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一般規例 2.1 營辦者的決定或最終決定權 凡本規例未有列明的事宜,須交由營辦者決定,或作出最終定奪。 2.2 酌情權 根據本規例,營辦者有權決定或裁決某一事項: (a) 在作出決定或裁決時,營辦者有絕對的酌情權; (b) 營辦者並無責任說明其決定或裁決的理由;及 (c) 營辦者的決定或裁決是最終的決定。 2.3 博彩設施 (a) 為進行博彩的目的,營辦者可使用與馬會可能協議的該些設施,以便有意投注者可提交足球投注,及藉博彩彩票領取彩金及/或退款。 (b)...
第二章 一般規例 | ||
2.1 | 營辦者的決定或最終決定權 | |
凡本規例未有列明的事宜,須交由營辦者決定,或作出最終定奪。 | ||
2.2 | 酌情權 | |
根據本規例,營辦者有權決定或裁決某一事項: | ||
(a) | 在作出決定或裁決時,營辦者有絕對的酌情權; | |
(b) | 營辦者並無責任說明其決定或裁決的理由;及 | |
(c) | 營辦者的決定或裁決是最終的決定。 | |
2.3 | 博彩設施 | |
(a) | 為進行博彩的目的,營辦者可使用與馬會可能協議的該些設施,以便有意投注者可提交足球投注,及藉博彩彩票領取彩金及/或退款。 | |
(b) | 營辦者全權決定提供何等設施,並可無須通知,不時更改所提供的設施。 | |
(c) | 任何人士如使用或申請使用設施(視情況而定),則該人士會被視為已接受本規例、《博彩設施規例》及該些營辦者認為適用於有關設施的額外條款及條件;該些規例、條款及條件可不時作出修訂。 | |
(d) | 除本規例另有規定者外,提供的設施不會擴展至接納以其他通訊方法所作的足球投注。 | |
(e) | 馬會全權決定其設施開放與公眾人士使用的時間。 |
(f) | 各個博彩種類應由那種設施提供、每一設施適用的處理方式和程序(包括但不限於經每項設施構成有效足球投注所須的處理方式和接受足球投注程序)及每一種足球投注種類的投注時間均由馬會及營辦者決定。 | ||
(g) | 營辦者可行使其酌情權就任何足球投注及/或錦標賽投注接受即場博彩。為免除懷疑,營辦者接受投注者要求以營辦者設定的賠率和其他營辦者可自行酌情決定的條件提前結算該投注者的足球投注。 | ||
(h) | 投注者根據本規例申請使用的所有設施將只可作投注者的個人使用。 | ||
(i) | 不管馬會及/或營辦者是否知悉(不論實際知道或憑法律構定或認定而知道)在一投注戶口、博彩彩票或現金券 (視情況而言)中存在共有或受爭議的利益,馬會及營辦者將視投注戶口持有人或出示該博彩彩票或現金券之人士為唯一對該投注戶口、博彩彩票或現金券有利益之人士。投注戶口持有人或出示博彩彩票或現金券之人士將就任何關於該投注戶口、博彩彩票或現金券的爭議利益所引致的任何責任,彌償馬會及營辦者。 | ||
2.4 | 博彩的處理方式及程序 | ||
(a) | 營辦者全權決定有關任何球賽或錦標賽中所舉辦的博彩種類。 | ||
(b) | 營辦者全權決定某一特定足球投注種類的投注單位。 | ||
(c) | 所有足球投注必須以港幣作出及結算。 | ||
(d) | 除營辦者另行宣佈及本規例另有規定外,所有足球投注必須以下列方式繳付: | ||
(i) | 現金; | ||
(ii) | 現金券;及/或 | ||
(iii) | 投注戶口。 |
(e) | 投注者不得撤回任何有效足球投注。 | |
(f) | 一項足球投注只有在經馬會按照本規例處理後以及被納入正式紀錄內,方成為有效足球投注。除非該項足球投注的投注金額已獲馬會接受及/或已從該投注者的投注戶口中扣除,否則該項足球投注不被視為已被馬會按照本規例處理。 | |
(g) | 任何遭營辦者拒絕或未獲營辦者接受的足球投注或部份的足球投注不會構成一項有效足球投注。 | |
(h) | 無論任何情況下,營辦者皆無責任為投注金額未獲馬會接受及/或未從該投注者的投注戶口扣除的足球投注向該投注者支付彩金。 | |
