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
编制单位: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版次号:2021 第 2 版
风险提示:
本理财产品是净值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的本金与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条款和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
经甲方(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银理财”、“管理人”、“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管理人”)与乙方(以下简称“投资者”)双方平等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乙方购买甲方管理的理财产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 名词释义
本协议项下用词与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相关用词含义一致, 本协议另有说明的除外。
2. 销售机构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 负责本理财产品的销售。
3.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 1) 甲方应当履行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有效管理的义务。
( 2) 甲方应当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 3) 甲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4) 甲方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 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 理财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 5) 甲方应当遵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 不得在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投资者之间或者理财产品投资者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 6) 甲方应当选择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托管理财产品。
( 7) 在本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权限内, 甲方拥有管理和运用理财资金的权利, 并有权按照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相应费用、业绩报酬。
( 8) 由于投资管理或者获取投资标的的需要, 甲方有权决定以理财产品财产支付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投后管理费、项目推荐费、财务顾问费和《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等, 在实际发生时列支。
( 9) 甲方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全权负责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有权参加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相关的所有会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甲方应代表乙方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在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甲方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理财产品进行维权, 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等,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在实际发生时列支。
( 10 ) 甲方有权根据产品运作的需要选任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
( 11) 投资者特此同意并授权甲方及销售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使用投资者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或有权机关要求、理财业务需要等采集、处理及使用投资者身份、持有理财产品、理财产品交易等信息,以及在办理与理财产品相关事项需要的情况下向服务机构及其他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甲方及销售机构保证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 12 ) 甲方无义务对第三人支付本理财产品清算分配金额及相关权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3 ) 甲方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务所支出的理财产品费用及税费的, 对理财产品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14 ) 甲方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
( 15 ) 甲方有权调整本理财产品的认购或申购起点、单笔认购或申购上限等要素。
( 16 ) 甲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及销售文件的约定, 变更销售文件内容。
( 17 ) 如由于乙方授权指定账户发生资金余额不足、挂失、换卡、长期不动户等特殊情况或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或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导致认购或申购不成功, 以及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 有权机关要求甲方或销售机构配合对乙方理财产品份额、理财账户、授权指定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或扣划的, 甲方或销售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任何措施配合, 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或部分终止理财交易、停止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 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甲方或销售机构有权将此损失及费用从乙方的授权指定账户、理财本金及收益中扣除。
( 18 ) 销售机构为甲方的情形下, 甲方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向乙方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的收益分配并将对应资金划入乙方授权指定账户后, 即视为甲方已向乙方完成收益分配和资金的清算分配。销售机构非甲方的情形下, 甲方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向乙方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的收益分配并将对应资金划入销售机构账户后, 由销售机构向乙方授权指定账户划付对应资金。销售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 或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或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 由销售机构与投资者依法协商解决。
( 19 ) 甲方或销售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 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 20 ) 甲方在此特别披露: 若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担任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托管人、合作机构的, 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相应程序, 乙方认购或申购理财产品即视为同意该等安排。
( 21 ) 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4.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 1) 乙方应当保证其理财资金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 不存在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征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 保证可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 配合甲方或销售机构为识别合格投资者等目的进行的尽职调查。
( 2) 乙方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乙方将其自有资金用作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条款项下理财交易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院裁定或命令的要求。
( 3) 乙方保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协议。
( 4) 乙方应接受销售机构对其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的测评。( 个人投资者适用)
( 5) 乙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拥有和支配其财产以及继续进行其正在进行之业务的全部权力和授权。( 机构投资者适用)
( 6) 乙方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的各种情形。乙方按其投资金额在本理财协议中享有相应的权利, 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
( 7) 乙方保证, 乙方系符合监管规定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私募产品投资者适用)
( 8) 乙方保证其已知悉甲方并非乙方的投资顾问或其他顾问,乙方并未依赖于甲方和/或甲方的雇员、代理人或关联机构对其所作的任何xx( 不论口头或书面) 而决定投资于理财产品。
( 9) 乙方保证签署和履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其有权利签署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所述的义务, 并已为此采取一切所需的行为。
( 10 ) 乙方保证执行及交付任何文件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不会违反(i)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法令或法律限制,任何法院或其他政府机关所作出的适用于乙方或乙方任何资产的指令或判决; (ii) 对乙方或乙方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条款或其他法律文件。乙方应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按照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在授权指定账户存入足额的资金以确保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认购或申购金额。
( 11 ) 乙方应按要求确定授权指定账户,用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及理财收益、到期清算分配资金的分配。本协议终止前,乙方不得将授权指定账户销户。若发生因乙方注销授权指定账户造成理财产品无法正常分配的, 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 12 ) 本协议终止前, 乙方应保证其授权指定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乙方授权指定账户发生资金余额不足、挂失、换卡、长期不动户等特 殊情况或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或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导致认购或申购不成功, 以及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 有权机关要求 甲方或销售机构配合对乙方理财产品份额、理财账户、授权指定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或扣划的, 乙方应配合甲方或销售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采 取的任何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或部分终止理财交易、停止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 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或销售机构有权将此损失及费用从乙方的授权指定账户、理财本金及收益中扣除。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或销售机构对上述后果承担任何责 任。
( 13 ) 乙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如果有任何变更, 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销售机构并办理变更手续。如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或销售机构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 14 ) 乙方承诺, 不利用本理财业务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项下理财产品从事违法活动。
( 15 ) 乙方承诺, 未经产品管理人同意, 乙方不以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或产品说明书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为乙方和任何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担保或其他权益。
( 16 ) 乙方承诺, 未经产品管理人同意, 乙方不向任何第三人转让、赠与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或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利益、权益。
( 17 ) 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活动,积极配合甲方和销售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投资者身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并按甲方和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乙方保证其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和地区。甲方或销售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 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造成乙方损失的, 甲方不承担责任。
( 18 ) 乙方已充分知悉对应期次理财产品风险等级( 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 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自愿购买甲方管理的本理财产品,接受甲方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乙方已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已充分知悉本理财产品风险等级, 并确定以相应理财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 乙方承诺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由其自身承担。
( 19 ) 乙方对因购买、持有本理财产品而知悉的甲方及销售机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乙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甲方的保密信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20 ) 乙方承诺及时返还其在理财投资过程中取得的不当得利, xx在此授权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可直接从乙方开立在销售机构的任一账户中直接扣收不当得利部分而无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 乙方不提出任何异议。
( 21 ) 乙方通过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 在此特别同意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 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
( 22 ) 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5.产品认购或申购、赎回
( 1) 理财产品认购或申购: 参照《投资者权益须知》约定。
( 2) 理财产品认购或申购撤销申请: 乙方在理财产品募集期或开放期或投资冷静期( 私募产品适用) 内, 可以撤销理财产品相应的认购或申购申请。
