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测试环境管理。甲方负责提供乙方测试环境IP地址、测试账户和密码。该账户仅用于乙方的交易业务适应性测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甲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xxxxxxx0000xxxxxxxx0x
法定代表人: 戎志平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邮编:200122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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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编:
协议背景:甲方负责开发、维护各类系统接口,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业务接口、行情业务接口、结算数据文件接口、风控管理接口等,并允许软件开发方使用中金所系统接口。本协议用于管理软件开发方和中金所之间的中金所系统接口的授权使用、测试要求以及持续维护等方面的关系。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均已充分理解协议条款的含义,并保证以诚信、合作的态度履行本协议。
第一章 名词解释
第一条 中金所系统接口是指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所”)维护并运营的交易业务接口、行情业务接口、结算数据文件接口等,供经授权的软件开发方开发、测试和维护与这些接口关联的会员端系统。
第二条 会员端系统是指乙方使用中金所系统接口开发的,供会员使用的应用系统,主要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风控等业务。
第三条 交易业务适应性测试是指为了保障中金所远程交易的正常进行,规范会员端系统与中金所交易系统在进行远程交易和数据交换时的行为,验证会员端系统符合中金所的适应性要求,由中金所组织的针对会员端系统的综合测试。包括功能适应性测试、性能容量适应性测试、应急处理适应性测试、适应性回归测试以及其他监管要求测试等。
第四条 测试环境是指中金所负责准备和维护,供乙方进行会员端系统的交易业务适应性测试的模拟生产环境。
第五条 适应性回归测试是指甲方组织乙方的会员端系统新版本或新增会员端系统重新进行交易业务适应性测试。
第二章 协议目的
第七条 x协议规范甲乙双方在中金所系统接口及会员端系统对应接口的开发、测试、维护行为,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开发和测试会员端系统
第八条 访问测试环境。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中金所授权乙方使用测试环境,乙方不可转让该授权,一经发现,甲方可随时撤销该授权。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限内,乙方仅可使用本测试环境进行会员端系统的交易业务适应性测试。乙方负责确保和测试环境的连通性。
第九条 会员端系统开发、维护。乙方负责会员端系统的所有设计、开发和维护工作。
第十条 测试环境管理。甲方负责提供乙方测试环境IP地址、测试账户和密码。该账户仅用于乙方的交易业务适应性测试。
第十一条 测试支持。甲方提供专职服务团队的技术支持,业务或技术培训以及系统接口文档。乙方应当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与支持,保护甲方提供的所有设施,不得破坏甲方提供的测试环境、通讯网络、网站等设施。
第十二条 甲方的技术要求。乙方的会员端系统应满足甲方提出的所有技术要求。如甲方的接口要求有变化,乙方应及时更新会员端系统并要求客户更新会员端系统。
第十三条 监管要求。在整个协议期间,乙方应保证会员端系统及提供的服务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 接口授权。乙方通过甲方的交易业务适应性测试且得到甲方的认可后,可合法取得甲方赋予的“使用中金所系统接口开发相关的会员端系统”的授权。该授权不能转让或授予第三方使用。
第十五条 行情接口。乙方使用行情业务接口的范围仅限于乙方的会员端系统本身;未经甲方另行书面授权时,乙方不得将该行情用于或将行情转授权给第三方用于任何商业或非商业目的的行情及其分析发布。
第十六条 系统接口更新。本协议有期限内,甲方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系统接口或测试环境进行更新或变更,也可对交易业务适应性测试的测试项目和测试内容进行调整,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软件开发方。
第十七条 系统接口紧急更新。如因紧急监管要求等原因需要紧急更新甲方系统接口,乙方应及时积极配合落实。
第十八条 上线投产。乙方应当在新的会员端系统或会员端系统的新版本上线投产前5个工作日,通过甲方规定的交易业务适应性测试,取得甲方提供的通过适应性测试的书面证明。
第十九条 升级测试。当乙方升级会员端系统,或当中金所进行中金所系统接口升级时,乙方应当按测试指南进行相应的 “适应性回归测试”。通过测试后,可重新获得接口授权。
第二十条 业务支持。除交易业务适应性测试外,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并按期完成与甲方约定的其他各项开发、测试、维护以及综合保障等工作。乙方应当切实支持双方协商一致的甲xx业务的开展与推广。
第二十一条 协调沟通。甲方应明确针对会员端系统的服务支持团队的联系方式,确保该团队在工作时间内提供关于接口使用方法、适应性测试流程等咨询服务。甲方可以召开开发商联席会议,深入沟通具体事项。
第四章 信息登记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当自觉登记甲方要求的相关信息,并保证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登记信息发生变动后xxx在30个自然日内,向甲方通报并完成登记信息更新。如乙方30个自然日后仍未完成更新,甲方有权单方中止交易接口授权直至乙方重新完成接口适应性测试。因乙方提供的信息不准确、不真实,一经发现,甲方可以要求限期改正或直接中止授权。
第二十三条 如乙方发生合并、重组等,或其业务的任何实质部分的控制权改变或转移,不论这是通过出售股份或其他股本权益、出售资产、合并、综合或其他方式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名称变更等重大调整事项的,应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并进行接口适应性回归测试。乙方未通过适应性回归测试的,甲方有权直接中止交易接口授权直至乙方完成适应性回归测试。
第五章 知识产权
第二十四条 甲方合法拥有中金所系统接口的全部知识产权。甲方授权乙方合法合理使用中金所系统接口开发相关的会员端系统。乙方合法利用中金所系统接口所开发的会员端系统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
第二十五条 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或产品支持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若有第三方就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或产品支持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的,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甲方若因此而造成任何损失的,悉数由乙方对甲方进行赔偿。
第六章 监管合规
第二十六条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的系统接口清单参见附件,乙方只能通过甲方授权的方式使用甲方系统接口,乙方不得利用逆向工程修改交易接口,不可绕过或仿冒甲方的系统接口。
第二十七条 甲方可根据适用的行业技术管理指引、审计规范、检查细则等监管要求,配合行业监管机构或中金所统一组织的检查工作,对接口开发、测试和维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和验证。
第二十八条 甲方有权采用技术手段验证乙方按照要求使用中金所系统接口,并对乙方连接甲方系统接口的会员端系统进行监督与检查。乙方应配合落实甲方的技术验证要求和电子检查要求。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当同意甲方监控乙方使用系统接口,如果甲方合理认为乙方违反了本协议条款和条件, 甲方有权中止交易接口授权。
第三十条 甲方的电子检查跟踪可覆盖乙方的会员端系统中的下单、成交、查询、撤单等功能。乙方的会员端系统应保证1年以上的电子数据以便甲方进行检查,电子数据不得进行任何修改。
第三十一条 针对会员端系统变相直连等疑似异常或明显异常的情况,甲方可视严重程度要求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说明材料、接受甲方现场检查确认。情节严重的可立即中止系统接口的授权。
第七章 会员端系统的市场行为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要求会员端系统的使用客户遵守本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和条件。在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可向客户出示甲方发布的授权。