2.5 | 博彩限制 | |
(a) | 營辦者可無須提出任何理由,而限制足球投注(不論是平分彩金或是固定賠率的足球投注)的數量及/或金額及/或拒絕或剔除投注者提交的一項足球投注的全部或部份,而不論有關足球投注是否已經由馬會處理及/或已獲營辦者接受。 | |
(b) | 任何根據本規例第2.5(a)條而被拒絕或剔除的足球投注或部份的足球投注不會構成一項有效足球投注。 | |
(c) | 對於被拒絕或剔除的足球投注或部份的足球投注,營辦者的責任(如有)僅限於退款,退回投注者向馬會提交並已由馬會代表營辦者收取的金額中所被拒絕或剔除的投注的款額。 | |
(d) | 至於過關博彩,營辦者可限制將應得彩金作為轉投其他球賽,錦標賽及/或所選擇的足球投注的金額。 | |
(e) | 營辦者根據本規例第2.5(a)條或第2.5(d)條所作的決定對投注者具有約束力,投注者無權向營辦者追討由於有關限制、約束、拒絕參予及/或剔除而可能出現卻不能獲取的任何彩金及/或退款。 |
2.6 | 博彩彩票- 格式 | ||
營辦者將決定博彩彩票的格式,並指定某種博彩彩票適用於某一項足球投注種類。營辦者同時決定記錄博彩彩票或某一項足球投注的正式紀錄和電腦紀錄的內容。 | |||
2.7 | 博彩彩票及博彩設施 - 收費 | ||
營辦者可決定空白博彩彩票或使用任何營辦者為博彩促致的設施是否需要收費。 | |||
2.8 | 實物博彩彩票- 填寫 | ||
(a) | 填寫實物博彩彩票時,適用下列條文: | ||
(i) | 博彩彩票必須用藍色原子筆填寫。 | ||
(ii) | 須於票面格子內劃上垂直的劃線「│」符號以顯示選擇,劃線須完全劃在格子內。 | ||
(iii) | 博彩彩票不得摺疊。 | ||
(iv) | 不得在博彩彩票上作出修改或更正。 | ||
(b) | 投注者購買電腦票應被視為已作出電腦票上組成每一足球投注的選擇。 | ||
2.9 | 博彩彩票- 有效性 | ||
(a) | 儘管博彩彩票上或內已載錄資料,一項足球投注只有在經馬會按照本規例處理後以及被納入正式紀錄內,方成為有效足球投注。而如屬平分彩金的足球投注種類,則亦已被納入有關平分彩金的足球投注種類彩池內而其後沒有被剔 除的每項足球投注,方成為有效足球投注。 |
(b) | 一項有效足球投注是否合乎資格獲派彩金及/或發還退款應取決於該項足球投注的正式紀錄及是否已按照本規例被處理,而不必考慮任何其他東西,包括實物博彩彩票上印有的任何資料。 | |
(c) | 投注者須全責確保發給或傳達給他的博彩彩票,正確地載錄了他提交的足球投注的所有詳情。 | |
(d) | 博彩彩票一經發出給投注者或經投注者確認,投注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換、取消或撤回。 | |
(e) | 若營辦者宣佈正式紀錄(或其任何部份)無效,該有關博彩彩票將被視作無效;所有記錄在經宣佈無效的正式紀錄 (或其任何部份)的足球投注,將不符合資格獲發派發彩金。在本規例第2.16條的規定下,所有受影響的足球投注將獲退還款項。 | |
2.10 | 實物博彩彩票- 遺失及損毀 | |
(a) | 若實物博彩彩票已被發出,營辦者授權馬會拒絕支付款項予任何不能出示博彩彩票的投注者,或予任何出示一張損毀彩票的投注者。 | |
(b) | 任何博彩彩票(包括損毀彩票)不會獲得派發彩金或發還退款,除非該彩票可憑其獨有的序列號碼辨證。 | |
(c) | 投注者必須在有關球賽舉行的受注日後起計的七天內,向馬會提出要求辨證一張已遺失的博彩彩票。投注者必須在有關球賽舉行的受注日後起計的六十天內,向馬會提出要求辨證一張損毀彩票。 | |
(d) | 馬會或營辦者並無責任辨證一張已遺失的實物博彩彩票或損毀彩票。惟若馬會或營辦者同意進行辨證,馬會或營辦者可按其自行釐定的收費,收取費用。 | |
