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平安xx技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xx技术研发、生产的企业或机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从事生产活动过程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泄露、溢出、渗漏,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并被国家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判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指承保区域是指保险地址外围一公里以内的范围。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清污费用是指为排除环境污染危害而发生的检验、监测、清除、处置、中和等费用。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盗窃、抢劫;
(四)光电、噪音和核反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六)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指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七)因石棉引起的索赔;
(八)井喷;
(九)被保险人生产流程本身固有原因导致的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不达标排放或累进式、渐变式污染。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 72 小时内发现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包括作业货物、被保险人所有的或所租用的经营场所范围内的土地、水域的渗漏、污染损失及相关费用;
(三)水体、大气、土壤等生态污染的损失;
(四)动植物及其种养殖设施、水下设施、桥梁、道路的损失;
(五)政府列明了的潜在污染地的任何索赔,保险单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七)因环境污染危害间接受到损害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八)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九)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未经有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场所或设备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清污费用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法律费用每次事故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2 万元。
每次事故清污费用责任限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 50%。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与累计责任限额一致。
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超过法律
费用累计责任限额的 25%。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和追溯期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追溯期是指自保险期间开始向前追溯约定的时间期间,投保人连续投保,追溯期可以连续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追溯期的起始日不应超过首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间起始日。追溯期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定,加强安全管理和污染物管理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
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
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
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选用合格的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的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状态,同时,应立即纠正已发现的污染缺陷并调查和纠正类似缺陷,必要时应当公告其的危险性,否则,由于被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而导致扩大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使得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使得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知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所辖保险地址的二级及以上国家环保部门污染事故认定书、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死亡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和解协议、损失清单、支付凭证,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对第三者每人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二)对于每次事故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清污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清污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
(三)在依据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免赔额。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所有赔偿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法律费用依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计算,不在此限。
第三十一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三十条
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以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
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四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释义
第三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雷电: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二)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的降雨。
(三)洪水:指山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四)暴风:指风力达 8 级、风速在 17. 2 米/ 秒以上的自然风。
(五)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 79 米/ 秒-103
米/ 秒,极端最大风速在 100 米/ 秒以上。
(六)冰雹:从xx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 5 毫米,核
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七)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 12 级或以上,即风速在 32. 6 米/ 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八)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 1 公里的
天气现象。
(九)暴雪:指连续 12 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 10 毫米的降雪现象。
(十)冰凌:指严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的成下垂形状的冰块。
(十一)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二)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
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十三)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四)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自然变异、地层收缩引起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附录: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 | 一个月 | 二个月 | 三个月 | 四个月 | 五个月 | 六个月 | 七个月 | 八个月 | 九个月 | 十个月 | 十一个月 | 十二个月 |
年费率的百分比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75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