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加快推进高碑店市城市教育综合体建设,拓展融资渠道,缓解政府短期投资压力,形成多元化、可持续性的资金投入机制,发挥社会资本在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营维护上的经 验和优势,提高建设和运营维护的效率与质量,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决定采用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高碑店市城市教育综合体项目(下称“本项目”)。并授权高碑 店市教育和体育局
高碑店市城市教育综合体项目合同
甲方:高碑店市教育和体育局乙方:
二〇一九年一月
目 录
16.2 项目风险分配 91
第十七条 甲方的监督和介入 94
17.1 甲方的监督权 94
17.2 甲方的介入权 95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97
18.1 不可抗力事件 97
18.2 免于履行 97
18.3 适用于乙方的例外情况 97
18.4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98
18.5 费用及时间表的修改 98
18.6 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98
18.7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99
第十九条 提前终止 100
19.1 由甲方提出的提前终止 100
19.2 由乙方提出的提前终止 101
19.3 不可抗力的提前终止 101
19.4 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101
19.5 提前终止通知 102
19.6 提前终止的一般后果 102
19.7 提前终止后的提前移交 102
19.8 提前终止的补偿 103
19.9 提前终止 104
19.10 履约保函的到期 104
19.11 责任限制 105
第二十条 转让与担保 106
20.1 甲方权利义务的转让 106
20.2 乙方权利义务的转让 106
20.3 乙方资产的转让和担保 106
20.4 股权转让的限制 107
第二十一条 一般补偿 109
21.1 获得一般补偿的权利 109
21.2 补偿形式 109
21.3 以其他方式已补偿的损失 109
21.4 补偿通知 110
21.5 谈判期 110
第二十二条 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 111
22.1 守法义务 111
22.2 法律法规的变更 111
第二十三条 违约赔偿 113
23.1赔偿 113
23.2 免责 113
23.3 减轻损失的措施 113
23.4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113
23.5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113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 115
24.1 友好协商 115
24.2 诉讼 115
24.3 争议解决期间本合同的履行 115
24.4 效力 115
第二十五条 其他约定 116
251 合同的解释规则 116
25.2 合同的修改 116
25.3 保密 117
25.4 通知的送达 117
25.5 不弃权 118
25.6 可分割性 118
25.7 信息披露 118
25.8 合同份数 118
25.9 合同生效 118
附件一 项目建设内容技术指标 120
附件二 绩效考核 124
附件三:高碑店市人民政府授权高碑店市城市教育综合体项目实施机构授权的会议纪要 138
附件四:高碑店市城市教育综合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143
附件五:关于对高碑店市城市教育综合体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
受能力论证报告》的批复意见 144
附件六:高碑店市城市教育综合体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145
附件七:工程建设项目材料价格、人工价格调整原则 147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在高碑店市签署:
甲方:高碑店市教育和体育局(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组建和存续的职能部门)
地址:高碑店市法定代表人:
乙方: (乙方为中标社会资本方,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甲方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本合同的承继合同。)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为加快推进高碑店市城市教育综合体建设,拓展融资渠道,缓解政府短期投资压力,形成多元化、可持续性的资金投入机制,发挥社会资本在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营维护上的经验和优势,提高建设和运营维护的效率与质量,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决定采用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高碑店市城市教育综合体项目(下称“本项目”)。并授权高碑店市教育和体育局
(下称“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代表高碑店市人民政府与乙方签署高碑店市城市教育综合体项目合同(下称“本合同”);
2.本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已于2018年10月经高碑店市财政局批复,本项目实施方案已于2018年10月经高碑店市人民政府批复通过。
3.甲方于2018年11月29日发布了《高碑店市城市教育综合体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资格预审公告》,并于2018年12月21日组织了资格预审评审,【南
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河北建投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通过了本项目资格预审。
2018年12月28日发布了本项目采购公告;于2019年1月18日10:00点在高碑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开标;甲方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澄清和谈判,最终确定【 】为中标候选人。
4.甲方已将本项目合同报请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审核,市政府同意本合同生效。
5.【 】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在高碑店市成立项目公司,负责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实施本项目。
6.甲方与乙方特此订立本合同,以规定乙方负责投融资、设计、建设、管理、运营维护本合同有关的项目设施,并在合作期满后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达成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总则
本合同中,除文件明示另有所指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甲方 | 高碑店市教育和体育局(本项目实施机构)。 |
乙方 | 指中标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甲方签署本合 同的承继合同,由项目公司承继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但并不因此而免除乙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
第三方 | 指除甲方及乙方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本项目 | 指高碑店市城市教育综合体项目。划分为3个子项目,包括中 学、文化素养配套、社会主义价值观涵育基地。 |
本合同 |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高碑店市城市教育综合体项目合同》 ,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
补偿事件 | 指乙方按本合同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 |
贷款人 |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
法律变更 | 指在生效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导致(1)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和税收优惠发生实质性的变化;(2)项目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要求发生变化使得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增加。适用上述法律变更的结果导致乙方增加资本性支出或运 营成本,而严重损害其预期利益的情况。 |
工作日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以外的公历日。 |
合作期 | 指本项目的建设期及运营期。 |
建设期 | 指项目开工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止的期间,本项目建设 期为2年。 |
运营期 | 指项目运营日起至移交完成之日止,项目运营期自运营日起满 12年。 |
开工日 | 指本项目开始施工之日,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开工令之日为 准。 |
竣工日 | 指根据本项目建设进度计划预计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竣工验 收的日期。 |
运营日 | 指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甲方书面确认的所有工程项目 开始运营维护的日期。 |
移交日 | 指本项目合作期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 乙方将该本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的其他日期。 |
生效日 | 指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如果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则以较晚日期为生效日。如依照 适用法律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则在有权部门审批后生效。 |
前期工作 | 指项目开工前开展的与项目有关的工作。 |
奖补资金 | 指针对本项目获得的补助地方资金、其他上级政府奖励、补助 资金或专项基金等各类资金。 |
履约保函 | 指乙方按照第三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
批准 |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乙方的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 、授权、免除或批准。 |
项目总投资 | 项目的全部投资建设总成本需经财政预算评审。项目总投资包 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建设期利息、预备费等(详见附件 |
八),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经竣工结算审计后予以确认,其他专业服务或前期费用支出,基于合理性评估,按支付凭证经审计后确认 ,最终以甲方确认的竣工决算审计为准。 | |
可用性服务费 | 可用性服务费指项目公司为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协议所规定 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而需要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项目总投资、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回报。 |
运维服务费 | 运维服务费为运营维护成本支出(含合理利润),由实施机构 协同财政部门年终审计确认。 |
使用者付费 | 使用者付费指项目公司为中学提供中学的物业维护服务收费 (包括宿舍管理、保洁、安保、工程维护维修、绿化养护等);中学内超市、食堂、停车场的经营收费;文化素养配套的科技馆、健身游泳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的经营收费以及艺体教育中心、青少年健康辅导中心的出租收费。搭配绩效考核,此数额由实施机构协同 财政部门年终审计确认。 |
可行性缺口补助 | 指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支付给乙方的费用,可行性缺口补助由 可用性服务费、运维服务费和使用者付费构成,可行性缺口补助=可用性服务费+运维服务费-使用者付费。 |
谨慎运营惯例 |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就本项目而言,谨慎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 ,以确使: 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 |
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 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 |
融资文件 | 指与本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 履约保函等。 |
融资交割 | 当下述每一条件具备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对项目公司的首笔出资。 项目公司与贷款人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 |
市政府 | 指高碑店市人民政府。 |
适用法律 |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 、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除非另有特别约定或文意另有所指,本合同中提及的“法律”均包括适用法律的全部定义内容。 |
违约利率 | 指在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 基准利率,并按一年三百六十(360)天折算为日利率。 |
项目文件 |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本合同及附件; 融资文件; 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文件。 |
项目资产 | 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
项目各项不动产,及设备、备品、备件、工具等动产;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 项目文件项下的协议性权利。 | |
政府部门 | 指: 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1.2.1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1.2.2“元”指人民币元。
1.2.3“一方”指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受让人; “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受让人。
1.2.4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1.2.5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
1.2.6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1.2.7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所指的“日”为工作日。
1.2.8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在本项目合作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于该相关法律规定。
本合同的附件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并应与本合同主文一并阅读和解释。
双方就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合同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本 合同的变更或补充合同与本合同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变更或补充合同的约定为准。
如果合同文件出现歧义、矛盾或明显错误时,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针对本合同签订的补充合同;
(2)本合同及各种合同附件;
(3)谈判备忘录;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及附件;
(7)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第二条 声明与保证
2.1.1本项目已获得市政府同意实施的批复文件。
2.1.2甲方已获得市政府的授权和批准签署并履行本合同,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条件、义务不会导致甲方违反适用法律、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2.1.3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
2.1.4甲方在其权限内向高碑店市政府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争取各种优惠政策,协助乙方获得上级政府有关本项目的优惠政策和专项资金。
2.1.5本合同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经营进行监管。
2.1.6在本合同合作期限内,如发生内部机构调整或者职能转变导致甲方不再作为本项目的主管部门,则应由届时主管部门(市政府授权新的主管部门)享有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的法人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项目公司。
2.2.2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条件、义务不会导致乙方违反适用法律、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2.2.3乙方已经为本合同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和设备,将从财务、设备和技术力量等一切可能与本合同的履行有关的方面确保该等合同项下各项
义务的履行。
自签署本合同时至合作期限结束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各项声明与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并在任何方面没有误导性。
任何一方在此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违反或者被证明是不真实、不准确或具有误导性的,均应被视为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对方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与其协商变更本合同相应条款的内容。一方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三条 履约保函
为确保乙方在本项目合同签署后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成立项目公司,并且能够满足项目需求,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30)日内向甲方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投资保函:
(1)该保函的有效期为从保函的开具日起到项目公司正式成立且乙方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之日;
(2)投资保函金额为1000(壹仟)万元;
(3)以甲方作为受益人;
(4)见索即付保函;
(5)必须由甲方可接受的商业银行或经甲方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 3.1.2投资保函有效期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投资保函在自保函开立日起至根据第3.1.1条款的规定解除之日止的期间内持续有效。
3.1.3投资保函的兑取
(1)如果发生乙方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或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兑取投资保函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2)甲方在兑取投资保函任何金额之前,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甲方兑取的理由和拟兑取的金额。除非乙方在收到该等通知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全额支付上述拟兑取的金额,否则,甲方即有权立即兑取投资保函的金额。
3.1.4恢复投资保函的金额
(1)若甲方在本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兑取投资保函项下的金额,乙方应在投资保函被兑取之日起的三十(30)日内将投资保函补充至第3.1.1条
款中规定的金额,并向甲方出示其已经恢复投资保函金额的证明。