(e) | 即使一張已遺失的博彩彩票或損毀彩票能由馬會辨證,營辦者仍可指示馬會暫延支付款項,直至有關球賽舉行的受注日後起計的六十天後,方予派發;營辦者並可就該付款 附加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條件。 |
2.11 | 博彩彩票- 無效 | |
(a) | 即使有關足球投注已被納入正式紀錄,又即使已宣佈派發彩金,營辦者可毋須提出任何理由,隨時宣佈任何博彩彩票無效。 | |
(b) | 作為可引用規例第2.11(a)條的其中一個例子,如營辦者認為某投注者於其下注於一項足球投注及/或於其足球投注成為有效足球投注以前已得知某事件或結果,及/或某球隊獲得重要的優勢(包括但不限於例如該球隊踢入入球丶該球隊獲得十二碼罰球丶別方之球隊被罰紅牌及/或別方之球隊有一名或多名球員受傷),不論有關的足球投注屬勝出與否,營辦者可宣佈有關的博彩彩票無效。營辦者的決定是最終及有約束力的。 | |
(c) | 宣佈某一張實物博彩彩票為無效的公佈,可以透過通告形式,於營辦者總部及/或發售該張實物博彩彩票的投注地點的告示板上張貼。任何此類通知須自公佈時間起,張貼不少於24小時。 | |
(d) | 在符合本規例第2.16條的規定下,所有被宣佈為無效的足球投注的注款將被發還。 | |
2.12 | 未付足注款的博彩 | |
(a) | 足球投注者必須在足球投注被接納或被博彩設施記錄或載入正式紀錄之時(以最早者計算),付足足球投注的注款。 | |
(b) | 如足球投注者在付足注款前,博彩已經停止,足球投注者仍須付足該足球投注的全部注款。 | |
(c) | 如足球投注者未有付足有關足球投注的注款,而該足球投注本應獲派發彩金或發還退款,營辦者可宣佈有關博彩彩票無效。 | |
(d) | 儘管本規例第2.12(c)條有所規定,營辦者可參照有關足球投注的款額,或者營辦者已收取的實際款額(如實收款額少於投注款額),向投注者派發彩金或發還退款。 |
2.13 | 球賽改期、取消或無效 | |
(a) | 如一場球賽提前舉行,營辦者於該場球賽開始前已接受的所有足球投注仍然有效。 | |
(b) | 除本規例第2.3(g)條另有規定外,如一場球賽在營辦者停止接受投注前已經開始,營辦者可宣佈該場球賽的所有足球投注無效並將注款退還,或宣佈球賽開始之後所接受的足球投注無效並將有關的注款退還。 | |
(c) | 如一場球賽的球賽場地變更並不符合本規例第2.13(d)條的規定,營辦者可以宣佈該場球賽的所有足球投注無效並將注款退還。 | |
(d) | 對於球賽場地從一中立地點更改至另一中立地點的一場球賽,如非為無效球賽,有關該場球賽的足球投注仍然有效。 | |
(e) | 如主隊或客隊與球賽編定表上所列的球隊不同,營辦者可以宣佈該場球賽的所有足球投注無效並將注款退還。 | |
(f) | 如一場球賽須不公開或在其他特殊情況下進行,營辦者可以宣佈該場球賽的所有足球投注無效並將注款退還。 | |
(g) | 除非(i)球賽被宣佈終止或取消時結果已被裁定;或(ii)營辦者另有決定,否則無效球賽的所有足球投注將被宣佈為無效並將退還注款。營辦者對關於該場無效球賽的足球投注的裁定或決定為最終,不受該球賽官方機構的其他決定約 束。 |
(h) | 除以下規例另有所述外,就過關博彩而言,一場無效球賽的所有足球投注將仍有效,而該場無效球賽的所有可能結果的賠率將被視為「1」:(i)第3.3(b)(iii)條有關半場主客和足球投注;(ii)規例第3.6(b)(iii)條有關半場波膽足球投注;(iii)規例第3.10(b)(viii)條有關首名入球足球投注;(iv)規例第 3.13(b)(iv)條 有關半場入球大細足球投注;(v)規例第 3.15(b)(v)條有關第一隊入球;(vi)規例第3.21(b)及3.21(d)條有關特別項目足球投注;及(vii)在同一場球賽中的過關博彩 (如其中任何之選擇為無效,有關過關博彩將被宣佈無效及將獲退款)。 | |
2.14 | 球賽結果 | |
