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收土地計畫書
彰化縣田尾鄉公所為辦理「彰化縣田尾鄉中學路拓寬工程」用地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000-0xx等3筆土地,合計面積0.00141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及第13條之1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5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計畫目的:為辦理「彰化縣田尾鄉中學路拓寬工程」必須使用本案土地。
(二)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計畫進度:已於110年6月開工,110年11月完工。(經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先行施作)
(四)主體工程:道路工程、側溝、人行道。二、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2款及都市計畫法第
48條。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用地,由彰化縣田尾鄉公所本於權責辦理道路拓寬工程,無需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三、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含用地勘選及使用現況說明)
(一)本案係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且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該要點第2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情形辦理。
(二)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用地範圍北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內沿線東側皆為田尾國中範圍,西側有部分私有地,終點處西側則為田尾衛生所範圍;xxxxxxxx 000xx,xxxx00xx。
(x)擬徵收坐落xxxxxx000-0xx等3筆土地,合計面積0.00141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四)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工程用地範圍內之土地改良物使用現況,包含建築改良物及農林 作物,所有權人已全數同意協議價購,徵收土地範圍xxxxx,xxxxxx。
(x)xxxxxxxxxx。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適當性及必要性說明
(一)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1.中學路現有道路寬度僅約4~5M,道路狹窄會車不易,且路口為學校,為改善上下學時間交通壅塞問題,擬自田尾國中後門xxxxxxxxxxxxxxxx道路拓寬改善交通瓶頸。計畫道路寬10公尺,路線定線原則為儘量利用公有地以減少私有地徵收且減少拆遷民房,符合地方及交通的需求,藉由平直寬闊的道路供給提升交通安全。
2.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用地,彰化縣政府 111 年 8 月
11 日府工新字第 1110306317 號函復由本所本於權責辦理。
3.本案申請徵收土地係彰化縣政府 110 年 9 月 9 日府建城字第
1100311821A 號公告發布實施「變更田尾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 8、9)(配合中學路拓寬改善工程)案」所劃定之道路用地範圍,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
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
4.本案經彰化縣政府 111 年 4 月 21 日府建新字第 1110140544 號函核發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1.本案為都市計畫道路,寬度10公尺,長度232公尺,現況已作為 道路使用(路寬約4至5公尺)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路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行車安全通行便利性之效益進行 設計規劃,且經變更都市計畫程序審定通過公告在案,本案使 用之土地為道路拓寬必須使用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
2.本案屬彰化縣政府110年9月9日府建城字第1100311821A 號公告核定實施「變更田尾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8、9案)(配合中學路拓寬改善工程)」案所劃定之道路用地範圍,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利用既有xxxxxx00xxxx,xxxx大部分皆為機關、學校及農田,路線已達到避免大規模拆遷及最合理土地利用之目標,故用地範圍並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1.各用地取得方式之評估比較
(1)設定地上權或租用:因本工程係永久使用,無法明定時限歸 還土地所有權人,如採租貸方式,則逐年編列預算,恐無上 限造成財政負擔,故為配合工程施工及後續維護管理之考量,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或租用方式取得。
(2)容積移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
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且容積移轉需由申請人提出申請,非本所得主動要求辦理,且礙於範圍限制,確難以採行。
(3)聯合開發: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但本案工程未來係作公共設施供大眾使用,並無報酬及收入,故不適合聯合開發。
(4)公私有土地交換: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7條規定,民眾可依當年度公告之交換標的投標,惟田尾鄉並無可供交換之土地,故無法採用此方式辦理。
(5)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須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主動提出,惟本案並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捐贈土地之意願。
