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为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易方达恒生中 国企业 ETF)的联接基金,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 差的最小化。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三月
重要提示
x基金根据 2012 年 6 月 1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823 号)和 2012 年 6 月 29 日《关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2】548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8 月 2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易方达恒生中 国企业 ETF)的联接基金,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 差的最小化。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
(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指数波动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发布数据错误的风险、 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基金开通外币认申赎业务带来的风险、通过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的风险等;(2)投资风险,主 要包括市场风险等;(3)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综 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者带来的风险;(4)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 风险等;(5)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 能不一致的风险;(6)不可抗力风险;等等。如果境外投资市场的货币相对于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能加大人民币份额基 金净值波动的幅度;由于本基金外币份额的净值计算与汇率挂钩,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 波动也可能加大外币份额净值波动的幅度。本基金是 ETF 联接基金,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 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在本基金目标 ETF-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未能符合基金备案条件时,本基金将不能设立,面临募集失败的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汇率变动风险。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购买股票一样在交易所购买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虽然本基金为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的联接基金,但本基金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业绩表现仍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 求。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易方达恒生中 国企业 ETF 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 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经理变更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基金经理变更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0 年 3 月 18 日。本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及公司股权变更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8 月 21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五、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11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14
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132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132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133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34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8
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62
第二十四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163
第二十五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67
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 168
第一节 绪言
x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x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
基金合同 指《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汇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
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是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合同为基金管
理人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所持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
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该指定的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括 T 日),n 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
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 A 类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A 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
的价值,计算日 A 类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 A 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A 类外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C 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
海啸、系统故障等事件;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
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目标 ETF、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指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运营备忘录: 指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就委托财产托管
服务内容及流程另行达成的书面约定;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包括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 类美元现钞基金份额和 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流动性受限资产:
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人民币基金份额。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节 风险揭示
x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运作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指数波动的风险、指数编制机 构发布数据错误的风险、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等;投资风险主要包 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监管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金 融模型风险、信用风险等;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综合 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者带来的风险;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会计 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等。
一、 本基金特有风险
1、指数波动的风险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基金收益水平会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2、指数编制机构发布数据错误的风险
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发布的成份股数据出现错误,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本基金资产净值也将受到不利影响。
以下为本基金标的指数-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编制商发布的免责声明: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发布及编
制。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有。恒生指数有限公司 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被许可方〕可就〔产品名称〕(“该产品”)使用及参考该 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并不就(i)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任何 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的适 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而产生的 结果,而向该产品的任何经纪或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也 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声明或担保。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 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成份股份及系数的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在 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被许何人〕就该产品使用及/或参考该指数;或(ii)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失准、遗 漏、失误或错误;或(iii)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何其它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遗 漏、失误﹑错误或不完整;或(iv)任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该产品的人士,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它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任何经纪、该产
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该产品的人士不得因该产品,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并且不能依赖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交易该产品。为避免产生疑问,本免责声明不构成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也不应视作已构成这种关系。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买该产品权益,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认、理解并接受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以及承认、理解并接受该产品所使用之该指数数值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如果投资者认购或购买产品权益,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认、理解并接受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以及产品所使用之指数水平为恒生指数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对于恒生指数公司上述免责声明中提及的可能对基金、投资者及相关服务机构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主要影响因素包括:
(1)恒生中国企业 ETF 对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恒生中国企业 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恒生中国企业 ETF 对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跟踪误差会影响本基金对业绩基准的跟踪误差;
(2)本基金发生申购赎回、管理费和托管费收取等其他导致基金跟踪误差的情形。
4、由于本基金在投资限制、运作机制和投资策略等方面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不同,因此本基金具有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
5、本基金属于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因此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投资者应知悉并关注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的风险揭示内容。
6、本基金开通了外币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在方便投资者的同时,也增加了相关业务处理的复杂性,从而带来相应的风险,增加投资者的支出和基金运作成本。
7、在本基金目标 ETF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未能符合基金备案条件时,本基金将不能设立,面临募集失败的风险。
8、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的风险
x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因所持香港证券市场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
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2)交易失败及交易中断的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交易存在每日额度限制,本基金可能面临每日额度不足而交易失败的风险。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3)结算风险。香港结算机构可能因极端情况存在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二、 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本基金投资于海外市场,面临海外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影响金融市场 波动的因素比较复杂,包括经济发展、政策变化、资金供求、公司盈利的变化、利率汇率波动等,都将影响基金净值的升跌。此外,本基金及目标 ETF 主要投资的香港证券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香港证券市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这一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府管制风险: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投资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包括对货币兑换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3、监管风险:由于监管层或监管模式出现非预期的变动,某些已经存在的或者运作的交易可能被新的监管层或监管体系认定为非法交易,或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将导致基金运作承受监管风险。基金运作可能被迫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
4、政治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政策变化、罢工、恐怖袭击、战争、暴动等,可能出现市场大幅波动,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5、汇率风险: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对于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能加大人民币份额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由于本基金外币份额的净值计算与汇率挂钩,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能加大外币份额净值波动的幅度。
6、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7、衍生品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与期权,以及外汇远期合约等汇率衍生品。尽管本基金将谨慎地使用衍生品进行投资,但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
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会增加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在本基金中,衍生品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8、金融模型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形成投资风险。
9、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三、 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x基金是 ETF 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标 ETF、境外 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跟踪恒生中 国企业指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上述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 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 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卖或申赎目标 ETF;二是为应付 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或赎回目标 ETF,或卖出股票、债券、其他资 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方式。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四、 运作风险
1、操作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交易对手、托管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3、法律及税务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在法律法规、税务政策可能与国内不同,海外市场可能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市场的法律及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有可能对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4、交易结算风险:海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海外股票交易所、货币市场、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算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5、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 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 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 成不利影响。
五、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x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
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者和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损。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 投资范围
x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标 ETF、境外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跟踪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 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低成本、管理透明及分散化程度高等优点,能稳定地获得与标的指数相近的回报。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投资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有效工具。
四、 投资策略
x基金为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在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上市前,本基金将通过特殊现金申购方式进行易方达恒生中 国企业 ETF 的投资。在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上市后,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易方达恒 生中国企业 ETF 的投资。
为进行流动性管理、应付赎回、降低跟踪误差以及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可投资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期货或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使用估值汇率折算)收益率 X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X5%
如果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变更标的指数或业绩比较基准、或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授权、或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
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于 1994 年 8 月由恒生指数公司推出,自 2018 年 3 月 5 日起成份股由市值最大、成交最活跃的 50 只个股(含 40 只 H 股、10 只红筹股/民营企业)组成,用于衡量在香港上市的中国企业表现。该指数采取自由流通市值加权的方法,以充分考虑成份股的可投资性。同时,该指数每只成份股规定 10%的权重上限,避免个股权重过大。
六、 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是 ETF 联接基金,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此外,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间接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七、 投资决策依据与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2)基金经理采取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的投资;
(3)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量化评估,提供基金经理参考。
八、 投资禁止与限制
x基金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应遵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
x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 衍生品投资的风险管理与决策流程
(一) 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
金融衍生品的投资过程,同时也是风险管理的过程。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业务中,包括 “事前的风险定位、事中的风险管理和事后的风险评估”的全过程、多角度、全方位的风险监控体系。