( 3) 理财产品不成立: 若在募集期结束日, 本理财产品发行规模未能达到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的要求, 甲方有权决定本理财产品不成立,甲方将按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条款向乙方进行信息披露,销售机构及时解除对乙方授权指定账户中认购或申购资金的冻结或返还认购或申购资金。
( 4) 理财产品投资品种、投资起点金额、收益支付方式: 参照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约定。
( 5) 理财产品赎回资金支付: 在正常情况下, 甲方将按照本协议及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相关约定进行赎回资金划付。如果发生特殊情形, 造成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 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乙方提前支付、延迟支付或者分次支付, 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乙方披露支付方案。
6.产品的终止
若本理财产品未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则到期日/终止日即为名义到期日;若本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则到期日/终止日为提前终止权行使日;若本理财产品被延期终止,则到期日/终止日为延期终止日。
( 1) 理财产品提前终止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 如发生以下事项时, 南银理财可对本理财产品行使全部提前终止权:
i. 如因本理财产品资产运作模式、投资资产等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监管部门的要求等存在冲突导致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ii.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理财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iii.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iv. 遇有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收益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v. 因投资者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 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vi. 因管理人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vii. 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部分或全部提前偿付;
viii. 提前终止产品比维持产品运作更有利于保护产品持有人的权益;
ix. 南银理财合理认为应该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其他情况。
南银理财如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应根据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 2) 理财产品的延期终止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 如发生以下事项时, 南银理财有权推迟本理财产品终止日:
i. 产品到期日遇非工作日, 产品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ii. 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 导致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无法及时全部变现;
iii. 因资金在途等原因, 导致未能及时收回资金;
iv.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 导致管理人无法及时收回资金及/或进行理财资金清算分配的;
v. 理财产品资产涉及诉讼( 或仲裁) , 且预计诉讼( 或仲裁) 及执行程序于理财产品名义到期日尚未终结;
vi. 其他管理人认为需要延期的情形;
vii. 法律规定的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南银理财如推迟本理财产品到期日, 应根据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本理财产品不因投资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破产、解散等情形而终止。上述情况下, 投资者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的权利以及义务由其法定继承人、承继人、继受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以及继任管理人等承担。甲方以及销售机构有权要求或配合投资者的法定继承人、承继人、继受人或者指定受益人以及继任管理人等相关主体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7. 产品资产的清算
自本理财产品终止日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之间为本理财产品的清算期, 清算期不计算利息或投资收益。甲方将根据对应期次
《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将理财产品清算变现, 销售机构为甲方的情形下, 甲方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向乙方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的收益分配并将对应资金划入乙方授权指定账户后, 即视为甲方已向乙方完成收益分配和资金的清算分配; 销售机构非甲方的情形下, 甲方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向乙方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的收益分配并将对应资金划入销售机构账户后, 由销售机构向乙方授权指定账户划付对应资金。
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因清算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前,将依约定进行公告。因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等原因, 南银理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投资者提前支付、延迟支付或者分次支付, 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乙方披露支付方案。
8.特别提示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
( 1) 若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 甲方有权单方面对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相关销售文件进行修订, 并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在此同意, 修订后的销售文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 2) 若因市场情况等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护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或管理的需要,或基于甲方合理认定的其他情形,甲方有权单方面对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进行修订, 包括但不限于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或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等进行调整, 并进行信息披露。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可能开放赎回, 具体以管理人届时信息披露的内容为准。投资者不同意信息披露内容的,可在信息披露中约定的时间内赎回本理财产品。若投资者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赎回全部份额或继续办理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项下相关业务的, 视同其接受调整内容、放弃赎回权并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 3) 免责条款
i. 不合法。如果因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条例、规则、规定、裁决、命令或指令( 不论是现行或将来实施的) 而使得甲方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全部或部分成为不合法, 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向乙方发出通知提前终止受影响的理财产品, 在此情况下甲方无需对乙方因提前终止投资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ii. 不可抗力。如果甲方认为由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罢工、内战、战争、军事行动、任何种类的恐怖活动、暴动、公众示威或抗议; 新的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中国內地或全球金融外汇市场发生致使甲方无法进行货币兑换、划转等的异常变化; 任何政府机关或其他机关的行为( 不论是在法律上或是在事实上) 、法律、法规、条例、规则、规定、裁决、命令或指令( 包括国有化或对外限制、外汇管制) 、诉讼或威胁;因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财产品各方和/ 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断或者延迟;或任何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情况或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协议项下或与理财产品相关的支付义务, 甲方无需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尤其是, 当资金存放在任何销售机构、托管人或代理人处而他们因上述原因被禁止向甲方付款或履行义务时, 甲方亦无需向乙方负责。如果在一个支付日发生不可抗力( 不论该不可抗力是否持续整个当日) , 与理财产品有关的相关回报或赎回金额( 视情形而定) 的支付将由甲方按完全自行酌情决定顺延至紧临的下一个不存在不可抗力的工作日。乙方将不会因此而收到额外的收益或者补偿。
iii.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其交易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或甲方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 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反本约定行为的, 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乙方承担由此给xxxx的任何损失。
iv. 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理财业务不受销售机构存款保险机制或其他保障机制保障。
( 4) 赔偿及责任限制
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同时负有过错,则应由双方各自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双方承诺, 如果任何一方在协议项下作出错误的xx、保证或者违反任何xx、保证或其他协议约定而导致另一方发生任何损失、责任、支出或者被提出主张、诉讼或要求,违约方应向另一方作出赔偿。本条所述的赔偿并不排除违约方依据相关法律或协议约定而应承担的任何其他责任。特别地, 尽管乙方可能给予相反的指示, 如果甲方因需遵守适用法律、法规或规则( 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支付体系的规则和规定) 或遵守与其他银行、金融机构达成的业务交易协议而导致甲方延迟执行乙方指示或者未能执行乙方指示或使乙方产生任何责任、损失或支出,甲方无需负责。
( 5) 抵销
i. 除享有法律规定的或其他的抵销权利外, 甲方有权( 但无义务) 将乙方欠付甲方的任何债务( 不论是否已经到期、无论是否因协议而导致, 也不论债务的结算货币、付款地或登记处) 与甲方欠付乙方的任何债务( 不论是否已经到期、无论是否因协议而导致, 也不论债务的结算货币、付款地或登记处) 进行抵销, 而无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员。
ii. 为了对不同货币进行抵销, 甲方可在有关日期以甲方所选择适用的市场汇率将乙方的债务予以兑换。如果债务尚未确定, 则甲方可估计该债务的数额后进行抵销, 但甲方须在该债务得以确定时向乙方支付差额。
( 6) 弃权
如乙方违反协议的任何规定,甲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迟延或弃权,或甲方给予的其他放任或宽限,均不损害和影响甲方按协议可享有的权利、权力或救济的进一步行使或以其他方式行使该等权利、权力或救济。
( 7) 可分割性
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的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 不影响协议的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
( 8) 税收条款
以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税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相应执行最新政策。
9.争议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 1) 本协议书以纸质书面形式订立的情况下, 乙方为个人投资者的, 本协议自乙方签名、成功缴纳购买资金并经甲方系统确认购买份额后成立并生效;乙方为机构投资者的,本协议自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成功缴纳购买资金并经甲方系统确认购买份额后成立并生效。
本协议书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乙方应在电子渠道仔细阅读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全部知晓并充
分理解,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本协议自乙方成功缴纳购买资金并经甲方系统确认购买份额后成立并生效。电子渠道所生成和保留记载的相关电子数据及交易记录以及销售机构、托管机构、甲方制作或保留的相关电子及纸质单据、凭证、记录等相关资料,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 乙方无条件认可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和证据效力。
( 2) 乙方在办理理财产品的购买、赎回等交易后, 需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渠道查询相关交易的确认情况, 最终以甲方确认的产品购买金额、份额或赎回份额等作为《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生效或终止的依据。
( 3) 如乙方购买理财产品后, 又变更该笔认/申购的具体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变更、金额变更、授权指定账户变更、投资者信息变更等) , 则以双方最近一次交易达成的交易内容为准。
11.乙方声明
在签署本理财产品协议书以前, 甲方或销售机构已根据本理财产品协议书及有关交易文件的条款就乙方提出的疑问向乙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 乙方已认真阅读本理财产品协议条款及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并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认知且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乙方充分认识到投资本期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 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特此确认。
乙方授权甲方、销售机构于募集期或开放期或投资冷静期( 私募产品适用) 结束后从乙方授权指定账户扣划相应的认购或申购资金。对此甲方、销售机构无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或给予通知, 无需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乙方进行最后确认。对于风险较高或投资者单笔购买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 同样适用上述划款操作规则。
12.本协议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乙方签署本协议视为同时同意并确认了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相关条款。
个人投资者( 如适用) : 机构投资者( 如适用) :
投资者: ( 签名)
年月日
投资者: (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投资者权益须知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投资者:
理财产品在投资并获取收益的同时也存在投资风险。为了方便您办理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南银理财”或“ 管理人”)理财业务, 保护投资者( 以下简称“ 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请在投资本理财产品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本理财产品指由南银理财作为管理人发行, 并由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销售机构”) 销售的理财产品。第一条 理财产品购买流程说明
( 一)首次在销售机构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按销售机构的要求明确授权指定账户,用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及理财收益、到期清算分配资金的分配, 提供并确认正确的联系方式。
