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文件
渝卫住培办发〔2019〕38 号
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 关于下发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合同)模板与签订协议的通知
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现将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合同)模板下发,请遵照执行:
一、协议模板
本次下发的模板如下:
(一)《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社会人)培训暨劳动合同》(附件 1)。
(二)《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单位人)培训协议书》
(附件 2)。
(三)《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单位委派送培协议书》
(附件 3)。
(四)《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单位委托培养协议书》
(附件 4)。
二、相关要求
各基地招收的 2019 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均需按照模板签订相关协议(合同)。协议(合同)由各住培基地按照本模板印制,不得擅自修改与变更协议内容。
(一)社会人需签订《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社会人)培训暨劳动合同书》;
(二)单位人需签订以下协议:
1.单位人与住培基地需签订《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单位人)培训协议书》;
2.单位人与委派单位需签订《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单位委派送培协议书》;
3.单位人的委派单位与住培基地需签订《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单位委托培养协议书》。
三、注意事项
(一)培训开始时间为学员实际参培时间;结束时间为学员入学时间+36 个月。
(二)住培基地为社会人购买保险时间为培训开始时间至结束时间。
(三)协议(合同)书首页编号为学员录取通知书上标注的学员学籍号。
(四)2019 年招收学员的协议(合同)请在 2019 年 9 月 1日前完成签订,协议(合同)均为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一份由住培基地于 2019 年 9 月 7 日前集中报送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备案。报送地址:xxxxxxxxxx 0 xx 0 xxxxx 0000 x。
联系人: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附件:1.《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社会人)培训暨劳动合同》
2.《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单位人)培训协议书》
3.《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单位委派送培协议书》
4《.
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单位委托培养协议书》
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
2019 年 8 月 27 日
附件 1
编号 渝 2019 住培社字第( )号
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社会人)培训暨劳动合同
甲方(培训基地):
乙方(培训对象):
重庆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制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户籍所在地: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健康委”)与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要求,经公开报名、资格审查、基地面试、正式招录、双方协商等程序,甲方同意接收乙方在甲方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期的相关事宜严格按照重庆市《关于印发《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卫科教发〔2014〕35 号)有关规定及甲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和管理。为保证培训质量,明确双方在培训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培训内容
第一条 乙方是甲方招收的参加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学员,简称“社会人”。甲xxx乙方至本院 基地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本合同期限即培训时间为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乙方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培训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后,根据双向选择原则,自主择业。
第三条 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公共科目培训,严格按照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要求,对乙方进行规范化的培训、动态管理和过程考核,做好培训档案资料的
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乙方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
第四条 甲方统一安排乙方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与执业注册。在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应当及时申请执业注册;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后,在甲方享有执业医师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权利
(非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完成规范化培训后进行执业的,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变更注册。
第五条 在乙方通过过程考核,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完成全部培训计划后,甲方应当协助
乙方参加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在乙方通过考核后,协助其申领结业证书。
二、管理与劳动纪律
第六条 甲方明确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的部门和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将乙方纳入本院住院医师进行统一管理。甲方有权对违纪违规和不服从管理的乙方进行相应处罚、处分,直至终止培训;处理结果须通知乙方,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七条 乙方不能按期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的结业考核、医院组织的考查科目,甲方有权给予相应处理,包括延长培训时间、补考、重新轮转科室等,直至终止培训;处理结果须通知乙方,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八条 乙方应保证如实向甲方提供个人信息与相关资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甲方及
培训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培训任务,自觉接受甲方的管理。
三、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 培训期间,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向甲方拨付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补助,甲方必须将不低于中央财政补助三分之二和市财政补助全额发放给乙方作为生活补助。甲方负责为乙方购买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发放不低于 1500 元/月(不含五金)的基本工资和
补贴,并发放加班费、夜班费、值班费等相关补助。甲方负责安排乙方的住宿或提供住房补贴。第十条 培训期间,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期间待遇、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
国家、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培训期间,根据乙方从业培训岗位的实际需要,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提供与岗位要求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安排健康检查。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培训期间,以甲方名义为乙方在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委托办理人事档案托管及其他人才服务。培训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自行办理档案续管或迁移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
内,无甲方及市卫生健康委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提取档案。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三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变更后的条款以书面形式,双方各执一份,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1)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动的;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本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 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被查实是虚假或伪造的;
(2)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严重违反甲方管理制度、职业道德、诊疗规范的;
(3)违反国家和市卫生健康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有关规定的;
(4)被依法拘留、劳动教养、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同时与甲方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劳动关系的;
