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 或本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二、除經理公司、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受益 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 任。三、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並應親自為之,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但經理公司行使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