( 二)在销售机构购买理财产品的个人投资者应按销售机构的要求进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确认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低于本理财产品风险等级。
( 三) 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拟购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以下简称“ 销售文件”) , 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对应的: 《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
《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 理解并确认理财产品条款及产品风险。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提供的渠道自主决定是否购买理财产品, 确定购买金额, 完成交易申请, 并在确认份额后进行查询。
1、理财签约
个人投资者适用: 首次购买理财的个人投资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详见第二条) 和理财签约。
2、理财产品认/申购申请
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购买理财产品。在理财产品募集期/开放期销售时段内, 投资者可选择在代销机构电子渠道购买。
如投资者选择在代销机构提供的电子渠道( 手机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投资者需通过相关电子渠道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根据认购
/申购流程逐项点击确认进行购买, 认/申购结果以在该等电子渠道的查询结果为准。
3、理财产品认/ 申购申请撤销。投资者在理财产品认购期/募集期/开放期/投资冷静期( 私募产品适用) 内, 可以撤销理财产品相应的认/
申购申请。
4、理财产品提前终止、赎回/到期兑付和税收。
提前终止— 当理财产品发生全部提前终止时,南银理财和代销机构应当按照对应期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告知相应理财产品的提前终止事宜。
赎回/ 到期兑付— 南银理财和代销机构应当按照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相关约定, 将赎回兑付款项划入销售文件约定的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如果发生特殊情形,造成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南银理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投资者提前兑付、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 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投资者披露兑付方案。
第二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说明
( 一) 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说明
1.个人投资者首次通过销售机构购买理财产品时应根据销售机构的要求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2.个人投资者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根据销售机构的要求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的重新评估; 未进行持续风险评估的投资者不能再次购买理财产品。
3.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
( 1) 个人投资者在销售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 2) 填写销售机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 3) 生成相应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
( 4) 投资者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评级具体含义说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含义如下:
●特别提示:如个人投资者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销售机构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投资者风险类 型 | 风险类型含义描述 | 版) | |
谨慎型 | 属于可以承担低风险而作风谨慎类型的投资者。适合投资于以保本为主的投资工具, 但因此会牺牲 资本升值南机银会理。 财理财产品销售文件(2021 第 2 | ||
稳健型 | 属于可以承担低至中低风险类型的投资者。适合投资于能够权衡保本而亦有若干升值能力的投资工 具。 | ||
xx型 | 属于可以承担中等风险类型的投资者。适合投资于能够为您提供温和升值能力, 而投资价值有温和 波动的投资工具。 | ||
进取型 | 属于可以承担中等至中高风险类型的投资者。适合投资于能够为您提供升值能力, 而投资价值有波 动的投资工具。 | ||
激进型 | 属于可以承受高风险类型的投资者。适合投资于能够为您提供高升值能力而投资价值波动大的投资工具。最坏情况下, 您可能失去全部投资本金并需对您投资所导致的任何亏损承担责任。 |
( 二) 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说明
机构投资者请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认知、风险判断及其他因素综合考量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三条 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说明
由于理财产品的运行方式和投资范围等不同,其承担的风险程度各有不同,南银理财将其风险等级分为五级,分别为:PR1 级( 低风险)、
PR2 级( 中低风险) 、PR3 级( 中等风险) 、PR4 级( 中高风险) 、PR5 级( 高风险) 。
PR1 级( 低风险) : 管理人不承诺本金保障, 产品收益随投资表现变动, 产品存在极低的本金损失风险。 PR2 级( 中低风险) : 管理人不承诺本金保障, 产品收益随投资表现变动, 产品存在较低的本金损失风险。 PR3 级( 中等风险) : 管理人不承诺本金保障, 产品收益随投资表现变动, 产品存在一定的本金损失风险。 PR4 级( 中高风险) : 管理人不承诺本金保障, 产品收益随投资表现变动, 产品存在较高的本金损失风险。
PR5 级( 高风险):管理人不承诺本金保障,产品收益随投资表现变动,产品存在极高的本金损失风险,产品本金蒙受全部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本风险等级为南银理财风险评级结果,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您需充分认识投资风险, 谨慎投资。
第四条 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说明
【代理销售机构在开展代理销售业务前应对理财产品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投资比例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等级评估, 当南银理财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评估结果与代理销售机构不一致时, 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采用较高风险等级评估结果, 按较高的风险等级评估结果向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并推介理财产品, 确保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低于本理财产品风险等级。】
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 南银理财理财产品风险等级 | ||||||||||||||
低风险 (PR1) | 中低风险 (PR2) | 中等风险 (PR3) | 中高风险 (PR4) | 高风险 (PR5) | |||||||||||
谨慎型 | √ | × | × | × | × | ||||||||||
稳健型 | √ | √ | × | × | × | ||||||||||
xx型 | √ | √ | √ | × | × | ||||||||||
进取型 | √ | √ | √ | √ | × | ||||||||||
激进型 | √ | √ | √ | √ | √ |
备注: √代表可以购买; ×代表不能购买。第五条 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说明
南银理财按照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方式、渠道和频率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应密切关注与本理财产品有关的信息披露,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投资者预留在南银理财或销售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南银理财或销售机构。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南银理财或销售机构联系方式变更, 造成南银理财或销售机构在需要时无法联系投资者, 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六条 投资者信息保护
南银理财及销售机构承诺依法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防范投资者信息被不当采集、使用、传输和泄露,保护投资者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投资者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投资者若需针对产品的设计、成立、运作、到期清算或提前终止等事项进行投诉, 可与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联系,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及时接听、记录投资者的意见或建议, 并与投资者协商共同解决。
第八条 联系方式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 请投资者确保完全明白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投资者若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请向南银理财或销售机构各营业场所或营业网点咨询。联系方式分别如下:
( 一) 南银理财联系方式
( 二) 销售机构联系方式
xxxxxxxxxx 00 xxxxxxxx 0 x 00、00 x电话: 000-00000000
地址: xxxxxxxxxx XXX xxxxx 00 x中科金座大厦电话: 95186
仔细阅读提示
请投资者务必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
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 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 关注投资风险, 自主决定是否投资。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经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方”或“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投资者(下称“乙方”)协商一致,就乙方购买的对应期次理财产品投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重要提示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理财产品面临的风险详见对应期次《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和《理财产品说明书》的详细条款,乙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对应期次理财产品可能发生的风险。
本协议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乙方签署本协议(含电子渠道)视为已详细阅读过本协议及完整理财产品完整销售文件并且充分理解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各项条款和潜在风险,自愿购买本理财产品,同意、确认并遵守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及《投资者权益须知》等完整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的各项条款。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当履行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有效管理的义务。
2.按照法律法规及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权限内,甲方拥有管理和运用理财资金的权利。
3.甲方应当按照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向乙方分配收益。
4.甲方有权按照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相应费用。
5.由于投资管理或者获取投资标的的需要,甲方有权决定以理财产品财产支付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投后管理费、项目推荐费、财务顾问费和《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列支。
6.甲方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全权负责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有权参加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相关的所有会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甲方应代表乙方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在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甲方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理财产品进行维权,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在实际发生时列支。
7.甲方有权根据产品运作的需要选任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并确定合作模式等相关内容。
8.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
(1)若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甲方有权单方面对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
《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相关销售文件
进行修订,并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在此同意,修订后的销售文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2)若因市场情况等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护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或管理的需要,或基于甲方合理认定的其他情形,甲方有权单方面对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包括但不限于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或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等进行调整,并进行信息披露。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可能开放赎回,具体以管理人届时信息披露的内容为准。投资者不同意信息披露内容的,可在信息披露中约定的时间内赎回本理财产品。若投资者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赎回全部份额或继续办理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项下相关业务的,视同其接受调整内容、放弃赎回权并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9.投资者特此同意并授权甲方及销售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使用投资者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或有权机关要求、理财业务需要等采集、处理及使用投资者身份、持有理财产品、理财产品交易等信息,以及在办理与理财产品相关事项需要的情况下向服务机构及其他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甲方及销售机构保证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10.法律法规规定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它权利及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协议。
2.乙方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的各种情形。乙方按其购买金额在对应期次理财协议中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
3.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管理的理财产品,接受甲方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市场分析和预测
(如有)仅供参考,乙方据此做出的任何决策均出于乙方自身的判断,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已仔细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说明书》并清楚知晓其内容,接受并签署《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和本协议。