(6)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 1 年内累计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后,经市卫生健康委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培训的;
(2)乙方连续 3 年未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或虽参加考试,但连续 3 次均未通过的;
(3)培训期内乙方年度考核连续 2 次不合格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
(1)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2)培训期限内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乙方其他报酬、未提供乙方劳动保护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3)甲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合法权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 乙方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回复同意后,可以解除本合同。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甲方被宣告破产、解散、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需要延长培训期限的,须由乙方本人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延长培训期间,不享受生活补助和相关补贴。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否则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培训期间发放的补助费用(中央财政、市财政生活补助及基地所产生的培训费用等),并支付相当于前述培训费用 50%的违约金。当乙方发生上述违约情况且不退还培训补助费用和支付违约金时,甲方有权依本合同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来强制乙方偿还,并由乙方承担由此提出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代理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因乙方原因引起医疗纠纷、差错或造成医疗事故,给甲方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除按甲方本单位住院医师同等处理外,造成严重后果的,乙方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有第十六条之外的个人原因中止培训的,须提前 30 日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协商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后,方可正式解除合同。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该合同到期后,自动解除,且甲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 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双方应当做好交接工作,乙方须将所发的各种证件、物品及时缴还甲方、住培基地,并办理离院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向本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需要特别约定的条款:
_
第二十七条 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关书面通知的送达地址,凡书面通知邮寄至该地址,甲乙双方均视为已送达。
甲方地址: 邮编:
乙方地址: 邮编:
第二十八条 乙方个人信息若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引起后果均应由xxxx。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相关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
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 乙方(手印):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签字): | |
(或委托代理人): | (或委托代理人): | |
日期: 年 月 | 日 |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 2
编号 渝 2019 住培单字第( )号
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单位人)培训协议书
甲方(培训基地):
乙方(培训对象):
重庆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制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户籍所在地: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健康委”)与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要求,经公开报名、资格审查、基地面试、正式招录、双方协商等程序,甲方同意接收乙方在甲方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期的相关事宜严格按照重庆市《关于印发《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卫科教发〔2014〕35 号)有关规定及甲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和管理。为保证培训质量,明确双方在培训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培训内容
第一条 乙方是委派单位在编在岗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简称“单位人”。甲xxx乙方至本院 专业基地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本协议期限即培训时间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乙方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培训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后,须按时回到委派单位工作。
第三条 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公共科目培训,严格按照重庆市住院医
师规范化培训大纲要求,对乙方进行规范化的培训、动态管理和过程考核,做好培训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乙方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
第四条 甲方统一安排乙方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与执业注册。在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应当及时申请执业注册;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后,在甲方享有执业医师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权利
(非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完成规范化培训后进行执业的,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变更注册。
第五条 在乙方通过过程考核,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完成全部培训计划后,甲方应当协助
乙方参加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在乙方通过考核后,协助其申领结业证书。
二、管理与劳动纪律
第六条 甲方明确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的部门和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将乙方纳入本院住院医师进行统一管理。甲方有权对违纪违规和不服从管理的乙方进行相应处罚、处分,直至终止培训;处理结果须通知乙方和其委派单位,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七条 乙方不能按期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的结业考核、医院组织的考查科目,甲方有权给予相应处理,包括延长培训时间、补考、重新轮转科室等,直至终止培训;处理结果须通知乙方和其委派单位,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八条 乙方应保证如实向甲方提供个人信息与相关资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甲方及培训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培训任务,自觉接受甲方的管理。培训期间,除工伤外的其
他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个人负责。
三、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 培训期间乙方的人事劳动关系、工资关系不变,仍属其委派单位管理。乙方的基本工
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照其学历和资历情况,由其委派单位负责发放。乙方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由乙方承担,由其委派单位代扣代缴。因个人原因延长的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培训期间,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期间待遇、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本市及其委派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培训期间,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培训期间,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任何培训费用。甲方需落实乙方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其他薪酬待遇,负责安排乙方的住宿或提供住宿补贴。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向甲方拨付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予以补助,甲方必须将不低于中央财政补助三分之二和市财政补助全额发放给乙方作为生活补助,且发放不低于 1500 元/月(不含五金)的基本工资和补贴,并
参照本院同类住院医师的加班费、xxx等其他待遇水平给予补贴。
四、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三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协议的相关内容,变更后的条款以书面形式,双方各执一份,作为本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1)订立本协议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动的;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本协议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 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乙方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被查实是虚假或伪造的;
