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SHXM-00-20210720-1099
项目编号:SHXM-00-20210720-1099
全国冬季运动会冰壶项目运动队训练参赛综合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采购单位:上海市体育局
采购代理:上海上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第一章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上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委托,对全国冬季运动会冰壶项目运动队训练参赛综合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投标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全国冬季运动会冰壶项目运动队训练参赛综合服务
2、招标编号:SHXM-00-20210720-1099
3、预算编号:0021-20323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 全国冬季运动会冰壶项目备战队伍组建、日常管理、队伍训练、科医保障等综合服务;
2. 加大冰壶项目在上海的推广与普及,尽可能调动上海冰雪运动组织资源,以检验南方城市冰雪运动的成果。
具体详见项目需求。
具体详见项目需求。
5、交付地址:采购人指定地点。
6、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
7、采购预算金额:2500000.00 元元(国库资金:2500000.00 元元;自筹资金: 0 元)
最高限价:2000000.00 元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8、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及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 2021-07-23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1-08-02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包括营业执照、信用记录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加盖单位公章、被授权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加盖单位公章)。
2、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可在 2021-07-23 至 2021-08-02,
00:00:00~12:00:00 至 12:00:00~23:45:59 的时间内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
3、获取招标文件其他说明:
本项目采用线上报名,供应商可于上述报名时间内上传相关资料。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供应商如需纸质采购文件可自行打印,也可向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购买,因疫情关系,将采用邮寄及快递的方式进行(招标文件 600/份,售后不退)。
注:投标人须保证报名及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投标截止时间:2021-08-16 13:30:00 时前派授权代表将投标文
件密封送交到xxxxxxx 0000 x 00 x 1719 会议室,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
2、开标时间:2021-08-16 13:30:00。
五、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
1、投标地点:xxxxxxx 0000 x 00 x 1719 会议室。
2、开标地点:上海市延安东路 1200 号 17 楼 1719 会议室。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参加开标。
3、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可使用上海市政府采购系统电脑一台、纸质投标文件。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七、其他事项
x次招标采用网上响应方式,供应商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方法,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4、本次开标采用电子采购平台网上开标方式,供应商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方法,在电子采购平台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响应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参加开标。5、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 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获取招标文件联系人:xxxxx:书面答疑
x公告期限:5 个工作日。八、联系方式
上海上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xxxx 0000 x 00 x 0000 xxxxxx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1 | 采购项目 | |
采购预算 | ||
本项目设定的最高限价 | □无 √有,金额: 200 万元 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 |
公告媒体 | 上海政府采购网 | |
2 | 采购人 | |
3 | 采购代理机构 | |
4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2、未被“信用中国”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
5 | 项目现场勘察 | √不组织 □组织: 1.时间: 2.地点: 3.其他: |
6 | 样品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2.样品检测报告:(□否;□是,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详见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 3.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内容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及标准 |
7 |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 |
分包 | √不接受 □接受:分包要求详见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 | |
8 | 采购进口产品 | / |
9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否 |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内的产品 |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信息安全认证 | √否 | |
□是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10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1、根据财库〔2011〕181 号的相关规定,在评审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 6%的扣除,取扣除后的价格作为最终投标报价(此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价格分计算)。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必须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本单位、制造商(如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微企业名录”页面查询结果(查询时间为投标前一周内,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在报价明细表中说明制造商情况。 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策;联合体其中一方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 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
