書面約定者,不在此限:
(一)報名時,甲方應繳付註冊費新台幣 $20,000 元整後,始取得名額。
該筆訂金為團費的一部分,有 5 天猶豫期,期限內取消報名不扣任何費用。
(二)餘款於出發前 40 日繳清。
(三)若在出發前 40 日內報名者,則必須在報名日起 5 日內一次繳清所有費用。
(四)付款採 即期支票 、 銀行匯款 或 ATM 轉帳 方式。
乙方收取費用後,將開立正式發票與旅行社代轉收據,於行前說明會時交由甲方收執。
匯款銀行 | 台北富邦銀行 南港分行 |
匯款戶名 | 華禾全方位有限公司 |
匯款帳號 | 420-102-052-217(自動轉帳銀行代號 012) |
第 八 條 旅遊學習費用所包涵及未包涵之項目
甲方依第七條約定繳納之費用,除當事人另有書面特別約定外,其包含、不包含之項目如下:ㄧ、包含項目:
□ 研修費:研修課程學費、註冊費、講義費、結業證書。
□ 食宿費:遊學行程中依約定應由乙方安排之住宿、餐膳及洗衣費用。
□ 交通費:遊學行程中依約應由乙方安排之各種交通運輸費用,如:機票費、交通車費等。
□ 遊覽費:遊學行程中依約應由乙方安排之一切遊覽費用,含領隊、導遊、司機之小費。
□ 接送費:乙方接送甲方往返目的地國之機場、住宿地點與活動地點之間一切接送費用。
□ 行李費:團體行李往返國際機場與住宿地點間之一切接送費用。
但依航空公司規定,個人行李超重部分所需費用應由甲方學員自行負責。
□ 保險費:指乙方為每位學員投保之 1000 萬履約險,500 萬責任意外保險、10 萬意外醫療險、10 萬疾病住院醫療險 (普通疾病未住院者由國內健保理賠)及責任保險(詳閱第三十七條款)。
14 歲以下者依本國法令只能投保 200 萬責任意外保險。
□ 稅 捐:各地機場服務稅捐及餐宿稅捐。
□ 服務費:乙方為甲方安排之服務人員之差旅費、報酬及辦理遊學事項之行政服務費用。
□ 其 他: 。
二、不包含項目:
□ 證照費用:代辦護照費用、簽證費用及其他行政規費。
□ 全日主題樂園活動時因集合用餐不便,故當日午餐不包
□ 個人花費:如行李超重費、私人交通費、電話費、洗衣費及床頭小費(每日 1 美元、無強制性) 等。
□ 個人另行投保之保險費:甲方自行加保人身或財產保險之費用。
□ 台灣住家至桃園機場往返交通費。
□ 未列入行程之簽證、機票及其他有關費用。
□ 其 他: 。
第 九 條 學習課程相關費用(學費)退費原則及基準
乙方應於規劃接洽語言機構時,議定學習課程相關費用(學費)退費原則及基準,載明於海外遊學定型化契約,並明確告知甲方。相關費用(學費)退費原則及基準按本契約第七條及第二十條實施之。
第 十 條 怠於給付費用之效力
甲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未依第七條規定給付費用者,乙方得解除契約,並應將所收取之費用退還甲方。
乙方因前項規定解除契約時,得請求甲方支付本契約約定旅遊費用之 15%作為損害賠償,並得自前項退還費用中扣除。
第 十一 條 業者之代辦事項及說明義務
乙方應負責為甲方辦妥護照及簽證,並代為訂妥機位、申請學校及安排食宿。但有關代辦護照、簽證、機票機位等事項,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乙方應於預定出發日至少七日前,將本契約所列遊學之國家、地區、城市或觀光點之風俗人情、地理位置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之事項,儘量提供甲方參考,並在舉行行前說明會時,將甲方之護照、簽證、機票機位、食宿安排及其他必要事項,向甲方報告,並以書面行程表確認之。
第 十二 條 證照之保管及返還
乙方為甲方辦理護照、簽證或旅遊手續時,應妥慎保管甲方之各項證件、身分證、印章等,僅得供遊學申請之用,不得移做他途使用,違反者,甲方得請求乙方支付違約金;如有遺失或毀損者,應負責補辦;其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並應賠償。
甲方於旅遊學習期間內,應自行保管其自有旅行證件;但甲方未滿二十歲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或基於辦理通關過境等手續之必要,得交由乙方保管,研習期間則交由學校代管。
前項證件保管,乙方及其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之,但甲方得隨時取回,乙方及其受僱人不得拒絕。甲方自行保管之證照遺失或毀損者,乙方應協助補辦。
第 十三 條 業者之保密義務
乙方因辦理本契約約定事項而知悉或持有甲方之學歷證明、財產證明及其他相關之資料,除經甲方書面同意外,不得洩漏或提供給其他個人或團體,以及為契約目的範圍以外使用之約定。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者,甲方得請求乙方支付相當於證照三倍費用之違約金,其因而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並應負賠償責任。
第 十四 條 服務人員及領隊之派遣
(一)乙方應指派具有旅遊學習地語文能力之人員陪同出國,全程隨行前往服務及協助,但乙方在旅遊學習地設有分支機構者,不在此限。
(二)旅遊期間,乙方之協辦單位應指派具有領隊執業證照之領隊全程隨團服務。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指派之人員及其協辦單位依第二項規定指派之領隊,應為甲方辦理出入國境手續、遊學期間之交通、食宿、遊覽等相關事項之手續,並提供其他完成旅遊學習活動所須之服務。第一項指派之人員並應陪同出國。
甲方因乙方違反前兩項規定而遭受損害時,得請求賠償。
第 十五 條 組團旅遊學習最低人數
x旅遊學習團須有 15 人以上簽約參加始組成。如未達前定人數,乙方應於預定出發之七日前通知甲方解除契約。怠於通知致甲方受損害者,乙方應賠償甲方依旅遊學習所定費用 10%計算之違約金。
乙方依前項規定解除契約後,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返還或移作依第二款成立之新旅遊學習契約之旅遊學習費用:
(一)返還甲方已交付之全部費用,但乙方已代繳之簽證或其他規費得予扣除。
(二)徵得甲方同意,訂定另一旅遊學習契約,將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應返還甲方之全部費用,移作該另訂之旅遊學習契約之費用全部或一部。
第 十六 條 因業者之過失致消費者無法成行時,業者之通知義務及賠償責任
因乙方未辦妥簽證、未訂機票或其他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致甲方無法依本契約內預定之日期開始其旅遊學習行程者,乙方應於知悉旅遊學習行程無法依本契約預定之日期開始時,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未為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第七條第一項所定費用全部計算之違約金,其已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依下列標準,計算其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一)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第 31 日前通知者,賠償旅遊學習費用總額 10%。
(二)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第 21 日至第 30 日以內通知者,賠償旅遊學習費用總額 20%。
(三)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第 2 日至第 20 日以內通知者,賠償旅遊學習費用總額 30%。
(四)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 1 日通知者,賠償旅遊學習費用總額 50%。
(五)旅遊學習行程當日以後通知者,賠償旅遊學習費用總額 100%。
前項情形,甲方並得解除契約。甲方解除契約時,除依前項規定請求違約金外,並得請求乙方返還其已繳交之各項費用。因不可抗拒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旅遊學習活動無法成行者,乙方於知悉旅遊學習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致甲方因此遭致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 十七 條 業者之瑕疵擔保責任
乙方所安排之課程、食宿、旅程及提供之服務,應使之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乙方於廣告中就服務內容、事項、品質等所為保證或說明,甲方得依據廣告而為主張。
乙方所安排之課程、食宿、旅程及提供之服務,不具備前項之價值或品質者,甲方得請求乙方改善之。乙方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甲方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終止契約。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所安排之課程、食宿、旅程及提供之服務,不具備第一項之價值或品質者,甲方除請求減少費用或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賠償。
第 十八 條 住宿地點之變更
乙方應於行前將住宿地點、餐飲及生活習慣等相關資訊充分告知甲方。對於乙方基於正當理由變更之住宿地點,應與原安排之住宿地點同等級,並負擔因變更住宿地點所需支出之費用。
對於甲方要求變更住宿地點,乙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乙方對於住宿地點之變更,應給予必要之協助。乙方因住宿地點變更減省費用之支出者,應將減省之部分退還甲方。
第 十九 條 消費者未參與已排定之行程
甲方應依乙方行前說明會書面提供之集合時間、地點,準時集合出發。甲方未準時到達約定集合地點致未能出發,亦未能中途加入旅遊學習行程者,視為甲方解除契約,乙方得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
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後,甲方中途退出已排定之研修課程或旅遊行程者,不得請求乙方退還該項課程或行程之費用,或要求任何補償。但乙方因甲方退出旅遊學習行程後,應可節省或無須支出之費用,應退還甲方。
乙方應為甲方退出已排定之研修課程或旅遊行程後,安排返回出發地之住宿及交通,其費用由甲方負擔。甲方並得請求乙方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甲方附加利息償還之。
甲方於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後,未能即時參加預定之行程項目或未能即時搭乘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時,視為自動放棄其權利,不得向乙方要求退費或任何補償。但甲方即時告知乙方,並於適當時點趕往會合者,不在此限。
第 二十 條 行程開始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得解除契約,除應繳交行政規費,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之損失:
(一) 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第 31 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學習費用 10%。
