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留学生指导与照顾的 a
关于留学生指导与照顾的 a
行业规则
关于留学生指导与照顾的
行业规则
(修订于2010年),加入第一和第二修正稿
序言
x规则旨在为教育机构提供一个指导和照顾留学生的准则框架。本规则按照《新西兰1989年教育法》第238F节的规定制定。根据教育法规定,教育机构必须签字接受本规则,才能招收留学生。
本规则自2002年3月31日开始实施,并于2003年7月首次修订。2010年本规则再次修订。
定义
在本规则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住宿代理
指代表行规签署学校负责为留学生(包括个人或团体)安排住宿的人员或组织,而不是行规签署学校及其雇员。
教育法
指《新西兰1989年教育法》。
主管部门
被指定负责实施本规则的人员或组织。NZQA就是被指定的主管部门。
年龄
指学生上一次过生日时的年龄,参照该学生的护照确定。
寄宿机构指:
(a) 持照宿舍或提供食宿的其他宿舍;或者
(b) 指学生上一次过生日时的年龄,参照该学生的护照确定。
寄宿机构的雇员
指受雇在寄宿机构工作的人。
本规则
指《关于留学生指导与照顾的行业规则》。
CYF
指新西兰社会发展部儿童、青少年和家庭服务处。
指定照管人
指留学生的家长书面指定作为该学生照管人并提供住宿的亲戚或家庭密友,但不包括寄宿机构的业主、经理或雇员。
团体学生
指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留学生,年龄在10岁或10岁以上,以组团形式一起进入新西兰,并在行规签署学校最多就读12个星期。
家庭寄宿
指在居民家里为不超过四名留学生提供的住宿。
家庭寄宿的照顾人
指向留学生提供家庭寄宿的人。
IEAA
指根据本规则设立的国际教育申诉处。
行业
指负责在政府及政府机构面前代表出口教育机构权益的组织,并包括其代理。
留学生
指以下人员:
(a) 被教育机构接收入学的人员;及
(b) 对于教育机构而言,是符合教育法第2条或第159条(适用其中之一)定义的外国学生。
法定监护人 指以下人员:
(a) 具有照顾留学生的法定权利和责任(包括教育和健康),并由新西兰或外国法庭或遗嘱指定的人;和
(b) 在学生的祖国照顾学生的人。
持照宿舍
指符合教育法第2条定义并按照《2005年(宿舍)教育条例》获得执照的宿舍。
教育部长
指依据授权令或在首相授权范围内,此时负责实施《1989年教育法》第18A部分的内阁大臣。
家长
指留学生的父亲或母亲,也包括法定监护人。
私立培训机构
指教育法第159条定义的注册机构。
教育机构指:
(a) 学校;或
(b) 教育法第159条定义的机构;或
(c) 私立培训机构。
招生代理
指除行规签署学校或其雇员以外,在新西兰国内外发现和/或招收潜在留学生(包括个人或团体)的人员或组织。
住宿照管人指:
(a) 家庭寄宿的照顾人;或
(b) 寄宿机构的经理或在寄宿机构负责照顾留学生的其他人员;或
(c) 指定的照管人;或
(d) 临时住所的监督人。
复审小组
指依据本规则设立的国际教育复审小组。
学校
指符合教育法第2条定义的注册学校。
学校宿舍
指由寄宿学校拥有或管理的持照宿舍,该宿舍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向那些在一所学校1-6年级入学的留学生,或在任何其他教育机构入学的10岁及10岁以下留学生提供住宿。
行规签署学校
指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准在本规则上签字的教育机构。
监督人
指负责监管临时住处的团体学生和/或留学生的人员。
临时住处
指汽车旅馆、酒店、宿舍、旅社或其他旅游住处。
年幼留学生指:
(a) 就读一所学校1到8年级的留学生;或
(b) 就读任何其他教育机构的13岁及13岁以下的留学生。
1 总则
1 信息
1.1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使直接或间接参与留学生事务的所有工作人员了解本规则的存在及其内容。
1.2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确保工作人员得到与其负责留学生事务的职责相适应的支持和培训,帮助他们理解和运用本规则。
2 境外学生
2.1 对在新西兰境外完成学业的留学生,不要求行规签署学校运用本规则。
3 团体学生
3.1 行规签署学校应当遵守本规则中与团体学生相关的规定。
3.2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确保团体学生具有:
3.2.1 适当的监管;且
3.2.2 监督人和学生的适当比例。
3.3 组织或接受由年幼留学生构成的团体学生的行规签署学校,在接收此类学生入学前,必须按照第 27.3和27.4条的规定征得主管部门的批准。
3.4 安排或接受团体学生的行规签署学校必须落实适当的政策,清晰地列明教育机构和参与访问的第三方的责任。该政策可包括(但不限于):
3.4.1 有待提供的教学和服务;
3.4.2 联系人及24小时开通的紧急电话;
3.4.3 家长的许可(针对18岁以下的学生);
3.4.4 家长在海外的详细联系方式;
3.4.5 住宿安排;
3.4.6 学费/费用支付;
3.4.7 风险评估和紧急事态处理;