(2-3%)的价格扣除,须同时提供联合体协议约定 (包含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份额)。 2、根据财库[2017]141 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属于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满足财库[2017]141 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 3.根据财库[2014]68 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格式自拟)。” (注:未提供以上材料的,均不给予价格扣除)。 | ||
11 |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 | / |
12 | 投标人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 / |
13 |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时间:2021-08-16 13:30:00 (北京时间) 前上传投标文件. |
14 | 开标时间、地点 | 时间:2021-08-16 13:30:00 北京时间) 前上传投标文件. 地点:xxxxxxx 0000 x 00 x 1719 会议室 |
15 |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提交方式为 |
收款人户名: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注:以电汇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采购编号、包号及用途(投标保证金)。 | ||
16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 90 日(日历日) |
17 | 备用纸质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 1 份 副本 4 份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18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项目编号: 在 2021-08-16 13:30:00 之前不得启封 投标人名称: 其他 |
19 | 信用查询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 creditchina. 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本次查询的信用记录打印的网页版将留存在评标报告中。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 √投标人自行查询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 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20 | 同品牌多家投标人处理原则 | 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随机抽取 □其他 |
21 | 定标原则 | 采购人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
22 | 工期、交货和提供服务的地点 | 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交货和提供服务的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23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按计价格[2002]1980 号文、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服务类标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基数为中标单位最终结算金额)。中标单位在 2021 年 12 月 30 日前向招标代理支付服务费用。 汇款账户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上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账号:31606503000621705 开户行:上海银行南东支行 |
24 |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 | 付款方式: 90%. |
25 | 其他规定 |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 号) 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 |
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 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平台咨询电话:00000000 转 16206 转 5 |
一、总 则
一、总则
1.定义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文件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4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5 “评标委员会”是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评审采购活动职责的评审成员。
1.6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1.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
1.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1.10“电子采购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
2.采购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
2.1 本项目采购资金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本项目最高限价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3.1.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 其他特定资格条件。(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投标:
3.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2.2 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
4.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授权委托
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明。
6.联合体投标
6.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参与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另有规定外,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
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项目现场考察
7.1 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考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供应商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供应商未在指定时间进行考察的,采购人不再另行组织。
7.3 考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考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4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 本项目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政策与其他规定