(a) | 在決定每一場球賽各足球投注種類的勝出選擇時,以下為最終結果:(i)球證在有關球賽結束後即時公佈的正式比數; (ii)當適用於半場主客和足球投注時,球證在有關球賽上半場結束時公佈的半場賽果;(iii)當適用於半場波膽足球投注時,球證在有關球賽上半場結束時公佈的半場比數;(iv)當適用於第一隊入球及下一隊入球足球投注時,球證就那一隊球隊取得第一個或下一個入球(視情況而言)的裁定; (v)當適用於半場入球大細足球投注時,球證在有關球賽上半場結束時公佈的入球的總數;(vi)當適用於開出角球大細足球投注時,由球證裁定判予那一球隊及由相關球隊於該球賽的法定比賽時間開出的角球;(vii)球證在有關球賽的加時比賽時間結束後即時公佈的加時比數;(viii)當適用於加時主客和足球投注時,球證在有關球賽加時比賽時間結束時公佈的賽果;(ix)當適用於加時入球大細足球投注時,球證在有關球賽的加時比賽時間結束時公佈的入球的總數; (x)當適用於加時波膽足球投注時,球證在有關球賽的加時比賽時間結束時公佈的每隊球隊所得的入球分數;及(xi)當適用於加時開出角球大細足球投注時,由球證裁定判予那一球隊及由相關球隊於該球賽的加時比賽時間開出的角球。本條受限於本規例第2.14(b)條。 | |
(b) | 球證在法定比賽時間或加時比賽時間內任何時刻所作之公佈可為球證之裁決修改或確認。 |
2.15 | 最高及/或最低投注款額及最高彩金 | |
(a) | 營辦者可以規限每一博彩彩票及/或每一足球投注及/或每一足球投注種類的最高或最低的單位投注款額、總投注款額及可支付的最高彩金款額。 | |
(b) | 營辦者可以規限任何一個投注者在任何一個受注日可投注的最高總投注款額。 | |
(c) | 營辦者可以規限在任何一個受注日可支付予任何一個投注者的最高彩金款額。 | |
(d) | 當營辦者決定或裁定一個投注者或投注者群體一起提交的足球投注,不論透過任何方式,已超過本規例第2.15(a)條、第2.15(b)條和第2.15(c)條規定的其中一項或數項限制,則該投注者或投注者群體可獲發的總彩金(如有)將以單份最高彩金款額為限。 | |
(e) | 如屬固定賠率的足球投注,若一項有效足球投注的勝出投注金額乘以載於營辦者的有關正式紀錄中的該有效足球投注的固定賠率超過了營辦者在每一博彩彩票和/或每一足球投注和/或每一足球投注種類和/或每一受注日設置的最高彩金,投注者僅有權獲得營辦者在該項足球投注下注時為就其足球投注而設的最高彩金。 | |
(f) | 本規例第2.15(a)、2.15(b)和2.15(c)條所述的任何限制可根據營辦者獨有及絕對的酌情權而不時修訂,並無需事先通知。 | |
2.16 | 彩金或退款- 支付 | |
(a) | 所有獲勝彩票或退款申領,必須在有關球賽或在過關足球投注的情況下最後一場球賽舉行的受注日後起計的六十天內的任何受注日,於任何投注地點憑票領取彩金或退款。 | |
(b) | 如彩金未有在有關球賽舉行的受注日後起計的六十天內被領取或退款未有在發生引致退款事件的受注日後起計的六十天內被領取,該彩金或退款將被沒收。 |
(c) | 營辦者全權決定以現金、支票、現金券或存入投注者作出足球投注時使用之投注戶口的方式,派發彩金或發還退款。 | |
(d) | 若然有一實物博彩彩票,該實物博彩彩票必須交還馬會,方可獲發彩金或退款。 | |
(e) | 每張實物博彩彩票一經獲發彩金或退款,即成為營辦者的財物。 | |
(f) | 如正式紀錄顯示已就一項足球投注付訖彩金或退款,有關紀錄即為彩金或退款已支付的確證。 | |
(g) | 營辦者授權馬會只向提交符合正式紀錄的實物博彩彩票之人士,派發彩金或發還退款。馬會或營辦者並不會理會聲稱享有博彩彩票利益的任何其他人士有關彩金或退款的分配申索或爭議。根據本規例第2.3(i)條規定,出示博彩彩票的人士將就任何有關該博彩彩票或有關足球投注的利益爭議而產生的任何責任,彌償馬會及營辦者。 | |
(h) | 營辦者並無責任在任何特定時間內,派發彩金或發還退款。 | |