3.4.8 医疗和旅行保险要求;
3.4.9 责任分配,并为18岁以下的学生提供24小时监管。
2 留学生市场营销、招收和入学
4 为潜在留学生提供信息
4.1 按照本部分规定提供的所有信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电子格式,并可向国际教育申诉处(IEAA)或主管部门出示并接受其检查。所有费用的支出和收取都应有书面记录。
4.2 在学生签订协议前,行规签署学校或其代理必须指导潜在留学生浏览特定网站的信息,或直接向他们提供以下书面信息:
4.2.1 学费和与课程相关的所有其他费用,确保不存在其他实质性的隐形费用;
4.2.2 申请要求和程序;
4.2.3 接收条件;
4.2.4 退款条件;
4.2.5 英语语言能力要求(如果适用);
4.2.6 有关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的信息;
4.2.7 有关行规签署学校提供的课程或学历方面的信息;
4.2.8 有关医疗和旅行保险要求的信息;和
4.2.9 有关适用于学生的住宿类型的信息和建议;
第2部分
第1部分
4.3 住宿信息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4.3.1 可供选择的住宿类型及特点;
4.3.2 有关校内外住宿的实际费用估计;
4.3.3 取得住宿的申请程序;和
4.3.4 行规签署学校是否已经对住宿的合适性进行评估以及评估结果。
5 学校简介和宣传资料
5.1 学校简介或宣传资料必须公正、准确地介绍行规签署学校所提供的活动和服务。
5.2 学校简介或宣传资料必须包含上文第4条所列举的、应向潜在留学生提供的信息。
5.3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在任何学校简介或宣传资料中包括如下规范语句:规则
[insert providers name(插入教育机构的名称)]同意遵守《关于留学生指导与照顾的行业规则》并受其约束。该规则可从NZQA网站获取,网址是:
移民
关于移民要求的全部详细信息,在新西兰学习期间的工作权利建议及报告要求可向新西兰移民局获取,也可查阅其网站,网址是:xxx.xxxxxxxxxxx.xxxx.xx。
享受医疗服务的资格
在新西兰期间,大部分留学生都无权享受公费医疗服务。如果您在留学期间接受了医疗,您可能需要负担该医疗的全部费用。关于享受公费医疗服务资格条件的全部详细信息,您可向卫生部索取,也可查阅卫生部网站,网址是:xxx.xxx.xxxx.xx。
事故保险
事故赔偿公司(Accident Compensation Corporation,缩写ACC)向所有新西兰市民、居民和临时访问者提供事故保险,但您仍需支付所有其他医疗及相关费用。如需进一步信息,请查阅 ACC网站,网址是:xxx.xxx.xx.xx。
医疗和旅行保险
在新西兰期间,留学生(包括团体学生)必须办理适当有效的医疗和旅行保险。
6 潜在留学生的评估
6.1 如果课程对学生的英语口语和书面能力、以前的学历和/或任何学术先决条件做出了规定,以便学生有效参与,那么行规签署学校必须评估潜在留学生,有理由认为该学生符合这些能力要求 后,才能向该学生签发入学通知书或接受该学生入学。如果符合这些能力要求,行规签署学校可以自行决定向该学生签发入学通知书或接受该学生入学。
6.2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在潜在学生入学之前告知他们课程或某些等级的课程是否对申请者的英语水平有一定的要求,或是否要求学生在新西兰通过入学考试。
6.3 如果行规签署学校认为潜在留学生不符合第6.1条规定的要求,可以建议该学生参加英语语言课程和/或预备课程,在行规签署学校录取他们之前和/或在他们学习所选课程期间,必须顺利完成这些课程。
7 接受留学生入学
7.1 行规签署学校向留学生提供的入学通知书,包括学生从一个教育机构转至另一机构,必须基于对潜在留学生的语言能力及职业意图与行规签署学校提供的教育机会相称程度的评估。评估结果必须记录在案,以便需要时交给新西兰移民局查阅。
7.2 在接收留学生入学时,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向留学生提供以下信息,或确保该学生已经收到该信息:
7.2.1 行规签署学校的新生入学指导和服务项目介绍;
7.2.2 行规签署学校的学生申诉程序;
7.2.3 本规则和/或关于本规则重要信息的小册子,两者均可从NZQA网站获取,网址是:www. xxxx.xxxx.xx/
7.2.4 对学生退学和缺课时间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或其他合理期限的处理办法。
7.2.5 行规签署学校可能停止授课的情形;
7.2.6 行规签署学校学费保护和退款政策的详情;
7.2.7 适用于该学生且行规签署学校可以接受的住宿类型(见第15条载列)的详情;
7.2.8 课程开始的详细日期,明确要求学生上课的日期。
7.3 如果适用于行规签署学校,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向留学生提供以下详情:
7.3.1 可供留学生选择的课程;
7.3.2 预备课程、正式上课以前的英语课程、正式上课期间的英语课程;
7.3.3 以前的学历获得承认需做哪些安排;和