★9.1 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必须将是否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作为采购产品的资格条件。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2 对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非强制类)、环保清单内的产品,分别予以相应的加分或价格扣除;对于同时列入“两个清单”的产品,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3 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4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5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6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招标文件
10.招标文件的构成
10.1 招标文件各章节的内容如下: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第六章 项目需求
10.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原刊登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1.2 如果澄清或者修改时间距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将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时间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12.偏离
12.1 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12.2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 “不接受”“无效”“不得”“必须”“应当”等文字规定或标注 “★”符号(技术参数要求除外)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三、投标文件
13. 一般要求
13.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必须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标准单位计量。未列明时亦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
13.5 投标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电子版的,必须按要求提供。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14.1 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4.1.1 价格及商务部分:
★(1)投标函(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2)开标一览表
(3)分项价格表
(4)商务条款偏离表 (5)投标保证金
★(6)供应商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7)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9)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4.1.2 技术部分
(1)项目理解
(2)队伍组建方案(包括运动队组建及注册、教练组、后勤人员、医疗人员等)
(3)训练方案(含训练计划、训练场地、比赛装备等)
(4) 后勤保障、科研医疗保障措施(承诺不发生违反重大赛风赛纪及兴奋剂事件);
(5)项目组人员情况表(供应商工作人员)
(6) 2018 年以来类似业绩证明(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 其他资料
注:1)投标人应将备用纸质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并填写“投标文件目录”。一旦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与备用纸质投标文件不一致,以投标人上传上海政府采购网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2)上述文件及表格为投标单位必须提交的文件,投标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内容,但不得擅自减少有关内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是评审的重要内容之一。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投标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未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投标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4.3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书面形式要求提供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4 供应商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5.投标报价
15.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形式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为完税价。
15.2 投标人必须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的,应同时修改其分项价格表中的报价。
★15.3 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可变动性报价、赠送及“零”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5.4 项目有特殊要求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设置)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投标保证金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3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
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16.6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7.投标有效期
17.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7.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规定
18.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纸质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电子版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当纸质投标文件与上传的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上传的电子文件为准。
18.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签字盖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8.3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规定的内容、格式和顺序编制投标文件。凡招标文件提供有相应格式的,投标文件均应完整的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打印、填写并按要求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上传。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格式不符合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投标人的责任,投标人需承担其投标在评标时因此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标的风险。