2.經上述之分析,以上其他取得方式經研判不可行,業經本所召 開協議價購會議,與所有權人協議結果,部分仍無法達成協議,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徵收。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案道路係依都市計畫所劃設之路線辦理開闢,完工後除改善現 況道路交通瓶頸供公共通行使用,亦可提升該地區鄉民生活機能,並建構本鄉外環道路完整之路網,經評估確有其必要性。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預計徵收土地3筆,面積約0.00141公頃,徵收範圍內並無居住及設籍人口。依據彰化縣政府民政處111年7月人口統計資料, 饒平村人口數約3,028 人, 其年齡結構: 20 歲以下約占
17.14%、20-40歲約占28.93%、40-60歲約占32.63%、60歲以上
約占21.30%,本案影響私有土地所有權人11 人, 占饒平村 0.36%。透過本案拓寬道路將有助於本區域xx地區整體發展,對本區人口結構有正面影響。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現有xxxxxxxxxxxx(xxxxx)xxx000x
(xxxxx),xxx就學、通勤及洽公必經之主要道路,現 況道路狹窄會車不易,交通流量過度集中,本工程拓寬完成後,可提供民眾便捷之交通服務,並改善當地交通,對於周圍社會 現況有助益效果。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1)本案未徵收土地改良物,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規定應訂定安置計畫之情形,且對弱勢族群之生活型態無影響。
(2)本案無需辦理安置之戶數、人口及配套安置方案。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
(1)目前本區域不便於救護、垃圾車輛及消防車輛進出,本案道路將拓寬為10米寬,將聯通現況道路,避免用路人繞道及縮短行車距離。另因本案施工範圍東側多為田尾國中校地,施工期程亦採暑假期間施工,並加強周圍環境監測,以減少對環境之衝擊,故本工程施作不至影響居民身心健康風險。
(2)本案無需檢附相關風險評估證明文件。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興辦事業可促進xx產業經濟發展,增加就業機會,提升民眾所得,提高土地利用與空間服務條件,進而帶動區域繁榮;同時拓寬後可提升沿線xx土地價值,有增加其他稅收之機會
且增加政府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1)本案拓寬工程為小面積線型開發,範圍內現況多為景觀植物,不影響糧食安全。
(2)本案工程範圍土地均為都市計畫內之道路用地,無涉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故無需檢附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文件。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1)本案範圍多緊鄰學校及衛生所等設施,亦無營運中之公司行號,故不影響公司停、歇業,不會發生就業人口減少轉業情形。
(2)本案道路之拓寬可增加區域內交通路網,改善區域交通服務品質,帶動區域整體經濟發展,促進當地產業活絡,有利增加就業或轉業人口。
(3)徵收範圍內農林作物範圍小且多數以景觀作物為主,因此徵收計畫應不致造成就業或轉業人口增減問題。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所需經費由本所編列之「109年度道路橋樑-設備及投資-土地」科目支應,並保留至111年,補償費計156,543元,所編預算足敷支應。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工程範圍內作物多為園藝苗木等農作物,使用土地僅為線狀小面積,對農林漁牧產業鏈不會造成大規模影響,反之,本工程可提升農產品運輸品質,進而增加農產品輸出,並促進當地農牧銷售等產業成長,故不影響農林漁牧產業鏈。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案發揮土地使用之完整性,儘量減少畸零地產生,整體規劃,拓寬工程完成後可提供安全及優質之道路系統,發揮整體土地 利用之效能,並改善地區之交通系統與道路服務水準,故能發 揮土地使用之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案屬都市計畫範圍內,地形平緩,僅徵收作道路使用。整體而言,本工程並未大規模改變地形、地貌及破壞地表植被,對鄰近自然風貌並無影響。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依據彰化縣文化局111年4月13日彰文資字第1110006155號及文化部文化資產局111年4月18日文資蹟第1113004095號函,本案徵收計畫範圍內土地並無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文化歷史古蹟,因此不發生影響。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1)本徵收範圍內居民多以農業為生,鄰里往來密切,工程施作並未造成生活之不便。
(2)本案工程完成後可提升本區的交通運輸效能,落實鄉政建設,並可促進xx土地之發展,提升通行安全,對整體居民及用 路有正面助益。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1)本工程範圍非屬環境敏感地區,亦無發現特殊動、植物及重要物種,故對地區居民或生態環境皆無影響。
(2)依據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1年8月15日彰環綜字第1110050239號函,本案道路工程非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
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規範,不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工程拓寬對鄰近居民生活條件與模式不發生改變,工程完工後將提昇用路人出入安全性及便利性,對社會整體有實質正面上的助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交通發展為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中「永續的經濟」層面之面向三- 交通發展,本所依永續發展的理念,透過道路工程提升xx交 通路網運輸能力,本案道路拓寬後,可減少鄰近居民出入車輛 交通瓶頸壅塞現象,降低廢氣排放,改善交通安全性及便利性、促進公共設施可及性,提升周圍環境品質,建立自然及人文和 諧並存的生活環境,有助落實鄉鎮建設以達國家永續發展之目 標。
2.永續指標
交通系統是民眾生活環境的一環,為確保人民擁有安全、健康及舒適的運輸環境,除了降低運輸工具所產生的空氣污染及噪音防治措施外,並應創造以人為本的運輸系統,及重視行的安全,本工程之規劃建設,符合永續指標生活面向中交通議題之指標。
3.國土計畫