7.3.4 转学分程序的详情。
7.4 在接收留学生入学时,行规签署学校必须保证留学生在其计划的学习期间有适当通用的医疗和旅行保险。
7.5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在接收留学生入学时决定、记录并保留与每位留学生相关的以下所有信息,且始终持有这些信息:
7.5.1 全名;
7.5.2 当前地址和住宿类型及联系电话;
7.5.3 护照和签证/许可证的详情(复印件和/或电子副本,或扉页和当前签证/许可证的扫描件);
7.5.4 18岁以下学生的家长的全名及其当前住址,18岁及18岁以上学生的紧急联系人和/或其近亲属的全名及其当前住址;和
7.5.5 医疗和旅行保险的详情。
7.6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在接收留学生入学时告知留学生,要求他们把以下各方面的任何变动通知行规签署学校:
7.6.1 详细联系方式;
7.6.2 住宿类型;
7.6.3 住所地址;和
7.6.4 移民身份。
8 代表行规签署学校在海外工作的员工
8.1 负责海外营销和招生的员工必须:
8.1.1 熟悉行规签署学校对留学生设置的课程、管理程序、所授予的学历、评估办法等;
8.1.2 了解生源国的文化和习俗;
8.1.3 在了解潜在留学生的职业倾向后,如果其学校所提供的课程或所授予的学历在学生的祖国用于就业或升学有任何巨大的障碍时,须向学生说明。
8.2 在海外工作的员工收到潜在留学生有关行规签署学校招生信息的询问时,如果这些询问超出了员工了解的范畴,则必须将潜在留学生介绍给上文第8.1.1-8.1.2条提到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员工解答。
9 移民要求
9.1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告知潜在留学生,学生必须符合新西兰移民局的要求,才能在新西兰求学。
9.2 如果潜在留学生没有取得新西兰移民局的求学授权,或行规签署学校无法确定潜在留学生是否已取得必要的授权,行规签署学校必须:
9.2.1 征求新西兰移民局的建议,或
9.2.2 告知留学生从以下渠道征求建议:
(i) 新西兰移民局,或
(ii) 按照《2007年移民顾问颁照法》获取执照的移民顾问,或
(iii) 免于按照《2007年移民顾问颁照法》获取执照的人
并确保潜在留学生取得新西兰移民局的求学授权,才能同意该人参加学习或培训课程。持照移民顾问名册可在移民顾问局网站查阅,网址是 xxx.xxx.xxxx.xx。
9.3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用电子通知书立刻向新西兰移民局报告任何终止入学的情况,电子通知书可在此获取:xxx.xxxxxxxxxxx.xxxx.xx。
3 签约代理
10 招生和住宿代理
10.1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告知其代理遵守本规则。
10.2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向代理提供或寄送本规则,如果有翻译件,则最好使用翻译成代理母语的翻译件。
10.3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与代理签订书面合同。此类合同必须确认代理了解并同意遵守本规则,并声明如果代理违反本规则,行规签署学校可以终止合同。
10.4 行规签署学校确认,代理以合乎道德的方式履行职责至关重要。
10.5 如果行规签署学校发现代理存在以下情况:
10.5.1 有意无意实施了任何弄虚作假、误导性或欺骗性行为;和/或
10.5.2 违背了本规则规定的任何行规签署学校的义务行规签署学校应立刻书面告知代理停止该活动。
10.6 如果代理没有停止其活动,行规签署学校必须立刻:
10.6.1 撤销该代理的资格;
10.6.2 终止与该代理的协议;和
10.6.3 停止接收该代理介绍的学生。
10.7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告知代理,代理、行规签署学校和住宿照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第3部分
第4部分
4 合同和赔偿责任
11 行规签署学校的合同义务与财务责任
11.1 行规签署学校在处理留学生的事务时,必须遵守教育法的所有相关条款。
11.2 行规签署学校或其代理与留学生之间有关留学生入学的所有合同和财务事务,都必须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处理。
11.3 行规签署学校和/或招生代理与留学生之间的所有合约和财务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且必须向作为协议签约方的留学生或其家长提供一份协议副本。
11.3.1 行规签署学校与留学生和/或其家长之间的每一份协议都必须包括学生的入学条件及行规签署学校的退款政策。
11.3.2 行规签署学校与18岁以下留学生之间的每一份协议都必须由其家长签名。
11.4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制定学费保护政策,为留学生支付的所有费用提供保障。