19.纸质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纸质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 “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19.2 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0.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人应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投标内容,并通过数字认证证书(CA 证书)加密方式提交投标文件。投标的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20.2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投标人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或投标失败的,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0.3 纸质投标文件应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地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20.2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1.2 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 18、19、20 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21.3 投标人按本章 21.1 款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1.4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得修改、撤销其投标文件。四、开标和评标
22.开标
22.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在电子采购平台上公开开标,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开标。
22.2 开标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参加开标。
22.3 投标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开标后,投标人进行签到操作,投标人签到完成后,由招标人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投标文件的加密。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签到或未能将其投标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
22.4 投标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根据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自动汇总生成开标记录表。
22.4 投标人代表及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2.5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3.资格审查
23.1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资格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的;
(3)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投标人存在失信记录的。
失 信 记 录 是 指 , 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失信情况查询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2 已经进行资格预审的,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4.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
25.评标方法和标准
x项目评标方法和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26.评标程序
★26.1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26.1.1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6.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3)服务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
(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
26.2 核价原则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上述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6.3 投标文件澄清
26.3.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6.3.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3.3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6.3.4 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4 同品牌多家投标人处理原则
26.4.1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6.4.2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26.5 比较与评价
26.5.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6.5.2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6.6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6.6.1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7.确定中标供应商
27.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27.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27.3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28.废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采购单位应予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9.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标情况以及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0.禁止行为
30.1 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投标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2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五、中标信息公告与签订合同
31.中标信息公告
31.1 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中标结果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布。
31.2 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但中标结果公告前招标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32.中标通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33.履约保证金
33.1 本项目是否缴纳履约保证金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3.3 中标人没有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签订合同
34.1 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4.2 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4.3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订立背离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4.4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六、其他规定
35.招标代理服务费。
35.1 中标人是否交纳投招标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询问、质疑、投诉