事前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前,投资研究人员必须对所运用的金融衍生品的原理、特性、运作机制、风险有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对拟投资方案可能蕴含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进行 必要的情形分析和压力测试。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事中风险控制:衍生品研究员对交易对手的信用评级进行跟踪,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并利用现代金融工程的手段对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基金经理或衍生品研究员对衍生品头寸以 及风险敞口进行监控,一旦衍生品的亏损超过投资方案防范的目标,应按制度进行汇报,并 考虑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以避免出现严重的风险事件。
事后风险控制:基金经理或衍生品研究员定期对基金的衍生品交易策略、运作情况做投资回顾分析和风险评估,识别内部控制中的弱点和系统中的不足,提供改进的建议;定期评估、审定和改进风险管理政策。
(二) 投资衍生品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在内外部研究的支持下,本着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的策略原则,提出衍生品投资需求及相关报告,并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审批通过后,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提交集中交易室执行。
2、基金经理对衍生品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回顾和评估检讨。
十二、 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行使代理投票权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行使代理投票权应考虑不同地区市场上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要求、公司治理标准、披露实务操作等存在的差异,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三方研究机构等的意见后,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投票权。本着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持股比例较小或审议非重要事项、支付较高费用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不参与上市公司的投票。
3、代理投票权的执行,可选择实地投票、通过交易经纪商系统投票、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托管人或第三方代理投票机构投票等方式。
4、基金管理人应保留投票记录。
十三、 证券交易管理
1、基金管理人挑选证券经纪商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以及价值贡献等方面。
(1)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能够对投资指令进行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较高质量的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成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等;
(2)研究报告的质量。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等;
(3)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主要包括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研究资料共享、路演服务、日常沟通交流、接受委托研究的服务质量等方面;
(4)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主要包括境外投资法律规定、交易监管规则、信息披露、个人利益冲突、税收等资讯的提供与培训;
(5)价值贡献。主要是指证券经纪商对公司研究团队、投资团队在业务能力提升上所做的培训服务、对公司投资提升所作出的贡献;
(6)其他因素。主要是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机制、近年内有无重大违规行为等。
2、交易单元交易量的分配依据
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对证券经纪商的评价结果进行交易量分配。评价证券经纪商将重点依据其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和价值贡献等方面的指标,并采用十分制进行评分。
评分的计算公式是:∑i(第 i 项评价项目×项目权重),其中各项目权重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和内部制度进行确定。
3、其他事项
x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对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基金通过该 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的成交量以及所支付的佣金等进行披露。对于在证券经纪商选择和交易 量分配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尽可能维护持有人的利益进行妥善处理,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十四、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 | - |
其中:普通股 | - | - | |
存托凭证 | - | - | |
优先股 | - | - | |
房地产信托 | - | - | |
2 | 基金投资 | 1,472,492,626.63 | 93.77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其中:远期 | - | - | |
期货 | - | - | |
期权 | - | - | |
权证 | - | - | |
5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 - | |
6 | 货币市场工具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97,105,741.47 | 6.18 |
8 | 其他资产 | 749,288.41 | 0.05 |
9 | 合计 | 1,570,347,656.51 | 100.00 |
2、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细
序号 | 基金名称 | 基金类型 | 运作方式 | 管理人 | 公允价值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 | ETF | 开放 | 易方达基 | 1,472,492,626.63 | 94.21 |
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 式 | x管理有 限公司 |
3、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4、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
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6、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10、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 基金名称 | 基 金类型 | 运作方式 | 管理人 |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 ETF | 开放式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1,472,492,626.63 | 94.21 |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29 日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因公司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及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被中国人民银行予以行政处罚。
2018 年 7 月 5 日,深圳保监局针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罚款 30
万元。
2018 年 11 月 19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针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电话销售保险过程中欺骗投保人的行为,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 30 万元行政罚款。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上述股票系标的指数成份股,上述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除中国人寿、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外,本基金目标 ETF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人民币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131,100.41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6,791.55 |
5 | 应收申购款 | 611,396.45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749,288.41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8月21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易方达恒生国企联接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 7.68% | 0.61% | 14.89% | 1.17% | -7.21% | -0.56% |
2013 年 1 月 1 日至2013 年12 月 31 日 | -6.85% | 1.28% | -7.78% | 1.35% | 0.93% | -0.07% |
2014 年 1 月 1 日至2014 年12 月 31 日 | 12.66% | 1.10% | 10.70% | 1.13% | 1.96% | -0.03% |
2015 年 1 月 1 日至2015 年12 月 31 日 | -14.48% | 1.64% | -13.55% | 1.73% | -0.93% | -0.09% |
2016 年 1 月 1 日至2016 年12 月 31 日 | 4.55% | 1.31% | 3.77% | 1.36% | 0.78% | -0.05% |
2017 年 1 月 1 日至2017 年12 月 31 日 | 16.90% | 0.91% | 15.67% | 0.93% | 1.23% | -0.02%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2018 年12 月 31 日 | -5.57% | 1.27% | -8.80% | 1.32% | 3.23% | -0.05%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 8.36% | 1.00% | 7.54% | 1.03% | 0.82% | -0.03% |
月 30 日 | ||||||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 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 20.86% | 1.22% | 19.36% | 1.30% | 1.50% | -0.08% |
2、易方达恒生国企联接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自2018 年2 月 1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5.35% | 1.21% | -7.30% | 1.26% | 1.95% | -0.05%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 8.03% | 1.00% | 7.54% | 1.03% | 0.49% | -0.03% |
自2018 年2 月 12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 2.26% | 1.14% | -0.31% | 1.18% | 2.57% | -0.04% |
注:(1)自2018年2月9日起,本基金增设C类份额类别,份额首次确认日为2018年2月12日,增设当期的相关数据和指标按实际存续期计算。
(2)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已经转换为以人民币计价。
(3)上述净值表现数据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的相关规定编制。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联系人:xxx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 22.6514%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2.6514% |
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2.6514% |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15.1010% |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7.5505% |
xxx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087% |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6205% |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309% |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7558% |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4396% |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388% |