(二) 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第 21 日至第 30 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學習費用 20%。
(三) 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第 2 日至第 20 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學習費用 30%。
(四) 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 1 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學習費用 50%。
(五) 旅遊學習行程開始日或開始後始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學習費用 100%。
前項各款作為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學習費用,應以旅遊學習費用總額扣除乙方所收取之報酬及支出之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第二十一條 出發前特別事由解除契約
於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不能開始契約所約定之行程時,雙方均得解除契約,並請求乙方返還旅遊學習費用扣除其行政規費後之餘款。
出發前,本遊學團所前往旅遊學習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甲方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雙方均得解除契約。解除契約後,比照前項規定辦理返還旅遊學習費用。
於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因甲方或其親人重大傷病或死亡者,甲方或其繼承人得解除契約,並請求乙方返還旅遊學習費用扣除行政規費或其他必要費用之餘款。
因前三項項所列事由解除契約者,乙方所扣除之費用最高不得逾總費用 10%。
第二十二條 行程開始前消費者因法定事由解除契約時之請求權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未能履行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者,甲方得解除契約,乙方應將其所收取之旅遊學習費用總額,返還於甲方,甲方並得請求旅遊學習費用總額一倍之損害賠償。
第二十三條 行程開始前業者因法定事由解除契約
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解除契約:
(一)甲方因疾病或其他健康事故,難以完成旅遊學習行程者。
(二)甲方之簽證被拒絕者。
(三)因天災、戰亂、罷工、交通阻絕、政府命令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旅遊學習行程完全無法進行者。前項情形,乙方應將其所收取之旅遊學習費用總額,扣除已支出之行政規費後之餘額,返還於甲方。
有第一項所列事由者,乙方應即以適當之方式通知甲方,其怠於通知致甲方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行程開始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
甲方於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後,中途離隊退出活動時,得終止本契約。
按本合約第二十條規定及學校已收走全額費用之退費政策規定,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還費用。
但乙方因甲方退出旅遊學習行程後,應可節省或無須支出之費用,應退還甲方。甲方並得請求乙方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甲方附加利息償還之。
遊學行程開始後,甲方因不遵守遊學地區之法規或就讀學校之管理規則,而被就讀學校退學者,乙方得終止契約。甲方不得請求乙方返還研修課程費用。乙方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契約終止後,乙方應為甲方安排離隊後返回出發地之住宿及交通,其費用由甲方負擔,但甲方拒絕者,不在此限。如甲方為未成年人者,乙方應徵詢甲方法定代理人之意見。
甲方於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後,未能即時參加預定之行程項目或未能即時搭乘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時,視為自動放棄其權利,不得向乙方要求退費或任何補償。但甲方即時告知乙方,並於適當時點趕往會合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條 行程開始後消費者因法定事由終止契約
甲方於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後,因死亡、疾病、親人身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或拒絕繼續本契約約定之課程或旅程時,甲方或其繼承人得終止契約,請求乙方返還扣除其所收取之報酬及已實施部分之費用後之全部金額。
第二十六條 行程開始後消費者因可歸責業者事由終止契約時之請求權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未能履行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乙方除不得保留其所收取之報酬外,並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二十七條 出發後無法完成契約所定旅遊學習行程之責任
