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2022 年 09 月
序号 | |
1 | 付款人:泗县教育体育局 |
2 | 付款条件:按中标合同食材单价和实际配送量 核算货款,乡镇学校以中心学校为单位,县直 学校到对应学校结算,按月结算,当月货款, 下个月 15 日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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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 )“合同”系指采购人、中标供应商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采购人、中标供应商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中标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价格。
(3 )“货物”系指中标供应商根据合同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中标供应商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运输
、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和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及其他类似的义务等。
2 .1 中标供应商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以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
3 .1 中标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
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中标供应商供应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1 中标供应商负责安排运输,运输费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5.2 运输部门出具运单的日期应视为货物交货日期。
5.3 中标供应商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中标供应商应对超交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6.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6.2 中标供应商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中标供应商应向采 购人提供下列单据,采购人按合同规定审核后签署验收单:
(1) 运输部门出具的有关收据;
(2) 发票;
(3) 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和数量证明书; (4) 装箱单;
(5) 验收证书。
7.1 中标供应商在交货时,应附上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或示意图。
8.1 中标供应商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的正品。中标供应商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后卖方承诺的 质量保证期内,中标供应商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负担。
8.2 根据当地商检局或有关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
,采购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8.3 免费质保期内,中标人应在接到招标人通知十二小时内到场保修(或),以排除故障,使设备或软件完全恢复正常使用。免费质保期结束后,中标人仍应对该系统提供及时、良好、完整的维护维修服务。设备或软件由于其本身的设计 缺陷或设备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任何故障或损坏,中标人必须及时维修或更换, 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8.4 如果中标供应商在收到通知后七天后没有弥补缺陷,采购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9.1 在发货前,中标供应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 最终检验。中标供应商检验的结果和详细要求应在质量证书中加以说明。
9.2 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 8 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采购人应报请当地 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并有权凭检验证书向中标供应商提出索赔。
10.1 根据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中标供应商提出索赔。
10.2 根据合同第 8 条和第 9 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中标供 应商对采购人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中标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下列 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 中标供应商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采购人,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 检验费、仓储费
、装卸费以及为保护拒收的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 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采购人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同意降低货物的价格。
(3) 用符合规定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中标供应商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采购人所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中标供应商应按合同第
8 条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0.3 如果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 20 天内,中标供应商未作答复,上述索 赔应视为已被中标供应商接受,如中标供应商未能在采购人提出索赔通知后 20 天内或采购人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 10.2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 决索赔事宜,采购人将从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
11.1 中标供应商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并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
11.2 如果中标供应商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违约金和/或终止合同。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中标供应商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采购人。采购人 在收到中标供应商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 货时间或终止合同。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中标供应商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 供服务
,供应商将缴纳违约金。违约金将从货款中扣除,违约金应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 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提供服 务合同价的 5%。一周按 7 天计算,不足 7 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 采购人应考虑终止合同。
13.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采购人、中标供应商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当地气象部门核定的五十年一遇的恶劣天气、 地震等。
13.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以传真、电报通知另一方, 并在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航寄给另一方。 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 120 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 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采购人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 均由采购人负担。
14.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中标供应商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中标供应商负担。
15.1 中标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通过 CA 登记的基本账户,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 2.5% 的履约保证金。
15.2 如中标供应商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6.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 60 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 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有关省、市 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仍得不到解决,则应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6.2 在仲裁和诉讼期间,合同应继续履行。
17.1 在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 采购人可向中标供应商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 如果中标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 中标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 20 天内,或经采购人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3) 如果中标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7.2 在采购人根据上述第 17.1 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采购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类似未交的货物,中标供应商应对采购人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部分负责,并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部分。