本案申請徵收土地係彰化縣政府110 年9 月9 日府建城字第 1100311821A 號公告發布實施「變更田尾都市計畫(第三次通 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8、9)(配合中學路拓寬改善 工程)案」之道路用地,徵收供拓寬道路,符合現行都市計畫。
(五)其他因素:
本計畫道路拓寬後可減輕xx既有道路之交通負荷,建構田尾地區完善便捷路網,提升地區道路之服務機能及居民、用路人之安全,帶動區域發展與地方繁榮,故本案確有其拓寬之必要性。
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109年1月30日、109年4月30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彰化縣政府、彰化縣田尾鄉公所、村辦公處公告處及村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並依地籍資料所載住所通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且刊登於新聞紙(台灣導報109年2月5日、109年2月6日、聯合報109年5月7日、109年5月8日)及張貼於彰化縣田尾鄉公所網站,並於109年2月20日、109年5月20日舉行第1、2場公聽會,詳如後附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xxxxxxxxxxxxxx,x0xxxxxxxxx。
(x)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或錄影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109年3月2日、109年6月2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彰化縣政府、彰化縣田尾鄉公所、村辦公處公告處及村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後附公聽會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彰化縣田尾鄉公所網站證明文件影本。
(四)已於109年5月20日第二場公聽會針對109年2月20日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後附109年6月2日田鄉建字第1090007001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七、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本案已向戶政及稅捐機關查址,經洽戶政及稅捐單位清查全體繼承人及查址後,以109年8月18xxxxxx0000000000x函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該通知含協議價購價格訂定過程及參考市價資訊等資料,通知均已合法送達,並於109年8月26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冀提高協議價購之意願,本所重新檢討協議價購價格後,再以 111年3月30日田鄉建字第1110003253號函徵詢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意願,該函含協議價購價格訂定過程及參考市價資訊等資料,均已合法送達。
(二)本案係依土地收條例第11條規定與各所有權人以市價協議取得土地,經與所有權人協議結果,工程用地範圍內土地同意協議價購面積計0.015776公頃,同意價購面積比例91.8%,並一併協議價購其土地改良物。其餘無法達成協議價購原因為部分土地所有權人認為被徵收土地屬共有型態權利範圍較小、協議價購價格不高且程序繁瑣,另有土地所有權人因受監護宣告,其監護人囿於忙碌告知無法配合辦理產權移轉等事宜,以致協議不成,基於工程施工之需要,仍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徵收作業。
(三)本案於申請徵收前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併前開會通知單及協議價購通知函,以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且均已合法送達。所有權人x○○○代理人(x○○)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110年9月10日前)有提出xx意見,本所業已函復上開所有權人提出之xx意見,其餘所有權人於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詳如後附xx書及xx意見回應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另本所
於111年3月30日再次通知所有權人得於111年4月29日前提出xx意見,惟期限內皆無人提出。
八、安置計畫
無,本工程未徵收土地改良物,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規定應訂定安置計畫之情形。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經彰化縣文化局111年4月13日彰文資字第1110006155號函及文化部文化資產局111年4月18日文資蹟字第1113004095號函查案內無涉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土地。
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案內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十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156,543元。
1.地價補償金額:156,543元。
2.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元。
3.遷移費金額:0元。
4.其他補償費:0元。
(二)徵收補償地價已提111年6月13日彰化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111年度第3次會議評定。徵收補償地價:11,100元/㎡,估價基準日111年3月1日。詳如后附彰化縣政府111年6月24日府地價字第1110235948號函影本。
(三)準備金額總數:3,248,000元。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所需經費由本所編列之「109年度道路橋樑-設備及投資-土地」科目支應,補償費計156,543元由本所全額負擔,所編預算足敷支應,並保留至111年,詳後附以前
年度歲出保留數額明細表。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本案徵收土地屬彰化縣政府110年9月9日府建城字第1100311821A號公告發布實施「變更田尾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8、9)(配合中學路拓寬改善工程)案」劃設之道路用地。
需用土地人:田尾鄉公所代 表 人:xxx
中華民國11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