36.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6.2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6.3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
36.4 质疑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36.5 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 15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向财政部提出投
诉。
37.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 1~3
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
(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6)《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38.其他规定。
38.1 投标文件的其他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9.未尽事宜
39.1 其他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0.文件解释权
40.1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x次评标总分为 100 分。合格投标人的评标得分为各项目汇总得分,中标候选资格按评标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 2 位。
二、分值的计算
技术、资信、商务及其他分按照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分结果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分计算,计算公式为:
技术、资信商务及其他分=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评分合计数/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数
投标人评标综合得分=价格分+(技术分+资信商务及其他分)
三、评标内容及标准
评分规则:
评分项目 | 分值区间 | 评分办法 |
报价分 | 0~10 | 投标报价得分= (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值评标基准价是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 |
项目需求理解 | 0~5 | 一、评审内容:1、对本项目整体工作项目的性质、任务、要求的理解;2、项目所定目标是否明确;3、对本项目重点、难点的分析;4、 对本项目建设的合 |
理化建议。 | ||
队伍组建方案(包 括运动队组建及注 | 0~40 | 1. 运动员组建方 案(25 分):组建 |
册、教练组、后勤 | 方案人数、年龄满 | |
人员、医疗人员等) | 足招标文件需求, | |
且有代表上海市体 | ||
育局在国家体育总 | ||
局注册运动员的得 | ||
20 分,有 1 项不附 合要求扣 1 分,扣 | ||
完为止。后备人才 | ||
补充方案 0-5 分。 2. 备战教研组组建方案(10 分):每一名教练员得 1分,满分 4 分。教 | ||
练员满足从事运动 | ||
项目 5 年以上经 历,3 年以上冰壶 | ||
执教经验并具有带 | ||
队参加全国冰壶比 | ||
赛的经历的每一人 |
得 1 分,满分 4 分。后勤保障人员情况 0-2 分。 3. 科医人员(5 分):人员数量 0-3分。体能师满足要求得 1 分,xx师 满足要求的得 1 分。 | ||
训练方案 | 0~18 | 1.训练计划、进度安排合理性科学性 0-5 分; 2.场地数量满足采购需求的得 4 分,场地质量满足要求的每一个得 2 分, 满分 4 分 3.训练器材、装备配备情况 0-5 分; |
后勤保障、科研医 | 0~10 | 1.后勤保障方案及 |
疗保障措施 | 保障措施 0-5 分 2.科研医疗保障措施及承诺:承诺不发生违反重大赛风赛纪及兴 奋 剂 事件得 3 分,保障 措施 0-2 分。 | |
项目负责人 | 0~3 | 1、 项目负责人具有类似经验的得 3 分,以提供的合同复印件、验收报告(须体现项目经理姓名)或客户方开具的项目负责人 证明材料为准。 |
项目团队 | 0~4 | 其余团队人员情况数量、资格等 0-4 分 |
投标人类似业绩 | 0~5 | 投标人具有类似项目的经验,提供 2018 年(含)以来 |
相关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有 1 个得 1 分,满分 5 分 | ||
投标文件编制 | 0~5 | 投标文件内容完 整、xx明了、上传清晰、编排有序的,得 5 分。内容缺漏、重复繁琐、文字或图片不清晰或者编排混乱的, 酌情扣分 |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全国冬季运动会冰壶项目运动队训练参赛综合服务。
1. 全国冬季运动会冰壶项目备战队伍组建、日常管理、队伍训练、科医保障等综合服务。培养运动员在赛季全国冰壶 U 系列赛事中至少取得 1 枚奖牌。
2. 加大冰壶项目在上海的推广与普及,尽可能调动上海冰雪运动组织资源,以检验南方城市冰雪运动的成果。
1.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
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 合同价格
x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2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3 服务期限
x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验收
5.1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保密
6.1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 付款内容:(分期付款)
7.2.2 付款条件:
[合同中心-支付方式名称]
期次 | 支付条件 | 金额 |
第一期 | 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 | 90% |
第二期 | 项目考核验收合格后,2021 年 11 月 30 日前 | 10% |
考核要求:乙方培养运动员必须在全国冰壶 U 系列赛事中至少取得 1 枚奖牌。 如考核合格(招标方职能处室应出示正式验收报告), 2021年 11 月 30 日前核拨相应 10%尾款;如考核不合格,相应 10%尾款则不再支付。因不可抗力因素,协议期内赛事延期或取消, 同样视为考核合格,核拨相应 10%尾款。 |
备注:重大赛风赛纪及兴奋剂事件实行考核一票否决制。重大赛风赛纪及兴奋剂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行为:备战期间连续发生运动员行踪申报漏报错报被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通报;预决赛期间运动员发生兴奋剂事件,被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或赛事组委会通报;运动员及有关人员预决赛期间发生重大赛风赛纪被单项竞委会或赛事组委会通报;运动员及有关人员预决赛期间发生重大赛风赛纪,舆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1)本合同付款按照上述付款内容和付款次序分期付款。
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 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 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 6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
违约责任。
9.4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 6 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
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 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 0 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5.3 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0. 合同附件
20. 1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
20. 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 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一、投标函