(2)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投资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三十(30)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兑取投资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3.1.5投资保函的解除
乙方依法正式成立项目公司且甲方在收到乙方按照第3.2条款提交的建设期履约保函后解除届时未兑取的投资保函的余额。如果在解除投资保函前,本合同提前终止,则投资保函应在提前移交日后六十(60)日内保持有效。
3.1.6甲方行使兑取投资保函的权利不损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1.7不当兑取保函
如果甲方兑取乙方提交的投资保函中的相应金额之后确定甲方属不当兑取,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还兑取的款项,并支付该款项自兑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违约利率计算。
3.2.1建设期履约保函
为确保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建设,并且能够按时完工,乙方应于开工前三十(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期履约保函:
(1)该保函的有效期为从保函的开具日起到项目进入整体运营期且乙方提交运营维护保函之日;
(2)建设期履约保函金额为1000(壹仟)万元;
(3)以甲方作为受益人;
(4)见索即付保函;
(5)必须由甲方可接受的商业银行或经甲方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 3.2.2履约保函有效期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建设期履约保函在自保函开立日起至根据第3.2.1条款的规定解除之日止的期间内持续有效。
(2)乙方可以开立多份生效日首尾相连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但每份保函的有效期不得低于十二(12)个月。每份履约保函(下称“旧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前至少三十(30)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1)份金额符合第3.1条款规定的用以替换旧履约保函的履约保函(下称“新履约保函”),新履约保函自旧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日次日起生效。
(3)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到项目进入整体运营期且乙方提交运营维护保函之日。
(4)如果乙方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更换保函或者延长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甲方有权全额兑取旧履约保函或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全部金额。
3.2.3履约保函的兑取
(1)如果发生乙方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项目工程建设的义务,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或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2)如果乙方未按照第3.2.4条款的规定按时补充履约保函的金额,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3)如果乙方未在每份履约保函到期日之前向甲方提交用以替换的履约保函,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的全部金额。
(4)甲方在兑取履约保函任何金额之前,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甲方兑取的理由和拟兑取的金额。除非乙方在收到该等通知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全额支付上述拟兑取的金额,否则,甲方即有权立即兑取履约保函的金额。
3.2.4恢复履约保函的金额
(1)若甲方在本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兑取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乙方应在履约保函被兑取之日起的三十(30)日内将履约保函补充至第3.2.1条款中规定的金额,并向甲方出示其已经恢复履约保函金额的证明。
(2)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履约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三十(30)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3.2.5履约保函的解除
x项目进入整体运营期且甲方在收到乙方按照第3.3条款提交的运营维护保函后三十(30)日内,解除届时未兑取的履约保函的余额。如果在解除履约保函前,本合同提前终止,则履约保函应在提前移交日后六十(60)日内保持有效。
3.2.6甲方行使兑取履约保函的权利不损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2.7不当兑取保函
如果甲方兑取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中的相应金额之后确定甲方属不当兑取,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还兑取的款项,并支付该款项自兑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违约利率计算。
3.2.8投资保函的转移
经甲方、乙方、项目公司三方签订书面协议,投资保函可直接转移为建设期履约保函。
3.3.1运营维护保函的提交
乙方最晚应于本项目运营开始日后三十(30)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运营维护保函;运营维护保函作为乙方履行在本合同下的运营维护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
(1)该保函的有效期为从保函的开具日起到项目进入移交期且乙方提交移交维修保函之日;、
(2)本项目运营维护保函为人民币 500(xx)万元;
(3)以甲方作为受益人;
(4)见索即付保函;
(e)必须由甲方可接受的商业银行以及甲方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 3.3.2恢复运营维护保函的数额
(1)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兑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兑取后的三十(30)日内,将运营维护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前款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运营维护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兑取运营维护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运营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2)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运营维护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三十(30)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兑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权。
3.3.3运营维护保函的兑取
(1)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11.13.6/12.8.3/12.10.5/13.2.2/14.2等条款的规定兑取运营维护保函中的款项。
(2)如果乙方未向甲方按期支付第13.6条款项下到期应付违约金,则甲方有权从运营维护保函中兑取相应金额。
(3)如果乙方没有遵守第3.3.1、3.3.2条款的规定并且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遵守的书面通知后十五(15)日内仍没有纠正,甲方有权兑取运营维护保函的剩余金额(如有),并有权在以后应支付给乙方的年结算服务费扣除相应款项
(下称“扣留款”)直至乙方履行第3.3.1或3.3.2条款的义务或直至所扣留款项与运营维护保函中的剩余款项(如有)之和满足第3.3.1条款中关于运营维护保函数额的要求。
(4)扣留款用于担保运营维护保函所担保的相同义务。如果乙方在甲方第一次取得扣留款后七(7)日内履行第3.3.1、3.3.2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则在此后十五(15)日内,甲方应在以扣留款弥补其因乙方该等迟延履约行为所致之直接损失后,将剩余款项交予乙方。
3.3.4运营维护保函的解除
运营维护保函在本项目合作期满之日且甲方在收到乙方按照第3.4条款提交的移交维修保函后,解除届时未兑取的履约保函的余额。如果在解除履约保函前,本合同提前终止,则履约保函应在提前移交日后六十(60)日内保持有效。
3.3.5维护的责任
甲方行使第3.3.3条款项下之扣款及兑取运营维护保函的权利不损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管理和运营维护项目设施的义务。
3.3.6不当兑取保函
如果甲方兑取乙方提交的运营维护保函中的相应金额之后确定甲方属不当兑取,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还兑取的款项,并支付该款项自兑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违约利率计算。
3.4.1移交维修保函的提交
乙方最晚应于本项目合作期满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移交运营维护保函。
(1)必须由甲方可接受的商业银行以及甲方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
(2)以甲方作为受益人;
(3)见索即付保函;
(4)本项目移交维修保函为人民币 500(xx)万元; 3.4.2恢复移交维修的数额
(1)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兑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兑取后的三十(30)日内,将移交维修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前款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移交维修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兑取移交维修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移交维修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2)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移交维修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三十(30)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
则甲方有权兑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余额。 3.4.3移交维修保函的兑取
如果乙方不能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大修,由乙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甲方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相应款额,以补偿最后恢复性大修的费用。
3.4.4移交维修保函的解除
移交维修保函在本项目合作期满之日一年后到期,甲方应在乙方移交资产满 1年后十五(15)日内解除,并予以退还。
3.4.5维护的责任
甲方行使第3.4.3条款项下之扣款及兑取移交维修保函的权利不损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恢复性大修项目设施的义务。
3.4.6不当兑取保函
如果甲方兑取乙方提交的运营维护保函中的相应金额之后确定甲方属不当兑取,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还兑取的款项,并支付该款项自兑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违约利率计算。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1授予乙方本项目的运营维护权,且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内不自行或委托其他任何第三方负责本项目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乙方获得的运营维护权在本项目合作期内始终持续有效(本合同提前终止除外)。
4.1.2对乙方的投资建设过程实施监管,包括项目融资及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防范措施等,并协助相关机构做好工程决算审计。
4.1.3在项目建设期内,根据项目需要或适用法律变更情况,甲方有权对本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范围和标准进行变更,根据本合同内容,此等变更造成投资增加或减少的,甲方应调整可行性缺口补助。
4.1.4依据本合同享有的对乙方的监督检查权。
4.1.5甲方有对乙方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利;如发现与本合同约定内容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
4.1.6拥有对项目公司(建设期、运营期)进行绩效考评的权利,为保证公正公平,政府可将对项目公司绩效考评事宜委托社会第三方进行开展。
4.1.7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乙方的建设、运营管理质量的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
4.1.8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兑取投资履约保函、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款项。
4.1.9甲方在事先书面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授权给甲方指定机构行使,亦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委托甲方指定机构代为履行。甲方对甲方指定机构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4.1.10在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
赔偿。
4.1.11乙方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本项目经营权;
1) 擅自转让、出租、质押经营权或擅自处置、抵押项目设施的;
2) 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3) 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4) 被相关部门依法注销、关停的;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1.12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
4.1.13负责协调项目所在地政府各部门工作关系,确保项目能正常建设、运营维护。
4.1.14负责向乙方提供满足项目施工条件的项目用地及设施。
4.1.16负责本项目投入运营前解决相关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热力、天然气、排污、通信等管网设施,并负责协调运营和养护连接项目的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以保证通往项目的管网、交通正常使用。如不能满足,运营日相应顺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超过180日,若超过180日,根据经审计确认
的总投资向乙方支付可用性服务费)。
4.1.15负责协调相关政府部门为本项目建设施工提供必要条件与其他支持,包括红线外的水、电、气和道路等配套设施。
4.1.17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并保持行政审批有效。协助乙方取得融资及建设所必须的证明文件。
4.1.18协助乙方取得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如本项目获得奖补资金,应当根据资金性质和规定及时足额用于本项目。
4.1.19甲方应将财政补贴提交市政府纳入跨年度财政预算,并取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财政补贴。
4.1.20甲方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
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7)1号)的要求,配合财政及相关部门对本项目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4.1.21甲方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监测工作。运营期每年一季度前,乙方应向甲方和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项目建设运营成本说明材料。
4.1.22本合同不限制甲方作为政府部门依据适用法律行使的法定权力。
4.1.23行使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及义务。
4.2.1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
4.2.2乙方在合作期内合法拥有运营维护该项目的一切权益。
4.2.3在确保工期的前提下,可按照自身设定的施工计划进行施工;
4.2.4乙方有权享受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乙方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
4.2.5对因不可抗力或因出于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或因紧急情况下,项目设施被依法征收、征用,从而导致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时,享有给予合理补偿的请求权;
4.2.6如果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约的,则乙方有权和甲方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如经沟通双方确认确属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采取必要的措施,则甲方应予酌情考虑对应绩效考核指标的达成率。
4.2.7项目合同期满后,继续采用PPP方式选择经营者,在乙方满足绩效考核情况良好的前提下,乙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
4.2.8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满足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的需要。
4.2.9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贰亿柒仟肆佰万元整(¥274000000.00元)。
4.2.10乙方已经为本合同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配备了相应技术、管理
人员和先进设备、将从财务、设备、技术力量等一切可能与本合同的履行有关的方面确保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
4.2.11乙方自行负责项目公司的正常运营,按照合同约定确保项目公司的财务状况顺利进行,在项目公司融资不理想的情况下,提供融资帮助。如果融资不成功,由乙方进行融资兜底。
4.2.13乙方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人员资格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现场准入条件,同时应满足项目建设、运营的要求。
4.2.14在本项目合作期内应保持拥有能良好运营维护本项目的相应人员、技术、资金和设备并保持相应的批文和资质的有效性。
4.2.15执行因政府部门要求或适用法律变更导致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变更。
4.2.1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本合同。
4.2.17在本项目合作期内,乙方对甲方、公共监督机构或政府部门参观、考察、监督检查项目设施应给予便利与配合。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
4.2.18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安全的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并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
4.2.19乙方应始终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应及时获取所有适用于项目的已颁布及公开发表的适用法律,乙方应被视为始终了解适用法律。
4.2.20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缴纳有关税费并享受有关减免优惠政策,如有关税收的适用法律发生变化,乙方应按照变更后的适用法律缴纳各项税费并享受有关减免优惠政策。
4.2.21在本项目合作期内,对其承包商、分包商、供货商和职员的受托行为、职务行为所导致对本项目的损失、损害、索赔和其它赔偿责任负责。
4.2.22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由项目公司或施工承包商购买和持有本行业适用法律要求的保险。