2.17 | 彩金- 修訂 | |
(a) | 凡彩金於公佈後,發覺有差誤或計算錯誤,營辦者有權宣佈將彩金修訂。 | |
(b) | 營辦者一旦發覺某項彩金有差誤或計算錯誤,即可行使權力修訂彩金。 | |
(c) | 任何獲勝彩票持有人,凡仍未領取彩金者,均可獲派修訂後的彩金。 | |
(d) | 在符合本規例第2.17(f)條至第2.17(h)條的規定下,任何獲勝彩票持有人,如已領取彩金者,亦有權索取原有彩金與已 修訂彩金的差額。 |
(e) | 營辦者如公佈彩金修訂,須自行或要求馬會於營辦者及/或馬會總部張貼有關公佈的通告和/或以營辦者認為必要和可行的方式公佈有關修訂。 | |
(f) | 營辦者可為有資格領取修訂彩金的投注者,指定修訂彩金的申領期限及申領地點。 | |
(g) | 營辦者可規定聲稱有資格領取修訂彩金的投注者,在領取款項前,向馬會或營辦者提供身份證明及留下聯絡地址。營辦者可訂明派發修訂彩金的任何條款。 | |
(h) | 營辦者指定修訂彩金派發期限過後,合乎資格的博彩彩票持有人,如未有前往領取修訂彩金,或未能提供營辦者認為滿意的身份證明,或未能接受營辦者的派發條件,則該等未申領的彩金將被沒收。 | |
(i) | 每個投注戶口獲存入有關投注的原有彩金後,如其後經修訂,該投注戶口將根據差額扣賬或入賬。 | |
(j) | 如修訂彩金較原有彩金為少,營辦者有權放棄向已獲派款項的投注者索還多派的彩金。 | |
2.18 | 彩金- 登記 | |
(a) | 營辦者可指示馬會只派發彩金予已按照營辦者指定的方式登記的獲勝彩票持有人或作出有效足球投注而勝出的投注戶口持有人的一個投注戶口。 | |
(b) | 在此情況下,營辦者會通過馬會公佈申領彩金須辦理登記,並指明登記期限、地點及方法。 | |
(c) | 如獲勝彩票持有人,或其有效足球投注已勝出的投注戶口持有人,未有遵照指定時限和方式向馬會登記,營辦者可拒絕派發彩金,有關彩金將予以沒收。 | |
2.19 | 彩金以整數派發及最低彩金 | |
(a) | 就固定賠率足球投注而言,對每一勝出足球投注的彩金將計算至最接近的對上或對下的一角款額。 |
(b) | 複寶半全場及孖寶半全膽的每一投注單位公佈的彩金將計算至最接近的對上或對下的一元整數,雖有上述規定,所公佈的彩金不得少於投注單位加一元的款額。 | |
(c) | 因彩金計算求其整數或因支付最低彩金而剩下的餘款應撥入彩金整數賬戶或營辦者指定的其他賬戶;如出現不敷之數應自彩金整數賬戶或營辦者指定的其他賬戶中扣除補足。 | |
2.20 | 彩金及退款- 申領的有效性 | |
(a) | 營辦者可指示馬會進行其認為需要的查詢,以決定某彩金或退款的申領是否有效。出示申領的投注者必須與馬會充份合作,否則營辦者可延遲或拒絕支付款項。 | |
(b) | 營辦者保留在球賽及/或錦標賽開始前丶進行期間或之後更正明顯錯誤的權利。在固定賠率及/或讓球不正確的情況下,對於每一項受影響的足球投注,營辦者應根據接受足球投注當時的正確固定賠率及/或讓球進行結算。 | |
(c) | 儘管某一張博彩彩票先前已被公佈為無效,馬會在收到支付彩金的申請時仍可進行其認為適當的查詢,以確定該足球投注如何被宣佈為無效。任何查詢均不會授予無效彩票持有人任何申領彩金的權利。 | |
2.21 | 彩金及退款- 沒收 | |
任何根據本規例沒收的彩金、退款或任何其他款項,將在除博彩稅後作為慈善捐款,以營辦者決定的方式捐予香港賽馬會慈善信託基金。 | ||
2.22 | 投注種類及/或投注及/或彩池的終止 | |
(a) | 營辦者可在任何時候終止任何足球投注種類、任何有關球賽或錦標賽的博彩選擇及/或彩池,而無須提出任何理 由。 |
(b) | 所有投注在此終止的足球投注種類、博彩選擇及/或彩池之有效足球投注將獲全數退款。 | ||
(c) | 營辦者對於投注在此終止的足球投注種類、博彩選擇及/或彩池之任何足球投注除全數退款以外毋須負上任何責任。 | ||
2.23 | 職員- 協助 | ||