附件 1-1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附件 1-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二、开标一览表三、分项价格表
四、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附件 4-1)
(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附件4-2-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件 4-2-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按规定可不进行税务登记的不提供);
附件 4-2-3 投标人上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如供应商为新成立公司的,应提供公司成立之日后的财务状况报告)、提供最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附件4-2-4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根据项目需求提供说明材料);
附件4-2-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附件 4-2-6 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招标文件要求由供应商查询信用记录的提供);
(三)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填列)
附件 4-3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五、提供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附件 5-1 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 5-2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信息安全认证产品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其他投标资料七、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项目理解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2)队伍组建方案(包括运动队组建及注册、教练组、后勤人员、医疗人员等)
(3)训练方案(含训练计划、训练场地、比赛装备等)
(4) 后勤保障、科研医疗保障措施(承诺不发生违反重大赛风赛纪及兴奋剂事件);
(5)项目组人员情况表(供应商工作人员)
(6) 2018 年以来类似业绩证明(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 其他资料
政府采购投标文件
(商务部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
投 标 函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投标邀请,
(姓名、职务)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参加本项目招标的有关活动。据此函,作如下承诺:
1.同意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起 90 天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具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具备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4.提供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电子文档 份,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投标保证金) 份。
5.已详细审阅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澄清函),理解投标人须知的所有条款。
6.完全理解贵方“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的规定。
7.接受招标文件中全部合同条款,且无任何异议;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8.完全满足和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说明。
9.如果在开标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贵方可不予退还我方的投标保证金。
10.愿意提供任何与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等。
11.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投标文件、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
12.对本次招标内容及与本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及相关信息保密。
13.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无任何的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附件 1-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附件 1-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日期:
附件 1-1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 名: 性 | 别: |
年 系 | 龄: 职 | 务: (投标人名 |
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
附件 1-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
授权 (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投标人代表,就
(项目名称)投标及相关事务代表本公司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
年 月 日
二、开标一览表
供应商 | 服务期 | 备注 | 最 终 报 价 ( 总价、元) |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三、分项价格表(一)
(服务类项目适用)
格式自拟
注:1.本报价明细表中总价报价应与“开标一览表”报价一致。
2.全部报价应包括全部服务内容及要求的各项费用,报价包含所需全部费用。期间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无论前述是否列出,任何遗漏,均视为优惠。
3. 招标人不会另行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供应商(公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x 章 ) :
日期: 年 月 日
四、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附件 4-1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邮政编码 | ||
授权代表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传真 | ||
上年营业收入 | 员工总人数 | ||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 |||
税务登记机关 | |||
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备注 |
附件 4-2-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件 4-2-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按规定可不进行税务登记的不提供)
附件 4-2-3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
— 55 —
关证明
备注:1.投标人提供的财务状况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复印件。(如供应商为新成立公司的,应提供公司成立之日后的财务报表)
2.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附件 4-2-4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根据项目需求提供说明材料)
— 56 —