4.2.23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其他前期费,及其他本合同明确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所有费用。
4.2.24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投资保函、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维修保函。
4.2.25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申请并及时获得法律规定由乙方申请的从事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按本合同约定日期完工。
4.2.26乙方应自觉接受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按适用法律对本项目进行的审计,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决算等手续。
4.2.27本项目合作期内,如甲方利用本项目申请奖补资金和专项资金的,乙方应尽最大努力提供协助。
4.2.28乙方应确保由其作为签字一方的融资文件、原材料或设备采购协议、承包协议以及其它由乙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协议,同本合同的规定保持一致,并包含使乙方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相关条款内容。
4.2.29项目公司应在高碑店市设立的金融机构开设基本户,甲方有权对该账户进行监管。
4.2.30乙方在项目中采用的工艺技术及设备,若属专利技术,应为乙方拥有的专利技术或被授权使用的专利技术,若由此产生的任何知识产权纠纷或者其他类似纠纷,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和承担责任。
4.2.31乙方应对本项目相关文件进行档案管理,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4.2.32乙方在签订下列合同或协议后十(10)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签署的下列合同或协议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1)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设备材料采购等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2)项目融资合同或协议;
(c)在项目运营过程中重大的合同或协议,如服务设施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
(3)其他甲方认为在本项目融资、建设、运营过程中重要的合同或协议。
4.2.33乙方应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4.2.34需要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甲方。
4.2.36 在执行国家、河北省、保定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项
4.2.3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批准,乙方不得擅自解散、停业、歇业。
目公司拥有对本项目运营内容定价及调价的权利。
4.3.1双方对本合同及依据本合同向对方提交的相关文件均负有保密责任,但甲方为充分满足政府和公共监督要求的情况除外。
甲乙双方均对本项目运营期收集的数据负有保密义务,依法应公开的除外。 4.3.2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合同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其在本
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
(1)一方应当根据适用法律,为另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给予必要的协助;
(2)当一方合理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时,被要求方不可以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
(3)如果任何一方合理地预计某事件或情形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且合理地预计另一方不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时,该方应合理可行地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书面通知另一方。
本合同签署后,乙方负责出资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成立后,再由项目公司与甲方签署“关于全面承继本合同项下项目公司权利义务”的补充合同或重新签署项目合同。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各项事宜。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成立项目公司之后,乙方所有的权利义务全部承继到项目
公司名下,由项目公司履行本项目所有内容,但并不因为签约主体的变更而免除乙方的所有权利义务,乙方对项目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该等责任的具体内涵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
第五条 项目范围和期限
乙方负责合作期内本项目的投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核心教育除外)、维护及移交工作。
5.1.1本项目具体合作范围为:
1、项目建设内容
x项目位于高碑店市高铁新城片区,项目占地376206.7 m2(折合564.31亩),建设内容包括一所中学、文化素养配套、社会主义价值观涵育基地等,总建筑面积为192880 m2,中学建筑面积为173680 m2,文化素养配套建筑面积为18000 m2,社会主义价值观涵育基地1200 m2等。本项目总投资估算约为137000万元。
2、甲方授予乙方以下经营权
(1)项目设施运营维护:包括学校教学楼、宿舍楼、行政楼、图书科技楼等建筑设施的维修养护;操场、绿地、道路等相关设施的维修养护;文化素养基地场馆和社会主义核心涵育基地相关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等;
(2)中学的保安、保洁、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的维修、绿化养护管理等物业服务。
(3)中学食堂、停车场、超市等的经营;
(4)健身游泳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科技馆等场馆以及青少年健康辅导中心、艺体教育中心的经营。
(5)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要求项目公司承担的维养工作。
项目经营期内,如果涉及项目范围内增加经营性内容,依照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和制度,经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若本项目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需要调出或者应甲方要求需要调入的,经双方协商一致,项目范围可以进行调整,但该调整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
(1)若有工程内容调出的,甲方应足额补偿项目公司已为该工程内容开展发生的前期投入,包含勘察、项目建设投资、财务费用及其他合理成本,计入项目总投资;
(2)若有工程内容调入,甲方应于调入工程开工日前三十(30)日内予以确认,甲方出具书面确认后,乙方应按照本项目范围内同类工程内容的标准实施。若新增项目的建设期限经双方确认超出第5.3.1条款所述建设期限,双方就该等新增工程内容的运营维护期限另行协商,原则上不低于十(10)年。
(3)本项目工程内容发生之前,双方必须就相应的项目投资变动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实施。
在项目期限内,乙方应确保其经营活动和对项目设施的使用仅限于实施本项目之目的,未经甲方批准,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5.3.1除非依据本合同的相关条款而终止或建设期调整,本项目合作期为十四(14)年,自开工日起算。建设期2年,运营期12年。
建设期自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止;运营期从项目运营日起至合作期满止。
5.3.2在项目合作期内,如项目发生下列事件,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项目合作期:
(1)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期延长的;
(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造成项目运营维护中断的;
(3)不可抗力导致项目运营维护中断的;
(4)适用法律、国家政策变化或政府的公益性指令造成项目的运营维护中断,导致项目实际运营期限比原有约定的项目运营期限缩短的;
(5)其他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形。
5.3.3项目合作期的延长应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上述事件发生之后,可申请延长项目合作期,甲方在收到申请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作出书面确认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为同意延长该项目合作期。
5.3.4发生除上述5.3.2以外原因的事件,项目运营期不变。
5.4.1本项目合作期满,甲方有权依照届时适用法律选择新的社会资本方,xxxx优先权。
5.4.2项目合作期届满时,乙方将应移交的项目设施和经营权无偿移交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5.4.3乙方应保证在项目合作期届满时清偿其所有债务,解除在项目相关权益上设置的任何担保,在项目合作期届满后不论是否继续经营该项目,其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但乙方不得因此影响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对项目的后续运营。
第六条 前期工作和条件
6.1.1甲方已开展的项目前期工作: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批复;
(2)咨询机构的选定;
(3)社会资本方采购代理机构的选定;
(4)PPP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编制及批复。 6.1.2乙方的前期工作内容
(1)乙方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完成项目规划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2)乙方应依法办理开工所需各项建设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
(3)乙方应负责办理项目各项事项的报批手续,包括项目建设用水、用电、生产安全、地震安全评价、通信、用地、劳动卫生等事项(或有)的报批及取得批复。
由甲方负责的按6.1条所述的前期工作,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计入 项目总投资。合同生效日前甲方已经支付的前期工作费用,乙方应在生效日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将前期工作费用支付给甲方;合同生效日后发生的及生效日
前已发生但甲方还未支付的费用,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付款进度予以支付。
支付程序。
6.3.1甲方针对前期工作安排,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
6.3.2甲方负责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
6.3.3甲方根据项目需求及乙方合理诉求,提供其他支持。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完成时方能生效:
(1)本项目实施方案已由高碑店市市人民政府政府常务会议、高碑店市委常委会、高碑店市人大常委会审批通过;
(2)中标社会资本方通过了本合同签署的相关程序;
(3)本项目PPP合同已获得高碑店市人民政府批准;
(4)本合同已经甲方和乙方双方授权代表签字xx。
指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如果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则以较晚日期为生效日。如依照适用法律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则在有权部门审批后生效。
第七条 项目公司
7.1.1本合同签订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乙方依法在河北省高碑店市全资设立项目公司。
7.1.2乙方负责取得设立项目公司所需的各种批准和执照,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1.3项目公司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7.1.4在合作期内,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及事项的实施,且保证项目依法规范运营。
7.1.5项目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项目公司的正式成立日期。
7.2.1本项目的项目资本金不低于《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规定的最低资本金比例20%要求。如本项目合作期内国家发布新的有关资本金制度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7.2.2项目资本金比例为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20%),贰亿柒仟肆佰万
(274000000.00)元人民币。
7.2.3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项目资本金,乙方首次实缴出资不低于项目资本金的20%,并需满足融资需求,其余部分由乙方在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二(2)年内缴足,且项目资本金的缴付进度不得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7.3.1项目公司必须组织素质优良、数量充足、专业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组成人员需具备建造、法律(可外聘法律顾问)、财务、安全等专业人员各不少
于一名(需有资格证书),并建立高效的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确保项目投融资、安全、质量、工期目标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7.3.2项目公司应设立监事会作为项目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甲方派出一名代表担任监事会成员,依法行使其职权。其他监事会成员根据项目公司需要确定。
7.3.3项目公司管理人员每月至少两(2)次对项目建设的投融资、安全、质量、进度、工期等重大事项的计划落实情况及影响项目建设正常推进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并形成书面记录,并呈报给甲方备案。
第八条 项目融资方案
8.1.1投资规模: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实施方案,本项目总投资约为137000万元。
8.1.2如在项目建设期内,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发生变更的,则双方应在相关变更内容实施前,就 相应的项目投资变动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实施。除政府提出的规划调整与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设计变更,乙方私自变更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付赔偿责任。如需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的,应由甲方负责完成。
8.1.3项目公司有义务严格按照经政府方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控制工程造价,项目公司应按可研报告,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并接受政府监督,项目工程预算需经实施机构或财政评审审定后实施。
的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贷款和其他方式筹措,融资资金需要根据项目实际进展及时到位,保证项目顺利进行。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为 4.9%,根据市场融资情况,项目建设期贷款利率定为4.9%上浮20%,即5.88%计算, 超过5.88%以上部分贷款利率由乙方自行承担。
8.2.2项目公司应该在合同签订后九个月内按照融资方案提供相应融资合同,
8.2.1项目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其余资金由乙方成立
报甲方备案。项目公司获得的融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信贷资金、各级政府项目专项资金等),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得用于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8.2.3乙方在取得甲方许可的前提下可通过项目收益权向提供融资的合法债权人按程序依法提供质押担保,所融资金应全部用于本项目投资、勘察设计、建设和运营维护。
8.2.4乙方应根据项目进度,及时完成本项目的融资,融资金额应足以保证
完成本项目的全部建设内容,并满足项目运营维护的要求。
8.3.1乙方应于项目合同签订后九个月内完成本项目融资金额的融资交割并在完成融资交割后七(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交割完成,并提交已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证明融资交割已实现的任何其他文件。其余融资金额按照甲方的要求,并根据本项目实际资金需求由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内根据本项目建设进度筹集。
8.3.2若乙方未能按照第8.3.1条款的规定完成融资交割,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宽限期,但该宽限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九十(90)日,以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期限为准。
8.3.3如融资交割未能按期实现且未能获得甲方批准的宽限期,或未能在宽限期内完成,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本期应完成融资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8.4.1甲方应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在合法的前提下,为乙方的融资提供相关的便利和支持,必要时出具相关文件和证明。但甲方不应为乙方的融资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抵押。
8.4.2在其他条件(如担保、抵押或质押等)相同或类似的前提下,如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争取的银行贷款、各类债券、商业票据、基金等融资方式的核心条件(主要是利率、融资期限、偿还方式等)较投标文件中列明的或项目公司拟采用的融资方式的核心条件更为优惠的或有利于降低项目公司利息负担和本息支出的,则项目公司可以采用甲方提供的融资方式,双方共同配合落实该等融资方式。
8.5.1乙方不得单方面将项目公司资产为本项目以外的任何单位提供担保。
8.5.2乙方应该协助项目公司完成项目融资。
8.5.3乙方应该在项目公司融资失败时,进行融资兜底,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乙方在融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以下影响因素:
金融市场不健全,融资结构不合理、获得融资的可能性因素引起的资金筹措困难等风险。
市场利率变动的不确定性导致融资成本增加造成的损失。
乙方不得以任何目的将项目公司的资产对外进行抵押、质押。
乙方融资时须报甲方书面批注,如甲方发现乙方有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制止。
甲乙双方不得单方面将项目公司资产为本项目以外的任何单位提供担保。
(2) 融资机构在介入时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融资机构介入时已知的项 目公司任何未偿还债务,由融资机构负责清偿;项目公司正在发生的债务,处理
(1) 行使介入权的开始和结束时间:融资机构可在收到甲方送达的提前终止通知后的一定时间内行使介入权,也可在其认为乙方已发生融资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并导致不能清偿贷款时请求行使介入权。当约定的介入期届满、融资机构正式退出、已确定新的社会资本或因新的违约事件而导致合同提前终止时,介入期结束。
如下:
a. 融资机构同意以清偿未来债务为条件而换取介入权,则由融资机构负责
b. 甲方就后续产生的债务通知融资机构,如融资机构选择不予清偿,则甲
方继续执行提前终止合同的程序。
清偿,由融资机构与项目公司约定上限金额;
(3) 终止权的保留:如项目公司违约行为未能予以纠正或发生新违约时,甲方应始终保留提前终止的权利。
(4) 其他保护:融资机构在行使介入权时优先顺序由甲方与融资机构另行确定。
8.8.2 融资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1)阻止项目公司根据本合同的要求向甲方无偿移交项目设施;