总 计 | 100%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xx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xxxxx,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xxxxx,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xx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xxxxx,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税务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高级审计员;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现任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联席总裁;深圳市盈峰环保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顺德盈峰互联网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厦门瑞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xxxxx,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者关系管理业务员、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信息披露主管、证券事务代表;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主管、团委副书记、副部长、部长;(香港)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法务中心)主任;广东风华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xx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 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复星旅游文 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xxxxx,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xx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xxx女士,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干部;广东鸿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现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xxxxx,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xxxxx,经济学专业研究生,监事。曾任广州市财政局第四分局工作专管员;广州市税务局对外分局工作科长、副局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总裁;香港广永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市广永经贸公司总经理;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副董事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xx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xxx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xxxx,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xx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xxx证券有限公司营业 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 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 员(RO)、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
xxxxx,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理、易方
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xx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xx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官。
xxx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香港) 分析员;Xxxxxx Xxxxxx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务官。
xxx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xx女士,经济学博士,首席运营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兼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xxx女士,工学学士、法学学士,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大类资产配 置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汇丰银行 Consumer Credit Risk 信用风险分析师,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产品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9 月 23 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6 月 26 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 月
22 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4 月 15 日起任职)、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15 日起任职)、易方达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任职)、易方达证券公司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 月 4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4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27 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7 年 11 月 22 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 月 18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3 月 20 日起任职)、
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6
月 12 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9
月 6 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9 年 9 月 9 日起任职)。
xx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华泰联合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集中交易室交易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指数基金运作专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深证成 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4 月 27 日至 2019 年 8 月 15 日)、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5 月 4 日至 2019 年 8 月 15 日)。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职)、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原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职)、
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职)、易方达生物科
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职)、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职)、易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5 月 17 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纳斯xx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3 月 13 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9 月 6 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 9 月 9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香港证券投资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3 月 13 日起任职)。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xxx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2 年 8 月 21 日至 2020 年 3 月 17 日。
3、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x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xxx女士、xxxxx、xxx女士。xxx女士,同上。
xxxxx,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研究员,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指数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量化基金组合部副 总经理、量化策略部副总经理、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黄金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 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纳斯xx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xxx女士,同上。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xx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并保证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节 基金份额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包括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类美元现钞基金份额和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人民币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对应币种的款项,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到对应币种的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如外汇局规定发生变化或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增减外币基金份额类别,外币基金份额通过指定的销售机构接受投资者申购与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增减外币基金份额类别,更新的申赎的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
x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823 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境外指数基金、联接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美元现钞基金份额和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按照募集期最后一日美元估值汇率进行折算,以美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 8 位。三类份额按各自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2 年 7 月 18 日至 2012 年 8 月 17 日。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第九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x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8 月 2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 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x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美元等外币基金份额,具体详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x基金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 类美元现钞基金份额、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已于 2012