附件 4-2-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x单位xxxx: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57 —
附件 4-2-6
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投标人自行查询适用)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本单位xxxx,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我单位已就上述不良信用行为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进行了查询。我单位承诺:合同签订前,若我单位具有不良信用记录情形,贵方可取消我单位中标资格或者不授予合同,所有责任由我单位自行承担。同时,我单位愿意无条件接受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4-2-7 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页面
附件 4-3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填列)
— 58 —
五、提供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附件 5-1
中小企业声明函
x单位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单位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公章):
日期:
备注: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相关规定。
— 59 —
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其他投标文件
七、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 60 —
政府采购投标文件
(技术部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 61 —
年 月 日
— 62 —
一、服务方案
(1)项目理解
服务方案说明
(2)队伍组建方案(包括运动队组建及注册、教练组、后勤人员、医疗人员等)
(3)训练方案(含训练计划、训练场地、比赛装备等)
(4) 后勤保障、科研医疗保障措施(承诺不发生违反重大赛风赛纪及兴奋剂事件);
(5)项目组人员情况表(供应商工作人员)
(6) 2018 年以来类似业绩证明(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 其他资料
— 63 —
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
职务 | 职称 | ||
毕业学校、专业 | |||
身份证号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执业资格证 | 执业资格证书号 | ||
近 年承担项目情况 | |||
时间 | 类似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项目单位名称及电话 |
— 64 —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其他资料格式自拟
— 65 —
第六章 采购需求 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述
《关于加快发展冰雪运动的实施意见》(沪委办〔2019〕54 号)文件指出,在 2020 年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全国冬季运动
会”)上实现金牌零的突破,在 2022 年北京冬奥会上力争实现奖牌零的
突破,在 2024 年第十五届全国冬季运动会上力争创历届最好成绩,向国家队输送更多运动员;冰雪运动进校园有新进展,冰雪运动特色学校达到 100 所,每年校园内参与冰雪运动的队伍和兴趣小组达到 1000 个,每
年青少年学生参与冰雪运动和普及培训超过 100 万人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冬季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体竞字
〔2019〕90 号)指出,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冬季运动会是为了展示冰雪项目发展新成就,培养锻炼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带动 3 亿人参与冰雪运动,坚决贯彻执行深化体育改革相关要求,充分发挥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杠杆作用,全面落实跨界跨项跨季选材工作,推动冬季夏季项目融合发展、联合备战,进一步增强我国冰雪项目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实现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参赛也要出彩”的目标,为体育强国建设做出贡献。《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项目设置》、《关于调整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冰球和冰壶项目设置的通知》文件规定,全国冬季运动会设置冰壶青年甲组(1999 年 1 月 1 日至 2001 年 12 月 31 日出生,小项为男子冰
壶、女子冰壶、混合双人冰壶)、冰壶青年乙组(2002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出生,小项为男子冰壶、女子冰壶、混合双人冰壶),陆地
冰壶(1999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出生,可兼项目,小项为男
子陆地冰壶、女子陆地冰壶、混合双人陆地冰壶)等 9 个小项。2020 年 2月,《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延期举办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的通知》指
— 66 —
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提出,体育总局党组研究同意,延期举办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具体调整计划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从目前获悉,2023 年举办全国冬季运动会的可能性较大。
《关于构建本市竞技体育发展新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9〕 13 号)指出,发展方式上由较为封闭的单一办队模式向开放多元的办队模式转变;逐步形成体制内与体制外相结合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和评估体
系;创新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方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积极作用,为竞技体育发展增添新动力。创新运动队组建方式,完善市队区办、市校联办、市企合办、协会共办等办队模式。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体制机制改革形势和上海市体育局项目布局总体方案,为了保持全国冬季运动会备战队伍稳定性和持续性,上海市体育局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投标采购“ 全国冬季运动会冰壶项目运动队训练参赛综合服务”。
二、项目名称及内容
(一)项目名称:
全国冬季运动会冰壶项目运动队训练参赛综合服务。
(二)该项目包含以下内容:
1. 全国冬季运动会冰壶项目备战队伍组建、日常管理、队伍训练、科医保障等综合服务。培养运动员在赛季全国冰壶 U 系列赛事中至少取得 1 枚奖牌。
2. 加大冰壶项目在上海的推广与普及,尽可能调动上海冰雪运动组织资源,以检验南方城市冰雪运动的成果。
三、服务时间
双方签约之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
— 67 —
四、采购金额 200 万人民币。五、支付方式
第一次支付: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90%.
第二次支付:项目考核验收合格后,2021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 10%
(具体见绩效考核约定)
六、具体内容及要求