旅遊學習行程出發後,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因簽證、機票或其他原因無法完成其中部份旅遊學習活動者,乙方應負擔費用安排甲方至次一旅遊學習地。乙方無法完成預定旅遊學習活動之情形,存在於所有甲方時,應依相當之條件安排其他旅遊學習活動代之;如無法安排時,應安排甲方返國。
前項情形,乙方未安排代替旅遊學習活動時,乙方應退回甲方未能從事旅遊學習活動部份之費用,並賠償同額之違約金。
第二十八條 過失延誤行程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行程時,乙方應即徵得甲方之書面同意,繼續安排未完成之旅遊學習活動或安排甲方返國。乙方怠於安排時,甲方並得以乙方之費用,搭乘相當等級之交通工具,自行返回出發地。
前項延誤行程期間,甲方所支出之食宿或其他必要之費用,應由乙方負擔;甲方並得請求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係依旅遊學習費用中食宿及交通費用之總額除以旅遊學習行程全部日數。但延誤行程總日數之計算,以不超過全部旅遊學習日數為限。
第二十九條 行程開始後業者因法定事由終止契約
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終止契約:
(一)甲方因疾病或其他健康事故,無法繼續遊學行程者。
(二)甲方不遵守遊學地區之法規或就讀學校之管理規則,而被就讀學校退學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乙方應將旅遊學習費用之總額,扣除其所收取之報酬及已實施部分費用後之餘額,返還於甲方。 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除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甲方不得請求乙方返還第八條所列之研修課程費用。乙方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 三十 條 終止契約後回程之安排
契約終止後,乙方應為甲方安排返回出發地之住宿及交通。但甲方拒絕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如甲方為未成年人者,乙方應徵詢甲方法定代理人之意見。
第一項之住宿費用、交通費用及乙方為甲方安排之費用,由甲方負擔,但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終止契約者,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甲方依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終止契約時,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第三十一條 因不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契約無法履行
旅遊學習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履行預定之課程、食宿或遊覽行程等項目時,為維護旅遊學習團體之安全及利益,乙方得依實際需要,於徵得甲方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後,變更旅遊學習行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如因此超過原定費用時,應由乙方負擔。但因變更而減省之費用,應將節省部分退還甲方。
除前項情形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遊學內容,乙方未依旅遊學習契約所定等級辦理旅遊學習行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支付其差額二倍之違約金。
第三十二條 因業者之過失致消費者留滯國外
乙方於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甲方棄置或留滯國外不顧時,應負擔甲方被棄置或留滯期間支出之食宿及其他必要費用,及按實計算退還甲方未完成行程之費用,及由出發地至第一行程地至最後行程地往返之交通費用外,並應支付依全部旅遊學習費用除以全部旅遊學習行程日數乘以棄置或留滯日數後相同金額五倍之違約金。但棄置或留滯總日數之計算,以不超過全部旅遊學習日數為限。
第三十三條 消費者之變更
甲方得於出發日 30 日前,經乙方之同意,將其在本契約上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
前項情形,甲方應於接到乙方同意之通知後 3 日內,至乙方營業處所辦理權利義務之移轉承擔手續,並補償乙方為辦理權利義務之移轉承擔手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依第一項之規定受讓本契約權利義務之第三人,自移轉承擔之手續完成時起,承受甲方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權利義務。
第三十四條 業者之變更
乙方未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轉讓其他旅遊學習代辦業者。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時,甲方得解除契約,並請求乙方返還其所收取之全部費用。如有損害,甲方並得請求賠償。