任何協助投注者填寫博彩彩票的職員、馬會和/或營辦者,均無須就該職員確實或據稱未能依照投注者要求填寫彩票而負上或代為負上任何責任。 | |||
2.24 | 職員- 博彩 | ||
(a) | 除馬會及/或營辦者另行同意外,任何職員均不得: | ||
(i) | 出任投注者的代理人;或 | ||
(ii) | 私自或假手第三者進行足球投注或試圖領取彩金或退款。 | ||
(b) | 凡違反本規例第2.24(a)條而作出的足球投注,可導致該項投注被宣佈為無效。任何此等足球投注的彩金或退款,須先用作清償該職員對馬會及營辦者的欠數,任何餘款予以沒收。 | ||
2.25 | 未成年人士或穿著校服人士 | ||
(a) | 任何未足十八歲人士或穿著校服人士,均不得或不准許: | ||
(i) | 進行足球投注或試圖領取彩金或退款;或 | ||
(ii) | 進入任何投注地點,得到營辦者授權者除外。 | ||
(b) | 如投注者經證實年齡不足十八歲,該投注者的足球投注可被宣佈為無效。該投注者原應獲發的彩金或退款須予以沒 收。 |
(c) | 馬會及營辦者均有權向任何違反本規例第2.25條的未足十八歲或穿著校服人士,及/或任何協助或教唆該等違規的人士,要求他們彌償馬會及/或營辦者因該等違規而可能蒙受的所有責任、檢控、申索、損失或損害。 | |
2.26 | 主管的權限 | |
營辦者授權並且投注者接受,投注地點的主管有權不給予任何理由: | ||
(a) | 拒絕接受任何人士為足球投注提交的款項; | |
(b) | 取消對足球投注的接受;及 | |
(c) | 勒令任何人士離開投注地點。 | |
2.27 | 設施故障 | |
(a) | 如營辦者用以處理足球投注的任何設施發生故障,對於已被接納的任何有效足球投注,營辦者可決定發放彩金或宣佈退款。 | |
(b) | 如因設施干擾或故障,以致某項足球投注未能載入營辦者的電腦紀錄;及如屬平分彩金的足球投注,則以致該項平分彩金的足球投注未能被納入於有關的足球投注種類的彩池內,不論干擾或故障因何發生,營辦者的責任(如有)僅限於退款,退回投注者原先為該項足球投注提交並由馬會代表營辦者收取的投注的款額。 | |
(c) | 如一項足球投注已成為有效足球投注,但其後設施發生故障、損壞或損毀,或又如有關電腦紀錄損壞或損毀,以致有效足球投注不能被辨認或追索,不論故障、損壞或損毀因何發生,營辦者的責任(如有)僅限於退款,退回投注者原先為該項足球投注提交並由馬會代表營辦者收取的投注的款額。 | |
2.28 | 《博彩設施規例》的適用 | |
《博彩設施規例》的規定,將被視作為本規例的一部份。 |
2.29 | 免除責任 | |
當執行本規例時,馬會或營辦者不會: | ||
(a) | 對投注者或其他人士所遭受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失負責,儘管其損失是由於馬會及/或營辦者、其僱員、代理人或承包人士,包括該代理人的僱員或該承包人士的僱員或任何其他人士任何有意或疏忽的行為或遺漏而引起的; | |
(b) | 對由於任何設施的任何無效、干擾或故障(不論其因由)所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毀的申索負責;或 | |
(c) | 受理任何因有關博彩的任何活動所引起的申索。 | |
2.30 | 非先例 | |
馬會或營辦者在某一情況下所行使的酌情權,將不構成一具約束力的先例,以使馬會或營辦者在另一情況下需要以相同或類似方式行使其酌情權。 | ||
2.31 | 不放棄 | |
營辦者對本規例任何條款不行使、或對該行使有所延誤、放寬或容忍,將不構成對該行使的放棄;營辦者對本條例的任何一次或部份執行或行使,將不對營辦者就本條例在將來的任何執行或行使作出局限。 | ||
2.32 | 適用法律及司法管轄 | |
本規例受香港法律管轄。每一位投注者將服從香港法院的獨有司法管轄權。 |