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许经营项目名称:永嘉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改造提升工程(以下简称 “永嘉二期项目”或“本项目”),设计处理规模为 750 吨/日,主要焚烧工艺为机械炉排炉技术,经营模式为 BOT(即“建设-运营-移交”)。 ⚫ 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协议是在原 PPP 协议基础上根据经营模式的变更对部分条款相应做了调整和补充,不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不影响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进度。本项目的实施对公司 2020 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有利于提升公司未来盈利能力与经营业绩。
证券代码:601330 证券简称:绿色动力 公告编号:临 2020-040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特许经营项目名称:永嘉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改造提升工程(以下简称 “永嘉二期项目”或“本项目”),设计处理规模为 750 吨/日,主要焚烧工艺为机械炉排炉技术,经营模式为 BOT(即“建设-运营-移交”)。
⚫ 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协议是在原 PPP 协议基础上根据经营模式的变更对部分条款相应做了调整和补充,不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不影响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进度。本项目的实施对公司 2020 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有利于提升公司未来盈利能力与经营业绩。
⚫ 特别风险提示:本项目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热值较低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一、特许经营项目基本情况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政府授权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温州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0 日签署了《永嘉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改造提升工程 PPP 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由于后续政策调整等原因,本项目经营模式由 PP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变更为 BOT(即 “建设-运营-移交”)。经协商一致,双方对原协议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并于 2020 年6 月24 日重新签订了《永嘉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改造提升工程BOT 协议》
(以下简称“本协议”)。
公司将采用 BOT 模式建设和运营本项目,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为 30 年(含建设期 30 个月),自原协议正式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算。本项目设计处理规模为
750 吨/日,主要焚烧工艺为机械炉排炉技术。
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决策制度》,本次签署特许经营合同属董事会备案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亦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特许经营合同签署双方基本情况
(一)甲方: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永嘉县人民政府下属机构。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永嘉县人民政府授权签署本协议,公司与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乙方:温州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住所为浙江省永嘉县三江街道后江村永嘉县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指挥部内,法定代表人为xxx,经营范围为:生活垃圾及一般性工业垃圾无害化焚烧;利用焚烧垃圾产生的余热进行发电;利用炉渣生产环保建筑材料进行综合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亿元。
三、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设计处理规模为 750 吨/日,主要焚烧工艺为机械炉排炉技术。
(二)特许经营权:
1、乙方取得在现xxxxxxxxxxxxxxxx特许经营期内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的独家经营的权利。乙方对本项目所享有的特许权在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特许权之任何部分授予其他任何第三人。
2、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30 年(含建设期 30 个月),自原协议正式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算。如因政策处理原因导致前期工作时间超过半年,则时间可相应顺延。经双方协商,并在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行业规定情况下,可延长上述特许经营期。
(三)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协助乙方获得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必要的许可和批准,以便使乙方履行本协议义务。
2、在乙方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应不干预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除非是为保护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以及履行其法定职责的需要。
3、甲方应保证垃圾运输机构适当、适时履行垃圾运输与供应的义务,甲方对全县的垃圾运输与供应有调配的权利,在符合本协议及《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的前提下此权利不受乙方的限制。
4、无论是工程建设期还是项目运营与维护期,甲方若发现乙方的设计文件、设备、零件、施工计划、现场管理、调试方案、检测方法以及运营管理中存在偏差、遗漏、缺陷、不妥、延误等情况,甲方有权以适当的方式通知乙方,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配合乙方进行纠正或补救。
(四)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遵照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的项目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建筑施工和环境管理的有关规章,以及按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建设、运营、维护本项
目,使本项目满足规定的标准与要求,并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
2、乙方应接受永嘉县人民政府及其指定机构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对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进行的监督,并为永嘉县人民政府及其指定机构履行上述监督权利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永嘉县人民政府及其指定机构为实施监督,可以要求项目公司提供相关的资料。
3、在本项目的运营与维护期内,乙方将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规定,向甲方提供垃圾无害化处理服务,并向甲方收取垃圾处理服务费;同时向电力公司销售垃圾焚烧余热发电多余的电量并收取电费。
(五)垃圾的供应:
自本项目商业运行日起,甲方向一期工程及二期项目提供的全年(按 365天)垃圾保底量按 40.88 万吨计算(1,120 吨/日);无论每日接收多少吨垃圾,其中 700 吨垃圾(不足 700 吨按实际数量)按照一期工程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计算,其余垃圾数量按照二期项目垃圾处理费单价计算。
在确保甲方垃圾处理的前提下,乙方可以从xx拓展、收集垃圾,但均需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负责管理与结算。
(六)垃圾处理服务费:
在上网电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801 号)”文的前提下,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初始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为 95 元/吨。
(七)争议解决方式:
凡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有关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专家小组调解。若以上途径未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提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进入诉讼程序。
四、特许经营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x协议是在原 PPP 协议基础上根据经营模式做变更对部分条款相应做了调整和补充,不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不影响项目投资额和公司原定建设计划。本项目的实施,将扩大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规模,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本项目的实施而产生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以及业务依赖的情形。本项目对公司 2020 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未来盈利能力与经营业绩。
五、风险提示
x项目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热值较低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永嘉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改造提升工程 BOT 协议》特此公告。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