(2)未经甲方同意处分项目设施。
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甲方有权对乙方投融资计划及实施进行监督:
(1)项目公司筹措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2)项目公司是否严格执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本金与其他配套资金是否及时到位;
(3)项目公司是否抽逃、挪用、挤占、截留建设资金;
(4)项目公司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管理的规定;
(5)项目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与建设资金筹措、使用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8.10.1融资违约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如出现以下情况视为融资违约:
(1)项目公司存在信息不真实、财务做假账、资本空壳、核算混乱,有抽逃资金、拖欠账款、恶意偷税现象;
(2)经查发现资金违反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管理的规定;
(3)融资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到位;
(4)未按照与金融单位合同约定按时付息,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营。 8.10.2违约处理
如因融资违约给项目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都由乙方独自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10.3融资违约连带责任
(1)项目公司不能及时完成融资义务时,乙方对项目公司融资具有提供担保的义务。项目公司融资失败时,由乙方进行融资兜底,确保项目正常运行。
(2)乙方对项目公司融资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项目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该项目用地采用划拨的方式,本项目的建设用地由市政府提供给甲方,甲方确保乙方在PPP项目合作期内为本项目建设、运营之目的,合法、独占性地使用项目用地。项目工程用地费用及产生的其他支出,应按照法律法规,纳入项目总投资。
9.2.1甲方负责本项目工程的建设用地的征地工作,本项目用地征用手续后延,乙方用地计划相应顺延。
在本项目合作期内,项目用地仅用于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相关的用途,对该项目用地的任何使用方式的变更,均需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用地用于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不得将项目用地用于转让、出租、抵押。
甲方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经合理通知有权出入项目用地,有权为了解或检查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的目的出入项目用地。
本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根据本合同享有的相关土地使用权亦提前终止。
第十条 经营权授予
根据本合同规定,甲方授予乙方的经营权内容为:
10.1.1承担本项目建设,符合统一设计、建设、维护、服务的设计思想,建设科学先进的教育平台;在本项目内建设教学楼、办公楼、宿舍、食堂、相关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具体项目建设需求由甲方书面正式通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建设的项目不适用于此经营权授予内容。
10.1.2在运营期内,本项目的物业维护以及绿化景观维护。
10.1.3在运营期内,对经营性项目的日常运营,包括但不限于食堂、超市、停车场、健身游泳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科技馆、艺体教育中心等场所。甲方有义务组织协调本区域内各项资源交付乙方运营,并对乙方运营收费进行监管。
10.1.5运营期满后,对于项目服务的可持续性以及项目的回报机制等内容与甲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0.1.6经甲方批准的其他经营活动。
10.1.7甲方及高碑店市任何部门或机构,在本合同授予乙方经营权的业务范围内,均不得与第三方合作,确保乙方经营权的唯一性。
经营权期限与本项目运营期相同,详见5.3。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分本项目经营权。
第十一条 项目的建设
项目占地376206.7 m2(折合564.31亩),建设内容包括一所中学、文化素养配套、社会主义价值观涵育基地等,总建筑面积为192880 m2,中学建筑面积为173680 m2,文化素养配套建筑面积为18000 m2,社会主义价值观涵育基地1200 m2等。
项目建成后拟面向社会进行全面招生全日制学生7200人。文化素养配套建设健身游泳馆、艺体教育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健康中心,用于青少年娱乐和培训项目,社会主义价值观涵育基地对社会开发,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教育和党团史教育。
项目建设内容具体技术指标见附件一。
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以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准。在本项目建设期内,如上述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的,须经过甲方及审批机关的书面批准同意。
11.2.1本项目工程勘察、规划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乙方负责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由此产生的各类前期费用将纳入总投资。乙方委托的设计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并结合本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本项目相关情况进行设计工作。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规划设计、初步设计进行确认,规划设计、初步设计未经甲方确认乙方不得实施。
项目规划设计应符合安全、实用、经济、绿色环保、美观、适度超前的要求。
11.2.2 施工图设计
(1)乙方应对本项目施工图设计的进度和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乙方应及时向图审单位报送图纸进行图纸审查,并取得图纸审查合格证。
(2)项目公司在取得图纸审查合格证后,及时告知甲方,由项目公司组织图纸会审,无异议后方可施工,并由项目公司书面保存图纸会审记录,将图纸会审记录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报送甲方。
(3)相关政府部门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设计文件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如果需要对有关内容进行澄清或询问,相关政府部门应在接到该设计文件的二十(20)天内通知乙方进行澄清或答复。凡相关政府部门在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乙方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
(4)乙方在接到相关政府部门关于设计文件的澄清或询问的通知后十四(14)天内,立即对设计文件进行相应的澄清或答复,并且将修改后的图纸送交相关政 府部门。
(5)对于相关政府部门在本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中批准的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乙方不得擅自修改;也不能通过降低结构安全系数或其他途径试图缩减投资规模。
11.2.3设计变更
(1)本项目设计方案经审批后,甲方有权提出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提出的目的仅限于提高工程建设水平、降低造价的目的,且不违背所有适用设计标准。
(2)本项目设计方案经审批后,乙方有权提出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提出的目的要求不改变项目的总体平面布置,不改变项目主要设计参数和不降低项目要求的设备(设施)效能参数,并事先取得甲方和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3)如出现不可抗力事件,甲乙双方均可在建设阶段书面提出变更设计要求。
(4)在不限制前款权利的前提下,乙方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5)以上设计变更应由提出方就该变更提交充分理由及所有必要文件。 11.2.4设计变更审核
甲方应于其收到设计变更提议的十五(15)日内告知乙方该变更是否获得批准,如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批准该变更,应视为甲方同意该变更提议。
11.2.5经审批同意的设计变更,增减的设计费用、工程建设费用及其他费用,
按11.17.2执行。
11.2.6因甲方要求的变更而导致本项目竣工日延误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延长本项目建设期,项目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11.2.7审查义务
乙方对设计文件具有审查义务,如设计内容不符合国家、河北省、保定市设计规范等强制性规定,存在任何错误、不明确、遗漏或不合理部分,乙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设计单位及甲方。
乙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被甲方或设计部门接受并纠正的,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或设计部门承担;乙方没有履行审查义务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相关费用由乙方和设计单位共同承担。
11.2.8 应免除甲方的责任
(1)xxxx本项目的设计工作承担全部责任,包括设计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及合理性。
(2)若甲方未对施工图设计、或任何规范、或对乙方的修改提出反对意见,并不意味甲方放弃了本合同项下的权力,也不代表乙方可以免除本合同项下的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维护有关的义务。
(3)即使甲方对本项目进行了任何审查或其它工作,在乙方接受甲方审查 意见或其它工作的前提下,甲方并不因此对本项目的设计或施工质量负任何责任。
11.2.9 项目由项目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相应的监理费用计入工程总投资。监理机构须按照适用法律对工程的质量、安全、xx施工、变更等方面以及变更等进行监理,政府方有权对监理机构的选择和监理工作进行监督。
11.3.1 乙方在开工日前,须将施工承包商编制的经监理审核通过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报甲方备案。
11.3.2乙方必须根据以下规定和要求组织本项目的施工:
(1)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
(2)国家、河北省、保定市及高碑店市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3)所有适用法律和所有批准的要求;
(4)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国家、河北省、保定市及高碑店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不一致的,以较高标准或规范为准。
11.3.3 在项目开始施工后,乙方应严格执行各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甲方有权参加或检查乙方以及分包商的质量控制方案,以确保工程的质量要求。
11.3.4 本项目建设程序应按适用法律执行,适用法律没有规定的根据行业惯例执行。
11.3.5在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对乙方或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乙方工程的任何部分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乙方须对此项检查予以协助。
11.3.6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发现乙方建设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与适用法律及本合同所规定的或其他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质量或安全要求严重不符,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xxx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五(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整改,则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有权自己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必要的纠正,一切风险与费用由乙方承担。
此种情况下,乙方须允许甲方、其他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为此目的而出入项目用地。若乙方拒绝甲方、其他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入项目用地进行纠正工作,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项下兑取一定金额,该金额无需征得乙方同意。
11.3.7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乙方提交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甲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
(1)减轻或影响乙方遵守本合同或适用法律所要求的与质量保证有关的义务或责任;
(2)被视为甲方应对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承担任何责任。
11.4.1 预计的建设进度计划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双方应在下列有关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开工日: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项目开工日均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之日为准。
(2)竣工日:指根据本项目建设进度计划预计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3)工程进度:在甲方完成土地等项目前期手续的前提下,乙方应确保工程的进度,建设期不超过两年。
11.4.2 预计进度延误的通知
在任何时候,如果一方合理地预计由该方负责完成的任何事项将导致本项目进度不能如期完成,该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合理地详细描述以下情况:
(1)明确何种事项将导致项目进度无法如期完成;
(2)预计建设进度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声明为不可抗力的情况的描述;
(3)所预计的可能超出建设进度日期的日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项目不利的影响;
(4)该方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
如果一方未向另一方发出上述通知,该方应承担另一方因其未发出此通知而可能导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和费用。
发出上述通知不应解除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包括该方根据本合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11.4.3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详细的建设进度计划,其中应列出计划实施工程的程序、关键性时间节点、建设进度计划目标、保障措施等,且列出的开工日和竣工日符合本合同第11.4.1条款列明的日期。
在确保工期的前提下,可按照自身设定的施工计划进行施工。乙方应保证其
资本金及项目的融资资金按该建设进度计划及时到位,以确保本项目按期完工。
11.4.4 建设进度报告
乙方应负责编制和上报月度、季度和年度进度报告,并提交一(1)式三(3)份书面报告给甲方。第一份月度、季度和年度进度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开工日起至开工日所在月、季、年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季、年均应在该月、季、年最后一天之后的十(10)日内提交月、季、年度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持续至竣工日止。
进度报告应详细说明如下事项:
(1)工程进度实际完成的百分比与计划完成的百分比的比较;
(2)预计本月完成的建设情况及预计建设时间;
(3)工程投资完成情况;
(4)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包含与进度计划的差异、原因分析及正在采取的纠正措施。
11.4.5 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建设进度将被顺延或修改:
(1)不可抗力事件;
(2)项目用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
(3)由于政府部门在受理乙方或甲方报批申请后违反适用法律的规定审批迟延而造成延误;
(d)由于任何一方违约而造成延误。
11.4.6 如同时满足了以下前提,一方可以在第11.4.5条款的事件发生后,要求延长进度日期:
(1)该方(下称“第一方”)在实际发生延误的七(7)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下称“第二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说明对相应的进度日期可能造成的影响;
(2)进度日期的实现实际已经被延误;
(3)第一方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减少延误。
如果第二方在收到书面要求后七(7)个工作日内对要求的延期未书面表示异议,则第二方将被视为对要求的延期已表示同意。第二方对延期要求的同意不解除第一方违约情况下其根据本合同第11.12.2条款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11.4.7 如果建设进度因第11.4.5条款和第11.4.6条款延长,则第5.1条款约定的本项目合作期应顺延,因乙方违约导致的除外。
11.5.1 乙方应遵守现场作业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适用法律。从任一项目开工日起至该项目竣工日止,乙方应提供:
(1)工程的围栏、照明、防护及看守;
(2)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便利和保护所必需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及围栏。
11.5.2 乙方应负责项目工程现场内的治安工作,负责阻止与项目工程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
11.5.3 乙方应将其作业限制在工程用地范围内,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证施工人员与设备处在现场和此类附加区域之内。
11.5.4 在本项目建设期内,乙方应使现场避免出现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妥善处置乙方的任何设备、材料等。乙方应及时从施工现场清除、运走任何残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11.5.5 乙方应保证施工现场处于甲方合理要求的清洁和安全状态。乙方应按适用法律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保护好施工区域内的一切管线。
11.5.6 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以及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
11.5.7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将对乙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和xx施工进行不定期检查,若发现乙方不符合要求,应及时书面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11.6.1 乙方若是具备相应施工能力、资质和项目经验的社会投资人,可直接提供施工承包服务,无需再进行二次招标。如乙方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应进行二次招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应满足17.1.5条款的要求,承包商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合同应采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制式合同,并报送甲方两份施工合同备案。
