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王勇祥 電子信箱 chaolong15614@gmail.com 聯絡人 宋瑞德 電子信箱 maxsungmaxsung@yahoo.com.tw 聯絡地址 桃園縣蘆竹鄉光明路二段一五一巷十號
清廉保證契約
立書人:採購方 造隆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甲方);供應商 (下稱乙方)。
茲因乙方將作為甲方之供應商,向甲方提供產品及服務,經雙方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 清廉保證:乙方保證絕無直接或間接給予或承諾給予(1)賄賂;或(2)傭金、禮金、抽成費、仲介費、回扣金、餽贈、有價證券、各種支付憑證、股權股份;或(3)以出借名義供占有使用財物;或(4)提供宴请、旅遊、娛樂、健身活動;或(5)其他任何不正當利益等方式,誘使甲方之相關董事、經理人、員工、代理人或代表與乙方訂定契約或達成交易或為任何不當之影響。xxxx簽訂本約之前有上述行為而於民國 105 年 6 月 30 日前向甲方忠實xx者,甲方同意拋棄對乙方所xx不法行為之法律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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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乙方承諾如有任何甲方之董事、經理人、員工、代理人或代表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乙方索取、要求或要求承諾甲乙雙方合同或交易明確約定之外的任何不正當之利益,乙方應立即依下列聯繫方式通知甲方:
三、 xxx有任何違反前述保證者,甲方可逕行終止與乙方的一切合約及交 易,且同時乙方給付甲方依合約或交易已付之價款總額的十倍作為懲罰性
違約金,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所受之罰金、甲方對第三人的賠償、律師費、訴訟費、調查費、公證費、取證費等)。對於前述懲罰性違約金或損害賠償之金額,甲方可逕自應付乙方之價款中抵扣。本條規定不因雙方之合約或交易之期滿、終止、解除而失其效力。
四、 保密義務
(1) 乙方因履行交易而知悉甲方之營業秘密者,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洩漏與第三人知悉。乙方應限制與履行交易有關之人員方得接觸營業秘密,且應與員工簽訂保密契約,限制員工不得洩漏營業秘密。
(2) 乙方如有洩漏甲方營業秘密之情形者,應賠償甲方之損害。五、 其他條款
(1) 甲方對本協議之任何條款所載權利不予主張時,該項作為或不作為不得解釋為其對該條款或對本協議其他條款所載權利之放棄。本協議任何條款所載權利之放棄,必須經甲方簽署否則不生放棄之效力。
(2) 任何依本協議所為之通知均應以書面為之,且須送達至雙方法定登記地
址。若法定登記地址有所改變,應互為通知。若改變方未為通知者,以他方所知的最後登記地址為準。
六、 本協議之解釋應以中華民國台灣之法律為準據法,任何由本協議所生或與本協議相關之爭議,雙方同意依誠信原則解決之;如有爭訟必要時,雙方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七、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據。
立合約書人:
甲 方:造隆股份有限公司負 責 人:xxx
地 址:桃園縣蘆竹鄉光明路二段一五一巷十號統一編號:22000216
乙 方:負 負 人:地 址: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