5.乙方已充分知悉对应期次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并确定以相应理财资金购买对应期次理财产品,乙方承诺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由其自身承担。
6.乙方应当保证其理财资金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存在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征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可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配合甲方或销售机构为识别合格投资者等目的进行的尽职调查。
7.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活动,积极配合甲方和销售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投资者身份及交
易背景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并按甲方和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乙方保证其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和地区。甲方或销售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8.乙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果有任何变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销售机构并办理变更手续。如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或销售机构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9.乙方通过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在此特别同意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
10.乙方对因购买、持有本理财产品而知悉的甲方及销售机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乙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甲方或销售机构的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法律法规规定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它权利及义务。三、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本协议书以纸质书面形式订立的情况下,乙方为个人投资者的,本协议自乙方签名、成功缴纳购买资金并经甲方系统确认购买份额后成立并生效;乙方为机构投资者的,本协议自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成功缴纳购买资金并经甲方系统确认购买份额后成立并生效。
(二)本协议书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乙方应在电子渠道仔细阅读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本协议自乙方成功缴纳购买资金并经甲方系统确认购买份额后成立并生效。
(三)乙方购买理财产品失败、甲方提前终止对应期次理财产品以及对应期次理财产品到期并结清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责条款
因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导致甲方无法或延后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以适当的方式通知乙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有关损失。由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非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投资者遗失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被盗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活动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各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及《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的内容为准。
请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认真阅读以上条款,尤其是加粗的条款。如果投资者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以下无正文)
个人投资者(如适用): 机构投资者(如适用):
个人投资者: (签名或盖章) 机构投资者: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
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本理财产品是开放式、固定收益类、公募、净值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以下或称为“投资者”)的本金与收益可能会蒙受全部或部分 损失,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您应仔细阅读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和《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下合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本理财产品信息及详细条款。
重要提示: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南银理财”、“理财产品管理人”、“产品管理人”或“管理人”)作为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将为投资者利益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资金,但不保证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您可能因市场变动或多种风险因素而损失全部本金且无法取得任何收益。本理财产品的任何业绩比较基准、过往业绩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您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南银理财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本理财产品最终收益率的实现将视市场情况等因素而定,您应该充分认识本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本着“充分了解风险,自主选择购买”的原则,谨慎决策,自主决定将合法所有的自有资金用于购买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构成管理人对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须谨慎!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您应随时关注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本风险揭示书列示的风险指理财产品项下可能涉及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第一条 理财产品共性风险提示和管控措施
(一)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根据当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理财产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如遇到国家宏观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影响理财产品的发行、管理、投资运作和清算分配等业务的正常进行,可能导致理财产品的收益降低或无法取得任何收益甚至本理财产品的本金遭受部分或全部损失,也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被宣告无效、撤销、解除或提前终止等。
(二)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收益来源于理财产品项下投资对象的回报。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可能因债务人违约或者其他原因在投资期限届满时不能足额变现,由此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如果发生投资对象信用违约事件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收益将根据基于其偿还比率测算出的投资资产价格予以确定,同时,本理财产品将保留向发生违约事件的发行主体或融资主体的追索权利,南银理财有权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若这些权利在未来得以实现,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投资者进行清偿。
(三)市场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指因市场各种风险因子变动,使得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价格发生波动,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理财产品投资不同类型的资产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理财产品投资债券等固定收益率资产将面临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风险;2.理财产品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将面临股票价格波动风险和股票发行人的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等风险;3.理财产品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可能面临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风险等。
(四)流动性风险:从理财产品资产配置的角度,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理财产品所配置资产缺乏流动性,使得理财期末或理财产品的开放期内(如有),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及时将资产变现或因资产变现而导致的额外资金成本增加,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从投资者自身的角度,流动性风险是指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的非开放日(如有)投资者不得赎回,在开放日(如有)可能因发生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限制赎回情况,导致投资者在需要资金时无法随时变现,当市场上出现更高收益的产品时,将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因此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五)交易对手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交易对手风险主要是指南银理财为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过程中,因交易对手交易失误、过错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六)利率、汇率及通货膨胀风险: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限内,金融市场利率、汇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对于债券等资产,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汇率等变化的影响,导致公允价值波动,从而导致产品单位净值下跌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同时,本理财产品存在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投资者实际收益为负的风险。
(七)抵质押物变现风险:本理财产品部分投资资产项下可能设定抵质押等担保品,如发生该部分投资资产项下相应义务人违约等情形时,将会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置,如抵质押物等不能变现或不能及时、足额变现或抵质押物的变现价值不足以覆盖该部分投资资产本金及投资收益,则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发生本理财产品净值下跌甚至本金损失的情况。
(八)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果本理财产品募集期限届满,因募集规模低于理财说明书约定的规模下限(如有)或其它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的情形,经南银理财合理判断难以按照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服务的,南银理财有权宣布(或通过销售机构通知)理财产品不成立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风险。
(九)延期分配风险:如因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受限导致未能正常买卖结算,或投资资产正常到期,投资资产相关发行人或融资主体未能及时偿付本息,所投资工具无法及时变现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时支付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则投资者面临理财产品期限延期、调整等风险。
(十)提前终止风险: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南银理财有权根据市场变化等情况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一旦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投资者可能面临再投资风险、本金和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十一)信息传递风险:是指由于投资者未能及时主动了解产品信息,或由于通信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而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做出合理决策,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的风险。
南银理财按照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约定,发布当期理财产品的运作、到期清算或提前终止等信息公告或报告。投资者应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及时查询相关信息,以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信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投资者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投资者预留在南银理财或销售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南银理财或销售机构。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南银理财或销售机构联系方式变更,造成南银理财或销售机构在需要时无法联系投资者,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二)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是指《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不可抗力或南银理财、销售机构、托管机构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对理财产品的成立、发行、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分配等事宜的正常进行,进而导致投资者蒙受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因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三)税收风险:南银理财暂不负责代扣代缴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所得收益应缴纳的各项税款。若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理财产品管理人应代扣代缴相关税款,南银理财有权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则投资者面临其取得的收益扣减相应税费的风险。此外,税收法规的执行及修订可能对本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等过程中需缴纳的相关税费产生影响,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造成本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下跌、本金损失的情况。
(十四)管理风险: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受产品管理人经验、技能、判断力、执行力等方面的限制,可能对产品的运作及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并因此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造成本理财产品净值下跌、本金损失。
(十五)操作风险:若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机构由于内部作业、人员管理及系统操作不当或失误,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