(2)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严重违反甲方管理制度、职业道德、诊疗规范的;
(3)违反国家和市卫生健康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有关规定的;
(4)被依法拘留、劳动教养、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同时与甲方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劳动关系的;
(6)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 1 年内累计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后,经市卫生健康委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培训的;
(2)乙方连续 3 年未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或虽参加考试,但连续 3 次均未通过的;
(3)培训期内乙方年度考核连续 2 次不合格的;
(4)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不能就变更本协议达成协议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协议,并书面通知甲方:
(1)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2)培训期限内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乙方其他报酬、未提供乙方劳动保护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3)甲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合法权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 乙方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可以解除本协议。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协议终止:
(1)本协议期满的;
(2)甲乙双方约定的协议终止条件出现的;
(3)甲方被宣告破产、解散、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需要延长培训期限的,须由乙方本人提出申请,经甲方和委派单位同意,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延长培训期间,不享受生活补助、补贴。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培训期间发放的补助费用(中央财政、市财政生活补助及基地所产生的培训费用等),并支付相当于前述培训费用 50%的违约金。当乙方发生上述违约情况且不退还培训补助费用和支付违约金时,甲方有权依本协议书向法院申请诉讼来强制乙方偿还,并由乙方承担由此提出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代理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因乙方原因引起医疗纠纷、差错或造成医疗事故,给甲方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除按甲方本单位住院医师同等处理外,造成严重后果的,乙方及其委派单位将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有第十六条之外的个人原因中止培训的,须提前 30 日向甲方及其委派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得到甲方确认,协商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后,方可正式解除协议。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期间,甲、乙双方系培训关系而非劳动用工关系,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生活补助、补贴,无论其数额大小,均不表明双方存在劳动和人事关系。乙方作为学员期间纳入甲方住院医师进行统一管理,因此,乙方在此期间虽无劳动关系,但同样享受甲方住院医师劳动保护有关待遇。
第二十四条 解除或终止协议的,双方应当做好交接工作,乙方须将所发的各种证件、物品及
时缴还甲方、住培基地,并办理离院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向本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需要特别约定的条款:
_
第二十七条 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有关书面通知的送达地址,凡书面通知邮寄至该地址,甲乙双方均视为已送达。
甲方地址: 邮编:
乙方地址: 邮编:
第二十八条 乙方个人信息若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引起后果均应由xxxx。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相关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
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手印):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3
编号 渝 2019 住培派字第( )号
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单位委派送培协议书
甲方(委派单位):
乙方(培训对象):
重庆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制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户籍所在地: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健康委”)与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要求,为提高乙方的基本素质和临床技能,甲方决定委派乙方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为确保乙方圆满完成培训任务,并按时返回甲方工作,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委派送培协议。
一、从业培训岗位和考核
第一条 乙方是甲方在编在岗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简称“单位人”。
甲方同意委派乙方至 医院 专业基地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时间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乙方应按重庆市《关于印发《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卫科教发〔2014〕35 号)有关规定和本专业培训细则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培训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后,须回到甲方工作。
第三条 乙方在培训期间,必须于每年 1 月上旬向甲方人事部门书面报告上年度的培训、学习情况。
第四x xxx在培训期间成绩优异,有杰出表现,甲方将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五条 培训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报考全日制脱产研究生学历教育,乙方培训结束后应至少为甲方服务 年。
二、劳动纪律
第六条 甲方应建立健全从业培训岗位责任制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外派学员考核等制度,并告知乙方。做到职责明确,考核规范,奖惩分明。
第七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甲方及培训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培训任
务,自觉接受甲方和培训医院的管理。
三、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 培训期间乙方的人事劳动关系、工资关系由甲方管理。
第九条 根据重庆市《关于印发《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乙方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照其学历和资历情况,参照甲方同类人员水平发放。乙方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福利待遇。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代扣代缴。因个人原因延长的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甲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期间待遇、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本市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三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协议的相关内容,变更后的条款以书面形式,双方各执一份,作为本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1)订立本协议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动的;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本协议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
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乙方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被查实是虚假或伪造的;
(2)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严重违反甲方管理制度、职业道德、诊疗规范的;
(3)违反国家和市卫生健康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有关规定的;
(4)被依法拘留、劳动教养、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同时与甲方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劳动关系的;
(6)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 1 年内累计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后,经市卫计委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培训的;
(2)乙方连续 3 年未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或虽参加考试,但连续 3 次均未通过的;
(3)培训期内乙方年度考核连续 2 次不合格的;