乙方違反第一項規定,甲方未解除契約時,乙方仍應賠償甲方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全部費用 5% 之違約金。甲方如有損害,仍得請求賠償。
乙方依第一項得甲方之書面同意,將本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轉讓其他旅遊學習代辦業者,自承擔移轉之手續完成時,該承擔之旅遊學習業者承受乙方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權利義務。
第三十五條 業者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
乙方對於因履行本契約所安排或委託辦理旅遊、研修、住宿及其他協助執行之單位、機構或人員之故意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過失負同一之責任。
乙方就本契約內未約定之事項對甲方為推薦安排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三十六條 業者之協助義務
甲方於旅遊學習行程中發生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上之意外事故時,乙方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其因此所生之費用,由甲方負擔。但乙方對於甲方意外事故之發生有故意過失者,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旅遊學習期間內,甲方因自行參與本契約所未約定之其他活動而受有損害者,乙方不負賠償責任。但乙方應對甲方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
第三十七條 責任保險
乙方於旅遊學習行程出發前,應自行就甲方依契約所為之行程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及範圍如下:
(一)每一旅遊學習者意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旅遊學習者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十萬元。
(三)旅遊學習者家屬前往海外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十萬元。
(四)每一旅遊學習者旅行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二千元。
乙方辦理旅遊學習業務時,應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以同金額之銀行保證代之。
前項履約保證保險之投保範圍,為乙方因財務問題,致其安排之旅遊學習活動一部或全部無法完成時,於保險金額範圍內所給付甲方之費用。
乙方應於旅遊學習行程出發前向甲方出示證明其已投保責任保險及履約保險或銀行保證。如未依約定投保者,於發生旅遊事故或不能履約之情形時,依約定最低投保金額計算其應理賠金額至少三倍作為賠償金額。
第三十八條 遊學團行前填報資料
各遊學團於出發離開國境前,乙方得填報出團資料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副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一)凡組團旅遊學習者人數達十五人之遊學團。
(二)參與外國政府計畫之遊學團。
第三十九條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約定事項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甲方得主張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第 四十 條 契約書分執保管
x契約書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乙方不得藉故收回。
第四十一條 其他協議事項
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各項:
(一) _。
(二) _。
(三) 。
第四十二條 僅參與課程研修者,在不牴觸本契約範圍者,準用本契約之規定。第四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x契約之約定,較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事項對消費者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立契約書人 甲方 (學員): | 乙 | 方: 華禾全方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未滿 20 歲者請家長簽名) | 負 責 | 人: xxx |
身分證號碼: | 立 案日 | 期: 91.03.12 |
住 址: | 統 一編 | 號: 13092994 |
電 話: | 營 業 | 所: 臺北市xxxxxx 000 x 13 樓之 1 |
簽 約 地點:
簽 約 日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電 話:(02)2786-3368
【備註】
如未記載簽約地點,則以甲方住所地為簽約地點;如未記載簽約日期,則以交付訂金日為簽約日期;
如未記載乙方立案日期及字號者,消費者得主張契約無效。
地址:115 臺北市xxxxxx 000 x 13 樓-1 電話:( 00 )0000-0000 傳真:( 00 )0000-0000 網址:xxx.xxxxxxxx.xxx.xx Email:xxx.xxxxx@xxx.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