11.6.2 乙方应按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采购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一切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设备、系统。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选择有资质的机构作为本项目的设备、系统供应商。乙方具有生产某种设备的资质、能力,经甲方和有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乙方可以直接提供该种设备、系统。设备、系统的选用,应以符合运营服务标准及保证安全运营维护的基本前提条件。
11.6.3 如果从检查、审核或检验的结果看,任何项目设施、工程设备、材料或工艺存在缺陷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本合同的其他规定,乙方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项目设施、工程设备、材料或工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合同的规定。
11.6.4 乙方对承包人的责任
(1)乙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各项合同或协议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且包含使乙方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本合同的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乙方雇佣承包人不应解除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应对承包人及其雇员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本合同项下损失承担责任,并承担由于承包人及其雇员的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损失和赔偿。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保证满足项目建设需求的资金,并按照工程进度向承包人足额及时支付工程款,不得拖欠工程款。如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引起上访事件,由乙方负全责。
(3)乙方应加强对承包人工程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督促承包人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4)乙方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对施工分包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施工单位的违法分包行为。
本项目工程监理由项目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相应的监理费用按6.2条规定计入项目总投资。监理机构须按照适用法律对工程的质量、安全、xx施工、变更等方面以及变更等进行监理,甲方有权对监理机构的选择和监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对监理单位资质的设定、招标文件以及相关合同内容的进行审查,相应资质要求应满足17.1.4条款的要求。
11.8.1甲方提供数据
(1)甲方应将乙方所需的现场地质和水文条件、地下管线、环境方面等所有有关资料,提交给乙方,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所有资料准确、完整。此外,甲方在生效日后得到的所有此类资料,也应及时提交给乙方。
(2)乙方应负责核实所有此类资料,乙方在收到该文件资料三十(30)日内,针对该文件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实(核实资料产生的费用经甲方确认后计入项目总投资),并有权要求甲方严格按照11.8.1(1)条款补充和/或解释有关资料。在乙方充分了解并认可此类资料后,由此等资料不实或缺漏引起的责任及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
11.8.2不可预见的地表以下条件
除依照第11.8.1条款规定外,乙方应认真调查地表以下条件,充分考虑由此产生的对工期、费用的风险。在乙方充分了解并认可地表以下条件后,由此引起的责任及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
11.9.1进场路线
(1)对本项目乙方应被视为已知悉其选用的进场路线的适宜性与可用性,甲方不保证特定进场通路的适宜性和可用性。乙方应负责进场路线的维护,临时施工道路除外。
(2)甲方应将施工用水、用电、交通等施工必要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如由乙方负责接入,甲方负责协调,产生的费用经甲方确认后计入项目总投资。项目完工后,临时施工道路恢复原状产生的费用经甲方确认后计入项目总投资。
(3)因进场路线对乙方的使用要求不宜或不能持续使用而发生的费用及风险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不对由于任何进场路线的采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承担责任。
(5)甲方不对在修筑此类路线期间不宜或不能持续使用进场路线而引起的任何索赔承担责任。
11.9.2道路通行权与设施
乙方应提供为项目工程目的其自身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产生的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但须经甲方现场人员确认后生效,并按照本合同第13.1条款的规定考虑对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影响。
在建设期内,在工程现场发现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乙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职员、劳工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并及时通知甲方及其他相关单位,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按照第21.1条款规定进行一般补偿。
乙方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流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应协助乙方协调相关的政府部门,以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如因甲方过失、前期工作延迟完成或相关审批手续未及时批复等原因造成开工时间或建设期延误,甲方应将建设期相应顺延。
11.12.1经核实的地下管线等公共设施情况对设计功能及施工造成影响的,由甲方负责协调政府方进行重置、转移、修改的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项目总投资。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方对地下设施造成损坏的,乙方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并赔偿在损坏期间造成的损失。
11.12.2若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则乙方应向甲方赔偿造成的损失,同时向第三方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3.1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对项目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该等监督和检查应在乙方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进行。甲方应合理地提前通知乙方有关监督和检查的事宜,若通知后,乙方未能派代表参加,不影响上述监督和检查的效力。进入现场检查的甲方及其有关人员,应遵守乙方现场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服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若甲方及其有关人员不遵守现场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发生安全问题,由甲方自行承担。
11.13.2乙方及建设承包商应为甲方提供进入建设场地的便利条件,并对甲方就实施本合同项下监督和检查有关的合理要求予以必要协助。乙方应为甲方进
行监督检查提供检查所需的、与特定的检查目的相关的所有方案、设计、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11.13.3甲方应当自行承担进入工程建设场地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全部费用。
11.13.4甲方未监督、检验本项目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或甲方未通知乙方在项目建设、设备或材料采购方面严重违约不应视为甲方放弃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减免乙方在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
11.13.5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不影响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定职能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
11.13.6不符合质量/或安全要求
(1)本项目合作期内,如果项目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不符合国家及行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规定,甲方可以就此给予乙方书面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时间纠正缺陷;乙方应遵照执行,如有异议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三(3)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五(5)日内提出整改措施,报经甲方同意后进行整改和补救,并对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的增加和延误负责,该等费用不得计入项目投资,应当由乙方承担。
(2)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上述通知后五(5)个工作日内不能或拒绝纠正缺陷,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纠正上述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为此向甲方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如乙方拒绝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入项目场地进行纠正工作,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项下兑取一定金额,该金额无需征得乙方同意;若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入项目场地进行纠正工作,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支付其垫付的相应修理费用,在乙方延迟支付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兑取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相应款项。如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不足以支付前述修复费用的,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年结算服务费中扣除相应费用。
11.14.1乙方独立进行建设期和运营期的资金使用和财务核算。
11.14.2乙方的项目资本金和融资所得资金专门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及
维护等。
11.14.3本合同生效日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在高碑店市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高碑店市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甲方有权查看账户资金金额及使用情况,乙方应给予配合。
11.14.4乙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按时向项目公司银行账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该资金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
11.15.1劳动法
乙方应遵守适用法律规定,按时向职员和劳工合理支付报酬,以及保障他们享有适用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并应要求其全体雇员遵守与安全工作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
本项目工程计价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原则:
(1)本项目建安工程费包括施工图预算、合理变更、洽商等。
(2)施工图预算编制必须符合国家相应规范深度要求,并经过市政府或授权部门的评审批复。具体参照施工图预算评审时河北省现行定额和高碑店市市场价执行,相关不可变动的工程计价单价设定详见附件七:工程建设项目材料价格、人工价格调整原则。
(3)合理变更指的是施工期间较之施工图预算评审时发生的:国家、省级政策调整;
甲方提出的变更;
乙方提出经甲方确认的变更;规划调整;
材料市场价格上浮或下调超过5%的部分;不可抗力因素;
其他经甲方确认的事项。
本项目工程变更需经甲方书面认可方可实施。
11.17.2变更费用
在本项目建设期内,若本项目发生工程变更,则双方应在相关变更内容实施之前,就相应变更项目投资费用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实施。乙方私自变更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工程费用)应由乙方全部承担。
变更费用按现行的河北省计价依据计算。 11.17.3工期顺延或提前
因第5.2条款的工程变更致使项目建设期提前或延迟,则建设期相应调整,运营期保持不变。
11.17.4投资及财务统计报表
乙方负责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统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及项目汇报材料的编写工作,按规定负责上报相关部门,并抄报甲方。
11.17.5知识产权
(1)乙方应保证本项目建设工程所使用的专有技术、知识和经验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2)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当乙方用到某项非其所有的专利时,乙方应保证甲方有权合法使用该专利。
(3)乙方应保障并保持甲方免受由于乙方的工程施工或实施、设备的使用
以及工程的正确使用时产生与之有关的任何索赔引起的损害,当发生该条款引起的非因甲方主观原因造成的任何索赔责任由乙方承担。
11.18.1开工
在甲方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前提下,乙方应在建设进度计划中规定的开工日开工。乙方应按经甲方审定的建设进度计划的要求实施项目工程直至竣工验收。
11.18.2延误违约金
(1)由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项目竣工日延误,违约方须逐日向另一方支付按照违约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2)经书面通知后,违约方若对违约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异议的,应在通知中明确的期限内向另一方的指定账户支付上述违约金。
(3)违约方对违约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有异议的,应按照本合同规定解决争议。
(4)守约方获得第11.17.2条款规定的违约金的权利不应影响其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6)由于任何一方原因导致项目竣工日延误,则有关进度日期应适当延长, 违约方除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和向守约方支付延误违约金之外,违约方就该
(5)因第11.4.5(1)、11.4.5(2)条款造成的延误,任何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等延误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对守约方不再承担责任。
11.18.3暂停
甲方有权利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要求乙方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暂停期间,乙方应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若暂时停工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则建设进度计划予以顺延,同时甲方应支付乙方由此而产生的有关费用;若暂时停工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则建设进度计
划不予顺延,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金;若暂时停工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参照本合同不可抗力条款执行。
11.18.4复工
在收到继续施工的许可或指示后,乙方应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在工程或工程设备或材料中的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若此类暂时停工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此种修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若此类暂时停工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此种修复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19 工程质保期
工程质保期按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017年10月7日修订版)等相关规范执行。
乙方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甲方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11.20.2投入运营
(1)所有子项目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甲方书面确认的所有工程开始运营维护的日期为运营开始日。
(2)自运营开始日起,乙方有义务提供运营服务,并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应可行性缺口补助。
11.20.3验收未一次性通过,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完善,直至验收通过,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得计入项目总投资。
整改完成且通过验收,项目方可进入运营期。若乙方在整改完成后仍不达标的(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提取乙方提交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中的相应金额),乙方应继续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建设期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可用性服务费的前提。
11.20.4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对工程的验收并不免除乙方对本工程中的
建设缺陷所承担的义务或责任。 11.20.5竣工文件
乙方应按相关规定向甲方移交工程竣工资料。
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可以在满足提前运营的相关条件后,在本合同约定的预计运营开始日之前开始运营,具体日期由双方协商确定。
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有权对本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或竣工结(决)算审计,包括但不限于在建设期内政府方可以聘任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乙方应予以配合,审计机构应一次性提供所需资料清单。审计费用由项目公司负担计入项目总投资,审计范围主要包括对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实施与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审计,项目公司有义务对审计工作给予充分合作,提供必要的完整的审计过程中所需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竣工结(决)算以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计的结果为准。若因乙方工程资料提供的不及时、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的审计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11.23应急预案
11.23.1乙方应完善项目的建设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设立应急抢修队伍。当发生紧急事件时,乙方应严格执行应急预案,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轻事故对公众及相关单位的影响,协调相关单位进行抢修抢险,尽快恢复运行。