18.1 如果中标供应商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采购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 式通知中标供应商终止合同,终止该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采购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19.1 除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外,中标供应商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0.1 采购人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 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20.2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 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
20.3 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 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 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20.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 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 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 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20.5 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 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 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应商在履约过程 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1 .1 合同应在买卖双方和采购代理机构、交易中心签字、盖章,并在中标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21.2 本合同一式四份, 以中文书就,采购人、中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 各执一份,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21.3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标供应商 (乙方):安徽两淮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代理机构:x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通过x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决定将本项目采购合同授予乙方。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甲乙双方商定同意按如下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 合同条款及前附表;
(2) 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书和投标报价表;
(3) 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及数量详见“货物服务报价表”。
合同总金额为 (人民币) 8317765.00 元。大写:捌佰叁拾壹万柒仟柒佰陆拾xx整
付款条件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有明确规定。
本合同货物的交货地点在“货物服务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本合同经四方合法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并在采购人或交易中心收到中标供 应商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采购人 (甲方): 中标供应商 (乙方):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法人或法人 法人或法人
授权人 (签字): 授权人 (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2022 年 09 月 06 日 日期:2022 年 09 月 06日
采购代理机构: 见 证 方: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 中心负责人 (签字):
日期:2022 年 09 月 06 日 日期:2022 年 09 月 06日
合同特殊条款
项目编号:EP-SXCG2022099
签订地点:泗县教育体育局
签订时间:2022 年 09 月 06 日招标人 (甲方):泗县教育体育局
供应商 (乙方):安徽两淮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 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序号 | 产品名称 | 产地 | 单位 | 中标单价 | 总价( 元) | 交货期 | |
1 | 大米 |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双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 kg | 200850 | 4.9 | 984165.00 | 195 |
2 | 食用油(非转基因一级大豆油) | 山东香驰粮油有限公司 | L | 50212.5 | 11.8 | 592507.50 | 195 |
3 | 猪腿肉(去骨 ) | 大庆一口猪食品有限公司 | kg | 82400 | 25.00 | 2060000.00 | 80 |
4 | 鸡腿肉 (琵琶腿) | 秦皇岛正大有限公司 | kg | 61800 | 15.00 | 927000.00 | 40 |
5 | 猪排骨肉 | 大庆一口猪食品有限公司 | kg | 61800 | 30.00 | 1854000.00 | 40 |
6 | 牛肉 | 内蒙古东方万旗肉牛产业有限公司 | kg | 25235 | 55.00 | 1387925.00 | 35 |
7 | 鸡蛋 | 安徽省好念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kg | 60255 | 8.50 | 512167.50 | 195 |
捌佰叁拾壹万柒仟柒佰陆拾xx整 | 8317765.00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国发办 [2011]54 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1〕88 号);
3、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供应的范围为本包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见本合同供应学校分布表。
2、食品的内容为大米和食用植物油、猪肉、鸡腿肉、牛肉、鸡蛋等。
3、质量标准为国标合格。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强制性规定要求。
1 、米、食用油以按月分批次供应的方式为本合同范围内的学校供货,在 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原则上每月每个学校供货不得少于两次;肉类每天配送一次。 该批定点采购项目中标价为 8317765.00 元。
1.按合同价格和实际配送量核算货款;
2.小学以中心学校为单位,中学到对应学校结算,按月结算。
1、 甲方权利与义务
(1) 按照《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规定,加强 对乙方供应的粮油食品与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
(2) 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及时支付粮油食品供应费用;
(3) 及时接收乙方配送的食品,并做好储存、储藏及出库及加工工作;
(4) 签收泗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粮油食品供应清单,做到 供应一次签收一次;
(5) 及时向县学生营养办和乙方反馈食品的质量、标准、配送周期等供 应情况
;
(6) 按规定认真做好食品留样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
供应的质量和安全检测工作;
(7) 配合乙方做好粮油配送的其他工作。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 配送的食品必须是投标书中承诺的食品,必须保质保量,新鲜可口,必须把食品安全和供货安全放在第一位;
(2) 按投标书承诺的供货周期及时供货;
(3) 配送粮油食品所需的交通、储藏等设备、用具,必须保持清洁卫 生;
(4) 必须将食品配送到合同约定的村级及村级以上学校;
(5) 配合甲方做好粮油肉蛋等食品供应的其他工作。
1、 甲方责任
(1) 甲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履约责任,如有违反则应承 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 甲方膳食委员会有责任对供货企业供应的每一批次食品进行的监督、 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 有责任对乙方粮油、肉蛋类等食品配送的交通、储藏等工具、用具的 安全和卫生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乙方提出,并监督整改到位。
(4) 有责任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
,杜绝食源性疾患和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2、乙方责任
(1) 对供应的粮油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负全责,保证供应的粮油食 品质量达标、安全可靠、卫生清洁;
(2 ) 有责任按照甲、乙双方有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快速处理,并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3 ) 有责任按投标书的承诺按质按时配送食品,如有降低食品质量标准、延 时、减量、服务态度恶劣、随意变更供应方案、严重缺失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情 况,视为违约行为,将酌情扣除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与 乙方的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4) 乙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要及时向县学生营养办汇报,停止 乙方粮油食品供应资格并将其清退除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货名单,三年内不准从 事本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货,同时依法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
A、乙方签约人无故更换的;
B、掺杂使假,使用无证、过期、有害食品,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节严重 的; C、供应期间因食材问题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D、在履约期间,没有按约定供应食材的;
E、在县级组织的食品质量抽检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2022年 09 月 01 日---2023 年 06 月 30 日 (一学年)。(与学校教学时间同步,如在合同期限内遇政府政策性调整,业主有权无条件中止合同。)。
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合同总价 2.5 % 的履约保证金,采用保函形式,保单正本交于泗县教育体育局。
1、本项目招标文件。
2、本项目投标文件。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两份
乙方(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2022年09月06日 签约日期:2022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