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R(□加□减) 个基点确定(LPR,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个基点=0.01%,下同),具体以借款借据或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产生的 电子数据及凭证为准。借款期限内,借款利率不作调整。
信贷合同2024-017
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
合同号:
贷款人:
借款人:
保证人:
保证人:
保证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额度、期限和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借款人使用上述借款额度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上述期限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但在该期限内任何一时点上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借款额度。具体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和用途由借款借据或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产生的电子数据及凭证另行约定。
第二条 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采用单利方法计算,具体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涉及勾选项的,在选项前□打√)
(1)本合同借款利率以合同生效日前一自然日已公布的最近一期□1年期□5年期以上□其他
LPR(□加□减) 个基点确定(LPR,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个基点=0.01%,下同),具体以借款借据或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产生的电子数据及凭证为准。借款期限内,借款利率不作调整。
(2)本合同项下每笔借款的利率以□合同生效日□借款发放日前一自然日已公布的最近一期LPR加减基点确定,具体的LPR期限品种以及加减基点数以借款借据或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产生的电子数据及凭证为准。借款期限内,每笔借款的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作相应调整,且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
①单笔借款的借款利率不作调整,不分段计息。
②以 (□年□个月)为利率重定价周期,调整日为借款发放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调整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为调整日,调整日起以前一自然日已公布的最近一期本条第(2)款约定的期限品种的LPR为新的定价基准,加(减)基点不变。
(3)其他:
。
本合同项下借款按实际天数计息,借款利率的计算公式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第三条 还款方式:本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按 (月、季或年)付息,每 (月、季末月或年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但如借款借据或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产生的电子数据及凭证特别约定了当笔借款还款方式的,则当笔借款的还款方式依此约定。
第四条 借款人承诺:(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借款主体资格,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二)本人及家庭成员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及时向贷款人提供与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发放、支付和使用有关的文件和凭证等,且提供的资料、文件、数据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和有效;(四)配合贷款人进行支付管理,接受贷款人现场和非现场调查;(五)保证人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如出现停业、歇业、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合并(兼并或收购)或严重经营亏损等情形,有义务及时告知贷款人并根据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令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六)借款人与其关联方达成的所有交易都将本着诚信、公平且不直接或间接损害贷款人本合同项下利益的原则进行;(七)借款人在贷款人处有多笔债务的,贷款人可自主决定各笔债务清偿顺序;(八)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九)进行股权转让,以及进行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第五条 保证方式:保证人自愿为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各保证人间无论是同时或是分别提供保证,均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
第六条 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根据各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分别确定,各笔借款的保证期间自该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贷款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则视同借款期限届满。
第七条 保证担保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的费用。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第八条 保证人承诺:(一)向贷款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二)保证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四)保证担保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变动的情形;(五)借款期间发生承包、委托经营、托管、租赁、减少注册资本等,需一个月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措施或债务清偿方案;借款期间实行合资、兼并、合并、分立、转赠、股份制改造等,需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地或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在变更日一个月前书面告知贷款人。
第九条 特别约定:(一)本合同对应的某笔主债权债务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保证人同意对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若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提高了利率,保证人同意对因利率提高而增加的利息仍按本合同保证条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贷款人依法转让债权,保证人仍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合同贷款人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和/或物的担保,无论物的担保是由借款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当贷款人主张债权时,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和物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本合同保证人同意对本合同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1.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 %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2.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和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3.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在挪用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 %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二)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按违约金额、逾期罚息利率和违约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借款人理解并接受贷款人因受国家政策、宏观调控、监管要求等影响暂停借款人的提款请求。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即构成违约或风险事件:(一)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二)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三)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四)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五)不遵守本合同承诺事项;(六)未按期向贷款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七)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八)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九)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十)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十一)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十二)隐瞒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十三)发生偷(逃)税、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的;(十四)保证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且借款人无法追加适格担保的;(十五)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债务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或保证人发生上述第(一)(二)(四)(六)(九)(十一)(十三)(十五)违约情形或风险事件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按规定计收罚息和复息;2.停止发放贷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3.按约定从借款人、保证人在贷款人(包括同一法人主体所属的其他分支机构)处开立的账户中止付、扣划相应款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4.要求保证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5.提前解除本合同;6.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或保证人发生上述第(三)(五)(七)(八)(十)(十二)(十四)违约情形或风险事件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确保贷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的新的担保,或采取的措施未能确保贷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按规定计收罚息和复息;2.停止发放贷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3.按约定从借款人、保证人在贷款人(包括同一法人主体所属的其他分支机构)处开立的账户中止付、扣划相应款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4.要求保证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5.提前解除本合同;6.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第十二条 合同的履行:(一)本合同借款通过贷款人提供的业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发放,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时即视为履行了发放贷款之义务。(二)在上述业务平台及借款人账户通过密码验证的借款均视为借款人实施的操作。(三)具体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和用途以相应的借款借据或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产生的电子数据及凭证为准。(四)贷款人收回到期贷款本息或依约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可直接从借款人、保证人在贷款人(包括同一法人主体所属的其他分支机构)处开立的账户中止付、扣划相应款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
第十三条 信息使用
借款人、保证人同意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借款人、保证人的有关信息。借款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依法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依法设立的催收机构。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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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当事方均有权选择以下争议解决方式(在选项前□内打√):
□将该争议提交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 。
第十六条 其他
(一)本合同第一条中借款额度指最高借款本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限额,但如因本金计息、费用承担等原因而使债权超过该限额的部分仍在保证担保的范围。
(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或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产生的电子数据及凭证及其他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公证、保管、鉴定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四)本合同债务已经清偿,但这种清偿被有关法律文书确认为无效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五)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
(六)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按借款人、保证人的要求对各条款予以充分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在订立前均进行了充分磋商;借款人、保证人确认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七) 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借款人 借款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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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 贷款人: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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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或代理人) |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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