(十六)代销风险:本理财产品通过代销机构销售时,认购/申购时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由代销机构从投资者账户扣收并划付管理人,赎回时理财本金和理财收益相应款项由管理人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划付至代销机构,并由代销机构向投资者支付。如果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或代销机构未及时将投资者认购/申购资金划转至南银理财,将导致投资者无法完成认购/申购,因此造成的损失南银理财不承担责任。在赎回和产品终止清算时,南银理财将投资者应得资金划转至代销机构指定账户后,由代销机构将相应应得资金划转至投资者账户。若代销机构未及时进行划付,因此造成的损失南银理财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代销机构用于划付理财产品项下资金的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的,由代销机构与投资者依法协商解决。
(十七)未知价风险:净值型产品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产品认/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认/申购与赎回价格以“未知价原则”受理申请。“未知价原则”,即理财产品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提交时,适用的产品单位净值都是未知的,单位净值固定的产品除外。
(十八)关联交易风险:在合法合规且履行应履行的内、外部程序后,理财产品可能投资于管理人或托管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托管机构,同一股东或托管机构控股的机构,或者与管理人或托管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发行或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关联交易,本理财产品也可能通过管理人的关联方进行销售。上述各方在业务执行及实施上具有隔离机制,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上述各方将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进行业务操作,但仍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如果发生道德风险等情形将对投资者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条 本理财产品特定风险揭示 1.债券类资产投资风险
利率是影响债券类资产价格的重要因素,当利率上升时,债券类资产价格将下跌;当利率下降时,债券类资产的价格将上升。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可能面临因市场利率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或因债券发行人、担保人信用资质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或出现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违约行为,或因债券流通和转让较难等因素导致的投资本金及收益无法及时实现的风险。
2.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风险
本理财产品通过资产管理产品间接投资时,可能因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受托人/资产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或合同约定、未尽受托人/资产管理人职责或发生其他情形,造成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的财产损失,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资管管理产品可能出现因为某种原因而被提前终止的情况,由此可能会造成对本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的影响。因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无法对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投资决策,或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受托人/资产管理人不执行或不能及时、准确地执行本理财产品管理人的申赎等申请,或未经本理财产品同意将本理财产品交付的资金运用于违反相关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等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的财产损失等风险,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
本理财产品类型:开放式、固定收益类、公募。
本理财产品期限为 10 年(若本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则以实际到期日计算产品期限)。
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根据管理人内部风险评级,该产品风险等级为中低风险。管理人不承诺本金保障,产品收益随投资表现变动,产品存在较低的本金损失风险。
本风险等级为南银理财风险评级结果,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您需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适合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经销售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评定为适合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在首次通过销售机构购买理财产品时应根据销售机构的要求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若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理财产品,最不利情况下,投资组合内所有资产均发生以上所述的风险事件,且投资组合内所有资产均发生全额损失,则投资者赎回或到期收到款项为 0,即投资者面临全部本金的损失。为保证当期理财投资者权益而产生的费用由当期理财产品承担。
示例:如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本金为 1 万元,在理财产品资产组合项下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理财产品 1 万元本金将全部损失。
上述风险客观存在,敬请投资者予以充分关注!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购买本理 财产品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本风险揭示书及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等相关销售文件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购买本理财产品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声明:
1. 本投资者确认,本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为本投资者真实的意思表示,并认为该理财产品完全适合本投资者的投资目标、投资预期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本投资者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本投资者确认南银理财/销售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对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限制或排除本投资者权利、增加或加重本 投资者义务或责任以及有关免除或减轻南银理财责任或南银理财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本人予以说明,本投资者已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
2. 本投资者确认,将向本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真实提供信息,自主作出认购/申购/赎回等决定,自主承担投资风险。本投资者拒绝向销售机构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销售机构有权告知本投资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并有权拒绝向本投资者提供销售服务。
3. 本投资者确认,投资本理财产品的资金非贷款、发行债券等募集的非自有资金。
4. 本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已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且该评估结果具有效力。本投资者的风险评级结果为 (低、 中低、 中、 中高、 高)。如果影响本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本投资者将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本投资者自行承担。(仅由个人投资者 亲自填写)
5. 本投资者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风险揭示书及对应期次《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全部条款与内容,完全清楚理财产品购买流程、风险评估、产品评级含义、信息披露方式及渠道、南银理财及销售机构联系方式及投诉程 序等内容,充分了解履行上述文件的责任,具有识别及承担相关风险的能力,充分了解本理财产品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6. 南银理财和销售机构已就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向本投资者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本投资者已充分认识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并在已充分了解各项文件内容的基础上,完全由本投资者独立、自主、谨慎作出本次投资决策,并未依赖于南银理财和销售机构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之外的任何xx、说明、文件 或承诺,南银理财和销售机构的义务和责任以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明确记载的书面内容为准。
7. 如销售机构为管理人关联方的,本投资者认可此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形的存在并自愿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8. 以下划线部分,请投资者抄录确认:“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抄录:
个人投资者 | |
签名: 年 月 | 日 |
机构投资者 | |
xx(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
电子渠道 | |
如投资者通过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官方网站等)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本风险揭示书以数据电文形式订 | |
立, 投资者应在电子渠道仔细阅读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对风险揭示书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 | |
风险揭示书条款,投资者成功缴纳购买资金并经管理人系统确认购买份额后即视为投资者确认其符合本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并自愿承担投 | |
资风险。电子渠道所生成和保留记载的相关电子数据及交易记录以及南银理财、销售机构、托管机构制作或保留的相关电子 |
及纸质单据、凭证、记录等相关资料, 构成有效证明投资者与南银理财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 投资者无条件认可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和证据效力。
第一条 产品基本要素
理财产品说明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产品名称 | 南银理财珠联璧合日日聚宝现金管理类公募人民币理财产品 |
产品类型 | 开放式、固定收益类、公募、净值型 |
募集方式 | 公开募集 |
理财产品代码 | ZC108691944643 |
产品登记编码 | Z7003220000009(投资者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 xxx.xxxxxxxxxxx.xxx.xx 查询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
内部销售代码 | A 份额:A20002 B 份额:A22001 C 份额:A22002 D 份额:A22003 E 份额:A22004 F 份额:A22005 G 份额:A22006 H 份额:A22007 I 份额:A22008 J 份额:A22009 K 份额:A22010 注:本理财产品 A/B/C/D/E/F/G/H/I/J/K 份额针对不同的销售机构及客群进行销售,设置有 不同的销售费和管理费,具体客群划分标准以销售机构为准。 |
理财期限 | 10 年(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 |
销售区域 | 全国 |
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规模 | 产品规模上限为 1000 亿(因收益分配导致产品规模超过存续规模上限的除外) (管理人有权对上述规模上限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进行公告调整) |
单个投资者份额上限 | 本理财产品认购期不设置单个投资者份额上限,成立后单个投资者份额上限规则如下:单个个人投资者份额上限为 3 亿份(含收益分配的份额); 单个机构投资者份额上限为 3 亿份(含收益分配的份额); (因收益分配导致份额被动超过上述份额上限的除外)注: 1.该单个投资者份额上限管理人有权进行调整或取消,并在调整或取消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公告。 2.A 份额、K 份额无单个机构投资者份额上限;H 份额、I 份额无单个投资者份额上限。 3.当投资者发起的最近一笔申购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超过投资者份额上限 时,销售机构或管理人有权拒绝投资者该笔申购申请,投资者需重新进行资金安排。 |
风险等级 | 根据理财产品管理人对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估,本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为中低风险 (本风险等级为管理人内部风险评估结果,仅供参考)。 代销机构应当设置科学合理的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的方式和方法,对理财产品进行评级;该产品通过代销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销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发行对象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经销售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评定为适合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A 份额:A20002-所有销售机构的所有客户 B 份额:A22001-除南京银行以外的销售机构的所有客户 C 份额:A22002-网商银行的个人客户 D 份额:A22003-南京银行的机构客户 E 份额:A22004-南京银行的新客和新资金客户 F 份额:A22005-南京银行的 50 万起的个人客户 G 份额:A22006-百信银行、富民银行的所有客户 H 份额:A22007-南京银行的臻享个人客户 I 份额:A22008-南京银行的尊享个人客户 J 份额:A22009-九江银行的个人客户 K 份额:A22010-南银理财的所有客户 注:本理财产品 A/B/C/D/E/F/G/H/I/J/K 份额针对不同的销售机构及客群进行销售,设置有不同的销售费和管理费,具体客群划分标准以销售机构为准。 |
投资起点金额、递增金额 | A 份额、B 份额、K 份额: 个人投资者起点金额 1 元人民币,以 1 元的整数倍递增。 机构投资者起点金额 1 元人民币,以 1 元的整数倍递增。 C 份额、G 份额: 个人投资者起点金额 0.01 元人民币,以 0.01 元的整数倍递增。 机构投资者起点金额 0.01 元人民币,以 0.01 元的整数倍递增。 D 份额: 机构投资者起点金额 1 元人民币,以 1 元的整数倍递增。 E 份额: 个人投资者起点金额 1 元人民币,以 1 元的整数倍递增。 F 份额: 个人投资者起点金额 50 万元人民币,以 1 元的整数倍递增。 |
H 份额: 个人投资者起点金额 3000 万元人民币,以 1 元的整数倍递增。 I 份额: 个人投资者起点金额 1 亿元人民币,以 1 元的整数倍递增。 J 份额: 个人投资者起点金额 1 元人民币,以 0.01 元的整数倍递增。 后续在符合监管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对上述投资起点金额和递增金额进行调整,并在调整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代销机构可根据其销售需要对投资起点金额、递增金额进行重新设定,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购买本理财产品的,以该代销机构最终披露的投资起点金额、递增金额为准。 | ||
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上限 | 本理财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含已确认和待确认的份额)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50%,管理人有权拒绝导致投资者持有份额突破前述 50%比例限制的认申购申请。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 50%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 前,管理人不再接受该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的认申购申请。 | |