年 10 月 9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8 年 2 月 9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其中:C 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将可能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自 T+2 日(包括该日)起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人民币份额时从人民币账户缴款,赎回人民币份额时,赎回款划往投资者人民币账户。投资者申购美元现钞份额时从美元现钞账户缴款,赎回美元现钞份额时,赎回款划往投资者美元现钞账户。投资者申购美元现汇份额时从美元现汇账户缴款,赎回美元现汇份额时,赎回款划往投资者美元现汇账户。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者已交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相关基金销售机构自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国家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将相应调整;当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休市、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以人民币首次
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 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以人民币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0 元。
A 类美元现钞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以美元现钞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 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 美元。
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以美元现汇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 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 美元;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以美元现
汇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5,000 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美元(直销中心暂不开通个人投资者外币申购业务)。
C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以人民币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或该 C 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份额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或该 C 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A 类美元现钞基金份额和 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单笔赎回或转换分别不得少于 10 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 A 类美元现钞份额或该 A 类美元现汇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份额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 A 类美元现钞份额或该 A 类美元现汇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
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生效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 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1)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x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人民币元)(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M<100 万 | 0.12% |
100 万≤M<200 万 | 0.08% |
200 万≤M<500 万 | 0.05% |
M≥500 x | 1,000 元/笔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以美元现汇申购本基金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美元)(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M<20 万 | 0.12% |
20 万≤M<40 万 | 0.08% |
40 万≤M<100 万 | 0.05% |
M≥100 x | 200 美元/笔 |
其他投资者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人民币元)(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M<100 万 | 1.2% |
100 万≤M<200 万 | 0.8% |
200 万≤M<500 万 | 0.5% |
M≥500 x | 1,000 元/笔 |
其他投资者以美元现钞或美元现汇申购本基金 A 类美元现钞基金份额或 A 类美元现汇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美元)(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M<20 万 | 1.2% |
20 万≤M<40 万 | 0.8% |
40 万≤M<100 万 | 0.5% |
M≥100 x | 200 美元/笔 |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2)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x基金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 类美元现钞基金份额和 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天) | 赎回费率 |
0-6 | 1.5% |
7-364 | 0.5% |
365-729 | 0.25% |
730 及以上 | 0%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天) | 赎回费率 |
0-6 | 1.5% |
7 及以上 | 0%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手机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 5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 100 万美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举例说明:
例一: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4 万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人民币,则其可得到的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2%)=39,525.69 元人民币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 元人民币
申购份额=39,525.69/1.0400=38,005.47 份
例二: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4万美元(美元现钞或美元现汇)申购本基金 (A类美元现钞基金份额或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A类美元现钞或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净值为0.1645美元,则其可得到的美元(美元现钞或美元现汇)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2%)=39,525.69美元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美元
申购份额=39,525.69/0.1645=240,277.75份
例三: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10 万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12%,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人民币,则其可得到的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2%)=99,880.14 元人民币申购费用=100,000-99,880.14=119.86 元人民币
申购份额=99,880.14/1.0400=96,038.60 份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或美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者 T 日赎回 1 万份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T 日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人民币,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1.0160×0.5%=50.80 元人民币
赎回金额=10,000×1.0160-50.80=10,109.20 元人民币
例五:某投资者 T 日赎回 1 万份 A 类美元现钞或 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T 日 A 类美元现钞或 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净值为 0.1607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0.1607×0.5%=8.04 美元 赎回金额=10,000×0.1607-8.04=1598.96 美元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或美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A 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 A 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
A 类美元现钞基金份额和 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净值=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美元估值汇率
C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 C 类基金份额余额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投资者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投资者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 类美元现钞基金份额和 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 额,基金管理人对持有期少于 7 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有期在 7 天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资 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正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某一类币种或多类币种份额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香港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xxxx;
(0)xxxxxx;
(0)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证券交易所节假日休市可能对基金正常运作造成影响;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目标 ETF 暂停申赎、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 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8)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1)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2)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10)、(12)到(1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某一类币种或多类币种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3)香港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xxxx;