(4)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不能就变更本协议达成协议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协议,并书面通知甲方:
(1)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2)培训期限内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乙方工资报酬、未提供乙方劳动保护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3)甲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合法权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 乙方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协议终止:
(1)本协议期满的;
(2)甲乙双方约定的协议终止条件出现的;
(3)甲方被宣告破产、解散、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条款解除协议或由于甲方的原因订立协议无效,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解除协议或由于乙方的原因订立协议无效,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违反甲方工作制度、岗位职责或违规操作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甲方的规定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违反住培基地工作制度、岗位职责或违规操作给住培基地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住培基地的规定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有第十六条之外的个人原因,在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中止培训的,需支付违约金 万元。完成培训任务后无故不回到甲方工作支付违约金 万
元。如乙方不满 年提出辞职的,每少服务一年,支付违约金 万元。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乙方解除或者终止协议,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由甲方为乙方办理解除协议手续。
第二十四条 乙方解除或终止协议的,应当做好交接工作、须将所发的各种证件、物品及时缴还甲方、住培基地,并办理离院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向本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需要特别约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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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有关书面通知的送达地址,凡书面通知邮寄至该地址,甲乙双方均视为已送达。
甲方地址: 邮编:
乙方地址: 邮编: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其登记表上所填信息若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引起后果均应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相关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签字): | |
(或委托代理人): | (或委托代理人): | |
日期: 年 月 | 日 |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 4
编号渝 2019 住培委字第( )号
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单位委托培养协议书
甲方(住培基地):
乙方(送培单位):
重庆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制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住培基地):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送培单位):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要求,经公开报名、资格审查、基地面试、正式招录、双方协商等程序,甲方同意接收乙方委托培养 人(名单及培训期限见附件)在甲方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期内的相关事宜严格按照重庆市《关于印发《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卫科教发〔2014〕35 号)有关规定及甲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和管理。为保证培训质量,明确双方在培训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甲方如实向乙方介绍本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管理制度、考核制度等相关规定
和要求。
第二条 甲方加强对乙方委培学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按照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要求,将其纳入所在培训基地统一管理,规范培训、严格考核。
第三条 甲方指定具体管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部门,负责对乙方委培学员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督导、考核,及时做好学员动态反馈;同时,每年度应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告知乙方其委培学员培训情况。
第四条 培训期间,甲方可统一安排乙方委培的学员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与注册。乙方委培学员取得执业医师证后,在甲方享有执业医师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权利(非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三年培训未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的,甲方有权终止其培训。
第五条 甲方根据相关奖惩制度,对乙方学员表现优异者,给予适当鼓励;甲方有权对违纪和不服从管理的委培学员进行相应处分,情节严重者退回原单位,同时报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对完成规定项目培训、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及过程考核合格的学员,甲方负责组织学员参加全市统一的结业考核,且不得直接留用乙方人员。
第七条 根据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相应配套的政策与管理制度,甲方有权对培训内容、实
施办法及协议内容做出相应调整。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乙方在送培前应在招生报名前 30 日将拟送培人员计划报送甲方,协助甲方做好本单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工作。
第九条 凡乙方委托甲方培养的学员均以单位人身份到甲方参加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保证如实向甲方提供个人信息与相关资料。
第十条 乙方负责对委培学员的资格进行初审,帮助本单位送培学员做好网上报名工作,并督促其在培训期间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培训及工作安排,要求学员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培训和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乙方应有相应的制度或举措保障本单位委培学员的培训率,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擅自退出或终止培训,如乙方委培学员在培训期间出现弄虚作假、不遵守培训纪律、擅自缩短培训时间等违规行为,乙方应视其情节轻重,及时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等处理。
第十二条 乙方委培学员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需终止培训的(考取研究生、或不能完成正常工作和培训任务,或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因健康问题不适合继续培训等),乙方同意后,须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公函告之甲方后,协助甲方向市卫生健康委申请同意后方可终止培训。
第十四条 培训期间,因乙方委培学员原因引起医疗纠纷、差错或造成医疗事故,给甲方造成
一定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乙方须依法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责任。
三、双方的特殊约定
第十五条 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任何培训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委培学员在培训期间,除工作时间以外的安全由其个人负责。
第十七条 乙方委培学员培训期间发生的责任赔付,按甲方住院医师的标准承担相应责任,该责任不因为培训的学员身份而免除。
第十八条 培训结束后,如乙方委培学员因个人原因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证书的,
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当年有关政策执行。
四、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 协议双方必须认真遵守本协议约定,除约定事由外,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第二十条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
向本市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委托培训时间以附件为准,培训结束后,甲乙双方关系解除,终止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备共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以附件中的委托培训时间为准,自委托培养学员开始培训之日起生效,培训结束之日解除。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备案一份,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甲方代表(签字): xxxx(签字):
(公章)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单位委托培养清单
序号 | 姓名 | 学历 | 身份证号码 | 专业基地 | 培训开始时间 | 培训结束时间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 2019年8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