募集期 | 2019 年 10 月 16 日-2019 年 10 月 21 日(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缩短或延长募集期并提前或推迟成立,产品提前或推迟成立时管理人将调整相关日期并进行信息披露。) 代销机构可根据其销售需要在本募集期范围内对募集时间进行重新设定,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购买本理财产品的,以该代销机构最终披露的募集时间为准。 | |
认购时间 | 2019 年 10 月 16 日 8:30-2019 年 10 月 21 日 15:30 | |
认购确认日 | 同产品成立日 | |
产品成立日 | 2019 年 10 月 22 日 | |
产品存续期 | 2019 年 10 月 22 日-产品实际到期日(若本理财产品未被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则实际到期日即为名义到期日;若本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则实际到期日为提前终止权行使日或延期终止权行使日。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调整产品存续期,届时管理人 将调整相关日期并进行信息披露。) | |
名义到期日 | 2029 年 12 月 28 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管理人可结合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进行调整,并进行信息披露) | |
产品封闭期 | 本理财产品募集成立后封闭运作 30 天(2019 年 10 月 22 日-2019 年 11 月 21 日),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 注:产品成立后因开户等原因可能会导致短期内无法进行部分资产的投资运作,为减轻因此对投资者收益的影响,故设置封闭期。 | |
产品开放日 | 产品存续期间的每周一至周五,但不包括产品封闭期、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管理人、销售机构公告暂停开放的日期 | |
申购 |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受理日产品单位净值。(已扣除相关费用,申购份额按去尾法保留两位小数。在不发生本理财产品所提示的风险的前提下,本理财产品申购时每份额的面值为 1元,即申购受理日产品单位净值=1 元/份。) 申购份额确认后可进行赎回操作。封闭期结束后具体申购规则如下: A/B/D/E/F/G/H/I/K 份额:产品开放日 15:30 前的申购于下一产品开放日确认,其他时间的申购于申购受理日后下一产品开放日确认。 C 份额:产品开放日 15:00(不含)前的申购于下一产品开放日确认,其他时间的申购于申购受理日后下一产品开放日确认。具体申购确认时间以投资者与代销机构约定为准。 J 份额:产品开放日 15:00(含)前的申购于下一产品开放日确认,其他时间的申购于申购受理日后下一产品开放日确认。具体申购确认时间以投资者与代销机构约定为准。 代销机构可根据其销售需要重新设定申购时间,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购买本理财产品的,以该代销机构最终披露的申购时间和规则为准,但需当日受理的申购申请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当日 15:30。 注:系统批处理时间无法进行任何操作,届时系统将相应提示,系统批处理时间预计在 0:00至 3:00 之间,如遇特殊情况延迟,敬请投资者注意。 | |
赎回 |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受理日产品单位净值。(已扣除相关费用,赎回金额按去尾法保留两位小数。在不发生本理财产品所提示的风险的前提下,本理财产品赎回时每份额的面值为 1 |
申购时间 | 申购受理日 | 申购确认日/收益起始日 |
A/B/D/E/F/G/H/I/K 份额:产品开放日:0:00-15:30 (含) | 当日 | 申购受理日下一产品开放日 |
C 份额:产品开放日: 0:00-15:00(不含) | ||
J 份额:产品开放日: 0:00-15:00(含) | ||
A/B/D/E/F/G/H/I/K 份额:产品开放日:15:30(不含) -24:00 | 下一产品开放日 | |
C 份额:产品开放日: 15:00(含)-24:00 | ||
J 份额:产品开放日: 15:00(不含)-24:00 | ||
非产品开放日 |
元,即赎回受理日产品单位净值=1 元/份。)封闭期结束后具体赎回规则如下: A/B/D/E/F/G/H/I/K 份额:产品开放日 15:30 前的赎回于下一产品开放日确认,其他时间的赎回于赎回受理日后下一产品开放日确认。赎回资金将于赎回确认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到账。 C 份额:产品开放日 15:00(不含)前的赎回于下一产品开放日确认,其他时间的赎回于赎回受理日后下一产品开放日确认。 J 份额:产品开放日 15:00(含)前的赎回于下一产品开放日确认,其他时间的赎回于赎回受理日后下一产品开放日确认。 具体赎回确认及到账时间以投资者与代销机构的约定为准。 代销机构可根据其销售需要重新设定赎回时间,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购买本理财产品的,以该代销机构最终披露的赎回时间和规则为准,但需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当日 15:30。 注: 1.系统批处理时间无法进行任何操作,届时系统将相应提示,系统批处理时间预计在 0:00至 3:00 之间,如遇特殊情况延迟,敬请投资者注意; 2.赎回确认日当日起赎回份额不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遇巨额赎回及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按相应条款处理)。 3.管理人有权设置并调整单个投资者赎回限制,并在设置或调整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公告; 4.单个投资者赎回的份额在赎回受理日仍参与产品运作,产生的当日收益将结转份额,并计入下一工作日的投资者份额中,而不会随该赎回份额对应的赎回款项一并到账; 5.赎回确认日至资金到账日间赎回款项不计收益也不计息。 | ||
快速赎回 | 1.快速赎回增值服务是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的产品份额赎回款项快速到账的增值服务,非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法定义务。 2.每个自然日 0:00-24:00(包括节假日,但另行公告通知暂停快速赎回增值服务的自然日除外),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提交快速赎回增值服务申请,申请提交后不可撤销。 3.本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提供的快速赎回增值服务具体以销售机构与投资者约定的为准。 4.投资者申请快速赎回增值服务成功后,投资者不享受自申请成功之日(含)起快速赎回理财份额对应的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 5.快速赎回增值服务申请额度: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渠道持有的单只产品单个自然日的赎回金额不超过 1 万元。各个销售机构快速赎回增值服务上线时间及快速赎回增值服务申请额度以销售机构提供的为准。 注: 1.不同销售机构提供的快速赎回增值服务总额度不同,当单个销售机构快速赎回增值服务总额度使用完毕时,投资者可能无法在该销售机构销售渠道申请快速赎回增值服务。 2.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可根据产品实际运作情况和监管规定调整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渠道持 有的单只产品单个自然日的赎回金额、设置或调整单个投资者累计快速赎回额度和快赎笔数,并在设置或调整前至少 3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3.本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提供的快速赎回增值服务暂不收取手续费,若销售机构对快速赎回增值服务收取或后续调整手续费,则将在收取或调整前至少 3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若投资者不同意销售机构收取或调整手续费,有权选择不使用快速赎回增值服务。若投资者在公告后继续使用快速赎回增值服务的,视为投资者同意销售机构收取或调整手续费。 4.投资者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支持快速赎回的销售机构,使用快速赎回增值服务。 5.快速赎回不同于普通赎回,暂不适用于巨额赎回的约定,敬请投资者注意。 | |
产品到期资金到账日 | 到期资金将于实际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实际到期日后至投资者收益划到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之前不计任何收益。 | |
收益分配方式 | 1.“每日计算、按日分配”。本理财产品根据每日理财产品运作收益情况,以每万份理财产品份额已实现净收益(该净收益已扣除本理财产品税费,下同)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 当日净收益并分配。 |
赎回时间 | 赎回受理日 | 赎回确认日 | 资金到账日 |
A/B/D/E/F/G/H/I/K 份额: 产品开放日:0:00-15:30(含) | 当日 | 赎回受理日下一产品开放日 | 赎回确认日后三个 工作日内 |
C 份额:产品开放日: 0:00-15:00(不含) | |||
J 份额:产品开放日: 0:00-15:00(含) | |||
A/B/D/E/F/G/H/I/K 份额:产品开放日: 15:30(不含)-24:00 | 下一产品开放日 | ||
C 份额:产品开放日: 15:00(含)-24:00 | |||
J 份额:产品开放日: 15:00(不含)-24:00 | |||
非产品开放日 |
2.“每日分红转份额,份额红利再投资”。本理财产品每日进行净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净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净收益转理财产品份额再投资方式,当日净收益结转的份额计入下一 工作日投资者份额中,投资者可通过赎回理财产品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 ||
结转规则 | 1.每日净收益结转份额。 2.每日结转份额数=投资者当日持有产品份额余额÷10000×当日产品万份收益÷1 元/份,结转份额数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法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单个投资者保留份额较低时,受去尾法的影响,投资者持有份额可能无法获得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 3.若当日净收益大于 0,则增加投资者理财产品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则保持投资者理财产品份额不变;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当日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 0, 则相应缩减投资者理财产品份额,在此种情况下,可能出现投资者发起赎回的份额和实际赎回的份额不一致的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 | |
收益计算公式 | 当日理财产品每万份收益=当日理财产品净收益÷当日理财产品总份额×10000;万份收益采用去尾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4 位。 投资者每日净收益=投资者当日持有理财产品份额÷10000×当日理财产品每万份收益。 | |
万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每个工作日的产品万份收益于下一工作日进行公告(采用去尾法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每个工作日公告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产品年化收益率。计算公式: ⎧ 365 ⎫ ⎪⎡ 7 ⎛ R ⎞⎤ 7 ⎪ 七日年化收益率(%)= ⎨⎢ ∏ ⎜1+ i ⎟⎥ -1⎬×100% ⎪⎣i=1⎝ 10000 ⎠⎦ ⎪ ⎩ ⎭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去尾法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4 位。 | |
投资范围 |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4.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5.如存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出现调整,管理人在履行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适当程序后,有权调整以上品种。 | |
投资比例 |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理财产品资产的 80%。 注: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说明书约定的范围。如果法律法规 或者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理财产品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
投资限制 | 本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5.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管理人按照监管要求开展相关金融工具和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 | |
投资者集中度 | 1.当前 10 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5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2.当前 10 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2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 1 项、第 2 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银保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
投资策略 | 本理财产品坚持稳健的投资风格,坚持流动性管理工具的定位,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和资金供求的深入分析,自上而下进行积极主动的配置,构建合理的投资组合方案。投资上坚持流动性,兼顾收益性的目标进行操作,保证流动性安全、信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为投资 者提供相对稳定的收益回报。 | |
产品费用 | 固定管理费:按理财产品总份额按日计提管理费 A/B/E/G/H/I/J/K 份额:管理费为 0.5%/年; C 份额:管理费为 0.3%/年; D 份额:管理费为 1.0%/年。 每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当日理财产品份额×1 元/份×年化固定管理费率÷365销售费:按理财产品总份额按日计提销售费 A/B/D/E/F/G/H/I/J/K 份额:销售费为 0.2%/年; C 份额:销售费为 0.4%/年。 每日计提的销售费=当日理财产品份额×1 元/份×年化销售费率÷365托管费:按理财产品总份额按日计提托管费,托管费为 0.02%/年。 |
每日计提的托管费=当日理财产品份额×1 元/份×年化托管费率÷365本理财产品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 强制赎回费: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理财产品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管理人有权对当日单个产品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本理财产品财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理财产品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理财产品前 10 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产品总份额 50%的,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者超过产品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3.强制赎回费用将从投资者赎回资金中扣除,敬请投资者注意。 其他费用: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投后管理费、项目推荐费、财务顾问费和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等,按照实际发生时从理财产品中列支。如发生以上费用,将通过本理财产品的定期报告等进行信息披露。 本理财产品 A/B/C/D/E/F/G/H/I/J/K 份额针对不同的销售机构及客群进行销售,设置有不同的销售费和管理费,具体客群划分标准以销售机构为准。 | ||
理财产品管理人及管理人职责 | 本理财产品管理人为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南银理财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南银理财成立于 2020 年 8 月,专业从事理财产品发行、投资管理、理财顾 问和咨询服务等业务,注册资本金 20 亿元人民币。管理人主要职责如下: 1.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发行并管理理财产品; 2.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对理财产品进行评级; 3.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投资者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及时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4.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权限,负责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管理,向投资者进行收益分配; 5.审慎选择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切实履行对销售机构的管理责任; 6.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 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其他职责。 | |