11.23.2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应协调相关政府部门给予必要的配合。
11.23.3出现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重大事故时,乙方必须及时、如实地向甲方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应当进行整改。
11.23.4甲方应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加强对乙方应对突发事件的指导,监督乙方完善和落实各类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且已超出乙方控制能力时,甲方可采取应急管制措施。
11.23.5乙方因自身以外的原因启动应急预案而增加的合理费用和支出,相关费用经甲方确认后纳入总投资。
11.234.1放弃
乙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建设。 11.24.2视为放弃
除第11.4.5(1)、(2)、(3)条款规定或甲方违约的情况外,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本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
(1)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项目全部或其部分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项目开工日之后六十(60)天内开始项目的建设。
(3)尽管有第11.4.5(1)、(2)、(3)条款或甲方违约事件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导致项目建设暂停,但在该等情况结束后,如项目仍然具备继续施工的条件,乙方未能在此后三十(30)日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4)乙方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项目运营开始日前停止工程建设或直接或通过施工承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因更换施工承包商导致撤走全部或大部分工作人员的除外,但该等更换应当自建设工程停工之日起七(7)日内完成。该情况非乙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5)由于乙方原因未根据建设进度计划的规定建设应当建设的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且迟延超过九十(90)日的,但甲乙双方另行达成一致的除外。
(6)未能在获得甲方书面确认的项目运营开始日后三十(30)日内开始提供运营维护服务。
11.24.3如果发生第11.4.5(1)、(2)、(3)条款规定的任何情形,而双
方未能就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达成一致,乙方可以提出放弃。
11.23.4除第11.23.2条款提及的情形,下述情况亦视为乙方放弃本项目:
(1)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完成融资交割,且在甲方提出要求的宽限期届满后三十(30)日内仍未完成。该情况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2)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支付前期费用,且在甲方提出要求后三十(30)日内仍未支付。
11.24.5如果乙方放弃或视为放弃项目的建设,甲方有权从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中兑取全部款项,并与乙方就在建工程及已建成的工程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 项目的运营维护
12.1.1项目的建设已经基本完工(除一些不影响运营的部分)并且已经达到满足项目目标的水平。
12.1.2项目运营所需的审批手续已经完成(包括项目相关的备案审批和竣工验收手续)。
12.1.3其他需要满足项目开始运营条件的测试和要求已经完成或具备。
开始运营维护时间为指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甲方书面确认的所有工程项目开始运营维护的日期。
12.3 运营维护责任
12.3.1 甲方的义务
(1)保证乙方在运营期内独立自主的合法经营。
(2)严格履行对乙方的各项监管职能,协助乙方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
(3)代表高碑店市政府授予并确保乙方经营权的持续性、稳定性、独占性
和完整性,确保乙方获得本项目范围以内的项目运营服务及付费。
(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同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将支付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列入跨年度财政预算报人大决议。
12.3.2 乙方的义务
(1)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自行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2)运营维护期内属质保期内发生的质量维修、恢复原状等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应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提交下一运营年维护计划,将其下一年度的运营维护、更新计划及成本预算书面通知甲方。
(4)在不损害上述一般原则的前提下,乙方应保证在整个运营期内:
a.始终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谨慎运营惯例、运营维护手册以及与项目设施有关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运营项目设施;
b.使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 c.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应符合适用法律和国家行业规范、标准。
12.4.1运营维护手册的编制
(1)在本项目运营开始日之前,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谨慎运营惯例及相关标准编制运营维护手册,并经甲方同意后遵照执行。
(2)运营维护手册应根据项目设施运营维护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并经甲方同意后遵照执行。乙方应当就修改的内容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十(10)个工作日内审查确认完毕。如果甲方对运营维护手册的修改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意见,则视为认可。
(3)甲方就运营维护手册的修改是否提出异议均不减轻或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或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亦不减轻或影响甲方依据本合同或适用法律对乙方所享有的权利。
12.4.2运营维护手册的内容:
(1)运营维护手册应包括日常维护服务计划、运营维护标准、人员安排、抢修抢险和应急预案、安全保护措施、检查验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日常巡查制度、质量控制体系和服务设施的经营计划和安排等。
(2)运营维护手册应列明正常运营所需的备品备件、消耗品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计划更新改造的设备明细。
12.4.3乙方基于运营维护手册的运营维护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保持整洁(不包括教室、师生宿舍、办公室、专业教室等室内区域)。
(2)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
(3)负责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4)组织制定应急预案,项目设施内发生险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抢修。
(5)为保障项目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2.5.1 公共安全
乙方应根据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防火的适用法律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保项目设施的安全运营。
12.5.2 信息安全
甲乙双方均不得对外提供涉及保密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
12.6.1自运营开始日起至合作期届满,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运营如下内容:
(1)物业维护。乙方在运营维护过程中,应当结合服务和管理工作需要,及时进行教育综合体的整体环境进行维护管理。
(2)设备维护。乙方应以不影响公共服务的正常供给为基本原则,做好项目设备与资产的折旧与更新工作,包括教育办公公共设施、宿舍生活设施、监控摄像头等设施,保证各项设备、硬件正常运转,以保障优质的服务。
(3)设备维护及更新。乙方应定期对本项目的运作状态进行评估,确保本项目始终满足教育综合体的服务要求,根据市场需求和政府的授权做好本项目的设备进行定期维护。
(4)对经营性项目的日常运营,包括但不限于食堂、超市、停车场、健身游泳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经营性场所的运营。
(5)安全性维护,本项目为教育综合体,为人口密集类场所,最终服务范围主要为高中生,所以一定要加强安全意识,定期组织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定期检测消防设施,预防出现设施失灵现象,确保学校的安全,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
12.6.2自运营开始日起至合作期限届满,乙方应确保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维护项目设施:
(1)适用法律;
(2)有关部门发布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运营管理制度以及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
(3)运营维护手册;
(4)本合同的规定;
(5)谨慎运营惯例。
12.6.3运营期内,适用法律做出修改或调整的,按照修改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12.6.4乙方对于项目的运营维护管理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承诺标准”)高于适用法律和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执行乙方标准。
12.6.5乙方应建立健全流程制度管理体系,从制度体系上保障运营维护质量。参照包括国标、行标、地方标准编制本项目的运营维护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本项目的日常运营维护以及应急处理、抢险、安全事故处理、消防保卫、
日常巡检等内容。
12.6.6乙方应按本合同及适用法律的规定配置与本项目规模相适应数量的有资质的专业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管理本项目,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保持本项目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12.6.7乙方应建立完善的巡视检查和消防安全制度,及时、准确地掌握项目设施的状况和有关数据,及时发现潜在的危险因素,提出有针对性的运营维护计划和措施,确保项目设施运营维护质量,做到防患于未然。
12.7.1乙方应完善项目的运营维护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设立应急抢修队伍。当发生紧急事件时,乙方应严格执行应急预案,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轻事故对公众及相关单位的影响,协调相关单位进行抢修抢险,尽快恢复运行。
12.7.2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应协调相关政府部门给予必要的配合。
12.7.3出现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重大事故时,乙方必须及时、如实地向甲方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应当进行整改。
12.7.4甲方应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加强对乙方应对突发事件的指导,监督乙方完善和落实各类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且已超出乙方控制能力时,甲方可采取应急管制措施。
12.7.5乙方因自身以外的原因启动应急预案而增加的合理费用和支出,相关费用经甲方确认后纳入运营维护成本。
12.8.1如乙方未能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合同履行运营维护义务,造成运营维护质量下降或发生安全事故,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责令乙方在限定期限内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纠正未履行运营维护义务的行为。
12.8.2如果乙方未在甲方依上款规定发出的整改通知确定的期限内采取必
要的措施纠正违约行为或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纠正违约行为,则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乙方应对此予以配合,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12.8.3就为采取上述纠正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甲方应向乙方开具账单和所发生费用的详细清单,如果乙方在收到该账单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未能全额支付账单所列金额,则甲方有权从运营维护保函中兑取相应款项以支付账单。运营维护保函金额不足的,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年结算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
12.8.1 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第三方行为或乙方严重违约事件导致需要采取暂停服务措施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上报相关政府部门,解释暂停服务的原因以及提出更正暂停服务的建议。乙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在发现或通知暂停服务后四十八(48)小时内恢复正常服务。
12.8.2 如果暂停服务时间预期超过四十八(48)小时,则乙方应考虑甲方关于处理暂停服务的建议或意见。
12.8.3 如果必要的更改措施预期需要超过四十八(48)小时,乙方应通知甲方,并应尽最大努力使得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
12.8.4 如果超过七十二(72)小时乙方仍未恢复服务,则甲方有权采取临时接管措施。
12.9.1 本项目合作期内,如因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以下后果的,甲方有权实施临时接管:
(1)因生产、运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事故,或者财务状况恶化,项目公司无法正常运行,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2)未经甲方允许,转让运营维护权的;
(3)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或者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严重影响公众利益
的;
(4)因转让项目公司股权而出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授权资格条件的;
(5)未经甲方允许,将项目设施和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或抵押的或将运营维护权予以质押的,经甲方要求后仍不予纠正的;
(6)擅自停工或停止运营维护的,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但因甲方逾期支付年结算服务费的除外;
(7)在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情况下,不服从政府统一指挥、调度的;
(8)适用法律规定甲方有权实施临时接管的其他行为。
12.9.2 甲方有权在决定临时接管之日起指定第三方临时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服务。临时接管期间乙方无权获得年结算服务费,并且此期间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12.9.3 乙方纠正引致临时接管的违约行为后,经乙方书面申请,甲方核定事实后,应当五(5)个工作日内,终止临时接管,恢复乙方的运营维护权。
12.9.4 临时接管持续超过六十(60)日,甲方有权按第17条款规定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乙方的运营维护权。
12.10.1 甲方有权检查乙方是否按规范建立了运营维护管理体系,包括管理制度、业务流程、作业规范、考核管理办法等。
12.10.2 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是否按运营维护手册配备了相应的人员、装备、备品备件、消耗品、专用工程及材料等。
12.10.3 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乙方的现场作业。
12.10.4 甲方有权授权代表(应在乙方备案)在任何时候进入项目场地及设施,以检查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情况,但甲方应尽量减少该等检查对项目设施运营和维护可能产生的干扰。甲方有权派代表随时检查乙方相关的运营维护记录及其他资料,监督运营维护计划实施情况,乙方应对此等检查和监督提供完全的
协助,并提供甲方所需的信息和资料。乙方应对甲方指定的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合理解答。
12.10.5 在本项目合作期内,甲方有权组织专家或外聘第三方机构对乙方项目设施的运营、管理、安全、维护服务情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原则上每一(1)年评估一次,特殊情况下(如项目实际情况与签订本项目合同时估计情况存在较大偏差)可以实施每年两(2)次评估,对问题予以处理或纠正。如果定期评估结果表明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提供的运营维护服务存在缺陷,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相应整改,若乙方未能改正或改正的效果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则甲方有权兑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
12.10.6 社会公众有权对本项目进行监督,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乙方提出意见。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要求,建立公众监督机制,依法公开披露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12.11.1定期报告
(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于本项目运营开始日起一(1)个月内向甲方呈报已进入运营期的项目第一个运营年运营维护计划,此后应于每个运营年11月30日前向甲方提交项目下一个运营年的运营维护计划。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运营维护计划提出合理修改建议,乙方应按照甲方提出的修改建议对前述计划进行修改。
(2)乙方应详细记录运营维护情况,且甲方有权查阅和复制上述资料。若乙方的上述记录可能包含商业秘密的,甲方应当予以保密。自本项目运营开始日后第二个运营月起,乙方应于每月十(10)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运营月的运营记录。最后一个运营月的运营记录应当在该运营月结束后的七(7)个工作日内提交。
(3)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
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费,并接受有关机关的检查监督,保证社会资本权益不受侵犯。
(4)每年5月30日之前,提交上一年度按适用法律和普遍认可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惯例编制的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5)每季度之后的十(10)日之前,提交上一个运营季度本项目的运营维护成本表。
(6)每个运营年结束后三十(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上一运营年的运营维护情况报告、运营维护成本表、年度工作总结。
(7)甲方为监督乙方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合理要求乙方出具有关乙方财务状况的其它资料。
12.11.2临时报告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供甲方备案,甲方应对乙方报告事项涉及的乙方商业秘密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1)乙方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确定或变更;
