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 品名 称 规 格型 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万元) 总价(万元) 交(提)货时间 8 吨泡沫消防车 中联牌 ZLF5191GXFPM80 辆 1 82.99 82.99 签订合同后 5个月内(150天) 特殊要求及附加装置说明:配置详见附件(《技术规格书》)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捌拾贰万玖仟玖佰元整
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名称: 中阳县应急管理局应急设备和救灾物资储备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采购单位(甲方): 中阳县应急管理局
地 址: xxxxxxxxxx 000 x
供应商(乙方):湖南中联重科应急装备有限公司
地 址: xxxxxxxxxxxx 000 x
签订合同地点: 中阳县应急管理局
签订合同时间: 2023 年 9 月 6 日
合同使用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产 品名 称 | 规 格型 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 (万元) | 总价 (万元) | 交(提)货时间 |
8 吨泡沫消防车 | 中联牌 ZLF5191GXFPM80 | 辆 | 1 | 82.99 | 82.99 | 签订合同后 5个月内(150 天) |
特殊要求及附加装置说明:配置详见附件(《技术规格书》)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捌拾贰xxx玖佰元整 |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供货一览表
2、合同合计金额包括货物价款,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和包装、运输等全部费用。如招投标文件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有关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按乙方的企业标准执行。
《技术规格书》经过双方充分探讨制作,完全符合甲方的要求,验收时以《技术规格书》为标准。
第三条 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质保期)
非人为损坏前提下,除易损件外自供货之日起 12 月内乙方负责免费保修。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整机为裸装,随机文件用资料袋包装,随机工具用工具箱包装,随机附件、备品、配件用通用物包装,包装物不回收。
第五条 产品随机附件、备品、配件、工具、文件数量及供应办法
由乙方按“产品交接清单”提供,随同主机发运(“产品交接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六条 运输及装卸费用
运输费用:乙方代办运输,单价含运费。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必须注明具体日期)
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30%(24.897 万元)作为预付款,货物交付验收合 格后,乙方开具全额发票,甲方 60 日内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70%(58.093 万元)。
特别约定:甲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货款的,应将货款转入乙方指定账户。
甲方采用非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货款的,在付款时应取得乙方开具的收款收据,否则视同未向乙方支付货款。甲方在未取得乙方收款收据的前提下,支付现金、票据等造成的损
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八条 收货信息
收货单位(人): 中阳县应急管理局 货物到达地址: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
甲方变更收货单位(人)、收货经办人以及货物到达地址的,应当在发货前书面通知乙方。第九条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乙方代办运输,货到甲方指定地点 48 小时内按照乙方“产品交接清单”验收,验收完毕,双方在“产品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如有异议,须当即提出;若有异议但不当即提出,视为验收合格;若甲方未在“产品交接清单”上提出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若到货后 48小时内,甲方不组织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第十条 产品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机动车辆没有及时上牌产生的任何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不予理赔,被国家机关罚款、扣留,无法上牌,无法继续运营等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税费承担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规定,各自承担应交税费。第十二条 所有权保留
在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完所有货款义务时,产品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情况告知对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时间超 120 天的,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迟延履行交货义务,需承担甲方已支付货款万分之五/日的违约金;因甲方未按合同期限付款,逾期需承担欠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日的违约金。
2.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或者收回货物并要求甲方按 1500 元/日支付使用费,产品使用费及违约金乙方有权从甲方已付货款中直接扣除。
3.若甲方违约的,乙方还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因维权而付出的费用。第十五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生效期间,如出现争议,应本着平等原则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争议方向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六条 特别约定
方不予认可。
3、对底盘车、副发动机保修保养,按照底盘车、副发动机生产厂家规定到其服务站进行维修处理。
4、甲方所支付的货款必须汇入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指定开户银行和帐号,否则乙方不予认可,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5、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乙方有权停止售后服务,并有权要求甲方停止产品使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6、乙方对以下因素造成损失不承担责任
(1)不符合乙方保修条款的约定;
(2)不严格按乙方提供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失或人员伤亡;
(3)甲方不使用乙方原厂配件。
7、双方共同约定本合同项下文件、发票、收据、权证及相关司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开庭传票、诉讼材料、裁定书、判决书等)的送达以双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信息为准,因双方提供或者确认的地址、联系方式不准确导致无法送达,或者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导致无法送达,或者任一方拒绝接收文件而导致退回的,相关文件应于向邮寄地址发出后的第二日视为已送达给对方。
。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乙方、甲方各执两份;财政局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对合同及所有附件的所有条款均无疑议;乙方提请甲方注意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并均已向甲xxx,甲方已完全理解和认可。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的复印件;甲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甲 方 | 乙 方 |
单 位 名 称 ( 盖 章 ): 中阳县应急管理局 单 位 所 在 地 : xxxxxxxxxxxxx 000 x 法定代表人: | 单 位 名 称 ( 盖 章 ): 湖南中联重科应急装备有限公司 单 位 所 在 地 : xxxxxxxxx 000 x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03585029801 | 电 话: 0731—88053198 |
传 真:03585029801 | 传 真: 0731—88053180 |
开 户 银 行 : 农行中阳支行 | 开 户 行:交通银行湖南省长沙市望城支行 |
帐 号:04627001040012057 | 账 号:431636000018160024777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033400 |
注:上述开户银行帐号为乙方指定帐户,甲方所付款项均应汇入该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