(0)xxxxxx;
(0)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证券交易所节假日休市可能对基金正常运作造成影响;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目标 ETF 暂停申赎、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 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9)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刊登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管理人对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决定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十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二、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十三、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程序及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x基金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 类美元现钞基金份额和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已于 2012年 10 月 9 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C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8 年 2 月 9 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方法参见相关公告。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每类基金份额在在该类份额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x和律师x;
7、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结算、登记、存管等各项费用;
8、投资运作及汇兑外币申购、赎回资金时发生的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10、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11、为了基金利益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除外;
12、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或预提的任何税收、征费及相关的利息、费用和罚金;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包括境外投资顾问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x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要根据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使用费。指数使用费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0.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已投资于目标 ETF 部分的资产净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季度首日起 15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4、销售服务费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按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5、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13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x、会计师x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费用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率”与“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中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xxx.xxxxxx.xxx.xx)进行申购、赎回的交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三、 基金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x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x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x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立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有关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 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6、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7、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应尽合理努力采取行动以减轻损失,保护托管财产的权益,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
8、由于境外市场投资涉及境外市场结算规则,对于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交收等情况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9、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可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10、在充分履行选择境外托管人的义务情形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及歇业、解散、停业整顿和被撤销和吊销营业执照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三、 估值对象
x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它资产。
四、 估值方法
1、目标ETF估值方法
对持有的目标 ETF 基金,按估值日目标 ETF 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 2、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3、基金估值方法
(1)除目标ETF基金外,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4、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估值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采用xx伦敦下午四点的汇率套算。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经协商可对所采用的汇率来源进行调整。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7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于估值日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
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境外投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临时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5、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7、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A 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A 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 A 类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 A 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A 类外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C 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估值错误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差错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
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第 9 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独立信息服务商、交易市场、指数公司、交易对手、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x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人民币份额面值;对于外币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A 类美元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金额为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数额按照权益登记日前一工作日美元估值汇率折算后的美元金额,计算结果以美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5、人民币基金份额现金分红为人民币,美元基金份额现金分红为美元。不同币种不同份额类别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该份额类别的净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某类基金份额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类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 向投资者提供xx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 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四、 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不同币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开放日的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将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 临时报告
x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九、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七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基金合同第八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第十八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联系人:xxx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9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 位,连续五年跻身全球银行 20 强;根据 2019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50 位,较上年提升 18 位。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99,328.79 亿元。2019 年 1-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601.47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 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18 年 8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