(2)乙方在本项目合作期内的任何形式的经营范围、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变更登记;
(3)发生影响项目运营维护的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4)与乙方有关的重大诉讼事项或群体性事件;
(5)其它可能会危害到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12.12运营的放弃
12.12.1放弃
乙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运营。
12.12.2视为放弃
(1)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项目全部或其部分项目运营,且不打算重新开始运
营。
(2)未能在获得甲方书面确认的项目运营开始日后三十(30)日内开始提供运
营维护服务。
(3)在项目运营期内项目公司无故连续停止项目运营维护10天(学校正常假期除外)或在接受甲方书面整改通知后不立即执行整改的。
12.12.3如果乙方放弃或视为放弃项目的运营,甲方有权从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中兑取全部款项,并与乙方就可用性付费差额及已完成的项目运营维护费用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可行性缺口补助程序
(1)本项目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回报机制。在经营性收入不足弥补乙方建设、运营成本时,收费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进行补贴,依此收回投资并获取合理回报。
(2)本项目的全部投资建设总成本需经财政预算评审。项目总投资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建设期利息、预备费等(详见附件八),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经竣工结算审计后予以确认,其他专业服务或前期费用支出,基于合理性评估,按支付凭证经审计后确认,最终以甲方确认的竣工决算审计为准。
(3)经营性收入收费来源为食堂、超市、停车场、建设游泳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经营性场所的运营收入,此数额由甲方协同财政部门年终审计确认。
2 年度运营维护服务费
率;
1 当年可用性服务费=TC* R *(1+R ) /【(1+R ) -1】;
N
N
1
1
1
(4)绩效付费部分根据乙方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可行性缺口补助将进行相应扣减。
(5)可行性缺口补助支出列入经人大审议的跨年度政府财政预算。
当年运营补贴数额=可用性服务费×70%+(可用性服务费×30%+年度运营维 护服务费)×绩效考核系数K -使用者付费
R1,9.7%,即招投标时乙方报出的中标投资回报率;
N,指本项目运维年限数,即12年; TC,指经审计确认的项目公司总投资;
按等额本息公式方式对政府各年可用性支出进行测算。
项目年度运维服务费=年度运营维护成本*(1+7.5%),7.5%为中标合理利润
年度运营维护成本包括中学(包括中学物业成本费+能源消耗成本费)、文
化素养配套场馆、社会主义价值观涵育基地运营维护发生的成本支出,以经财政审计的年度运营维护成本为准;
合理利润率指乙方报出的中标合理利润率,其中能源消耗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暖、气等能源消耗费用,该部分费用不考虑合理利润,其余成本均考虑合理 利润;
年度运营维护成本,按照项目公司年度实际发生值,由实施机构协同财政部门进行年终审计后确认。
③使用者付费主要包括中学的物业服务费,中学食堂、超市、停车场政府可抵减超额经营性净收益、文化素养配套内场馆的经营收入和出租收入。
其中中学物业服务费=中学物业成本费+能源消耗成本费,由中学向项目公司支付,中学需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和能源消耗费;
中学食堂、超市、停车场经营性收益,由学生、教职工和第三方使用者向项目公司支付。中学内食堂、超市以及停车场的收益按照政府可抵减超额净收益计算,社会资本自行承担,政府方不补偿该部分的亏损;
文化素养配套经营性收入包括游泳馆、科技馆、艺体教育中心以及青少年活动中心等经营性收入和出租收入;
使用者付费收入,按照实际发生额由实施机构协同财政部门年终审计确认。中学内食堂、超市以及停车场的经营采用包干制,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成
本支出。经营性净收益为中学内食堂、超市、停车场扣除成本及合理利润之外的净收益,此数额由实施机构协同财政部门年终审计确认,为了鼓励项目公司,提高运营效率,对超过合理利润部分的经营性净收益进行分成,详见13.3超额收益部分。
④K取值依据运营绩效考核分数取值,由甲方对其进行考核评分,评分结果影响政府补贴支出数额。详见附件二绩效考核办法和标准。
绩效考核体系主要包含建设期绩效考核指标和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指标以
及移交期绩效考核指标。 13.2.1建设期绩效考核
(1)建设期的运营考核应确保本项目基础设施能够按照要求的标准完成建造,满足使用者的具体功能需求。
(2)附件所述指标要求在未达成时,应进行质量缺陷的整改,整改完成且通过验收,项目方可进入运营期。若乙方在整改完成后仍不达标的,甲方可根据本合同规定提取乙方提交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中的相应金额。
(3)若国家、省、市出台具体考核办法或新的相关规定,则附表中与之不一致的或未作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以国家、省、市出台标准为准进行调整并执行。
13.2.2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
(1)甲方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对目标实现程度、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环境效果、公众满意度等进行评估,并编制绩效考评年报。
(2)常规考核在每年12月进行一次,在乙方向甲方提交年度运维情况报告后15日内进行,并应在30日内完成。甲方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乙方开始考核的时间。
(3)常规考核应针对附件所述指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与可用性服务费的支付挂钩,对于服务绩效未能达到绩效标准要求的,甲方将按公式减付可用性服务费及运维绩效服务费;对于乙方怠于或延误修复缺陷的,甲方可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提取乙方提交的运营维护保函中的相应金额。
(4)甲方可以随时自行考核乙方的运维服务绩效,如发现缺陷,则需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自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应在绩效考核要求的时间修复缺陷。
(5)临时考核发现的缺陷导致公众生活或其他相关部门受到严重影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甲方在常规绩效考核表对应项下扣减分数,考核表中无对应项的,按违约赔偿执行。
13.2.3移交期绩效考核
(1)乙方在项目移交阶段,要确保移交的资产处于正常可运转状况,
(2)移交期考核应根据附表所述指标进行考核,附表所述指标要求在未达到指标要求时,项乙方应进行整改完善,整改完成且通过验收后,项目方可进行移交。若乙方经过整改后仍未达标的,甲方可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提取移交维修保函中的相应金额。
13.2.4绩效考核指标详见附件二。
13.2.5在项目运营期及移交期内,甲方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征得乙方同意后,对绩效考核指标和标准进行调整;同时,乙方也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征得实施机构同意后,对绩效考核指标和标准进行调整,绩效考核办法经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后执行。
从鼓励乙方提高盈利能力并兼顾减轻政府补贴压力的角度考虑,在项目运营 期对中学的超额经营性项目收益采取超额累进分享机制,由乙方与甲方共享收益,详细分配表如下:
中学内经营性净收益项目收益分享表
序号 | 收益区间(万元) | 甲方分享 超额比例 | 示例 |
1 | 7.5%(中标合理利润率)<中学内经营性项目收益率 ≤10% | 0% | 无 |
2 | 10%<中学内经营性项目收益率≤15% | 75% | 假设当期收益率10%时,超出7.5%的部分,由甲方分享75%(用于抵减政 府补贴),其余由乙方自留。 |
3 | 15%<中学内经营性项目收益率≤20% | 80% | 假设当期收益率为15%时,7.5%-10%部分由甲方分享75%,超出10%的部分,由甲方分享80%(均用于抵减政 府补贴)。 |
4 | 20%<中学内经营性项目收益率 | 85% | 假设当期收益率20%时,7.5%-10%部分由甲方分享75%,10%-15%部分,由甲方分享80%,超出15%的部分,由甲方分享85%(均用于抵减政府补 贴)。 |
经营性项目收益率是以经政府审计的“经营利润表”中的中学内(经营收入
-经营成本)/经营收入为依据进行核算。
如果项目经营内容或经营方式发生改变,导致本项目各部分收益无法核算,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相关书面协议。
如因发现文物等不可预见的非乙方的原因导致项目竣工日延误的,双方协商共同对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量和结算服务费进行核算和确认。
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待项目建设完成后,根据审计后竣工决算金额具体确定。 人民银行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动时,启动可用性服务费调价机制,可用性服务费同比例同方向相应调整:
调整后投资回报率=调整前投资回报率-调价前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当年五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13.6.1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年结算服务费时,应扣除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计算的违约金金额。若年结算服务费金额不足以抵扣违约金,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保函中兑取不足部分。
13.6.2 根据本合同第16条款规定的不可抗力期间,甲方应免除乙方的违约金。甲方应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免除在第18条款规定的不可抗力期间的相应处罚。
13.7.1甲方应将年度财政补贴报送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列入跨年度财政预算。
13.7.2 乙方应在高碑店市开设项目公司银行基本账户,并于生效日后三十
(30)日内告知甲方该银行账户,作为可行性缺口补助支付账户。如需改变账户,应在账户变更前至少十(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13.7.3 乙方应将年度服务账单(附相关计算明细及甲方出具的绩效考核文件)报甲方审核,甲方审核确认无误后将该账单交至高碑店市财政局,高碑店市财政局据此账单将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拨付给甲方,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13.7.4 可行性缺口补助支付以完整的公历年(1月1日-12月31日)为支付周期,当年度可行性缺口补助费于次年度的一季度前完成支付。若项目进入运营期
(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或经政府批准项目验收使用的时间)在当年9月底前,则首年度经审核确认的可行性缺口补助付费在第二年度一季度前完成支付;若项目进入运营期(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或经政府批准项目验收使用的时间)在当年10月后,则首年与运营期第二年合并付费,在第三年度的一季度前完成支付。
13.7.5 每公历年结束后,乙方向甲方提交拨付上一年度可行性缺口补助申请,经政府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上一年度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审计结果后,甲方据此提交市政府申请拨付。
13.7.6 考虑到项目公司经营资金压力,当年六月三十日前,乙方可以申请预先支付当年度应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为不超过第13.1①条款中可用性服务费(项目总投资以等额本息方式支付的金额)的40%,完整公历年结束后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支付对预付部分进行相应扣除。乙方申请的可行性缺口补助预付金额须取得政府方同意,政府应在乙方提交申请后的 二 ( 2 )个月内完成支付。
13.7.7 若项目已达到可用性条件并进入运营期,因决算审计未完成,暂无法确定项目投资,先以本项目跟踪审计审定的暂定值为支付依据,待决算审计完成后,根据最终经政府认可的投资重新计算,并在次年支付时一次性补偿或扣减差额部分,差额部分不计取财务费用。
13.7.8 项目合作期最后一期运营维护费用在项目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完移交手续且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如有)后的四十( 40 )个工作日内支付。
13.8.1 甲方未按照第13.7条款规定向乙方支付款项,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延期付款违约金按违约利率计算,违约金计算期间应从到期应付之日起至乙方实际收到款项之日止。
13.8.2任何有争议的款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根据第23.2条款作出有约束力的诉讼结果,属到期应付的款项,付款方应支付给另一方,并从原到期应付之日起按违约利率计息;不属到期应付的,如付款方已经支付,则另一方应立即退返给付款方。
13.9.1 一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应汇入对方为此而通知指定机构或银行账户。乙方和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告知对方银行账号。
13.9.2 任何一方指定账户开户行的处所应在高碑店市范围内,一方如需改变账户,应至少提前十(10)个工作日通知对方。
13.9.3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应付款项,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13.10.1乙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13.10.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获得关于税收优惠的相关扶持政策。
数额。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争取各级各项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期申请的专项资金直 接抵扣项目建设投资,项目运营期申请的专项资金冲抵政府当年可行性缺口补助
第十四条 保险
14.1.1本项目合作期内,乙方在充分评估建设、运营维护风险后,根据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购买和维持相应的保险。乙方所投险种于建设期间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运输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财产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于运营期间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且乙方应要求施工承包单位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乙方购买保险后,应在签订保险协议十(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交甲方备案。甲方有权对项目保险提出合理建议。
14.1.2 在法律许可和保险公司能提供的服务范围内,乙方有权在和保险公司之间签署的保险协议中,将融资机构列为第一受益人。
14.1.3 乙方应确保所有保险单均注明保险公司在取消保险或对之进行重大改变之前至少三十(30)日书面通知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等保险单据。
14.1.4乙方承诺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同意向甲方提供购买保险的原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已获得保险单据及批单。
14.1.5 乙方应使甲方成为上述提及所有适当的保险项下的联名被保险人,且乙方应促使保险公司放弃在上述所有保险项下其可能拥有或获得的对甲方的任何及全部代位追偿权,而无论甲方是否为该等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
14.2.1 乙方按本合同的要求投保或获得购买保险证明,不得减轻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14.2.2 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本合同所要求的保险,甲方首先应书面要求乙方购买上述保险,在乙方接到上述书面通知三十(30)日内仍未购买该保险,
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自行购买上述保险,并有权从建设期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 保函中兑取相应金额,或在应付乙方的年结算服务费中扣除款项以支付保险费用。
14.2.3 乙方应向甲方及时通报保险公司的报告通知(如危险整改通知)并提交相应的副本,如果乙方未及时提供通知而造成保险单失效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合作期限届满的移交
运营期满后,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接收人无偿移交的本项目的所有权益。移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5.1.1 乙方维护得当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项目设施及其全部权利和权益,包括
(1)乙方在运营期内为项目设施的运营而购置和取得的资产、货物、无形资产等财产;
(2)所有尚未到期的可以转让的保证、保险和其它合同的利益;
(3)甲方或高碑店市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合理要求的其他物品与资料;
15.1.2 与本项目设施相关的设备、机器、装置、零部件、备品备件以及其他动产;
15.1.3 运营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技术和技术信息;
15.1.4 项目所有设备、设计、开发验收的各类技术图纸、规程、规范、资料、生产运行的有关图纸资料,包括运营维护手册、运营记录、移交记录以及设备寿命消耗及管理表;
15.1.5 乙方拥有的本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及使用权;
15.1.6 在项目运营期间获得的知识产权;
15.1.7 移交本项目所需的其他资料及文件。
15.2.1 权利方面的条件和标准
向接收人移交项目资产前,乙方应解除和清偿完毕项目资产下设置的所有债务、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物权,以及源自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的由乙方引起的其他性质的请求权。
15.2.2 技术方面的条件和标准
项目设施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技术、安全标准,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安全和环境标准,符合双方约定的其他移交标准并在移交后一年内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5.3.1 甲方与乙方应在移交日十二个月前会谈并商定移交项目资产清单和移交程序。
15.3.2 乙方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
15.3.3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双方在完成运营资产移交程序前,均应继续履行其合同项下的义务。
15.4.1项目合作期届满前的十二(12)个月作为过渡期,甲方和乙方各派三人应成立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负责人由甲方委派。若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移交委员会应在本合同提前终止后五(5)个工作日内成立。
15.4.2移交委员会成立后一(1)个月内应举行会谈并确定下列事宜的具体实施方案,乙方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委员会制定方案的参考:
(1)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
(2)最终恢复性大修计划;
(3)商定移交项目设施清单(包括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
(4)就移交向第三方进行公告的方式;
(5)移交程序的准备。
15.4.3无论本合同是否已经终止,在完成本项目设施移交程序前,乙方应按
照运营维护手册继续谨慎运营维护项目,甲方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15.4.4如甲方与乙方在移交过程中对于移交标准产生争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