12 赔偿责任
12.1 每一所行规签署学校均自行负责遵守本规则,如果有人因下列原因提出索赔而使主管部门支付 了任何费用、开支,或遭受任何损失、损害(全额赔偿),那么行规签署学校将全额赔偿主管部门:
12.1.1 行规签署学校或其代理违反本规则中的任何一条规定;
12.1.2 行规签署学校或其代理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行规签署学校的任何义务时方法不当;和/或
12.1.3 行规签署学校或其代理有弄虚作假、误导性或欺骗性行为,无论有意还是无意。
12.2 在考虑第12.1条范围内的任何索赔要求时,均适用公平和自然公正的原则。
第5部分
5 福利
13 辅助服务
13.1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解答留学生提出的有关指导与照顾方面的所有询问。必须在学生注册时告知学生该人员的存在,并可向其求助。
13.2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向留学生提供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3.2.1 根据学校和学生类型开展新生入学指导活动;
13.2.2 为适应新的文化和环境有困难的学生提供援助;和
13.2.3 制定维权程序,确保学生了解本规则规定的学生权利和行规签署学校的义务,知道如何使用内部和外部的申诉程序。
13.3 除第13.1和13.2条规定的要求外,在适用的情况下,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向留学生提供以下辅助服务:
13.3.1 住宿方面的信息和建议,包括行规签署学校是否已经对住宿的合适性进行评估,以及上述评估的结果;
13.3.2 有关在新西兰驾驶汽车的法律、取得驾照的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包括步行和骑车安全)方面的信息和建议;
13.3.3 有关课程的建议;
13.3.4 福利设施方面的建议,包括个人医疗服务、心理健康服务、反毒品教育和咨询以及戒赌;
13.3.5 有关获得性教育、改善健康以及性和生育保健服务方面信息的建议;
13.3.6 相关新西兰法律的信息和建议,包括有关烟酒制品销售的法律;和/或
13.3.7 有关应对骚扰和歧视的信息和建议。
13.4 为留学生提供的援助服务必须量体裁衣,以满足留学生的需要为目的。与家长保持交流(18岁以下的留学生)
13.5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在18岁以下留学生入学之前与学生家长联系,并且必须建立紧急情况下与家长保持联系的方法。
13.6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与18岁以下留学生的家长定期交流。年幼留学生
13.7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落实适当的程序,确保妥善满足年幼留学生在发展、指导和照顾上的需要,包括
(但不限于):
13.7.1 学生与家长同住并继续与家长同住,或按第15.5、27.3和27.4条批准的年幼留学生居住在本规则第6部分规定的住处。
13.7.2 如果学生不与家长同住,则规定学生和家长须定期交流;
13.7.3 获得母语支持的途径;
13.7.4 获得专业咨询的途径,最好是有母语支持的咨询;和
13.7.5 为定期接触留学生的员工提供跨文化培训。
被认为有危险或额外需要的学生
13.8 如果行规签署学校有理由相信任何留学生无法保护自己免遭严重伤害或利用,和/或无法充分维护自己的个人福利,则行规签署学校必须记录此类情况并确保遵守以下规定:
13.8.1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与该学生定期会面并交流;
13.8.2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判定与该学生的家长或近亲属进行交流是否合适,且必须与合适人选定期交流。在上述任何交流中,行规签署学校都必须确保遵守《1993年隐私保护法》规定的原则;
13.8.3 必要时,行规签署学校必须与其他机构联络该学生的照顾与支持事宜;及
13.8.4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判定该学生的生活境况,并在认为学生的生活条件不合适的情况下,为他们提供协助或介绍合适的住处。
13.9 如果行规签署学校认为留学生已经受到或可能受到粗暴对待、伤害、虐待或忽视,则必须按照儿童、青少年和家庭服务处(CYF)报告议定书将其关注的问题通知儿童、青少年和家庭服务处,或通知新西兰警方。
14 监管课堂出勤率,确保学生福利
14.1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落实适当的程序:
14.1.1 确保留学生达到其课程要求;并且
14.1.2 追查那些在课程结束之前自行停止上课的学生。
14.2 如果一名留学生已在学校注册入学,但却没有到校上课,则校长必须遵循依据教育法第77A条制定的《有关学生入学记录的规定》。
14.3 在暂令停学、停学查看、勒令退学或开除留学生时,行规签署学校必须遵守:
14.3.1 针对公立及公立综合学校的教育法第18条及按照教育法第18AA条制定的任何规则;或
14.3.2 针对私立学校的教育法第35AA条。
第6部分
6 住宿
15 住宿规定
15.1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指定适当人选负责处理留学生帮助安排住宿的要求。必须在学生入学时告知学生该人员的存在,并可向其求助。
15.2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住宿方面的任何严重问题。
15.3 行规签署学校为18岁以上的留学生安排住宿时,必须确保遵守(以下)适用规定:
15.3.1 家庭寄宿;
15.3.2 寄宿机构;和
15.3.3 临时住宿。
15.4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决定并用文件证明所有18岁以下的留学生居住在以下五类住宿场所之一,并遵守本规则第6部分的适用规定:
15.4.1 家庭寄宿;
15.4.2 寄宿机构;
15.4.3 指定的照管人;
15.4.4 如果留学生参加的课程不足三个历月,则安排临时住处;或者
15.4.5 与家长同住。
15.5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判定并用文件证明所有年幼留学生正与家长同住并继续同住,除非主管部门已经按照第27.3和27.4条的规定批准行规签署学校:
15.5.1 接收团体学生入学(且学生属于团体学生);或
15.5.2 接收留学生在学校的7年级和8年级入学,或接收11-13岁的留学生在任何其他教育机构入学;或
15.5.3 让年幼留学生住宿在学校宿舍。
第15.5.1和15.5.2条下的主管部门批准仅授予家庭寄宿、持照宿舍或指定照管人。
15.6 行规签署学校将年幼留学生安置在按照上述第15.5条批准的住宿机构时,在按照第16.3、17.3和
18.1.3 条的规定每个季度会面一次后,必须:
15.6.1 把会面情况记录在案,以便需要时交给主管部门;
15.6.2 需要时将行规签署学校目前提供住宿的学生地址及人数通知主管部门。
15.7 行规签署学校接收属于团体学生或住宿在持照宿舍的年幼留学生入学时,必须就周末和学校假期照管学生的特殊安排征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15.7.1 合适的住处和;
15.7.2 学生与家长之间定期交流的规定;和
15.7.3 确保妥善满足学生在发展、指导和照顾等各方面需要的既有程序。
16 家庭寄宿
16.1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具备用于甄选和监督寄宿家庭照顾人和住处的健全程序。行规签署学校和住宿代理均须按照程序行事。这些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6.1.1 确定家庭寄宿不是寄宿机构;
16.1.2 评估家庭寄宿照顾人的合适性;
16.1.3 现场评估住宅设施的合适性;及。
16.1.4 评估家庭寄宿照顾人能否提供安全的身心环境。
16.2 行规签署学校或其住宿代理必须建立一个为寄宿家庭照顾人提供援助的系统,并为其提供最切实的建议和信息,帮助他们提高为留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能力。
16.3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至少每个季度与每位18岁以下的学生会面一次,确保家庭寄宿适合其需要
16.4 行规签署学校或其住宿代理必须每年至少拜访两次18岁以下学生的住宿家庭,确保这样的住宿安排适合他们的需要。如果行规签署学校有理由怀疑该住宿安排不合适,则必须进行随访。
17 寄宿机构
17.1 经营寄宿机构和/或将留学生安置在寄宿机构的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具备用于批准寄宿机构的健全程序,行规签署学校和任何住宿代理均须按照程序行事。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7.1.1 检查是否遵守当地政府的法规;
17.1.2 鉴定负责照管18岁以下留学生的寄宿机构经理或其他负责人以及负责照管18岁和18岁以上留学生的住宿经理;
17.1.3 对宿舍的管理人员和员工是否适合担当有关的工作进行评估;
17.1.4 现场评估住宿设施的合适性;
17.1.5 评估寄宿机构能否提供安全的身心环境;以及
17.1 6 监控并管理任何威胁留学生安全的风险。
17.2 经营寄宿机构和/或将留学生安置在寄宿机构的行规签署学校必须监控并管理寄宿机构内发生暴力和虐待的风险。
17.3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至少每个季度与每位18岁以下的学生会面一次,确保寄宿机构适合他们的需要。
17.4 行规签署学校或其住宿代理必须每年至少两次拜访安置18岁以下学生的寄宿机构,确保这样的住宿安排适合他们的需要。如果行规签署学校有理由怀疑该住宿安排不合适,则必须进行随访。
17.5 按照本规则此节规定,按照第27.3和27.4条的规定获得主管部门批准的行规签署学校,只能将这些学生安置在持照宿舍。