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 裁;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 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 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xxxxx,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x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x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36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QDIE 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 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 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 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 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十九节 境外托管人
名称: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一号汇丰总行大厦 办公地址: 香港九龙深旺道一号, 汇丰中心一座六楼成立日期:1865年
管理层:
行政总裁: xxx联系人: xxx
电话: x00 00 0000 0000
Email: xxxxxxxxxxx@xxxx.xxx.xx
2019年6月30日公司股本:1,723.35亿港元
2019年6月30日托管资产规模:7.9万亿美元信用等级:标准xxAA-
汇丰是全球最大的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之一。我们通过四大环球业务:零售银行及财富管理、工商金融、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以及环球私人银行,为约4,000万名客户提供服务。我们的业务网络遍及欧洲、亚洲、中东及非洲、北美和拉美,覆盖全球65个国家和地区。
汇丰旨在把握市场增长机会,致力建立联系以协助客户开拓商机,推动企业茁壮成长及各地经济繁荣发展,而最终目标是让客户实现理想。
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在伦敦、香港、纽约、巴黎和百慕大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 200,000
名,遍布全球 129 个国家和地区。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对基金的受托人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仅在依基金托管人指示之情形下,依规定之形式及方式转移、交换或交付其于境外资产托管协议下为基金托管之QDII客持有之投资;
2、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交易记录、并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境外托管人须及促使其次托管人或代表人尽其合理努力及判断力履行有关协议所规定之责任与义务,但境外托管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并无欺诈、疏忽、故意失责或违约之情况下,境外托管代理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及其董事、人员及其代理人就其等因善意及恰當地履行境外资产托管协议,或依照基金托管人 (或其获授权人)之指示或所为之行为而导致托管资产遭受之任何损失、费用或任何后果均不用负上法律责任。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欺诈、疏忽、故意失责或违约而导致托管资产遭受之损失(但任何附带、间接、特别、从属损害或惩戒性损害赔偿除外)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第二十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00-00000000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xxx
网址:xxx.xxxxxx.xxx.xx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楼电话:000-00000000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xxx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xxx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18 层电话:000-00000000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xx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6 楼电话:000-00000000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xx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xxx.xxxxxx.xxx.xx
2、非直销销售机构(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1)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2) 渤海银行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41传真:022-58316569
3) 广发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x
4) 华夏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王者凡
客户服务电话:95577传真:010-85238680
5) 平安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传真:021-50979507
网址:xxxx.xxxxxx.xxx
6) 浦发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8传真:021-63604196
7) 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8) 浙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 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7传真:0571-87659954
9) 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10) 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金融街 F3 大厦(中国光大中心)法定代表人:xxx
xx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95传真:010-63639709
11)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xxx
12) 中国民生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xxx.xxxx.xxx.xx
13) 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xx服务电话:95599传真:010-85109219
1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80传真:010-68858057
15) 包商银行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法定代表人:xx西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352传真:010-84596546
16) 北京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6198(北京)、000-00-00000(全国)网址:xxx.xxxxx.xxx
17) 长安银行
注册地址:西安市xx技术产业开发区xx四路 13 号 1 幢 1 单元 10101 室办公地址:西安市xx技术产业开发区xx四路 13 号朗臣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闫石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29)96669传真:029-88609566
18) 大连银行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
19) 德州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4-96588网址:xxx.xxxxxxxx.xxx
20)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
21) 东莞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东莞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6228(广东省内)、40011-96228(全国)网址:xxx.xxxxxxxxxxxx.xx
22) 佛山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 5 号办公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 5 号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xx服务电话:96138
23) 福建海峡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xxx大道 358 号海峡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xxx大道 358 号福建海峡银行 8 楼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传真:0591-87330926
24) 富滇银行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传真:0871-63194471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
25) 广东华兴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黄山路 28 号四层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传真:020-38173857
26) 广东南粤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 60 号办公地址: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 60 号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
27) 广州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 9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xx电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313传真:020-22389031
28) 贵阳银行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77 号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77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何西
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033传真:0851-86858673
29) 哈尔滨银行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 888 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岩
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7传真:0451-87792682
30) 杭州联合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 99 号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6596传真:0571-87923214
31) 杭州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398传真:0571-85106576
32) 河北银行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传真:0311-67806407
33) 华融湘江银行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828 号杰座大厦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东路二段 208 号万境财智中心南栋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传真:0731-89828806
34) 吉林银行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传真:0431-84992649
35) 嘉兴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 号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余舟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
36)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传真:0519-89995170
37) 江苏银行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319传真:025-58587820
38) 江西银行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6055传真:0791-86790795
39) 金华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 13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 668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传真:0579-82178321
40) 锦州银行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xx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xx