1. 队伍组建。以上海本土运动员为主,组队规模为:成年组男子团体 5 人,女子团体 5 人,混双 2 人。青年组男子团体 5 人,女子团体 5人,混双 2 人。同时选拔部分后备人才进行队伍补充。成年组男子团体 5人(2000 年 1 月 1 日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出生),女子团体 5 人(2000年 1 月 1 日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出生),混双 2 人 2000 年 1 月 1 日至 2003年 12 月 31 日出生)。青年组男子团体 10 人(2003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出生),女子团体 10 人(2003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日出生),混双 2 人(2003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出生)。陆地冰壶男子团体 10 人(2003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出生),女子团体 10 人(2003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出生),混双 2 人(2003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出生)。
2. 备战教研组。教练员 4-5 名;后勤保障人员 3-4 人。教练员必须具备丰富的带队教学经验,能够与外教进行良好沟通。聘请高水平制冰师顾问,保证日常训练场地的掉线率及滑涩度与高水平比赛相符。教练员需从事运动项目 5 年以上经历,3 年以上的冰壶执教经验,并具有带队参加全国冰壶比赛的经历。备战教员组保障人员须具备多年青少年训练管理经验。制冰师必须具备 3 年以上制冰从业经历。
— 68 —
3. 场地。应当为上海区域内的 2 个冰壶训练馆。训练场地的定点方案需经采购人最终确认。主要训练场地必须具备举办全国级别冰壶比赛的硬件条件,场地冰面温度保持在零下 6℃,室内温度 9~10℃;配备专业制冰车及冰刀等制冰工具。辅助训练场地具备场地冰面温度保持在零下 6℃,室内温度 9~10℃。
4.训练器材。为备战队伍配备足量的冰壶、冰壶杆、冰壶鞋、战术板等训练器材。器材符合“世界冰壶联合会”比赛级别要求。为备战队伍配备陆地冰壶训练设备,相关设备须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比赛参数要求。
5.训练装备。为备战运动员配发训练装备,包括比赛服、训练服、训练外套、防寒服、冰壶鞋并印制标识(标识相关最终须通过采购人确认)。配发的装备应能保证队伍正常使用和替换,满足比赛和训练需求。
6.后勤保障。科学制定运动员膳食营养标准,重点加强对肉类食品的检测,确保备战运动员食品安全。制定营养品使用计划,营养品必须在上海市体育局当年度运动营养品清单范围内采购。为备战运动员提供便利、快捷、准时、安全的异地训练、参赛出行服务。为备战运动员提供符合标准的住宿休息场所。
7.科医保障。进行反兴 奋 剂专题教育,配置好队医和科研做好科医保障,特别加强赛前日常饮食、用药方面的教育和管理。定期为运动员、教练员开展反兴 奋 剂教育。科医人员中须包含体能师 1 名,要求专业从业时间超过 5 年、服务过至少 3 个运动项目的专业运动员体能带训、转业
中级以上职称。科医人员中须包含康复师 1 名,要求从事专业运动损伤的
防治康复时间超过 5 年、具备康复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
七、总体要求
1.供应商需充分理解该项目的性质、任务、要求,在此基础上,对
— 69 —
该项目的每一个子项目和环节有系统完整的构思、策划,包括人员组织、社会资源的利用、专业人员的架构、执行方案等,并进行充分表述。
2.采购方负责监督管理该项目的整体运行,供应商必须接受采购人对项目的训练参赛业务指导,包括训练计划、参赛总结、发展规划审核,专项经费使用过程监督和绩效审计。
3.该项目参赛队领队、教练组的选拔,应对国际、国内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择优选择对带训小项全国开展情况有非常深刻了解、带队理念符合冰壶运动发展规律和有带队参加全国冬季运动会经验的专业知识人才。
4.该项目运动员的选拔,应根据全国冬季运动会项目设置及年龄要求,对上海乃至全国适龄运动员进行全面梳理,满足队伍参赛需求,制定详细的选拔方案。所有签约运动员代表上海市体育局注册。
5.该项目必须配备专职部门和有相关经验的管理人员,积极为运动队教练员的选聘及业务培训等方面的工作提供便利,协助做好教练员、运动员、领队的日常培训、考核等工作。有专人负责运动员注册工作,特别是全运会代表资格注册。做好运动员职业发展规划,做好运动队的学习、党建、宣传等各项保障工作。在运动员取得比赛成绩后,为运动员申报技术等级称号,帮助运动员报考高等院校。制定合理的薪资结构,充分突出奖金的绩效性和激励作用,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发放劳动报酬。
6.该项目涉及的营养品必须在上海市体育局当年度运动营养品清单范围内采购;涉及的药品应由专业人士把关,确保不含违禁成分,杜绝因误服含有违禁成分的药品发生兴 奋 剂事件。要进行反兴 奋 剂专题教育,明确反兴 奋 剂工作网络和责任人,配置好队医和科研做好科医保障,特别加强赛前日常饮食、用药方面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做到零失误。如有运动员接受比赛检查和飞行抽检,应及时报备采购人。
7.供应商应进行专题赛风赛纪教育,强化运动员规则意识,进一步加强对运动员年龄资格的审查,明确赛风赛纪具体责任人。凡发生严重违
— 70 —
纪事件,须第一时间报知采购人。 8.供应商应在项目执行期间指派专门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现场
视频、图像采集,技术分析,医疗和康复等保障工作。采集的数据、视频、图像及分析结果等不得转为商业行为,最终汇总至上海市体育局。
9.供应商须保质保量完成该项目所有子项目。工作内容涉及的经费包括全国冬季运动会日常训练、后勤保障、教练员队伍组建及全国冬季运动会赛前集训等管理费用,均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
10.供应商应为各子项目涉及的有关运动员、教练员及竞赛官员等有关人员购买保险。
11.该项目训练比赛涉及的装备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规定;涉及的与冰壶有关的用球、用品、冰壶场等器材和场地设施,应符合 R&A 相关标准。
12.确保与工作有关的各区体育局、办训单位、中国冰壶协会和国际冰壶组织等无缝衔接,并维持良好关系。
13. 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若涉及到第三方纠纷,由投标人全权负责,采购人免责。
14.项目验收交付:中标人必须按时提供各个阶段产生的成果和文档资料,而且要提供明确的交付清单。
15.报价要求:投标报价应包含国家规定的开发费用、人员开支和成本、补贴、加班费、住宿费、交通费、保险费、企业利润、企业管理费、设备使用费、风险费等。采购人不再支付招标确定后其他任何的费用。本项目所叙述的所有服务内容均由投标人执行(包括协办的各项服务中的内容),采购人只负责督导相关执行情况且不另行支付费用。
16. 本项目所叙述的所有服务内容均由投标人执行(包括协办的各项服务中的内容),采购人只负责督导相关执行情况且不另行支付费用。
17. 中标方在项目执行期间如发生重大赛风赛纪及兴 奋 剂事件,实
— 71 —
行考核一票否决制,采购方有权立即停止合作协议,并追回并不限于之前投入的所有资金,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重大赛风赛纪及兴 奋 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备战期间连续发生运动员行踪申报漏报错报被体育总局反兴 奋 剂中心通报;比赛期间运动员发生兴 奋 剂事件,被总局反兴 奋 剂中心或赛事组委会通报;运动员及有关人员比赛期间发生重大赛风赛纪被单项竞委会或赛事组委会通报;运动员及有关人员比赛期间发生重大赛风赛纪,舆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18. 采购人负责监督管理该项目的整体运行。
(1)中标执行方须将该项目中涉及的比赛、训练、培训及活动等有关的计划、总结和方案,报备采购人。服从上海市体育局训练业务管理和指导,上海市体育有权对招投标运动队比赛及训练计划、完成各项训练、比赛任务指标进行考核。
(2)中标执行方必须将招投标资金列入财务核算体系,不得另列账户或挪作他用。采购方有权督察过程经费使用情况,并对投入经费进行跟踪审计。项目执行完毕后 20 天内,中标执行方必须向采购方出示经具有资质会计事务所提供的经费专项审计报告和项目完成情况验收报告,招标方需进行验收。
(3)中标执行方在服务过程中,涉及人员使用招投标经费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的出国(境)训练与比赛活动,按照上海市纪检及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必须提前向上海市体育局书面报告出访人员及经费使用情况。具体办法参照《运动队出国(境)训练与比赛管理规定》(沪体竞〔2019〕 150 号)文件精神执行。
19. 如第十四届或第十五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在2021 年底或2022 年初举办,相关参赛及经费工作另行商议。
20. 为强化绩效考核,中标方培养运动员必须在全国冰壶 U 系列赛事中至少取得 1 枚奖牌。如考核合格(招标方职能处室应出示正式验收报
— 72 —
告), 2021 年 11 月 30 日前核拨相应 10%尾款;如考核不合格,相应 10%尾款则不再支付。因不可抗力因素,协议期内赛事延期或取消,同样视为考核合格,核拨相应 10%尾款。
— 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