销售机构及销售机构职责 | 本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为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邮邮惠万家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有权调整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并进行信息披露。 销售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1.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 2.对非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保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客观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3.妥善保管投资者理财产品销售相关资料,保管年限不低于 20 年; 4.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识别客户身份; 5.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6.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本理财产品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的其他职责。 | |
托管人及托管人职责 | 本理财产品托管人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职责如下: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管理人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7.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15 年以上;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本理财产品相关托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职责。 | |
风险事件说明 | 具体详见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本理财产品的拟投资市场主要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 |
易场所,主要拟投资资产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所投资资产市场流动 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 一是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若投资资产包括债券或基金,可能由于特定债券或基金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申购)或卖出(赎回); 二是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债券或赎回基金; 三是若投资资产包括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可能由于资产缺少流动性而难以变现。以上情形均可能使产品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 ||
业绩比较基准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7 天通知存款基准利率 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对产品存续期拟投资标的和相应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设定的投资目标。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结合债券市场的收益和波动水平,管理人设定了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7 天通知存款基准利率。 | |
巨额赎回情形及处理 | 本理财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产品工作日日终本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时,触发巨额赎回。 本理财产品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的实际运作情况采取如下措施中的一种: 1.接受全额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将在赎回确认日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接受部分赎回:当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本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赎回确认日管理人办理的赎回份额将不低于前一产品工作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对于其余赎回申请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 (1)对于接受赎回申请的部分,管理人将按单个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份额占当日所有投资者的净赎回申请总份额的比例,确认该投资者当日办理的赎回申请份额。 (2)对于暂停接受的部分,管理人将拒绝该部分赎回申请,投资者可在下一个产品开放日再次发起赎回申请。 (3)对于延期办理的部分,管理人将在下一个产品开放日自动为投资者发起该部分的赎回,赎回净值为下一个产品开放日的净值,直至该部分全部被确认。在延期办理的部分全部被确认前,投资者不可撤销该部分的赎回申请。 本理财产品发生巨额赎回、管理人接受部分赎回时,对于暂停接受和延期办理的部分,管理人可能需在下一个申购或赎回开放日才可确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 根据不同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投资者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在触发巨额赎回情形下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取消或者顺延。投资者选择取消的,未获办理部分管理人将参考“2.接受部分赎回(2)对于暂停接受的部分”采取措施;投资者选择顺延的,顺延部分管理人将参考“2.接受部分赎回(3)对于延期办理的部分”采取措施。具体服务投资者可详询代销机构,最终 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为准。 | |
连续巨额赎回 | 当本理财产品连续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对于已经接受的赎 回申请,管理人有权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此种情况下,管 理人将在 3 个交易日内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需重新进行资金安排。 | |
暂停认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认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因监管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3.管理人认为需要暂停认申购的其他情形。 若管理人暂停接受认申购申请,将在 3 个交易日内告知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在暂停接受认申购申请期间,投资者需重新进行资金安排。 | |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3.管理人、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管理人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将在 3 个交易日内告知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在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期间,投资者将无法获得赎回资金,需重新进行资金安排。 | |
其他说明事项 | 管理人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监管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第五条信息披露。 | |
税务处理 |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管理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缴纳,税金由本理财产品承担。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管理人不负责代扣 代缴。 |
特别说明:本理财产品无预期收益率,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第二条 名词释义
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
(一) 参与主体用语
1. 南银理财/管理人/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人:指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 销售机构:指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包括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即南银理财,以及接受南银理财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代销机构)。
3. 托管人:指根据管理人委托,对理财产品财产进行托管的机构。
4. 认购/申购人:指在募集期/开放期期间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并向理财产品管理人交付认购/申购资金的投资者。
5. 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其认购或申购申请,经过管理人确认认购或申购成功,从而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投资者。
6. 投资者:指购买南银理财发行的相关理财产品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个人或机构。
(二) 法律文件用语
1. 销售协议书:指本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2. 产品说明书/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 风险揭示书:指本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4. 投资者权益须知:指本理财产品对应的《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5. 投资协议书:指本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6. 销售文件:指本理财产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销售协议书、投资协议书等。上述文件共同构成本理财产品完整且不可分割的销售文件。
(三) 期间与日期
1. 募集期:指管理人确定的接受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的起止期限。
2. 开放期:指管理人确定的除募集期外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产品的起止期限。
3. 提前终止权行使日:指管理人行使提前终止权的日期,即本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开始停止计算收益的日期。
4. 延期终止日:指管理人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延长理财产品存续期后本理财产品的终止日,即本理财产品被延期终止、开始停止计算收益的日期。
5. 认购、申购、赎回确认日:指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理财产品最终确认日期。
6. 认购、申购冷静期(私募产品适用):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理财产品管理人对私募理财产品投资者设定的自签署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提交认购、申购申请起的至少二十四小时的期间,在此期间内投资者有权解除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撤销认购、申购申请。
7. 产品存续期:指理财产品成立至终止的期间。
8. 名义到期日:指在管理人未对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期。
9. 到期日/终止日:指管理人实际开始停止计算本理财产品收益的日期。若本理财产品未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则到期日/终止日即为名义到期日;若本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则到期日/终止日为提前终止权行使日;若本理财产品被延期终止,则到期日/终止日为延期终止日。
10. 工作日: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包括周六、周日)外的日期。
11.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开盘交易日。
12. 支付日:指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向销售文件约定的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划付理财产品资金之日。
13. 赎回或到期清算分配资金到账日:指赎回或到期清算分配资金划入销售文件约定的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之日。
(四) 理财产品用语
1. 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南银理财珠联璧合日日聚宝现金管理类公募人民币理财产品。
2. 认购金额/申购金额/投资本金:指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理财产品的本金金额。为避免疑义,认购金额/申购金额/投资本金的称谓仅为方便计算理财产品投资收益而创设的,并非对投资者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承诺。
3. 投资收益:指投资者投资理财产品份额获得的投资收益,该收益为其获得分配的全部理财产品赎回资金或到期清算分配资金中扣除投资本金的部分。
4. 理财产品份额/产品份额:指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单位数额。投资者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单位数额享有理财产品利益、承担理财产品风险。
5. 产品资产净值=产品资产总值-产品负债总值。产品资产总值是指理财产品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产品负债总值是指理财产品运作及融资时形成的负债价值总和,包括融资资金本息、应付各项费用(包括托管费、销售手续费、固定管理费、业绩报酬、其他费用等)、应付税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6. 单位净值/产品每份额净值:指理财产品每单位份额的净值,即每 1 份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产品份额净值=产品资产净值/产品总份额。投资者按该份额净值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获得到期/终止时分配。产品份额净值按去尾法保留 4 位小数。
7. 理财产品估值/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以确定理财产品份额单位净值的过程。
8. 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理财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理财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收益的承诺。
9. 认购:指投资者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在募集期内申请购买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10. 申购、赎回申请:指在理财产品的开放期内,投资者向理财产品管理人提出申请对理财产品份额进行购买或卖出的行为。
11. 提前终止/延期终止权:指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管理人单方面根据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延期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权利。
12. 授权指定账户:指投资者用于支付理财产品的认购或申购资金,并用于接收理财产品分红或赎回或到期清算分配款项的银行账户。
13.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指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的理财产品。
14. 权益类理财产品:指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的理财产品。
15.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指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 80%的理财产品。
16. 混合类理财产品:指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均未达到 80%的理财产品。
17. 公募理财产品:指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18. 私募理财产品:指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五) 其他