15.4.5移交完成后,移交委员会应将本项目移交信息在高碑店市级报和高碑店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刊登,向社会公告。
15.5.1在项目移交日之前十二个(12)月内,乙方应对项目设施进行一次最后恢复性大修,但此大修应不迟于项目移交日前六(6)个月完成。大修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应于移交日前由移交委员会核准 。
15.5.2最后恢复性大修应包括:核查设备制造厂商的手册提出的标准项目;消除项目设施实际存在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设施设备等;检修、探伤、检测及易损易耗件更换等;甲方合理提出的其他检修项目。
15.5.3最后恢复性大修应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双方共同组织验收。验收标准应按照届时有效的适用法律执行,如果适用法律没有规定的,双方依据 x合同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恢复性大修费用经甲方确认后计入项目运营成本。如果乙方不能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甲方可以自行进行大修,由 乙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甲方有权兑取移交维修保函,以补偿甲方自行最终恢复性 大修所产生的费用。在此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发生的支出的详细记录。
15.6.1移交标准
(1)在项目移交日,乙方应保证项目的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管理、运营维护状况(正常损耗除外)、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符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所规定的安全、质量和环境等有关标准。
(2)乙方应确保项目合作期最后一年的绩效考核指标按照本合同要求达到
移交标准。
15.6.2设施设备的性能测试
(1)乙方应当在项目移交日前十(10)日内向甲方或其授权机构发出性能测试书面通知,邀请甲方或其授权机构在性能测试通知指定的日期参与项目设施的性能检测,如果甲方或其授权机构明确以书面方式谢绝该邀请,或者在性能测试通知指定的日期怠于答复,乙方可以在甲方或其授权机构缺席的情况下进行性能测试。
(2)乙方应确保所有项目设施状况良好,性能测试所得各项性能参数都能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15.6.3缺陷修复
(1)如发现存在缺陷、未能达到移交标准的,则乙方应及时修复。如乙方拒绝修复,则甲方有权全额兑取移交维修保函并不予支付本项目合作期最后一年的年结算服务费。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如果评定结果达到移交标准,聘请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评定结果未达到移交标准,则聘请费用由乙方承担。
(2)如果未能达到验收标准(含异议情形下,经第三方机构认定未能达到验收标准的),且乙方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三十(30)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复任何上述缺陷,则甲方可以自行修正,由乙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甲方应有权兑取移交维修保函以补偿修复上述缺陷的支出,但是需将发生的详细支出记录提交给乙方。如运营维护保函不足以支付前述修复缺陷支出的,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年结算服务费中扣除相应费用,如年结算服务费金额不足的,乙方应以现金形式予以补足。
15.7.1 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无偿移交项目正常维护需要的消耗性备件和事故修理备品备件。消耗性备件应根据运营维护手册确定。提供的事故抢修备品备件应与乙方向设备生产商购买设备时所获得的随机备品备件水平相同(水
平相同系指规格一致,且质量不低于、数量不少于随机配件)。
15.7.2 在项目移交日之前,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一份在移交范围之外的备 品备件清单。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以其可以从供应商处得到的同样优惠的价格提供,由甲方支付费用。
15.7.3在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足够三个月使用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相关费用计入运营维护成本。
在项目移交时,乙方应将项目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无偿转让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并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支付或退还上述移交之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乙方应在项目移交日将届时对应本项目使用的管理和维护项目设施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包括以任何许可方式取得的),全部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并确保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不会因使用这些技术或技术诀窍而遭受侵权索赔。如果上述技术和技术诀窍的使用权到本项目工程移交日已期满,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以不高于乙方取得此等技术和技术诀窍时所付出的代价取得这些技术和技术诀窍的使用权。
15.10.1 项目合作期结束的六(6)个月之前,乙方应提交一份当时乙方的雇员名单,包括每个雇员的资格、职位和收入的细节。乙方还应说明在该项目移交日之后这些雇员将可以被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聘用。
15.10.2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如需在项目移交日之前派驻人员进行培训或学
习的,应不迟于本项目移交日前六(6)个月向乙方说明情况,并提供及拟派驻人员名单及简历,乙方应免费负责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项目移交日之前,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和乙方将组织对上述人员进行考核,以确定乙方的培训目标是否完成。
15.10.3 乙方应允许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在合理情况下与这些雇员进行面谈和面试。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自主选择在项目移交日之后其愿意聘用的雇员,而无义务聘用全部或任何的乙方雇员。
15.10.4 如果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意聘用部分乙方雇员,乙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
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解除或终止其签订的、于移交日仍有效的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协议、供货协议和所有其他协议。甲方对于解除或终止协议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不负任何责任,同时乙方应确保甲方使之不为此受到损害。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乙方应于项目移交日之后六十(60)日内,自费从场地移走乙方雇员的个人用品以及与项目养护和运营维护无关的物品,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之后,可以移走并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在此情形下,甲方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移交维修保函中扣除上述费用。
15.13.1 移交后设施移交保证期为本项目移交日后十二(12)个月。移交保证期内,乙方须按国家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因接受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修复项目设施的任何部分在本项目合作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
并提供满足正常生产需要的技术咨询服务。
15.13.2 甲方发现任何上述缺陷或损坏后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必须最迟于移交保证期结束前通知乙方。收到该通知后,乙方应尽快自费修正缺陷或损坏。
15.13.3 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上述通知后合理的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正上述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为此向甲方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否则甲方有权从移交维修保函中兑取相应金额以补偿该等修理费用,不足部分乙方应以现金形式予以补足。
15.14.1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对于依据本条款所进行的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和转让项目有关的承包商的保险、保证、技术和供应协议,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或收购费用。
15.14.2 乙方和甲方应各自承担因移交和转让发生的费用和支出。甲方应自费获得所有的批准或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和转让所必需的行动,并且应支付与移交和转让有关的所有税费和类似的费用。如果乙方未按本条款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移交,甲方为此发生支出或遭受损失,甲方有权从移交维修保函中扣除。
15.15.1 自项目移交完成日起,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本项目的运营维护权即行终止,乙方无权取得自移交完成日起的可行性缺口补助。移交完成日之前由乙方发生的运营服务除外。
15.15.2 自项目移交完成日起,本项目的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其他相关权益均转移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
15.15.3 自项目移交完成日起,由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全面负责本项目的项目
设施的管理、养护和运营维护。
15.15.4 双方在本合同项下未履行完毕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应当继续履行。
15.15.5 双方于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之前发生及未付的债务不得移交。
第十六条 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本项目在全生命周期阶段可能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建设风险、运营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16.1.1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由于政治状况发生变化而给项目带来的风险,以及政府对项目的一些干预而产生的风险。良好的政治环境对项目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投资的机会成本对项目未来价值以及经济政治条件变化的不确定性极其敏感,这将影响到投资者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并且严重影响总体投资水平。
就本项目而言,政治风险主要包括:经营权收回、宏观经济变化、征收/公有化、审批延误、行政区域调整。其中经营权的回收、征收、行政区域调整主要由政府原因引起,对项目后续产生的影响,该部分风险主要由甲方承担;宏观经济变化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承担;审批延误由甲方原因导致的由甲方承担,由乙方原因导致的由乙方承担。
16.1.2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法律变更、第三方违约及合同文件冲突等,本项目的第三方违约的法律风险由乙方承担。
(1)法律变更
法律变更风险、本项目合同与政府签订的其他合同文件冲突,需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承担。
风险描述:法律变化对项目运营的任何必要变动、是否需对PPP项目合同的条款进行任何变更以适应法律变更、导致的任何收益损失、导致的项目成本变动等。
风险分担:高碑店市市政府不可控的法律变更风险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承担,
(风险承担比例为甲、乙方各50%)。高碑店市市政府可控的法律变更风险由甲
方承担。
(2)第三方违约
风险描述:本项目在合作期内所涉及的第三方很多,分包商、供应商的违约、破产等会影响到项目的施工进度、物资供应,重新选择分包商、供应商还会增加额外的交易成本。
风险分担:第三方违约的法律风险由乙方承担。
(3)合同文件冲突
风险描述:政府签订的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文件导致的与本合同的冲突。风险分担:由甲方自行承担。
16.1.3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包括征收、税费调整和行业标准、规范变更等风险,其中征收风险应甲方承担,税费调整和行业标准、规范变更风险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承担。
(1)税费调整
风险描述:税费调整指现行税费法规变化给项目带来的影响。
风险分担:因现行税费法规变化的风险应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承担(中学内经营性部分由乙方承担,其余由甲方承担)。
(2)行业标准、规范变更
风险描述:新行业标准的出台和技术规范的变更会对项目的运营成本、管理方式等造成影响。
风险分担:应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承担(风险承担比例为甲、乙方各50%),其中地方政策法规变更由甲方承担。
16.1.4财务投融资风险
乙方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乙方破产风险、未完成剩余融资、基准利率变化、市场利率变化风险、偿债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融资责任以及相关风险。
(1)融资失败
风险描述:乙方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以及对未来收益的预期设计不同的融资
方案,金融机构也会评估项目的未来现金流,考虑是否投资,如果项目不被金融机构看好,资金来源困难,乙方无法在融资期限内完成融资,就会面临被取消资格的风险。
风险分担:此类风险应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明确要求乙方完成融资工作的期限,并要求乙方做出融资能够完成的保证。
(2)市场利率变化
风险描述:市场利率变化、不同的融资方式和融资结构均会对项目的融资成本产生影响,如果乙方融资能力不强,金融市场条件不理想,很可能出现融资成本过高的风险。
风险分担:乙方负责项目全部的融资工作,此类风险与项目的融资结构直接相关,故由乙方承担。
(3)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支付风险
风险描述:甲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的风险。风险分担:由甲方承担。
(4)偿债风险/流动性风险
风险描述:偿债风险主要是指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风险分担:由xxxx。
(5)项目公司破产
风险描述:一般项目公司的对外债务主要来源于融资贷款、相关合同(建筑工程、原料采购、委托运营等),而收益来源主要是:政府补贴和使用者付费,项目公司的破产主要是因为资不抵债。同时,当项目公司以项目收益设立担保进行融资时,一旦出现公司解散清算,很可能导致项目公司资产无法清偿融资所带来的债务,进而导致项目公司破产。
风险分担:由xxxx。 16.1.5建设风险
建设风险指项目无法按时完工,成本超出预算或者建设质量达不到产出说明书的要求,主要包括:设计不当、工程技术风险、完工风险等。
(1)设计不当
风险描述:设计质量对项目的影响是全局性的,项目从勘察设计开始到竣工验收后投入运营,都有可能因设计不当造成损失。
风险分担:本项目规划设计、勘察设计是由乙方负责,将由乙方承担相应风险。
(2)承包商违约
主要由项目公司同第二层次合同体系各参与方的违约风险,合同发包主体为乙方,该部分风险由乙方承担。
(3)土地征拆交付
风险描述:主要包括用地征收、场地平整、相关手续办理等,通常项目前期由甲方主导负责。若上述程序不能及时有效的完成,将对项目进度产生较大影响。
风险分担:土地征拆交付由甲方负责,该部分风险由甲方承担。
(4)工程技术缺陷
风险描述:项目采用的技术,特别是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的先进性、可靠性,与项目方案不匹配或是存在技术缺陷,导致项目不能如期验收;或在运营中生产能力利用率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运营维护成本提高,质量达不到预期要求等。
风险分担:由xxxx。
(5)劳资/设备/材料的获取
风险描述:指工程项目建造所需的劳动力获取不及时或是熟练劳动力不足、相关设备获取不及时或是不能获取先进的设备、设备选型不配套、设备故障等,影响到建设进度的风险。此外,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供应方面,可能会因原材料断货、存在质量问题等也会影响到工程进度。
风险分担:与项目管理能力直接相关,此项风险属于乙方的权责范围,应由乙方承担。
(6)水电等基础设施配套
风险描述:基础设施配套主要包括项目用地红线外的道路、用水、用电、通讯、供暖、燃气等,以及项目场地的平整。配套条件不完善将直接影响项目的施工进度或会导致项目建成后不能发挥应有效益,从而带来风险。
风险分担:本项目用地红线外的配套道路、水、电、通讯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由甲方负责,应由甲方承担。
(7)劳工争端/罢工风险
风险描述:由于施工阶段管理工作不足或承包方资金紧张,会导致项目实施阶段引起劳工纠纷、罢工风险,从而造成建设工期拖延等风险。
风险分担:由xxxx。
(8)工程变更
风险描述:工程变更通常是由设计方案或设计范围的变更引起的,可能导致返工或额外的工程,造成成本增加。
风险分担:风险的分担应由提出设计变更方案一方来承担此项风险。若是因甲方的要求修改的设计变更,此项风险应由甲方承担,反之由乙方承担。
(9)建造/采购成本超支
风险描述: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乙方管理不善等都将导致项目的建设成本增加,资金使用效率下降。
风险分担:由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导致的建设成本超支,应由甲方承担;由xxxx导致的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建设成本超支,由乙方承担,故此类风险应由甲方和乙方按照成本超支原因各自进行承担。
(10)完工风险
风险描述:因项目无法完工、延期完工或者完工后无法达到预期运行标准的风险,主要包括成本超支、不能按时完工和中途停建等,该项风险对乙方意味着利息支出增加、机会成本的提高,直接影响项目收益。
风险分担:此项风险应由乙方承担。建议应该明确设计、建设过程中的定期进度、质量检查的期限和流程,以期适时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应该明确
延误事件发生后的应对方案。
(11)工地安全/环境保护
风险描述:项目的施工条件比较复杂,建设期间的施工安全事件是潜在于项目中的一个风险因素。项目建造过程中涉及到的环保问题主要是污水排放、污泥排放、扬尘排放、噪声排放以及恶臭气体排放等。
风险分担:此类风险应由过错方承担。原则上上述工作均由乙方负责,此项 风险由乙方承担;但如因甲方强制要求或甲方其他原因导致工地安全及环保问题,则应由甲方承担相应风险。
(12)考古文物保护
风险描述: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文物、化石、古迹或物品等属国家所有,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但会导致措施费的增加、工期延长甚至是设计方案的变更等。
风险分担:因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导致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甲方承担;发现后因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16.1.6运营风险
运营风险通常指由于物料成本、人工成本增加而造成的运营成本超支、服务质量不达标、安全管理风险等。
(1)工程/设施技术缺陷
风险描述: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技术标准或技术水平所限致使工程本身存在有技术性缺陷,或是随着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以及日常维护技术快速更新,导致项目中的技术缺陷,都会影响项目成本和收益。
风险分担:由xxxx。
(2)运营维护成本超支
风险描述:本项目运营期较长,期间投入的各种原材料、燃料、动力的需求量与人力成本、各种管理费取费标准都是变动的,再加之通货膨胀等经济因素,其运营成本上涨的幅度可能超出预测值。
风险分担: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承担(中学食堂、超市、停车场等部分由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