18 指定照管人
18.1 如果留学生的家长指定一位亲属或家庭密友为18岁以下留学生提供住宿,行规签署学校必须:
18.1.1 请留学生的家长(不是代理)签署一份免除校方责任的文件,xx指定的照管人是亲属或家庭密友以及住处是家长为孩子挑选的,但该住处须经过行规签署学校的批准。
18.1.2 在学生入学时,最好在入学之前,前往该照管人的家庭:
(a) 查看居住条件是否符合标准;
(b) 评估指定的照管人能否为学生提供安全的身心环境;
(c) 确定该家庭并非寄宿机构;并
(d) 会见指定照管人,与照管人建立联系。
18.1.3 至少每个季度与每位学生会面一次,确保这样的住宿适合学生的需要。
18.2 如果学生家长选择的住处是寄宿机构,那么行规签署学校必须遵守上述第17条有关寄宿机构的规定。
19 临时住处
19.1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落实健全的程序,用于判定临时住处及其监督是否恰当。这些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9.1.1 评估住处的合适性;
19.1.2 确保18岁以下学生将有合适的监管;
19.1.3 确保团体学生将配备适当比例的监督人;以及
19.1.4 监控和处理任何不利于留学生安全的因素。
20 住宿照管人
20.1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确保始终掌握有关所有住宿照管人的以下信息:
20.1.1 全名;
20.1.2 目前的地址与联系电话;
20.1.3 目前的职业;以及
20.1.4 与学生的关系。
20.2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确保所有住宿照管人完全了解他们向行规签署学校和任何住宿代理承担的义务。
21 警方为18岁以下学生审查住处
21.1 为18岁以下学生审查住处时:
21.1.1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要求新西兰警察局审查寄宿家庭户内所有年满18岁以上的人(不包括其他留学生);
21.1.2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查明新西兰警察局备有相关程序,用于审查寄宿机构的现有员工和即将雇用的员工及定期到寄宿机构工作的合同工;以及
21.1.3 如果行规签署学校认为合适或者符合学校政策,可要求新西兰警察局审查指定的照管人和监督人及/或临时住处的雇员。
第7部分
7 申诉程序
22 内部申诉程序
22.1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保证让留学生了解学校有充分、透明和公正的内部申诉程序,并知道如何使用该程序来解决他们的不满。
22.2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实施各项内部申诉程序,并形成文件,以便处理留学生对违反本规则的情况提出的申诉。
22.3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在校内显要位置(如学校的布告栏等)张贴有关留学生申诉程序和国际教育申诉处(IEAA)的信息。
23 国际教育申诉处
23.1 成立国际教育申诉处(IEAA),是为了受理和裁决留学生、留学生授权的代理或代表所提出的,或主管部门转来的,有关违反本规则的指控。
23.2 国际教育申诉处成员的聘任标准将由教育部总监制定。国际教育申诉处成员由教育部总监在征求了各有关团体的意见之后委任。
23.3 教育部总监将在咨询国家服务委员会之后制定出聘任国际教育申诉处成员的条款和条件。
23.4 国际教育申诉处将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23.4.1 每三个月作一次工作总结;及
23.4.2 每年作一次包括案件说明、数据概要与分析在内的报告。
23.5 留学生如果认为行规签署学校所提供的服务与本规则要求不符,应先按照学校内部的申诉程序进行申诉。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再向国际教育申诉处求助。
23.6 主管部门将与国际教育申诉处协商并制定出国际教育申诉处受理和裁决留学生申诉的程序。该程序将遵循公平和自然公正的原则并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
23.7 行规签署学校同意遵循国际教育申诉处的程序,并同意按要求向国际教育申诉处提供有关留学生申诉的所有情况。该要求可包括有关事实或情节的法定声明。
23.8 对不属于本规则管辖范围的申诉,如有关教育质量和/或质量保证方面的申诉,国际教育申诉处可将案件转给有权处理此类申诉案的有关机构处理。
23.9 国际教育申诉处可将调查申诉过程中产生的任何问题转交主管部门或任何其他相关机构。
23.10 对有关误导性或欺骗性行为的申诉,国际教育申诉处可决定将案件转给商业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
23.11 国际教育申诉处将根据《新西兰1993年隐私法》处理他们收到的所有个人资料。
24 国际教育申诉处的裁决