1. 不可抗力:指理财产品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相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2) 罢工、内战、战争、军事行动、任何种类的恐怖活动、暴动、公众示威或抗议;
(3) 新的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
(4) 任何政府机关或其他机关的行为(不论是在法律上或是在事实上)、法律、法规、条例、规则、规定、裁决、命令或指令(包括国有化或对外限制、外汇管制)、诉讼或威胁;
(5) 中国境内或全球金融外汇市场发生致使甲方无法进行货币兑换、划转等的异常变化;
(6) 因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断或者延迟。
2.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3. 元:指人民币元。
4. 适用法律:指在销售文件签署日和履行过程中,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基金业协会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第三条 情景示例
假设投资者原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为 0,周一至周五为产品开放日,周六周日为非产品开放日。情景 1:
投资者在本周一在 10:00 申购了 100,000 元,则申购确认日为本xx,本周二持有 100,000 份;在本周三 10:00 赎回 100,000 份,则赎回确认日为本周四。本周二至本周四的万份收益为 0.6000、0.7000 和 0.8000。
本周二产生的收益转份额数为 100,000/10,000*0.6000=6.00 份(结转份额数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法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单个投资者保留份额较低时,受去尾法的影响,投资者持有份额可能无法获得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下同)),计入本周三的投资者份额中(本周三投资者的份额为 100,006 份);本周三产生的收益转份额数为 100,006/10,000*0.7000=7.00 份,计入本周四的投资者份额 中(本周四投资者的份额为 100,013-100,000=13 份);本周四产生的收益转份额数为 13/10,000*0.800=0.00 份,计入本周五的投资者份额中(本周五投资者的份额为 13 份)。下周二(含)前 100,000 元赎回资金到账。
时间 | 投资者份额:份 | 收益转份额:份 |
本xx | 0 | |
本xx(申购确认日) | 100,000 | 6.00 |
本xx | 100,006 | 7.00 |
本xx(赎回确认日) | 13 | 0.00 |
本周五 | 13 |
情景 2:
投资者在本周一 16:00 申购了 100,000 元,则申购确认日为本xx,本周三持有 100,000 份;在本周四 16:00 赎回了 50,000 份,则赎回确认日为下周一。本周三至下周一的万份收益为 0.9000、1.0000、1.1000、1.2000、1.3000 和 1.4000。
本周三产生的收益转份额数为 100,000/10,000*0.9000=9.00 份,计入本周四的投资者份额中(本周四投资者的份额为 100,009 份);本周四产生的收益转份额数为 100,009/10,000*1.0000=10.00 份,计入本周五的投资者份额中(本周五投资者的份额为 100,019 份);本周五产生的收益转份额数为 100,019/10,000*1.1000=11.00 份,计入本周六的投资者份额中(本周六投资者的份额为 100,030 份);本周六产生的收益转份额数为
100,030/10,000*1.2000=12.00 份(本周日投资者的份额为 100,042 份);本周日产生的收益转份额数为 100,042/10,000*1.3000=13.00 份(下周一投资者的份额为 100,042+13.00-5,0000=)。下周四(含)前 50,000 元赎回资金到账。
时间 | 投资者份额:份 | 收益转份额:份 |
本xx | 0 | |
本xx(申购确认日) | 100,000 | 9.00 |
本周四 | 100,009 | 10.00 |
本周五 | 100,019 | 11.00 |
本周六 | 100,030 | 12.00 |
本周日 | 100,042 | 13.00 |
下周一(赎回确认日) | 50,055 |
情景 3:
投资者在本周一 10:00 申购了 100,000 元,则申购确认日为本xx,本周二持有 100,000 份;在本周三 16:00 赎回了 50,000 份,则赎回确认日为本周五。本周二至本周五的万份收益为 0.3000、0.4000、0.5000 和 0.6000。本周二的收益转份额数为 100,000/10,000*0.3000=3.00 份,计入本周三的投资者份额中(本周三投资者的份额为 100,003 份);本周三产生的收益转份额数为 100,003/10,000*0.4000=4.00 份,计入本周四的投资者份额中(本周四投资者的份额为 100,007份);本周四产生的收益转份额数为 100,007/10,000*0.5000=5.00 份,计入本周五的投资者份额中(本周五投资者的份额为 100,012-50,000=50,012 份)。下周三(含)前 50,000 元赎回资金到账。
时间 | 投资者份额:份 | 收益转份额:份 |
本xx | 0 | |
本xx(申购确认日) | 100,000 | 3.00 |
本xx | 100,003 | 4.00 |
本周四 | 100,007 | 5.00 |
本xx(赎回确认日) | 50,012 |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的是,上述收益率测算仅为情景示例,不代表未来业绩,也不成为确定本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以及实现本理财产品最终收益率的可靠依据。本理财最终收益率实现将视市场情况等因素而定,投资者所能获得的理财分配金额以产品管理人按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实际支付为准,敬请投资者仔细判别。
风险提示:如出现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项下义务人出现无法兑付本金等极端情况,产品运作到期后投资者可能无收益,并可能损失全部本金。第四条 理财产品估值
(一)估值定价日
本理财产品每个工作日进行估值。
(二)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拥有的所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反映理财产品的价值。
(四)估值原则
理财产品应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可以在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摊余成本法计量。
(五)估值方法
估值方法中列示的资产品种不代表管理人的实际投向,本理财计划投资范围以“投资范围”章节描述为准。 1.银行存款、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
以本金列示,按商定的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 2.债券类资产
债券类资产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3.证券投资基金
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4. 其他资产
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可采用被委托机构提供的估值或计量报告;其他资产可参考《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监管政策的规定。 5.影子定价
为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产品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产品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产品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并按照监管要求监控估值偏离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偏离。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管理人将暂停接受认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管理人将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管理人将采取相应措施,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管理人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产品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的偏离度=
。其中,NAVs 为影子定价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NAVa 为摊余成本法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
6.如果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的方法对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提出异议,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并从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日起执行。
7.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或管理人最新的约定估值。
(六)估值错误及暂停估值
当资产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且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理财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价值的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理财产品合同认定其他情形的,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选择暂停估值。
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前一估值日内,产品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将暂停该产品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申请等措施。管理人将在采取上述一种或多种措施后 3 个交易日内告知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投资者需重新进行资金安排。
第五条 信息披露
(一) 信息披露渠道
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南银理财官网(xxx.xxxxxxxxxxxx.xxx)、南京银行官网(xxx.xxxx.xxx.xx)、代销机构官网(详见投资者权益须知第八条)或短信等,投资者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产品相关信息。相关信息自信息披露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如投资者因未适时查询等自身原因,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产生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二)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 净值信息
管理人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每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净值。
2. 产品发行公告
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发行公告。
3. 定期报告
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披露本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
告,如果本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本理财产品的半年和年度报告中,披露本理财产品前 10 名投资者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达到或者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比、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风险等信息,银保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 到期公告
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到期公告。
5. 重大事项公告
管理人将在发生可能对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重大事项公告。
6. 临时公告
理财产品在运作管理过程中,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持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事项时,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7.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如本理财产品投资于管理人或托管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托管机构,同一股东或托管机构控股的机构,或者与管理人或托管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发行或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并向投资者及时披露信息。
8. 账单
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内,投资者可每月查询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账单,账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认购金额、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资产净值、收益情况、投资者理财交易账户发生的交易明细记录等信息。
9.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
(1)若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甲方有权单方面对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相关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并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在此同意,修订后的销售文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2)若因市场情况等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护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或管理的需要,或基于甲方合理认定的其他情形,甲方有权单方面对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包括但不限于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或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等进行调整,并进行信息披露。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可能开放赎回,具体以管理人届时信息披露的内容为准。投资者不同意信息披露内容的,可在信息披露中约定的时间内赎回本理财产品。若投资者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赎回全部份额或继续办理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项下相关业务的,视同其接受调整内容、放弃赎回权并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10. 其他公告
理财产品在运作管理过程中,管理人根据实际运作情况发布的其他公告。第六条 投资者保护提示
您如对销售机构产品推介和销售等服务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您可通过拨打销售机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及反馈。
您如对理财产品设计、投资管理等事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您可通过拨打管理人客服电话进行咨询及反馈。销售机构及管理人的联系方式详见《投资者权益须知》第八条。
第七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按照销售协议书的相关约定执行。第八条 重要提示
请您一定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关注投资风险,自主决定是否投资。
投资者特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使用投资者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或有权机关要求、理财业务需要等采集、处理及使用投资者身份、持有理财产品、理财产品交易等信息,以及在办理与理财产品相关事项需要的情况下向服务机构及其他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保证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管理人负责解释。若投资者对本理财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或异议,可与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联系,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及时接听、记录投资者的意见或建议,并与投资者协商共同解决。
风险提示:
本理财产品是开放式、固定收益类、公募、净值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的本金与收益可能会蒙受重大损失,您应仔细阅读《理 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