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号:91430200565919719X 税号:
附件三:
合同编号
货物运输合同
甲方:株洲港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日期:2023年11月 日
甲方:株洲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就货物运输服务事项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货物名称、规格/品类、服务内容、计费标准。
结算及付款方式
货物名称 |
规格/品类 |
运输服务内容(明细) |
运输含税 计费 |
备注 |
砂、卵石、骨料类 货物 |
运输服务 |
运输服务(株洲港码头↔湘潭城区) |
元/吨 |
1、本运价已包含从始发地到目的地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过路费、燃油费、各类保险、折旧费、人工费、管理费、餐饮费、等待费、加高费;2、运输费用包含9%增值税专票。 |
运输服务(株洲港码头↔株洲城区) |
元/吨 |
|||
运输服务(株洲港码头↔长沙) |
元/吨 |
乙方完成运输服务后以按月办理结算,结算数量以甲方码头实际磅单数据为准,乙方开具9%增值税专票给甲方。甲方收到货主方结算款后,凭乙方相关结算资料及票据在五个工作日内付款。合同双方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现汇。
三、取货事项:
乙方按甲方通知时间及合同要求,做好转运车辆货物的全部防护工作,必须将运货车辆清洗干净,不能与任何物料混装,保证甲方货物不受污染,将甲方货物安全快速的运到目的地,及时向甲方提供货物到达通知。乙方装车前必须将运输车辆清扫干净并盖好雨布,做好甲方货物的防污防雨工作,否则承担甲方货物损毁、灭失的赔偿责任。
四、乙方在卸货过程中必须遵守收货单位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利从运费款中扣除:
1、乙方车辆必须遵守收货单位厂区规定,如厂区内不允许吸烟、盖好防雨布、按限速标志行驶以及开具货物验收通知单后到指定地点卸货等,如违反收货单位厂区规定造成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2、如乙方取货防护工作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可随时终止本合同。
五、乙方及乙方承运车辆、从业人员必须办理各项相关证照,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如有违反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运车辆在运输全过程和码头、收货单位厂区装卸车行驶过程中出现违章作业、侧翻、泄露等事故,造成任何环境影响、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安全生产等各方面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六、声明及保证:
乙方必须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有权办理与甲方的一切发货、对数、开票、收货款等业务,并对其经手的一切业务负全部责任;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株洲港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合同有效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止。
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到期自动终止,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
附件:《株洲港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告知书》。
甲方(盖章):株洲港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税号:91430200565919719X 税号:
日 期: 日 期:
株洲港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告知书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生产作业人员与设备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一、本条例告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货主、承运商、船主、车主、施工人员、维修人员等生产作业各方,以下简称被告知人。本条例管理范围包括株洲港港区及港区外进港道路100米内。
1、被告知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行业法规条例规定,遵守我港的各项管理制度,无条件服从我港管理。
2、被告知人应指定专人负责现有作业项目的协调与管理工作,并将责任人及作业人员资料在我港备案。
二、车辆管理:
3、车辆分类停放在指定的区域,载货运输车辆过磅后驶入装(卸)车等候区域按过磅次序排队等候装(卸)货;作业车辆正常作业时间不得驶离作业区域,非作业时间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小型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区,未经许可不得在港区内行驶;其他车辆以现场管理人员要求执行。
4、严格按照过磅次序排队装车,严禁随意插队影响正常生产作业;严禁将任何车辆停放在设备轨道上及框架边沿;严禁在作业设备的行进安全路线上及作业中心半径10米范围内等待。
5、严禁在作业区进行车辆满载整理或遮盖车厢篷布;严禁在港区内清理倾倒车厢内残留垃圾;严禁在生产作业区内丢弃白色垃圾或废弃维修零配件等,所有清理行为均需在指定的清理区进行。
6、严禁送(发)货车辆不过磅、不计量,所有过磅车辆需在相应过磅计量单据上签字确认。
7、被告知人违反上述条例者,将立即停止该被告知人相关货物装卸作业,如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由被告知人负责赔偿,我港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人员管理:
8、进出港区人员必须配合做好出入登记管理工作,主动向安保人员提交相关证件或车辆提货过磅证明单据。
9、进入生产区人员必须配合并听从现场调度或安全员的指挥,必须戴好安全帽,按规定的行进路线行走。严禁非磅房工作人员进入过磅室;严禁在吊机或门机下随意走动;严禁在框架码头护栏站立、闲坐、逗留;严禁随意攀爬吊装设备;严禁在港口水域进行垂钓、捕鱼等活动。
10、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必须将相应证件在我港备案后再上岗;严禁作业人员野蛮作业、违规作业、违法作业。
11、被告知人违反上述条例者,将严格按我港规章制度依法处理,若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由被告知人负责赔偿,我港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其他事项:
12、严禁私自用电用水,必须服从我港用电用水安全管理。
13、严禁无章作业、违章作业,相关特种货品必须依法准确提供货品资料、装卸方案,充份考虑吊装方式,不得夹带混杂违禁违规物品,若货品与资料不符,我港有权向相关部门汇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五、处罚措施:
14、违反相应条例者,通报被告知人,酌情予以警告,罚款、终止合作等措施。
15、根据违规影响程度及处置情况可考虑予以50-500元的违约赔偿。
16、违规达三次,屡教不改者,可要求终止与被告知人的合作,并予以500元以上的违约赔偿。
六、补充事项:
17、被告知人应服从港口调度指挥,不得恶意霸占档位,船舶应离码头不得少于50米距离停靠,否则予以500一1000元违约金给株洲港。
18、在株洲港作业和停靠待卸货船舶移船及船上人员上下船时,必须穿戴好合格的救生衣和安全帽、工作鞋。杜绝任何人员在船上及码头xx钓鱼、游泳,一旦发生任何安全事故,责任自负,株洲港不负任何责任。
19、被告知人自备设备(如:电焊、氧割、汽车吊、装载机等)及人员进入港区作业/施工/维修活动,安全工作由被告知方负责,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被告知人承担全部责任。
七、其他约定: /
本告知书由被告知人签字认可后生效。
我已认真阅读《株洲港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告知书》,本人及本单位已明确知晓本告知书内容,完全同意告知书所提条款,并严格遵照执行条款要求,确保生产作业安全。
被告知人(单位/船号):
被告知人签名/盖章:
联 系 电 话:
签 署 日 期: 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