24.1 国际教育申诉处将以书面形式把裁决结果通知与申诉有关的各方。国际教育申诉处的裁决对有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24.2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规签署学校,如果不属于严重违规,那么国际教育申诉处可处以暂时吊销行规签署学校资格或从本规则上除名之外的适当制裁,这些制裁措施可包括: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公布违反本规则的行规签署学校的名称;勒令赔偿;和/或支付费用和/或利息。
24.3 如果国际教育申诉处的制裁要求行规签署学校采取补救措施,那么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在指定的时间范围内采取让国际教育申诉处满意的措施。
24.4 如果行规签署学校未能按使国际教育申诉处满意的水准遵守制裁措施(包括未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执行制裁措施),则国际教育申诉处可向复审小组建议暂时吊销该行规签署学校资格或将其从本规则上除名。
24.5 如果国际教育申诉处发现行规签署学校有严重的犯规行为,则国际教育申诉处可向复审小组建议在一段时间内暂时吊销该行规签署学校资格或将其从本规则上除名。
25 国际教育复审小组
25.1 复审小组由教育部总监建立;当国际教育申诉处认为行规签署学校有严重犯规行为或未能按令其满意的水准遵守制裁措施时,由复审小组负责审理国际教育申诉处提交的建议。
25.2 复审小组将由三个独立成员组成。当一位成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复审小组可由两位成员(最少法定人数)运作。复审小组成员的聘任标准将由教育部总监制定。教育部总监将在征求各有关团体的意见之后委任复审小组成员。
25.3 教育部总监将在咨询国家服务委员会之后指定聘任复审小组成员的条款和条件。
25.4 复审小组应每年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25.5 复审小组将确定其受理和裁决申诉的程序。该程序将遵循公平和自然公正的原则并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行规签署学校同意遵循复审小组的程序,并同意按要求向复审小组提供有关申诉的所有信 息。
25.6 复审小组将根据《新西兰1993年隐私法》处理其收到的所有个人资料。
26 复审小组的裁决
26.1 复审小组可:
26.1.1 将行规签署学校从本规则上除名;
26.1.2 在一段指定时间暂时吊销行规签署学校资格;
26.1.3 支持国际教育申诉处的建议;
26.1.4 拒绝国际教育申诉处的建议;
26.1.5 驳回国际教育申诉处的建议,要求重新考虑整个事件或部分事件。
26.2 复审小组可酌情强制执行以下程度较轻的一项或多项制裁:
26.2.1 要求采取纠正措施;
26.2.2 公布行规签署学校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26.2.3 勒令赔偿。
26.3 在不限制第25.5、26.1或26.2条所含规定的情况下,复审小组可做出:
26.3.1 过渡或临时决定,暂缓最终决定;
26.3.2 在未来指定日期生效的决定;
26.3.3 在一段指定时间内发生效力的决定。
26.4 复审小组将以书面形式把裁决结果通知主管部门及与申诉有关的各方。复审小组的裁决对有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8部分
8 申请与监督
27 申请
27.1 从本行业规则的实施之日起,主管部门将开始受理教育机构递交的要求成为行规签署学校的申请。
27.2 教育机构要想成为本规则的签署学校,必须向主管部门递交一份填写完毕的行业规则申请表(申请表可从规则主管部门领取),由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其申请结果。
27.3 如果行规签署学校有意接收年幼留学生入学并将其安排在学校宿舍住宿;或接收团体年幼留学生入学;或在学校的7年级和8年级接收留学生或在任何其他教育机构接收11-13岁的留学生入学,且家长不与学生同住,那么,除最初申请本规则的签署学校资格外,还必须向主管部门另行申请批准。
27.4 为征得上文第27.3条规定的批准,行规签署学校必须使主管部门确信,第3.4条中有关团体学生的要求(如果适当)、第13条中有关福利的要求和第15.5、15.6和15.7条中有关住宿的要求,均已得到满足。该程序可包括令人满意的现场访问。
27.5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在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以下各方面的任何变化:
27.5.1 所有权;
27.5.2 法律地位;
27.5.3 机构名称;
27.5.4 学生费用保护政策状况;
27.5.5 机构地址;
27.5.6 私立培训机构的负责人;
27.5.7 影响其接收留学生(包括团体学生)年龄范围的运营条件;和/或
27.5.8 营业场所变化和/或其他场所.
