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定投成交价格和确认:定投业务遵循“未知价”和“金额申购”的原则。定投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实际扣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得出,份额计算方式同基金单笔申 购。每期成功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T 日),该日基金净值为成交价格。以该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 个工作日确认成功后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 T+2 个工作日起查询申购确认情况。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规则
第一条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为规范通过直销网上交易进行定期定额申购(以下或称“定投”)由本公司募集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电子直销业务规则”),特订立《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定期定额申购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在直销网上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者、本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皆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条 x规则所指“投资者”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且依照本公司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通过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网站(以下统称“网上”)进行直销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目前本公司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直销网上交易)。本规则所指“直销网
上交易” 是指投资者通过直销网上系统对其账户进行管理或基金交易的行为。本规则所指“资金支付结算渠道”是指本公司指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要求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
第三条 凡进行直销网上交易定期定额投资的投资者必须与本 公司签署《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协议》
(以下简称“定投协议”),同意本公司的有关服务条款。通过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成功申购的基金份额的赎回、转换和其他业务遵照“业务规则”和“电子直销业务规则”执行。
第四条 直销网上交易定投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申请,约定扣款日期(非工作日顺延,“工作日”定义参见所申购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扣款金额、扣款支付账户的交易账号、所申购基金的名称等,由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目前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支持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扣款周期有三类,分别为月、周和双周定投。
第五条 定投交易流程: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基金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与本公司签订定投协议,约定以下事项:选择支持定投的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账户、设置扣款周期和扣款时间、定投基金名称、每期扣
款金额等。投资者用于办理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定投业务的指定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应已开通了正常的网上交易业务并开通委托收付款服务。
第六条 x公司按照投资者的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指定账户的各资金支付结算渠道发出扣款指令, 资金支付结算渠道据此在指定账户以约定金额扣款,投资者在扣款成功当日申购其指定的基金(与各资金支付结算渠道之间的权利义务由本公司与各资金支付结算渠道另行约定),申购申请是否成功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第七条 支持网上交易定投业务的基金品种、定投申购费率及支付账户范围以本公司不定时更新的相关公告为准。
第八条 x公司网上直销定投适用的基金范围为本公司旗下所有已开通网上交易定期定投的开放式基金。
第九条 签订定投协议时,每月定投系统设定的申购时间段为: 1 日至 28 日;每周/双周定期定额系统设定的申购时间段为:周一至周五。投资者如果设置的定期定额申购扣款时间晚于签订协议时的基金开放日,申购业务当月/周/双周生效;投资者设置的定期定额申购扣款时间不晚于签订协议时的基金开放日的,申购业务次月/周/双周生效。
第十条 投资者签订定投协议后,投资者需保证指定账户在指定扣款日全天账户余额足额且账户状态正常。当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
账户状态不正常或网络故障、系统故障不可抗力导致协议指定扣款日无法扣款成功的情况下,该周期扣款失败。
第十一条 定投顺延:指扣款日为申购基金的非开放日情况下的顺延。投资者签订定投协议后,若协议指定扣款日为申购基金的非交易日时,则顺延至下一开放日执行。
第十二条 定投成交价格和确认:定投业务遵循“未知价”和“金额申购”的原则。定投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实际扣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得出,份额计算方式同基金单笔申购。每期成功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T 日),该日基金净值为成交价格。以该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 个工作日确认成功后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 T+2 个工作日起查询申购确认情况。
第十三条 投资者可同时开立多个定投计划。同一个投资者在同一扣款日多个定投计划的扣款顺序按照随机处理。
第十四条 定投业务的查询: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或拨打客服热线(4001666998)查询定投协议和定投交易申请确认的相关内容,包括定投申购的基金、约定扣款周期和扣款时间、约定扣款金额等。
第十五条 定投的限额:定投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最高扣款金额与相应支付机构单笔最高支付金额相同,定投申购首次
最低金额不受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如遇本公司旗下基金申购限制或“暂停交易”,以届时的相关公告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为保证定投扣款成功,投资者必须保证指定账户在指定扣款日全天的账户余额足额且账户状态正常。指定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的扣款失败,应按本规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更换定投扣款指定账户:如果扣款银行卡发生挂失、损坏更换、销卡或扣款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异常等情况,在网上交易定 投实际扣款日将有可能扣款失败。扣款指定账户发生上述异常情况时,投资者应首先终止网上交易定投计划以及解除委托收付款服务协议,再进行扣款指定账户的变更。变更银行卡或增加基金交易账户流程参 见电子直销业务规则。在扣款指定账户变更完成后,投资者可以使用 新的扣款指定账户重新签订网上交易定投计划。投资者未及时采取上 述必要措施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定投计划的修改
甲方可以修改定投协议,每次修改可变更扣款周期和扣款时间、每期扣款金额,但不可变更定投基金名称、扣款指定账户。除指定扣款日当日不允许修改协议以外,其他日期均可修改正常状态的定投计划,且修改后原定投计划终止,新定投计划生效。
第十九条 直销网上交易支持定投业务的基金以本公司不定时更新的相关公告为准。
第二十条 定投申购的手续费以本公司不定时更新的相关公告为准。
第二十一条 定投协议的提前终止:协议指定扣款日当日不允许终止协议。在指定扣款日以外的其他日期且定投协议状态为正常时方可终止协议。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办理的交易账户撤销、基金账户销户等业务申请一经确认,投资者设置的所有的直销网上交易定投计划也将终止。
第二十三条 x由于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异常等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连续三期扣款不成功,系统将自动终止该定投计划并同时解除定投协议。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等。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网上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第二十五条 由于资金支付结算渠道的系统或者人为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本公司将协调尽快解决,但是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定投业务无法进行的,本公司应及时通知其他合同当事人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但是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必须是指定账户所有人,指定账户可以支付投资者指定业务的款项。我公司仅根据投资者的交易申请向有关支付机构发出委托收付款指令,但并不保证委托收付款一定成功。投资者有义务及时查询交易申请的成交情况,因投资者未及时查询而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x公司将根据投资者的交易申请办理指定账户收付款业务,如投资者通过基金网上交易直销方式提交交易申请,应详细阅读并遵从《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定期定额申购规则》及网上交易委托代扣协议等文件的规定,并妥善保管其账户信息和密码,本公司仅对投资者的交易申请作表面真实性审查,任何根据使用投资者账户信息和密码提交的交易申请而进行的收付款,其后果将由投资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指定账户因存款余额不足等任何原因造成无法转账收付的,投资者的交易申请相应失败,其后果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如投资者终止或变更使用指定扣款账号的,应当立即向本公司办理定期定额计划的终止或变更手续。在协议终止或变更完成之前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委托收付款均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需妥善保护指定扣款账号的安全,本公司仅根据本协议通过该账户办理委托收付款业务,任何第三方利用该账户进行盗用、转移资金或任何非法活动,或该账户发生诉讼、冻结或任何纠纷均由投资者负责而与本公司无关。
第三十二条 鉴于定投业务是基于本公司与相关银行的合作 关系,因此一旦相关的合作关系终止,与之关联的定投计划将自动终止。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一旦开通定投业务即视为已认真阅读本规则内容并充分知晓和理解,且同意、接受并遵照执行各约定事项。
第三十四条 x规则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和《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业务规则》之补充,与业务规则和电子直销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或业务规则。
第三十五条 x规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与本规则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六条 x公司保留本规则的解释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则做出合理的修改,修改后规则自发布之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