第三十三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乙方应向使用会员端系统的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第八章 保密性
第三十四条 协议双方应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获悉的对方秘密及商业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并不得将该等信息用于除本协议目的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五条 乙方承担对甲方系统接口文档内容、测试环境账户信息等涉密信息的保密义务,且仅能够将上述信息用于本协议项下规定用途,不得披露或转让给第三方使用。
第三十六条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登记的信息保密。
第三十七条 x协议终止后,双方应立即退还或销毁另一方的涉密信息与材料。
第三十八条 x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无效或者解除而解除。
第九章 有限责任声明
第三十九条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明确表示将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和规定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该违约事项严重,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或严重损害守约方利益的,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未通过适应性测试的会员端系统接入。
第四十一条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乙方严禁对甲方的系统接口进行反向工程、反汇编、重构、反编译、翻译、修改、复制、篡改及创造衍生品。
第四十二条 鉴于测试环境依赖于网络的特殊性,乙方同意甲方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变更、中断、或终止测试环境而无需通知乙方,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甲方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测试环境进行维护,如此类情况造成测试环境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甲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应尽可能事先告知。
第四十四条 除因甲方故意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乙方的直接损失或损害外,甲方及甲方的员工不以任何方式对乙方以及乙方客户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第四十五条 x协议经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期限二年。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一方提前30个自然日提出终止协议的书面申请,另一方予以书面同意的,双方可以终止本协议。
第四十七条 如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有任何变更、补充或修改,双方应以书面形式完成确认。
第四十八条 如任何一方实质性违反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且未在收到书面通知的10个自然日内纠正违反的行为,守约方可终止本协议。
第四十九条 如果乙方存在不遵守协议或交易所有关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交易所声誉等情况,或者乙方所开发的会员端系统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或中金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或者存在威胁甲方系统安全的缺陷,或者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甲方有权直接暂停或终止对乙方使用中金所系统接口的授权。若因此造成甲方任何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任何一方如发生合并、重组等,或其业务的任何实质部分的控制权改变或转移,不论这是通过出售股份或其他股本权益、出售资产、合并、综合或其他方式的,应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但不视作违约;如有需要,另一方可与合并、重组等之后的新单位重新签署协议。
第五十一条 如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协议,但须以书面方式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对方:
一方进入破产、撤销和清算程序,被解散或依法关闭;
一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出现了协议约定的或法定的解除协议事由。
除本协议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发生上述情况,应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对方作出书面通知,否则将被视作违约,另一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的规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二条 乙方的会员端系统通过交易业务适应性测试后,如无交易记录连续超过半年,甲方可直接终止本协议,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五十三条 双方协议一旦终止,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系统接口、测试环境,并按保密规定归还或销毁甲方的相关信息与材料。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四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不能克服或避免的不可抗力,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相关责任。
第五十五条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地采取合理的行为和适当的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对本协议的履行所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章 费用
第五十六条 甲方授权乙方免费合理使用中金所系统接口开发相关的会员端系统,但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保留随时对该授权进行收费的权利。若甲方欲对该授权进行收费,应与乙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加以约定。
第五十七条 甲方可根据自身业务或技术的开发,组织对乙方的培训,除培训课程以外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八条 如果协议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予以解决: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九条 如对任何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争议事项或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章 综合条款
第六十条 x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
第六十一条 x协议采用中文文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十二条 x协议期限届满后,如乙方需要继续获得甲方的系统接口授权,则应重新申请并进行交易业务适应性测试并签署协议。
如本协议附件中的条款或本协议签署之前所签署的任何文件与本协议的条款相冲突或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双方若有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中金所授权使用的系统接口xx
xx(xx): xx(xx):
xx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序号 |
接口名称 |
说明 |
1 |
交易业务接口 |
交易业务接口用于实时连通交易所前置系统和会员端系统,提供交易业务服务。 注:交易业务接口不提供行情业务服务,需要行情业务服务请使用行情服务接口。 |
2 |
行情业务接口 |
行情业务接口用于实时连通交易所前置系统和会员端系统,提供行情业务服务。 |
3
|
结算数据文件接口
|
结算数据文件接口用于会员端系统的结算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