27.6 如果发生第27.5条列举的任何变化,行规签署学校必须保证符合现行规则的申请或填写新的申请。
27.7 主管部门可在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或与该教育机构达成协议时,将行规签署学校从本规则除名。
27.8 主管部门未经国际教育申诉处或复审小组书面同意,不得将正在接受国际教育申诉处或复审小组调查的教育机构从本规则除名。
28 监督和回顾
28.1 主管部门将制定和实施对本规则的遵守情况进行长期监督的程序。这可包括指定或任命一名独立的监督员或监督机构,专门负责监督行规签署学校遵守规则的情况。
28.2 主管部门可到行规签署学校做现场检查,但在检查之前须至少提前五天通知行规签署学校。
28.3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至少每年回顾自己的表现以及向潜在的和已入学的留学生提供的所有信息是否具有准确性和相关性,确保遵守本规则。回顾结果必须记录在案,以便需要时交给主管部门。
28.4 如果主管部门有理由认为行规签署学校没有或可能没有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则可将此事作为一项申诉提交给国际教育申诉处调查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做出裁决。
28.5 主管部门可将本规则管辖范围以外的申诉,如有关教育质量和/或质量保证方面的申诉,提交给有权调查此类申诉的相关机构。
14 关于留学生指导与照顾的
行业规则
第9部分
9 管理
29 过渡时期的安排
29.1 自2011年7月1日起,行规签署学校如果无法按照第15.5、27.3和27.4条的规定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将不得接收或继续接收不与家长同住的年幼留学生。
29.2 自2011年12月31日起,只有学生在一所学校的1-6年级入学,宿舍是学校宿舍,且行规签署学校已经按第15.5、27.3和27.4条的规定取得了主管部门的批准,行规签署学校才可将10岁及10岁以下的留学生安置或继续安置在持照宿舍。
29.3 在本规则(2010年修订版)生效前提交国际教育申诉处或复审小组处理的申诉,将按照本规则2003年修订版处理。
30 本规则的修订
30.1 主管部门如果有意修订本规则中的任何一条规定,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行规签署学校,并允许行规签署学校有至少20个工作日时间就拟议修订内容上交意见书。
30.2 在收到意见书之后,主管部门必须寻求教育部长对拟议修订内容的书面批准。
30.3 本规则的任何修订内容均将在《新西兰政府公报》中予以公布。
31 本规则主管部门的变更
31.1 本规则的管理工作可由现在的主管部门转移给另一个机构,但这需要事先征得该机构的同意。
31.2 教育行业的代表机构可向教育部长建议改变行业规则的主管部门。
31.3 现有的主管部门如果有意转移本规则的管理工作,则必须提前通知行规签署学校,并告知由于此项转移而需对本规则做出的任何修订。主管部门还应允许行规签署学校有至少20个工作日的时间就此提议提交意见书。
31.4 教育部长在考虑了现在的和未来的主管部门的意见以及行规签署学校提交的意见书之后,将对有关转变主管部门和修订规则的建议做出决定。
31.5 任何有关本规则主管部门的转移决定都将在《新西兰政府公报》中予以公布。
关于留学生指导与照顾的 15
行业规则
新西兰学历认证局(NZQA)于2013年8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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