41) 乐清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办公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传真:0577-61566063
42) 龙江银行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传真:0451-85706036
43) 龙湾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 555 号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 555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传真:0577-86921250
44) 鹿城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 1500 号富银大厦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547 号信合大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6526
45) 洛阳银行
注册地址: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传真:0379-65938595
46) 南海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农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6138传真:0757-86250627
47) 南京银行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址:xxx.xxxx.xxx.xx
48) 南洋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00 号三层、六层至九层(不含六层 A 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00 号三层、六层至九层(不含六层 A 座)
法定代表人:xxxxx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传真:021-38566400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49) 宁波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xxx.xxxx.xxx.xx
50) 齐商银行
注册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xx大道 105 号法定代表人:x传勇
联系人:焦浦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传真:0533-2180303
51) 青岛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徐伟静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6588(青岛)000-00-00000(全国)网址:xxxx://xxx.xxxxx.xxx/
52) 青海银行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 36 号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 36 号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传真:0971-6111792
53) 泉州银行
注册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传真:0595-22578871
54) 日照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全国)、0633-96588(日照)传真:0633-8081276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55) xx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xx市安阳街道xxx路 148 号办公地址:xx市安阳街道xxx路 148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56) 瑞丰银行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x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xx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传真:0575-84788134
57)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105124
58) 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0 x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59) 顺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x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7-22388235
60) 四川天府银行
注册地址:xxxxxxxxx 0 x
xxxx:xxx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
61) 苏州银行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00 xxxxx: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6067传真:0512-69868373
62) 天津银行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x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传真:022-28405631
63) 威海市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财政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山东省内 96636、中国境内 40000-96636
传真:0531-68978176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64) 微众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 0 x X x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384
65) 潍坊银行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xx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传真:0536-8056061
66) 西安银行
注册地址:西安市xx路 60 号办公地址:西安市xx路 60 号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白智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779(全国)、96779(陕西)网址:xxx.xxxxxxx.xxx
67) 烟台银行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 xxxxx: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传真:0535-6699884
68) 余杭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6596,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
69)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 xxxx:杭州市上城区望潮路 158 号稠银大厦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谢圆圆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传真:0571-87117607
70)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xx电话:0000-00000000
71) 郑州银行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x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097传真:0371-67009097
72) 中原银行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xxxx XXX xxxxx 00 xxxxxxxxxxx:河南省郑州市xx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客户服务电话:95186
73)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389传真:023-61110146
74) 重庆银行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办公地址:x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6899,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
75) 珠海华润银行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000 x
xxx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
xx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6588(广东省外请加拨 0756),000-0000-000
76) 安信证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0 xxxxx 00 x、00 x X00 xxxxxx:xx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xxxxxxxxxx 0000 x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17传真:0755-82558355
77) 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 00 xxxx 000 xxxxx:xxxxxxxxxx 0 x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传真:022-28451892
78) 财达证券
注册地址:河北省x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363(河北省内);0311-95363(河北省外)传真:0311-66006414
79) 财富证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xxxxxxxx 00 x
xxxx:xx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317传真:0731-84403439
80) 财通证券
注册地址:xxxxxxxxx00 xxxxxxxxx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x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571-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336、40086-96336网址:xxx.xxxxx.xxx
81) 长城国瑞证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 楼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传真:0592-2079602
82) 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xxxx 0000 xxxxxxx 00、00 x
xxxx: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传真:0755-83516199
83) 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 x
xxxx: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0000-000-000
传真:027-85481900
84) 川财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xxxxxxxxx 000 xxxxxxx X
x 00 x
xxxx:四川省成都xx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
85) 大通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000 xxxxxxxxx X x-xxxxxx 00、00 x
xx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xx X x-大连期货大
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传真:0411-39673214
86) 大同证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00 x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传真:0351-7219891
87) 德邦证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xxx 0 xxxxx: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传真:021-68767880
88) 第一创业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xxx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xxx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89) 东北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